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合集下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充实福州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充实福州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充实福州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7•【字号】榕政办[2013]87号•【施行日期】2013.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充实福州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榕政办〔2013〕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全面推进我市质量强市建设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充实福州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调整充实后的领导小组人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杨益民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副组长:陈大强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成员:江海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投资促进局局长李月健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乡建委主任游通铃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桂义市委组织部副部长高起平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刘先义市质监局局长关瑞祺市发改委主任陈继鹏市经委主任左美俊市交通委主任郑勇市教育局局长连世潮市监察局局长张维船市民政局局长林恒增市财政局局长卢林市人社局局长陈荣生市公务员局局长纪建平市环保局局长李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林辉市市容管理局局长程爱国市安监局局长吴建成市农业局局长陈信平市林业局局长黄文希市水利局局长林心銮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蔡福勇市商贸服务业局局长赵时可市粮食局局长范建敏市外经贸局局长杨凡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局长陈燕市广电局局长郑道新市卫生局局长黄其钦市体育局局长潘威市旅游局局长连国平市国资委主任林敦龙市工商局局长林兰玫市食药监局局长王建忠市科技局副局长郑雷声市公安局副局长金昌勇市统计局副局长晏露蓉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副行长汪其勇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郑责斌福清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张玉川市质监局党组副书记、调研员何朝晖市知识产权局局长杭东鼓楼区委书记、区政府区长陈曾勇台江区政府区长杨新坚仓山区政府区长郑云春晋安区政府区长许毅青马尾区政府区长林贤福清市政府市长王绍知长乐市委书记、市政府市长严金官闽侯县政府县长林峰连江县政府县长肖华闽清县政府县长吴兰铮罗源县政府县长李新贤永泰县政府县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各相关工作组:1.办公室挂靠在市质监局,负责日常工作,具体成员如下:主任:刘先义市质监局局长副主任:张玉川市质监局党组副书记、调研员林宝钧市城乡建委总工程师沈鹭滨市商贸服务业局副局长2.产品质量工作组(挂靠在市质监局)3.工程质量工作组(挂靠在市城乡建委)4.服务质量工作组(挂靠在市商贸服务业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指派一名科级干部担任联络员,负责与办公室和各工作组衔接各项具体工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0•【字号】榕政综〔2021〕366号•【施行日期】2021.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21〕3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20日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信息化建设全面统筹、共建共享、业务协同、相互制约、安全可靠,根据国家和省电子政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部门及所属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以下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管理范畴详见附件1),包括建设类、服务类和运维类三种类型。

(一)投资估算超过50万元(含),且使用非城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城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建设应强化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实行“谁职责、谁申报,谁建设、谁管理,谁运维、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项目建设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密码及保密管理相关规定,建立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开展网络安全测评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以下简称安全和密码测评),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

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

第六条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批、建设、运维、绩效评价、评审专家抽选、项目资金和进度确认审核等管理事项应依托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建设的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开展。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两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4〕175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两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4〕175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两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两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4〕1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两违”整治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两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26日福州市“两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土地管理和城乡建设秩序,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打击和遏制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形成违法建设群防群治的良好态势,保障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举报本市各县(市)区、开发区范围内的“两违”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两违”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未依法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未按用地审批内容占用土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两违”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立健全受理举报的登记、核查、督办、答复、统计、报告和奖励发放制度,并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及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两违”行为举报电话号码及受理时间。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定专门工作人员接听、受理电话举报,管理举报信息档案,发放举报奖励。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08•【字号】榕政综〔2018〕433号•【施行日期】2018.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的通知榕政综〔2018〕4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根据《福建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闽委发〔2016〕2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福州市进一步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闽政文〔2018〕153号),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和调整,有关城市内河、城市房产、公用事业、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集中交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现将执法依据予以公布。

福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8日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内容说明:1.下列法定依据为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之日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发生变化时,由福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进行调整,并报省司法厅备案。

2.【】内有关权限仍由各有关职能部门行使,不属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

一、行使城市内河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一)《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2013年8月30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在内河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内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乱扔生活垃圾或者洗涤物品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悬挂、晾晒有碍景观物品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擅自放养动物、种植植物、打捞鱼虫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四)抛弃、掩埋动物尸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五)炸鱼、电鱼、张网捕鱼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六)船舶未按指定地点停泊、装卸或者向内河排放污水、油污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的通知-榕政办〔2015〕131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的通知-榕政办〔2015〕131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的通知榕政办〔2015〕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15日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以下简称“两违”)的综合治理处置能力,有效遏制新增“两违”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工作机制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两违”巡查工作机制。

1.市执法局、市国土局应当建立督查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区执法局、国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处“两违”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进行重点巡查。

2.各区执法局、区国土局应当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以乡镇(街道)为区域确定包片执法人员,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求参与巡查工作。

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城建协管人员,按照网格化要求,组织区执法局、国土局等部门包片执法人员成立联合巡查执法队伍, 负责对辖区内“两违”的日常巡查和监控,按照本规程要求组织实施或者协助市、区执法部门对“两违”进行查处。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8•【字号】榕政[2014]8号•【施行日期】2014.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的通知(榕政〔201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2014年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施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28日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提高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十条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参照本规定并结合实际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三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讨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措施和意见;(二)制定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三)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四)制定和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五)市级财政预决算、财政重要资金安排、政府重大项目投资建设、国有重大资产处置、事业单位改制;(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七)关系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环境保护、城市建设、住房保障、交通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等重大政策措施;(八)为扶持产业发展或引进重大招商项目制定的涉及财税扶持、用地方面的政策;(九)其他需要提请市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委关于福州市城区废旧闲置自行车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委关于福州市城区废旧闲置自行车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委关于福州市城区废旧闲置自行车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0•【字号】榕政办〔2017〕193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城市环境保护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委关于福州市城区废旧闲置自行车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7〕19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为规范市容秩序,营造和谐有序的城市公共空间,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城管委制定的《关于福州市城区废旧闲置自行车清理整治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

请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10日关于福州市城区废旧闲置自行车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市城管委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出行方式的多样化,废旧闲置自行车越来越多。

这些车辆长期占用小区楼道、车棚、公共场地和绿地等公共空间,不仅影响城市整体环境,还给市民的生活出行带来不便。

为加强文明城市建设,美化城市环境,营造和谐有序的公共空间,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从即日起至今年9月底,通过集中清理行动,基本清理完毕长期占用住宅小区楼道、绿地及其他公共区域的废旧闲置自行车,营造和谐有序的城市环境。

二、组织领导由市城管委牵头,成立福州市清理整治城区废旧闲置自行车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废旧闲置自行车清理整治工作。

组长由市城管委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包括五城区政府、市房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城管委市容处,负责日常工作。

三、任务分工清理整治工作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区属城管、房管、公安、消防等部门配合。

具体分工如下:1.住宅小区(含无物业小区),由属地街(镇)牵头,社区具体负责,区房管部门配合;涉及公共安全及消防安全的,由区公安、消防等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21•【字号】•【施行日期】2021.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0月21日福州市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福州市已正式被确定为全国首批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地区,为更好开展一刻钟便民生活圈(以下简称“便民生活圈”)试点建设工作,提高我市便民生活圈服务便利化、标准化、智慧化、品质化水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按照商务部等12部门《关于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的意见》以及《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试点方案》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概念城市便民生活圈建设是城市商业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便民生活圈是指,伴随社区商业发展而产生,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服务半径为步行15分钟左右的范围内,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基本消费和品质消费等为目标,以多业态集聚形成的社区商圈。

二、建设目标2021年—2025年每年至少建成10个以上便民生活圈,力争到2025年,在全市建设布局合理、业态齐全、功能完善、智慧便捷、规范有序、服务优质、商居和谐的城市便民生活圈,实现建成区80%以上社区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覆盖,社区商业便利化、标准化、智慧化、品质化水平全面提升,试点区域居民满意度达到85%以上。

三、实施步骤2021年—2022年为试点建设阶段。

2021年底前,以主城区和周边重点区域为主,建设10个以上便民生活圈试点;2022年底前,在2021年试点建设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再建设不少于10个试点。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11•【字号】闽政办[2010]36号•【施行日期】201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3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督查在榕省属单位和中央驻榕单位公积金制度的执行情况职责。

(二)增加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负责省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和能源审计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在榕省直单位和中央驻榕单位住房保障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省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拟订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规定、办法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汽车更新、房屋修缮、绿化、住房补助、公共机构节能等专项资金的管理,负责省直机关礼品礼金集中收缴工作,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出差及会议在榕定点饭店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负责省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和能源审计工作。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6〕232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6〕232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6〕232号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和维护,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28日福州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养,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和高新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在市区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街巷、桥梁等道路上设立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护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等设施。

第四条各级公安、建设、交通、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和指导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管养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有权对损害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第六条道路建设单位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纳入道路建设项目,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四同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9•【字号】榕政办[2013]63号•【施行日期】2013.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13〕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9日福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效能,保证福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五城区及上街大学城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对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信息采集、信息处理和监督评价等城市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优化整合城市管理资源,创新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城市管理数字化、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建立新型城市管理模式。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部件,是指城市中具有明确产权人或管理维护单位的市政公用(含地下管网)、道路交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房屋土地等纳入城市管理的各类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事件(含公用事业服务事项),是指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管理部件发生改变或者破坏而引起的城市管理现象。

第四条数字化城市管理应当坚持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统筹协调、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五条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市数字城管工作机构”)负责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规划建设、组织实施、指挥协调和监督考核工作。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榕政办[2011]116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1〕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将原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金融协调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给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四)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协调服务业发展的相关职责划给市商贸服务业局。

(五)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研究,强化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实施的跟踪管理;加强经济形势分析和经济运行预警预测,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管理,强化公共服务领域和自主创新平台建设,增强产业政策引导、项目前期指导、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重大项目协调的能力,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强对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促进专项改革、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强对重要区域发展、区域重要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和政策研究,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强对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深化“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深化“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深化“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11•【字号】榕政办〔2017〕170号•【施行日期】2017.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深化“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7〕1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巩固三年“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成果,持续深化新一轮“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意见》(闽政办〔2017〕12号),经市领导同意,现将《福州市深化“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市治违办要强化跟踪督查督办力度,定期通报进展情况,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11日福州市深化“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4年福州市“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健全机制、强化监管、突出重点、综合治理,有效遏制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蔓延势头,为进一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全面提升依法、科学管理城乡建设能力和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按照“严控增量、化解存量、健全机制、确保长效”的目标,全面遏制新增“两违”,加快化解历史存量“两违”,持续推进“无违建”创建活动,健全完善“两违”管控机制,确保完成省里下达的年度治理目标任务。

2017年-2019年,全市每年综合治理“两违”总面积不少于400万平方米,各地切实做到“每月按照10%的工作量推进,全年努力完成120%的年度目标任务”。

至2019年底前,实现“两违”增量基本控制,存量基本整治,形成长效机制,城乡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全市城乡环境面貌再上新台阶。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17•【字号】榕政办〔2021〕60号•【施行日期】2021.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榕政办〔2021〕60号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福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2021—2025年)》已经市政府2021年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17日福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为了进一步提升老旧小区改造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43号)精神,针对“十四五”期间继续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结合福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按照“先民生后提升、先地下后地上、先功能后景观”的原则,重点解决老旧小区市政基础设施老化、防灾防疫功能不健全、公共服务缺失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及城区河道两岸50米内第一排住宅小区的污水管网问题。

整合相邻相近较小规模、零星分散的小区,成街区、成片区推进改造,补齐片区公共服务设施,各类设施和空间尽可能改造成为居民生活综合服务设施,打造“5—15分钟生活圈”,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工作目标。

按照“成片连片,分步实施”的原则,编制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建立储备项目库,每年滚动推进实施。

“十四五”期间全市计划改造老旧小区1000个以上,重点以2000年底前建成的小区为主,利用三年时间完成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两年时间完成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已改造但未实现雨污分流的老旧小区。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12345便民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12345便民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12345便民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榕政办〔2017〕366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12345便民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7〕3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12345便民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2017年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7日福州市12345便民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州市12345便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12345平台”)的运行管理,建立分工明确、运行规范、监管有力的工作机制,推动服务方式创新,提高便民服务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12345便民服务平台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6〕17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互为联动,共同参与建设、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 12345平台由12345热线电话和12345网络系统()共同构成,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咨询、投诉、建议和求助。

(一)12345热线电话由福州市“智慧福州”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智慧中心”)组建坐席,实行24小时接听和反馈制度,逐步实现多种语言受理服务。

12345网络系统由省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福州市12345平台升级改造后接入省12345平台,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建立公安110热线与12345热线系统动态联系机制。

(二)12345平台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切实做到“有呼必应、有诉必理、有理必果”。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21〕28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21〕28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2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福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2日福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更新活动,传承历史文脉,完善功能结构,改善人居环境,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发改规划〔2020〕53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范围内的城市建成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通过修缮、改造、拆除重建等方式,优化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设施,推动产业可持续性配套发展和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从而实现城市肌理的全面保留,产业动能、环境品质和城市竞争力的全面提升的系统性工程:(一)片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二)片区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片区城市规划实施;(四)产业发展基础薄弱或产业结构不合理,亟需改造提升;(五)经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规划引领、保护优先、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节约集约、产城融合的原则。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网格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网格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网格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24•【字号】榕政办〔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网格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2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福州市城市网格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24日福州市城市网格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发挥网格化在社会治理中的基础支撑作用,优化基层公共服务和管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格是指以社区(村)行政地界为基本单位划分基础网格;按照“街巷定界、规模适度、无缝覆盖、动态调整”的要求,一般按300—500户常住社区(村)居民规模,将基础网格划分为若干个社区(村)工作网格。

其中,较大商务楼宇、各类园区、商圈市场、学校、医院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可划分为专属工作网格。

第三条网格员分为网格信息管理员、网格巡逻巡查员和网格综合执法人员。

网格信息管理员、网格巡逻巡查员接受街道(乡镇)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和社区(村)网格工作站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资格准入与日常培训、监督约束与考核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履行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职责,并接受社会监督。

网格综合执法人员由各部门负责管理,其招聘、培训、考核、待遇保障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网格服务管理事项:(一)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组织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基层平安创建,倡导文明社会风尚;(二)协助部门依法采集网格内的人口、房屋、地址、单位、组织等基本要素信息,掌握网格内各类动态情况;(三)通过街面巡查、入户走访,全面排查、发现网格内各类矛盾纠纷,协助化解、处理各种不安定因素;(四)协助走访排查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吸毒解戒人员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点群体;(五)排查上报网格内城市管理各类事(部)件,以及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等问题隐患;(六)协助开展一般社会治安案(事)件处置,突发事件预防处置以及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七)各级人民政府决定通过网格开展的其他事项。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福州市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福州市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福州市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30•【字号】榕政办[2013]118号•【施行日期】2013.05.3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福州市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榕政办〔2013〕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进一步整合我市信息化资源,有效提升城市综合管理能力、应急指挥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福州市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建设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陈大强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副组长:陈为民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徐凡新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严可仕市政府副市长林瑞良市政府副市长成员:朱汉民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市数字办主任许铭忠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唐文贵市委编办副主任唐希市委教育工委副书记兰邵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刘起宏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副主任黄震市公务员局副局长林贞华市财政局副局长范永东市机关局党组成员黄作璋市公安局副局长林松市司法局副局长王斌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XXX宁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副支队长彭永麒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赵炳荣市环保局副局长陈文市市容管理局副调研员刘用斌市园林局副局长叶鸣市人防办副调研员陈兴旺市气象局副局长陈济斌市水利局副局长、市防汛办主任冯平市林业局副局长戴黎市地震局副局长叶健市安监局副调研员曲鲁闽市直卫生系统党委专职副书记颜永忠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处长、市地方海事局局长范超福州警备区综合办专职副主任廖建清福州海事局副局长谢志林福州电业局副局长程秀明市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何宝香福州华润燃气管网运行部经理陈辉鼓楼区政府副区长何长嘉台江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赵坚晋安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邓祥云仓山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陈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林中福清市委副书记郑子毅长乐市政府副市长李永祥闽侯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孙祥光连江县政府副县长赵春荣闽清县政府副县长黄元祥罗源县政府副县长赖颂辉永泰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数字办,办公室主任由朱汉民同志兼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榕政办[2015]37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2.21
【实施日期】2015.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的通知
(榕政办〔2015〕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21日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41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委发〔2014〕17号),设立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加挂“福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市容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二)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的市政设施维护管理的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三)将市城乡规划局承担的履行福州市城区范围内涉及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处罚权划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四)加强城市管理牵头抓总、统筹协调职责,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推进宜居城市建设。

(五)强化城乡管理宏观指导、监督检查以及城乡管理应急处置等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起草并组织实施城市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相关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编制全市城市管理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城市管理工作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及综合考评;负责市政设施、市容景观、环境卫生的管理及市场化监管;负责城市管理监控、指挥调度和应急处
置,负责制定城市管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建筑渣土管理和市政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等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负责有关城市管理公用基础设施建成移交后的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