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四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四九
收养关系。
这两类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不尽相同。
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
收养关系通常会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收养人、收养人、送养人。
这三方当事人应具备的条件分别是:(1)被收养人。
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此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的,须夫妻共同收养。
(3)送养人。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送养子女的,须双方共同送养。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才可以单方送养。
此外,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即此种情形下的送养须先征求死亡一方父母的意见。
(4)当事人须有建立收养关系的合意。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并达成收养合意。
收养人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
因收养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特殊,所以这类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相对一般收养而言更为宽松。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此类收养可以不受下列条件的限制: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被收养人应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应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下列条件的限制:被收养人不满14 周岁;被收养人应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应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人须无子女、年满30周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试卷四】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试卷四】提示: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
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题22分)材料一: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
……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水平的深层次问题。
(摘自*:《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材料二:新华社北京2017年5月3日电:*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3日上午来到中国政法大学考察。
*指出,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
问题:请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结合自己对中华法文化中“天理、国法、人情”的理解,谈谈在现实社会的司法、执法实践中,一些影响性裁判、处罚决定公布后,有的深获广大公众认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有的则与社会公众较普遍的理解有相当距离,甚至截然相反判断的原因和看法。
答题要求: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2.观点准确,表述完整、准确;3.总字数很多于500字。
【参考答案】略。
二、(本题22分)案情:甲生意上亏钱,乙欠下赌债,二人合谋干一件“靠谱”的事情以摆脱困境。
甲按分工找到丙,骗丙使其相信钱某欠债不还,丙答应控制钱某的小孩以逼钱某还债,否则不放人。
丙按照甲所给线索将钱某的小孩骗到自己的住处看管起来,电告甲控制了钱某的小孩,甲通知乙行动。
乙给钱某打电话:“你的儿子在我们手上,赶快交50万元赎人,否则撕票!”钱某看了一眼身旁的儿子,回了句:“骗子!”便挂断电话,不再理睬。
乙感觉异常,将情况告诉甲。
甲来到丙处发现这个孩子不是钱某的小孩而是赵某的小孩,但没有告诉丙,仅仅嘱咐丙看好小孩,并从小孩口中套出其父赵某的电话号码。
2019法律硕士(法学)联考专业综合课真题及答案
2019法律硕士(法学)联考专业综合课真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昰符合题目要求的.1.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在我国正式实施.该制度集中体现的法律职业特征昰A.法律职业具有相当大的自治性B.法律职业要求设置严格的准入门槛C.法律职业必须具备特定的职业伦理D.从事法律职业意味着肩负更多的社会责任2.法律全球化昰指法律的各种要素如法律原则、法律理念、法律价值、法律制度等在全球范围内的趋同以及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一个法治的标准.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昰A.法律全球化要求实现所有国家法律的一体化B.法律全球化的目标昰形成超主权的法律体系C.人类文明的多样性最终会导致法律全球化的衰亡D.各国法律的交流借鉴昰实现法律全球化的有效途径3.某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督促其履行义务.不少失信人在得知姓名被公布后迫于“面子”和舆论压力,找到法院配合执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昰A.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属于司法裁判活动B.公布失信人名单有助于形成尊重法律权威的社会氛围C.法院未经被执行人同意就公布其姓名信息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D.失信人迫于“面子”和舆论压力配合执行不属于守法行为4.比例原则昰行政执法应遵循的重要原则.下列行政行为中,符合比例原则的昰A.为保护本地企业的利益,禁止本地超市出售外地企业的肉类制品B.在一年一度的马拉松比赛当日,实行比赛沿线地区临时交通管制C.在对企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前,举行听证会听取其申辩D.为迎接创建卫生城市评比检查,决定检查期间早点摊、夜宵店均不得营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下列对于该规定的理解,正确的昰A.人民法院参照指导性案例审理类似案件体现了“同案同判”的要求B.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C.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属于立法活动D.指导性案例昰当代中国的判例法6.我国刑法规定,“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冯某贪污公款21万元,法院依法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法院在该裁判中运用的主要推理方式昰A.演绎推理 B.类比推理 C.归纳推理 D.辩证推理7.2017年8月,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互联网法院将涉及网络的案件从现有审判体系中剥离,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了“网上案件网上审”.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昰A.法院对网络新科技的运用并不影响司法效率B.法院对网络新科技的运用必然提升司法公正C.互联网法院昰网络新科技在司法领域运用的产物D.法院运用网络新科技审理案件体现了司法的能动性8.下列关于宪法分类的表述,正确的昰A.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的区分由宪法学家罗文斯坦最早提出B.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划分标准昰宪法昰否具有成文的形式C.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可将宪法分为民定宪法和共和宪法D.根据宪法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可将宪法分为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9.下列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表述,正确的昰A.国有经济昰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B.集体所有制经济昰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力量C.农村实行集体所有制,城镇实行全民所有制D.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0.下列关于宪法修改的表述,正确的昰A.宪法修改权的主体昰修宪机关B.我国宪法修改的程序和普通法律相同C.我国宪法修改的机关昰全国人大常委会D.宪法修改有全面修改和部分修改两种形式11.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下列事项中,属于该立法权限的昰A.环境保护B.税收征收管理C.外贸基本制度D.本级人民政府的职权12.根据我国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昰A.社会主义公有制B.中国共产党领导C.全面依法治国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3.根据选举法,下列关于直接选举的表述,正确的昰A.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持B.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的,应重新投票C.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该次选举无效D.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14.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关于公民财产权的表述,正确的昰A.公民行使财产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B.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C.公民财产权规定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D.国家为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依法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并赔偿15.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表述,不正确的昰A.国家监察委员会昰最高监察机关B.上级监察委员会监督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C.各级监察委员会昰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D.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6.根据《礼记·王制》的记载,商朝对“乱政”和“疑众”均处以“杀”.下列行为中,属于“乱政”的昰A.析言破律B.行伪而坚C.作淫声异服D.假于鬼神、时日、卜筮17.唐朝天宝年间,长安城商贩张三、李四因争抢生意殴斗,李四持刀将张三刺伤,在辜限内张三因伤死亡.依唐律,李四应论处的罪名昰A.斗殴 B.伤害 C.杀人 D.强盗18.宋朝元丰年间,开封府民人钱某与赵某因相邻土地的田界问题发生纠纷,钱某欲告官解决.按照《宋刑统》的相关规定,官府可以受理钱某词状的时间昰A.四月初一 B.六月十八 C.八月十八 D.十月初一19.民国十四年秋,教育部佥事周树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教育部对其的免职令.依据北洋政府时期的法律,受理该案的机构昰A.大理院B.平政院C.高等审判厅D.法部20.关于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的婚姻立法,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昰A.实行一夫一妻制B.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原则C.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D.明确了登记结婚以订婚为必经程序二、多项选择题:第21~3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昰符合题目要求的.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21.下列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特征的表述,正确的有A.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B.体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C.体现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D.体现继承中国法律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22.法律不昰万能的,导致法律局限性的主要原因有A.法律的实现须具备一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条件B.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变动性之间存在矛盾C.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制约和影响D.有些社会关系不适宜由法律调整23.“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该论断直接体现的法治理念有A.程序正义理念B.法律至上理念C.权力受制约理念D.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24.某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时,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对民法通则的有关条款作了解释.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该法院采用了比较法解释方法B.该法院运用了文义解释方法C.该法院的解释属于正式解释 D.该法院的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25.某村5名初中生辍学,家长听之任之.镇政府对家长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他们送子女返校读书.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学生家长应保障子女接受义务教育B.受教育既昰公民的权利,也昰公民的义务C.镇政府有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职责D.子女教育应由家长负责,镇政府的行为侵犯了家长的监护权26.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人大代表出现下列情形,其代表资格应终止的有A.赵某辞职被接受B.钱某加入外国国籍但定居北京C.孙某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接受侦查D.李某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27.根据我国宪法,公民人身自由的内容包括A.住宅不受侵犯B.人身自由不受侵犯C.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D.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28.历史上以廷尉为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的朝代有A.秦朝 B.汉朝 C.唐朝 D.宋朝29.在清朝司法实践中,幕友发挥着重要作用.下列关于幕友的表述,正确的有A.幕友须精通复杂的律例B.幕友由各级官府衙门任命C.以专办刑事审判实务的刑名幕友地位为最高D.幕友昰各级地方官及中央司法部门长官的政法顾问30.下列关于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的表述,正确的有A.分总则和分则两编 B.确立罪刑法定主义C.增设“保安处分” D.侵害直系尊亲属犯罪加重处罚三、简答题:第31~3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31.简述法律的基本特征.32.简述我国宪法上公民的监督权.33.简述汉代的春秋决狱.四、分析论述题:第34~37小题,每小题15分;第38小题,20分,共80分.34.英国法理学家哈特在其《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一文中,提出了一系列法律实证主义的主要观点:法律昰人类的命令;法律与道德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法律体系昰一个“封闭的逻辑系统”,可以通过单纯的逻辑手段从既定的法律规则中推导出正确的判决.请结合上述材料,运用法理学相关知识,阐释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观点并对其作出评价.35.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联系我国的司法实践,结合法律论证原理,论述释法说理的内涵及目的.36.在审理王某诉李某债务纠纷案件中,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定,作出了终审判决.当事人李某认为,该规定同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了审查建议.请结合上述材料,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回答下列问题:(1)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的权限范围和原则昰什么?(2)李某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法律依据昰什么?(3)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李某的审查建议后,应如何处理?37.论述我国的总理负责制.38.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而无正条者,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若辄断决,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大明律》卷第一“断罪无正条”请结合上述材料,根据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回答下列问题:(1)何谓“比附”?其适用条件昰什么?(2)适用比附应遵守何种程序规定?(3)司法官员违反比附规定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昰什么?(4)明律关于比附立法的意义何在?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B 2.D 3.B 4.B 5.A6.A 7.C 8.D 9.D 10.D11.A 12.B 13.C 14.A 15.B16.A 17.C 18.D 19.B 20.D二、多项选择题:21.ABCD 22.ABCD 23.BCD 24.ABCD 25.ABC26.ABD 27.ABCD 28.AB 29.ACD 30.ABCD三、简答题:31.答案要点:规范性和普遍性;国家意志性和权威性;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国家强制性;严格的程序性.32.答案要点:公民监督权昰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利,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申诉权和国家赔偿请求权.批评建议权昰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提出意见和要求改正的权利;控告检举权昰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指控、进行检举的权利;申诉权昰公民对国家机关的决定不服,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国家赔偿请求权昰国家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受害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33.答案要点:春秋决狱昰由西汉董仲舒首倡的一种司法审判方式,它以儒家经典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判决根据;其最重要的原则昰论心定罪;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对后世影响深远.四、分析论述题:34.答案要点:法律实证主义昰西方主要的法学流派,主要观点包括:法律昰主权者的命令,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法律与道德不存在必然联系,法律即使不符合道德,也依然具有效力和权威,“恶法亦法”;法律昰一个封闭的体系,司法审判应运用逻辑从现有规则中推出判决,而不应考虑其他价值因素.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学派存在立场、方法、观点上的分歧,它在扞卫法律权威性的同时,促进了法律科学的发展.但它也存在局限性,法律的价值因素在现实中无法回避,单纯的逻辑推理并不能保证在疑难案件中得到唯一正确的判决.35.答案要点: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昰法律论证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应用.释法说理要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要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其目的昰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36.答案要点:(1)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作出解释;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2)根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3)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李某的审查建议后,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认为司法解释同法律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不予修改或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37.答案要点:总理负责制昰指国务院总理对其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同时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具体内容有:由总理提名组成国务院,总理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任免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议案;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其他组成人员在总理领导下工作,向总理负责;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对于所议事项有最后决定权;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任免国务院有关人员的决定,由总理签署.38.答案要点:(1)比附昰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官员可比照最相类似的律文定罪量刑.其适用条件昰:律令无明文规定,而行为又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应以犯罪论处.(2)初审官员根据比附原则定罪量刑,上呈转达刑部,由刑部议定后,上奏皇帝决定.(3)司法官员违反比附规定,随意裁判,导致“出罪”(重罪轻判或有罪判作无罪)或“入罪”(轻罪重判或无罪判作有罪)的,区分故意或过失,分别追究法律责任.(4)比附作为一种法律适用方法或技术,昰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之一.《大明律》于“断罪无正条”下确立比附制度,有利于缓和因律条抽象程度不足而导致的律文僵化之弊,增强律文的适应性;立法严格限定比附的适用条件,旨在防止司法官员的擅断,也适应了皇帝控制司法权之需.。
2019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
2019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试题和答案一、单项选择题:第 1~4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40 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追诉期限的长短应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刑罚的轻重相适应。
下列对于追诉时效的表述,正确的是()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犯罪,经过 20 年,则一律不再追诉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案的,超过 20 年即不再追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在玩忽职守行为后一定时间发生的,应从玩忽职守行为时起计算追诉期限选:C点拨:《刑法》第 87 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故 A 项错误,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犯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即使追诉时效经过二十年,也可以追诉。
第 88 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故 B 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因此 C 项正确。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玩忽职守行为之后一定时间发生的,应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期限。
2019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专业综合课真题及答案
2019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专业综合课真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第 1~4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40 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马克思认为,法律是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社会共同和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肆意橫行,对于这一观点,下列理解正确的是:CA. 法律伴随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
B. 法律调整社会中的一切利益关系。
C. 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决定法律的内容。
D. 法律体现每个社会主体的利益需要。
2.法律部门的划分需要在遵循客观标准的同时坚持正确的原则,下列对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AA. 客观性原则要求划分法律部门应以法律规范的内在结构和效力位阶为基础。
B. 适当平衡原则主要是指各法律部门包含的法律法规在数量上大致平衡。
C. 当同一部法律可以被划分于几个不同的法律部门时,应采用主次原则对齐划归。
D. 相对稳定原则要求法律部门划分应当有一定的前瞻性,不能频繁变动法律部门的内容、结构。
3.我国《民法总则》已于 2017 年 10 月 1 日施行,但《民法通则》并未废除,在两法并存共用阶段,对于同一事项二者有不同的规定,适用的原则应该是:BA. 法不溯及既往:B. 新法优于旧法:C.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D.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4.某设区的市政府出台《规范操办酒席行为实施办法》,办法规定除婚嫁酒、丧葬酒外的其他一律视为违规酒席,下嫁不准操办酒席,“同时规定:群众操办婚嫁酒须填写申报表并报区政府备案。
”对此正确的是:BA.该办法不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B.该办法规群众办婚嫁酒须申报,不适当地增加了公民义务:C.该办法有关“下嫁不准操办酒席”的规定符合公序良俗原则;D.该办法对于“违规酒席”的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要求。
5.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该规则不属于 CA. 义务性规则B.确定性规则C.构成性规则D.强行性规则6.2018 年国家统一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在我国正式实施,该制度集中体现的法律职业特征是 BA.法律职业具有相当大的自治性B.法律职业要求设置严格的准入门槛C.法律职业必须具备特定的职业伦理D.从事法律职业意味着肩负更多的社会责任7.法律全球化是指法律的各种要素。
2019年法律硕士联考(非法学)专业综合课试题及参考答案解析
6.2018 年国家统一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在我国正式实施,该制度集中体现的法律职业特征是 () A.法律职业具有相当大的自治性 B.法律职业要求设置严格的准入门槛 C.法律职业必须具备特定的职业伦理 D.从事法律职业意味着肩负更多的社会责任 【答案】B 【解析】加入法律职业要受到认真考查,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 得到头衔。这体现了法律职业的准入特征,设置了严格的准入门槛,B 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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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区政府备案。”对此正确的是( ) A.该办法不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 B.该办法规定群众操办婚嫁酒须申报,不适当地增加了公民义务 C.该办法有关“下嫁不准操办酒席”的规定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D.该办法对于“违规酒席”的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要求 【答案】B 【解析】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设区的市政府有权制定政府规章,因此本题的《规范操 办酒席行为实施办法》是政府规章,是规范性法律文件,A 项错误。婚丧嫁娶操办酒席是 我国的文化传统,符合公序良俗,该办法规定下嫁不准操办酒席,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对“违规酒席”的规定也没有体现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要求,CD 项错误。该办法要求办 婚嫁酒进行申报,不适当地增加了公民义务。根据中国传统办酒席,是公民的权利,政府 不应当不适当地干涉,B 项正确。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四一
何债务都有确定或可确定的期限。
(3)债务的履行具有强制性。
债务在本质上是债务人应承担的负担,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追究债务人的民事责任以满足其利益。
责任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担保,无责任的债务无法律约束力。
债务有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之分,其中给付义务又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所谓主给付义务,是指债之关系中固有的、必备的可以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在双务合同中,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
所谓从给付义务,是指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实现的义务。
从给付义务尽管不决定债的类型,但能够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
从给付义务既可以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发生,也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还可以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的合同解释而发生。
所谓附随义务,是指给付义务之外的,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而产生的协助、保护、照顾、保密等义务。
此外,在债之关系中还有所谓的“不真正义务”。
不真正义务没有一个与之相对应的权利,故该义务不可能被请求履行,但当事人不履行不真正义务将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合同法》第119条规定的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即为不真正义务。
三、债的分类【分析】1-以偾的发生根据为标准,债可以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以及债的内容均依据当事人自由意志而发生的债。
意定之债的发生原因包括合同、单方允诺、代理权授予等;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以及债的内容均由法律予以确定的债。
法定之债的发生原因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意定之债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债的主体、内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均由当事人约定,意定之债在法律上的规定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当事人可通过自由意志排除其适用;法定之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规定。
2.根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债可以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均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一方或双方是多数人的债。
单一之债只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外部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较为简单;而在多数人之债中,不仅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外部权利义务关系,还有多数债权人之间或者多数债务人之间的内部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2019年司法考试卷四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9年司法考试卷四真题及答案解析一、(本题20分)材料据新华社2009年12月18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在18日下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深入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推动政法工作全面发展进步,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注﹡三项重点工作① 深入推动社会矛盾化解,抓源头,清积案,建机制,强基层,努力化解老矛盾,有效预防新矛盾,进一步形成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即时有效解决问题的社会环境。
② 深入推动社会管理创新,解决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特殊人群帮教管理、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网络虚拟社会建设管理、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等问题,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合的社会管理体系。
③ 深入推动公正廉洁执法,在提升执法水平、细化执法标准、强化执法管理监督、增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上取得新进步,进一步提升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的执法公信力,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问题请结合当前政法领域的三项重点工作,谈谈你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依法治国基本内涵的理解。
答题要求1.观点准确,表述完整、准确;2.无观点和论述,照搬材料原文不得分;3.很多于400字。
参考答案(要点):1.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
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包括人民民主、法制完备,树立宪法法律和权力制约四个方面。
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树立宪法和法律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
2.在政法领域深入推动三项重点工作,是党中央在深刻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及当前社会矛盾作出的战略决策,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推动政法工作的关键环节。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四四
■保证的效力【分析】保证有效成立后,其效力体现在:1. 在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
债权人在履行期限届至时,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保证人则享有主债务人享有的一切抗辩权。
同时,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还享有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 在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三、定金■定金的概念【分析】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成立或生效、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至履行前给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
■定金的特征【分析】定金的特征在于:定金属于约定担保方式,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数额,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属于金钱担保,具有多重效力;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具有从属性,主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定金随之不成立或者无效。
■定金的种类【分析】定金可以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
立约定金是指以定金作为订立合同担保的定金。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四三
民法■华五、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分析】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其法理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
法学通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是损害赔偿,其构成条件包括:(1)一方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先合同义务。
(2)他方受有信赖利益的损失。
(3)—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他方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具有过失。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一般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节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的内容【分析】合同的内容即合同当事人对权利义务达成的合意,其表现为合同条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合同的形式【分析】合同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一致协议的表现形式。
通常使用的合同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行为默示形式三种。
口头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口头交谈方式相互作出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
口头形式除了有约定的答复期限外,对方应立即作出接受的答复。
否则,合同就不能成立。
口头合同形式的优点在于简便、易行、迅速、即时清结。
但在口头合同中,若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则难于取得证据。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合同形式。
标的数额比较大、内容较复杂、不能立即履行的合同多采用书面形式。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四六
人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建设工程,由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一方为承包方,建设单位一方为发包方。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特征是:(1)主体具有限定性。
承包人必须是经过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2)标的具有特殊性,为基本建设工程,并非一般的加工定作物。
(3)合同管理具有严格性。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和监督。
(4)形式具有要式性。
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是国家对该合同进行监管的需要。
(5)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和诺成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程序,原则上应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分析】在勘察、设计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1)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准确、及时地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要的基础资料、技术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协作条件。
( 2)按照合同约定向勘察、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
(3)维护勘察、设计成果。
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1)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成果,并对勘察、设计成果负瑕疵担保责任。
(2)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协作事项。
在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1)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材料、设备、施工场地、建设资金、技术资料等。
(2)为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3)组织工程验收。
(4)接收建设工程并依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1)按时开工和按要求施工。
(2)接受发包人的必要监督。
(3)按期按质完工并交付建设工程。
(4)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的质量安全负担保责任。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分析】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约定向承包人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四八
的财产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 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夫妻共有财产权的行使:①首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原则上是一个不分份额的整体,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
夫妻因共有财产而发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时代的变迁,这种共同共有关系有了例外。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其次,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权利是平等的。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里的“有平等的处理权”有两层含义:其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其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是民法表见代理制度在婚姻法中的具体运用。
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9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附答案
2019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第 1~4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40 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追诉期限的长短应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刑罚的轻重相适应。
下列对于追诉时效的表述,正确的是()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犯罪,经过 20 年,则一律不再追诉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案的,超过 20 年即不再追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在玩忽职守行为后一定时间发生的,应从玩忽职守行为时起计算追诉期限【答案】C【解析】《刑法》第 87 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故 A 项错误,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犯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即使追诉时效经过二十年,也可以追诉。
第 88 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故 B 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因此 C 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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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试卷四】提示: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
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题22分)材料一: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
……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水平的深层次问题。
(摘自*:《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材料二:新华社北京2017年5月3日电:*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3日上午来到中国政法大学考察。
*指出,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
问题:请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结合自己对中华法文化中“天理、国法、人情”的理解,谈谈在现实社会的司法、执法实践中,一些影响性裁判、处罚决定公布后,有的深获广大公众认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有的则与社会公众较普遍的理解有相当距离,甚至截然相反判断的原因和看法。
答题要求: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2.观点准确,表述完整、准确;3.总字数很多于500字。
【参考答案】略。
二、(本题22分)案情:甲生意上亏钱,乙欠下赌债,二人合谋干一件“靠谱”的事情以摆脱困境。
甲按分工找到丙,骗丙使其相信钱某欠债不还,丙答应控制钱某的小孩以逼钱某还债,否则不放人。
丙按照甲所给线索将钱某的小孩骗到自己的住处看管起来,电告甲控制了钱某的小孩,甲通知乙行动。
乙给钱某打电话:“你的儿子在我们手上,赶快交50万元赎人,否则撕票!”钱某看了一眼身旁的儿子,回了句:“骗子!”便挂断电话,不再理睬。
乙感觉异常,将情况告诉甲。
甲来到丙处发现这个孩子不是钱某的小孩而是赵某的小孩,但没有告诉丙,仅仅嘱咐丙看好小孩,并从小孩口中套出其父赵某的电话号码。
2019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题及答案
2019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题及答案【案例一】【案情】2007年8月9日,沈阳发生一起事件,出租车司机为救人先后连闯两红灯将接近昏迷的病人送进医院,为病人的救治赢得了时间,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处理办法的规定,该出租车司机应被扣3分,罚款200 元。
这件事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人们的普遍注重。
【问题】试就本案从法理学角度分析秩序和正义的关系。
【要求】1.使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很多于500字。
【答案】这件事其实反映了法的价值冲突问题,具体来说是正义与秩序的冲突。
正义是法的价值内核,秩序是法律的直接追求,二者同为法的基本价值,是法的追求目标,不过,二者在社会生活中却经常发生冲突,当秩序与正义相冲突时,法律理应坚持正义优先,而不是法的秩序优先,这样,才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在法的价值体系中,秩序的价值具有工具性和非实质性的性质,与正义如同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法的秩序总是表现为某种具体的秩序,正义也只有在一定的秩序中才能得以实现。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正义和秩序是能够和谐共存的。
同一个法律制度,人们不但期望它力求正义,而且要致力于创造秩序。
一般来说,正义的涨律制度有利于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与精神需求,从而获得人们对其的认同和信赖,进而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秩序;而良好的秩序有利于创造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有利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稳定进步,进而通过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创造出更多的财富,为正义的实现提供更多可供分配的资源;如果社会没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秩序,正义往往难以得到保证,并且可能滋生出更多的不正义。
但是,从抽象意义上来说,法的秩序价值是对法律以及社会的发展变化的某种水准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的确认与维护,而这种法律及社会的发展、变化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经常是通过牺牲正义的措施达到的;法的正义价值是满足人们希望法律对人们以某种形式的同等对待的期望,人们对法律的这种期望可能也会造成对秩序的破坏。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四十
施专利的法定制度。
强制许可违反专利权人的意志,又称为“非自愿许可”。
强制许可与保护专利权之 间是相冲突的,所以对强制许可的申请条件规定十分严格。
在我国,按照产生原因的不同,强制许可有 三种类型:1. 普通强制许可。
专利权是独占权,专利权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许可他人实施专利,但在有些情况 下,专利权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可能会滥用这种独占权。
因此,为防止专利权人滥用其专利权, 法律规定可以对符合条件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4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 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 制许可:(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 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 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未充分实施”是指专利权人及其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的方式或 者规模不能满足国内对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需求。
2. 交叉强制许可。
该制度的设计主要是为了“依存专利”的实施。
所谓“依存专利”是指后一专利 的实施以前一专利的实施为前提,如不实施前一专利,则后一专利也无法实施。
《专利法》第51条规定: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 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 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此类强制许可的申请一般由后一专利的专 利权人提出,而前一专利的专利权人在自己的专利技术被强制许可给后一专利权人之后,还可以申请使 用后一专利技术的强制许可。
3. 以么v 共利益为目的的强制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 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三四
权和担保物权。
说明如下:1.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2.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所谓“直接”,是指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人便可实现。
所谓“支配”,是指依权利主体的意思,对物加以管领处理。
3.物权是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该特定物可以是权利人合法所有的自有物,也可以是权利人根据法律、合同所支配的他人的物。
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在内容、范围上均须确定,否则,将因物的归属不明、利用无度而导致社会生活陷于混乱。
需要指出的是,某些类型的物权也可以权利为客体,如权利质权即是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再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利可以成为抵押权的客体。
物权以物之外的权利为客体的,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4.物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
物权人得就特定的物为独立支配从而享受其利益,而无须他人积极配合,也当然排除他人干涉,当物权人行使权利遇到不法妨碍时,可以凭借物权直接请求排除妨碍。
与债权比较,物权具有下列特征.:1.在权利的性质上,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则是一种请求权。
物权以物为支配对象,包括对物的全面支配和限定支配。
权利人无须借助他人的行为就能行使其权利,并通过对标的物的直接管领、支配实现自己的利益。
对物进行支配,不是物权人的目的而是物权人的手段,物权人的目的在于通过支配而取得物之利益。
2.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物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故又称为对世权,而债权人则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主体(债务人)主张权利,故债权又称对人权。
3.在权利的客体上,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有体物,债权的客体则为行为。
4.在权利的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排他效力,而债权则没有这些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二是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
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可能发生权利冲突时,物权原则上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如同一物上既有物权,又有以其为给付标的物的债权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2019法律硕士(法学)联考专业综合课真题及答案
2019法律硕士(法学)联考专业综合课真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在我国正式实施。
该制度集中体现的法律职业特征是A.法律职业具有相当大的自治性B.法律职业要求设置严格的准入门槛C.法律职业必须具备特定的职业伦理D.从事法律职业意味着肩负更多的社会责任2.法律全球化是指法律的各种要素如法律原则、法律理念、法律价值、法律制度等在全球范围内的趋同以及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一个法治的标准。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律全球化要求实现所有国家法律的一体化B.法律全球化的目标是形成超主权的法律体系C.人类文明的多样性最终会导致法律全球化的衰亡D.各国法律的交流借鉴是实现法律全球化的有效途径3.某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督促其履行义务。
不少失信人在得知姓名被公布后迫于“面子”和舆论压力,找到法院配合执行。
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属于司法裁判活动B.公布失信人名单有助于形成尊重法律权威的社会氛围C.法院未经被执行人同意就公布其姓名信息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D.失信人迫于“面子”和舆论压力配合执行不属于守法行为4.比例原则是行政执法应遵循的重要原则。
下列行政行为中,符合比例原则的是A.为保护本地企业的利益,禁止本地超市出售外地企业的肉类制品B.在一年一度的马拉松比赛当日,实行比赛沿线地区临时交通管制C.在对企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前,举行听证会听取其申辩D.为迎接创建卫生城市评比检查,决定检查期间早点摊、夜宵店均不得营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
”下列对于该规定的理解,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参照指导性案例审理类似案件体现了“同案同判”的要求B.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C.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属于立法活动D.指导性案例是当代中国的判例法6.我国刑法规定,“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四二
享债权。
(2)须自动债权即提出抵销的债权已届清偿期。
(3)须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4)须不存在按照合同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
抵销权属于形成权,享有抵销权的当事人只需通知对方即可发生抵销后果,无须对方同意。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但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
抵销使当事人双方的债权在对等数额内消灭,对于未抵销的债务部分,债务人仍然负有清偿义务。
抵销具有溯及力,溯及到抵销权成立之时。
合意抵销,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双方的债权债务按对等数额消灭的抵销方式。
合意抵销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具体体现,法律不应禁止。
合意抵销的发生条件、法律后果均须遵从当事人的约定,双方的抵销协议只需满足合同的成立及生效要件即可,不受法定抵销的限制。
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抵销合同没有溯及效力。
4.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履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付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提存须具备的条件有:(1)须有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客观情况发生。
根据合同法规定,这种客观情况包括: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须提存的标的物适宜提存。
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3)须经法定程序进行。
提存的效力在于:提存之日起,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终止。
标的物提存后,其所有权原则上转移给债权人,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提存期间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亦由债权人承担。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若债务人无法通知,应由提存机关履行此义务。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F)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5.免除。
免除即债权人以消灭债为目的而向债务人作出的抛弃债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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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成立数罪。
对数罪通常合并处罚。
(3)区别此种犯罪与彼种犯罪的标准。
每一种犯罪都有其特有的构成要件,不同的犯罪,其犯罪构成是不同的。
(4)通过确定是否犯罪、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为正确量刑提供根据。
2.强调依据犯罪构成定罪量刑,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准确地惩罚犯罪。
3.在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
犯罪构成作为研究法定的犯罪成立要件的理论,它把刑法总则和分则规定的犯罪成立的要件加以归纳、抽象,使其系统化、条理化,形成了犯罪论的理论体系。
在这个理论体系中,犯罪论的基本问题都是围绕着犯罪构成展开的,并且是按照犯罪构成四个要件的框架,分门別类论述的;在刑法分则中,也是按照犯罪构成四个要件的体系分别论述具体犯罪的特殊构成要件的。
因此,理解、掌握犯罪构成理论的内容和体系,是学好刑法学的关键之一。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分析】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几百种犯罪,如抢劫罪、杀人罪、盗窃罪等,它们的犯罪构成虽然各不相同,但是,一般而言,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
(3)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由于这四个方面的要件概括了各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共性,所以称其为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
也就是说,在需要认定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某行为事实是犯罪时,必须认定:(1)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或利益(犯罪客体)。
(2)行为在客观上实施了法律/JT桌止的厄吾仃万(谷观力囬)。
(.3;仃刀人迈到j法疋刑爭页任牛龄、共有刑事贡仕昍刀(王体尺(4)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主观方面)。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分析】基本的犯罪构成,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条规定了故意杀人罪的基本构成,包括故意实行杀人行为和造成死亡结果。
修正的犯罪构成,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修正的构成通常包括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如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等形态,以及共同犯罪形态,如帮助犯、教唆犯等。
立法上如《刑法》第232条规定了故意杀人罪的基本构成(实行故意杀人行为且造成死亡结果),但没有单独规定故意杀人的犯罪预备(尚未实行)、犯罪未遂(未造成死亡结果)、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死亡结果)、杀人的帮助、教唆行为。
在总则中对这些行为一并规定,适用第232条定罪处罚。
由此形成第232条故意杀人罪基本的犯罪构成之修正的犯罪构成。
■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分析】标准的犯罪构成,又称普通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因为刑法通常以此为基准设置处罚,所以也作为处罚的基准形态。
派生的犯罪构成,指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
后者相对于标准犯罪构成的处罚基准形态而言属于处罚减轻或加重的形态,包括减轻的犯罪构成与加重的犯罪构成。
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适用“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律后果的构成要件(故意杀人且致人死亡、侵害了生命法益),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标准的犯罪构成。
而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是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较轻法律后果的构成要件,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派生的犯罪构成(减轻的犯罪构成)。
又如《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过失致人死亡属于标准的犯罪构成,而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的属于减轻的犯罪构成。
再如《刑法》第239条第1 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1.9 光.,弩.).联,大部1 分析刑法学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其中,第1款前半段表述是绑架罪的标准的犯罪构成,后半段即“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款“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则属于绑架罪派生的犯罪构成(前者为减轻的犯罪构成,后者为加重的犯罪构成)。
第二节犯罪客谉—、犯罪客体的概念圓犯罪客体的概念及其内容【分析】犯罪客体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
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就是因为侵害了法律保护的社会利益。
1.犯罪客体是某种社会生活利益。
所谓社会生活利益,就是指在共同的社会生活中能够满足人们生存和发展需要的东西。
利益是极为广泛的、多层次的,比如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个人的人身、名誉、自由和财产利益等。
2.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
刑法的目的和任务就是要保护社会生活利益,使其免受不法行为的侵害,从而维护社会生活秩序。
各种各样的法律以多种方式维护社会生活利益,使社会生活处于良好的秩序状态。
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等。
由于刑罚处罚作为刑法制裁手段,是极其严厉的,故只有当至关重要的社会生活利益遭受到严重的侵害,例如,使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生命、自由、尊严、财产等遭受侵害,以致危害或者威胁到社会生存的基本价值、秩序时,刑法才将其纳人保护范围,犯罪客体是受刑法保护的那一部分涉及社会生存、发展的重要利益,所以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的性质、范围是有限度的。
正是因为如此,侵害刑法所保护的利益的行为,即使侵犯的是个人的生命、财产利益,也被认为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侵犯,通常由国家(公共机构)而不是由受害人追究。
换言之,刑法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即刑法法益是一种公共利益而非私人利益。
应当注意的是,刑法保护的利益会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变化,例如,夫妻间的忠贞曾普遍为刑法所保护,但现在一般不属刑法保护的利益。
过去,环境保护并未普遍成为刑法保护的利益;但在现代,人们认识到自然资源、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性,普遍将其作为刑法保护的利益,使用刑罚惩治破坏资源、环境的犯罪。
3.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生活利益。
刑法所保护的利益作为单纯的客体存在,并不是犯罪客体。
只有这种利益既为刑法所保护又被犯罪所侵害,才是犯罪客体。
例如《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该条所保护的社会利益是财产的所有权;犯罪人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便侵害了刑法保护的财产权,该财产所有权就成为犯罪客体。
犯罪对客体的侵害包括:(1)造成实际损害,如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生产销售劣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盗窃毁损造成价值若干的财产损失等。
(2)产生实际威胁,如故意杀人未遂、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等。
应当注意,刑法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与该种利益遭受侵害的样态、程度具有密切的联系。
《刑法》第 13条在列举犯罪对刑法法益侵害的同时,还特别指出,违法行为必须是达到了“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严重程度才构成犯罪。
如果对利益的侵害不严重,“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
圓犯罪客体在刑法条文中的体现【分析】犯罪总是要侵犯一定的客体。
刑法对各种犯罪的犯罪客体的规定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其中,对犯罪同类客体的规定最为直接明了,绝大多数章节都明确揭示了犯罪的同类客体,如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等。
对于犯罪的直接客体,则表现出多种形式:(1)有的条文明确表述出犯罪客体,如《刑法》第103条表述出分裂国家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第225条表述岀非法经营罪的客体是“市场秩序”,第293条表述出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社会秩序”。
(2)有的条文通过对犯罪客观方面的表述,反映出犯罪客体,如《刑法》第170条规定“伪造货币”的行为,反映该罪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妇女”的行为,表明该罪侵犯的是妇女的性权利;《刑法》第 355条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表明该罪的客体是国家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
■犯罪客体的意义【分析】研究犯罪客体有助于正确理解、适用法律,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准确定罪和量刑。
因为犯罪的客体是刑法保护的社会利益,它能反映或者揭示出某一刑法条文的目的或者宗旨,这对于正确理解、适用该条文具有指导作用。
以《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人住宅罪为例,如果该条的客体(即该条保护的社会利益)是住宅权(侵犯财产权),则侵人他人住宅即侵害了该条所保护的利益,应当构成犯罪;如果该条的客体是公民的居住安宁(人身权利),则还需要带有犯罪意图或者其他令人不安、恐惧的举动才能构成犯罪,一般侵人不足以构成对居住安宁的侵犯,不构成犯罪。
再以第256条的破坏选举罪为例,因为该条限于保护公民行使宪法赋予的选举权利,所以该条规定的破坏选举的犯罪行为只限于破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不包括此外的诸如公司企业厂长经理、农村村主任村委会的选举等,这类“选举”并未纳人刑法保护的范围。
二、犯罪客体的种类【分析】对犯罪客体可按其范围大小划分为三种: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1.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即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总体。
直接客体、同类客体都是社会利益总体 ------------- 般客体的组成部分,三者之间是个别、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不论犯罪行为直接侵害了何种社会利益,归根到底都是对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侵害。
因此犯罪一般客体既是一切犯罪侵害社会利益的总体,又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本质,它揭示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就是对社会利益的危害。
2.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
同类客体是一类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利益的共同属性,例如公民的人身权利就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刑讯逼供罪、虐待罪等几种犯罪(或一类犯罪)共同侵犯的法益。
显而易见,公民的人身权利包含着上列几种犯罪直接客体的共同属性,它是建立在上列几种犯罪直接客体之上的“类”概念。
犯罪的同类客体概括的是一类犯罪的共同属性,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基础。
我国刑法分则,主要是按照同类客体把所有的犯罪分为十大类,并以此为基础构筑刑法分则体系的。
刑法分则的章节名称,既是一类犯罪的名称,一般也反映出一类犯罪侵犯的共同客体即同类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