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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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惩罚违纪学生制度_惩罚违纪学生制度条例

2023惩罚违纪学生制度_惩罚违纪学生制度条例

2023惩罚违纪学生制度_惩罚违纪学生制度条例惩罚违纪学生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强化依法治校意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中学生日常为规范》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兴城四中学籍的学生,违反校纪(以下简称违纪),适用本规定。

学生违纪处理的主管部门是学校德育处。

第三条学生违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通报批或下列之一处分:1、警告或严重警告。

2、记过或记大过。

3、留校察看。

4、勒令退学。

5、开除学籍。

学生违纪若因特殊原因特殊处理。

学生在校期间所受的处分(记过以上)必须依规定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违纪学生受处分必须定期向学校德育处进行思想汇报,不得少于每三个月一次。

对确有明显进步的可申请取消处分,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为半年,凡申请取消处分者,均由受处分本人写出申请,由所在班级代表、班主任及年级主任等集体研究,提出书面建议报告,学校做相应的书面决定,与原处分决定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教育不改或在受分期间重新违纪的加重处分。

毕业时未取消留校察看处分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等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在班级其表现写出考察意见,报请学校审查批准,依据学籍管理规决定是否补发毕业证书。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2、屡教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受处分者。

3、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策划者。

4、纠结他人使事态扩大者。

5、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

6、威胁打击报复检举人和证人者。

7、作伪证,给事件调查增加困难者。

8、携带管制刀具等。

9、其他应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者。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1、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2、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现象者。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为了规范学生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创建平安和谐文明校园,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性质、情节的轻重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言论和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或违反宪法规定,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根据情节,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被处以拘留或收审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煽动闹事,恫吓威肪他人促使打架事态扩大的,视情节轻重,给子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提供伪证,影响查清事实真相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动手打人,情节较轻未致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且致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执械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组织策划聚众打架,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勾结教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七)聚众与校外人员打架视其情节轻重参照上述条款,从重处理;(八)对于利用恫吓、引诱或共他不正当手段进行私了者,经查出,当事人双方均从重处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从轻处理;(九)多次打人,虽然情节不严重,但屡教不改;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十)凡参与打架使对方受伤的,根据责任情况,除给予相应的处分外,均应承担对方相应的医疗费。

学生违纪处理与惩戒规定

学生违纪处理与惩戒规定

学生违纪处理与惩戒规定学生是社会的未来,他们的行为和品德对于他们个人以及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学校环境中,不时会有学生违反纪律规定的情况发生。

因此,合理的违纪处理与惩戒规定对于学生的行为规范和发展至关重要。

一、引言学生违纪行为是指与学校规章制度不一致的行为,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影响学生的学习和成长。

因此,学校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违纪处理与惩戒规定,以引导学生正确行为,维护校风。

二、违纪种类和性质学生的违纪行为多种多样,涵盖了从轻微的违纪到严重的违纪行为。

一般来说,违纪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作业抄袭、迟到早退、欺凌和暴力行为、赌博和吸烟、缺勤和离校、违反课堂纪律、违反考试规定等。

这些违纪行为的性质各异,有些违反纪律的行为可能只是学生的一时冲动,有些则可能表现出持续的不良行为。

三、制定惩戒规定的重要性制定科学合理的惩戒规定是学校管理的基础。

它不仅有助于维护校风,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还可以教育学生遵守规则,提升他们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制定良好的惩戒规定还可以预防违纪行为的发生,并有效处理违纪事件,保护学生的权益。

四、违纪处理的原则在制定惩戒规定时,需要遵循一些原则。

首先,违纪处理应当公正,不偏不倚,不歧视任何学生。

其次,违纪处理应该有一定的程序,包括对学生进行听证和做出处分决定。

此外,违纪处理应该注重个别情况,采用针对性的措施,帮助学生纠正错误。

五、罚则的确定制定罚则是惩戒的具体执行过程,需要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来确定。

轻微的违纪行为可以采取口头警告、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处理;严重的违纪行为可能需要给予停课、留校察看、书面警告或者其他相应的处分。

罚则的确定应该在充分沟通、讨论和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确保公正和合理。

六、教育与约束的平衡惩戒与教育是一个相辅相成的过程。

在处理违纪行为时,不仅要对学生进行相应的惩罚,还应该进行教育,帮助学生认清错误,明白违纪的后果,并积极引导他们遵守纪律。

同时,学校应该加强对学生的约束,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防止违纪行为的发生。

2019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_规章制度_

2019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_规章制度_

2019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劳动教养、判刑等),学院相应做出纪律处分。

第三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偷窃、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利用电脑、网络或其它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将异性留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行为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伤者、打群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蛊惑、纵容他人打架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酗酒肇事者,参照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凡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思想品德表现不好、学习不努力,违反校纪校规以及犯有其它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态度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从处分之日起一年内)有进步表现的,由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部鉴定、院领导批准,可按期解除,表现差给予开除学籍。

第二条思想品德不好,有意扰乱校园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一)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错误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扰乱校园秩序者:犯有一般错误,经教育承认错误并改正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错误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认错并愿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错误情节严重,经教育认错态度不好,并坚持错误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收容审查,拘役或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处以治安罚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盗窃、诈骗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责令其如数退赔赃款、赃物,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1.作案价值在50 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50 元以上100 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作案价值在100 元以上200 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4.作案价值在2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对有作案前科的价值在200 元以下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价值200 元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为盗窃、诈骗者窝藏赃款、赃物、销赃者,价值在200 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200元以上500 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7.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作案未遂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河北师范大学章程

河北师范大学章程

河北师范大学章程2016年12月目录序言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教职工与学生..............................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经费与资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学校与社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序言河北师范大学前身为1902年创建于北京的顺天府学堂和1906年创建于天津的北洋女师范学堂。

1996年6月,原河北师范大学、河北师范学院与创建于1952年的河北教育学院、创建于1984年的河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合并,组建成新的河北师范大学。

2011年9月,原各校区迁至现址实现集中办学。

2014年11月,河北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决定共建河北师范大学。

秉承“怀天下、求真知”校训精神,河北师范大学致力于建设具有鲜明教师教育特色的高水平综合性大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完善学校治理结构,保障师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河北师范大学(简称“河北师大”),英文名称为Hebei Normal University。

2023年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23年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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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师范高校同学违纪处分规定江苏师范高校同学违纪处分规定(202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严格同学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培育德、智、体、美全面进展的合格人才,依据教育部2022年颁布的《一般高等学校同学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师范高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同学以教育为主,处分同学应做到程序正值、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精确、处分恰当。

违纪惩罚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其次章处分种类及应用规章第四条同学违规、违纪、违法,学校可视情节赐予批判教育或纪律处分。

同学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峻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具有本规定中指出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赐予处分;假如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即赐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共同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根据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赐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赐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八条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赐予处分。

开除学籍处分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章。

第十条有违纪行为的同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的;(二)主动检举其他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挡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六)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七)违纪大事由过失造成的。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北京协和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包括在境外学习的学生)的管理。

继续教育学院参照执行。

第二章纪律处分第一节原则与种类第三条学校在处分学生时,依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二)由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反校纪的;(三)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五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二)对有关人员威胁,打击报复;(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四)组织、策划违纪行为的首要人员;(五)其他应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六条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节学生日常违纪行为处分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处分:(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的;(二)在学校建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上违章张贴、乱涂乱划的;(三)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本校外人员的;(四)其他应给予警告处分的行为。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1学期累计旷课达20学时的;(二)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私自出租床位的;(三)酒后在校内滋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校规执行公务的;(五)损坏校园设施的;(六)侮辱谩骂他人,经教育不改的;(七)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评奖、处分、毕业分配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的;(八)违反本校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九)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十)故意毁坏学校图书馆藏书的;(十一)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十二)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礼堂、会议室、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十三)其他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行为。

河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稿)【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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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及学风,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的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第三条违纪处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原则。

第四条对违纪学生,学校视其违纪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以下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五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一年,自送达处分决定之日算起。

在察看期内无违纪行为者,察看期满自动解除留校察看。

在察看期内有显著悔改表现或立功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学校批准,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内继续违纪且违纪行为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轻或者免予处分:(1)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扩大化者;(2)主动承认错误,有立功表现者;(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违纪者。

第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1)伪造情节造成调查困难者;(2)同时有多项违纪行为者;(3)对检举人、揭发人、证人及学校教育管理人员施行恐吓、威胁或打击报复者;(4)违纪群体中为首者;(5)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者;(6)策划、煽动闹事,扰乱校园秩序者。

第八条受处分学生取消当年或学年各种评奖、评优资格及各类扶困助学资格。

第二章违纪处理第九条违反宪法、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依照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大学城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贯彻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方针,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籍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大学城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知和国际动漫大学城的全体学生。

第三条知和国际动漫大学城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基于学生之间的特殊权力、义务关系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是知和国际动漫大学城享有的管理权力,是对学生偏离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的的警示和纠正,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教育形式,其目的也是教育人。

第四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原则是程序规范、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对违纪学生视其违纪情节、认错态度给予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包括:(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主从关系,分别裁处。

第七条受到纪律处分者,同时给予以下处理:(一)取消当年(指学年度)参加各级各类奖励、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及国家助学贷款的资格;以取得评定资格的,予以取消。

(二)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所任职务。

第八条对于屡次违反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限为一年。

在察看期间确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间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察看期不少于六个月);受到留校察看又有违纪行为者,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未解除留校察看的学生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

第十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招生办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处为其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条由学生违纪造成的损失或伤害,由违纪学生赔偿损失或负担医疗费等费用。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触犯国家刑律,但尚未构成犯罪,或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四)违反知和国际动漫大学城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严肃校纪,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规、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识态度和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包括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三条学院严禁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严禁煽动、组织闹事,严禁扰乱社会秩序和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严禁张贴大、小字报。

违者并造成影响的:(一)为首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情节严重,经教育能改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对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被处以治安拘留,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含判处缓期执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有严重违反公民道德行为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画或有猥亵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收看、传阅、传播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制作、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到校外营业性酒吧、舞厅、夜总会从事陪酒、陪舞活动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五)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收容卖淫、嫖娼者,或有涉毒行为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学生在校内公共场所言行举止不当,如衣着不整、男女生搂搂抱抱,勾肩搭背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态度恶劣、屡教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七)有侮辱、调戏他人,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等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八)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本寝室同学留宿异性行为不抵制、不反对、不报告者,给予寝室长及其他寝室成员严重警告处分;(九)在校内打麻将或参与赌赙者,赌资、赌具一律没收,因赌赙形成债权、债务一律废除,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1.提供赌具、场所,但未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者,给予记过处分;2.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赌资在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3.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赌资在3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屡次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者,勾结校外人员打麻将或赌赙者,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文传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享有申诉权;对处分有异议者,可按照本办法第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和专科学生。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分为下列五个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进行处分时,应当视学生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就第五条中一种给予处分。

第七条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时,应当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留校察看期限为18个月。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坚持不改或者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必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

第九条学生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有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并负担医疗费用。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在其毕业就业以后学校才发现的,将其违纪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不再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五)主动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情况属实的。

第十二条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或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一)违反本办法;(二)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两条或者两款(含两条、款)以上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四)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五)策划或组织群体违纪的;(六)违纪后无悔改表现或者无理纠缠的;(七)在校期间曾受过纪律处分的。

学生违纪处分试行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试行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试行条例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育管理工作。

保持学校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和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依据《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违犯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记大过。

第三条:受处分的学生,半年后表现突出者,可申请解除处分;经教育仍表现不好者,给予延迟撤销处分或高一级处分。

初中学生一般不予开除学籍处分,严重者送工读学校。

第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司法、公安等部门处罚者:(一)因犯罪实行少管、劳教的初中学生,满16岁的可按规定手续予以开除,不满16岁的,学校按记大过处分对待。

(二)因故被收容审查,查实事实情节后,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因故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事实,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因故处以罚款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五)凡以各种方式进行赌博给予记过处分。

第五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一)造成严重损失或危害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百元以上或偷窃自行车一辆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虽作案价值不足百元,但多次作案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凡经公安部门确认或学校治安部门确认系撬窃者,虽未得逞,应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对拦路抢劫、勒索钱财、物品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对小偷小摸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

第六条:对损坏、破坏公共财物和设施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过失损坏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批评教育;若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者,应给予警告处分。

(二)有意破坏公共财物和设施,造成后果者,除加倍罚款外,并给予记过以上分处。

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规定,本着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专科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及由我校颁发毕业证或结业证的联合办学单位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三章违纪处分行为及处分第五条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违反《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六条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和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策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通过网络、手机短信、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等方式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六)参与非法传销、非法组织和封建迷信等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024学生就学纪律规定及处分措施协议

2024学生就学纪律规定及处分措施协议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学生就学纪律规定及处分措施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1.1 学生就学纪律规定1.1.1 出勤规定1.1.2 课堂纪律1.1.3 作业与考试纪律1.1.4 校园行为规范1.2 处分措施1.2.1 警告1.2.2 严重警告1.2.3 记过1.2.4 留校察看1.2.5 开除学籍2.1 纪律违规处理流程2.1.1 违规行为的报告与确认2.1.2 调查与核实2.1.3 处分决定与宣布2.1.4 处分执行与监督2.2 学生申诉机制2.2.1 申诉条件与范围2.2.2 申诉程序与时间限制2.2.3 申诉处理与结果反馈3.1 合同的有效期3.2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3.3 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3.4 合同的签署与生效3.5 合同的保管与复制3.6 合同的解除与废止3.7 违反合同的责任与赔偿3.8 保密条款3.9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3.10 合同的补充与附件3.11 合同的签字盖章3.12 合同的生效日期3.13 合同的修订记录3.14 其他约定事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1 学生就学纪律规定1.1.1 出勤规定学生应按时到校上课,上课期间不得迟到、早退、缺课。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班主任或教务处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缺课的学生,将根据缺课次数和性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1.2 课堂纪律1.1.3 作业与考试纪律学生应按时完成并提交作业,不得抄袭、剽窃他人作业,也不得允许他人抄袭自己的作业。

考试期间,学生应遵守考场规则,不得作弊、传递答案或使用禁用物品。

1.1.4 校园行为规范学生在校园内应文明礼貌,尊重师长和同学,不得大声喧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在校园内骑车快速行驶或载人。

不得擅自进入禁入区域,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和花草树木。

1.2 处分措施1.2.1 警告学生有轻微违纪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将给予警告处分。

警告处分将记录在学生的档案中,并通知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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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及学风,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的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第三条违纪处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原则。

第四条对违纪学生,学校视其违纪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以下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五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一年,自送达处分决定之日算起。

在察看期内无违纪行为者,察看期满自动解除留校察看。

在察看期内有显著悔改表现或立功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学校批准,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内继续违纪且违纪行为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轻或者免予处分:
(1)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扩大化者;
(2)主动承认错误,有立功表现者;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违纪者。

第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1)伪造情节造成调查困难者;
(2)同时有多项违纪行为者;
(3)对检举人、揭发人、证人及学校教育管理人员施行恐吓、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4)违纪群体中为首者;
(5)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者;
(6)策划、煽动闹事,扰乱校园秩序者。

第八条受处分学生取消当年或学年各种评奖、评优资格及各类扶困助学资格。

第二章违纪处理
第九条违反宪法、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依照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发表、散布有害信息或进行非法活动,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盗窃、诈骗、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吸毒、贩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殴打他人、参与打群架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伤者、打群架为首者、唆使他人打架者、策划打架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酗酒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参与卖淫、嫖娼或从事色情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有调戏、侮辱、骚扰他人或其它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制作、复制、出租或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参加非法组织、邪教活动或参与非法传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者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私自篡改、伪造证书、证件、教师签名、文件、档案、公章、印章及信息卡等或使用上述诸类来达到个人目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造成恶劣影响者;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及其它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六条考试作弊者,根据作弊事实给予下列处分:
(1)携带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如MP3、MP4、电子辞典、计算器及其它具有存储和浏览功能的电子产品等)参加考试者,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2)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者以及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题卡及其它考试材料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卡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及故意销毁试卷、答题卡或其他考试材料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如携带开机状态的移动电话、掌上电脑、微型耳机等)参加考试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再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连续不足两周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连续两周以上(含两周)或者一学期内累计达两周(含两周)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做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夜不归宿、外出租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在异性寝室留宿或在寝室留宿异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在教室、学生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私接电源,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或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处分;引起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破坏校园环境,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违纪处分程序和管理权限
第三十三条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学院成立调查小组,着手调查并收集证据,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三十四条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审查有关证据,听取调查小组汇报;研究处分建议,撰写学生违纪情况报告,在规定时间内连同相关文字材料报学生处审核。

第三十五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学生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学生处进行复核;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重新提出处分意见。

第三十六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处审核后提出处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处提出处分意见,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包括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所在学院;处理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的处分;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处分决定书在三日内由学生处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或委托被处分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

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九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程序按《河北师范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学生处分决定书、处分登记表分别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原《河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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