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及学风,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的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第三条违纪处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原则。第四条对违纪学生,学校视其违纪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以下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五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一年,自送达处分决定之日算起。在察看期内无违纪行为者,察看期满自动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内有显著悔改表现或立功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学校批准,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内继续违纪且违纪行为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轻或者免予处分:
(1)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扩大化者;
(2)主动承认错误,有立功表现者;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违纪者。
第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1)伪造情节造成调查困难者;
(2)同时有多项违纪行为者;
(3)对检举人、揭发人、证人及学校教育管理人员施行恐吓、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4)违纪群体中为首者;
(5)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者;
(6)策划、煽动闹事,扰乱校园秩序者。
第八条受处分学生取消当年或学年各种评奖、评优资格及各类扶困助学资格。
第二章违纪处理
第九条违反宪法、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依照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发表、散布有害信息或进行非法活动,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盗窃、诈骗、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吸毒、贩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殴打他人、参与打群架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伤者、打群架为首者、唆使他人打架者、策划打架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酗酒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七条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参与卖淫、嫖娼或从事色情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有调戏、侮辱、骚扰他人或其它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制作、复制、出租或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参加非法组织、邪教活动或参与非法传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者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私自篡改、伪造证书、证件、教师签名、文件、档案、公章、印章及信息卡等或使用上述诸类来达到个人目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造成恶劣影响者;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及其它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六条考试作弊者,根据作弊事实给予下列处分:
(1)携带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如MP3、MP4、电子辞典、计算器及其它具有存储和浏览功能的电子产品等)参加考试者,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2)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者以及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题卡及其它考试材料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卡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及故意销毁试卷、答题卡或其他考试材料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如携带开机状态的移动电话、掌上电脑、微型耳机等)参加考试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再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连续不足两周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连续两周以上(含两周)或者一学期内累计达两周(含两周)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做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夜不归宿、外出租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在异性寝室留宿或在寝室留宿异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条在教室、学生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私接电源,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或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处分;引起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破坏校园环境,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违纪处分程序和管理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