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公司的价值评估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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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公司的价值评估/

来源:保险研究作者:陈兵

【本文摘要】保险公司的价值评估更象是一门艺术,通常,评估保险公司的价值比评估其他企业的价值要更为复杂。进行保险公司的价值评估需要有财务、精算、保险业务等多方面的知识,同时还需要有很强的数据处理及分析能力。有很多因素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价值评估,诸如保险负债的期限较长、对利率和资本市场波动的敏感度以及来自其他金融领域的竞争(如银行、基金)等等。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保险行业所特有的因素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价值评估。这些因素的综合使得保险公司的价值评估成为一项极富挑战性的工作。

一、保险公司价值评估的方法

在投资银行对保险公司进行价值评估时,通常会对其各种财务信息及数据进行分析,并与市场上类似的或已公开上市的保险公司的相关数据进行对比分析,从而对保险公司的估值给出一个客观合理的范围。投资银行一般采用三种方法对保险公司进行价值评估:公司比较法、交易比较法及现金流贴现法。

(一)公司比较法

公司比较法是用于评估保险公司一个合理估值范围的方法,这种方法通常是针对已有的保险公司的估值信息,应用适当的“乘数”,从而得到所需评估的保险公司的估值范围。比如,某一保险公司市价与账面价值的乘数范围为1到1.5,如果该保险公司的账面价值为10亿元,同时假定保险公司的控制权的价值为账面价值的20%,这样,保险公司的估值范围就在12亿元到18亿元(10亿元×1×1.2=12亿元,10亿元×1.5×1.2=18亿元)。

这种方法看起来很简单,而且逻辑性很强,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在于:使用该方法需要选择一组合适的能用于进行比较的保险公司,选择这组公司取决于判断和经验,也有一些主要的原则可以帮助我们来进行选择,如用于比较的公司组应足够大,并处于相同或类似的监管环境中,同时要考虑所需评估的公司的业务结构的可比性,并从财务和经营的角度来进行比较。在这种方法中,保险公司的市场价值与账面价值之比是一个很重要的参考指标。

(二)交易比较法

交易比较法是投资银行根据最近所发生的保险公司上市、兼并及收购等事项,通过对其财务信息进行对比分析,从而得到所需评估公司的价值。一般来讲,该估值可表现为公司内含价值的一个乘数或与保险公司税后利润相关的一个数值。这一估值最终会反映为保险公司权益资产的一个乘数,其表现方式也与公司比较法一致,是一个估值范围。

(三)现金流贴现法

现金流贴现法是投资银行运用的比较多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是通过计算未来可分配利润的贴现值来评估保险公司的内含价值,然后再加上保险公司的新业务及商誉的价值,即可评估出保险公司的价值。在评估保险公司的内含价值时,需选择合适的贴现率,考虑保险公司的资本成本及结构,以及监管机构对红利分配的规定等。对保险公司新业务价值的评估则需考虑到公司的经营模式,未来新业务的成长等。对商誉价值的评估则更多地需评估公司品牌的价值、在行业中的地位等。最终的估值结果也会由于假设等因素的调整而给出一个估值范围。

二、保险公司价值的构成

精算评估的主要目的之一是给潜在的投资者提供足够的信息来对潜在的资产价值进行有根据的判断。在精算评估中提供的典型价值组成部分包括:调整后的账面价值(ABV);现存业务的价值;新业务的价值。虽然这些因素是很重要的价值指标,同时也是买卖双方所期望的,但他们并不能在开放市场条件下充分代表交易的价值,如商誉的价值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但从精算评估的角度,我们将从这三个因素着手。

(一)调整后的账面价值

计算调整后的账面值(ABV)可以根据目前的市场估价来确定公司的净资产和盈余价值,包括开放模型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所作的调整是用来消除高估还是低估的资本及盈余造成的会计差异。在需要资本注入的情况下,这项操作可以用来帮助确定所需的资本总量。法定账面价值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进行调整,比如说如下条款:

1.应急准备金(这部分资金更明显的特征是盈余分配,并不匹配任何特定债务);

2.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过多或是不足;

3.任何应计对雇员的负债;

4.非认可资产的可实现价值;

5.账面价值与市场价值差异。

交易价格与账面价值的比率经常被投资银行界用来衡量一笔交易的含金量。现在并不存在一种简单速效的规则来计算价格与账面价值比率,投资银行家通常依赖已经公布的数字来完成这一任务。以价格和账面价值比率衡量账面价值调整程度与范围取决于收购公司的本地管辖权对不同竞标者的相对竞争力的影响。国际会计准则的变化肯定会影响调整后账面价值(ABV),导致价格与账面价值比率发生变化。

(二)现存业务的价值

现存业务的价值等于可分配利润的现值,可分配利润来源于现有业务。通常使用一系列风险贴现率来计算可分配利润的现值。

现存业务的价值与内含价值是有可比性的,尽管并购交易中的贴现率总体来说比计算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内含价值的贴现率高得多。买方与卖方在对现存业务进行估价时的主要差别来自于精算假设的不同(经常存在于风险贴现率中),以及交易风险的觉察(也存在于风险贴现率的选择中),还有税收政策的不同和任何可能的买方可预见的成本的节约。

(三)新业务的价值

新业务的价值是用来衡量并供给公司创造新价值的能力的,这也可用来考虑特许权或品牌价值。此价值通常使用一系列风险贴现率来计算。新业务分为两种:一是在现在运行的、由目前已具备的分销能力产生的业务基础上产生的新业务;二是在新业务和/或新的分销渠道基础上产生的新业务(或是其它可以替代的分销渠道)。

通常来说,新业务产生的已被认知的价值是引起竞标有巨大差异的原因,也是区分买方与卖方期望值的原因。假设在卖方评估中采用专业技术并拥有一个效率市场,谈判通常会围绕已被认知的新业务价值进行。

1.已具备的分销能力的价值

对已具备的分销能力的新业务的价值等同于新业务中可分配利润的现值,这种可分配利润来源于现有业务线的新业务增长。这种价值是公司现有分销结构和能力的隐含的价值所在。

2.可替代的分销渠道的价值

衡量一个公司目前已具备分销能力产生的价值并不足以衡量在市场中其品牌价值。一个公司可能不会利用它的名气,通过新业务或新渠道打入新市场。精算师和交易专家一样,都开始意识到分析新业务价值与可替代分销渠道在全面评估其价值中的重要性。结合在目前已建立的销售渠道基础上产生的新业务价值和分销能力,就可得到公司的品牌价值。

确定可替代分销渠道的价值需要一种微妙的平衡。尽管公司的出让方可以利用多种机会来向买方展示其现有的客户数据库、已具备的分销能力或品牌识别价值,买方并不想出钱购买他们感觉是用技术及智力资金创造的无形价值。如果合理评估可替代分销价值的话,它可以为卖方创造巨大的价值。但如果操作不好,就会夸大预计保费收入和(或)过于乐观的利润边际预计,从而降低评估报告的可信度甚至破坏整个公司营销过程,甚至会在购买者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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