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私法弱方当事人保护原则
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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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涉外民事交往变的越来越复杂,参与主体的不同地位加剧了不平等因素日益增多, 越来越多领域的不同群体需要法律提供特殊保护,进而用制度作保障确保参与主体预期利益的实现,国际私法中原本是以平等为基础,现在某些时候也要借助其他的外力来平衡司法关系,这样的变化同时也出现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
基于这样的背景,国际私法也由最初的追求形式正义转变为现在的追求实质正义,这一转变更为具体和直观的体现就是弱者保护原则的出现。
国际私法虽然对弱者保护原则有所规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有时候与社会发展难免会出现不适应,随着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为最大限度实现法律公平正义,本文结合已颁布施行的《法律适用法》,从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兴起、适用为理论前提,通过对国际私法规制的一些条文列举,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进行思考,提出我国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进而更好的保护弱者的利益,最终实现国际私法中的实质正义与公平。
本文主要分成四章,第一章主要讲弱者保护原则解析,分为三节予以论述。
第一节主要论述对弱者的界定;第二节主要论述弱者保护原则的产生与发展;第三节主要论述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保护原则与其他原则的关系。
第二章主要讲弱者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与价值基础,分为两节予以论述。
第一节主要论述弱者保护原则中应然性及突然性适用范围;第二节主要论述弱者保护原则实质正义的价值体现及国际私法中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变、人权保护在国际私法中的兴起。
第三章主要讲弱者保护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体现,主要包括一些国际条约、有关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
第四章主要围绕中国国际私法弱者保护原则展开,分为三节论述。
第一节论述我国国际私法对弱者保护原则的立法现状;第二节论述我国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存在的问题;第三节在前两节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建议。
关键词:国际私法;弱者保护;现状;完善AbstractWith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deepening of the globalization, the foreign-related civil exchanges have become more and more complex, and participating in the different status of the subject exacerbated increasing inequality factors, and more and more groups of different groups need to be provided with special protection law, then the system as a guarantee is to ensure the participation of the main body to realize the expected benefit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s based on equality, now sometimes also lay on other external forces to balanc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judicial relationships, and such changes also appear in foreign-related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Based on this background,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justice changed from the initial form of into the pursuit of essential justice, and this shift is more specific and a intuitive reflectionof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Although somewhat to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has some rules, because of the lag of the law, and will inevitably be not adaptable to social development, sometimes with the legalization speeding up, this paper has enacted the l application of law to publish,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legal fairness and justice to a great extent. This law starts from the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in the theory of the rise of the principle protection and suitabilityas the premise, through examples to the regulation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consideration of the article on the basis of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 our country, and put forward thesuggestions for the problem of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 our country, and better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weak, finally realizes the substantial justice and fairness in 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four chapters, and the first chapter focuses on the analysis of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the weak, which is divided into three sections.The 1st section focuses on the definition of the weak;Section 2 focuses on the gen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principle of weak protection;Section 3 mainly deals wi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the weak and the principle of others in the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Chapter 2 focuses on the scope and value basis of the principle of weak protection, which is divided into two sections.Section 1 focuses on the role of the principle of weak protection and its applicability;Thesecond section mainly discusses on thevalue embodimentwhich is principles of protection of substantial justice value,and also discusses the conversion from form justice to essence justice in the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and the beginning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the rise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The third chapter focuses on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private law, which mainly covers the principle of the protection of the weak, mainly including some international treaties and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private law of relevant countries. Chapter 4 focuses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weak protection principle of the Chinese international law, which is divided into three sections.The first section discusses the legislative status of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the weak by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in China;Section 2 discusses the problems of the weak protection principle in 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f our country;The third section, on the basis of the first two sections, proposes to improve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the weak in 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f our country.Keyword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weak protection Status perfect目录中文摘要 (I)Abstract .......................................................... I I 目录 (V)引 言 (1)第一章 弱者保护原则解析 (2)第一节 弱者的界定 (2)一、弱者的概念 (2)二、弱者的成因及分类 (3)三、弱者的法律特征 (4)第二节 弱者保护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6)一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产生 (6)二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发展 (8)第三节 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与其他原则的关系 (9)一弱者保护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 (9)二 弱者保护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 (10)三弱者保护原则与“直接适用的法” (11)四弱者保护原则与“有利于”规则 (12)第二章 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与价值基础 (13)第一节弱者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 (13)一应然性适用范围 (13)二实然性适用范围 (14)第二节弱者保护原则的价值基础 (16)一、实质正义的价值体现 (16)二、人权保护的价值体现 (19)第三章 弱者保护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体现 (24)第一节 国际私法条约 (24)一全球性条约 (24)二区域性条约 (25)第二节 有关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 (26)第四章 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 (30)第一节 立法现状 (30)第二节 存在的问题 (31)一弱者的概念界定问题 (31)二弱者保护范围方面存在的问题 (31)三对弱者保护的方法问题 (32)第三节完善建议 (32)一立法精神 (32)二条文设计 (34)结 论 (40)参考文献 (41)致谢 (42)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民商事交往不断扩大,人民的生活水平也逐步提高,社会关系也因此日益复杂,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国际私法中正义的实体促使了弱者保护原则的产生,基于现在的社会状况和这个理念的基本问题,研究并写这篇文章,这篇文章选题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意义:第一,要更加明确国际私法中关于弱者保护原则的一些基本问题,主要包括弱者的概念,成因及其具体分类等。
论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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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规定 ,在争议发生时 ,当事人对于适用法律进行选择 ,不应当剥夺消费者
依照其经常居住地进行保护的权利。《 奥地利国际私法》在 1 9 7 8 年颁布时也
将此限制规定在第 4 1 条 :“ 损害消费者的法律适用原则不产生效力 。 ” ( 三 )“ 法律适用法”如何运 用 近年来 ,各个 国际立法趋 势中都将 保护弱者 作为直接 适用 的原则 。 比如 ,有些 国家 的立法者想要对于弱者进行保护时可以将该 国适 用法 中 纳入保护 弱者 的法 律 中。在 许多 法律适 用 中规定 出 国际私法 的 主要 原 则 ,比如 ,在英 国的 《 不公平合 同条款法 》 第 2 7 条对 于法律关 系中进 行 了规定 。如果 消费者在联合 王国讨论并商量合 同的主要 条款 ,不管对 于当事人 本人 还是对 于代理人 ,全部都进行该法强制性适用。 ( 四 ) 适 用公 共 秩 序 保 留 传统冲突法领域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排除外国法律适用的制度。尽管某些 学者认为 ,公共秩序本身具有适用标准。因此 ,其现象意义不在,意义更多 存在于象征意义,所在弱者保护原则在实际应用中并不具有普适性。实际上 对于公共秩序保留实质上进行维护,起到了保护弱者合法权益的作 用。 三 、我国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原则的现状及 完善 ( 一 ) 弱 者保 护 原 则 的 确 立 在我国的 国际私法中 ,由于出台了 《 法律适 用法》 ,我 国的弱者 保 护原则进步很多 。然而 ,目前 我 国立法 中在很 多方面仍有 空 白。第 一 , 我 国法律 中有关 国际私法的规定只是有关法律原则中很小的一部分 。第 二 ,在 《 法律适用法》 的总则中并 没有确立弱者保护 的原则 ,该法总则 中并没有确立有关弱者保护 的原则 。《 法律 适用法》 的婚 姻家庭 ,债 权 分章节里有规定弱者保护原则 。再次 ,我 国与国际私法立法相 比只是较
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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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民商事交往也日益频繁,如何更好的保护在这种民商事交往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更好的建立健全保护弱者原则的相关法律法规,成为当今国际、国内立法的共同趋势。
文章从保护弱者原则的概述、产生与发展、内容、局限性与完善四个方面对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者原则进行阐述。
第一部分概述主要介绍保护弱者原则的概念、特征以及对弱者的界定,以达到准确保护国际私法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目的。
第二部分介绍保护弱者原则的产生与发展,探索该原则的发展历程。
第三部分是关于保护弱者原则的内容,国际私法对弱者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涉外婚姻家庭领域、涉外侵权领域和涉外合同领域。
第四部分主要阐述保护弱者原则的局限性和完善,指出目前国际私法对弱者权益的保护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完善这些不足之处的意见,以求更好的保护涉外民商事交往中弱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弱者;保护弱者原则;国际私法;局限性;完善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globalization, 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on has been mor e widespread than ever. How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interest of parties invol ved, and how to establish or perfect the laws and rules on protection principle s have become a mainstream in the legislation affaires.The paper illustrates the principles on protecting the vulnerable group in the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introduction, origin and dev elopment, contents, limitation and improvement. The first part is some definiti ons, characteristics of principles on protecting the vulnerable group and the d efinition of vulnerable group. The purpose of this part is to protect the weak parties accurately. The second part is about 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to fin d out this principle's development course. The third part is the contents of protection principles. The protection principle is mainly embodied in the fields of foreign marriage, foreign act of tort, and foreign contracts. The fourth par t is about the limitation of the present principles. In this part the author wi ll show her opinion on the weak points of the protection principle in internati onal private laws and try to give some tentative suggestion in order to better protect the legitimate interest of parties involved in intercultural communicat ions.Key words:the vulnerable groups;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the vulnerable groups; in ternational private law; limitation; consummation目录前言 1第一章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原则的概述 21.1保护弱者原则的概念 21.2国际私法中“弱者”的界定 21.3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原则的特征 31.3.1保护弱者原则具有正当性 31.3.2保护弱者原则具有模糊性与灵活性 31.3.3保护弱者原则具有强行性与补充性 3第二章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52.1保护弱者原则的产生 52.1.1卡弗斯的“规则选择”、“结果选择”方法 52.1.2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52.1.3莱弗拉尔的“法律选择五点考虑” 62.2保护弱者原则的发展 6第三章保护弱者原则的内容 73.1涉外婚姻家庭领域中的保护弱者原则 73.1.1对妻子利益的保护 73.1.2对子女利益的保护 83.1.3对被扶养人利益的保护 83.2涉外侵权领域中的保护弱者原则 93.2.1涉外侵权领域中保护弱者原则的一般规定 9 3.2.2对产品侵权责任的规定 93.3涉外合同领域中的保护弱者原则 10第四章保护弱者原则的局限性及完善 114.1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原则的局限性 114.1.1在方法上研究不够 114.1.2在立法上规定简单 114.1.3在适用上领域狭窄 114.1.4保护弱者原则尚未成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12 4.2保护弱者原则的完善 12结论 14参考文献 15前言国际私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而发展起来的。
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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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摘要: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是国际私法追求人文关怀和实质公平的体现,在法律选择中通过具体的立法技术与司法实践来实现国际私法的价值追求,选择正确的冲突规范保护路径,构建合理的立法体系对完善保护弱者的国际私法方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弱者保护,国际私法,方法,价值一、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价值追求(一)国际私法中的人文关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间交往中产生的各种民商事法律关系。
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以实现国际私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就是国际私法人文关怀的体现,而人文关怀的背后体现着一种人文精神。
人文精神乃是人对自身作为个体存在的价值与尊严、人性与人格、生存与生活、现实与理想、命运与前途的认识与理解、思考与把握。
所以,所谓人文尺度,也就是人的尺度,特别是真实的个人的尺度。
所谓人文关怀,也就是人以人文尺度为标准而对其生活的关怀,特别是对真实的个人的生活的关怀。
⑴人文精神奠定了国际私法的理性基础。
理性主义对国际私法的影响最为深远,不仅表现在理性是国际私法的固有内涵,而且还表现在理性追求是国际私法始终如一的关怀。
⑵这种理性精神建立在自由、平等基础上,通过司法过程来不断地进行实践。
国际私法的发展依赖于对人文关怀的追求,并且离不开理性精神的支撑。
(二)国际私法中的实质公平从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开始,国际私法的发展经历了600多年的历史。
传统国际私法具有如下特点:(1)主权和属地主义原则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即在主权和属地原则的基础上探求适用外国法的根据;(2)法律选择的方法上采取”分配”的方法,即试图在各主权国家之间分配立法管辖权;(3)强调一个法律关系只能适用一个地方的法律,而不能为其他法律所替代。
⑶据此,传统的法律选择方法具有机械、呆板的特点,它所追求的是形式公平,在法律适用的追求上强调最适当国家的法律。
20世纪,美国等西方学者从现实主义法学立场出发对传统国际私法提出批判,反对机械裁判,强调实质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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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目录摘要 (3)关键词 (3)引言 (3)一、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概述 (4)(一)国际私法中对“弱者”的界定 (4)(二)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5)1.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概念 (6)2. 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原则的特征 (6)二、国际私法中对弱者利益保护的现状及其完善 (7)(一)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在立法中的表现 (7)1. 保护涉外合同中弱者的权益 (7)2. 保护婚姻家庭领域弱者的权益 (9)3. 保护涉外侵权中受害人的权益 (10)(二)国际私法中对弱者利益保护立法的不足 (10)1. 立法规定过于简单且适用领域狭小 (10)2. 滥用强制性原则和过度限制意思自治 (11)3. 保护弱者尚未成为国际私法立法首要的大体原则 (11)(三)国际私法中对弱者利益保护立法的完善 (11)1. 加速国际私法立法的步伐 (12)2. 将强制性原则与冲突规范有机结合起来 (12)3. 增强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12)1三、我国国际私法中对弱者利益保护的现状及完善 (12)(一)我国国际私法中对弱者利益保护在立法中的表现 (12)(二)在立法上对弱者利益保护的几点建议 (15)1.构建多层次的法律制度保护 (15)2.吸取国外国际私法弱者保护的经验和教训 (15)结语 (16)参考文献 (16)2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摘要:弱者保护原则是国际私法领域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其宗旨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以达到实质公平的目的。
本文主要论述了弱者保护原则中弱者在国际私法中的范围及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在立法上的表现,但其对弱者保护仍然存在不足的地方。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规定了诸多弱者保护条款,并在对弱者保护条款进行简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的弱者保护原则的建议。
关键词:国际私法;弱者;保护弱者原则引言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国际间经济、文化交流日趋频繁,全世界经济走向一体化,但由于参与经济交流的两边主体之间并非必然是平等和公平的,劣势地位的当事人利益受到了极大的侵害,保护涉外民商事交往进程中的处于不利地位或弱势地位的当事人合法权益成为必要。
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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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领域中,为了保护相对较弱的一方,通常是与国家实力、经济和法律保护能力较强的一方相对而言,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会对其给予特殊的保护待遇。
弱者保护原则的出发点是平衡当事方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促进公正和平等的国际交往。
弱者保护原则在国际私法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其原则性、相关国际法律文书以及一些具体的措施。
首先,弱者保护原则在国际私法中具有原则性。
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方的实力差异往往导致交易的不平等。
一方可能拥有更多资源和信息,而另一方则处于弱势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弱者保护原则可以确保两个当事方在协商和交涉中处于公平和平等的立场。
这是国际社会所秉持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和对正义的追求。
其次,弱者保护原则在一些国际法律文件中得到了明确的反映。
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1985年通过了《国际销售合同(CISG)》,该公约的目的之一是通过设立相关规则,保护相对弱势的国际买方利益。
该公约规定了买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享有的一些特权和救济措施,如解除合同、要求修理或替代品等。
此外,UNCITRAL还通过了其他一些国际公约,如《跨境债务再融资和破产问题公约》和《国际保险标准化公约》,这些公约也体现了保护弱者的原则。
再次,弱者保护原则在实践中得到了有效的体现。
国际仲裁实践中,仲裁庭常常会考虑当事方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并在裁决中给予弱者一定的保护。
在涉及消费者保护的国际纠纷中,国际仲裁机构通常会倾向于消费者,尤其是在存在着语言、文化和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
此外,一些国家还采取了一些措施来保护弱势当事人的权益,如设立特殊的法律程序和机构,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等。
最后,弱者保护原则的具体措施可以通过多方面来实现。
一方面,国际私法可以通过设立弱者保护的法律规则和标准来降低不平等关系。
例如,通过设立消费者保护法、劳动法和知识产权法等来保护个人和弱势群体的权益。
浅议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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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
追求,注意对 当事人正当利益的保护 。
现 代 国际私 法 在 追 求 程 序 争议 的 同 时, 要 追 求 实质 正 更 义 。通常所说的 “ 实质正义 ”,仅指在一 国国内实体法 范围 内 , 在 国际 私 法案 件 中 , 少 涉 及 两个 以上 竞 相 适用 的法 而 至 律体系 ,在国际私法 中要实现 “ 实质 正义 ”,就必须径直审 查准 据 法 , 断它 是 否 真 正 能够 产 生 适 当 的 结果 。 此 , 实 判 因 “‘ 质正义 ’ 并不是对 ‘ 形式正义’的矫正 , 它们有各 自的内容、 基础和追求, 国际私法本质上是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双螺 旋结构 。”现代社会 以抽 象人 格、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无身份区别保护为一般原则, 而弱者无论在哪一方面都会 在社会交往中特别是在 自身权 益保护 中受到侵害, 弱者身份 的提 出, 是这种一般原则的例外 。这种例外的产生就 是国际 私 法 理 性 追求 主 义 与 人 文 关怀 的重 要 体 现 , 者 保护 是 国家 弱 干 预 渗 入 私法 领 域 、 法 适 应 多样 化 生 活 需 要 、追 求 实质 公 私 平 的结 果 。 国际 私法 的人 文 关 怀 是 国 际私 法 尊 重 人权 和 人 性 在现代各国国际私法制度中体现 出来的新趋 势。
二 、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原则的理论价值
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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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原则咱先说说啥是国际私法吧。
国际私法呢,就像是一个大管家,专门管那些涉及不同国家的民事关系的事儿。
比如说,一个中国人和一个美国人在法国签了个合同,这时候就可能用到国际私法啦。
那弱者利益保护原则为啥在国际私法里这么重要呢?你想啊,在跨国的各种关系里,总有一些人或者群体是比较弱势的。
比如说消费者,在跨国消费的时候,那可是两眼一抹黑啊。
就像你在国外的网站上买个东西,你可能都不太清楚那边的法律是咋规定的,要是出了问题,你都不知道该找谁。
这时候,弱者利益保护原则就像一个超级英雄出现啦。
在家庭关系方面也很明显呢。
比如说跨国婚姻里的妇女和儿童。
妇女可能在新的国家里语言不通,对当地的法律也不了解,要是婚姻出了问题,她可能就会处于很不利的地位。
儿童就更不用说啦,他们完全依赖大人,要是在跨国的监护权或者抚养问题上,没有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的保护,那可就惨啦。
那这个原则在国际私法里是怎么体现的呢?在冲突规范方面就有体现。
冲突规范就像是一个指南针,告诉大家在不同情况下该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在涉及弱者利益的时候,它就会偏向选择对弱者更有利的法律。
比如说在劳动纠纷里,如果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工人在发达国家打工,在确定适用法律的时候,就可能会考虑选择对工人更有利的法律,不管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的法律,只要对这个弱势的工人有利就行。
在实体法的适用上也有体现哦。
有些国家在制定国际私法规则的时候,就会专门规定一些保护弱者的条款。
比如在产品责任方面,如果一个外国的产品在本国造成了消费者的损害,本国的法律可能就会规定,不管这个产品在它本国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在我们国家,就得按照对消费者更有利的方式来处理。
而且啊,国际上也在不断努力让这个原则更好地发挥作用呢。
国际组织和各国之间会进行交流和合作。
就像大家坐在一起商量,怎么能让弱者在跨国关系里得到更好的保护。
这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因为每个国家的法律和文化都不太一样,但是大家都知道保护弱者是很重要的,所以就一直在努力协调。
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原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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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原则解读内容摘要:人权保护的理念及国际私法追求实质正义的取向,决定了国际私法应当对弱者进行保护。
本文认为国际私法应将保护弱者原则确定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使其发挥立法准则等功效。
在具体运用该基本原则时还应注意“度”等问题。
关键词:国际私法弱者基本原则国际私法中的弱者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由于自然或社会原因而导致利益实现困难,因而需要法律给予特别保护的当事人。
目前许多国家不仅在自己的实体法中,而且也从国际私法角度开始关注对特定身份者—弱者的保护。
但纵观国际国内国际私法立法对弱者的保护,都存在保护对象范围狭窄,保护方法不足等缺陷,之所以如此,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在于没有从根源上将保护弱者原则确立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将保护弱者原则确立为国际私法基本原则的原因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规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它具有覆盖面广、稳定性强和具有宏观指导性等特点。
不是所有的活动中都需要原则,需要原则之处,是各种没有系统的理解就无法进行的活动。
原则的获得是通过反映一项活动的性质和意义,分析应该使那些从事活动者去做什么,并将反映分析的结果系统地表述为他们在自己的行为中必须努力满足的要求。
当原则被系统表述时,所表述的是蕴含于活动自身的某种东西。
原则通过系统表述得以明确,并因而成为明智行为的基础。
随之而来的是,原则和以其为原则的活动,构成了一种逻辑关系。
从事这些活动就应该是按照它们的原则行事。
法律原则中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
保护弱者原则所具有的特点决定了该原则可以成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弱者原则能够体现国际私法的基本精神法的基本精神就是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它反映了立法者的选择模式。
比如在秩序和自由之间是选择秩序还是自由?在公平和效率之间是选择公平还是效率?这些都反映着法的基本精神。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观,只有在张扬人类理性,表达人类理想,实现人类信仰的时候,法的统治才不致于成为奴役人的工具,而成为发挥人的聪明才智,实现美好愿望的阶梯,才能最终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自己。
国际私法论文:浅析我国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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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论文:浅析我国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确立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不平等因素的增加,弱者权益的保护日益成为国际私法中一个重要的理念。
许多国家在国际私法立法中确立了弱者保护原则。
我国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后,对国际私法领域弱者权益的保护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层面。
但是,这种保护仍不全面,并不能表明我国国际私法已经确立了弱者保护原则。
我国国际私法在确立弱者保护原则方面仍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国际私法弱者保护原则社会性资源一、弱者保护原则概述(一)弱者保护原则的概念对弱者保护原则这一概念进行解释,首先必须对“弱者”一词进行界定。
经济学对弱者的界定主要是从主体的经济能力这一方面来考量。
社会学则定义弱者为一个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的特殊社会群体。
相较于经济学和社会学,法学更侧重于从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进行界定。
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应界定为涉外民商事关系中,因社会条件或个人能力等客观原因而处于弱势地位和不利地位的当事人。
如涉外婚姻家庭领域中需要确认是否婚生地位的子女、被监护人、被收养人、被扶养人;涉外侵权中的受害人,尤其是涉外产品责任案件中的受害人等。
基于此,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是指在制定、运用、实施和解释国际私法时,应侧重于保护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弱者的合法权益。
(二)弱者保护原则的兴起保护弱者的理念兴起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
这一理念的兴起有着深刻的背景。
第一,追求实质正义的法学思潮是保护弱者原则出现的社会背景,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发展是其兴起的直接原因。
随着美国“冲突法革命”的爆发,国际私法开始考察冲突规则的社会基础及社会功效。
较之过去,更加强调平等与博爱,对个人利益也日渐重视,但此阶段主要追求的平等已不再是形式平等而是发展后的实质平等。
第二,人权理论的不断丰富和完善促使了弱者保护原则的发展。
美国学者西蒙尼德斯教授总结认为:“在20世纪末期,越来越多的法律选择规则更为公开和直接地有利于法律争议中的一方当事人。
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原则以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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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私法、弱者利益保 护原则、涉外婚姻家庭关系
一、核心主题
本次演示核心主题是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原则及其在涉外婚姻家庭关 系中的应用。通过分析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的起源、目的和实现方式,以及在涉外 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具体体现,本次演示将阐述这一原则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引入关键词
国际私法主要调整不同国家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随着全球化的推进, 跨国婚姻家庭数量逐渐增多,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文化背景和价值观念差 异悬殊。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弱势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成为国际私法必须面对 的问题。
三、弱者利益保护原则概述
弱者利益保护原则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侧重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 的利益。这一原则起源于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旨在纠正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平 等的情况,确保弱势一方得到公正的待遇。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的实现方式主要包 括以下几种:
根据中国国际私法的规定,在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中,首先要适用共同经常居 所地法律;如果无法确定共同经常居所地,则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在这个案例 中,双方共同经常居所地为中国,因此应优先适用中国法律。
根据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首先要照顾女方和子女的 利益。由于女方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适用这一原则可以更好地保护女方的 利益。同时,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考虑到双方的举证能力差异,应当适当减轻 女方的举证负担。
结论
本次演示通过对涉外婚姻家庭领域国际私法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的研究,分析 了如何更好地保护弱者的利益,避免他们在婚姻家庭关系中遭受歧视和虐待。针 对现有研究的不足和实践中的挑战,本次演示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措施,以期为 相关领域的实践提供参考。
谢谢观看
结果与讨论
通过对文献的综述和案例的分析,本次演示得出以下结论:1)弱者利益保 护原则在涉外婚姻家庭领域具有重要地位;2)现有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理论层 面,实践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少;3)在实际案例中,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的适用仍 面临诸多挑战,如法律适用困难、司法裁判不统一等问题。
论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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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者原则国际私法的根本任务就是通过法律适用来避免和消除民商事法律冲突,取得较为公正的结果。
由于国际民商事关系中存在着强者和弱者之分,因此国际私法必须体现对弱者的人文关怀,建立起保护弱者的原则和规章制度。
标签: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实体正义[一、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原则的兴起国际私法层面上的弱者,是指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或者不利地位的当事人。
这种弱势表现在当事人经济、社会地位方面及当事人的知识、技能和信息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有可能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被欺诈、胁迫,民事权利遭到侵害。
于是,关于弱者保护的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并且已经成为国际私法的立法与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当然,这一原则的出现,并非偶然,而是具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和法律背景。
第一,追求實质正义的法学思潮是保护弱者原则出现的社会背景。
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历来主要使用一些具有空间场所意义或者可以场所化的事实因素来指定应适用的准据法,故许久以来多被学者指责它虽具有法律规范所应有的确定性,但缺乏灵活性,它只追求“冲突正义”,忽视“实体正义”。
国际私法开始对弱势群体权利保护进行规定不是对传统国际私法的离经叛道,它反映了价值追求目标的多元化和多层次性及国家力量渗入国际私法领域的现状,反映了国际私法的“活法性”。
保护弱者是人类高度文明在法律上的明确显示,是法律规范人性化的集中反映,是法律人文关怀的重要体现,是国际私法价值取向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实质公平正义的必经之路。
第二,国际私法保护弱者的原则是现代民法加强对弱者利益保护的必然反映。
近代民法以平等性和普遍性为逻辑前提,倾向于强调法的普遍性和稳定性价值。
但从19世纪末开始,人类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作为近代民法基础的两个逻辑前提逐渐丧失,迫使法官、学者和立法者正视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地位不平等的现实,抛弃形式正义观念而追求实质正义。
国际私法与民法的关系十分密切,因此,现代民法中出现了保护弱者的立法,也必然要求一国国际私法与民法的价值取向保持一致,在冲突法立法中注意对弱者的保护。
论国际私法弱者利益保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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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雇佣合同因订立时有胁迫情形而被请求撤销。按照当时德 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规定体现了该原则:在家庭领域,父母子女
(下转第 15 页)
2012 · 08(上)
◆法学研究
承担者,是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人。针对个案,当时最主要的 缔约目的当事人最有发言权。在合同领域中,优先适用有约定从 约定的方法,也体现了国际上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意思自治权的主 流趋势。最密切联系原则也主要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前提下 才会被考虑适用的。
保护。
效),并声称:“这种反致的运用是有道理的,因为它导致摩西法律
3.各国立法对弱者利益的保护
的适用,当事人本来就希望按照该法规定的意识举行婚礼,而且
尽管各国立法中都有关于弱者利益的保护,但是不同地区的 反致使得他们的结合有效”。 该案中善良的夫妇,相对于不同的
立法侧重点有所不同。例如非洲国家侧重于传统的婚姻家庭领 宗教信仰,一定程度上可看作是弱者,而他们利益的保护恰好得
(一)中国国际私法弱者利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法说无疑是本末倒置,翻了逻辑错误。而剩下的如分析法与比较
在实体法方面,我国是采用刚性宪法的国家,宪法是我国的
法、个案分析说等作为弹性的识别依据更能保护弱者的利益。 根本大法。我国宪法的一些原则规范已经体现了对弱者利益的
2.公共秩序保留与弱者利益的保护
保护,如《宪法》第 48 条、49 条规定了对妇女、儿童利益的保护。
利益的;如果一国本身没有这样的规定,那么一个有良知的或者 法律”。但实际上,消费者惯常居所地的法律有可能在消费者保
真正合格的法官也应本着人文关怀之情作出有利于弱者的识别。 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盲区,并不一定适用于保护弱者利益。另外,
截止目前,学者们关于识别的根据主要存在如下一些主张:功能 国际私法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存在的问题还表现在保护弱者的法
原创-论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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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原则摘要:国际私法保护弱者是一项由来已久的研究课题,我国学者在该领域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就和进步。
弱者保护原则在国际私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凝聚国际社会普遍共识的重要支点,是彰显法律人道主义精神和关怀的重要载体。
在国际民商事活动日渐频繁的今天,如何有效的运用国际私法调整民商事活动,成为当下学者所面临的共同课题。
本文从国际私法保护弱者的一般概念入手,对保护弱者的概念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以便为文章的写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此基础上,文章对保护弱者原则的特征进行了介绍,主要包括正义性、灵活性、模糊性、强制性和补充性等特点。
再次文章对弱者保护原则的具体内容进行了阐述,其中重点描述了女子、妻子、被抚养人以及涉外合同中的弱势当事人等。
在对弱者保护原则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之后,文章最后就保护弱者原则在具体运用中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了阐述,其中主要包括:全面适用、区别对待和适用程度等事项。
以期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给国家私法这门课程的圆满结束划上一个完美的句号,也希望通过本文给自己一学期对国际私法学习一个交代。
关键词:国际私法弱者保护住所地婚生子女在我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中保护弱者原则并未一个陌生的概念和表述,早在上世纪六十年这一原则便被国内学者引入国内,由此开启了国内学者对该原则理论的研究历程。
所谓的保护弱者原则,是指保护民商事关系中处于劣势或不利地位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以实现社会公正的法律原则。
而就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的概念无非是增加了一层国际关系,将保护弱者的内涵镶嵌于国际关系中,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充分尊重不同国籍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弱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国际私法对弱者的保护既是国际社会法律关系中的重要原则,同时也是国内法对弱者保护的进一步延伸,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是法律人道主义精神的充分展示。
为此,对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原则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以此为题符合国际私法课程的要求。
浅析国际私法保护弱者权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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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私法保护弱者权益原则作者:任春艳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6期摘要:对于弱者的保护,目前国际公约、各国国内法都对其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简称《法律适用法》)的出台,使得我国在涉外民事关系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对弱者保护有了更加直接的法律规定,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如保护弱者的领域狭窄,弱者的主体范围不明确等,导致对于弱者的保护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因此,保护弱者权益原则的确立,将会使得我国的立法、司法更加完善,能更好地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原则;实质正义;法律适用近年来,关于弱者权益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妇女、儿童以及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如果没有法律的特殊规定,其合法权益将难以很好地得到保护。
2010年我国颁布了《法律适用法》,该法的出台,使得我国的国际私法更加完善,法律适用更加规范,但是还存在不足之处,尤其是对弱者的保护不足。
一、保护弱者权益原则的基本问题(一)保护弱者权益原则的含义1.“弱者”的界定“弱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其界定是不同的。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弱者是在社会中生活水平较低的人。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弱者是能力较低的妇女、儿童以及需要社会救济的人群。
但是国际私法中的“弱者”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一方的当事人,该当事人不是由于社会资源的占有较少,也不是特定的妇女或者儿童,而是在法律关系中,其处于弱势地位,自身权益难以得到实现,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
被监护人、消费者以及未成年人等,是国际私法上的弱势群体,其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
2.保护弱者权益原则的含义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实质正义已经被人们所认可。
对于弱者的保护是实质正义的体现。
保护弱者权益原则的界定在国际立法领域很少,其中章尚锦认为其应侧重于保护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赵相林认为保护弱者权益原则应该是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对处于弱势一方当事人予以特殊保护。
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原则
![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55fb8b5d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01.png)
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原则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原则,旨在保护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确保其在国际交往中的利益得到公正对待。
这一原则源于对国际关系中权力不平等现象的关注,以及对弱势群体在跨国交易和国际法律纠纷中可能遭受不公平对待的担忧。
弱势群体通常包括消费者、雇员、儿童、难民等在国际交往中容易受到侵害的群体。
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者原则为这些群体提供了法律保护,以确保其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保护弱者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具体体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者原则在合同法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弱势群体在跨国交易中常常存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容易受到不公平对待。
为此,国际私法中的一些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对弱势群体进行了特殊保护。
例如,国际联合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指南规定了消费者在跨境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其次,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者原则在劳动法领域也得到了重视。
由于国际劳工迁移的增加,劳动者在海外工作时面临的困难和不公平对待也日益突出。
一些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通过制定国际劳工标准和提供法律援助等措施,为劳动者提供保护。
例如,国际劳工组织通过颁布《国际移民劳工公约》和《移民和居民劳工保护公约》,保护了劳工迁移者在海外工作的权益。
再次,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者原则在家庭法领域也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私法规范旨在解决国际家庭纠纷,重点考虑到弱势群体的利益。
例如,在国际婚姻和离婚案件中,国际私法规定了针对妇女和儿童的特殊保护措施,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维护。
最后,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者原则在难民和移民法领域也具有重要意义。
面对全球不断增加的难民和移民问题,国际私法通过制定相关公约和国际协定,为难民和移民提供了法律保护。
这些法律保护包括对难民身份的确认和保护,以及对移民在国际交往中的权益的维护。
总之,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者原则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提供了法律保护,以确保他们在国际交往中的权益得到公平对待。
这一原则在合同法、劳动法、家庭法以及难民和移民法等领域都得到了具体体现。
国际私法中保护弱方当事人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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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之保护弱方利益原则在全球化这一宏大的背景之下,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应是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法律协调与合作原则和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这些原则构成一个整体,适用于国际私法的各个领域,从而使得国际私法在调整国际民事活动中,就能维护自己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又能促进国家间平等互利交往,进而保障全人类共同的可持续发展。
一般的说,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课题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民商事活动的国际化或涉外化程度日益提高,国际私法发展到21世纪的今天,人本主义逐渐获得重视,保护弱方当事人被提上议事日程。
在现代的涉外合同法律制度中,对弱者的保护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都重视的价值追求, 2010年10月28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这标志着中国法律适用法的体系框架已经初步构建,这是中国国际私法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人类社会已经进入知识经济的时代,但是许多经济实力的差距,利益的矛盾都还存在,如果只满足于形式上的平等互利,而不从国际私法制度上保障实质的平等互利,仍将不能推进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发展。
因此,在国际私法处理种种跨国性的私法关系时,则要强调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国际私法用自己独特的方式保护着涉外民商事交往中弱者群体的正当权益。
这里所说的“弱者”主要包括涉外合同领域消费合同中的消费者、雇佣合同中的被雇佣者、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受让方;涉外侵权中的受害人,尤其是涉外产品责任的受害人,以及涉外婚姻家庭领域中需要确认是否有婚生地位的子女;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体现保护弱方利益原则的法条及适用领域如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消费者的保护涉外合同领域消费合同中的消费者法条: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论国际私法弱方当事人保护原则
![论国际私法弱方当事人保护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a6c77f770b1c59eef8c7b4fa.png)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2013届本科毕业生)题目:论国际私法弱方当事人保护原则****:***学生学号:********学院名称:国际商学院专业名称:国际经济法****:**二零一三年五月摘要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一门法律。
它在促进不同国家之间的民商事法律交往方面起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民商事交往也日益频繁,如何在这种纷繁复杂的大趋势下更好地保护弱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如何更好的建立健全维护弱方当事人原则的相关法律法规,成为当今国际、国内立法的共同趋势。
文章从保护弱方当事人原则的概述、产生与发展、内容、局限性与完善四个方面对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方当事人原则进行阐述,力图分析当下国内外立法的优势与缺陷,从而使得我国的法律适用法在保护弱方当事人的权益方面能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
关键字: 国际私法弱方当事人权益弱方当事人保护原则The Analysis of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Weak Party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Abstract: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s a law to adjust the foreign-related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hip. It plays an indispensible role in the business between different countries and the solution of the legal problem happened in these businesses. How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eak party in legal relationship under global circumstance which the communication and business among different countries is developing closer and closer with the globalization; how to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correct legal system to shield the interests and rights of weak party. It is the problem lots of countries want to work out and will lead the trend of international and national legislation. This article focus on the source, development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weak party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nd to analyze the pros and cons of international and national legislation about this principle. In order to make Chinese conflict law more useful related to the protection of interests and rights of weak party.Keyword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weak party,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weak party目录一、引言 (1)二、国际私法弱方当事人保护原则概述 (1)(一)弱方当事人界定 (1)(二)弱方当事人保护原则的理论思考 (1)(三)弱方当事人保护原则的特点和体现 (2)三、国际私法对弱方当事人原则的立法现状 (2)(一)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立法对弱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 (2)(二)欧洲联盟法的立法对弱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 (3)(三)各国国际私法中对弱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 (3)(四)国际私法对弱方当事人保护的不足 (3)四、我国国际私法对弱方当事人利益保护的现状 (4)(一)我国对弱方当事人权益保护在实体法中的体现 (4)(二)我国对弱方当事人权益保护在冲突法中的体现 (4)五、我国国际私法相关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7)(一)存在的问题 (7)(二)对于完善我国国际私法对弱方当事人保护的建议 (8)六、结束语 (8)参考文献 (9)一、引言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在一些领域,当事人双方在市场上的地位在事实上可能处于极不平衡的状态,如富人与穷人、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经济实力较弱的一方不得不依附于经济实力较强的一方,或者一方当事人凭借其信息技术优势,在交易中欺骗、胁迫对方当事人接受对己方不利的件,使法律关系在实质上显失公平。
国际私法中保护弱方当事人利益原则
![国际私法中保护弱方当事人利益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4bbb56d5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9a.png)
摘要:在现代涉外民商事关系中,主体之间因年龄、财产、地域、信息、司法制度等各方面 原因,往往使双方当事人处于权利义务的不对等状况.对弱势群体及弱方当事人利益的重点关注和 全面保护,已成为各国法律展的趋势并成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保护弱方当事人利益关系, 最突出地体现在婚姻家庭、侵权及消费合同等领域中.我国在上述方面的立法实践及理论研究虽 与国际初步接轨,但尚待改进.
The Principal of Protecting the Weak Party in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作者: 刘皓 作者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重庆400031 出版物刊名: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页码: 57-61页 主题词: 利益原则 国际私法 弱方当事人 利益保护
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doc
![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doc](https://img.taocdn.com/s3/m/4e091a732f60ddccda38a0ac.png)
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涉外合同涉外债务涉外婚姻涉外房产涉外诉讼涉外仲裁涉外知识产权国际贸易WTO事务人类社会虽已进入知识经济的时代,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贫富的差距,每个国家的人口中富人和穷人的差距,雇主与被雇佣者的差距,以及生产者与消费者、男人与妇女、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利益的一切对立都还存在...人类社会虽已进入知识经济的时代,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贫富的差距,每个国家的人口中富人和穷人的差距,雇主与被雇佣者的差距,以及生产者与消费者、男人与妇女、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利益的一切对立都还存在,因此,在国际私法处理上述种种跨国性的私法问题时,强调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应该被视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事实上,许多新近的国际私法的国内和国际立法,都力求在有关制度中贯彻这一原则。
在当今世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资本和技术输出国与输入国、富人与穷人、雇主与劳动者、企业与消费者、男人与妇女、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差距与对立依然存在,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要求各国在国内和国际立法、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注意保护这些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适用法》规定了在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情形下,父母子女关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第25条);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第29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第30条)。
此外,第42条的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第43条的劳动者工作地法律、第45条和第46条的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通常有利于保护较弱方当事人的权益,因为经常居所地法律往往是他们最熟悉、也最便于他们据以主张其权利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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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论文(设计)(2013届本科毕业生)题目:论国际私法弱方当事人保护原则****:***学生学号:********学院名称:国际商学院专业名称:国际经济法****:**二零一三年五月摘要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一门法律。
它在促进不同国家之间的民商事法律交往方面起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民商事交往也日益频繁,如何在这种纷繁复杂的大趋势下更好地保护弱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如何更好的建立健全维护弱方当事人原则的相关法律法规,成为当今国际、国内立法的共同趋势。
文章从保护弱方当事人原则的概述、产生与发展、内容、局限性与完善四个方面对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方当事人原则进行阐述,力图分析当下国内外立法的优势与缺陷,从而使得我国的法律适用法在保护弱方当事人的权益方面能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
关键字: 国际私法弱方当事人权益弱方当事人保护原则The Analysis of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Weak Party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Abstract: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s a law to adjust the foreign-related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hip. It plays an indispensible role in the business between different countries and the solution of the legal problem happened in these businesses. How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eak party in legal relationship under global circumstance which the communication and business among different countries is developing closer and closer with the globalization; how to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correct legal system to shield the interests and rights of weak party. It is the problem lots of countries want to work out and will lead the trend of international and national legislation. This article focus on the source, development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weak party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nd to analyze the pros and cons of international and national legislation about this principle. In order to make Chinese conflict law more useful related to the protection of interests and rights of weak party.Keyword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weak party,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weak party目录一、引言 (1)二、国际私法弱方当事人保护原则概述 (1)(一)弱方当事人界定 (1)(二)弱方当事人保护原则的理论思考 (1)(三)弱方当事人保护原则的特点和体现 (2)三、国际私法对弱方当事人原则的立法现状 (2)(一)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立法对弱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 (2)(二)欧洲联盟法的立法对弱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 (3)(三)各国国际私法中对弱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 (3)(四)国际私法对弱方当事人保护的不足 (3)四、我国国际私法对弱方当事人利益保护的现状 (4)(一)我国对弱方当事人权益保护在实体法中的体现 (4)(二)我国对弱方当事人权益保护在冲突法中的体现 (4)五、我国国际私法相关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7)(一)存在的问题 (7)(二)对于完善我国国际私法对弱方当事人保护的建议 (8)六、结束语 (8)参考文献 (9)一、引言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在一些领域,当事人双方在市场上的地位在事实上可能处于极不平衡的状态,如富人与穷人、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经济实力较弱的一方不得不依附于经济实力较强的一方,或者一方当事人凭借其信息技术优势,在交易中欺骗、胁迫对方当事人接受对己方不利的件,使法律关系在实质上显失公平。
为维护实质公平,就要给予处于弱势一方的当事人以法律上的特别保护。
二、国际私法弱方当事人保护原则的概述国际私法以国际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 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 但一部分当事人相对于他方当事人而言, 因市场地位、信息技术知识的不平衡或自然生理原因而处于劣势是个不争的事实。
国际私法的弱方当事人权利保护与正义有着天然的联系。
国际私法中的弱方当事人保护原则正是源自于国际私法中对于公平正义的根本需求。
(一)弱方当事人的界定从目前情况看,各国对弱方当事人的内涵、外延并没有一个统一界定,国际私法中关于对处于弱方当事人地位的当事人列为下述几类:一是家庭、婚姻领域中的妇女、婚生和非婚生子女、被监护人、被收养人、被抚养人;二是合同领域中的特定当事方,譬如消费者、雇员等;三是在侵权领域中的被侵权方,不管是一般侵权行为还是特殊侵权行为的受害方。
事实上,弱方当事人的范围远远超出上述列举,这因为造成弱方当事人地位的原因的复杂性,如有的是单纯由于生理、家庭背景等个人因素导致的不利状态,有的是因为市场力量不平衡导致的经济地位悬殊,还有的是因为在知识、技术和信息方面不对等而产生的强弱之分。
因此,笔者认为,国际私法上弱方当事人身份的确定实际上就是一个比较的过程,国际私法的弱方当事人即为特定民商事关系中处于劣势或者不利地位的当事人。
(二)弱方当事人保护原则的理论思考虽然启蒙思想家很早就提出了“人生而平等”的理念,但从客观事实来看,现实生活的资源占有、身体实力等原因却造成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产生了强者和弱方当事人,而公平正义,这一亘古不变的价值取向,决定了法律可以对弱方当事人利益进行倾斜性的保护,也就是实施弱方当事人的人权保护,从而实现正义。
国际私法作为一个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部门,同样肩负着这一使命,这构成了国际私法保护弱方当事人利益的正当性。
在强调以人为本、人文关怀的理念下,国际上形成了对弱方当事人利益保护的理论主要有:人权保护理念下国际私法对弱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正义价值论下国际私法对弱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实体法回应下国际私法对弱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以及和谐社会构建下国际私法对弱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
(三)弱方当事人利益保护原则作为国际私法基本原则的特点和体现弱方当事人利益保护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第一,体现了国际私法的基本精神。
法的基本精神体现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商关系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价值在于人的保护,而弱方当事人利益保护原则正是这一价值的反映。
第二,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在国际私法中,这一原则体现在了国际私法的各个分支,如涉外婚姻家庭领域、涉外合同法律关系等,同时它也在具体制度,如反致、公共秩序保留中有所体现。
第三,具有稳定性。
虽然国际私法调整的涉外民商事关系处于变动之中,但其中的核心内容不会发生变更,即平等保护与特殊保护的平衡问题。
弱方当事人本身是一个变动的范畴,但弱方当事人利益保护的原则具有稳定性,以维系国际私法中人文关怀的情结。
三、国际私法对弱方当事人保护的现状(一)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立法对弱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目前,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作为制定统一冲突法和程序法方面最具影响、最具成效的国际组织,截止2008 年底,制定的国际公约达到39 个,其在有关弱方当事人利益保护方面的公约,尤以家庭、婚姻领域的相关保护公约为主,其中关于保护被抚养人、儿童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下述几点:一是通过对冲突规范的选择使用来保护被抚养人的相关利益。
譬如,在1973 制定的《海牙扶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中,关于第4-6 条就体现了这一特点,该条文规定,在扶养义务方面应该首先采用扶养权利人常住居所地的相关国法,但如果其常住居所地的相关国法不能让扶养权利人得到扶养,就可采用扶养义务人和扶养权利人共同国法,假如依据上述的规定,仍然不能使得扶养权利人获得扶养义务人的扶养,就应根据受理机关的相关国内法来执行。
二是有关儿童的利益主要是以从未主管机关制定权利以及义务来保护。
譬如,1965 年制定的《海牙收养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承认公约》,其中第6 条就是从儿童的利益角度出发,详实了收养批准的相关规定,其规定要求在批准收养前,主管机关必须通过适当的当地机关,详细调查收养人或夫妻共同收养人、儿童及其家庭进行详细调查。
虽然公约的通过不等于生效,但公约的存在本身就是国际社会关注弱方当事人利益的很好例证(二)欧洲联盟法的立法对弱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从区域国际立法来看,欧盟的立法堪称典范。
关于弱方当事人利益保护主要有:第一,《罗马公约》中对消费者和受雇人的利益进行了保护。
其中第5 条第1 款对消费合同做了界定,第2 款和第6条即规定了消费合同、雇佣合同当事方尽管有选择法律的自由,但是不得剥夺消费者、受雇人由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给予的保护。
第二,1968 年《布鲁塞尔公约》从管辖权与判决的承认执行方面对被侵权人、受雇人、被保险人的利益保护进行了规定。
第三,1998 年《布鲁塞尔公约Ⅱ》对有关离婚、司法别居或婚姻无效的民事诉讼及婚姻诉讼中夫妻双方对子女的亲子责任的民事诉讼作了规定。
第四,《罗马公约Ⅱ》规定了通过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最密切联系原则及对意思自治的限制方式来实现弱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
(三)各国立法对弱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尽管各国立法中都有关于弱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但是不同地区的立法侧重点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