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力条例
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4.25•【字号】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5号•【施行日期】1997.04.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1997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4月25日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新能源,改善和优化能源结构,保护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新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
本条例所称新能源开发利用,包括新能源技术和产品的科研、实验、推广、应用及其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能源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与经济发展相结合,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和开发与节约并举的原则,宣传群众,典型示范,效益引导,实现能源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开发利用新能源作为一项产业,加强对新能源工作的领导,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综合运用税收、价格和信贷等手段,扶植新能源资源的开发利用。
新能源开发利用所需资金应当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经济发展逐年增加。
第六条对在新能源开发利用以及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有重大发明创造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新能源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职责与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能源管理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新能源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新能源开发利用规划、计划,报新能源建设项目,组织、指导新能源的科研、实验、推广和应用工作;(三)上报、审查、监督大中型新能源建设项目专业技术的设计、施工工作;(四)协助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新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地方标准,监督检查新能源产品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五)负责新能源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部门间的协调工作,组织新能源科技开发、专业培训、知识普及、咨询服务和国内外技术合作与交流;(六)负责乡镇企业和农村生产、生活用能节约的管理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河北省电力条例(2024年修订)
河北省电力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河北省电力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电力条例(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力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电力生产与运行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第五章电力设施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电力事业发展,推动电力系统建设和安全运行,保障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规划与建设、生产与运行、供应与使用、电力设施保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电力事业发展应当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统筹规划、安全高效、绿色低碳、适度超前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利用新能源、清洁能源发电,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服务新型能源强省建设,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事业的领导,将电力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电源结构和布局,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与使用,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力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力事业发展、电力设施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规划与建设、生产与运行、供应与使用和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关于印发《河北省打击盗窃电能违法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关于印发《河北省打击盗窃电能违法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9.10•【字号】•【施行日期】2001.09.1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打击盗窃电能违法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二00一年九月十日)各设区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经贸委:为了打击各种盗窃国家电能和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中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布的《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河北省打击盗窃电能违法行为若干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打击盗窃电能违法行为若干规定》二00一年九月十日河北省打击盗窃电能违法行为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保障我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严厉打击窃电违法犯罪行为,保证国家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务院发布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公安部颁布的《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原电力部发布的《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窃电是一种盗窃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或其他手段不计量或少计量电能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窃电行为:(一)擅自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接线用电的;(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三)伪造或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四)故意毁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的;(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失效的;(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的。
89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超限额标准用能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超限额标准用能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0〕1191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物价局,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0]624号)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10年7月1日用电量起,对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用能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惩罚性电价加价标准。
企业单位产品(工序)能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超过部分电量在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3元;超过限额标准但未达到一倍的,超过部分电量在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10元。
二、实行惩罚性电价的企业。
此次实施范围是重点用能企业专项节能监察查出的99家超限额标准用能企业,具体企业名单见附表。
今后省、市节能监察机构原则上每年对重点用能企业进行一次节能监察,根据节能监察结果确定超限额标准用能企业名单及能耗超限额率并向社会通报。
三、“惩罚性电价电量”计算方法。
以企业当期产品(工序)生产用电量为基数,按照惩罚性电量占全厂用电量比率,计算应征收惩罚性电价电量,即:征收惩罚性电价电量=当期企业产品(工序)生产用电量×惩罚性电量占全厂用电量比率。
惩罚性电量占全厂用电量比率=企业单位产品(工序)能耗超限额率×产品(工序)电耗占全厂用电量比率。
企业单位产品(工序)能耗超限额率=[单位产品(工序)实际能耗值-限定值]/限定值。
单位产品(工序)能耗超限额率大于100%的按100%计算。
因企业提供统计数据不全,无法计算单位产品(工序)能耗的,以整个企业当期用电量为基数征收,超限额率按同批同类企业单位产品(工序)能耗超限额率最高值计算。
河北省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
河北省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21•【字号】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河北省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1日河北省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2023年9月21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展规划第三章开发利用第四章服务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新型能源强省建设,推动新能源开发利用,优化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能源的调查、规划、开发、建设、利用、储存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新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氢能、核能等能源。
第三条新能源发展应当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绿色发展理念,遵循统筹规划、系统衔接、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原则,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多元支撑的新型能源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能源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新能源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新能源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新能源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综合采取资金支持和金融扶持等措施,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新能源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发展促进工作。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我省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我省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6•【字号】•【施行日期】2019.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我省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省直有关部门,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各市场交易主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现将我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坚持市场化方向,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充分考虑我省电源结构特点,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机制改革,加快推进电力价格形成市场化,为实现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逐步确立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奠定坚实基础。
坚持“有序推进、有效衔接、保障供应、放管并重”的原则。
既强化改革力度,又注重改革弹性,使燃煤上网电价机制平稳有序推进;既强化整体谋划,又妥善处理各类电价关系,使改革措施有效衔接;既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又着力完善各项配套措施,确保电力市场安全平稳运行;既强化价格监管,又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上网电价机制合理形成。
二、改革措施(一)实施“基准价+上下浮动”的价格机制。
取消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将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
基准价按我省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确定,浮动幅度范围为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
河北南网基准价每千瓦时0.3644元(含税,下同),河北北网基准价每千瓦时0.372元。
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范围根据国家政策适时调整。
《河北省电力条例》解读-精选版
电力规划与建设——5.明确电力建设沟道 、管道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统筹规划、 建设
•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 路应当兼顾城市市容整洁,鼓励在城市中心 城区逐步采取地下敷设方式建设电力线路, 需要采用沟道、管道的,由城乡规划、市政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筹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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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规划与建设——明确输电走廊不征 地——人大法工委答复
• 2011年6月3日,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对黑龙江省人大法工 委关于地方性法规中规定架空输电线路走廊 不实行征地是否违法请示的答复意见》(法 工办发〔2011〕128号)中明确“地方性法规 根据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可以规定架空输电线路走廊不实行征地;对 因保护架空输电线路走廊,给有关当事人合 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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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2.明确可以委托行政执法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 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建设、电 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可以 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依法对违反 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有关法 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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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名称
• 历程:河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河北省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河北省电力保 护条例——河北省电力设施建设和电能保护 条例——河北省电力条例 • 基于条例内容较为全面,也基于很多代表认 为应避免行业保护色彩浓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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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1.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 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工作的领导 ,将其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建 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力 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工作中的问 题。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填报单位:古冶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处室)执法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无行政许可15100 1 对违反国家《电力法》、危害电力设施行为和对非法供电用电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古冶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运行监测协调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年第60号,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八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1998年第239号,自1998年01月07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6年第196号,自1996年9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八条《河北省电力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15100 2 对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古冶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运行监测协调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4年第653号)第十七条单位或个人15100 4 对工业企业料堆场扬尘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古冶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政策法规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第八十四条单位无行政强制无行政征收无行政收费15110 02 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行政检查古冶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政策法规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单位。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是为了促进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该条例涵盖了多个方面,旨在确保能源的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首先,该条例规定了能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能源管理计划,建立能源使用台账,实施能源消耗分析,开展节能宣传等工作。
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单位对能源使用的认识,并推动其采取有效的节能措施。
其次,条例还要求能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能源标准,建设能源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能源消耗监测和能源使用效率评估。
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减少能源浪费。
该条例还规定了对能源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和权限。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确保其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进行,防止滥用和浪费能源资源。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措施。
对于恶意浪费能源、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总之,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的实施对于促进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能源管理和监管,倡导节约能源的理念,我们可以更好地利用有限的能源资源,为经济发展创造更加可持续和环保的条件。
在河北省,作为我国的重要工业基地和能源消费大省,能源资源的有效利用和节约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河北省制定了节约能源条例,以推动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一方面,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要求能源使用单位应制定能源管理计划,通过合理规划和调控能源的使用,有效控制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通过定期对能源消耗进行分析和评估,能源使用单位可以了解自身的能源消耗情况,并针对性地制定节能措施,减少能源的浪费。
此外,能源使用单位还应建立能源使用台账,对能源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以便进行后续的分析和评估,为制定更加有效的节能措施提供依据。
另一方面,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规定了能源使用单位应制定能源标准,建设能源管理信息系统。
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管理办法
河北省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河北省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提高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应对电力突发事件的能力,科学合理配备自备应急电源,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
第三条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城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
第四条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的保安负荷是指为避免诸如: (l)中断供电将引发人身伤亡的; (2)中断供电将使有毒、有害气体溢出,造成环境大面积污染的; (3)生产空间存有易燃、易爆物质,中断供电将引起爆炸或火灾的; (4)中断供电将引起重大设备损坏的; (5)中断供电将引起社会治安混乱或在政治上产生严重影响等事件而必须维持的最小负荷。
保安负荷通常包括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抽放或处理的用电负荷,事故照明,安全及自动装置用电负荷,通信和报警用电负荷以及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他有关用电负荷。
第五条自备应急电源是指电网中断供电情况下,由电力用户自备且独立于电网之外的向保安负荷供电的电源。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的名单,负责审核批准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方案。
第七条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的监督检查,责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第八条供电企业负责按年度提出供电区域内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名单,报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编制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方案商供电企业后报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条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的认定由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供电企业和用户统一开展,认定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鼓励、支持利用工业余热向居民供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工业余热纳入供热专项规划,制定热源热网等供热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优先选用工业余热,并同步制定供热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逐步提高建筑节能标准,鼓励采用新型节能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推行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降低建筑全寿命周期的能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农村推广节能建筑,引导农村个人自建自用住宅按照农村建筑节能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
第二十八条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机关办公建筑、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鼓励其他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既有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
第二十九条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应当严格遵循照明设计标准规范;已建设施不符合照明设计标准规范的,应当进行节能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电管理,推广使用节能照明产品,优化节能控制技术,严格控制公共场所以及大型建筑物的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完善公共交通网络和服务体系。
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行业应当优先采购、使用节能和新能源交通工具。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公交专用道和非机动车道,加强公共充电桩、公共自行车等设施建设。
鼓励公众采用公共交通、非机动交通、步行等绿色低碳的方式出行。
第三十二条鼓励港口建设和使用岸电设备,为靠港船舶和码头设施的货物装卸、航道清淤、照明厨炊等生产生活提供电力。
第三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科学决策,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表率作用。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价管[2012]48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价管〔2012〕48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附件:河北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居民阶梯电价采取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试行、整体推进的办法。
长远目标是逐步反映电力资源价值和稀缺性,引导居民节约用电。
起步阶段着力于建立合理的电价机制、公平负担的用电机制和促进节能减排的机制,保证大多数居民用电价格基本稳定。
二、阶梯电价分档电量和电价的确定将全省城乡居民月用电量按照满足基本用电需求、正常合理用电需求和较高生活质量用电需求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
第一档:居民户月用电量在180度及以内,维持现行电价水平。
其中:不满1千伏用户电价每度0.52元;1-10千伏用户电价每度0.47元。
第二档:居民户月用电量在181度-280度,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度提高0.05元。
第三档:居民户月用电量在281度及以上,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度提高0.30元。
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其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相应扣减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标准。
河北省电力条例
河北省电力条例【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5.30【实施日期】2014.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河北省电力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电力条例(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供电、用电秩序以及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保障电力用户和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依法对违反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地的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工作中的问题。
第五条电力企业和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工作,履行对所管理的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的义务,依法制止危害电力建设、安全运行及供电、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或者电力企业举报非法阻挠、破坏电力建设和危害、破坏电力设施及非法侵占、使用电能的行为。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冀北电网2019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冀北电网2019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冀北电网2019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廊坊、张家口、承德市发展改革委,唐山、秦皇岛市工业信息化局,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华北分部、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大唐国际电力公司、华润华北电力公司、省建投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为了进一步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按照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精神和省政府的要求,2019年我省将继续推进市场化电力交易,进一步扩大交易规模,现将冀北电网2019年电力直接交易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交易电量规模2019年冀北电网电力直接交易总电量规模拟定为400亿千瓦时(用户侧)。
电力用户与冀北区内电厂交易电量为280亿千瓦时(张家口发电厂、王滩电厂和涿州热电占区内交易电量份额),由冀北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剩余部分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组织电力用户与冀北区外电厂进行交易。
二、交易组织安排1.交易组织依据《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暂行规则》(华北监能市场〔2017〕543号)相关文件要求。
2.交易品种及开展周期电力直接交易组织采用双边交易方式开展,交易周期分为年度交易及月度增量交易两种。
3.交易申报单元发电企业:将同一发电企业下所有机组打包参与交易,结算时按照机组上网电量比例将交易电量拆分至机组。
电力用户:将同一用户下的全部电压等级的用电单元(用户编号)统一打包参与交易。
售电公司:售电公司将所代理用户全部电压等级的用电单元(用户编号)统一打包参与交易。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2024年电力负荷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2024年电力负荷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06•【字号】冀发改运行〔2024〕612号•【施行日期】2024.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2024年电力负荷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按照《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年版)》《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等文件要求,为有效应对电力供应不足、突发事件等情况,保障我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供用电秩序平稳,我委组织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结合2024年电力供需形势预测,编制了《河北省2024年电力负荷管理工作方案》,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5月6日河北省2024年电力负荷管理工作方案为有效应对电力供应不足、突发事件等情况,保障我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供用电秩序平稳,我委认真总结2023年电力保供工作经验,结合2024年夏季、冬季用电特点,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部署,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电力保障供应的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落细落实各项措施,坚持“节约用电助力,需求响应优先,有序用电保底”的原则,结合区域经济结构、发展需求、用电特点等情况,构建基于多时间尺度的柔性可调节负荷资源库,在电力供应不足、突发事件等情况下,综合实施经济手段、行政措施和技术方法,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切实保障居民生活、公共服务和重要用户电力可靠供应。
二、供需形势根据电网预测和数据模型研判,夏季电力供应紧张,预计河北南网最大负荷5000万千瓦,存在约450万千瓦电力供应缺口;冀北电网最大负荷3000万千瓦,存在约53万千瓦电力供应缺口。
河北南部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河北南部电网调度管理规程河北省电力公司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调度管理 (3)第一节调度管理任务与职责 (3)第二节调度管辖范围划分 (4)第三节调度管理制度 (6)第四节并网电厂管理 (8)第五节负荷管理 (10)第六节调度计划管理 (12)第七节设备检修管理 (14)第三章电网运行方式管理 (17)第四章电网运行调整 (19)第一节有功与频率调整 (19)第二节无功与电压调整 (20)第五章倒闸操作 (23)第一节操作原则 (23)第二节操作制度 (24)第三节并列与解列操作 (26)第四节开关及刀闸操作 (26)第五节变压器及高压电抗器操作 (27)第六节线路操作 (28)第七节母线操作 (29)第八节零起升压 (29)第六章事故处理 (31)第一节事故处理原则 (31)第二节频率异常处理 (33)第三节电压异常处理 (34)第四节母线故障和电压消失处理 (35)第五节线路故障跳闸处理 (36)第六节开关异常处理 (37)第七节变压器事故处理 (37)第八节通信中断处理 (39)第九节电网振荡事故处理 (40)第七章继电保护调度管理 (42)第八章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 (46)第九章通信及通道管理 (48)第十章新设备接入电网管理 (50)第十一章电网稳定管理 (53)第十二章安全自动装置管理 (54)附件 (56)附件一河北南部电网调度规范用语 (56)附件二典型操作命令及含义 (64)附件三电气设备统一编号原则 (73)附件四新设备投运规定 (75)附件五输电线路长期允许载流量(A) (78)附件六年度方式计算向省调报送资料内容 (79)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河北南部电网(以下简称河北南网)调度管理工作,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上级调度机构的规程、规定,结合河北南网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2条河北南网是由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等所有一次设施及相关的继电保护、通信、自动化等二次设施构成的整体。
河北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
河北省实施《电⼒设施保护条例》办法第⼀条为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电⼒⽣产和电⼒设施建设顺利进⾏,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电⼒设施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本省⾏政区域内已经建成和正在建设的电⼒设施。
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三条各级⼈民政府设⽴的保护电⼒设施领导⼩组,由政府的主管负责⼈和电⼒管理、⽔利、公安、城乡规划、林业、国⼟资源等有关部门以及电⽹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等电⼒企业的负责⼈组成,负责领导和协调本⾏政区域内的电⼒设施保护⼯作。
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经营企业,负责保护电⼒设施领导⼩组的⽇常⼯作。
各级保护电⼒设施领导⼩组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并监督检查同级电⼒管理部门和下级保护电⼒设施领导⼩组的⼯作;(⼆)研究、部署本⾏政区域内的电⼒设施保护⼯作;(三)负责确定、协调有关部门在电⼒设施保护⼯作中的责任、关系,解决电⼒设施保护⼯作中存在的重⼤问题;(四)负责表彰、奖励在电⼒设施保护⼯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府经济贸易部门是同级⼈民政府的电⼒管理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电⼒设施保护的管理⼯作。
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电⼒设施保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负责保护电⼒设施的宣传教育⼯作;(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线路各单位,建⽴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电⼒设施保护责任制;(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电⼒设施的安全保卫⼯作;(五)制⽌、查处违反《电⼒设施保护条例》和本办法的⾏为。
第五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设施和哄抢、盗窃电⼒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六条各级⽔利、城乡规划、林业和国⼟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同级保护电⼒设施领导⼩组的领导下,依照《电⼒设施保护条例》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按照各⾃的职责,协助同级电⼒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实施电⼒设施的保护⼯作。
第七条架空电⼒线路保护区依照《电⼒设施保护条例》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发布的《电⼒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确定。
2023《河北省电力安全条例》
2023《河北省电力安全条例》字数:800字以上本《河北省电力安全条例》旨在确保河北省范围内的电力供应和使用的安全性,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适用于河北省内的电力供应、生产、使用、销售以及与电力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二条:本条例将电力安全定义为电力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防范事故、保障人员安全和设备安全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
第三条:电力安全原则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技术控制优先,综合治理。
第二章:电力供应安全第四条:电力供应企业应制定电力供应维护计划,确保电力供应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排除故障。
第五条:电力供应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电力调度和监控体系,保障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电力供应企业应加强对锅炉、变压器、发电机等电力设备的巡检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电力使用安全第七条:电力用户应按照规定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力设备和电器产品,不得私拉乱接电线,防止电力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电力用户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用电系统,及时修复故障,防止设备老化和短路等安全隐患。
第九条:电力用户应加强用电管理,合理安排用电负荷,防止过载和过电流引发的安全事故。
第四章:电力安全监督第十条:河北省应建立电力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电力供应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安全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电力安全监督机构有权对电力供应企业和电力用户进行现场检查、抽查和安全评估。
第十二条:电力安全监督机构应及时发布电力安全相关信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电力安全意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电力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或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故意破坏电力设备或者干扰电力供应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在电力使用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依法进行赔偿和补偿。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具体的电力安全标准和措施由河北省电力安全监督机构制定并发布。
河北省电力条例
河北省电力条例【法规类别】电力设施【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4.05.30【实施日期】2014.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河北省电力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电力条例(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供电、用电秩序以及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保障电力用户和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依法对违反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地的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工作中的问题。
第五条电力企业和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工作,履行对所管理的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的义务,依法制止危害电力建设、安全运行及供电、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或者电力企业举报非法阻挠、破坏电力建设和危害、破坏电力设施及非法侵占、使用电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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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的,供电企业可以中断供电,并报当地人民政府电力行
报非法阻挠、破坏电力建设和危害、破坏电力设施及非法 侵占、使用电能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
时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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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 力发展规划,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注重保护环境,优化能源结构,构 建安全的电力供应体系,引导清洁能源发电项目建设,鼓 励和协调社会资本投资电力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按照电力发展规划编制电力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 价,并纳人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电力专项规划中确定 的电力建设项目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 道应当纳人城市、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 目,应当按照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预留电力线路
护和电能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
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 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依法对违反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 护和电能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 -2一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力 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发电、变电设施基础用地范围内堆放谷物、草 料、垃圾、木材、秸秆、矿渣、易燃物、易爆物等物品或者焚 烧物品的;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炸鱼、放风筝或 者燃放烟花爆竹的; (三)向电力线路设施、风光储发电设施、光伏板、风 机叶片等射击、抛掷物体的; (四)增加被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高度,导致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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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封堵、拆卸等方式破坏电力生产及其辅助设
施的; (六)擅自攀登电力设施或者擅自在电力设施上搭挂 各类缆线、广告牌等物品的;
(七)在电力设施的地下及周围进行危及电力设施安 全的开采作业的; (八)擅自在地下电力电缆通道内布设其他管线的; (九)移动、损坏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的;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 第二十一条在电力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应当 征求当地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电力设施产权 所有人的书面意见,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一条电力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家有关电力设施保护范围、保护区 的要求,对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保护区进行公
亡匕
在公告明示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保护区内,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新建、 改建、扩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堆 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公告前已有的植物需
第二十七条电力设施弃用或者报废的,电力设施
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未及时拆除 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拆除。 第四章电能保护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优化电力资源配置,协调供电、用电 关系,维护安全有序的供电、用电秩序。 第二+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列人国家限制类、淘汰 类的企业或者生产设备的用电,采取差别电价、限制用电 或者终止供电。 第三十条供电企业应当加大对电能保护的资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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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电 力电缆通道需要跨越、穿越或者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 设施、易发生水土流失区域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 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影响水利 设施功能的,应当采取有关技术措施消除影响。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穿 越林地或者城市绿化林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 措施;需要砍伐林木的,依法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并 对林木权利人依法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应当兼顾 城市市容整洁,鼓励在城市中心城区逐步采取地下敷设 方式建设电力线路,需要采用沟道、管道的,由城乡规划、 市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筹规划、建设。 第十六条建设城镇住宅小区和农村居住区应当规 划、预留配套的电力设施用地和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或者 电力电缆通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占用 依法确定的电力设施用地和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或者电力 电缆通道的用途、位置。 第+七条电力建设项目在新建、改建、扩建中妨碍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建设项目在新建、改建、扩
(2014 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供电、用电秩序以及社会公共安 全和公共利益,保障电力用户和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促进 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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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措施,降低电能损耗,优化 供电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引导电力用户安全、合理使用 电能。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制定并公布有序用电方案,该方案应当优先保障居 民用户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标准、排放达标企业的
正常用电需求。 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应当遵守有序用电的规定,保 障电能质量和电网运行安全。 电力用户应当加强用电设备的维护管理,不得危及 电网运行安全和公共用电安全。 第三十二条电力用户不得损毁、改装或者擅自移 动用电计量装置;发现用电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损毁,应 当立即通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禁止下列盗窃电能(以下简称窃电)的 行为: (一)擅自在供电企业或者其他电力用户的供电、用 电设施上接线用电; (二)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开启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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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电力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 照规定设置并及时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并在易 引发触电事故的电力设施周围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保护区及其周边区域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电力设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生 产经营者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
施。
设施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人生产或者使用。
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当包 括电力设施感应产生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等评价。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力
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占用依法取得的电力建设项目用地或者依
法划定的架空电力线路走廊、电力电缆通道; (二)涂改、移动、损坏或者拔除电力建设的测量标桩 或者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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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毁用电计量装置或者破坏用电计量装置 的准确度; (五)安装、使用窃电装置; (六)使用伪造、变造或者非法充值的电费卡充值用
电;
(七)采用其他方式窃电的。 第三+四条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窃电行为,供电 企业按照下列要求,可以依法中断对有窃电行为电力用 户的供电: (一)通知当事人; (二)报当地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不影响其他电力用户正常用电; (四)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危害公共安全。 有窃电行为的电力用户在停止窃电、消除危害、交付 所窃电量电费并承担相应责任后,供电企业应当对有窃 电行为的居民用户在一日内恢复供电,对有窃电行为的 非居民用户在三日内恢复供电。 第三十五条影响电能质量和电网安全运行的电力 用户,接到供电企业的整改通知后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
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有关单位应当以依法审批的城乡
规划为依据进行协商,就迁移、改造、采取必要的防护措
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未经协商一致,擅自施工造成损害的,由擅自施工的 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电力建设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的规定,电力建设项目在建设前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 评价。电力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
好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 好本地的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建设、 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人当地社 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 调、解决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工作中的间
要修剪、砍伐或者建筑物、构筑物需要拆除的,电力建设
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所有权人或
者经营管理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
续。
第十二条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
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确需跨越房 屋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或
者个人区内的植物与架空电 力线路导线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通 知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予以修剪;所有权人或者经 营管理人在合理期限内未修剪的,电力企业可以修剪。 第二十四条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应当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 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单位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经办人应当出示本 人身份证件,并提交单位开具的证明;个人出售废旧电力 设施器材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应当建立收购台账,如实登 记出售人的单位名称或者姓名、住址、身份证件号码以及 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来源、规格、数量和去向等内容;发 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购台账的 保存期限应当在二年以上。 第二十五条通信、广播电视等线路设施与电力线 路设施之间一般不得交叉跨越、搭挂。因路径原因确需 交叉跨越的,后建方应当征得先建方同意,采取安全措 施,保证线路安全。
第二+二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打桩、钻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