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0.21•【字号】京商生一字〔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商生一字〔2024〕17号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4〕18号)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了《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10月21日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是提高“七有”“五性”保障水平的重要内容,是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部署要求,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推进,坚持探索创新、分类施策,以扩大优质服务供给为主线,以促进平台企业积极开展家政服务业务和传统家政企业转型升级为抓手,着力破解供需两端信息不对称等行业堵点痛点,健全工作体系,强化统筹协同,提升家政服务消费品质,满足市民个性化和多层次家政服务消费需求,更好发挥家政服务业促消费、惠民生、稳就业作用,制定如下措施。
一、扩大家政服务人员规模,实现供需精准对接(一)持续开展家政劳务对接助力乡村振兴。
进一步扩大省际和市(区)级家政劳务协作范围。
落实京冀省级家政劳务协作协议,推动10家以上家政企业作为“河北福嫂”来京就业输入基地。
组织信誉良好、运作规范的家政企业,赴家政劳务协作地区举办供需精准对接活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6.16
•【字号】京发改[2009]1241号
•【施行日期】2009.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京发改[2009]1241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和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法制发〔2009〕21号)精神,我委对本机关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符合清理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207件,其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5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2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09年6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09年6月)。
[北京稳岗补贴有什么区别]北京稳岗补贴有什么政策
[北京稳岗补贴有什么区别]北京稳岗补贴有什么政策北京市稳岗补贴政策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各相关企业: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7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22〕23号)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现就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二)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末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据了解,末北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为1.31%,裁员率低于该数据的企业,均可提出申请)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依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记载的数据确定)的40%给予稳岗补贴。
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其参保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稳岗补贴申请表;(二)上年度企业减少人员情况表;(三)首次提交申请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企业承诺书;(五)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五、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集中受理企业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
审核后将拟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下达批复。
市财政局负责按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接到市级部门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企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11.14•【字号】京发改规[2013]6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11月14日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本市清洁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实施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作为本市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组织、协调全市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以及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旅游委、市卫生局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各区(县)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第二章清洁生产推行第五条本市在服务业、工业、建筑业以及农业领域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根据节能减排工作需要,各行业、各领域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特点,合理确定推行重点。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发改规〔2021〕4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发改规〔2021〕4号各有关单位:为从源头上推动数据中心持续提高能效碳效水平,强化全生命周期节能管理,促进数据中心高质量发展,高水平支撑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京发改规〔2017〕4号),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7月22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工作,从源头上规范引导数据中心实现高质量发展,持续提高能效碳效水平,强化全生命周期节能管理,促进全市碳减排碳中和,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京发改规〔2017〕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新建或改扩建的年能源消费量达到1000吨标准煤(含,电力按当量值计算)或者年电力消费量达到500万千瓦时(含)以上的数据中心项目,适用本规定。
包含机柜等建设内容且机柜及其制冷部分能源消费量达到上述标准的项目,视同数据中心项目,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新建或改扩建数据中心应当主要用于支撑“四个中心”建设,保障“四个服务”功能,增强数字经济基础设施服务能力,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构筑未来竞争新优势。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非居住区停车场白天收费标准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非居住区停车场白天收费标准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2.21•【字号】京发改[2011]199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非居住区停车场白天收费标准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1]199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为引导车辆合理使用,削减中心城交通流量,经市政府批准,自2011年4月1日起,本市将调整非居住区停车场白天(7:00-21:00)收费标准。
为保障停车收费调整平稳有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区县属地责任。
调整非居住区白天停车收费标准是本市缓解交通拥堵的重要举措,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
各区、县特别是城六区发展改革委要充分认识市委、市政府决策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政策实施工作中可能面临的困难和矛盾,并按照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要求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主管领导牵头的专项实施工作小组,缜密筹划、细致安排,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落实。
牵头领导、实施工作小组人员名单及具体实施工作方案,请于2011年2月28日前报送我委。
二、及早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各区、县要认真落实经营性停车场明码标价牌统一编号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一审核、统一编制辖区内停车场信息及编号,在2011年3月20日前完成并及时更新完善本单位政务网站停车场管理专栏,公示本辖区各经营性停车场相关信息,方便社会查询。
督促辖区内停车场经营者办理停车收费标准变更手续,按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及时更新停车场明码标价牌相关内容。
三、配合落实好各项区县政策。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认真落实区、县政府缓解交通拥堵和优化停车管理的各项具体政策。
对停车资源紧张、停车矛盾突出的部分居民小区,经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确认并公示,可以在居民小区周边占道停车场划定一定区域,当地居民小区的居民在此停车执行居住区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
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06-03-27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5]15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四条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政府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北京市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北京市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名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第八条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所有企业均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 试行 》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严格落实依法必须招标制度,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及有关配套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市需要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方案应当报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项目招标方案具体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范围,以及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和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
本市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不再核准招标方案,如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招标工作;如属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工程发包方式。
社会投资建设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不再核准招标方案,项目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工程发包方式。
第三条进一步明确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的条件与标准。
(一)本市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国家规定标准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核准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国家对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另有规定的,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04-12-21 实施日期:根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人事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29号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立全市统一的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为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的评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资源。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建立后,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及其部门不再另行设置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市人事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北京市评标专家库;认定专家库的专家,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培训、考核评标专家;按照整合资源、适当集中、方便招标人的原则合理确定网络终端,监督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推荐评标专家人选;监督评标专家在有关评标活动中的行为。
第六条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为社会各界开展招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资源,各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以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免费抽取评标专家。
第七条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建立后,本市政府投资、政府融资和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政府项目)的评标专家,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以及重点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不能提供上述项目所需特殊专业评标专家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出具的书面通知,从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高标准推进首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高标准推进首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作者:来源:《北京教育·普教版》2022年第01期推进首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既是首都义务教育实现基本均衡发展的后续,也是必然选择。
早在2015年,北京市委、市政府就印发了《关于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以均衡配置资源为重点,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以百姓获得和学生成长为最终目标,坚持统筹规划、城乡一体、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2019年,北京市委、市政府印发了《首都教育现代化2035》,把“高标准实现优质均衡的义务教育”写进了“2035年主要发展目标”中。
2020年底,《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制定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再次强调要“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近年来,北京市一直坚持“更加均衡”和“更加优质”并行发展。
在实现区域内基本均衡的基础上,坚持义务教育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强化市级教育统筹,通过统筹教育资源配置、推动优质教育集群发展等举措,在更高水平、更大范围上推进优质均衡发展。
同时,坚持一流品质和首善标准要求,将提升质量、内涵发展作为首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主线,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坚持立德树人,提升学生综合素质;深化课程教学改革,探索适应不同群体学生发展的课程教学体系;加强干部教师能力水平建设,提升教育教学水平,保持和巩固在全国的领先地位。
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是诸多教育问题的治本之策。
2021年5月,市委书记蔡奇在西城区、海淀区调查研究“双减”工作时指出,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治本之策,要深化学区制改革和集团化办学,加大教研资源和在线课程资源共享力度,促进城乡中小学一体化发展;实施“手拉手”结对,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校际间共建共享;继续抓好校额到校、公民同招等重点改革,确保各类学校公平竞争、良性发展;要加强家校协同,完善家校合作机制,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育儿观、成才观,减轻家长对“不输在起跑线上”的焦虑,让孩子更加健康成长。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2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2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公布日期】2022.08.22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8.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2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进一步促进本市清洁生产,支持更多的企业和单位实施“节能、减碳、降耗、减污、增效”清洁生产措施,加快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我们编制了北京市2022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现予以印发。
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积极组织推动,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尽早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助力绿色北京建设。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2022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2日
附件
北京市2022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规〔2020〕7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0年第34号令)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我们制定《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1月23日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加快提高创新能力,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组建、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本市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部署、本市重点工程建设需要、重点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布局的,以充分激发本市科技、人才优势,促进创新链产业链精准对接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高校、科研单位等建设的研究开发主体。
第三条工程中心旨在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支撑关键技术研发、研究成果产业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工程中心以国家、首都和行业需求为出发点,通过组建多元主体创新联合体,探索有利于央地协同、军民融合、产学研用合作的创新机制,整合各方创新资源,共同推进关键技术攻关和实验研究、重要装备研制、重要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实验验证,搭建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之间的桥梁,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的工程化验证,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17•【字号】•【施行日期】2018.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市有关单位,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有关基金和基金管理人: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管理工作,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好政府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043号)文件转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金绩效评价内容包括基金政策效应、管理效能、信用水平、经济效益等,是对本市基金规范运作,贯彻国家宏观政策、服务实体经济情况的综合评价。
各基金主管部门、各基金管理人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绩效评价指标和方法,扎实有序开展好绩效评价,切实推进本市基金行业高质量持续健康发展。
二、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基金登记情况,梳理出填报缺项、上载材料错误、数据不准确、联系人变更等问题台账,同时结合绩效评价指标填报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及时在“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做好信息更新,并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上载清晰。
三、基金管理人应于9月23日前按照《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指引(试行)》(发改办财金规〔2017〕571号)有关规定,通过登记系统完成以下基金事项更新:1.重大事项变更(如有);2.季度信息更新,包括基金规模、投资和退出子基金情况、投资和退出项目情况、投资金融产品情况;3.年度投资运作情况报送,包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年度财务报告、年度业务报告和托管报告。
2015年6月_王乐_碳排放核查基本程序及要求
2.核查流程
核查准备
• 签订核查协议 • 业主初次填报 • 业主准备核查材料、核查机
构进行文件评审
现场访问
• 核查机构看现场 • 核查机构与业主进行
5月底前
6月20日前完成上年 度履约
20
1、国内碳交易试点碳排放核查方案与进展
经验总结
• 法律层面的保障:人大立法、政府文件强化对试点碳交易市场建设的法律保障 • 核查工作通知:明确了历史及年度核查工作流程及时间点要求
制度建设 • 核查工作指南:规范了从企业范围、核算方法、报送方式、核查流程等关键要素
碳排放核查基本程序及要求
王乐 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
1
目录
一、国内碳交易试点碳排放核查方案与进展 二、试点地区碳排放核查实践(北京、广东、天津) 三、企业应如何配合做好核查工作
2
二氧化碳排放核查
是由第三方核查机构对具体企业在某一时期内的碳排放量进 行事后的独立检查和判断
核查目的
1. 通过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工作,确保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报送 符合核算指南要求,确保二氧化碳排放数据真实有效、客观公正
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第二批300家企业碳核查工 作的通知》,参与本次碳核查的第三方机构共18家
全国低碳日正式启动交易,已完成历史碳核查的635家工业 企业成为首批上线企业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提交2013年度碳排放报告的通知》
2014年7月3日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公布了631家履约完成单位及4家未按时 履约单位名单
• 核查结论以核查过程中获得的客观依据为基础, 避免任何偏见,不受其它利益方的影响。
• 核查机构在核查中做到诚信、正直、保守秘密和 谨慎。
5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推荐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推荐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9.26•【字号】京发改[2012]1505号•【施行日期】2012.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推荐名单的通知(京发改[2012]1505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我委《关于公开征集遴选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的通知》(京发改〔2012〕1154号)要求,经公开征集、自愿报名、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程序,遴选了35家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向全社会进行推荐。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推荐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35家,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建立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推荐名录库,对编制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编制机构每年3月底前向我委报送上年度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工作总结,具体内容包括:上年度工作总结及业绩、资质专业范围及专业技术人员变动情况、编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需要重点解决的难题、工作建议等。
我委结合实际工作完成情况,对编制机构进行年度综合考评,对提供虚假材料、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咨询项目、业务水平较差的编制机构淘汰出库,不再向社会推荐。
同时,按照“有进有出、专业调整”的原则,适时面向社会补充选聘新的编制机构。
三、项目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愿委托上述推荐单位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工作。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2023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检查)计划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2023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检查)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01•【字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2023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检查)计划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加强执法监管,促进各相关领域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2023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检查)计划》,现予以印发,请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3月1日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2023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检查)计划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文件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系统执法检查工作实际,特制定2023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如下:一、主要执法领域(一)投资项目执法领域1.对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检查主体、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市、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对2022年以来新增的审批项目,通过“互联网监管”或者现场检查方式实现执法检查对象全覆盖。
检查频次:2023年开展一次线上集中检查,确需开展现场检查的,一般不超过一次,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可以视情况开展多次现场检查。
主要检查内容为:是否依法取得项目审批文件及是否对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是否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是否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是否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是否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是否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填报项目基本信息。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京管办发〔2020〕323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的通知京管办发〔2020〕323号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国网华北分部、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首都电力交易中心、有关企业:现将《北京市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0年12月31日北京市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重要论述精神,加快构建首都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根据市领导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的批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通过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本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水平,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健康可持续性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
(二)基本原则统筹测算,落实责任。
严格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以国家下达的我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为依据,统筹测算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应完成的消纳量,并通过多种方式完成各自消纳量。
确立目标,鼓励先进。
对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规定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5年能源费用托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5年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试点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发改[2015]77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04.17
【实施日期】2015.04.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5年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
试点项目的通知
(京发改〔2015〕778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13]1132号)和《关于开展2015年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5]274号)要求,经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自主联合申报、专家组评审、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现场审核、试点项目公示等工作,我们确定了东直门智选假日酒店能源费用托管等5个项目为2015年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试点项目(详见附件)。
请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加快试点项目建设,及时汇报工作
情况。
特此通知。
附件:2015年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试点项目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5年4月17日(联系人:资环处蒋海峰;联系电话:66415。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4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4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4.05.15•【字号】京发改〔2024〕717号•【施行日期】2024.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4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的通知京发改〔2024〕717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进一步促进本市清洁生产工作,支持更多企事业单位节能、降碳、减污、降耗、增效,加快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我们编制了北京市2024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现予以印发。
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方案,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方式,助力绿色北京建设。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5月15日北京市2024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1北京德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城区物业管理2润嘉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东城区物业管理3北京天伦王朝饭店有限公司东城区住宿业4北京印钞有限公司西城区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5北京路局票据印刷有限公司西城区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6中传印务(北京)有限公司西城区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7北京京安印刷厂西城区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8北京北排京津冀水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城区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9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城区保险业10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城区建筑业11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北京航空制造工程研究所朝阳区航天器制造※12北京森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朝阳区物业管理13北京北燃供热有限公司朝阳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4北京朝清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朝阳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5北京正东电子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朝阳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6国贸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朝阳区物业管理17北京京环新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朝阳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8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供暖中心朝阳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9北京燃气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朝阳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20北京欣江峰沥青制品有限公司朝阳区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1北京城建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朝阳区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2北京恒之鸿业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朝阳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23北京京能热力发展有限公司朝阳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24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朝阳区商务服务业25北京北大维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海淀区中成药生产※26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淀区其他未列明金属制品制造※27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海淀区教育28北京高科能源供应管理有限公司海淀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29北京世纪民安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海淀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30北京海房供热有限公司海淀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31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丰台区轨道交通32北京融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丰台区物业管理33北京南宫恒业供暖服务有限公司丰台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34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丰台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35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高井热电分公司石景山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36北京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门头沟区再生水处里37北京国瑞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山区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8中石化催化剂(北京)有限公司房山区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39北京大农丰牧药业有限公司房山区医药制造业※40北京亚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房山区医药制造业41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汽车公司房山区汽车整车制造42北京京能房山热力供应有限公司房山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43北京长源朗弘科技有限公司通州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44北京利丰雅高长城印刷有限公司通州区书、报刊印刷※45中国航发北京航科发动机控制系统科技有限公司通州区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46北京国际度假区有限公司通州区公共设施管理业47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通州区房屋建筑业48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通州区土木工程建筑业49北京二商希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通州区食品制造业50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潞河医院通州区医疗服务51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通州区零售业52北京新华敬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州区物业管理53北京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通州区批发业54旭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州区房地产业55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胸科医院通州区医疗服务56国富瑞数据系统有限公司通州区互联网和相关服务57北京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州区物业管理58北京台湖出版物会展贸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通州区批发业59中国烟草总公司北京市公司通州区批发业60北京通州运河苑渡假村有限公司通州区住宿业61北京张家湾信通水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通州区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62北京比亚迪模具有限公司通州区专用设备制造业63北京二商肉类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通州区农副食品加工业64安泰天龙钨钼科技有限公司通州区金属制品业65北京现代坦迪斯变速器有限公司通州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66北京东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通州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67北京全聚德三元金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通州区农副食品加工业68北京信通碧水再生水有限公司通州区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69北京河东信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通州区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70北京圣氏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州区漷县镇污水处理厂通州区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71北京新城禹潞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通州区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72北京中农印务有限公司通州区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73爱德曼(北京)包装印务有限公司顺义区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74中航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顺义区其他合成材料制造※75北京康蒂尼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顺义区医药制造业※76北京顺政大龙供热有限公司顺义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77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顺义区土木工程建筑业78北京国家会计学院顺义区商务服务业79北京国测国际会议会展中心有限公司顺义区商务服务业80北京鸿顺养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顺义区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81北京顺政水环境有限公司顺义区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82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顺义区汽车整车制造83天根生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昌平区生物药品制造※84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昌平区其他医疗设备及器械制造※85乐普药业(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昌平区化学药品制剂制造※86北京首科化微电子有限公司昌平区电子专用材料制造※87北京百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昌平区化学药品制剂制造※88中车福伊特传动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昌平区高铁设备、配件制造※89北京金隅北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昌平区水泥制造※90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昌平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91北京永安热力有限公司昌平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92北京天阳供暖有限公司昌平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93北京昌联印刷有限公司昌平区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94北京小汤山医院昌平区医疗服务95北京卓诚恒信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昌平区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96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昌平区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97北京同仁堂制药有限公司大兴区中成药生产※98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制药厂大兴区中成药生产※99北京天罡助剂有限责任公司大兴区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100北京京丰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大兴区化学药品制剂制造※101北京海纳川李尔汽车系统有限公司大兴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102上海埃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大兴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103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路驰分公司大兴区其他建筑材料制造※104华夏生生药业(北京)有限公司大兴区医药制造业105北京南宫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大兴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06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怀柔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107雷诺丽特恒迅包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怀柔区医疗、外科及兽医用器械制造※108北京合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怀柔区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109北京嘉诚热力有限公司怀柔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10北京北控雁栖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怀柔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11得嘉工业(北京)有限公司平谷区日用塑料制品制造※112北京九州柏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平谷区兽用药品制造※113诺伊环保设备制造(北京)有限公司平谷区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114北京北排膜科技有限公司平谷区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115北京一志车科技有限公司平谷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116维达北方纸业(北京)有限公司平谷区其他纸制品制造※117德昌电机(北京)有限公司密云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118和仁宝利得(北京)塑胶有限公司密云区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119北京悦居热力有限公司密云区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20北京热必达供暖有限公司密云区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21赛龙(北京)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密云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122北京京能延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延庆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23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学药品制剂制造※124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生物药品制造※125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基因工程药物和疫苗制造※126北京智创芯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光电子器件制造※127鸿博昊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书、报刊印刷※128北京中钞锡克拜安全油墨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129北京燕东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集成电路制造※130北京日伸电子精密部件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131北京晶亦精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132北京浩邈汇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兽用药品制造※133北京智飞绿竹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医药制造业134瀚德(中国)汽车密封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通用设备制造业135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136珐博进(中国)医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研究和试验发展137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整车制造138国药中生生物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研究和试验发展备注:标※的为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其余为鼓励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听证会公告——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听证会的公告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听证会公告——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听证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26•【字号】•【施行日期】201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听证会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第2号令)规定,现将本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人名单及旁听人员、新闻媒体报名办法公告如下:一、时间和地点时间:2012年5月11日下午地点:广电国际酒店(西城区西便门外大街2号)二、听证会参加人共25人(见附件1)三、听证人名单刘印春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李素芳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员彭红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管理处处长柯似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本调查队队长罗勇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力管理处处长四、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听证方案要点(见附件2)五、旁听人员和新闻媒体报名办法本次听证会设旁听席位10个,有意参加旁听的公民可以通过电话报名。
报名电话:66415783;报名时间从2012年5月10日上午9:00开始,额满为止。
报名人员请提供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
听证会当天下午2:00旁听参加人持本人身份证到会场领取旁听证。
申请采访的新闻媒体报名时间为2012年5月10日9:00点,报名电话:66415588转0539。
已确认的参会记者请于听证会当天下午2:00持本人记者证和听证会有效证件(在会议签到处领取)进入会场。
为更广泛听取广大群众对本次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工作的建议,市发展改革委开通了意见征询电子邮箱(jtdj@bjpc.gov.cn)和传真电话(66415780),广大群众可以书面形式将您的意见与建议发给我们。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有
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发改[2011]85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6.03
【实施日期】2011.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发改[2011]856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统计局,各重点用能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的要求,现将本市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节能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各重点用能单位要健全节能管理组织体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完善节能管理机构,并定期研究部署本单位节能工作。
要依法设立能源管理
岗位,做好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工作。
要完善节能工作激励约束制度,实行节能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对本单位各内设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奖惩。
二、制定并落实“十二五”节能规划
各重点用能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十二五”节能规划,并分解年度实施计划,合理安排各年度节能目标及措施。
加强各项任务措施的督导调度,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
三、建立健全能源计量和统计制度
各重点用能单位要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2006)》(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加强能源计量管理,配备合理的能源计量器具、仪表。
要突出强化能源工作,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按要求定期报送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积极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做好能源消耗监测分析工作。
四、积极实施节能技术改造
各重点用能单位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经费)用于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技术研发、制定实施节能技术进步措施。
要积极采用节能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淘汰能耗高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新、改、扩建项目要严格执行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实施、运行项目。
五、加强节能宣传与培训
各重点用能单位要定期组织能源计量、统计、管理负责人和操作人员业务学习和培训,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要加强本单位节约型文化建设,提高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环境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努力形成全单位共同推进节约能源的工作氛围。
六、强化重点用能单位统筹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负责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动态管理工作,将根据本市用能单位用能变化情况,定期调整、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控的用能单位名单,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备案,同时应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做好指导和服务,切实推动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二O一一年六月三日
附件:
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