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制与内阁制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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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制与内阁制区别

摘要:总统制政府与内阁制政府比较总统制与内阁制的主要区别表现在立法和行政之间的关系上,也就是立法功能和行政功能在制度上相互独立的程度。总统制是种以总统为政府首脑又是国家元首的政权组织形式。

一、总统制政府与内阁制政府比较

总统制与内阁制的主要区别表现在立法和行政之间的关系上,也就是立法功能和行政功能在制度上相互独立的程度。

总统制是一种以总统为政府首脑又是国家元首的政权组织形式。18世纪末始于美国。在总统制下:

1、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与权力的相互制衡,立法、行政、司法部门相互独立。

2、总统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定期由公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总统掌握国家最高行政权,直接任命并领导政府。政府不由议会中多数党组成,而由在大选中获胜的总统组成,它不对议会负责,只对总统负责,并服从总统决策。

3、议会只是最高立法机关,总统的行政权只受议会立法的制约,议会只能对总统提出弹劾,但无权罢免,不能以不信任案迫使总统和他的部长辞职,也无权解散政府。总统不对议会负责,也无权解散议会,但对议会通过的法案可以行使否决权。

4、政府与国会是完全分离的,国会议员不能同时兼任政府职务,政府成员不能出席国会的会议,也不能在国会中提出自己的议案。

5、由于总统所属的政党在议会中可能是少数党,因此,不是以多数党和少数党来区分执政党和反对党,而是哪个党占有总统职位,哪个党就是执政党。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是半总统制共和政体,它在政府制度上既具有总统制特点,又具有内阁制特点,是一种介于总统制和内阁制之间的政府制度。20世纪以来,实行半总统制的国家有7个:魏玛共和国(1919-1923)、芬兰(1919年以后)、奥地利(1929年以后)、爱尔兰(1937年以后)、冰岛(1945年以后)、法国(1962年以后)和葡萄牙(1976年以后)。

这7个国家的情况并不完全相同。奥地利、爱尔兰、冰岛的总统虽然也由普选产生,宪法也赋予他们很大的权力,但他们从未行使过这些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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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的地位类似于英国的女皇或联邦德国、意大利的总统。这三个国家在法律上是半总统制,实际上是实行内阁制。葡萄牙总统只能在总理提出要求时才能出席内阁会议。芬兰每周两次的内阁例行会议由总理和总统各主持一次。而法国的内阁会议则由总统主持,总统参与政府的全部重要决策。

内阁制是一种内阁(政府)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在内阁制下:

1、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内阁通常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一个政党组成,或几个政党联合组成。

2、内阁首相(总理)是政府首脑,由议会多数党领袖担任,并由他组阁。阁员由首相(总理)提请国家元首任命。

3、国家元首为虚位元首,主要行使礼仪性职权,无实际权力,无实际权力,不负行政责任,元首发布命令或文件必须经内阁首相(总理)和有关阁员的副署才能生效。

4、内阁对议会负集体连带责任,受议会监督,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

5、议会对内阁有不信任投票权。当议会对内阁通过不信任案时,内阁必须总辞职,这是议会控制内阁最重要的手段。内阁有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的权力,这时,需提前举行大选,由新议会决定内阁的去留。解散议会的权力是内阁对抗议会的法宝。

6、内阁与议会虽为不同的国家机关,但实际上是结合在一起的,内阁成员通常必须同时是议会议员,他们既在政府担任行政工作,又在议会参与立法工作,以利于加强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联系。议会的一切重要法律提案都来自于内阁。

7、内阁一般不进行表决,首相(总理)在内阁会议上起主导作用,当出现意见分歧时,以首相(总理)的意见为准。首相(总理)的地位和作用与阁员并不是平等的。

联邦德国是内阁制共和政体国家,它具有内阁制政府的共同特点,但与其他内阁制国家又有不同之处。首先,联邦德国总理是联邦议院唯一由选举产生的领导人,只有总理才得到选举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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