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管理制度96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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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请假类别
请假的类别分为病假、事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年休假等。
二、假期时间
(一)假期时间自离岗之日起至办理销假手续止,具体假期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探亲假、婚丧假、病假、生育假、事假(5天以上),假期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时间。
(三)年休假、5天以内(含5天)事假,不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时间。
三、审批程序
干部职工因事、因病等原因需请假的,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采用书面形式,由请假人按规定填写《请假审批表》,销假采取本人签到。
(一)请假的须填写《请假审批表》,遇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可通过电话方式请假,经领导同意后,委托他人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二)请病假的须提供县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例复印件等材料,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请假期满需续假的,提前1天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未履行请销假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岗的,按旷工处理。
(四)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20天。因特殊原因请事假超过20天的,超出天数从年休假中扣除,并履行年休假审批手续。
(五)请事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年休假等逾期的,均按旷工处理。
四、审批权限
(一)局系统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正科级以上干部请假1天以内的,分别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审批;请假1天以上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处级领导干部请假按照市委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报批。
(二)局机关副科级及以下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局分管领导审批;请假1天以上的,经科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
(三)下属处级事业单位副科级及以下人员请假3天以内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经单位负责人和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下属正科级事业单位副科级及以下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批;请假1天以上的,经单位负责人和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
(四)局机关、正科级事业单位“三支一扶”、实习大学生、公益性岗位等辅助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所在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批;请假1天以上的,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
局分管领导审批。下属处级事业单位辅助人员请假的,由单位自行管理。以上辅助人员请事假,原则上年度累计不超过15天,其他假期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出国(境)探亲或因私出国(境)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上述由局领导审批的请假手续,一律报送局办公室备案;假期结束后,及时到局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
五、具体措施
(一)建立请假登记台账。局办公室指定专人做好请销假登记,并定期向审批人反馈。
(二)建立量化考核机制。将请销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三评一推优”日常考核,对不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或逾期不到岗的每次扣1分。
(三)建立督查检查制度,局办公室对各单位执行规定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督查检查,坚决纠正执行规定不严、变通走形等问题。
(四)建立每月通报制度。局办公室每月初通报上月干部职工请销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