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源性疾病监测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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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卫生部门的工作内容
5.食源性疾病管理 (1)对食源性疾病进行监测,由国家卫计委和省级卫计委负责
制定国家监测计划和地方监测方案。 (2)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
似食源性疾病病人,应当及时向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 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应当对报告的食源性疾病信息进行核实分析。 (4)向相关部门通报食源性疾病监测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 (5)依法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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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
(一)制定目的 1.目的:达到类似三聚氰胺导致婴幼儿肾结石的食源 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事件的早发现、早诊治的 目的,避免健康危害,保护公众健康,加强我国食 源性疾病的监测、报告、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降 低食源性疾病发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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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
2.食源性疾病定义 (1)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指通过摄食进入人体的各
食品安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风险监测的依据和内容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5年10月1 日起施行);
第二章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 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①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采集、上报、审核、处理(核实、流调) ②食源性疾病病例生物标本采集、检测(结果上报、阳性菌株
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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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
食源性疾病监测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重要 内容之一,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国家、省(自治区、 直辖市)、地(市)、县(市、区)四级食源性疾 病(包括食物中毒)信息报告网络。
(3)长期或潜隐性损害。
一般说来,法定病例报告、事件报告可以发现明显的食物中毒;
异常病例报告可以发现聚集性不太明显的发病;
高度散在的特殊损害、长期或隐性损害,则需要综合运 用异常病例或聚集性病例报告、病原学监测、疫情监测等多 种监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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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
(二)试点原则 1.以点带面,逐步建立覆盖全国的监测网络
第七十四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 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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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卫生部门的工作内容
1.监测和报告内容:食源性疾病、污染物、食品中有害因素 2.风险监测实施:(1)国家制定计划,省级制定具体方案,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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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 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第七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和接受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 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 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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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
5.食源性疾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主要形式:
(1)明显的爆发:常具有急性健康损害、病例呈时空聚集、同 源或点源暴露引起等特点;
(2)聚集不太明显的发病:病例常呈现时空广泛分布、新的或 “非特异”临床表现等特点,特别是对于一些新的食源性危 害所致疾病,无法事先预测其所致危害的临床表现,可归为 此类。
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2)经食品感染的肠道传染病(如痢疾)、人畜共患病(口蹄
疫)和寄生虫病(旋毛虫病)等; (3)与食物有关的变态反应性疾病; (4)因一次大量或长期少量摄入某些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以
慢性损害为主要特征的疾病。
由此可见,食源性疾病致病因子多样,临床表现复杂,最为常见 的是微生物和化学性有害物质导致的感染性疾病和急性中毒,近年来也 发生过类似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的“问题奶粉”造成婴幼儿罹患肾结石这 种潜在的、少见的健康损害事件。
县(市、区)制定执行方案;(2)风险监测、食源性疾病管 理工作延伸到县级 3.风险信息交流:有关部门向国家卫计委通报核实后的信息, 国家卫计委调整计划 4.风险监测结果利用: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将相关信息(包括食 源性疾病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 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等部门开展进一步调查;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实施 风险分级管理,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 安全隐患列入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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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卫生部门的工作内容
(二)内容 1.食品污染物监测(疾控机构承担),包括: (1)化学性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10年开始) (2)食源性致病菌监测(10年开始) 2.食源性疾病监测(医疗机构承担,疾控机构管理) ,包括: (1)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报告(常规报告) (2)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10年开始) (3)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12年开始)。
种致病因子引起的、通常具有感染性质或中毒性质 的任何疾病; (2)《食品安全法》规定: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 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 食物中毒; 3.致病因子: 包括细菌、病毒、寄生虫、有毒有害化 学物质和天然毒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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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
4.临床表现 (1)食物中毒,即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
第一百零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 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 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一百零四条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 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 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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