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范文.docx
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范本.doc
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范X(20)闵民二(商)初字第305号原告XX公司,住所地____市工业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唐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X,上海XX律师。
被告XX厂,住所地省市路号。
被告XX厂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对原告XX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XX公司诉称事实属实。
本院另查明,原告XX公司出具的四份增值税发票,被告XX厂已在相关部门作了认证、抵扣。
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厂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的其他要件,该合同当属有效,合同的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被告XX厂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自己的抗辩等其他诉讼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原告XX公司货款余额74,979。
35元;二、被告XX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偿付原告XX公司以货款74,979。
35元为本金计,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4。
06元,由被告XX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____日内向原告XX公司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____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XX__月____日书记员汤XX。
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范文模板
(法院名称)(201X)X民初字第XX号原告:XXX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委托代理人:XXX,性别:XXX,民族:XXX,住址:XXX,职业:XXX,律师事务所名称:XXX被告:XXX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委托代理人:XXX,性别:XXX,民族:XXX,住址:XXX,职业:XXX,律师事务所名称:XXX原告XXX公司与被告XXX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年X月X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X独任审判,于X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XXX公司委托代理人XXX、被告XXX公司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案情概述原告XXX公司诉称,其与被告XXX公司于X年X月X日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XXX产品,总价款为人民币XXX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交付产品的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支付货款,但被告仍未履行。
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XX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XXX公司辩称,其与原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原告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被告拒绝支付货款。
至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认为不应支持。
二、审理结果经审理,本院认为:1.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2. 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产品的义务,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3. 被告虽提出原告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日内向原告XXX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XXX元。
二、被告XXX公司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XXX元。
最新整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范文.docx
最新整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信息(均为化名)原告彭逢阳,男,汉族,1946年2月16日出生,住xxx市宣武区。
委托代理人秦舰,xxx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费顶发,男,汉族,1966年7月28日出生,住xxx省双流县。
委托代理人萧国辉,xxx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原告彭逢阳诉被告费顶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易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彭逢阳及其委托代理人秦舰、被告费顶发及其委托代理人萧国辉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彭逢阳诉称, 9月,被告向原告购买工程车两台,议定总价为96万元,双方约定底付款46万元,余款底前付清,但被告至 10月才累计付款30万元,其后4年,原告一直向被告追讨,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不给。
1月29日,在原告的一再催收下,被告同意把欠款尽快付清,被告要求原告将以前的付款收据拿来清理,趁原告不备在原来的收据上涂抹,并单方面给原告写了一张40万元的欠条,被告在欠条上明确最晚 4月30日付清,原告没有同意其将66万元的欠款改成40万元,被告也未按其承诺支付这40万元,并继续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的催收,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 4月30日起未支付欠款的违约金共计5万元。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66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自 1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0元。
被告辩称被告费顶发辩称,被告向原告购买了两台车是事实,但是双方没有说好价格,原告出售给被告的两台车价值没有96万元这么多,被告多次要求对车子进行评估以确定一个合理的价格,但是原告不予配合。
原告出具的收据仅能证明被告向其支付了30万元货款,但不能证明两车的价款是96万元,收据一直是由原告在保管,收据上的字除了被告的签名外,其他字都是原告写的,总价96万元当时没有,是原告后来自己加上去的,被告也没有对收据进行过涂改。
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模板
(法院名称)(案号)民事判决书原告: [原告全称]住所地:[原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原告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原告委托代理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
被告: [被告全称]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原、被告于[签订合同日期]签订了《[合同名称]》,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标的物名称],价格为[合同价格],付款方式为[付款方式],交货时间为[交货时间]等。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审理过程: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开庭日期]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原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姓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姓名]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理由及结果: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经审查,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合法有效。
二、关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的问题。
原告诉称,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经审查,被告确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三、关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具体如下:1.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具体金额]元;2.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具体金额]元,违约金自[具体日期]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每日[具体金额]计算。
四、关于诉讼费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具体金额]元,由被告负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具体金额]元;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具体金额]元;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具体金额]元,由被告负担。
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裁判文书第XXXX号原告: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XXX委托代理人:XXX律师律所:XXX律师事务所地址:XXX被告:XXX个人地址:XXX审判员XXXX书记员XXXX一、案情摘要原告XXX公司与被告XXX个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X),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XXXX物品,并支付相应的货款。
然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
为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
二、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 被告支付尚未支付的货款XXXX元;2. 被告支付原告因追索货款所支出的合理费用XXXX元;3.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事实和理由原告XXX公司提供了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的合同书、交付凭证以及相关交流记录等证据,证明了合同的成立和履行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XXX条的规定,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双方根据自愿原则达成合意,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支付货款XXXX元。
然而,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货款,且无正当理由。
原告已履行合同规定的交付义务,但被告未能按时付款,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未支付货款和追索费用的责任。
四、判决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货款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XXX条、第XXX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1. 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尚未支付的货款XXXX元;2. 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因追索货款所支出的合理费用XXXX元;3.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XXXX 书记员:X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最新整理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1范文.docx
最新整理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xxx省x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郑民一终字第58号上诉人王X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x省x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开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 12月13日,原告王X与被告樊X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一、樊X(甲方)将位于郑东新区**路北,第一城市中心轴线道路东(B**街)C11幢,东一单元二层西02号的二室二厅私有房屋一套,以37.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X(乙方);二、乙方预付房产订金10万元整,其余房款在甲方将房产证办理完成并交付乙方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全部付清;四、自协议签定之日起,甲方已将房产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五、如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一条款,需支付给对方违约金拾万元整。
如甲方违约,将乙方支付的拾万元整订金归还乙方,另外支付违约金拾万元整。
如乙方违约,乙方付给甲方的拾万元订金自动转为违约金,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归还。
协议签订当日,王X将拾万元定金交付樊X,樊X 向王X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A公司房款定金壹拾万元整”,并将讼争房屋钥匙交给了王X。
9月21日樊X领取讼争房屋所有权证,遂通知王X办理交接手续。
11月11日,王X委托其代理人贾X将房屋所有权证从樊X处取走,贾X 向樊X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授(受)王X委托收到郑房权证0601049456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樊 X”。
王X未按照合同约定,于房屋所有权证交付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剩余房款27.4万元付给樊X。
之后,樊X通过xxx、xxxx短信等形式多次通知王X还款,王 X未予还款。
4月27日,樊X向xxxB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 12月至 1月电费84元。
A公司全称为xxxC置业咨询有限公司,王X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审认为,原告王X与被告樊X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最新整理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2范文.docx
最新整理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 )某某法某某初字第某某号原告某某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镇某某街。
法定代表人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镇某某街,公民身份证号码:*******************原告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某年某月某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某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某某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某某、人民陪审员某某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某年某月某日、某年某月。
某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某某、被告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诉称,某某公司以某某(某某以某某市某某电子厂的名义)在某年某月某日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某某为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产品,双方通过协议对加工产品的品质、交期、验收标准、违约责任、领料进行约定(协议第五条约定“甲方(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买断方式提供材料给乙方(即某某)加工”)协议签订后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始发货给某某加工,双方操作流程是由某某公司先将需加工的产品型号、规格、交期、数量、单价、加工款的支付方式以《采购单》的方式发给某某,并再一次在《采购单》中约定了由某某承担交货时无法发现的潜在不良品的责任和损失。
某某接到《采购单》后就到某某公司处领取加工所需的产品和原材料,某某在加工好产品后再送货到某某公司处,某某公司收到产品后,如在使用中未发现质量问题,某某公司即按协议约定支付加工款给某某,双方一直按此方式合作。
在某年某月某日,某某公司共计下单280600套给某某,某某相应在某某公司处领取了加工280600套产品的原材料共计价值212899.9元,由于某某加工的产品不能达到质量要求,一直在返工并多次退货,因此某某实际共加工了产品204574套,其中有118423套系不合格产品(其中78354套产品已退还某某,另40069套某某公司要求退货但某某一直没来收货),因不合格产品太多,所以造成交期一误再误,某某公司的客户也因此取消订单,故某某公司也取消与某某之间投入加工的订单,因此某某目前仍有76026套产品的原材料未退还某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标题】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案号】(XXXX)民事判决字第XXX号【当事人】原告:XXX公司被告:XXX个人【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法院判决:1. 被告立即履行《买卖合同》;2. 被告支付原告合同价款及利息;3. 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案情摘要】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一批商品,并约定交货时间及付款方式。
然而,在约定的交货时间到来之后,被告未能交付货物并支付合同款项,导致原告损失严重,故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审理经过】一、原告陈述原告提交了合同、支付凭证、交货单等证据,并详细陈述了与被告的合同约定、履行情况以及双方协商解决纠纷的过程。
二、被告辩称被告对合同履行情况提出异议,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三、庭审过程法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论意见,并就争议焦点进行了审查和调查。
双方当事人均未请求开庭审理。
【判决结果】经本院审理查明:1.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合法、有效合同关系,并由双方均有履行义务;2. 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货物交付及支付合同款项的义务;3. 原告已就合同履行情况提供了相应的证据;4. 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有合理理由不能履行合同。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作出以下判决:1. 被告立即履行《买卖合同》,交付货物,并支付剩余合同价款;2. 被告支付原告合同价款及因违约造成的利息;3. 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审判长】:XXX【审判员】:XXX【人民陪审员】:XXX【日期】:XX年XX月XX日。
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某,男,身份证号码xx,住址为xx。
被告李某,女,身份证号码xx,住址为xx。
本案为张某诉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xx年xx月xx日收到原告张某提交的诉状及各种证据材料,于xx年xx月xx日立案审理。
本案已经开庭审理,并进行了财产调解。
事实经过原告张某诉称,2019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在xx市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原告支付货款150,000元人民币,被告将所售货物装运交付于原告。
但被告虚假交付货物,并无实质性交付,致使原告无法取得货物。
现原告要求被告退回货款150,000元及承担违约金和律师费。
被告李某答辩称,原告未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故被告未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
法院判决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了交易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以及支付货款的相关证据,证明交易已经完成,被告未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构成违约行为。
被告提出原告未支付货款的辩称,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加以支持。
故法院不予支持该项辩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退回货款1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0元及原告的律师费5,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李某退回货款150,000元;2.被告李某支付违约金50,000元;3.被告李某支付原告的律师费5,000元。
本案判决为终审裁定,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结论本案为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未能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构成违约行为,判决被告退回货款1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0元及原告的律师费5,000元。
该判决为终审裁定,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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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标题】原告梁荣生诉被告xxx天力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审理人员】唐榕【审理程序】一审【审结日期】 -03-17【审理机构】xxx省xxx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文书字号】( )西法民初字第330号xxx省xxx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西法民初字第330号原告梁荣生,男委托代理人吴黎明,xxx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xxx天力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xxx市西山区积善北路58号法定代表人付盛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华,系xxx天力锅炉有限公司工会主席,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梁荣生诉被告xxx天力锅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锅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榕于 3月15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荣生的委托代理人吴黎明、被告天力锅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玉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荣生诉称: 6月1日原告出售消音器给被告,被告虽承诺还款,但就是拖延不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
至 3月9日,原告才得到被告立下的一个书面字据,被告承诺支付货款16000元。
但被告仍拒不支付。
不得已,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只有聘请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本金16000元并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从 3月9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
2、被告赔偿原告为主张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元及交通费150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天力锅炉公司辩称:欠原告16000元是原告与被告合作的项目,当时原告还租用被告的场地,现原告还欠被告很多费用。
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归纳原、被告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被告是否拖欠原告货款16000元;2、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针对以上争议,原告提交下列证据证明:1、 3月9日被告出具的《文齐生及梁荣生与天力锅炉有限公司来往帐目汇总》,欲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16000元。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书
裁定人:XXXXX人民法院
案号:XXXXXXX号
原告:(甲方)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
被告:(乙方)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
审理经过
甲方与乙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XXX产品,并约定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价格等相关事项。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了合同金额,并要求履行交货义务。
然而,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履行交货义务,导致甲方遭受经济损失。
在经过协商未果后,甲方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庭审,审查了原、被告的诉讼请求、辩称意见、证据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作出以下判决:
判决如下
一、乙方应立即向甲方交付合同约定的XXX产品,且产品的质量、数量、种类应符合合同约定。
二、乙方应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共计XXX元(大写:人民币XXX元)。
三、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迟延交货期间由此产生的甲方合理的额外损失,共计XXX元(大写:人民币XXX元)。
四、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十二条的规定,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不得上诉。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模板
(××××)××法民初字第××号原告:×××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于××××年××月××日签订《××××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产品,总价款为××××元,支付方式为××××。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产品的义务。
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始终未予履行。
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2023范文免修改)
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背景买卖合同是商业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合同纠纷。
当双方无法自行解决争议时,需要依靠法律机构进行仲裁和判决。
本文档将描述一份针对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书,以便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指导。
案情概述本案的当事人为甲方(买方)和乙方(卖方)。
甲方和乙方于2022 年 1 月 1 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的商品,并约定了商品的品种、数量、价格、交付方式等具体内容。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并无法就如何解决纠纷达成一致意见。
因此,甲方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解决纠纷。
双方主张甲方主张甲方认为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供货,导致甲方无法按时交付商品给最终客户,从而造成了经济损失。
甲方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乙方主张乙方认为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导致乙方无法按时交付商品。
乙方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并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甲方和乙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存在争议。
法院经过权衡双方主张和相关证据后作出判决:1. 甲方应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并按时接收乙方供货的商品。
2. 乙方应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供货义务,并按时交付商品给甲方。
3. 若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应支付对方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4. 双方应在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互相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有违反判决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被告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1. 甲方应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并按时接收乙方供货的商品,以确保合同的正常履行。
2. 乙方应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并按时交付商品给甲方,以确保合同的正常履行。
3. 若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应支付对方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以补偿受害方的损失。
4. 双方应确保在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互相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被告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结语通过本次判决,法院就甲方和乙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做出了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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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字号】(年份)×法×民初×号【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被告】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概述】原告诉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告辩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实与理由】一、案件事实(一)原被告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如下:1. 买卖标的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买卖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交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 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诉称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二、双方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应当支付货款?2. 若被告应支付货款,支付金额及违约金如何计算?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四、判决理由(一)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支付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告诉称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故本院认为被告应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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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xxx县某和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xxx县柯东工业园区耶溪路旁。
法定代表人:潘某文。
被告:朱某龙。
原告xxx县某和纺织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朱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 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迪光独任审判,于 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xxx县某和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县某和纺织品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诸暨龙格服饰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布匹买卖关系, 6月7日,经双方对账,确认截止 6月7日,诸暨龙格服饰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562,625.82元,被告朱某龙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诺上述欠款由其支付。
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再次对账,双方确认原告收到被告货物抵充部分欠款,截止 12月23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51,491.32元。
嗣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款项。
现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朱某龙支付货款251,491.32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
被告朱某龙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xxx县某和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xxx县某和纺织品有限公司对账单原件一份,以证明该笔欠款原是由诸暨龙格服饰有限公司所欠,经对账后,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承诺由其承担
该笔货款的支付义务的事实;2、收条原件一份,以证明原告于 12月23日收到被告相关货物,用以抵充部分欠款,结算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51,491.32元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朱某龙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对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均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据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xxx县某和纺织品有限公司诉称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xxx县某和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诸暨龙格服饰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朱某龙作为诸暨龙格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自愿承诺由其支付,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朱某龙支付尚欠货款251,491.32元,并支付起诉之日起的逾期利息损失,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朱某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基本查清,依法应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某龙应支付原告xxx县某和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251,491.32元元,并支付自 12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72元,依法减半收取2,536元,由被告朱某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