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立法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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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硕士法理学冲刺必备论述题(二)

2020年法律硕士法理学冲刺必备论述题(二)

2020年法律硕士法理学冲刺必备论述题(二)6 ,论述法在执行公共事务管理方面的作用。

7、试述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杜会作用的主要表现。

8 、论法律制定的合宪性和法制统一性原则。

9 、试论述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

10 、试论法律体系的三大结构要素的区别。

参考答案6 、答: ( 1 )在阶级社会中。

法除了有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这个主要作用外。

还具有执行各种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所谓社会公共事务,是指与阶级统治作用相对来说的。

这些事务与阶级统治并无直接关系。

而在客观上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

( 2 )在各个阶级社会中,社会公共事务相关的法律性质、作用、范围不尽相同。

但总括起来,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维护人类基本的生活条件。

这些基本条件包括最低限度的公共治安。

绝绝大部分社会成员的人身安全、食品卫生、生态平衡、交通安全等。

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公共安全法、人权法规、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交通法都是为达这种目的而制定的。

其二。

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

包括确定生产管理的一般规则,确定各种交易行为的根本规范。

确定基本劳动条件等。

如产权法、合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

这些方面的法是为了减少生产和交换过程中的偶然性和任意性,提升确定性和连续性。

增加交易安全。

减少交易风险,降低交易成本。

提商生产和交换的效率。

其三。

组织社会化生产。

随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广泛使用。

生产的社会化水准越来越高。

以致壮会只有集中众多的资金、技术、劳力才能完成诸如水利,能源、交通、航天等社会公共事业的建设,国家通过法律对之实行组织,管理和实施,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必须。

其四,确定使用设备、执行工艺的技术规程,以及相关产品、劳务、质量要求的标准,以保证生产安全。

防止事故。

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这些领城中的法律规范往往包含了人类在自然交往的过程中,对各种人与自然关系的科学理解和经验总结,是技术规范的法律化。

其五,推动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

教育、科学和文化是关系一个民族乃至人类生死存亡的大事。

立法基本知识问答

立法基本知识问答

《立法基本知识问答》1.什么是立法权?立法权是相对于其它国家权力(如行政权、司法权)的一项基本国家权力,是指国家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权力。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的立法权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仅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因此,严格科学意义上的立法权就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权力。

2.我国的立法体制是怎样的?立法体制是指明确一国政权机关立法权限划分的体制。

我国的立法权在集中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的前提下,通过宪法授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授予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等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法规的权力,授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等等,构成了我国比较完整、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系统结构。

3.我国的立法体系是怎样的?立法体系以立法体制为基础,由各级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各类法律规范性文件而形成一个协调的统一整体。

根据我国的立法体制,参与我国立法体系建设的国家机关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等。

我国立法体系的构成要素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

4.我国立法应遵循哪些原则?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是:第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的。

第二,以宪法为依据,这是立法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人民利益的根本保证。

第三,地方立法的“不抵触”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四,贯彻民主精神,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

第五,坚持从实际出发的指导思想。

第六,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5.我国的立法程序是怎样的?立法程序是指立法机关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程序。

我国的立法体制

我国的立法体制

我国的立法体制一、立法体制概述•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基本制度,即一个国家哪些国家机关或人员有权制定、认可、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权限划分的制度。

当今世界各国的立法体制多种多样,从中央国家机关之间对立法权限的划分来看,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单一立法体制。

即立法权由一个专门的立法机关行使。

二是复合立法体制。

即立法权由议会和总统共同行使。

三是制衡立法体制。

即立法权原则上由立法机关行使,但政府首脑对立法有一定的制衡作用。

•从中央和地方对立法权限的划分来看,主要有三类:一是一级立法体制。

即立法权由中央统一行使,地方不享有立法权。

二是两级立法体制。

即立法权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行使。

三是一元两级立法体制。

即立法权主要掌握在中央,同时在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允许地方有一定的立法权。

二、关于我国的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各个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及其相互关系。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我国政治制度上的这一特点,反映在法制建设上,就是要坚持法制的统一;反映在立法体制上,就是实行一元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第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的立法权•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在划分立法权限时,首先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有立法权入手。

确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

•对于专属立法权范围的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立法,其他国家机关非经授权,不得行使。

立法法根据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实际情况,列举了只能有法律规定的十个方面的事项。

即:(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主要包括国家领土、国防、外交、国籍、国旗、国微和国歌等制度;(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即各级国家机关的产生方式,人员组成和工作职责等方面的内容,是国家政治体制的直接表现;•(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中国立法权限划分

中国立法权限划分

中国立法权限划分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立法成就举世瞩目。

但是,也应当看到,在中国的立法工作中,还存在着立法混乱、以立法谋私、借立法卸责扩权、重复立法、立法效率效益低下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有多方面的原因。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立法体制中立法权限划分较粗或者划分不当所致。

目前,立法权限划分问题已成为掣肘中国立法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依法治国需要而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为此,笔者想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就中国划分立法权限问题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本文所讨论的立法权限,是指一个主权国家中现行全部有关需要通过立法方式加以调整、控制和规范的事项的权力范围,即立法主体行使立法职权的权力限度和内容范围。

对立法权限进行划分,主要目的是为了科学而合理地决定立法事项的不同归属,既包括立法的实体性权力内容的分配,也包括其形式要件的确认和划分,确定哪些主体可以成为立法主体以及这些主体在立法权限体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它们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等。

现代政治和法治具有动态的和不断发展变化的特性,它们对立法既有稳定不变的要求,又有适时适量加以变更调整的要求。

从立法体制上对立法权限做出尽可能科学而切合实际的划分,就是这种要求的一个集中体现。

如何在既有的立法体制基础上对有关的立法权限重新划分,其实质是国家中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重新定位,是对权力格局的调整和权力背后的利益的重新分配。

现代宪政理论认为,倘若国家的立法权限划分不当,将产生以下不良后果:一是可能出现中央过分集权或者地方过分分权的状况,在多数情况下,无论出现哪一种状况,都会对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带来损害;二是可能造成政治体制结构失衡和政治权力行使失控,给管理造成混乱,阻碍社会进步,甚至引发社会动乱;三是对立法造成损害,出现立法无序,如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立法懈怠等以立法谋私的现象,导致法律体系的混乱和法律难以实施。

关于中国立法权限划分

关于中国立法权限划分

中国立法权限划分四(三)地方立法的“不抵触”和“不重复”原则实践中,地方立法涉及的领域和内容相当宽泛。

这是中国宪法和法律的立法规定不够科学、内容过于原则的必然结果。

按照现行立法规定,在中国目前的政治体制下,要从事项的内容上划定地方立法的权限是非常困难的。

因此,更可行的立法选择是,在规定中央专属立法权的同时,从形式要件的限制入手,对地方立法做出条件限制和程序要求。

关于地方立法的条件限制,比较普遍的观点是,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只要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就可以立法,即遵循“不抵触”原则。

实践证明,不抵触原则仍难保证地方立法的质量。

因为:其一,该原则并不能避免目前地方立法中普遍存在的大量“重复立法”。

其二,由于赋予地方立法权限以来,地方报送中央的法规无一件因“抵触”宪法、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而被撤销,此项原则在实践中已形同虚设。

而“按照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如果发生抵触,那就应依法撤销,否则,就意味着没有抵触”,“地方立法只要不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只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该怎么立就可以怎么立”。

显然,按照此类认识,地方立法权限的扩张应是理所当然和势所必然的。

其三,按照立法的严格解释主义,“不抵触”原则应当包括这样的含义:在中央未予立法的事项上,地方立法不得先行涉足。

因为“不抵触”隐含着要有中央法律为地方立法依据的前提,在这个前提下,地方立法不得先于中央。

如果按照这种解释,势必掣肘地方立法的手脚,脱离中国国情。

但如果做上述宽泛解释,又可能招致地方立法的权力扩张。

因此笔者主张,地方立法除了必须坚持“不抵触”原则外,还应当遵循“不重复”和“不越权”原则。

重复立法的现象是近年来中国地方立法的一大弊端,现已呈蔓延趋势,其浪费、低效的危害也日益显凸。

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之间、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由于在立法事项上有一些内容竞合,因而往往容易出现下位法部分或大量重复上位法内容的情况,严重者甚至在仅有30多个条文的一项地方性法规中只有一、两个条文不重复,而这一、两个条文却是对处罚的有关规定。

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

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
以地方 不仅 有 立法 权 , 且立 法 权 相 对较 大 。另 一 而
义。但它的规定存在局限性, 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中央和地 方立法工作 中出现的混乱和无序等现象。对于 中
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 '以其制约因素为切入点 , 应3 - 进而分析 目 立法规定和 立法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前 从而厘清我国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思路 和方法, 推动我 国的法治建设。
国下的权力 由地方或人 民保 留。联邦制国家

般采用这种理论 , 比如美 国。其成员在组成联邦
法权。这种状况伴随着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发生改
变。
时, 将一部分主权包括某些立法权交 由联邦中央行 使, 但联邦成员还保留其余主权包括某些立法权 , 所
纵 向立 法权 限 也不 同 。根 据地 方 主 义 的权 力 来 源 ,
行条例 的权力 , 但是从法律上讲 , 治条例只是民族 自
自治地方如何进行 自治 的基本法规 , 单行条例则是 解决民族特定问题 的单项法规。所 以, 不仅 民族区 域 自治地方以外的地 方没有任何立法权 , 即使是实 行 民族 区域 自治的地方 , 其立法权也有限l 。17 3 95 J 年宪法 , 甚至没有保 留民族区域 自治地方 的有 限立
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较粗或者划分不当所致 。 目前 , 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 问题 已成为掣肘 我 国立法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依法治国需要而
进 一 步发展 的瓶 颈 。

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制约因素
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是立法体制的核心
现代宪政理论认为 , 中央与地方立法权 限划分 不 当: 一是可能出现 中央过分集权或者地方过分分
律文件和认 叮各种 法律规 范的权 限进行划分 的制度 。包括纵 向的 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和横 向的权 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权限划分。

第三节中央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

第三节中央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

第三节中央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在立法权限的划分体制中,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通常是一国宪政制度中的重要内容,这种划分体制往往与国家结构形式的关系更为密切一些。

从现代世界各国的立法体制来看,不论是复合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都比较注重中央与地方立法权力的划分,并成为各国立法体制的核心内容。

这里仅探讨我国中央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的划分情况。

一、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力划分体制的产生与发展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力划分体制的产生与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4年宪法制定。

这个阶段是我国初步建立了中央与地方的两级立法体制。

根据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并规定在全国政协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是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制定并解释国家法律,颁布法令,并监督其执行;废除或修改政务院与国家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与命令;规定国家的施政方针。

在《共同纲领》中并没有规定行政机关的立法权。

但是在1949年12月16日和1950年1月6日政务院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政务院不是立法主体,但“有权颁布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

先后通过的各级地方政府组织通则中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地方立法的主体,即大行政区、省、市和县人民政府分别有权拟定与地方政务有关的暂行法令、条例以及单行法规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备案。

此外,根据1952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中央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法令所规定的范围内,依其自治权限,制定本自治地方的单行法规,呈报上两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备案。

立法制度

立法制度

立法制度在中国,立法是指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中国立法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国务院及其部门立法、一般地方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经济特区和特别行政区立法。

一、立法制度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立法制度是国家法制整体中前提性、基础性的组成部分。

没有好的立法制度,便难有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再好的执法、司法制度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实现法治或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便没有起码的条件。

立法制度的状况是国家法制状况的更直接、更明显的标志。

从结构的角度看,有没有健全的立法制度,直接反映出一国法制健全与否。

从民主的角度看,立法权是否属于人民,立法机关是否由民意产生,立法程序或立法过程是否民主、是否有透明度,都直接和明显地反映出一国法制的民主化程度。

从特色的角度看,立法机关所立之法在国家法的渊源体系中居于何种地位,其他国家机关对法的渊源的作用程度,是当今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各具特色的一个重要分野。

立法制度有成文和不成文两种形式。

成文立法制度是以法的形式确定的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准则。

不成文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实际上所须遵循但并没有以法的形式确定的各种准则。

一国立法制度成文化的程度与该国整个法制和法治的发达程度一般成正比。

现代立法制度主要是成文制度,许多国家不仅在宪法和宪法性法律中对立法制度作出规定,还有关于立法制度的专门立法。

现时中国立法制度处于走向完善的发展过程中,宪法对立法制度的有关方面作出了原则规定,新近通过实施的《立法法》对中国现行立法制度的有关方面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现代立法制度主要由下列制度所构成。

其一,关于立法体制的制度。

其二,关于立法主体的制度。

论我国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权限的配置

论我国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权限的配置

论我国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权限的配置摘要:现代社会中由于社会管理的日益复杂化,对于立法的技术性、专门性和细则性的要求不断提高,行政权逐步侵入到立法权所涉及的范围领域之内。

这一背景造成了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立法权限划分的问题。

关键词: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立法权限;配置一、立法权限的配置现状1.中央立法机关立法权限的相关规定根据《宪法》第58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宪法》第62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修改权、宪法实施监督权以及基本法律制定权。

第67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宪法实施监督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法律权、闭会期间的基本法律修改权、法律解释权、国际条约批准和废除权以及其他全国人大授予的职权。

2.中央行政机关立法权限的现行规定根据《宪法》、《国务院组织法》、《立法法》和全国人大有关授权立法的决定的规定,中央行政机关的立法权在我国也称为行政法规制定权和部门规章制定权,或简称为中央行政立法权。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权所涉及的范围主要包括: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宪法第89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立法事项;规定规章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从而将制定主体从《宪法》规定的“各部、委员会”增加到包括国务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在部门规章的制定事项范围上,《立法法》在第71条第2款限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即部门规章的制定性质是“执行性”,调整范围仅限于与执法有关的事项[1]140。

根据《立法法》第63、64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法规,范围涉及: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我国行政立法权限划分论文

我国行政立法权限划分论文

浅议我国行政立法权限的划分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5-314-02摘要我国的行政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在实践当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尤其在行政立法的权限划分方面。

经济特区的双重立法权问题又是其突出表现。

问题的解决应该以实用主义的态度寻求实践层面的最佳妥协。

关键词行政立法权限划分双重立法权一、我国行政立法的权限划分在我国,行政立法权限的划分包括:行政法规与法律立法权限的划分;行政法规与规章的权限划分,包括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的权限划分和行政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的权限划分;地方政府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权限划分;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的权限划分。

上述立法权限的划分,根据宪法、组织法、立法法的规定,其各自的立法权限边界规定的比较清楚,基本上可以做到有法可依。

(一)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的划分我国现行宪法和组织法关于法律与行政立法的权限划分原则是“根据”原则。

现行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可见,宪法对国务院的立法活动,是以“根据”为原则的。

对于此“根据”原则的理解,学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分歧很大,主要观点包括“依据说”、“授权说”、“职权广义说”和“职权狭义说”①。

从行政管理的实践来看,不能按照字面的意思去理解“根据”原则。

行政立法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即行制定的情况大量存在,即从实证的角度说明,行政立法可以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径行制定。

国务院可以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尚未制定法律的情况下制定行政法规。

而行政法规与法律之间的立法权限划分,应当遵循法律保留的原则。

《立法法》第8条规定了法律保留的范围,第56条规定了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范围。

(二)行政法规与规章的权限划分首先,对于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权限划分,我国宪法只有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规定二者之间的权限范围。

学界对此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包括“根据说”、“职权说”和“自主说”②。

在我国,尽管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辨析题

在我国,尽管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辨析题

我国立法权的辨析在我国,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立法权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

本文将对我国立法权的辨析进行探讨。

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5篇《我国立法权的辨析》,供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我国立法权的辨析》篇1一、立法权的概念立法权是指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

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之一。

在我国,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

二、全国人大的立法权全国人大作为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立法权是其最重要的职权之一。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宪法、基本法律和其他重要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与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其主要职责之一是行使立法权。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与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可以制定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和决定,如立法解释、法律实施细则等。

四、立法权的辨析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立法权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

在这个过程中,也有一些立法权的辨析需要我们认真思考。

例如:1. 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立法权和行政权是两个不同的国家权力,但是它们之间也有着密切的联系。

立法权负责制定法律,而行政权负责执行法律。

立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协调和配合,是保证国家法制正常运行的重要条件。

2. 立法权的集中和分散。

立法权的集中和分散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在一些国家,立法权集中于一院制议会;而在另一些国家,立法权则分散于两院制议会或多院制议会。

我国采取了一院制议会的形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中行使立法权。

3. 立法权的民主和效率。

立法权的民主和效率是两个重要的标准。

民主的立法权能够更好地代表人民的意志,而高效的立法权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

论我国立法权限划分

论我国立法权限划分
( 武汉大学 法学院 . 湖北 武汉 407 ) 3 0 2

要: 立法权限划分直接关 系到 国家法制体 系的统一 、中央与地方 、 方与地方之间关系的处理以及 法治建设的成 地
败。目前我 国立法冲突、 立法矛盾的不断升级暴露 出我 国立法权 限划分存在 的缺 陷, 因此, 我们 I须在 坚持立法权 限划 必
分基 本原则的基础上 , 不断探寻符合我 圆国情的划分方式 , 并且在 实际中不断加 以完善立法权 限划 分。 关键 词: 立法权 限划分 ; 立法冲突; 完善
中图分类号 : F 1 D 0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3 32 0 ) 1 0 3 10 8 9 (0 60 — 04—0 4


体而言 ,我国 18 年宪法将立法权 由全国人大扩 二 是享有 不 同性 质 、不同范 围 的立 法权 限 的立法 主 92 展到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及各省、自治区等地 体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相互关系。 立法权限通过立法方式对一个主权 国家中所 方 政府 。而 且随着 “ 授权立 法 ” 先行 立法 ” 和“ 的不 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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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第 l 06 期


天津市政 法管理干部 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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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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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 竺.
Ge e a . 7 n r lNO 8
论 我 国 立 法 权 限 划 分

则 立法 权 限划分是 法的问题最为严重。有一位学者将其概括为 “ 法 要求 , 构成立 法不 作为 。因此 , 位阶 越低 , 存在的问题越多、 越严重 ,立法活动中的混 国家立法的法律依据 , l ’ 0 合理的立法权限划分是立法 才 乱和无序状态给我 国立法工作提 出了更加迫切要 活动顺利进行的保证。只有立法权限划分恰当,

小议当代中国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及完善

小议当代中国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及完善

文章编号 :10 —59 2 0 0.0 00 0 02 2 (0 9)20 5 .5
引 言
立法权限, 是相关立法主体行使立法权的界限。 立法权


中 国现行 立法 权 限划 分及 其 国情根
据 概 述
在中国现行立法权限的划分中,最重要的立法权即国 专门行使。国家立法权在立法权限划分体制中处于统一领
主义市场经济, 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正在推进依法 法权集中在中央。 但是在不违背中央方针的条件下, 按照情 治国 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也面临一些消极的历史、 况和工作需要, 方可以搞章程、 同时 传 地 条例、 办法, 宪法并没有约 统因素的影响,例如,中国是世界上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 “ 束。 这就肯定了 ” 地方立法的必 要性。 但是, 事实上, 后的 此
历史文化传统、 经济发展、 族分布等国 民 情因素。 指: 上述各层级的立法及其所制定的 规范性法的文件, 和民 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 既不是单一的立法体制 , 也不是 族 自 治地方所制定的自治法规 ,经济特区所制定的规范性 复合的立法体制和分权制衡的立法体制, 是独具中国 特色 法的文件,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的文 的立法体制。“ 从立法权限划分的角度看, 它是中央统一领 件 , 在类别上存在差别又各具特色。
人的最大利益为归依, 反映在立法上就要立足全局, 由最高 院和地方几乎不享有立法权。94年宪法实行一段时间后, 15 在我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 M众多、 人 各地情况 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统一 事实证明,
领导全国立法。其三, 我国人 口众多、 幅员辽阔, 各地的经 千差万别的大国, 只有中央立法一个积极性, 地方没有立法 不利于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 , 不利于民主与法制 济、 文化和社会发展很不平衡, 统一的国家立法无法解决各 权, 地千差万别的各种问题,赋予地方一定的立法权有利于解 建设的发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3.0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草案)》的说明(2000年3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春生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草案)》的说明。

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法律。

我国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对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程序、法律解释等问题作了基本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对法律的制定程序又作了具体规定。

实践证明,这些规定是切实可行的。

自1979年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

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有些机关越权制定法规、规章;有些法规、规章同法律相抵触或者法规之间、规章之间、法规与规章之间存在着相互矛盾、冲突的现象;有些法规、规章的质量不高,存在着不顾国家整体利益而为部门、地方争局部利益的倾向。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也给执法造成某些混乱。

因此,需要制定立法法,对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制定作出统一规定,使之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从1993年下半年着手进行立法法的起草工作,多次召开各有关方面和法律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并两次将立法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中央有关机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广泛征求意见。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了立法法草案。

草案以宪法为依据,总结二十年来的立法经验,本着既要促进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又要提高工作效率;既要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又要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的指导思想,对立法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各自的权限范围、制定程序和适用规则等问题,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立法法修改之划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的建议

立法法修改之划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的建议

立法法修改之划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的建议作者:肖巧平来源:《人大研究》 2014年第7期针对一些法律规定比较原则、需要制定的配套法规和规章过多等问题,强调要科学严密设计法律规范,能具体就尽量具体,能明确就尽量明确,努力使制定和修改的法律立得住、行得通、切实管用。

肖巧平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立法法的修改被列在第一位。

而立法法的修改立法权限的划分又是重点[1]。

立法权的划分涉及多个方面、多个层次。

纵向上是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这其中包括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国务院与地方政府间的立法权限的划分。

横向上是人大与政府的权限划分,这既包括全国人大与国务院权限的划分,也包括地方人大与地方政府的权限划分。

内向上,存在着人大与人大常委会之间的权限划分。

本文仅就地方人大与常委会立法权限的划分谈些看法。

一、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划分的法律沿革1979 年7 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地方组织法,本法第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的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第二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的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以后地方组织法虽然进行了多次修改,但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与常委会立法权限的规定没有变化。

1982 年宪法第一百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可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从上可以清楚看到,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是将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与常委会的立法权捆绑在一起规定的,对两者的立法权限没有进行划分。

尽管地方组织法用了两个条文分别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与常委会的立法权,而且,在规定人大常委会立法权时,增加了一个“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要求,但实质上并没有划分两者的权限。

二分划限权法立国中

二分划限权法立国中

中国立法权限划分二二、中国划分立法权限的思路和方法就法律上的规定而言,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内容多有交叉、重合,或者含糊不清,导致地方与中央、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在一些事项上都认为自己拥有立法职权。

鉴于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于立法权限规定内容本身的混合不清,有人主张放弃划分立法权限的努力,认为这将是徒劳无功的,与其尝试进一步划分立法权限,不如维持现状,将注意力更多地投向立法程序。

笔者认为这种主张过于悲观。

尽管立法权限划分最根本的是政治体制的设计和改革问题,但在这个体制未做重大变更的前提下,从技术上对立法权限的某些方面做出更明晰的划分,不仅是应当的,而且是有可能做得到的。

从技术层面来看,中国宪法和法律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主要由三部分构成:立法主体、立法权限形式和立法权限内容。

在立法学上,立法主体是指拥有制定、认可、修改、补充、解释和废止法律(广义的法律)权力的机关(机构)。

由于各个立法主体的法律地位以及管辖区域、范围的不同,因而它们之间以层级或系列关系构成了一个相互关联的纵横交错的体系。

立法权限形式是指立法主体以何种方式行使立法职权及其结果的表现形式。

由于立法表现形式的不同,构成了以位阶关系组合的法律体系。

在中国,这个体系是由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构成。

如果仅从立法主体和立法形式上来区分各自的立法权限,相对来讲是比较容易的。

中国现行的立法权限体制主要就是由这两部分组成。

但是在实践中,这种划分并不能有效解决问题,因为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内容的立法权限划分。

立法权限划分的实在要求主要还应包括立法事项即立法内容的归属的确定。

显然,中国宪法和法律关于立法权限的内容划分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在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应当根据什么思路和按照什么方法来划分这两个方面的立法权限内容。

就划分思路而言,立法是实行中央集权制,还是地方“分权制”,或者中央与地方的“均权制”?划分方法是为划分思路服务的,国外已有比较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

一、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概念,是关于一个国家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项制度的总和,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

立法权的分类:国家立法:全国人大及常委政府立法地方立法:地方人大经济特区,较大市地方立法:政府,人大5个少数民族地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立法特别行政区立法授权立法立法原则: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立法的特征:(1)特定主体(2)立法权限(3)立法程序(4)立法技术法的特征:(1)阶级性(2)意志性(3)强制性(4)权利性我国立法程序(一)提出法律议案:1.向全国人大:两团(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两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两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两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审议法律议案(三)表决和通过法律法律案,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四)公布法律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过后凡是未经公布的,都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二、司法(一)司法的含义司法,又叫法的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主体:司法机关,即法院和检察院(二)司法的特点:书上是:专属性,程序性,专业性,权威性(1.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2.司法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3.司法活动要依法进行。

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从事司法活动必须要在法定权限内,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司法权正确、合法、及时地行使。

4.司法活动要有表明法律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这些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约束力,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三)司法的原则司法法治原则,司法平等原则,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司法公正原则三、法律方法: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思维,技巧法律方法包括: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一)法律解释概念广义概念:指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包括无效、非正式的解释)其解释主体为有权解释的国家机关和个人狭义的法律解释:有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法律的字义和目的所进行的解释。

五分划限权法立国中

五分划限权法立国中

中国立法权限划分五许多国家在消极限制“行政立法权”的同时,还规定政府享有向议会提出法案的权力。

这种权力的确认,使政府在议会立法中具有了更多的主动权,甚至是立法的支配权,行政机关绝不会因为“消极限制法”的采用而束缚了依法行政的手脚。

在议会通过的法律,其法案多数是由政府提出来的。

法国宪法第48条规定,在议会两院的议程中,应当按照政府所规定的次序,优先讨论政府所提出法案和经政府同意的法案。

在1961-1966年期间,政府提出的法案有81%获得通过,议员提出的法案只有4%获得通过;在全部获得通过的法案中,有93%的法案是由政府提出的。

1972年,政府向议会提出的法案94个,议会通过67个,通过率为71%;议员提出的法案794个,通过的有26个,通过率仅为3%.所以,尽管宪法规定了法国议会的崇高地位和议会立法的明确权限,但事实上,“如果第四共和国的政治机构是以国民议会为中心进行活动的话,那么,新的(第五共和国的)政治机构则是以总统为中心进行活动的。

议会的地位、权限被显著地削弱,而总统的地位和权限则明显地加强了。

” 此外,政府为执行其施政纲领,可以要求议会授权自己在一定期限内以法令的方式采取通常属于法律范围的措施。

法国宪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执行条例、自主条例、法令条例和紧急情况条例等四种条例,只有法令条例这种方式属于授权立法的立法形式。

其二,积极规定法,即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时可以或应当规定的事项,包括:1、依据宪法由国务院做出规定的事项;2、依据基本法律和法律由国务院做出规定的事项;3、根据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特别授权决定由国务院做出规定的事项;4、根据基本法律或法律的授权规定需要由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5、为具体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充分实现社会福利,需由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6、行政工作和行政业务管理的有关事项;7、其他需要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

同时,也应当对此项权力的行使做限制规定,具体可包括上述“消极限制法”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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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立法成就举世瞩目。

但是,也应当看到,在中国的立法工作中,还存在着立法混乱、以立法谋私、借立法卸责扩权、重复立法、立法效率效益低下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有多方面的原因。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立法体制中立法权限划分较粗或者划分不当所致。

目前,立法权限划分问题已成为掣肘中国立法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依法治国需要而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为此,笔者想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就中国划分立法权限问题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本文所讨论的立法权限,是指一个主权国家中现行全部有关需要通过立法方式加以调整、控制和规范的事项的权力范围,即立法主体行使立法职权的权力限度和内容范围。

对立法权限进行划分,主要目的是为了科学而合理地决定立法事项的不同归属,既包括立法的实体性权力内容的分配,也包括其形式要件的确认和划分,确定哪些主体可以成为立法主体以及这些主体在立法权限体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它们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位阶)等。

现代政治和法治具有动态的和不断发展变化的特性,它们对立法既有稳定不变的要求,又有适时适量加以变更调整的要求。

从立法体制上对立法权限做出尽可能科学而切合实际的划分,就是这种要求的一个集中体现。

如何在既有的立法体制基础上对有关的立法权限重新划分,其实质是国家中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重新定位,是对权力格局的调整和权力背后的利益的重新分配。

现代宪政理论认为,倘若国家的立法权限划分不当,将产生以下不良后果:一是可能出现中央过分集权或者地方过分分权的状况,在多数情况下,无论出现哪一种状况,都会对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带来损害;二是可能造成政治体制结构失衡和政治权力行使失控,给管理造成混乱,阻碍社会进步,甚至引发社会动乱;三是对立法造成损害,出现立法无序,如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立法懈怠等以立法谋私的现象,导致法律体系的混乱和法律难以实施。

因此,立法权限划分是一项敏感而细致的“切蛋糕”的政治和法治系统工程,必须慎之又慎。

一、中国立法权限划分的历史回顾与模式比较一个国家立法权限划分的历史,往往是这个国家政治变迁、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历史写照。

法国从第一共和国到第五共和国的几部宪法,都在立法权限划分部分打上了阶级关系变更的历史烙印。

瑞士历史上几次大的宪法修改和近年来正在进行的修宪运动,最重要和最敏感的也是联邦和州的权限划分问题。

尽管中国有自己的国情,但立法权限变更的过程仍反映了1949年以来共和国历史变迁和政治发展的轨迹。

新中国成立以后,伴随着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曲折发展,以及立法制度的变化,立法权限的划分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形成了三种既有历史联系又不尽相同的立法权限划分模式。

(一)第一个时期:分散立法模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1949年到1954年宪法的颁布,是中国实行分散立法模式的时期。

这一时期立法权力的行使具有多极化和分散化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从中央到地方的多级主体享有立法职权。

在中央一级,享有立法职权的主体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政务院。

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的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其享有的立法职权是:制定或者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制定或者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制定或者修改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依据共同纲领行使以下立法职权: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颁布法令并监督其执行;废除或者修改政务院发布的与国家的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批准或者废除或者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立的条约和协定。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政务院有权:颁布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有权废除或者修改各委、部、会、院、署、行和各级政府与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务院的决议、命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有权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议案。

在地方一级,行使地方立法职权的主体包括大行政区的人民政府,省的人民政府,直辖市、大
行政区辖市和省辖市的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根据1949年12月26日政务院制定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通则》的规定,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有权拟定与地方政务有关的暂行法令条例,报政务院批准或者备案。

根据1950年1月6日政务院制定的《省、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的规定,省人民政府有权拟定与本省政务有关的暂行法令条例,报主管大行政区人民政府转请政务院批准或者备案。

直辖市、大行政区辖市和省辖市的人民政府,有权拟定与本市政有关的暂行条例,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人民政府有权拟定与县政有关的单行法规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规定,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在中央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法令所规定的范围内,依其自治权限,可以制定本自治地方的单行法规,呈报上两级人民政府核准并报政务院备案。

1954年6月19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2次会议决定,撤销大行政区,大行政区一级的立法职权随之取消。

上述各项规定,是新中国初建时期实行立法分权模式的主要法律依据和制度安排。

这一时期之所以赋予众多主体以立法职权,形成分散立法的格局,主要原因:一是形势变更的需要。

新中国成立,百废待兴,革命和建设都需要秩序和规范,但由于彻底废除了国民党的伪法统,要依靠中央立法很快制定出能够满足和适应形势发展所需要的大量法律法令,是不可能的;二是此时期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完全基于当时新老解放区的情况差别悬殊而确立的。

对新解放的地区,不论其为省级或县级,都有必要给予立法规的权力,以便因地制宜地实行各项改革,建立民主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

”在这个时期,中国立法权限划分采取的是分散立法模式,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或多或少地享有立法职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部分或者全部事务依法行使立法职权来进行管理。

在这种立法模式下,提高了立法效率,从中央到地方的立法速度大大加快。

据统计,从1950―1953年,中央立法共435件,年均立法109件。

地方立法虽无全面的详细统计数字,但从浙江、内蒙古以及上海的立法情况却可见一斑。

浙江从1950―1953年,共制定暂行法令条例和单行法规653件,年均立法163件;内蒙古从1950―1954年,制定各种条例和规范性文件368件,年均立法73.5件;上海从1950―1954年9月,制定暂行法令条例和单行法规799件,年均立法15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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