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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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会计工作,发挥会计部门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核算、监督、反映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公司经营管理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会计工作由总经理进行总体领导和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直接领导,由财务部完成主要的会计核算、出纳工作。
第二条公司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收入与费用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采用借贷记帐法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条公司会计记帐以人民币为单位,元以下至角分。
第二章会计人员管理规定
第四条会计人员的主要工作是:
(一)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查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报帐及时。
(二)根据公司的经营特点和管理的需要,设置会计科目、帐户和会计报表。
(三)按照经济效益核算原则和资产保全的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公司决策层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参谋;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减少经营风险,使资产保值增值。
(四)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五条会计人员必须具备相当的会计专业知识,并持证上岗。
第六条会计人员必须具备实事求是、踏实认真的工作态度,据实对经济活动予以反映、监督。
第七条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员、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八条会计人员应当定期会同其他部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对财产金额在5000元以上,流动性大且容易毁损的财产要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九条会计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由会计员和财务部经理签名或盖章。
第十条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并及时向直接上级报告。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直接上级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及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手续时,由直接上级负责监交。
第三章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会计科目、帐户的设置和运用按《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并接合本公司经营管理特点制定,一经制定,不得任意更改或自行设置,如因业务需要新增科目时,须报主管财务副总经理批准。会计科目和帐户的设置,会计报表的设置同《企业会计制度》中的会计报表设置。
第十五条以记帐凭证作为记帐依据。
第十六条会计核算以财务软件为核算工具,以财务软件所设置的流程为核算程序;
(一)根据内部控制制度,系统管理员按岗位分配管理或操作权限;
(二)各岗位按分配的操作权限对财务软件中的相应模块进行操作和管理,不得盗用其他岗位的用户名和密码;
(三)各岗位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输入电脑,并打印记帐凭证;
(四)由系统管理员对记帐凭证进行审核,对错误的记帐凭证不作审核标记,由相应岗位的录入人员及时更正;
(五)根据审核后的记帐凭证过帐;
(六)各岗位可查询财务软件自动生成明细帐、记帐凭证汇总表、科目余额表、项目核算表、会计报表和财务软件提供的其他帐表,对各自岗位的会计业务进行核对;
(七)月终,打印会计报表。
第十七条会计记帐凭证输入规则:
(一)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经济业务内容,归集到相应的会计科目,会计科目代码和项目核算代码与会计科目和核算项目一一对应,做到使用会计科目和核算项目准确,金额计算无差错。
(二)经济业务内容发生的时间与记帐凭证一致。
(三)所附原始凭证的数量记录准确。
(四)摘要能反映会计科目的经济内容,并简明扼要,对一借多贷、一贷多借和多借多贷的记帐凭证,摘要不能千篇一律。
(五)会计分录的科目对应关系,原则上一种经济事项分别或汇总编一套分录,不得将不同内容的多种经济事项合并编制一套分录。
(六)输入的会计记帐凭证发生错误,用以下方法更正:
1、记帐前发现记帐凭证有错误,应先更正或重制记帐凭证。
2、记帐后发现记帐凭证中会计科目、借贷方向或金额错误时,先用红字填制一套与原用科目、借贷方向和金额相同的记帐凭证,以冲销原来的记录,然后重新填制正确的记帐凭证,一并录入。如果会计科目和借贷方向正确,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另行填制记帐凭证,增加或冲减相差的金额。更正后应在摘要中注明原记帐凭证的日期和号码以及更正的理由和依据。
(七)报出会计报表后发现记帐差错时,如不需要变更原来报表的,可以填制正确的记帐凭证,一并登记入帐。如果会计科目和借贷方向正确,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另行填制记帐凭证,增加或冲减相差的金额。更正后应在摘要中注明原记帐凭证的日期和号码,以及更正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八条结帐、对帐:
(一) 结帐即在一定的会计期间内结算各种帐簿记录。
1、在结帐时,首先应将本期内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录入电脑。
2、本期内所有的转帐业务,应编成记帐凭证录入电脑。
3、在全部业务录入电脑的基础上,才能结帐。
(二) 对帐是为了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1. 帐证核对:是指各种帐簿(总帐、明细分类帐以及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等)的记录与会计凭证(记帐凭证及其所附的原始凭证)的核对,这种核对主要是在日常编制凭证和录入电脑过程中进行。月终如果发现帐帐不符,就应回过头来对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进行核对,以保证帐证相符。
2. 帐帐核对每月一次,主要是总分类帐各帐户期末余额与各明细分类帐帐面余额相核对,现金、银行存款二级帐与出纳的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相核对,财务部各种财产物资明细类帐期末余额与其他部部门的保管帐、卡相核对等。
3. 帐实核对分两类:第一类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额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与开户银行对帐单相核对,要求每月核对一次;第二类各种财产物资明细分类帐帐面余额与财产物资实有数额相核对,各种往来帐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权债务单位的帐目核对等,要求每季核对一次。
第四章会计业务处理规定
第十九条公司会计业务的处理,除法令已有规定者外,均依本规定。
第二十条公司会计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一)原始凭证的核鉴;
(二)记帐凭证的编制、录入与审核;
(三)会计帐簿和会计报告的的生成与核对、检查;
(四)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
第二十一条会计业务的处理程序,应依本公司的会计核算基础规定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编制和录入记帐凭证;根据合法的记帐凭证,进行结帐,生成明细帐、科目汇总表和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