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价格调差类文件精编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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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方案

公路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方案

河南省XXXXX大桥及连接线工程材料价差调整方案(2016年-2020年)自2016年下半年以来,由于受到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和供给侧改革等政策因素的影响,水泥、钢材、沥青等主要材料的市场价格涨幅较为明显,成为当前影响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之一。

XXX公司根据省厅有关政策,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拟对相关施工单位进行材料差价调整,具体如下:一、调差范围XXX大桥及连接线工程参与材料价差调整的标段为:土建1-5标、房建1-2标、路面1标。

二、材料差价调整依据河南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13号厅务会议纪要》、《河南省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豫交【2011】42号)文件、合同工程量清单、施工图设计等进行价差调整。

三、调整方法(一)材差调整的范围(1)主体工程材料调差范围用于本项目主体工程中土建及路面工程的主要材料:钢筋、水泥、地材、沥青、燃油等;临时性工程、临时设施的材料消耗不纳入材料价差调整范围。

本项目调差的主要材料指《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JTG/T B06-02-2007)附录四表中的主要材料。

具体如下::1、钢材:代号111~143、代号182~183、代号191、代号263(水中);2、水泥:代号832-834;3、沥青:代号851、853;4、燃油:重油代号861、汽油代号862、柴油代号863;5、地材:中(粗)砂代号899、碎石代号951~971、生石灰代号891;片石代号931;(2)附属工程材料调差范围用于本项目附属工程中房建工程的主要材料:钢筋、商品混凝土、水泥、地材;临时性工程、临时设施的材料消耗不纳入材料价差调整范围。

调差的主要材料指《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JTG/T B06-02-2007)附录四表中的主要材料,具体如下:1、钢材:(钢筋)代号111~113;2、水泥:代号832-834;3、地材:碎石代号951~971、生石灰代号891;4、半成品:商品混凝土;5、砂浆不参与调差。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为加强材差调整管理工作,规范材差调整方法和程序、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依据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号《关于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人工费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一、材差调整管理的基本原则以“风险共担、实事求是、系统协调、有利工程”为原则、严格以工程合同计量为基础,依据湖南省交通厅造价管理站定期公布的材料预算价格,进行调差。

调差是对价差进行调整,不是对低价进行补偿。

调差主要是对在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合同段)在价格调整期间人工费、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沥青、油料等,根据每月实际市场平均价格与招标时(高速公路指开标前28天,其它项目指开标前20天)市场价格之差进行调整,涨价时予以增补费用,跌价时予以扣减费用。

价格调整期:2008年10月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2008年10月1日期以前开工在建的交通建设项目,合同中有材料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在2008年10月1日前完成的工程量,可继续按《关于对部分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湘交基建[2008]588)文规定进行材料差价调整,在2008年10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可参照指导性意见提出的调整范围及方法进行材料差价调整。

2008年10月1日以后开工的在建项目(或合同段)从开工之日起开始计算,计算期限至项目合同工期止。

原已按湘交基建字[2005]276号文件,湘交基建字[2007]276号文件和湘交基建字[2008]588号文件进行价差调整的项目,不再进行调差。

材差调整的种类:对用于永久性工程的主要材料:光圆钢筋、带肋钢筋、钢绞线、32.5R/42.5R水泥、碎石、路面碎石、砂、中粗砂、沥青、柴油、炸药/雷管予以调差。

对永久性结构钢材及预埋件(含型钢、钢板、锚垫板等)可以结合这次钢筋价格调整一半调整,其他临时设施及施工辅助设施所使用的钢材均不考虑调整。

杭建市〔2021〕198号(人工调差)

杭建市〔2021〕198号(人工调差)

杭建市〔2021〕198号(人工调差)关于杭州市人工、材料调差的2021年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21〕198号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杭州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21〕44号和杭财基〔2021〕21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21〕45号)实行以来,对推动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建设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动态调整和工程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我市目前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情况以及合同价款支付和结算方式各不相同,人工、材料等市场要素价格的波动趋势又各具特性,为适应新形势下工程实施阶段合同价风险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解决不同情形建设工程对人工、材料等费用因市场价格波动所导致的价差进行科学合理调整的需要,现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价格动态管理原则我市建设工程的价格动态管理实行定期发布、事先约定和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一)定期发布原则。

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测算和发布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等各类价格信息,及时反映本市市场价格水平的波动情况,对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信息进行动态管理,指导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二)事先约定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在招标文件和签定的施工合同中,按本指导意见精神,事先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人工、材料等要素价格调整的种类、风险承担范围、采用的价差结算调整方式、价差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比例。

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内,应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格不作调整;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以外,其风险幅度以外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差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三)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施工合同材料调差版本

施工合同材料调差版本

施工合同材料调差版本一、定义和解释1.1 合同:本合同是指双方为完成某项工程建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而签订的文件。

1.2 材料调差:由于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导致合同执行期间材料价格与合同签订期间材料价格发生差异,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行为。

1.3 合同签订期间:指合同签订时市场材料价格的时期。

1.4 合同执行期间: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市场材料价格的时期。

二、材料调差条款2.1 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材料调差条款进行价款调整。

2.2 材料调差计算:材料调差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为:材料调差费用 =(合同执行期间材料价格 - 合同签订期间材料价格)× 合同材料用量× 调差系数。

2.3 调差系数:调差系数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根据市场材料价格波动情况和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2.4 材料调差程序:(1)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双方应及时协商确定调差系数。

(2)合同一方应在合同执行期间内,向对方提出材料调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对方应在收到材料调差申请后14天内,对申请进行核实,确认调差费用。

(4)双方按照确认的调差费用进行价款调整。

2.5 材料价格上涨风险: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市场材料价格上涨,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材料调差条款进行价款调整。

2.6 材料价格下跌风险: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市场材料价格下跌,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材料调差条款进行价款调整。

三、其他条款3.1 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3.2 合同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3.3 合同一方认为对方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对方提出书面协商要求。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4 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材料价格调差类文件

材料价格调差类文件

材料价格调差类文件(总8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成都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成建价[2008]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建设工程价格风险分摊的通知各有关单位:近期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波动比较频繁,使发包人和承包人无法准确预测市场价格风险,导致工程计价的价格争议日益增多,部分在建工程项目已严重地影响到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

为了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理利益,确保建设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建立和谐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家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和国际工程施工招标风险分摊惯例,决定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计价中的价格风险分摊原则通知如下:一、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招标文件应按照国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的内容进行编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工程量增减或签证变更工程量不作调整等违反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条款。

二、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计价实行价格风险分摊原则。

招标工程项目在施工期内材料市场价格及价格政策文件规定有变化的,合同价款应予调整。

投标人承担自主报价低于投标时市场价格的风险和可调主要材料在双方约定幅度内以及其他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招标人承担从招标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至工程竣工期间政策变化及可调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在双方约定幅度以外的风险。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要按规定编制预算控制价,预算控制价应该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编制,招标人不得将按照规定编制的预算控制价“上浮”或“打折”后公布。

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控制价进行评审的,应将附有评审修改和调整等具体内容的预算控制价及经过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能继续招投标活动。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在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

人工、材料调差文件

人工、材料调差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杭州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08〕44号和杭财基〔2008〕21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08〕45号)实行以来,对推动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建设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动态调整和工程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我市目前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情况以及合同价款支付和结算方式各不相同,人工、材料等市场要素价格的波动趋势又各具特性,为适应新形势下工程实施阶段合同价风险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解决不同情形建设工程对人工、材料等费用因市场价格波动所导致的价差进行科学合理调整的需要,现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价格动态管理原则我市建设工程的价格动态管理实行定期发布、事先约定和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一)定期发布原则。

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测算和发布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等各类价格信息,及时反映本市市场价格水平的波动情况,对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信息进行动态管理,指导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二)事先约定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在招标文件和签定的施工合同中,按本指导意见精神,事先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人工、材料等要素价格调整的种类、风险承担范围、采用的价差结算调整方式、价差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比例。

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内,应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格不作调整;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以外,其风险幅度以外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差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三)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要素变化,应界定双方责任后按以下原则处理:1、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发包人结算时扣回价差。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为加强材差调整管理工作,规范材差调整方法和程序、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依据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号《关于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人工费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一、材差调整管理的基本原则以“风险共担、实事求是、系统协调、有利工程”为原则、严格以工程合同计量为基础,依据湖南省交通厅造价管理站定期公布的材料预算价格,进行调差。

调差是对价差进行调整,不是对低价进行补偿。

调差主要是对在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合同段)在价格调整期间人工费、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沥青、油料等,根据每月实际市场平均价格与招标时(高速公路指开标前28天,其它项目指开标前20天)市场价格之差进行调整,涨价时予以增补费用,跌价时予以扣减费用。

价格调整期:2008年10月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2008年10月1日期以前开工在建的交通建设项目,合同中有材料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在2008年10月1日前完成的工程量,可继续按《关于对部分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湘交基建[2008]588)文规定进行材料差价调整,在2008年10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可参照指导性意见提出的调整范围及方法进行材料差价调整。

2008年10月1日以后开工的在建项目(或合同段)从开工之日起开始计算,计算期限至项目合同工期止。

原已按湘交基建字[2005]276号文件,湘交基建字[2007]276号文件和湘交基建字[2008]588号文件进行价差调整的项目,不再进行调差。

材差调整的种类:对用于永久性工程的主要材料:光圆钢筋、带肋钢筋、钢绞线、32.5R/42.5R水泥、碎石、路面碎石、砂、中粗砂、沥青、柴油、炸药/雷管予以调差。

对永久性结构钢材及预埋件(含型钢、钢板、锚垫板等)可以结合这次钢筋价格调整一半调整,其他临时设施及施工辅助设施所使用的钢材均不考虑调整。

材料差价的调整的规范

材料差价的调整的规范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稳定我市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无锡建设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锡建价[2008]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锡建价[2008]5号无锡市建设局文件锡建价[2008]5号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单位: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明确有关操作办法,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的工程,合同中未约定主要材料调差办法的,按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及时调整,主要材料差价按施工期加权平均指导价减去基准期(招标时)指导价,造价管理部门未发布指导价的主要材料差价按施工期间的加权平均市场价减去基准期市场价计算。

二、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当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或5%)以内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当上涨或下降幅度超出10%(或5%)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计取,以《无锡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基准期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调差计算公式:材料差价=施工期加权平均指导价-基准期指导价*[1±10%(或5%)]发承包双方可按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规定的主要材料的划分办法,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

材料调差【范本模板】

材料调差【范本模板】

一、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必须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由于工程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

二、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计价中的材料价格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以下内容:1.工程中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其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

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主要建筑材料的种类、名称等,例如钢筋、型材、商品砼、预拌砂浆、水泥、黄砂、碎石、砌块、混凝土制品、电线、电缆、沥青、石材、铝合金型材、玻璃、各类管材、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碎石等。

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应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5%以上的各类材料为主要建筑材料,5%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材料.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3。

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4.主要建筑材料数量的取定.三、签订固定价格合同的建设工程在施工期间内,因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材料价格风险调整计算方法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如下办法进行结算。

1.主要建筑材料费用占单位工程费用的比值a确定方法:a=【单位工程某类别建筑材料工程总数量(包括变更调整数量)×中标单价/单位工程结算总造价(不含人工、材料风险价差部分)】×100%。

当a值〉5%时,该建筑材料为主要建筑材料,当a值≤5%,该建筑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

2.承包人应承担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跌风险幅度b应为5%: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建设工程,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跌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5%以内(含5%)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材料价格调差类文件

材料价格调差类文件

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成都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成建价[2008]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建设工程价格风险分摊的通知各有关单位:近期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波动比较频繁,使发包人和承包人无法准确预测市场价格风险,导致工程计价的价格争议日益增多,部分在建工程项目已严重地影响到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

为了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理利益,确保建设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建立和谐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家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和国际工程施工招标风险分摊惯例,决定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计价中的价格风险分摊原则通知如下:一、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招标文件应按照国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的内容进行编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工程量增减或签证变更工程量不作调整等违反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条款。

二、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计价实行价格风险分摊原则。

招标工程项目在施工期内材料市场价格及价格政策文件规定有变化的,合同价款应予调整。

投标人承担自主报价低于投标时市场价格的风险和可调主要材料在双方约定幅度内以及其他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招标人承担从招标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至工程竣工期间政策变化及可调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在双方约定幅度以外的风险。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要按规定编制预算控制价,预算控制价应该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编制,招标人不得将按照规定编制的预算控制价“上浮”或“打折”后公布。

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控制价进行评审的,应将附有评审修改和调整等具体内容的预算控制价及经过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能继续招投标活动。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在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

2011(198)号人工、材料调差文件

2011(198)号人工、材料调差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各有关单位:《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08〕44号和杭财基〔2008〕21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08〕45号)实行以来,对推动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建设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动态调整和工程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我市目前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情况以及合同价款支付和结算方式各不相同,人工、材料等市场要素价格的波动趋势又各具特性,为适应新形势下工程实施阶段合同价风险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解决不同情形建设工程对人工、材料等费用因市场价格波动所导致的价差进行科学合理调整的需要,现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价格动态管理原则我市建设工程的价格动态管理实行定期发布、事先约定和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一)定期发布原则。

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测算和发布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等各类价格信息,及时反映本市市场价格水平的波动情况,对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信息进行动态管理,指导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二)事先约定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在招标文件和签定的施工合同中,按本指导意见精神,事先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人工、材料等要素价格调整的种类、风险承担范围、采用的价差结算调整方式、价差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比例。

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内,应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格不作调整;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以外,其风险幅度以外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差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三)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要素变化,应界定双方责任后按以下原则处理:1、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发包人结算时扣回价差。

材料价差调整方法.doc

材料价差调整方法.doc

材料价差调整方法某种材料单价价差=该种材料实际价格(或加权平均价格)-定额中的该种材料价格注:工程材料实际价格的确定①参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发布的全部材料信息价格②建设单位指定或施工单位采购经建设单位认可,由材料供应部门提供的实际价格某种材料加权平均价=ΣXi×Ji÷ΣXi(i=1到n)式中Xi——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数量Ji——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价格某种材料价差调整额=该种材料在工程中合计耗用量×材料单价价差按实调差的优点是补差准确,计算合理,实事求是。

由于建筑工程材料存在品种多、渠道广、规格全、数量大的特点,若全部采用抽量调差,则费时费力,繁琐复杂。

2.综合系数调差法:此法是直接采用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算的综合调差系数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为:某种材料调差系数=Σ×K1(各种材料价差)K2式中:K1——各种材料费占工程材料的比重K2——各类工程材料占直接费的比重单位工程材料价差调整金额=综合价差系数×预算定额直接费综合系数调差法的优点是操作简便,快速易行。

但这种方法过于依赖造价管理部门对综合系数的测量工作。

实际中,常常会因项目选取的代表性,材料品种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短期价格波动的关系导致工程造价计算误差。

3.按实调整与综合系数相结合。

据统计,在材料费中三材价值占68%左右,而数目众多的地方材料及其它材料仅占材料费32%.而事实上,对子目中分布面广的材料全面抽量,也无必要。

在有些地方,根据数理统计的A、B、C分类法原理,抓住主要矛盾,对A类材料重点控制,对B、C类材料作次要处理,即对三材或主材(即A类材料)进行抽量调整,其他材料(即B、C类材料)用辅材系数进行调整,从而克服了以上两种方法的缺点,有效地提高工程造价准确性,将预算编制人员从繁琐的工作中解放出来。

4.价格指数调整法:它是按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当期建筑材料价格或价差指数逐一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方法。

工程材料价差调整要素与方法

工程材料价差调整要素与方法

工程材料价差调整要素与方法[摘要]建筑工程材料费对工程造价有重大影响,价差调整是关系到业主和承包商切身利益的一个关键问题。

本文从分析工程材料价差调整要素入手,详细阐述了票证法、公式法和简易指标法应用技巧与范围。

[关键词]工程材料价差;调整;方法1 材料价差调整要素1.1 材料调差范围工程材料具有门类复杂、来源不一且数目较大的特点。

这就使得怎样规范材料价格差异的调整范围成为工作的重点之一。

虽然当前不少招投标的文件内会写有材料调差的内容,但并没有对其进行详尽的规范,这样容易导致双方都不能够很好地履行合同。

例如在文件中的某一条款规定在执行期间,水泥与钢材和石灰价格变动超过一成,对超过部分调整,但一年调整一次,其他的材料不进行调整,材料的价格按照当地的指导价格为标准,但这样规定较容易使合同双方对合同的理解不同而产生歧义。

第一,需要调整的材料类别。

我们就以对钢材的价格调整为例,业主认为钢材价格差异的调整只需要I级、Ⅱ级钢筋、预应力粗钢筋、钢板、钢管,可是承包商认为除此之外还应当包含纹管钢带、钢绞线群锚和垫板等。

对范围没有进行详尽的规定让双方容易发生纠纷甚至诉诸法律来解决。

第二,工程范围。

业主坚持只对构成永久性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材料调差,而承包商则认为合同未明确,应该包括永久性实体工程和临时工程的材料消耗量。

双方对此争议非常激烈,后经调解和协商,双方就此事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增加对波纹管钢带、铸铁管和铸铁件调差;临时工程所用钢材,同意只对本工程新购买的且按定额摊销消耗量调差,其他一概不予调差。

第三,需要调整工程范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业主通常认为价格差异的调整仅仅应该是永久实体工程所需要的材料,但承包商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会倾向于将临时工程的材料也包含在其中,这样让双方的误解加深,直接影响对合同的日后履行。

1.2 风险幅度风险幅度是指业主和承包商各自应承担的材料价格涨跌风险比例大小。

目前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幅度基本上在10%左右,这种统一的风险幅度虽便于调差,但不尽合理,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材料不同,其价格也相差甚远,若采用相同风险幅度,会因基准价格不同而导致承担的风险价差也相差很大。

施工合同范本施工材料调差

施工合同范本施工材料调差

施工合同范本(施工材料调差)甲方(以下简称“业主”):乙方(以下简称“施工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施工的工程项目进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1.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1.3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1.4 工程总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元。

二、合同工期2.1 开工日期:____年__月__日。

2.2 竣工日期:____年__月__日。

三、材料调差条款3.1 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具体调差方式如下:(1)合同签订之日至工程开工前,如遇材料价格变动,按乙方采购材料的实际成本与合同约定价格的差额进行调整;(2)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前,如遇材料价格变动,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调差金额:调差金额 =(实际材料价格 - 合同约定价格)× 实际使用量3.2 材料价格信息的来源为:____________(请填写材料价格信息来源,如“市场报价”、“甲方提供的材料价格信息”等)。

3.3 乙方应在每次采购材料前,将材料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等信息报甲方备案,甲方有权对乙方采购的材料进行审核。

3.4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调差申请后____个工作日内,核实乙方提交的调差金额,并将核实结果通知乙方。

3.5 调差金额的支付方式:____________(请填写支付方式,如“在下一个工程进度款中支付”、“竣工结算时支付”等)。

四、其他条款4.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进度和安全生产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4.2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时支付工程款项。

4.3 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建筑材料价差调整方法

建筑材料价差调整方法

浅谈建筑材料价差调整方法改革开发以来,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及计价方式,发生了多次变化。

在我国实行了多年的社会主义商品计划经济为主体的经济模式,逐步过渡到以计划指导为主并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双轨制”价格体系,随着市场经济价格体制的建立,在新的经济模式指导下,工程经济在工程造价计算方式还没有完全实行“量价分离”以施工企业自主报价之前,各时期材料价格的变化必然会带来工程造价的直接变化。

因此,如何合理地调整建筑工程的材料价差,实行建筑材料价格动态管理,对最终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将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建筑工程材料价差产生的原因及因素在计划经济年代,一切主要材料都将由国家统一规定价格的统销,其它材料将由有关部门主导经营。

国家实施统一规定价格,工程建设有统一的计价方式,价格稳定、持久,工程造价计算准确、不变。

“双执制”价格体系是在国家指令价格及国家因素指导下,部分材料价格开始走向市场,价格开始出现浮动,但三大材(钢材、木材、水泥)仍在国家最高限价中未能挣脱出来,工程结算中材料价差开始显现出来。

今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材料价差调整更加凸显出来。

众所周知,现行工程造价的确定,是根据定额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以工程量及套用相应定额子目基价的积汇总形成工程直接费用。

定额子目基价(即预算价)由人工、材料、机械及其它直接费等部分组成。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如果以工程直接费为100%,构成直接费的人工费占20%,材料占70%~75%左右,机械费占5%左右,由此而论,材料价格取定的高、低将会直接引起工程建设费用的高、低。

事实上,在实际施工时使用的价格,是不会静止不动的,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建筑材料将会随着国家政策调整因素、地区差异、时间差异、供求关系等的状况的变化而处于经常的波动状态之中,无论价格是上涨或下落,其波动是经常的、绝对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产生材料价差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点:1.国家政策因素。

国家政策、法规的改变将会对市场产生巨大的影响。

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为加强高速公路材差调整管理工作,规范材差调整方法和程序,确保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工期和投资,依据江苏省交通厅苏交质〔2008〕38号《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由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建设管理的宁杭二期、宁靖盐盐城北段、宁宿徐盱眙南段和2007年及之后开工建设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且自2007年4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

一、材差调整管理的基本原则以“风险共担、实事求是、系统协调、有利工程”为原则,严格以工程合同计量为基础,依据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公布的调差材料价格,实事求是地反映材料价格涨落的基本规律,合理地调整合同中的材料正负差价。

二、材差调整管理的职责分工1、材差调整工作的管理遵循分级负责、分工协作、互相监督、共同把关的原则,宁杭二期、宁靖盐盐城北段、宁宿徐盱眙南段实行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高指”)与驻地监理组三级管理;连临、江海、徐济等项目实行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与总监办三级管理。

2、业主为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省高指副总指挥行使业主职权。

省高指项目管理部、计划处、招标处,为省高指材差调整管理的职能部门。

(1)省高指项目管理部作为各项目工程实施管理部门,负责材差调整材料工程数量和依据省交通厅质监站和省高指公布的材料价格测算材差金额的审核管理;(2)省高指计划处负责统一制定省高指材差调整实施细则;(3)省高指招标处负责省交通厅质监站公布的材料价格以外的材料价格的调查与公布工作。

3、市高指(项目办)负责相应职责范围内的日常材差调整管理工作,督促驻地监理组(总监办)和承包人及时如实上报工程计量,按照本细则规定认真审核调差工程数量以及材差调整金额。

浅谈建筑材料价差调整方法

浅谈建筑材料价差调整方法
工程技术
浅谈建筑材料价差调整地产 开发 有限 责任 公司 ! 新疆 石河 子 832000 $
[摘
要] 随着 市 场经 济 价 格体 制 的建 立 ! 在 新 的经 济 模式 指 导 下! 工程 经 济 在工 程 造 价 计算 方 式 还没 有 完 全 实行 ( 量 价分
B + C 分 类 法原 理 ! 抓 住 主要 矛 盾! 对 A 类材 料 重点 控 制! 对 B+ C 类 材 料作 次 要处 理 ! 即 对 三材 或 主材 , 即 A 类 材 料 $ 进 行抽 量
调 整 ! 其 他 材 料 , 即 B + C 类 材 料$ 用 辅 材 系 数进 行 调 整 ! 从 而 克 服 了以 上 两种 方 法的 缺 点 ! 有 效地 提 高 工程 造 价准 确 性 ! 将 预 算 编制 人员 从繁 琐的 工作 中解 放出 来*
直 接费等 部分 组成" 在建设 工程项 目中 ! 如果 工程 直接 费为
100% ! 构成 直 接 费 的人 工 费 占 20% ! 材 料 占 70% !75% 左 右 !
机 械 费 占 5% 左 右 ! 由 此 而论 ! 材 料价 格 取 定 的高 % 低 将会 直 接 引 起工 程建 设费 用的 高% 低" 事实 上! 在 实际 施工 时使 用 的价 格 ! 是 不 会静 止 不动 的 ! 特 别 是在 市 场 经济 条 件下 各 种建 筑 材 料将 会 随 着 国家 政 策调 整 因素 % 地区 差 异 % 时 间差 异 % 供 求 关 系 等的 状 况 的 变 化而 处 于 经 常 的 波动 状 态 之 中 ! 无 论价 格 是 上 涨 或 下 落 ! 其 波 动是 经 常的 % 绝对 的 ! 不 以 人的 意 志 为转 移 " 产 生 材 料价 差 的 主要 因素 有以 下几 点&

谈材料调差1

谈材料调差1

谈谈材料调差近年来,物价步步高升,材料上涨飞快, 施工项目材料尤其是钢材、水泥等物资价格一路飙升,导致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的过程中无法预测的材料风险增加,招标文件中对材料调差的要求就成为项目前期考虑投标风险的重要方向之一;由于材料费用在建筑安装费用所占的比重较大,在目前盛行的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固定单价施工合同中,是否进行材料调差和如何进行材料调差成为项目掌控材料价差,降低项目材料风险的重要手段;由于材料价格变动大,项目施工周期长,种类多等多种原因导致材料调差在项目竣工审计的时候成为审计工作的一项重点。

我个人对材料调差的理解是这样的:1、投标报价对材料调差的影响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励,项目中标难度加大,在投标报价的过程中,为使报价更有竞争力,往往投标报价人员会对施工全预算进行下浮,由于调整投标报价下浮的时间仓促,调整定额的消耗量是下浮报价最快最直接的方式,如果整体对定额系数进行下浮就会给项目施工期间的材料调差工作造成障碍,其理由如下:对定额系数整体系数的下浮其本质就是对工程直接费的工、料、机的定额消耗下浮,其中“料”的下浮直接影响到工程整个材料消耗量的降低,可能会影响到材料调差的数量。

虽然定额下浮的目的是为了降低标价争取中标,在工程审计中,经验丰富的审计人员会认为该公司的投标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该公司已经承诺在材料调差方面只对承诺数量内的材料数量进行调差。

审计人员利用这一点大做文章,以减少调差数量。

投标报价中采用合理准确的材料单价进行报价也将影响材料调差。

在材料调差过程中,会出现材料基准价和材料投标价2个名词,理论上材料基准价和材料投标价的值是相等的,但实际投标中会出现材料投标价和材料基准价不一致的情况。

此时,运用好这2个名词可能会为项目投标报价以及后期的材料调差工作带来好处。

首先要熟读招标文件中相关的材料调差条款,理解材料调差对调差基准价格的选取。

现以彭山项目为例加以说明:彭山项目投标报价中的一级钢筋为3700元/吨,投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的材料调差基准价为2008年6月四川省交通厅造价信息站公布的基准价3300元/吨,项目在调差的过程中就利用此条不平衡报价以合同中明确的较低基准价为调差基数进行调差,最终增加了调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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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价格调差类文件精
编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件
成都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
成建价[2008]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建设工程
价格风险分摊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期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波动比较频繁,使发包人和承包人无法准确预测市场价格风险,导致工程计价的价格争议日益增多,部分在建工程项目已严重地影响到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

为了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理利益,确保建设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建立和谐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家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和国际工程施工招标风险分摊惯例,决定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计价中的价格风险分摊原则通知如下:
一、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招标文件应按照国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的内容进行编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工程量增减或签证变更工程量不作调整等违反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条款。

二、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计价实行价格风险分摊原则。

招标工程项目在施工期内材料市场价格及价格政策文件规定有变化的,合同价款应予调整。

投标人承担自主报价低于投标时市场价格的风险和可调主要材料在双方约定幅度内以及其他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的风
险;招标人承担从招标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至工程竣工期间政策变化及可调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在双方约定幅度以外的风险。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要按规定编制预算控制价,预算控制价应该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编制,招标人不得将按照规定编制的预算控制价“上浮”或“打折”后公布。

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控制价进行评审的,应将附有评审修改和调整等具体内容的预算控制价及经过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能继续招投标活动。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在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

五、招标人应该在公布招标项目预算控制价的同时公布编制该项目预算控制价所取定人工费标准和可调主要材料单价。

所取定人工费标准作为调整人工费差额的依据;所取定可调主要材料单价作为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调差的基准价。

六、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对拟建工程的可调主要材料(详见附件)只约定风险幅度,可调主要材料的风险幅度值在0——5%以内取定。

招标人可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将附件所列材料之外的某一种或几种材料列为可调材料,并在5%以内约定风险幅度值。

七、实行价格风险分摊后的调价原则
1、人工费调价原则
从招标工程招标基准日到工程竣工期间政策人工费标准有调整的,调整人工费差额。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人工费低于或等于招标基准日人工费规定标准(基准人工费)的,按施工期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标准减招标期基准人工费调差;投标报价中人工费高于招标期基准人工费的,调整施工期人工费与投标报价人工费之差。

2、主要材料价格调价原则
从招标工程招标基准日到工程竣工期间,可调材料市场价格波动与基准价相比在约定风险幅度值内的,材料价格不调整。

可调材料市场价格上涨超过基准价约定风险幅度的,调整超过约定风险幅度以上的价差(如报价高于基准价的,高于部分应作扣除,最多扣到不调为止);可调材料市场价格下跌超过基准价约定风险幅度的,调整超过约定风险幅度以外的价差(如报价低于基准价的,低于部分应作扣除,最多扣到不调为止)。

3、机械费及其他费用调价原则
从招标工程招标基准日到工程竣工期间,工程造价管理或有关部门对机械设备使用费及其他费用调整的,按照其规定进行调整。

八、在建工程在施工期内涉及价格调整的,按照执行调价期内所完成的工作量计算。

九、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在施工招标文件备案时,备案机构应查看对主要材料的价格风险约定内容,如与有关规定相违背的应令其整改。

拒不改正的不能办理招标文件备案。

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发现施工合同对主要材料的价格风险约定内容与有关规定相违背的应要求发承包双方整改,未整改的施工合同不能备案。

十一、本通知自二00八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成都市建设工程可调价主要材料表
二00八年二月一日
成都市建设工程可调价主要材料表
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
材料价格调价的通知
成建价[2007]19号
各有关单位:
今年8月以来,受国际油价和原材料价格上涨及国家环保总局关闭小水泥厂的影响,我市部分建筑材料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这是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测的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

目前多数工程在调价问题上出现分歧,已严重影响了在建工程的施工建设,为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的材料价格调整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从2007年8月1日起,将钢材(含钢材制品)、水泥及其制品、商品混凝土、砖、砂、石、汽油柴油增补列入单调范围。

二、对单调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实行分摊原则。

增补的单调材料价格波动,以招标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为基准价,与施工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相比,波动幅度在5%以内的,原单价不调整;波动幅度在5%以上的,按施工期信息价调整超过招标期信息价5%以上的部分。

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上没有的单调材料品种,以承、发包双方核定的市场价格按上述原则调整。

三、原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已按相关文件规定约定单调材料品种(含上述材料)且有明确的风险分摊比例的,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四、在建工程跨执行时间的可按完成工程量分段计算。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站反映。

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材料价格风险处理意见的通知
川建价发〔2008〕2号
四川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材料价格风险
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近期以来,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已超出了市场预期,影响了部分工程建设,对如何处理此问题反映较多。

针对这一情况,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经研究并请示建设厅同意,决定对建设工程施工中材料价格变化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凡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幅度或约定不具体的,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的价格发生变化的应允许调整。

具体调整范围和方式、方法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原则调整:
以投标(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时《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为基准价,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时,材料价格与基准价相比,对钢材和水泥价格超过3%的部分按实调整,对其他材料价格超过5%的部分按实调整;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下跌,材料价格与基准价相比,对钢材和水泥价格低于3%的部分按实调整,对其他材料价格低于5%的部分按实调整。

《四川工程造价信息》中未发布材料价格信息的材料由发、承包双方通过市场调查协商确定基准价。

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申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

二、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办理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二○○八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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