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毕业设计-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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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都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而我国的诚实信用原则仍然停留在民法这一私法领域,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中没有规定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不得不说是我国民诉立法的一大缺憾。

虽然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中加强了当事人对抗的色彩,注重了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保护,但是由于诉讼诚信的缺失,当事人滥用其诉讼权利的现象日益严重,为此,诉讼理论界不少有识之士开始对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展开了有益探讨。作者在本文中也将对民事诉讼中应否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为大家在这个领域的探讨提供一些参考。

目录

摘要 (1)

1. 诚实信用原则的概述 (1)

1.1.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 (1)

1.2.立法规定 (1)

2. 民事诉讼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争议 (2)

2.1.否定说 (2)

2.1.1.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严格的界定标准 (2)

2.1.2.将实体法的基本原则适用于程序法是不妥的 (2)

2.2.支持说 (3)

2.2.1.有利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衔接互补 (3)

2.2.2.有利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顺利进行 (3)

2.2.3.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公德建设 (4)

2.3.笔者的观点 (4)

2.3.1.民事诉讼法主要为处理私法领域的纠纷而设立 (4)

2.3.2.自由裁量权不是受到扩大而是限制 (4)

2.3.3.背信弃义是违反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 (4)

2.3.4.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应当明确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 (5)

3. 将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中设想 (5)

3.1.在审前阶段的适用 (5)

3.2.在庭审阶段的适用 (6)

3.2.1.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制约 (6)

3.2.2.诚实信用原则对法院的制约 (7)

3.2.3.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制约 (8)

3.3.在执行阶段的适用 (8)

3.4.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后果 (9)

结语 (11)

注释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5)

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摘要:作为民事实体法基本原则之一的诚实信用原则,逐渐在民事诉讼领域立足和发展,并为许多国家民事诉讼法所采纳。但是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中没有规定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文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进行相关分析认为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与民事实体法有效的衔接,有利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顺利进行,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公德建设。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

1. 诚实信用原则的概述

1.1.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它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遵循公正、诚实和善意的原则。这个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行为意义上的诚实信用;二是实质意义上的诚实信用。行为意义上的诚实信用,是指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实施诉讼行为时(包括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时所为的行为),以及法官为履行国家审判权在实施审判行为时,必须在主观上诚实、善意。实质意义上的诚实信用,是指法院、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维持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即维持实质上的公正与衡平[1]。

1.2.立法规定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民商事法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法》的第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等等,这一系列的规定,其本意都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让我们看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领域的巨大作用。

可以这样说,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在民、商法领域的体现,这种体现使得诚实信用原则成为私法领域的最高准则。在民事信用原则,无论在理论还是实务界都已基本达成共识。但这一原则是否也适用于民事诉讼法,作为指导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诉讼法学界却一直未能统一认识。形成了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

2. 民事诉讼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争议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实体法中普遍适用的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加以确立是否妥当,或者说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否可以在民事诉讼中加以适用或者类推适用,在我国,学者对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问有激烈的争论,并形成两种观点:

2.1.否定说

2.1.1.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严格的界定标准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较为模糊的道德尺度,并且不同的个人、群体对其认识的标准又不尽相同,处理日益繁杂的民事诉讼程序应客观地适用明确的法律标准,严格遵循具体的程序规范,否则,以一个本来就不太确定的尺度来衡量诉讼活动中人们的行为势必造成诉讼秩序的混乱,也使得诉讼法失去其作为程序法的意义。再者说由于目前我国的公民不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引人诚实信用原则也不会导致该原则的高效适用。

2.1.2.将实体法的基本原则适用于程序法是不妥的

程诚实信用原则是为弥补实体法之不足,只是在法律和双方契约无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官为平衡双方当事人之利益所适用的一项原则;而且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也并不是构建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只不过是以为了获得有利于自己的裁判为目的的争斗关系。基于此,诚实信用原则仅是在实体法领域内的一个法律概念,将其引入诉讼法领域是不妥当的[2]。

2.1.

3.目前我国将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硬软件均不具备

在“硬件条件”上,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需要成熟的立法技术、相对灵活的司法体制以及高素质的法官阶层;在“软件基础”上,则需要有悠久的法治传统、发达的诉讼文化以及公民自主自律的诉讼意识,而这些前提在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中并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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