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排放标准
江苏省排放标准DB32_1072_2007
.DB32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ischarge Standard of Main Wate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 Key Industries of Taihu Area2007-07-08发布2008-01-01实施XX省环境保护厅发布XX省质量技术监视局目次目次II前言II1 围12 规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要求25 监测26 标准实施监视3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控制太湖水体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安康,促进沿湖地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标准化法》、《生态省建立纲要》和《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考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2004《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
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那么第1局部: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那么》和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那么第2局部:标准中规性技术要素的规定方法》编制。
本标准附录A为规性附录。
本标准由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环境监测中心、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于2007年7月8日首次发布,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固定式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江苏省)DB32 3967-2021
固定式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定式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运行管理、监测和达标判定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辖区内固定式燃气轮机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与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以天然气为燃料、单机输出功率10MW以上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以及区域型冷热电(或热电)分布式能源供应系统中的固定式燃气轮机。
本标准不适用于航空和舰船上的动力燃气轮机,以及应急移动式燃气轮机发电机组。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4669空气质量氨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17820天然气GB/T37124进入天然气长输管道的气体质量要求DL/T1916便携式烟气逃逸氨测量系统技术要求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533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2040火电厂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范JJG968烟气分析仪检定规程SN/T2491进出口液化天然气质量评价标准3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燃气轮机gas turbine由压气机、燃烧室、燃气透平及控制系统和辅助设备组成,将空气过滤压缩后与天然气混燃加热、送入透平中膨胀做功,把一部分热能转变为机械能的旋转原动机。
江苏省 DB32 939-2006 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939—2006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Provincial discharge standard of main water pollutantsfor chemical industry2006-05-26发布2006-07-26实施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加强江苏省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化学工业企业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及《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苏政复[2003]29号)要求,规定了25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本标准主要参考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3458—2001《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199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19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南京大学环境学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工业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化学工业企业重点控制的25种水污染物排放的最高浓度限值,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国家相应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江苏省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江苏省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6-05-26发布 2006-07-26实施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加强江苏省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化学工业企业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及《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苏政复[2003]29号)要求,规定了25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本标准主要参考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3458—2001《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199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19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南京大学环境学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工业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化学工业企业重点控制的25种水污染物排放的最高浓度限值,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国家相应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6920—1986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66—1987 水质总铬的测定GB/T 7467—19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酸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8—1987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 7481—1987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 7485—1987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7486—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GB/T 7488–1987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5GB/T 7490—1987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11859—1989 水质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光度法GB/T 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19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03—1989 水质色度的测定GB/T 11907—1989 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T 11912—1989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13458—2001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4204—1993 水质烷基汞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 15580—19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19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6488—1996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T 16489—1996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 18871—200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HJ/T 58—2000 水质铍的测定铬菁R分光光度法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苏政复[2003]29号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综合排放江苏地标 )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_江苏省地方标准
表 2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2008 年 1 月 1 日之后建设的)
序号
类别
化学需氧量 (COD)
氨氮
总氮
1
城镇污水处理厂Ⅰ、Ⅱ,mg/L
50
5(8)
15
注: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表 3 太湖地区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2007-07-08 发布
2008-01-01 实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32/1072-2007
目次
目 次............................................................................................................................................................... II 前 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要求................................................................................................................................................................... 2 5 监测................................................................................................................................................................... 2 6 标准实施监督................................................................................................................................................... 3
江苏省文件 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
ICS:13.040.40Z60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3151—2016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chemical industry2017-01-10发布2017-02-01实施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目次前言.................................................................................................................................................................... I I 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排放控制要求 (4)5监测要求 (6)6实施与监督 (9)附录A(规范性附录)确定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10)附录B(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11)附录C(资料性附录)企业建立VOCs排放和控制台账的基本要求 (12)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控制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促进化学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监测及监督实施要求。
本标准是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未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或地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或本省另行发布的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应执行其相关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综合排放江苏地标 )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_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ischarge Standard of Main Wate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 Key Industries of Taihu Area2007-07-08发布2008-01-01实施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目次 (II)前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要求 (2)5 监测 (2)6 标准实施监督 (3)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控制太湖水体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沿湖地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考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2004《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
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的规定方法》编制。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南京大学负责起草。
(综合排放江苏地标 )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_江苏省地方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控制太湖水体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沿湖地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特制定本标准。
150
2
造纸工业
商品浆造纸企业
吨纸最高允许排水量,m3/t纸
12
废纸造纸企业
吨纸最高允许排水量,m3/t纸
15
3
钢铁工业
焦化:吨焦耗新鲜水量,m3/t焦
2.5
钢铁联合企业:吨钢最高允许排水量,m3/t钢
2
4
电镀工业
平方米镀件最高允许排水量,m3/m2镀件
0.2
5
食品制造工业
味精工业
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m3/t产品
4.2.5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4.3其他规定
4.3.1同一排放口(除城镇污水处理厂Ⅰ、Ⅱ以外)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废水,且每种废水的排放标准又不相同时,其混合废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
4.3.2表3和表4中废纸造纸企业不包括生产中低档瓦楞原纸、纱管原纸的企业。以废纸生产中低档瓦楞原纸、纱管原纸的造纸企业应达到废水零排放要求。
150
啤酒工业
废水产生量,m3/kL
4.5
注:1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量不设允许排水量限值。
2 化学工业涉及的门类较多、产品复杂,有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的,允许排水量限值执行清洁生产标准中一级标准(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没有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的,仍执行国家相应标准规定。
江苏排放标准DB32-1072-2007
江苏省排放标准DB32-1072-2007————————————————————————————————作者:————————————————————————————————日期: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1072-2007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ischarge Standard of Main Wate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 Key Industries of Taihu Area2007-07-08发布2008-01-01实施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目次 (II)前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要求 (2)5 监测 (2)6 标准实施监督 (3)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控制太湖水体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沿湖地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考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2004《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
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的规定方法》编制。
江苏省污水排放标准
江苏省污水排放标准前言江苏省污水排放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控制太湖水体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沿湖地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考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2004《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
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的规定方法》编制。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南京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于2007年7月8日首次发布,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味精工业及啤酒工业的4种水污染物最高排放浓度限值及最高允许排水量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味精工业及啤酒工业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江苏省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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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加强江苏省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化学工业企业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及《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苏政复[2003]29号)要求,规定了25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本标准主要参考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3458—2001《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199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19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南京大学环境学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精品文档你我共享品文档你我共享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工业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化学工业企业重点控制的25种水污染物排放的最高浓度限值,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国家相应标准。
3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3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江苏省地方标准《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于3月1日起开始施行。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工业企业及化工集中区废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工业企业及化工集中区废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其他水污染物指标,执行现行相应标准。
详情如下: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工业企业及化工集中区废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工业企业及化工集中区废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其他水污染物指标,执行现行相应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HJ 592 水质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597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01 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HJ 602 水质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03 水质钡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20 水质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HJ 621 水质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636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7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39 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8 水质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液液萃取/固相萃取-气相色谱法HJ 665 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6 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7 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68 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70 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71 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73 水质钒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76 水质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液液萃取/气相色谱法HJ 686 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HJ 694 水质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HJ 697 水质丙烯酰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700 水质65 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15 水质多氯联苯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16 水质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06 水质丙烯腈和丙烯醛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HJ 810 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22 水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28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江苏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江苏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江苏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一、一般污染物1.二氧化氮(NO2):每立方米定期浓度不得超过50μg/m3,年均浓度不得超过40μg/m3;2.二氧化硫(SO2):每立方米定期浓度不得超过80μg/m3,年均浓度不得超过50μg/m3;3.烟尘(PM10):每立方米定期浓度不得超过100μg/m3,年均浓度不得超过50μg/m3;4.臭氧(O3):每立方米8小时平均浓度不得超过160μg/m3;5.一氧化碳(CO):每立方米8小时平均浓度不得超过30mg/m3;6.硫化氢(H2S):每立方米1小时平均浓度不得超过20μg/m3。
二、重金属1. 铅:每立方米定期浓度不得超过0.30mg/m3;2. 镉:每立方米定期浓度不得超过0.20mg/m3;3. 锌:每立方米定期浓度不得超过0.50mg/m3;4. 铬:每立方米定期浓度不得超过0.30mg/m3;5. 金属总量:每立方米定期浓度不得超过5.00mg/m3;三、有机物1. 部分有机污染物:每立方米定期浓度不得超过0.25mg/m3;2.有机气态污染物(TOC):每立方米定期浓度不得超过10.0mg/m3。
江苏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标准》等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护大气环境质量的污染物标准体系,以保护人民健康和全面健康生态环境。
根据相关标准,江苏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一般污染物、重金属和有机物等。
其中一般污染物包括二氧化氮(NO2)、二氧化硫(SO2)、烟尘(PM10)、臭氧(O3)、一氧化碳(CO)、硫化氢(H2S)等;重金属主要有铅、镉、锌、铬等,定期浓度不得超过相关标准;有机物一般分为部分有机污染物和有机气态污染物,定期浓度也不得超过标准。
此外,还有一些不易直接检测的大气污染物,如氨、氟化物、氯化物、硫酸根等,这些物质也是需要在江苏省控制范围内的,以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保护江苏省大气环境质量。
DB32_ 3728-2020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20版)
ICS 13.040.40Z 60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DB 32/3728—2019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ndustrial furnace and kiln2020-01-06发布2020-02-01实施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3)6 达标判定 (6)7 实施与监督 (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炉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工业炉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国家或江苏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工业炉窑另有规定的,按相应标准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重量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538 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46 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7 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 657 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84 固定污染源废气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777 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3 术语和定义DB 32/3728—2019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DB323151-2016江苏省地方标准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323151-2016江苏省地⽅标准化学⼯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CC附录C(资料性附录)企业建⽴VOCs排放和控制台账的基本要求C.1所有含VOCs的物料需建⽴完整的购买、使⽤记录,记录中必须包含物料的名称、VOCs、含量、物料进出量、计量单位、作业时间以及记录⼈等。
C.2含有VOCs物料使⽤的统计年报应该包括上年库存、本年度购⼊总量、本年度销售产品总量、本年度库存总量、产品和物料的VOCs含量、VOCs排放量(随废溶剂、废弃物、废⽔或其他⽅式输出⽣产⼯艺的量)、污染物控制设施处理效率、排放监测等数据。
C.3记录含VOCs物料的存储⽅式、存储场所。
如果存储⽅式是储罐,则应该记录储罐的周转次数(按照年⽤量除以储罐额定容量计算)。
C.4针对末端污染物控制设施的操作参数,除每⽇记录进出⼝风量外,还应该保留以下记录:(1)洗涤吸收装置,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记录各洗涤槽洗涤循环⽔量、pH值、废⽔排放流量。
(2)冷凝装置,应每⽉记录冷凝液量及每⽇记录冷凝排⽓出⼝温度。
(3)吸附装置,应记录吸附剂种类、更换/再⽣周期、更换量,并每⽇记录操作温度。
(4)热⼒燃烧装置,应每⽇记录燃烧温度和烟⽓停留时间。
(5)催化燃烧装置,应记录催化剂种类、催化剂床更换⽇期,并每⽇记录催化剂床进、出⼝⽓体温度和停留时间。
(6)⽣物处理装置,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以确保该设施的状态适合⽣物⽣长代谢,并每⽇记录处理⽓体风量、进⼝温度及出⼝相对湿度。
(7)其他污染物控制设施,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记录主要操作参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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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
DB32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
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ischarge Standard of Main Wate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 Key Industries of Taihu Area
2007-07-08发布2008-01-01实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次
目次 (II)
前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要求 (2)
5 监测 (2)
6 标准实施监督 (3)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控制太湖水体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沿湖地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考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2004《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
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的规定方法》编制。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南京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于2007年7月8日首次发布,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Ⅲ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味精工业及啤酒工业的4种水污染物最高排放浓度限值及最高允许排水量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味精工业及啤酒工业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现行相应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定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544-2001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7478-1987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9-1987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 12997-1991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 12999-1991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 13456-19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431-2004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821-2005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DB32/670-2004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2/939-2006 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太湖地区Taihu area
太湖地区包括无锡、常州、苏州市辖区,南京市溧水县、高淳县,镇江市丹阳市、句容市。
3.2
重点工业行业key industries
重点工业行业包括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食品制造工业(味精工业和啤酒工业)。
3.3
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城镇污水处理厂Ⅰ: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小于5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Ⅱ: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大于50%(含50%)但小于8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Ⅲ: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大于80%(含8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3.4
造纸企业paper industry
商品浆造纸企业:以可直接造纸的成品浆为主要原料的造纸企业。
废纸造纸企业:以废纸为主要原料的造纸企业。
4 要求
4.1凡排入太湖地区水体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食品制造工业(味精工业和啤酒工业)的废水,执行本标准。
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食品制造工业(味精工业和啤酒工业)的废水,仍执行现行相应标准。
4.2 标准值
4.2.1 200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Ⅰ和城镇污水处理厂Ⅱ,执行表1的规定。
4.2.2 2008年1月1日之后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Ⅰ、Ⅱ,执行表2的规定。
4.2.3 城镇污水处理厂Ⅲ按照接纳工业废水的性质,执行相应的标准。
4.2.4 太湖地区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食品制造工业(味精工业和啤酒工业)排放的废水,执行表3和表4的规定。
4.2.5 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4.3 其他规定
4.3.1 同一排放口(除城镇污水处理厂Ⅰ、Ⅱ以外)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废水,且每种废水的排放标准又不相同时,其混合废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
4.3.2 表3和表4中废纸造纸企业不包括生产中低档瓦楞原纸、纱管原纸的企业。
以废纸生产中低档瓦楞原纸、纱管原纸的造纸企业应达到废水零排放要求。
4.3.3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18871-2002的规定。
5 监测
5.1 采样点
采样点设在企业废水排放口,在排放口应设置排放口标志、经计量检验合格的废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污水比例采样装置。
5.2 采样频率
5.2.1 常规性监测的采样频率按生产周期确定。
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 的,每4h采样一次。
其它污水采样:24h不少于两次。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常规性监测的采样频率按GB18918-2002的规定执行。
5.2.2 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采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一次浓度计。
5.3 样品采集和保存
5.3.1 样品采集应符合GB12997的规定。
5.3.2 样品保存应符合GB12999的规定。
5.4 统计
企业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5.5 分析方法
各项目分析方法执行表5规定。
6 标准实施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本标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6.3 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表1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混合污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A.1关于排放单位在同一个排污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污水,且每种工业污水中同一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可采用如下方法计算混合排放时该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C混合)。
………………………………………(A1)
式中:
C混合——混合污水某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C i ——不同工业污水某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Q i——不同工业的最高允许排水量,m3/t(产品);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工业,其最高允许排水量由地方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Y i——分别为某种工业产品产量(t/d,以月平均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