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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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对国际贸易的意义(英文论文)

国际商法对国际贸易的意义(英文论文)

国际商法对国际贸易的意义摘要:国际商法是在国际商业社会领域内,调整跨国境的贸易活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和深化,世界各国之间的联系和交往日益频繁,作为调整国家间经济交往的国际商法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

文章通过阐述国际商法的内涵、起源及作用,分析了学习国际商法的必要性,并紧密结合国际商业社会的现实深入探寻其对发展国际贸易的重要性,这对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际商法;国际贸易;必要性;意义经济全球化是全球化进程中最主要也是最具动感的部分。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发展使得全球范围内的国际贸易活动空前活跃。

商业活动本身固有的扩张性、同一性与世界性以及国际商事关系的快速发展,要求贸易活动中尽量减少或消除各国法律的歧异,避免法律冲突,以便交易的顺利进行。

但是,各国法律规则的不统一,不仅增加了国际商事往来的不确定性,使商人在交易中缺乏预见性和安全感,而且还造成了交易成本的增加和效率的显著降低。

因此,作为在世界范围内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国际商法顺应而生并得到了较大发展。

一、国际商法的涵义及特征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是调整跨越国界或区域的商事组织之间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活动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商业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和国家对贸易活动进行管理的公法规范。

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样,国际贸易法主要表现为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家或国家集团的立法、规章。

国际商法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普遍性2、调整对象的广泛性3、法律规范的多样性等特点二、国际商法的起源和发展第一,从国际商法的产生看,国际商法从一开始就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的。

它最初所调整的商事关系就不是一国国内商人之间的商事关系,而是跨国界的、不同国家商人之间的国际商事关系。

其调整范围已由原来的商事交易范围扩大到贸易管理规范,从性质上已不再限于私法;由货物买卖扩大到技术贸易、服务贸易。

国际商法教学的思考论文

国际商法教学的思考论文

国际商法教学的思考论文国际商法教学的思考论文【摘要】国际商法是应用型本科高校国际贸易专业的专业必修课,其教学存在着学生法律基础知识薄弱,教师单向讲授的传统教学模式,中文为主的教学语言环境,实践教学环节较为薄弱等问题。

湘南学院国际贸易专业优化课程内容体系,多种教学方法并举,积极推进高质量双语教学,加强改进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改革经验值得借鉴。

【关键词】应用型本科;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一、引言应用型本科,是面向区域经济社会,以学科为依托,以应用型专业教育为基础,以社会人才需求为导向,以培养知识、能力和素质全面而协调发展,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高级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定位的本科高等院校。

国际商法是应用型本科高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专业必修课,它以国际商事组织法、代理法、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票据法、产品责任法以及国际商事仲裁法等法律制度为主要研究内容,具有内容繁杂、多学科交叉、涉外性与实践性强的特点,是培养国际贸易专业本科学生涉外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法律技能的主要课程。

然而,圄于应用型本科国际贸易专业学生的法学基本概念和法律基础较薄弱等原因,该课程实际教学中应用型导向未得到充分体现,教学效果欠佳等现实不容忽视。

研究如何改进国际商法课程教学,突出应用型本科教学特色,是应用型本科国际贸易专业学科建设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应用型本科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教学存在的问题(一)学生法律基础知识薄弱,难以适应内容繁杂的国际商法学习通过查阅地方性本科院校国际贸易专业培养方案,大多数高校该专业开设国际商法课程前,并未开设专门的经济类法学课程,只在大一或大二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一课程中稍有接触,仅有少部分学校另外开设了经济法等先修课程,且大多仅作为选修课。

以湘南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国际贸易专业为例,该专业第6学期开设了国际商法,此前学生仅在第3学期学习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

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尤其是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法律原则异同,国际公约与惯例、国内法的关系及适用性等法学基本理论和概念缺乏了解,客观上造成了学生产生畏难情绪,难以适应内容繁杂的国际商法课程学习。

国际商法期末论文

国际商法期末论文

国际商法期末考核浅析缔约过失责任学院:商学院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学号:姓名:时间:摘要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 年提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缔约相对人受有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过错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它们之间有明显的区别。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责任类型;界限目录一、前言 (4)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概述 (4)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5)四、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类型 (6)五、缔约过失责任与相关责任的界限 (7)(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7)(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7)六、案例分析 (8)七、结语 (9)参考文献 (10)一、前言在传统的合同法中,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仅仅存续于合同的成立与履行完毕这一段时间。

如果合同关系尚不存在或未成立,就无所谓违约责任可言。

因此,在合同因一方当事人缔约时的过失不成立或无效时,如何保护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就成为违约责任不能解决的问题。

缔约过失责任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难题而产生的。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概述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民事责任制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缔约过失责任(Culpa in Contrahendo)理论是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Rudolf Von Jhering)最早提出。

1861 年,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学报年报》第四卷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开始了缔约过失责任在理论上的深入探讨。

他认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须善尽必要的注意。

国际商法论文-国际商法中关于违约的救济措施

国际商法论文-国际商法中关于违约的救济措施

国际商法中关于违约的救济措施违约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上的违约是指当事人的任何与合同不符的行为;狭义上,违约则是指当事人无合法理由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义务行为。

救济方法是指一个人的合法权利被他人侵害时,法律上给予受损害一方的补偿方法。

各国法律均规定,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另一方当事人有权采取相应的救济方法。

纵观各国法律,其法律规定的基本救济方法可概括为五大类:损害赔偿、实际履行、禁令、解除合同和行使法定或约定的担保权。

一、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到的损失。

各国法律均认为损害赔偿是一种比较重要的救济方法。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它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救济方法。

1.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才有权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的主张,提出损害赔偿的主张有无基本的前提条件,此问题涉及到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

对此,各国法律有着不同的规定:(1)大陆法认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必须要有损害的事实。

此条主要基于如果根本没有发生损害,就不存在赔偿的问题。

至于发生损害的事实,则一般须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出据证明。

②必须有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

这是大陆法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和前提条件。

③损害发生的原因与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于债务人应予负责的原因造成的。

(2)英美法不同于大陆法。

根据英美法的解释,只要一方违约,违约金的“赔偿”性表现在对损失的补偿上,如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法定的损害赔偿。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就有关赔偿范围作出规定,发生违约时,当事人只能依据法律规定来计算或确定损害赔偿的金额。

各国法律对损害赔偿的范围都有较明确的规定:①《德国民法典》认为,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所失利益两个方面。

国际商法论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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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论文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国际商法》课程论文2014-2015学年第1学期题目:国际商法案例分析与研究学生姓名:苟超学号: 2院部:经济管理学院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班级:一班任课教师:朱勇国际商法案例分析摘要:当今经济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任一国家经济的发展都离不开国际市场,都或多或少的受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

而对于《国际商法》这门课程的学习,则加深了我作为国贸专业学生对国际上商业间的有关法律的了解。

从本学期开设的这门课程中,除了对商事法律有了些初略的了解,也开始较深刻的意识到国际商法对于国际贸易的现实的指导和规范意义。

从这门课程中我第一次较系统的和正式的接触到国际商法这个概念及其相关内容,下面我主要借助国际贸易中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一些典型案例,结合所学的课本知识,对其进行简单的分析,对中国企业走出去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国际贸易,跨国企业正文:我主要找了以下几个近年来发生的典型的国际商事业务案例,先描述案例内容,再结合法院的审判结果对其分析,最后结合课本知识得出一些启示。

案例一:欧盟对中国光伏企业实行反倾销1、案情: 2012年9月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接受欧洲光伏产业联盟的反倾销调查申请,对中国光伏电池发起反倾销调查。

德国Solar美国分公司联合其他6家生产商于2011年10月19日向美国商务部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贸易申诉,要求对我国出口美国太阳能电池板的75家相关企业展开“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一个月后,美国商务部宣布立案并正式进入调查,这是美国针对我国清洁能源产品展开的首个“双反”调查。

2、判决分析:由于种种原因,美国商务部“双反”初裁结果迟迟没有公布。

直到2012年3月19日,美国商务部初步裁定我国太阳能光伏产品存在政府不公平的2.9%~4.73%的出口补贴,决定向我国产太阳能电池和太阳能板初步加征5%以下(最高4.73%、最低 2.9%)的反补贴税。

国际商法对国际贸易的意义(英文论文)

国际商法对国际贸易的意义(英文论文)

国际商法对国际贸易的意义(英文论文)国际商法对国际贸易的意义摘要:国际商法是在国际商业社会领域内,调整跨国境的贸易活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和深化,世界各国之间的联系和交往日益频繁,作为调整国家间经济交往的国际商法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

文章通过阐述国际商法的内涵、起源及作用,分析了学习国际商法的必要性,并紧密结合国际商业社会的现实深入探寻其对发展国际贸易的重要性,这对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际商法;国际贸易;必要性;意义经济全球化是全球化进程中最主要也是最具动感的部分。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发展使得全球范围内的国际贸易活动空前活跃。

商业活动本身固有的扩张性、同一性与世界性以及国际商事关系的快速发展,要求贸易活动中尽量减少或消除各国法律的歧异,避免法律冲突,以便交易的顺利进行。

但是,各国法律规则的不统一,不仅增加了国际商事往来的不确定性,使商人在交易中缺乏预见性和安全感,而且还造成了交易成本的增加和效率的显著降低。

因此,作为在世界范围内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国际商法顺应而生并得到了较大发展。

一、国际商法的涵义及特征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是调整跨越国界或区域的商事组织之间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活动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商业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和国家对贸易活动进行管理的公法规范。

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样,国际贸易法主要表现为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家或国家集团的立法、规章。

国际商法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普遍性2、调整对象的广泛性3、法律规范的多样性等特点二、国际商法的起源和发展第一,从国际商法的产生看,国际商法从一开始就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的。

它最初所调整的商事关系就不是一国国内商人之间的商事关系,而是跨国界的、不同国家商人之间的国际商事关系。

其调整范围已由原来的商事交易范围扩大到贸易管理规范,从性质上已不再限于私法;由货物买卖扩大到技术贸易、服务贸易。

浅谈国际商法的背景发展以及应用实践论文

浅谈国际商法的背景发展以及应用实践论文

浅谈国际商法的背景发展以及应用实践论文摘要:国际商法是在国际商业社会领域内、调整平等的国际商事主体在从事各种国际商业活动中所形成的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的总称。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和深化,各国之间的联系和交往日益频繁,跨国民商事关系正以一种前所未有的规模和数量不断地发生着。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商法在21世纪必将得到更大的发展。

文章通过阐述和深入分析国际商法的定义、起源与发展等基础理论问题,并紧密结合国际商业社会的现实深入探寻国际商法之精神,以期为国际商法在21世纪的更大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国际商法;统一法;精神;发展;经济全球化是全球化进程中最主要也是最具动感的部分。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发展使得全球范围内的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空前活跃。

商业活动本身固有的与生俱来的扩张性、同一性与世界性以及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要求减少或消除各国法律的歧异,避免法律冲突,以便利交易的进行。

因为,法律规则的不统一,不仅将增加国际商事往来的不确定性,使商人在交易中缺乏预见性和安全感,而且还会造成交易成本大为增加和效率显着降低。

从事国际商事的商人们迫切地希望能像从事国内商业一样,在世界范围内有一套统一的规则,从而摆脱因适用不同国家的民商法而给国际商业带来的障碍。

[1]国际商业社会的需要对规制国际商事领域内的法律提出了迫切和特殊的要求。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作为在世界范围内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国际商法产生并在实践中得到了较大的发展。

本文将通过阐述和深入分析国际商法的定义、起源与发展等基础理论问题,并紧密结合国际商业社会的现实深入探寻国际商法之精神,以期为国际商法在21世纪的更大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一、国际商法的定义“国际商法”又被称为“新商人法”(New Lex Mercatoria)或“现代商人法” (Modern Lex Mercatoria) , 指的是在国际商业社会领域内、调整平等的国际商事主体在从事各种国际商业活动中所形成的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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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论文从案例分析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的主要风摘要:信用证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已成为国际贸易通用的结算方式,也是重要的融资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和融资中倍受青睐,近年来结算份额保持在40%以上并呈上升趋势,在经济发达国家信用证结算量更是占到国内外贸易结算总量的60%以上。

虽然信用证贸易安全性较好,但依然存在一些常见的风险。

本文就信用证交易中的风险及防范措施进行讨论。

关键词:国际贸易;信用证;交易风险;防范措施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经济全球化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各国间的贸易往来频密,交易的商品数量和种类也五花八门。

贸易的经济繁荣必然瓦解没法国际支付,在各种支付方式中信用证支付沦为众多商家的挑选。

信用证支付就是贸易支付中安全系数较低的方式,但依然存有一些潜在的风险。

1.1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信用证(letterofcredit,l/c)就是所指由银行(T79行)依照(申请人的)建议和命令或自己主动,在合乎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选定方展开退款的书面文件。

即为信用证就是一种银行开户的有条件的允诺退款的书面文件。

在国际贸易活动,买卖双方可能将互不信任,买方害怕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约建议发货;卖方也害怕在发货或递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退款。

因此须要两家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确保人,全权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替代商业信用。

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采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

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1.2信用证性质和特点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一就是信用证就是一项欲求文件。

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特别强调的就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证书;二是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

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

国际商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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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论文1 论民商立法模式2 论商法强制性3 企业维持原则4 商法的效率价值5 论有限合伙6 论特许经营7 商业登记制度8 企业营业执照制度9 商业名称权10 论公司设立的法律管制11 公司设立瑕疵论12 法定资本制13 公司设立验资制度探究14 论股权转让15 公司治理基本模式16 论公东代表诉讼17 论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18 法定代表人制度19 论独立董事制度20 论竞业禁止21 累积投票制度22 经营判断规则研究23 论资本维持原则24 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25 公司社会责任论26 公司公积金制度研究27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28 论公司职工持股29 公司互相持股30 公司转投资法律问题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体系的构建商业界有这么一句话,三流的企业卖产品,二流的企业卖服务,一流的企业卖技术。

由此可见,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追求在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在生产力的发展中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大。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在一个重要的战略机遇期。

从国际形势看,知识产权领域呈现新的发展态势,对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既是重大机遇,又是严峻挑战。

而我国无论对知识产权的研究抑或是保护都起步较晚,要想从容迎接挑战和牢牢把握机会,就必须加快步伐。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自主创新的主体,更是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主体。

因此我国要在这个战略机遇期内缩小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差距,首要的一步就是要推动企业自身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保护。

而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发展,必须切实重视和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构建起切合企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那么如何构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体系呢?笔者认为,可以初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围绕自身发展战略,制定明确的知识产权战略和指导方针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企业整体战略的一部分,而不是作为独立或孤立的战略,加以综合、系统的考虑,并根据企业所在的行业特点,采用强者攻、弱者守、攻守结合的策略,确定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并根据形势的发展及时进行调整。

国际商法地位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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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地位分析论文国际商法是现代面向国际市场和国际合作的一种法律体系,旨在规范和管理跨国贸易、国际投资和国际商业关系。

国际商法的地位在国际经济和贸易中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国际商法的地位进行分析和探讨。

国际商法是国际法的一部分,作为现代国际法的一个重要部分,其地位也倍受重视。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商法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发展的必需品,其地位也日益显著。

首先,国际商法为跨越国界的商家提供了解决纠纷的一个有力武器。

基于国际商法的规定,国际商人可以通过仲裁等方式来解决争端,协商、调解或者提起诉讼,促进国际商业的稳定和发展。

其次,国际商法为促进经济发展和加强国际贸易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国际商法的存在规范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加快了国际市场的开放,推动了世界各国互利合作。

再次,国际商法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种全球性的商业准则,塑造了各国经济发展的格局。

国际商法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种共同的商业语言,为各国经济合作提供了大方向和准则。

目前,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不可避免地与全球化紧密相连。

全球化使得国际贸易、国际合作更介质、更复杂、风险更大,国际商法也需要不断发展才能更好的适应全球化的发展要求。

在全球化和发展的背景下,国际商法的地位得到了更加全球性的认可。

首先,全球化使得各国的商业活动变得更加国际化、多元化和复杂化,需要一个更加完善且适应性更强的国际商法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

其次,全球化带来了国际合作的增加,国际商务中涉及多个国家通常会涉及到多重法律体系的冲突,因此需要一个更加统一规范的国际商法体系。

再次,全球化使得国际贸易的范围不断扩大,贸易的规模和范围逐步拓展,因此在这一过程中国际商法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

然而,在国际商法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国际商法法律体系在不同国家之间的差异和不兼容性反映出了深层次的“法治信任危机”,即在商业往来中,国家间对不同法律系统有不同的看法和信任度,这加剧了跨国商业活动不确定性。

有关国际商法的论文

有关国际商法的论文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内容摘要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在合同的履行中具有重要作用。

它们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在不同的合同中,运用各种抗辩权,有助于维护交易秩序,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协作,是老实信用原则的表达。

本文重点探讨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作用、范围、使用条件,并阐明了不安抗辩权的使用事由以及其行使情况,以期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正确行使抗辩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履行合同……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产生的,并且主要使用于双务合同关系。

其法律依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应果关系。

其中牵连性表现为三方面:一是发生上的牵连性,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一个合同所产生,双方的权利义务从一开始就互为条件,一方的权利不发生、不成立或无效,另一方的权利也发生同样的效果;二是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和同成立后,当事人各基于合同负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的义务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方的权利不能实现,其义务的履行也要受到影响;三是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如果非应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时,所发生的危险应有哪一方负担的问题。

既然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已经履行或者已提出履行的前提下,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那么反之,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以前,可以将自己的履行暂时终止,而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具有如下作用:第一,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有关国际商法的论文范文

有关国际商法的论文范文

有关国际商法的论文范文摘要: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愈发重要。

本文通过对国际商法的渊源、主体、基本原则等方面的探讨,分析其在国际贸易、投资等领域的应用,并结合实际案例阐述国际商法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中的作用,旨在揭示国际商法对于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国际商法;国际贸易;商事纠纷一、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国内商法。

国际商事条约是国家之间为了调整彼此之间的商事关系而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

这些条约为国际商事活动提供了统一的法律规则,减少了法律冲突和不确定性。

国际商事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商事交往中形成的习惯性做法和规则,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等。

虽然国际商事惯例不具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但在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的情况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国内商法是各国调整本国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在国际商法中也具有一定的地位。

当国际商事条约和惯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国内商法可以作为补充适用。

二、国际商法的主体国际商法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自然人作为国际商事活动的参与者,其权利和义务受到国际商法的保护和约束。

法人在国际商事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设立、运营和解散等方面都需要遵循国际商法的规定。

国家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作为国际商法的主体,例如国家从事对外贸易、投资等活动。

国际组织在协调国际商事关系、制定国际商事规则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商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指当事人在国际商事合同中可以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

这一原则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自主意愿,有利于促进国际商事交易的达成。

(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国际商事活动中秉持诚实、守信的态度,不得欺诈、隐瞒重要事实。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国际商事交易的公平和稳定。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论文 (1)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论文 (1)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论文—浅谈公司法论文摘要:15世纪末,哥伦布发现新大陆,这标志着欧洲资本主义逐渐进入海外市场,这也是国际贸易雏形形成的伊始。

但是国际商事的交往往往首先遇到一些法律问题,如哪些主体参与交易,这些主体是如何设立和营运的,它们之间有何异同,怎样把握与不同商事主体进行交易时的不同风险等,因此生成了国际商事组织法。

在国际商事主体中公司占着重要一席,因此我们来讨论下公司法。

关键词:公司概述、公司立法、公司与其他社团性企业的关系。

一、公司概述(一)、公司定义及其法律特征对于公司,世界各国法律大致采用列举式及概括式两种定义方式。

前者如德国商法典、法国商事公司法、日本公司法典、中国公司法;后者如美国示范商事公司法。

日本公司法典规定:“公司是指股份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或合作公司。

”美国示范商事公司法第1.40节将公司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的非外州(国)公司”。

正如前述,传统公司法学界一般称公司为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法人性、营利性、社团性和依法认可性。

现在,公司的社团性收到冲击,营利性也不再是所有国家公司立法确定的法律特征。

(二)、公司的种类在公司法的一般意义基础上,就中国的主要公司类型划分。

1、根据大陆法系传统上按照财产责任形式的不同进行划分: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2、根据英美法传统上按股份发行、持有和转让的方式不同进行分类: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3、在大陆法传统公司法理论上按信用基础不同对公司进行分类: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4、在多数国家的公司立法和公司法理论上,按公司的管辖系统进行分类:总公司、分公司;5、在多数国家的公司立法和公司法理论上,按一公司对另一公司股份或出资额的占有和业务控制程度分类:总公司、分公司;6、某些国家公司法上按一公司与其他公司间资产占有和业务联系的状况分类:关联公司、独立公司;7、某些国家公司法上按一公司对另一公司决策的影响程度分类:控股公司和受控公司或者支配公司和从属公司;8、按股东为数人还是一人所作分类:多元投资公司、一人公司;9、按适用法律不同分类:一般法上的公司、特别法上的公司;10、按公司的国籍划分: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国际商法论文

国际商法论文

国际商法论文国际商法论文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则与原则的总称,下面就是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国际商法的论文,请看:国际商法论文[摘要] 与国内法相比国际商法在渊源上具有一些特殊点。

因此有必要对其做出单独界定。

[关键词] 国际商法渊源特点虽然在19世纪时国际商法曾一度被纳入到国内法的范围之中,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人们开始对于以往那种被夸大了的主权学说进行了批判,转而把国际主义重新作为国际商法的根本基调。

因此,国际商法本质上属于国际法的一个独立分支。

那么与国内法相比其在法律渊源上有什么样的区别呢?一、作用范围不同国际商法既然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部门,那么从调整范围上看,它的作用范围必然是超越一国国界的,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法律在有些情况下不可能覆盖国际商事关系的全部要素。

而根据传统的立法中心视角下对法律渊源的定义:法律渊源是国家不同的立法机构,以不同的立法程序制订的具有不同效力等级的各种类别的法律规范。

这时便会出现一个难以解释的问题,既然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不可能调整不处于其管辖范围的国际商事关系要素;而在主权国家之上又不存在一个世界政府来保证能在全球范围内发挥效力的法的制定与实施,那么,国际商法是如何发挥其法的作用的?其又是如何规制当事人的行为的?因此,既然我们坚持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二元学说,就应该在法律渊源上同样用二元的视角来对待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问题,将国际商法的渊源概念与一般法理学中所研究的国内法的法律渊源区别开来,单独研究其性质与特点。

二、形成过程不同与国内法有国家立法机关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将规则上升为法律再由强大的国家公权力机器保证实施不同,国际商法自产生那天起就表现出其极强的“私人自治性”。

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国际商事关系由一种具有自我调控机制的商人习惯法支配,而不是只受主权者法律的管辖。

其中商事惯例在国际商法的发展过程中得到了由商人们自己组建并自任裁判者的商事法院的认可。

国际商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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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对国际贸易的现实意义【摘要】从大二开设商法这门课程起,就算是和商法结下不解之缘,对商事法律也有了些初略的了解。

如今学从国际贸易专业,教程中接触到很多国际贸易实务的知识,了解到商事活动以及国际商事关系也需要相应的法系去调整和规范,开始较深刻的意识到国际商法对于国际贸易的现实的指导和规范意义。

从本学期的国际商法的课程中我第一次系统的和正式的接触到国际商法这个概念和相关内容,下面我及将运用所学拙略的介绍下国际商法和国际贸易的关系和之间的现实意义。

【正文】教科书给国际商法的定义是:是调整跨越国界或区域的商事组织之间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活动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另一种理解就是: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国际商法。

为了更好理解国际商法,下面我就先介绍下国际商法的基本特征:1、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的,即国际商事关系。

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国际商事主体参与的商品流转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

2、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在空间上超越了一个国家的国界,而且在内容上也以“商事”为质的规定性,从而决定了国际商法既不同于以主权国家地域内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内法体系,也与以国家之间非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法不同。

在这里我想另外说明的是,通常在讨论国际商事法律问题时,都对国际商事法律中的“商事”一词进行额外的说明。

“商事”一词是国际贸易交往中的一个重要的惯常用语,一般来说,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国际商事活动,国际组织或国家都对“商事”一词尽可能做广义的解释。

我国的有关国际声明中提到的“商事”的概念,包括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等。

国际商务专业论文范文3篇

国际商务专业论文范文3篇

国际商务专业论⽂范⽂3篇国际商务专业商法论⽂⼀、国际商务系《国际商法》课程的设置及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课程内容多,⽽教学课时少《国际商法》是⼀个制度完善的独⽴法律部门,所以涉及内容⼴⽽深。

包括了:国际商法概论,商事组织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商事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产品责任法,法,国际海上、铁路、航空货物运输发,海上保险法,票据法,国际商事仲裁法等内容。

⾮法学专业国际商务专业的学⽣在上此门课程之前,并没有系统的学习过法律知识。

⽽《国际商法》的课时⼀般安排在五⼗个左右,课时有限。

在有限的课时内,如何针对国际商务专业调整课程内容,让学⽣在掌握了基本概念的同时,适应⾼职院校的职业能⼒培养的要求,是承担这门课的教师⾯临的⼀个难题。

2.传统教学⽅法效果不佳《国际商法》虽然属于应⽤法学,但是法律知识的应⽤以掌握理论知识为前提,学⽣掌握理论知识主要还是来⾃于教师的讲授。

⽽⾼职院校的学⽣更注重实操课的学习,这是⼀个⽏庸置疑的事实。

所以对于国际商法这样⼀门体系⼤且枯燥的法律课程,单向性的教学缺少师⽣互动,缺少学⽣实践的机会,容易使学⽣失去兴趣,为了应付考试盲⽬死记硬背,从⽽达不到对学⽣实践应⽤能⼒的培养。

有的⽼师可能会在理论知识讲解完毕后,安排案例分析⽤来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但是这种单⼀的案例分析⽅式,实际上还是⽼师的个⼈演⽰,并不会产⽣很好的效果。

3.考核⽅式国际商务专业的《国际商法》课程没有单独安排实训课,所以考核⽅式⼀般是设置为闭卷考试。

闭卷考试的题型往往是固定的,⼀般包括选择题、填空题、判断题、案例分析等。

⽽单⼀的考核⽅式很容易让学⽣认为考试前死记硬背就能通过考试,不再注重课堂内容,同时也不能让教师精准地把握学⽣对课程内容的掌握程度。

⼆、国际商务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改⾰的思路及⽅向1.根据专业有针对性的调整课程内容国际商务专业的学⽣在学习《国际商法》这门课程之前,已经学习的《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国际结算》等专业课程,课程内容都与《国际商法》有⼀定程度上的衔接。

国际商法 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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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论文以前的作业你们可以参考一下人民币升值的原因及影响The causes and influences of RMB appreciation【摘要】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全球化已经成了趋势,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

在这样的开放经济市场中,汇率成为了影响一国经济内外均衡的关键变量。

从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改革起,人民币对美元持续升值。

那么人民币的持续升值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国家的进出口贸易等等会有什么影响呢?本文分析了人民币升值额内外原因,以及人民币升值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关键词】汇率人民币升值通货膨胀【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world economy, globalization has become a trend. This enhances economic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nation. In such an opening market, the exchange rate of a country’s economy has become the key variables and external equilibrium. Si nce 2021, People’s bank of china has announced the implement of market supply and demand with reference to a basket of currencies, the managed floating exchange rate system reform. The RMB appreciates against the US dollar. What effects will the continued appreciation of the RMB bring to citizens’ daily life and the country’s import and export? This essay analyses the cause of RMB appreciation and the impact.【Keywords】Exchange rate RMB appreciation inflation一研究背景(一)汇率的概念汇率,是一个国家的货币折算成另一个国家货币的比率。

最新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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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研究论文国际商法涉及到世界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为了更好的完成相关知识的学习,比较学习法是有针对性的教学方式。

如在两大法系知识的传授时,可以结合中国大陆法系的法律现象和中国香港的法律现象进行比较,能够使得学生对两大法系的异同有更加直观、形象的了解。

今天我们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研究相关论文。

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研究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来临,带动了国际商事活动蓬勃迅猛的发展。

这在一定程度上要求我国高校培养既懂国际商事活动又能运用国际商事法律的复合应用型人才。

因此,符合这一要求的国际商法课程日益受到重视,在法学专业、国贸专业都相继开设,甚至发展成为国贸专业的核心专业课程。

然而,作为非法学专业开设的一门法律课程,其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授课对象的知识背景与法学专业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要根据国贸专业学生的知识背景、培养目标进行相应的调整。

一、明确国际贸易专业的《国际商法》课程教学目标:所谓教学目标是指教学活动主体预先确定的,在具体教学活动中所要达到的教学结果。

任何教学活动均要围绕教学目标展开。

①教学目标应该和专业培养目标相匹配。

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专业型的法律人才。

既包括适合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律服务和企业法律实务等工作所需要的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又包括从事法学教学、研究的理论工作者。

因此,《国际商法》对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仅仅只是一门学科而已,学习只是为了以后面对国际商事活动时,能够较快的进行法律事务的处理。

但是国贸专业不同,国贸专业培养的结合贸易、法律、外语知识的复合应用型人才。

那么,对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来说,国际商法是为了使他们懂得与国际贸易相关的法律,加强他们法律意识的培养,为工作中订立外贸合同、预防和解决国际商事贸易活动出现的纠纷奠定基础,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的主要教学内容:对于国贸专业的学生来说,《国际商法》是让他们了解掌握规范国际商事主体及国际商事交往过程的各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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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课程论文《对美国投资合同风险分析》专业:国际商务硕士课程名称:国际商法课程类别:专业必修课任课教师:李来孺开课时间:2011—2012学年第一学期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部对美国的投资合同风险分析摘要:美国是世界超级大国,它的经济、政治、法律体系都相对完善和稳定,中国越来越多的企业都到美国投资,投资合同对中国对外投资的成败起着很关键的作用,分析对美国投资合同的风险,对我国企业有很重大的意义。

本文从对美国法律、合同法简介及对中美合同法差异进行比较,来分析投资合同存在的风险,并以投资合同中的BOT合同为模型进行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

关键词:美国投资合同风险分析BOT合同风险自“走出去”战略实施以来,我国对外投资发展迅速,在国门外开拓市场的中国企业越来越多。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将有更多的企业“走出去”对外投资。

美国是世界上的超级大国,其在经济、政治、科技、军事、娱乐等诸多领域的巨大影响力均领衔全球。

去美国投资的中国企业越来越多,在企业投资中肯定会涉及到合同的签订,而中美两国因国情不同、政治体系不同,因而法律体系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了解美国关于合同的法律以及投资合同相关的法律,分析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对投资者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一.美国法律体系简介美国法来源于英国法,又根据美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作了较多的改变。

美国建国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联邦宪法,但联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体系。

联邦除在国防、外交和州际商业等方面外,无统一的立法权;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权基本上属于各州。

二.美国合同法简介美国合同法源于英国的合同普通法,其经过几百年的发展,不论是法律规则还是合同法理论,已经非常发达和完善。

(一).美国合同法的发展历程整个19世纪,英美合同法的主要制度都得到了确立。

美国合同法就其主体来说,与英国合同法保持着一致这个时期的美国合同法同西方各国的合同法的一致之处是:当事人订立的合同通常被认为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这种效力一旦被确认就成为绝对的、不能由国家意志加以改变的。

进入19世纪下半叶,随着经济放任主义向着极端的方向发展,维护私人自由缔约的权利已成为法律的首要目标。

19世纪的契约自由,使私人的“自主意志”得到了充分的实现。

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各国的合同法又经历新的改造。

其结果是,以前“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运动开始转变为“从契约到身份”的社会运动。

在美国,自进入本世纪以来,特别是30年代的罗斯福新政以来,私人的缔约自由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限制。

今天,“身份”在决定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方面又重新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当代的美国合同法中,为交易中的弱方提供特别的法律保护,已成为一项贯彻始终的政策。

美国合同法在现代的发展演变的过程中表现出的另一个特征是,传统的英国普通法以及其他法律中的制度和原则的影响正在减弱。

这一点从《统一商法典》对英国合同法的传统制度的放弃和改造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二).美国合同法法律制度现状1.美国是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没有“民法”的概念,合同法、买卖法、财产法、信托法等均属独立的法律部门。

2. 美国合同法的法律形式:判例法和制定法的统一。

判例法(Case Law)被称为“法官创造的法”或“法官法”,在美国法律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以判例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而且大量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存在于判例法中。

从法律形式上看,美国的合同法,除了美国《统一商法典》外,一般变现为各州的普通法,即判例法、即使是对于美国《统一商法典》,美国法院也在这个适用于商事合同的制定法的基础上,发展了大量的判例法来解释《统一商法典》的规定,以弥补制定法的不足。

与制定法相比,判例法的优点在于其不受某个制定法在立法时立法者的“有限理性”的局限。

制定法的立法者即使非常优秀,但是由于时空的局限,不可避免地对现实和未来情形以及与其相适应的法律规则及其各种例外无法预见到各种可能性。

相比之下,判例法在其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在法院的司法实践中积累了大量宝贵的司法资源,即凝聚着一代代法官、律师和法学家们的智慧和心血。

这些为判例规则乃至制定法的发展提供了任何个人或若干精英的努力所无法替代的实证研究资料。

3.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与州之间的分权关系非常复杂,在法制上也体现为联邦与州并行的二元结构,各州之间的法律冲突非常多。

(三).中美合同法律制度结构差异由于合同发展历史的原因及中美政治制度之差异,使得我国与美国的合同法律制度相比较,具有一些特点:我国制定了统一的《合同法》,而《合同法》在中国所有地区都普遍适用。

这一点无论是在首都北京还是在西部省份都没有任何不同。

我国的《合同法》是按圆形轴心结构起草的。

先规定基本原则,后面是一些比较具体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投资合同等等。

这样就以基本原则为轴心,并以此辐射出很多具体的合同来满足不同的交易需要。

美国的政治体制不同于中国,美国合同法的发展历程也与中国不同,致使在美国,立法机关不可能通过具有以上两个特点的法律。

美国没有统一合同法也没有州际合同法,自然也就不会有统一的买卖合同法。

美国的政治体制式是联邦制,反映到法律制度上就是联邦与州并行的二元结构。

所以美国不可能有联邦的圆形轴心结构立法。

基本上每个州都制定有本州的合同法,并且有责任发展它的基本原则。

本州的合同法不仅适用于本州的法院,有时候对联邦法院也有拘束力。

换言之,只要有州立合同法存在,联邦法院就要适用它。

当然,有50个不同的合同法在调整同样的法律事实,法院就会遇到这样的难题,即如何才信B取得法律适用上的统一性?还必须注意到在美国合同法是由法院而不是立法机关发展出来的。

我们都很熟悉普通法的概念。

普通法形成于英国,后来传到了美国。

普通法的合同观念是经过很长时间才形成的。

他们的法官做出裁判并在判决书中发表观点。

现在这方面一个最大的例外就是《美国商法典》(UCC)。

美国商法典是统一的立法。

在美国,各州都制定有本州的法律,但这些法律不能覆盖所有的交易。

它们有的涉及到几项财产交易,比如商品的买卖和租赁,也有的涉及到银行业务、证券交易、电子商务等等。

但建设工程合同、不动产合同是由商法来调整的,因为适用不同的州的法律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

如果国会通过一部圆形轴心结构的法律的话,这些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因为它能把所有的交易都纳入到一部法律的调整之下。

三.投资合同风险分析美国市场大,商机多,同时市场又十分成熟,法规健全,竞争非常激烈。

中国企业要对美国进行投资,不仅要了解美国的法律环境,还要对美国投资政策有关的各种法律进行深入料及,才能避免投资合同中的一些风险,同时也要对投资合同风险进行识别和分析,才能对投资合同存在的风险进行防范,才能正确的进行投资合同的管理,这对投资美国成功是非常重要的。

(一)对美国投资有关的法律规定1.反垄断法与外资并购反垄断法(又称反托拉斯法)旨在保护公司或消费者免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如价格垄断或市场瓜分。

反垄断诉讼可以是民事诉讼也可以是刑事诉讼,既可以由联邦或州一级的机构提起,也可以由个人提起。

这些对市场主体具有指导作用。

2.有关并购的规定并购是反垄断领域中政治性最强的一个部分。

反垄断中的并购案件经常是媒体的头条新闻。

在实施反垄断法的过程中,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共同编制了公司并购指南。

该指南把市场份额和集中度指标作为分析并购对竞争影响的起点,在鉴别并购案是否有反竞争或垄断的可能之前,执法机关还要分析市场条件、进入障碍、效率和破产等其他影响市场竞争的因素。

(二).投资风险分析一般国家对大规模的并购都有警惕的心理,主要是利用反垄断方面的立法对并购加以限制;而对绿地投资则采取欢迎的态度,甚至有优惠的政策,美国也是如此。

美国对境外企业赴美投资建立中小企业就有鼓励政策。

美国在外国企业在美投资公司注册程序方面没有特殊的规定,外国直接投资的事宜适用于所有设立本土公司的法律、法规,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办理。

外国投资一般毋需审批,按照一定的程序直接到所在地区的投资主管部门(一般是州和地方的商务厅)申报即可。

中国企业要在美国注册设立公司很容易,可以委托会计师或律师办理。

在美国注册公司无需注册资本额,对经营范围也没什么限制,只要有专业服务如律师、会计师、房地产经纪需要有资格执照。

美国有严密的法规来维护外贸公平交易秩序,相关法律包括反倾销法,还有反过度竞争、不公平竞争的若干法律。

中国企业如触犯了法律,则得不偿失,信誉受损。

另外,美国行业协会组织众多,行业自律机制也比较完善,商人如不能取得行业协会的趁人,就很难再本行业立足。

美国投资环境较为开房,但对外资收购美国公司仍进行监管,主要由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进行,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

近年来,中国企业赴美投资,特别是并购美国企业频繁受阻,多次遭到美国以“国家安全”为由的调查和限制,最终导致我企业或在进入美国的审查程序前被迫退出,或迫于美国监管部门压力而主动撤销申请,或经历了严格审查后有条件通过。

美国会和舆论对外国公司并购美国企业较为敏感,容易被不实信息所引导,向美政府和收购方施压,对我国企业在美并购构成阻碍。

中国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在赴美并购前,一定要做好舆论铺垫作用,通过律所和公关咨询公司主动与当地政府和议员说明情况,避免负面言论和报道。

(三).投资合同风险分析投资合同是中国企业向美国投资的重要一部分,对投资合同的风险进行识别和分析,对我们防范风险,降低风险有重要的作用。

1.合同表达风险对美国进行投资合同,投资合同内容一般以英文表达,合同长而语句涩,由于两国语言差异,对一些专业词汇,非专业人士不容易理解,很容易忽略细节。

这就会给合同的制定带来一定的风险。

2.充分了解对方的资信在美国开战投资、贸易、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过程中,要对项目或投资对象及相关方的资信调查和评估,对项目本身实施的可行性分析。

3.合同签署阶段的风险合同签署阶段的风险是指在合同签署阶段存在不当行为的风险,主要包括合同正式签署风险、合同分送相关部门的风险等。

合同正式签署风险主要表现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合同印章管理不当,为不符合管理程序的合同加盖了合同印章;签署后的合同被篡改等。

合同分送相关部门的风险是指合同被送到了不相关的部门;收到合同的相关部门没有采取妥善措施处理合同等。

4.合同履行阶段的风险合同履行阶段的风险是指在合同履行阶段中存在不当行为的风险,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合同变更或转让风险、合同终止风险、合同纠纷处理不当的风险等。

5.合同履行后管理阶段的风险合同履行后管理阶段的风险即在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后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包括合同归档保管的风险、执行情况评价的风险等。

6.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的约定。

涉外合同与国内合同很大一个区别在于争议解决如若选择仲裁时,可以约定合同适用之法律,该法律将承担发生纠纷时解释合同条款和处理纠纷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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