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7)
四川省房屋补偿标准
四川省房屋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四川省政府制定了具体的房屋补偿标准,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房屋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改造、征收、拆迁等过程中,政府依法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承租人和其他合法权益人给予的经济补偿。
以下将详细介绍四川省房屋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四川省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款、安置补助、搬迁补助等。
其中,房屋补偿款是指政府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进行补偿,包括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装修等因素。
安置补助是指对于需要重新安置居住的被征收户,政府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搬迁补助是指对于因征收需要搬迁的居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其次,四川省房屋补偿标准还包括临时安置补助、临时过渡补助等。
临时安置补助是指对于因征收需要临时搬迁的居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临时过渡补助是指对于因征收需要临时过渡的居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再次,四川省对于房屋补偿标准的执行还包括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政府在执行房屋补偿标准时,必须公开透明,向社会公众公布相关政策和标准;必须公平合理,对于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承租人和其他合法权益人一视同仁;必须公正依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四川省房屋补偿标准的具体执行细则和操作办法由各地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各地市政府在执行房屋补偿标准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关政策和标准执行,确保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总之,四川省房屋补偿标准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于城市建设、改造、征收、拆迁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执行房屋补偿标准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确保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四川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四川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人员是拆迁当事人,或者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拆迁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符合回避要求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回避。
第十条、估价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自行完成评估业务,不得将受委托的评估业务转让、变相转让或者再委托。
第十一条、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后,拆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估价机构。
城市房屋拆迁(含期房安置)补偿的评估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超过12个月的,以每期(段)、房屋拆迁动员会召开之日为评估时点。
第十二条、估价机构进场评估前,应当向拆迁当事人公布评估工作安排。
拆迁当事人应当支持、配合估价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
评估应当从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方法中选用两种以上进行,并对其评估结果加权平均;不能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理由。
能采用市场比较法的,选用的评估方法中必须有市场比较法。
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不得故意降低或者提高评估价格,不得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编造虚假的评估结果,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第十四条、估价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报告交付委托人;同时,将分类评估结果报告,在拆迁地向拆迁当事人张榜公布并抄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要求查阅评估结果报告的,估价机构应当提供便利,不得拒绝。
估价机构对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估价机构的评估行为及评估结果。
第十五条、有条、件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补偿价格和安置该被拆迁人房屋价格应当由同一估价机构进行评估;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十六条、实行分类评估的,拆迁当事人应当以评估结果为基准,结合被拆迁房屋装修等因素商议确定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或者安置房屋价格。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7月15日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和旧区改造。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的,应当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向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个人拆除自有房屋的,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以及市、县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
第六条拆迁人在报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提供完成拆迁补偿安置任务的资金证明,并接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七条房屋拆迁申请人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八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拆迁安置地点、户型等进行实地查核。
安置用房应具备公共交通、入学、就医、日常生活等条件。
安置用房质量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九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受理房屋拆迁申请并审查同意后,应当立即通知当地公安、规划、城建、土地、工商行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拆迁范围内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封户,暂停办理房屋使用性质变更、修建装修、移转、分割、设定他项权利和居民入户、分户等手续,暂停办理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四川眉山拆迁补偿标准
四川眉山拆迁补偿标准四川眉山是一座国家重点旅游城市,近年来发展迅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府对于拆迁工作的高效管理。
由于四川眉山空间有限,政府已经制定出一份拆迁补偿标准,规定了个体家庭和企业拆迁的补偿金额,以维护市民的权益。
一、个体家庭拆迁补偿标准1、计量基准:个体家庭拆迁补偿基础计量为每位家庭拆迁人口1人,每平方米拆迁面积1平方米。
2、住房补偿标准:家庭和生产性使用住房拆迁补偿金额按照实际拆迁面积计算,住房室内装修补偿金额为每平方米拆迁面积的10倍,住房室外装修补偿金额为每平方米拆迁面积的4倍。
3、家庭生活设施补偿标准:因拆迁而损失的家庭改建、搬迁家具、家电补偿金额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计算,具体金额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4、拆迁补助金额:个体家庭拆迁补助金额为每人拆迁人口1000元,每平方米拆迁面积2000元,不足1000元和2000元的部分,按照实际计算。
二、企业拆迁补偿标准1、计量基准:企业拆迁补偿基础计量为每位企业家庭拆迁人口1人,每平方米拆迁面积1平方米。
2、厂房拆迁补偿标准:企业厂房拆迁补偿金额按照实际拆迁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拆迁面积的补偿金额为3000元,不足3000元的部分按照实际计算。
3、设备补偿标准:因拆迁而损失的企业设备补偿金额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计算,具体金额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4、拆迁补助金额:企业拆迁补助金额为每位拆迁人口1000元,每平方米拆迁面积2000元,不足1000元和2000元的部分,按照实际计算。
总而言之,四川眉山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对于拆迁的家庭和企业都制定了严格的补偿标准,以保证拆迁人员和企业的正当权益。
拆迁之前,政府将与拆迁者进行有效沟通,详细了解拆迁者的实际情况,充分说明补偿金额,达到双方满意。
无论是家庭还是企业,拆迁后都将获得合理的补偿政策,以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一体化。
四川眉山政府通过制定拆迁补偿标准,实现了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01•【字号】川办发〔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一)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其他相关补偿标准制定。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拟定,并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平衡,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公布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过程中,要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合理确定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在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时一并公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修订工作和技术方案要求每三年组织修订,并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平衡,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州)人民政府依法公布实施。
(二)关于征地补偿费用分配。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广汉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
m2
52
石棉(水泥)瓦棚
m2
31
围护结构不全,一方以上自墙或有柱
龙门
预制板
m2
260
铁门按每扇增加400元
小青瓦
m2
230
水泥、石棉瓦
m2
84
围墙
m2
40
砼坝子
m2
20
粪池
口
80
沼气
口
100-400
废弃沼气100
灶
砖灶
口
80-120
瓷砖配套
套
500
猪、牛圈
口
80
水井
手摇阴井
口
200
电动阴井
口
第二十条自征地拆迁告知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第二十一条三星堆文化产业园区(范围见附件3)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按照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城市规划区实施控制范围外的补偿安置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实施控制范围外征收土地,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人均耕地在1亩及1亩以上的,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低于征地前三年耕地平均年产值的10倍。
5.拆迁奖励标准
主题词:经济管理 征地拆迁△ 安置办法 通知
广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11月16日印发
(共印15份)
附件1:
青苗补偿费标准(元/亩)
粮 地
菜 地
小春
大春
600
800
1600
附件2:
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货币补偿标准
项目名称
单位
金额(元)
结构标准或备注
原正房面积超过人均
30m2部份
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2017年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征地补偿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征地补偿标准(2017最新)一、失地农民可以得到哪些补偿?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二、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根据国土资源部征地补偿指导意见,土地补偿费的大部分应当用于失地农民,各省一般都会制定具体的分配标准,一般情况下应将土地补偿费的80%用于失地农民;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2017年国家拆迁新政策出台新规定
2017年国家拆迁新政策出台新规定房屋拆迁有哪些新的政策发布,关于拆迁新政策有哪些值得关注的新消息。
拆迁补偿方式是怎样计算的。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国家拆迁新政策,希望你们喜欢!2017年国家拆迁新政策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2000年7月1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件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第六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前款所称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拆迁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等。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如房屋用途、产权归属、面积等;各种补偿、补助费用的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标准、房源及相关证明文件;临时过渡方式及期限等具体措施。
第七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专户储存,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共同签订协议,实行专款专用。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扣除安置现房价值后该项目的补偿安置总额。
安置现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城市公共建筑设施配套要求,其价值应当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随机抽取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四川省征地补偿基本原则和具体标准
四川省征地补偿基本原则和具体标准一、征地补偿基本原则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办法第四十条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
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第四十一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第四十二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一)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
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三)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
彭州市拆迁补偿标准
彭州市拆迁补偿标准背景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城市的土地利用需求不断增长,而很多老旧的建筑和社区已经无法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因此需要进行拆迁改造。
随着拆迁规模的不断扩大,拆迁补偿标准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本文将针对彭州市拆迁补偿标准进行分析和讨论。
彭州市拆迁补偿标准现状目前,彭州市的拆迁补偿标准是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相关政策和法规制定的。
根据《四川省征地拆迁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包括三部分,即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临时安置补助和搬迁补助。
被拆迁房屋补偿被拆迁房屋补偿包括房屋安置补偿和房屋维修补偿两部分。
其中,房屋安置补偿是指拆迁补偿款和产权调换款,按照房屋实际使用年限、结构类型、建筑面积等因素进行计算。
房屋维修补偿是指对于不能够直接调换产权的情况,按照房屋实际使用年限计算补偿金额。
临时安置补助临时安置补助是指对于没有被直接安置的被拆迁户,提供临时住房费用,包括租房费用、搬运费用和生活费用等。
搬迁补助搬迁补助是指为帮助拆迁户进行搬迁所产生的费用补偿。
主要包括搬家费、垃圾清运费、临时停车费等。
彭州市拆迁补偿标准的问题和建议虽然彭州市的拆迁补偿标准符合国家和省级政策,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不同区域的补偿标准差异大,一些地方的标准过低,导致被拆迁户的利益受损。
•一些被拆迁户没有得到妥善的安置,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对他们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拆迁程序不够透明,一些补偿款的支出没有得到充分的监督和审计。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完善补偿标准,对于一些过低的地区,应该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保障合法权益,加强政府对拆迁过程的监督,确保被拆迁户得到妥善的安置和合理的补偿。
•提高透明度,加强对补偿款的审计和监督,将公众对拆迁过程的关注转化为政府监管的强制力量。
结论彭州市的拆迁补偿标准需要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以确保被拆迁户的利益得到保障。
建议政府加强对拆迁过程的监督和审计,提高透明度,增强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力度。
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7年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第二章征收程序第八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2017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仅供参考)
2017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仅供参考)2017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
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农民增收:落实强农惠农政策记者:2010年,我省在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将采取哪些措施?刘满仓:去年,我省农民年平均纯收入4807元,增加了7.5%,今年,我省将继续抓好抗灾减灾工作,落实强农惠农政策。
一是通过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
二是通过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三是通过促进农民就业创业,持续增加农民收入。
四是通过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县域经济,引导和支持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积极促进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助推农民增收。
五是通过抓好惠农政策落实,加大农业补贴力度,直接增加农民收入。
征收土地: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记者: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如何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张大卫: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2010年,我省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实际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一是严格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自2009年11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行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不但比原来平均提高了近20%,而且新增加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今年征收土地必须严格按照新标准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并落实新增加的社会保障费用,对不执行新补偿标准的坚决不予批准用地。
同时,2到3年调整1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收益不因物价上涨等因素而降低。
第二是提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费标准。
未调整补偿标准的省辖市,要尽快调整。
第三是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险安置。
社会保险安置所需部分费用已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单列,其使用办法已经明确。
今年,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省社会保障部门,督促各市县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确保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险安置。
另外,对征收土地涉及个人住宅的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随着城中村改造的加快,征收个人住宅用地越来越多。
2017征地补偿标准
2017征地补偿标准更新时间:2017.09.23 15:33:232017征地补偿标准为了公共利益,我国有关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民土地进行征收。
为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利益不受损害,我国制定了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
那么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征地补偿费如何计算?征地补偿协议应该怎么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该如何约定才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征地补偿标准最新规定是什么?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征地补偿相关知识吗,快来跟随华律小编的步伐一起浏览征地补偿标准相关内容吧。
目录1征地补偿新标准2017最新22017各省征地补偿款提留比例3征地补偿费用计算公式4征地补偿协议怎么签,和谁签5征地补偿协议书范本20176201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72017农村宅基地征地补偿标准8农村征地补偿新政策20179农村征地补偿纠纷怎么处理1征地补偿新标准2017最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阅读全文>>22017各省征地补偿款提留比例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提留,但是这个比例不应当是由村委会单方决定,而是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法律依据就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此外,《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煎茶征地补偿的标准如何规定-
煎茶征地补偿的标准如何规定?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省、市相关规定,按天府新区成都党工委管委会39200元/亩标准执行。
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一年种植两季补偿一季计算,补偿标准为1800元/亩。
随着城市的发展,拆迁也越来越多。
征地补偿标准一直以来都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挂钩,所以各个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存在差异的。
对于被拆迁的人来说,了解当地的补偿标准是十分有必要的。
那么,煎茶征地补偿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365律师小编为您解答。
▲一、2017年煎茶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煎茶征地补偿标准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等有关规定,结合煎茶实际所制定的。
▲二、煎茶镇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细则第一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征地补偿安置部门核实的有效证明,到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二条征收集体土地,将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省、市及天府新区成都党工委管委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相关规定,依法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的确定由社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
第三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省、市相关规定,按天府新区成都党工委管委会39200元/亩标准执行。
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一年种植两季补偿一季计算,补偿标准为1800元/亩。
第四条征收土地范围内农户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按照具体核实的种类、规格、数量,按标准进行补偿。
详见《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件2)、《成片种植户搬迁补偿标准》(附件3)、《规模养殖户搬迁补偿标准》(附件4)。
第五条各类“设施农业”项目,必须具备相关手续,按规定标准补偿。
详见《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件2)、《成片种植户搬迁补偿标准》(附件3)、《规模养殖户搬迁补偿标准》(附件4)、《被拆迁房屋及相关设施拆(搬)迁补偿标准》(附件5)。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10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1日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依法推进我市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是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主体和责任人,依法组织实施其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相关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服从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土地,依法履行补偿登记手续,及时领取各类补偿,接受安置,按时交地,不得阻扰。
第二章征地补偿安置第五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由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质的单位实地勘测,并按国家规定地类标准进行分类的面积作为计算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六条被征收耕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公布,并作为征地补偿安置计算依据。
第七条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泸州市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八条征收耕地每亩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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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7)当前房屋征收的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以及执法人员强制执法等因素,导致房屋征收过程中各种矛盾激发,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以及稳定。
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欢迎大家阅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4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开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完成测绘、评估、法律服务等相关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与补偿所需工作经费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不得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中列支。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七条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条确需征收房屋的,其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九条确需征收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所根据的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经审定认为确属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实行旧城区改建,应当尊重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
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进行先行协商。
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建的,方可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并按照前条规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一)房屋转让、分割、赠与;(二)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四)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
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被征收人对调查登记工作不予配合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屋权属登记档案进行登记。
调查登记工作结束后,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核实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十五日内予以核实并告知申请人。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设定有抵押权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告知抵押权人。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当事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做出认定和处理的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征收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在调查登记后,应当对征收补偿费用进行测算。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征收目的;(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三)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六)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期限;(七)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八)补助和奖励标准;(九)其他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核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七条对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房屋征收部门。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及时公布。
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或者不公平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采用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计入征收补偿费总额。
第二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确定的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征收补偿费用到位情况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市、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于三日内在政府及部门网站等媒体和房屋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以及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的行为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实施旧城区改建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根据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达到规定比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终止征收程序。
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比例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不得低于百分之九十。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公开的房地产评估管理信息平台,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诚信记录和信用体系。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五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参加,并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半数以上选票。
投票不能确定的,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被征收人应当提供或者协助收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由于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现场核验被征收房屋内部状况的,经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可以参照同类建筑中与被征收房屋位置相邻、户型结构相似、面积大小相近的房屋现场查勘情况,作为被征收房屋实物状况的参照依据,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因房屋征收评估、复核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公示期间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对被征收人反映的确属错估和遗漏的部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现场予以记录,并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第三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价值日期(评估时点),出具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由省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房屋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