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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先发展住房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力度,更好地满足群众住房需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原则,增强廉租住房的供给质量和管理效率。

第四条廉租住房应当定向服务低收入家庭,特别是城乡劳动者、新市民等低收入群体。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引导,形成全社会重视和支持廉租住房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尊重居民意愿,广泛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和协商,共同维护好廉租住房的和谐稳定。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经费投入,提高廉租住房的质量,优化公共设施和服务。

第八条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依法、公开、透明,确保廉租住房的专款专用。

第九条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章廉租住房的建设第十条廉租住房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住房保障政策的要求。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的选址应当考虑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环境宜居等因素,避免噪音污染、空气污染等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当注重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广绿色建筑和新能源利用等可持续发展的建筑技术。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切实保障建筑质量,严禁使用劣质材料和偷工减料等行为。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合理设置住房户型和面积,充分考虑家庭实际需求和居住舒适度。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合理配置公共设施,包括公共厅堂、儿童游乐场、健身设施等。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当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建设效率。

第三章廉租住房的管理第十七条廉租住房由专门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定期进行维护和修缮,确保住房的正常使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农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农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农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2.08•【字号】杭政办[2005]4号•【施行日期】2005.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农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5]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农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二月八日杭州市市区农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居建设管理,规范农居建设行为和办事程序,推进我市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我市市区农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一、凡杭州市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内(不含撤村建居区域和经各区政府确定需按城市近期规划建设严格控制的非撤村建居村)的农民自建住宅适用本办法。

二、农居建设原则。

(一)农居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必须符合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二)农居建设以低层联体式(宜4户以上联体)为主,推广公寓式多层农居,禁止新建单户独院式农居。

公寓式多层农居建设管理按我市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府应保证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规划农居点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转用报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及其他规划控制区用地的,需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四)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和2层以上(含2层)的农居施工图必须由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规划和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采用经批准的通用设计图和施工图。

(五)农居施工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村镇建筑工匠承担。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是指在廉租住房管理中所遵循的具体细则和规定。

以下是针对廉租住房管理的一些常见实施细则:
1. 申请条件:规定了符合什么条件的人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例如低收入家庭、特殊困难群体等。

2. 申请程序:具体规定了廉租住房的申请流程,包括申请材料、申请时间和方式等。

3. 优先权规定:明确了优先选择什么样的人群入住廉租住房,例如残疾人、农村转移人口等。

4. 住房分配:规定了住房分配的原则和方法,例如根据家庭人口、收入情况等进行评估和分配。

5. 使用和管理规定:明确了住房的使用要求和管理规定,例如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转租等。

6. 保障措施:规定了廉租住房管理中的保障措施,例如定期评估住户的收入情况、建立监督机制等。

7. 违规处罚:明确了廉租住房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例如违规转租将取消住房资格等。

以上是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一些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根据地方政策和实际情况有所差异。

通过实施细则的规范,可以更好地管理廉租住房,确保低收入群体能够获得合理的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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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是指对廉租住房的管理和实施的具体细则和规定。

下面是一些可能包括在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中的内容:
1. 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规定谁可以申请廉租住房,比如低收入家庭、特殊群体等。

2. 廉租住房的面积、装修和设施要求:规定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装修标准和所配备的基本设施,如厨房、卫生间、供暖设备等。

3. 廉租住房的使用期限:规定住户可以使用廉租住房的期限,可以是一定年限或者长期使用。

4. 廉租住房的租金和租金调整:规定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和租金调整的方式,一般来说,廉租住房的租金要比市场租金低。

5. 廉租住房的管理机构和责任:规定廉租住房的管理机构和他们的管理职责,如收取租金、维护住房设施等。

6. 廉租住房的违规行为和处罚:规定住户违反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如逾期不交租金、毁坏住房设施等。

7. 廉租住房的退出和转让:规定住户退出廉租住房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廉租住房的转让规定和程序。

8. 廉租住房的监管和评估:规定对廉租住房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措施,以及对廉租住房的评估和审核机制。

这些细则可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确保廉租住房的有效管理和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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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转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经济适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转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经济适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转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经济适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2.05.29•【字号】•【施行日期】2002.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浙江省建设厅转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经济适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经济适用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

今年”两会“期间,省政协和杭州市政协的委员都提出了关于加强和规范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方面的提案,并被确定为今年的重点办理提案。

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要求各地在进一步加大建设力度的同时,要规范建设销售管理。

最近,杭州市政府制定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经济适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3 号),我厅认为,该《意见》对解决我省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快经济适用房建设有指导和借鉴意义。

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供各地参考借鉴。

各地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若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告我厅。

今年下半年,我厅将组织一次经济适用房建设,销售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经济适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3 号)浙江省建设厅二〇〇二年五月二十九日附件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的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实行政府定价的微利普通商品住房。

近几年来,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市民居住条件、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6-2007.12)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6-2007.12)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6-2007.12)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9•【字号】杭政函[2006]139号•【施行日期】2006.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6-2007.12)的通知(杭政函〔2006〕13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6-2007.12)》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杭州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6-2007.12)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近期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制定本规划。

一、总则(一)本规划以《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杭州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年)》和《杭州市居住区发展规划》等为主要依据,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进行编制。

(二)本规划是落实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手段,是对城市近期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法定依据,与《杭州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年》共同承担对全市住房建设的综合调控作用。

(三)本规划的规划区为杭州市六城区(含杭州经济开发区),规划期限为2006年6月-2007年12月。

(四)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五)本规划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保障性住房“退出难”的破解之道

保障性住房“退出难”的破解之道

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 申请。深圳的地方立 法具有较强的
警示作 用和实践价值 . 无疑有着借鉴意义。 另外 , 要加强《 住
房保障法》与刑事法律 的衔接 ,对严重骗保 行为 、违法 占 ( )用住房保 障资源达 到较高程度 的行为 .要依 法追究 滥 其刑事责任 。如香港房屋条例的有关规定 ,任何人 士故意
障机制 、拒不退 出的罚则及处理措施等等 ,并没有详细规

司企业权益 ,接受赠 与、继承 彩票等偶 然机 会性 收益
对资产核查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其次 .资产核查作为住房
保障审核 的前置环节 ,涉及核查的资产类型较多 ,如涉及
二、退 出机制面临的困境
在实践工作 中,执行廉租住房退出工作面临着五大难
题。
土地 、房产 、车辆 、股票 ,等等 ,相应涉及的职能部门也 比较多 .许 多职能部 门尚未建立跨区域 、全国性 的信息联 网查询系统 硬件技术的掣肘客观上导致资产核查信息失
F bu r 2 1 29 e ray 02
工 海 房地
真。
制度规定过 于笼统 乏操作性 。三是违规处罚措施偏轻 , 缺 起不到警示作 用。由于违规支付代价小 , 一定程度上诱使 部分个人 ( 家庭 )铤而走险骗取保 障谋取私利 。
定的负面影响 另一方 面,住房保 障管理的实施单位无
法律授权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 即便 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也必须经过诉讼途径 , 住房保障管理机 关要承担收集证据 、 出庭应诉等诸多诉讼事务 ,司法程序 复杂 、诉讼 周期长 。 另外 司法机 关对强制腾退难免有产生负面影响 的隐忧 , 强 制腾退工作实施难度可想而知 。 四是 善后保障难 。由于社会保 障体 系 尚待健全 完善 , 对于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而言 ,直接进入租房市 场或购 房市场存在一定 的压 力。 腾退廉租住房后的过渡期 、

2024年廉租住房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实施细则范文(2篇)

2024年廉租住房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实施细则范文(2篇)

2024年廉租住房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实施细则范文首先,请注意,我将根据您的需求为您提供一份关于廉租住房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实施细则的大致草稿,字数可能会有所不足。

以下是我为您准备的廉租住房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实施细则的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提供廉租住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应当遵循规划、可持续、专业化的原则,保障住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应当与城市规划、住房保障和社会事业发展相衔接,形成多方合力。

第二章:工程前期准备第五条棚户区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综合评估和规划设计,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用地条件和土地流转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棚户区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应当注重社会公益性和居民参与,征得住户的意见和共识,并提供相关政策和服务支持。

第三章:工程实施阶段第八条棚户区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应当分阶段进行,合理规划和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棚户区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应当注重绿色建筑和环保要求,提高建筑品质和居住环境。

第十条棚户区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公开、公正、透明的招投标方式进行,确保施工单位的专业性和资质。

第四章:资金保障和管理第十一条政府应当加大对棚户区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建立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棚户区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应进行严格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政府应当建立棚户区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绩效评估制度,对项目实施和成效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五章:维护和管理第十四条棚户区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领证交付,并明确维护和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廉租住房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住户的权益,维护住房秩序和社会稳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2•【字号】杭政办[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2013〕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2007〕9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政策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之日起满 5 年后,可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后,可采用买卖、赠与等方式处置该住房的行为。

(一)上市交易政策的适用范围。

在2004 年9月1日前已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的,上市交易时按照《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计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办法》(杭价服〔2004〕43号)的规定标准计算相应的费用。

其余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均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二)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补交范围和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在取得完全产权时,需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不列入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范围。

城市廉租房社区物业管理模式研究——以杭州为例

城市廉租房社区物业管理模式研究——以杭州为例
部 由企 业来 承 担 ,几 乎没 有 企业 愿 意接 手 ,认 为它 几
廉租房是我 国住房供应体系的组成部分 ,其 目的 在于满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最需解决的住房需求。廉 租房社 区的特殊性 ,具体可体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 :
( )社 会 保 障性 一
廉租房是针对社会最低收入家庭 的保 障性住 房, 是住房保障体系 的核心 内容之一 ,同时也是政府实施 社会保 障的具体体现。
以 杭 州 为 例
马 万 里
(中国计 量 学 院 ,浙江 杭 州 30 1 ) 10 8
摘要:廉租房是国家为 了解决城 市贫困家庭保持基本生活质量而 出台的一项优惠政策。根据 廉租房特 点和实施物业管理 中存在的 问题 ,城市廉租房社 区物业管理模式是有效保 障物业公 司良性运转的一 个
( )社 会 公 益性 二
乎是没有盈利的。那么廉租房小 区物业管理的运作模 式应该是怎样的呢? 目前 国外如新加坡 、香港在廉租
房 ( 屋 ) 物 业 管 理 方 面 都 有 较 丰 富 的经 验 ,也 有 公 些相 关 的研 究文 献 ,但 由于制 度 和 环境 等 因素 ,国

廉租房不但直接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获得生存空
( colfMa a e et C iaJl n nvr t, agh u3 0 1 , hn ) Sho o ng m n , hn ia g U i sy H nzo 1 0 8 C ia i ei
Absr c t a t:I iw ft e nau e o h b i u i g i ng h u a d t e e itn rblms i o ry m a g m e t, n v e o h t r fte pu lc ho sn n Ha z o n h x sig p o e n prpe t na e n t s p p rp s fr r n g me tmo e c n efc iey g a a te t e o e ai n o r p ry ma a e n o hi a e ut o wa d a ma a e n d lwhih ca fe tv l u r ne h p r to fp o e n g me tc m— t

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职工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职工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职工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0.10.28•【字号】杭房改[2000]9号•【施行日期】200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职工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细则》的通知(2000年10月28日杭房改[2000]9号)各单位:根据《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为准确核定我市干部、职工已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确保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顺利实施,制订了《杭州市市区职工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二000年十月二十八日附:杭州市市区职工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细则第一条为准确核定我市市区干部、职工已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确保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顺利实施,根据《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以职工及其配偶名义拥有的下列住房建筑面积均核定为职工已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一)按规定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承租成套公有住房(不论高层、多层;有电梯、无电梯)的建筑面积均以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为准;承租非成套住房的建筑面积,以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制作、住房经租单位核发的房屋租赁证上标明的住房使用面积乘以换算系数为准,砖木、木、泥木结构房屋的换算系数为1∶1.1;砖混结构房屋为1∶1.2。

(二)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和以政府优惠政策购买解困住房的建筑面积;(三)以1500元/平方米以下优惠价购买的安居房建筑面积;(四)按照城市拆迁政策,对被拆迁公有住房使用人以公有住房安置的,在拆迁安置协议中应安置的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中,由职工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资有偿取得的住房建筑面积;(五)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拆除公有住房以货币安置的,在拆迁安置协议中应安置的住房建筑面积;(六)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拆除私房(包括房改房),采取放弃产权的,在拆迁安置协议中应安置的住房建筑面积;(七)参加由政府或单位补贴的集资合作建房的建筑面积;(八)申请批地建房时,政府给予审批同意的建房面积;(九)所在单位资助或给予补贴款购建的住房,其单位出资额按购房价格折算的部分建筑面积。

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腾空公有住房出售和租赁管理办法

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腾空公有住房出售和租赁管理办法

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腾空公有住房出售和租赁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推进省直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腾空公有住房来源1999年底停止实物分房时尚未分配使用的公有住房,2000年1月1日以后因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而腾退给单位的原购房改房、原租赁公房,因其它原因腾退给单位的住房。

二、销售管理(一)腾空公有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

省直单位的腾空公有住房,优先出售给本单位在杭州市市区的无房户或现住房未到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件规定标准下限的职工。

腾空公有住房出售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价为一类4400元,二类3780元,三类3090元,四类2640元,五类2280元,六类1720元,七类1480元,八类1300元,结合成新、结构、楼层、朝向增减系数(按杭政发[1995]12号文件执行)后的单价为实际出售,最低限价不得低于同地段基价的50%。

超标准面积分部按市场评估价执行,最低限价不得低于腾空公有住房出售基价的70%。

(二)购买腾空公有住房的职工家庭,在标准内,每平方米的住房补贴,不得高于已购腾空公有住房单价与当年本人购买该套公房的房改成本价的差价。

如已足额领取住房补贴的家庭(将住房补贴资金划入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限视作领取),购买单位腾空公有住房,除了支付已领取的全额住房补贴外,本人另需自负部分不得低于当年本人购买该套会房的房改成本价。

(三)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职工,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腾空公有住房,视同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在规定住房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契税;超出规定住房标准面积部分,须照章缴纳契税。

房改房换购经济适用住房,如何计征契税,按杭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单位出售腾空公有住房所得购房款专项用于职工住房补贴。

(五)职工购买单位腾空公有住房的程序按公有住房出售办法执行。

三、租赁管理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适量腾空公有住房作为廉租房和异地调入职工的周转房。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廉租住房的管理,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提高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出资建设、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建设的廉租住房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廉租住房项目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优化配套设施、完善管理机制,提高住房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住户的法律意识和履约意识,促进廉租住房项目的稳定运行。

第五条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应依法依规进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事项,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

第二章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和条件第七条国家对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人员:(一)低收入家庭,其中特殊困难群体优先保障;(二)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三)分散在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原居住人口。

第八条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以下的为低收入家庭。

第九条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条件包括:(一)与本项目所在地区有居住和就业关系,并具有合法稳定的居住证明;(二)在户籍所在地无住房或住房不符合政府制定的住房保障标准;(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特殊困难家庭是指孤儿、独居老人、残疾人、重度病残人员、失独家庭等特殊群体。

第十一条申请廉租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应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及家庭情况证明。

第十二条低收入家庭应按照相关政策的规定,参与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的公开摇号、竞争性选房等程序。

第三章廉租住房的建设和配套设施第十三条廉租住房项目的建设应遵循合理规划、节约用地、公共设施齐全、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应具备以下基本配套设施:(一)供水、供电、供暖、供气设施等基础设施;(二)垃圾处理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三)交通设施,包括道路、停车场、公交站点等;(四)社区服务设施,包括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设施。

2024年廉租住房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实施细则(2篇)

2024年廉租住房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实施细则(2篇)

2024年廉租住房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实施细则一、背景和目标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城市住房供应紧张的问题越发凸显。

与此同时,我国还存在大量的棚户区,这些棚户区存在着低质低价的居住条件,无法满足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

因此,在2024年,廉租住房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的政策将得到深化和完善,以提供更多的廉租住房,并改善棚户区的居住条件,促进城市居民的合理安居。

主要目标如下:1. 提供更多的廉租住房,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

2. 改善棚户区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居民的居住品质。

3. 促进棚户区改造与城市更新的结合,推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细则1. 廉租房的建设(1)廉租房建设主要面向低收入群体,包括低收入职工、新毕业学生、低保家庭等。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廉租房的建设规模和目标群体。

(2)廉租房的建设要充分考虑居住需求和居住环境,注重建筑的品质和居住的便利性。

建设过程中要注重节能环保,采用可持续发展的建筑材料和技术。

(3)廉租房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包括申请和配租、租金管理、维修和巡查等方面的具体措施,确保低收入群体能够公平享有廉租住房政策。

2. 棚户区改造(1)棚户区改造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参与”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的改造。

(2)棚户区改造要注重整体规划和功能布局,充分考虑居民的居住需求和生活便利。

改造过程中要提高居住环境的质量,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供应,确保居民能够享受到更好的生活条件。

(3)棚户区改造要注重文化保护和历史传承,保留有历史价值和文化特色的建筑和街区,以提升城市的文化内涵和品质。

3. 廉租房与棚户区改造的结合(1)廉租房的建设要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优先选择棚户区改造的地块进行廉租房的建设。

通过合理规划和设计,将棚户区改造的区域以及周边的城市更新项目等融入到廉租住房的建设中,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模版(2篇)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模版(2篇)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____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____〕____号)、建设部等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____号)、《____省人民____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____》(苏政发〔____〕____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本市市区住房困难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评议、公示、审核和轮候制度。

第四条____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保办)具体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____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保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改、建设、财政、规划、国土、民政、税务、物价、市政公用、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二章方式与标准第五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或发放购房补贴等相结合的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为主。

本细则所称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细则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提供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住房。

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家庭,可申请购买其实物配租房屋的部分产权。

本细则所称购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购买商品住房、二手房及房屋使用权时,向其发放的保障性购房补贴。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只能选择保障方式中的一种。

第六条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应当列入租赁补贴、保障性购房补贴的计算范围。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级及以上单位和社会组织在廉租住房管理中的行为。

第三条廉租住房是指价格低于市场租金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低收入家庭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家庭。

第五条廉租住房的发放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廉租住房的申请和审核第六条低收入家庭可向所在地社区(街道)申请廉租住房。

第七条社区(街道)应当建立低收入家庭信息库,定期更新家庭收入状况。

第八条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收入证明、居住证明、家庭成员情况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各社区(街道)应根据廉租住房资源情况和低收入家庭的需求,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进行审核,并及时告知审核结果。

第十条审核廉租住房的家庭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条件,并采取抽签等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入住名单。

第三章廉租住房的租赁与管理第十一条低收入家庭入住廉租住房应签订合同,并缴纳相应的押金和管理费。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的租金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收取,不得高于市场租金。

第十三条租赁廉租住房的家庭需要按时交纳租金,不得拖欠。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的家庭在租赁期内不得私自转租、转借、非法转让住房。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违反住房管理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章廉租住房的维护和保障第十六条各社区(街道)应建立廉租住房的维修保养制度,定期对住房进行检查维修。

第十七条廉租住房的家庭发现住房内存在问题时,应及时向社区(街道)反映,由社区(街道)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廉租住房的家庭在住房维修期间,应积极配合,并按规定交纳维修费用。

第十九条对于恶意破坏廉租住房的家庭,社区(街道)有权要求其迁出,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廉租住房的监督和处罚第二十条廉租住房的管理机构应定期对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廉租住房的管理,确保贫困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三条廉租住房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投资的住房,以价格低廉的方式出租或出售给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

第四条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保护贫困家庭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确保程序规范、信息透明。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六条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是申请廉租住房的前提。

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第七条廉租住房的申请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申请人应当按时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廉租住房的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

政府部门应当提供便利的申请途径和材料审查服务。

第九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家庭无房或住房条件确实困难;(三)家庭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条廉租住房的审核工作由政府部门负责。

应当根据家庭的经济状况、住房需求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向申请人发放审核结果通知。

第三章配租与管理第十一条廉租住房的配租原则是公平、合理、便利。

配租应当根据家庭的需求、住房面积、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的租金由政府部门制定,并根据家庭的经济能力进行适当调整。

租金调整应当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租赁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时缴纳租金,并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租金收取、使用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应当做到规范、高效。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廉租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住房设施、安全等方面的维护和管理。

及时修缮住房,确保住房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对于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处罚,并取消其廉租住房申请资格。

2022年浙江廉租房政策及廉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有哪些

2022年浙江廉租房政策及廉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有哪些

2022年浙江廉租房政策及廉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有哪些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浙江廉租房政策及廉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浙江廉租房政策,廉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以下是浙江廉租房政策,廉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希望以下的资讯可以为你们的⽣活带来帮助。

浙江廉租房政策:1、⾄少有⼀⼈具有杭州市区(不含萧⼭、余杭区)常住城镇居民户⼝(不包括学⽣户⼝)并居住5年以上;2、持有效期内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残疾⼈基本⽣活保障证》或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援助证》、《救助卡》或共同⽣活的家庭成员⼈均⽉收⼊低于杭州市区城镇居民低保标准的2.5倍(含);3、⼈均现有住房建筑⾯积在15平⽅⽶(含)以下,或3⼈以上家庭现有住房建筑⾯积在45平⽅⽶(含)以下。

补贴⽅式最低收⼊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式以发放住房租⾦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核减为辅。

住房租⾦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廉租户,在⼀定时期内提供租赁住房租⾦补贴。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廉租户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标准收取租⾦。

租⾦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的规定,在⼀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家庭给予租⾦减免。

廉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补贴来源⼀、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为每⽉每平⽅⽶建筑⾯积30元。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因重⼤疾病、婚姻状况变动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将原有房产转让的,原有房产不纳⼊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房产⾯积核定范围,且不在补贴⾯积中扣除,但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除外。

原有房产转让未满5年的,货币补贴按照补贴标准的50%发放;转让满5年的,货币补贴按照标准全额发放。

三、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统⼀按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发放补贴。

四、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赁房屋的总建筑⾯积应不低于36平⽅⽶,并且不低于⼈均建筑⾯积15平⽅⽶。

其实际⽀付房租低于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的,仍按照补贴标准发放补贴。

五、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因经济收⼊情况发⽣变化后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有效期届满次⽉起,给予三个⽉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的50%发放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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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发文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3-8-4
执行日期:2003-8-4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杭政办发[2001]219号文《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为更好地做好廉租住房的配租、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登记
(一)申请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以上(含)。

2.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及其以下,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是指家庭每人占住房使用面积;
核定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户内人口包括:夫妻、子女以及同住一处的夫妻双方的父母亲;
家庭成员中属农业户口的配偶、子女纳入核定家庭人均使用面积的人口数。

3.经济条件:已领取民政部门审核发放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特困、低保、困难)》的家庭。

(二)面积核定方法
1.下列住房面积须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1)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
(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3)现住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4)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或出租的自用住房;
(5)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6)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住房;
(7)违章搭建的住房(在拆除后,可不核定为其现住房面积)。

2.下列住房面积不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1)集体宿舍或借住的办公用房;
(2)承租的私有住房;
(3)现住父母或子女、属三代及以上同住家庭的住房;
(4)兄弟姐妹的住房;
(5)朋友、邻居的住房。

(三)申请程序
1.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向所在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

2.申请廉租住房需提交下列材料:
(1)廉租住房申请表;
(2)家庭实际居住人口(人户一致)的身份证、户口本、现有住房租赁证或产权证复印件;
(3)民政部门核发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
(4)夫妻双方及申请家庭人员所在单位是否解决住房或进行住房货币分配证明;
(5)符合实物配租条件且属烈属、残疾的申请家庭,提供现居住地的住房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

(四)受理登记
1.申请人将《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申请表》和相关资料交各区民政部门,各区民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租金配租、实物配租意见,填写配租意见书,在每季第二个月末送市房改办。

市房改办在收到审批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审批。

2.对经审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登报公示,公示时间安排在每个季度末,对不符合条件的注明原因退回各区民政部
门。

公示期为15日。

公示期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市房改办予以核发《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证》或《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租金配租资格证》,申请家庭进入轮候配租。

3.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改办。

经市房改办核实后,根据申请家庭变化情况,进行变更登记或者取消其本次配租资格。

二、配租方式
(一)实物配租
1.条件:夫妻双方年龄均在52周岁(含)以上的家庭和烈属、残疾等有特殊困难的家庭。

2.方法:
(1)由市房改办提供廉租住房房源,区民政局提出拟配租意见,市房改办审核后按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配租犤包含原居住的住房使用面积,按一户家庭(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
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实际居住人口为计算口径(独生子女按一人计算);
(2)租金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超过配租标准部分的使用面积按公房租金缴纳房租。

若人均使用面积已达到8平方米且总配租使用面积小于24平方米(含)的,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房租;
(3)符合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也可选择租金补贴配租。

(二)租金补贴配租
1.租金补贴配租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犤包含原居住的住房使用面积,按一户家庭(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实际居住人口为计算口径(独生子女按一人计算);
2.单人一户者按2人标准配租,2人户家庭按2.5人标准配租,3人户(含)以上家庭按实际人口配租;
3.补贴租金每半年发放一次。

实际支付房租小于配租标准的,租金补贴按实发放。

(三)公房租金减免
申请家庭原居住公有住房的,可申请减免原公房租金为廉租住房租金。

三、配租家庭原有住房的处置
1.具有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原承租公房或私房上交后,可按全额配租标准给予配租。

2.具有租金补贴配租资格的家庭,原承租公房或私房上交后,可享受全额租金补贴或进行实物配租;原租住公房或私房不上交的,享受差额面积的租金补贴。

3.配租对象原所住房屋属承租公房的,上交后充实廉租住房房源;当该户经济、住房条件改善退出廉租资格时,现承租的廉租住房与原租住公房相等部分面积允许恢复公房租凭关系,超
过面积部分在补交公有住房再次分配过户费后,允许按公房予以租赁,否则,超过部分按市场租金计租。

4.配租对象原所住房屋属私房的,可选择以下一种方式:
(1)上交私房由市房改办统一收购,收购房款专户存储;当该户经济、住房条件改善退出廉租住房配租资格时,专款用于购买住房。

(2)上交私房并实行产权调换,当配租家庭经济、住房条件改善退出廉租住房时,原上交市房改办的私房与廉租住房等建筑面积部分允许实行产权调换;超原私房面积部分的可在有偿取得使用权后按当年的房改政策进行房改。

四、配租协议
(一)配租家庭应与市房改办签订廉租住房配租协议。

1.实物配租的家庭在取得《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证》后,与市房改办签订《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协议书》,市
房改办给予配置合适的房源。

申请家庭凭市房改办核发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联系单》和市房管局出具的《房屋产权交接单》,在十天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办理廉租住房租赁手续,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证》,按规定缴纳廉租租金。

2.租金配租家庭在取得《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租金配租资格证》后,与市房改办签订《廉租住房租金配租协议书》。

由配租人找到合适的房源后,与出租人签订杭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到所在区房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备案费用凭配租资格证免收)。

出租人凭配租人的《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租金配租资格证》、《杭州市房屋出租许可证》、《房屋租赁合同》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市房改办办理手续并领取廉租租金补贴款。

(二)配租家庭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使用面积、金额、期限等履行协议。

(三)实物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先后两次拒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市房改办将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并在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四)租金配租家庭签订《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后,在6个月内未落实租房的,视作自行放弃处理,并在
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五、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目前廉租住房租金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60元/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为20元/平方米。

六、配租管理
(一)实物配租承租期为2年。

市房改办每年12月底会同各区民政局、区房产管理部门对实物配租家庭的年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核实。

租金补贴配租的家庭,于每年12月底向各区民政局提交特困家庭年收入和区房管局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由各区民政局审核后提出是否同意继续配租的意见并报市房改办。

市房改办对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继续保留其配租资格;对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将收回住房或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二)配租期内,当家庭条件改善、户口迁出本市或家庭年收入超过最低收入线20%时,配租对象应迁出住房或向市房改办办理停止发放租金补贴手续,市房改办核实后注销其配租资格。

对实物配租立即迁出有困难的,市房改办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并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超过6个月仍未迁出的,按市场租金收取房租。

七、其他事项
廉租住房的配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改办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补交市场租金和廉租租金的差价,并取消其配租资格,3年内不得提出申请:
1.骗取配租资格的;2.改变廉租住房使用性质的;3.将廉租住房转租或变相转租、过户的;4.拖欠廉租租金达6个月以上的;5.办理租住手续后空关6个月以上的;6.强占廉租住房的;7.将租金补贴挪作他用的;8.政府管理部门认为应取消资格的其他行为。

八、本实施细则由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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