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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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广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广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广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的通知(2014修订)【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城管委[2014]491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10.14【实施日期】2014.10.14【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的通告(2016修订)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广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城管委〔2014〕49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穗府〔2002〕28号),结合本市实际,对2013年9月22日印发的《广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穗城管委〔2013〕345号)进行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4年10月14日广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穗府〔2002〕28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居民每月每户收取5元。

以一个门牌号码(户口簿、租约、房产证)为一户,两个单元合并使用的视为一户计算。

第三条暂住人员每月每人收取1元。

暂住人员指没有广州市城区户口,在广州市城区居住就业的人员。

刚入住或搬迁的当月,不满30天时按一个月计。

第四条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按实际排放量计收,每桶(0.3立方米)6元。

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按月交费,计费的依据为每天排放垃圾量(以“桶”为计算单位)的全月合计数。

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的垃圾如委托从事垃圾收集、运输的环境卫生服务单位运往垃圾处理场的,计费依据按垃圾收运量(以“桶”为计算单位)计算。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城管委[2014]301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7.10【实施日期】2014.07.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穗城管委〔2014〕301号)市公安局、建委、交委、城管执法局,各区城管局、各区城管执法分局,广州开发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各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4年7月10日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我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的市场行为和运输秩序,根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诚信综合评价是指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对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其车辆在运输活动中实施监督、管理所形成的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领取有效《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以下简称《处置证》)的企业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车辆。

第四条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的诚信综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规定的记分标准、记分程序、评价类别和相关管理的规定,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交警、交通等相关部门及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诚信综合评价主要以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包括行政文书、现场照片、视频及证人证词等)、处罚决定、广州环卫行业协会的处理意见以及经核实的媒体报道、群众投诉为依据。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发文字号】穗城管规字[2018]7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8.02【实施日期】2018.08.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城管规字〔2018〕7号)各有关单位:为提高各类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的管养水平,解决城市废弃物运输、中转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问题,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我委制定《广州市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1 / 2设备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8年8月2日广州市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设服务型政府,加强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管理,确保各类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提升城市管理服务质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管理适用本办法。

包括:各类道路清扫车辆;各类道路及市容洒水、清洗作业车辆;各类生活垃圾收运车辆;各类罐式及容器收运车辆;各类分类垃圾收运车辆;各类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各类水上垃圾收集、保洁船只;各类垃圾中转、压缩或处理设备。

广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办法

广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办法

广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办法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办法》的通知统一编号GZ0320150049文号穗城管委〔2015〕264号文件类型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布机关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文日期2015-05-08实施日期2015-06-01失效日期2020-05-31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文件穗城管委〔2015〕264号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区域内的设施;区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是指南沙、番禺、花都、从化、增城行政区域内的设施。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生活废弃物管理中心是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进行监督检查和市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日常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区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应当遵循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全流程设计的理念,坚持全过程监管、专业化监管原则,促进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创新,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技术标准和运行管理水平。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运营单位是指在广州市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业主或者运营商。

第二章运营监管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每个项目制定监管细则,派驻现场监管人员。

监管细则应当明确月度评分方式,对运营情况评分,评分结果与生活垃圾处理费挂钩。

第七条运营单位必须取得从事生活垃圾处理经营性服务许可和相应的资质,并应当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正式运营前书面告知监管机构。

第八条关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须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书面告知监管机构。

第九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调度工作,运营单位不得擅自接纳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垃圾进场(厂)。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接收许可垃圾。

第十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计量设备,对生活垃圾进出场(厂)进行双向计量,计量管理按《广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计量监管暂行办法》执行。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法规类别】监察【发文字号】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批准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08.09.26【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9.07.24【实施日期】2009.09.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8年8月1日通过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7月24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2008年8月1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区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本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以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国土房管、建设、交通、水务、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市政园林、市容环卫、工商、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本条例。

《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发布

《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发布

《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发布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印发《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了一般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特许经营单位应具备条件及应遵守的规定,详情如下: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我市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回收利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1年10月26日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回收利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垃圾依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确定,包含一般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本办法所称一般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用餐配送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宾馆、餐馆、饭店、小餐饮、集中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等(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者),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物加工废料、过期食物等易腐垃圾。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厨垃圾产生者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动植物油脂、从一般餐厨垃圾中提取的油脂,以及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排放、收运、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一般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活动除外。

第四条餐厨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专业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规范排放、日产日清、统一收运与集中处置。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员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员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员管理办法(暂行)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穗城管委[2011]39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我市“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切实实现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目标,加强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员(以下简称“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教育管理工作,有效调动城管协管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城管协管员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便于管理和识别,市城管执法局、各城管执法分局、街(镇)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城管辅助队员以及从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雇员等,统称为城管协管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管执法局、各城管执法分局,街(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聘的城管协管员.第四条城管协管员队伍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管理、加强制度建设、严明工作纪律、教育培训与考核奖惩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管协管员的聘用、岗位职责、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工资福利、奖惩考核等劳动规章制度,并依法按照劳动合同和劳动规章制度实施管理。

第二章招聘与解聘第六条市、区、街(镇)城管协管员的招聘,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市城管执法局、区城管执法分局、街(镇)负责,水上分局、铁路分局由本单位负责。

各用人单位要严把城管协管员入口关,实行公开招聘,综合考核,择优聘用。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聘城管协管员,应当严格控制规模。

各街(镇)招聘城管协管员的方案要报本区城管执法分局备案.第八条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城市管理工作;(二)年龄35周岁以下,男性身高1。

65米以上,女性身高1。

60米以上,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身体健康,品行良好,举止端庄,无违法犯罪记录;(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定的符合公开、公平、公正招聘原则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管协管员的公开招聘、政审、考试、体检、录用等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穗城管委[2015]559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发布日期】2015.07.03【实施日期】2015.07.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2016修订)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城管委〔2015〕559号)各分局、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各处(室):《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已经市法制办审核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你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015年7月3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合理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5•【字号】穗办[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办[2008]16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12月15日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家卫生城市管理长效机制,促使城市卫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的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病媒生物防制、社区和单位卫生、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等方面的长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各项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执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第四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负责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的管理工作,各委员单位按照委员部门的管理职责共同落实本规定。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是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统筹、协调、检查、评价、奖惩和复查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职责(一)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辖内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做到健全工作机构,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做好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落实经费,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22•【字号】穗府办〔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穗府办〔202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十四五”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22日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十四五”规划目录前言一、发展基础(一)“十三五”城市管理主要成效(二)对标美丽宜居花城,城市管理任重道远(三)“十四五”城市管理面临的新形势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发展目标三、重点任务(一)提升市容品质和环卫水平,建设美丽宜居花城(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积极打造样板城市(三)狠抓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提高分类处理水平(四)加强燃气管理服务,优化用气营商环境(五)协同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高效建设法治政府(六)科技驱动数字赋能,城市管理更加智慧聪明(七)深化“放管服”改革,城市管理更加便民利民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二)加强经费投入(三)完善政策法规(四)强化社会支撑(五)强化监测评估附件1.“十四五”制定或修订政策文件附件2.“十四五”编制专项规划附件3.“十四五”重点项目附件4.“十四五”重点任务附件5.名词解释前言“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是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巩固提升城市发展位势的关键阶段。

广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双区”建设、“双城”联动为战略引领,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平安广州、法治广州、幸福广州、美丽广州。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3•【字号】穗府办[2010]19号•【施行日期】2010.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1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三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和省编办《关于组建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批复》(粤机编办〔2007〕457号)精神,设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为市政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正局级行政执法机构,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管理。

一、职责调整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职责划给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按《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广州市调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职责范围的复函》(粤办函〔2009〕390号)和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任务执行。

三、机构设置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设6个内设机构、4个直属机构,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

(一)内设机构。

办公室、行政执法处、法规和督导处、装备财务处、组织人事处(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宣传教育处。

(二)直属机构。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直属三分局、督察分局(正处级),各直属分局、督察分局内设(下设)机构为科级。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和《关于同意广州市调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职责范围的复函》(粤办函[2009]390号)的规定,市城管局对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职责进行梳理,内容包括:授权行政处罚权160项、受委托行使的行政处罚权43项、行政执法措施11项。

)授权执法部分(160项)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75项)1、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按照要求履行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绿篱等设施和树木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强制清理、拆除,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强制清理、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5、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清理;逾期未拆除、清理的,强制拆除、清理,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强制拆除、清理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6、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晒废旧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7、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8、未按规定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实施《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实施《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实施《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20•【字号】穗城管委[2013]496号•【施行日期】201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实施《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城管委〔2013〕496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区、县级市城管局、城管执法分局,广州开发区环保和城管局、增城市城乡建管局、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各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消纳单位和施工单位:现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城管委反映。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3年12月20日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的有效监督,实施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理制度,根据《广州市建筑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领取有效《广州市建筑废物处置证》的单位及已领取有效《广州市建筑废物运输车辆标识》的车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是指通过电子标签RFID记录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进入建筑废弃物排放工地及对应的消纳场地次数。

第四条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理工作,建立建筑废弃物处置监管信息平台,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已领取有效《广州市建筑废物运输车辆标识》的车辆应当实行RFID 电子身份绑定,在运输过程中保持RFID设备正常运行。

第六条排放人应当在排泥工地出入口安装RFID读卡器读取和记录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RFID信息,并通过技术手段杜绝无RFID电子身份绑定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进入排泥工地。

第七条资源化利用场、水运中转码头以及消纳能力在100万方以上的消纳场应当在场地入口处安装RFID读卡器,读取、记录运输车辆的信息,作为结算运输费用的依据。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6•【字号】穗府办[2010]71号•【施行日期】2010.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7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九月六日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城管委),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市容环境卫生局的职责(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及其大中修和加固、改扩建工程的职责除外)划入市城管委。

(二)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承担的城市管理的职责划入市城管委。

(三)将原市市政园林局有关燃气行业管理,城市道路的人行道及相关公共场地的开挖、占道审批许可和城市道路环境管理综合协调的职责划入市城管委。

(四)将原市建设委员会有关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的职责划入市城管委。

(五)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农村改水管理的职责除外)划入市城管委。

(六)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及综合执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拟订相关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编制城市管理总体规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城市市容景观、环境卫生、爱国卫生实施管理;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综合考评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监控、指挥调度和应急处置。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GZ0320130160派驻监察室,各分局,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从化、增城市城管执法局,机关各处(室):《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已经市法制办审核同意,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你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013年10月15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用语第三章执法行为第四章部门协作第五章法律适用第六章调查取证第七章执法措施第八章听证程序第九章案件审批及会审第十章处罚及执行第十一章执法文书送达第十二章执法卷宗档案管理第十三章其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广州市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执法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和城管执法协管员。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理念,坚持公正、公开、廉洁、文明执法原则,坚持严格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方式。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当事人权益最小损失的原则,实施非强制性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条城管执法协管员协助城管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劝导违法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第二章执法用语第六条执法用语的使用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结合文明礼貌用语,保持平和心态,以理服人,执法用语要做到:(一)一般使用普通话,也可根据相对人的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二)严禁使用生、冷、横、硬的执法忌语,不得出言不逊、讽刺挖苦、讲脏话、骂人;(三)在执法中不得使用恐吓、威胁、诱导性的语言。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穗城管委[2011]409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12.05【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城管委〔2011〕409号)各区(县级市)城管局、萝岗区建环局,增城市建设局,市环卫协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运作规则,维护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环卫企业依法进行环卫行业项目承包与经营活动,提高行业服务质量水平,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城管委反映。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五日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运作规则,维护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环卫企业依法进行环卫行业项目承包与经营活动,提高行业服务质量水平,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是指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市场化运作行为。

第三条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活垃圾终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活垃圾终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城管规字[2018]3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8.06.22【实施日期】2018.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穗城管规字〔2018〕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审计局:《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2018年6月22日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选址工作的决定》《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生活垃圾接收行政区为受偿区、生活垃圾输出行政区为补偿区为原则,建立本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对补偿区进入市属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以下简称市属设施)的生活垃圾收缴生态补偿费,用于受偿区生态补偿工作。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越秀、海珠、荔湾、天河、***、黄埔(含原萝岗,下同)六个行政区,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应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本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办法并组织实施。

本办法所称市属设施是指由市政府统筹建设并支付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接收处理越秀、海珠、荔湾、天河、***、黄埔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终端处理设施,包括兴丰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第一资源热力电厂(一分厂、二分厂)、广州市餐厨废弃物循环处理试点项目、第三资源热力电厂、李坑综合处理厂、东部固体资源再生中心(福山循环经济产业园)生物质综合处理厂、兴丰应急填埋场、福山循环经济产业园生活垃圾应急综合处理项目。

广州颁布新版城管执法细则

广州颁布新版城管执法细则

广州颁布新版城管执法细则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城管执法局联合召开新《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下简称新《细则》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新《细则》自昨日起正式实施,替代1999年8月1日实施的旧《细则》。

下文是关于最新广州城管执法细则,仅供参考!今年9月28日是广州城管开放日,一位市民向城管提出建议。

南方都市报记者张志韬摄昨日,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城管执法局联合召开新《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下简称新《细则》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新《细则》自昨日起正式实施,替代1999年8月1日实施的旧《细则》。

新《细则》对部分行政处罚权进行了调整,城管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从现有的203项增至232项,新增29项,多项新的执法职能被划归城管部门。

有专家指出,法规令城管执法范围更清晰,权力被关进“笼子”里,但相关部门要尽量避免相互扯皮。

新《细则》还进一步规定了区政府不履行监督职责的责任追究:区政府不督促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或者督促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提请市政府或者市监察机关追究区政府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焦点一“划地盘”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具体范围,是新《细则》修订的核心。

焦点二去争议新《细则》设置了明确的处罚规则,统一了执法尺度,减少执法争议,避免暴力抗法。

焦点三令必行新《细则》进一步规定了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不履行监督职责的责任追究,以保证监督落实到位。

针对执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新《细则》设置了明确的处罚规则,这些规则包括: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城管部门在法律范围内有权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应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在查处违建时,必要时能提请公安机关协助;第十七条规定,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和超出规定时间施工均属于不同时间段发生的新违法行为,并创设了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扣押物品的“封存”制度;第十八条借鉴民事诉讼司法实践设立的地址确认书制度,针对“送达难”问题对文书送达规则做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填写的送达地址等信息不准确、变更送达地址未及时告知、受送达人或者其所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当事人逾期或者未能收到执法文书的,视为送达等等。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防盗网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城管委[2011]147号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防盗网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城管委[2011]147号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防盗网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防盗网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城管委〔2011〕147号)市城管执法局,各区(县级市)城管局、萝岗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局、增城市城乡建设管理局,各城管执法分局:根据《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穗府〔2011〕6号),《关于整治防盗网的通告》(穗府〔1999〕72号)于2011年4月28日废止。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我委印发实施《广州市防盗网设置管理办法》。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直向我委反映。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广州市防盗网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防盗网设置管理,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不含增城、从化市)范围内防盗网设置适用本办法,增城、从化市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防盗网,是指设置在建筑物窗户、阳台和外走廊上,用于安全防护的构筑物。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防盗网设置的监管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防盗网设置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防盗网设置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防盗网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划、消防、市容景观等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结构安全,外形美观,颜色与建筑物外立面相协调;同一栋楼应采用相近的材料、色彩、式样;(二)防盗网应当安装在窗扇内侧,并作活动式栏网或不少于一个可以供人员安全疏散的活动口;(三)阳台、外走廊及其栏杆上不得设置防盗网,确需安全防护的,可安装不影响市容景观的、钢丝直径不大于2mm的隐形防盗网,或在其进出的门框处设置防盗门或栏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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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穗城管委[2015]559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发布日期】2015.07.03
【实施日期】2015.07.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2016修订)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
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穗城管委〔2015〕559号)
各分局、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各处(室):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已经市法制办审核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你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5年7月3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合理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

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法制、监督机构负责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监察机构负责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进行行政监察。

第二章裁量规则
第六条《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以下简称基准表)为本规定的附件,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第七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时间、区域、面积、体积、危害后果等基本要素作出裁量结果。

前款所指的裁量结果分为严重、一般、轻微三个档次,分别适用严重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

第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当事人同时具有基准表规定的严重、一般和轻微档次中所列的违法情节两种以上的,取最重的违法情节在自由裁量幅度内进行裁量。

第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有法定罚款幅度,裁量结果为严重、一般、轻微档次的,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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