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管理,指导高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其他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全国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受教育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职专业设置进行指导。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

第六条各地和高校应做好高职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七条教育部负责制定、修订和发布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是高校设置与调整高职专业、实施人才培养、组织招生、指导就业的基本依据,是教育行政部门规划高职专业布局、安排招生计划、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选择就读高职专业、社会用人单位选用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专业目录按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划分。

部分专业可设置专业方向。

第九条涉及医学、教育、公安和司法等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密切相关的专业为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应在专业目录中单独标注。

第十条专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修订一次;每年增补一次专业。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专业设置与调整工作,优化专业结构,促进学院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的通知》(教职成[2015]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院专业建设与发展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基本原则1、设置的专业必须符合学院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符合行业和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要,统筹考虑生源市场、就业市场,必须有相对稳定的人才需求量。

2、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自身的规律,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与布局,推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

3、专业设置与调整应以职业岗位、岗位群或技术领域为依据。

同时,应对所属专业群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或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4、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结合区域内产(行)业结构的特点,积极建设与当地产(行)业尤其是主导产业和行业紧密结合的特色优势专业,充分发挥特色优势专业的示范作用,带动专业结构的整体优化。

二、专业设置(一)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1、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

可行性报告应基于充分的市场调研,明确分析毕业生就业岗位指向、就业前景、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专业定位等要素。

2、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符合教育部公布的《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省教育厅公布的相关专业技能抽查标准、毕业设计工作和成果要求等质量监控文件要求;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体现工学结合要求,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实施人才培养工作;课程体系设置科学合理,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职业岗位)对技术技能人才知识、能力、素质的要求;实践教学体系设计完整。

3、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且“双师型”专业专任教师比例达50%。

有本校的副高以上职称专任教师担任专业带头人和3名以上专业核心课教师。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管理,指导高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其他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全国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受教育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职专业设置进行指导。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

第六条各地和高校应做好高职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七条教育部负责制定、修订和发布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是高校设置与调整高职专业、实施人才培养、组织招生、指导就业的基本依据,是教育行政部门规划高职专业布局、安排招生计划、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选择就读高职专业、社会用人单位选用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专业目录按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划分。

部分专业可设置专业方向。

第九条涉及医学、教育、公安和司法等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密切相关的专业为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应在专业目录中单独标注。

第十条专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修订一次;每年增补一次专业。

江西省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江西省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江西省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5〕10号),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管理,指导高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内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其他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省教育厅负责省内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

第五条高校应做好高职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六条高校应根据教育部发布的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设置与调整高职专业。

专业目录按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划分。

部分专业可设置专业方向。

第七条各高校可对专业目录增补专业提出建议,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省教育厅提交增补专业建议材料,内容包括:专业相关行业(职业)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专业简介等。

省教育厅汇总后于每年6月1日前向教育部提交增补专业建议。

第二章专业设置条件与要求第八条高校设置高职专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二)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三)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且“双师型”教师应具有一定比例;(四)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五)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05.09.10•【字号】桂教高教[2005]123号•【施行日期】2005.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教高教[2005]123号)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形成政府对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的调控和管理,推进我区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4]4号),我厅制定了《广西高职高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给我厅高等教育处。

附件1:广西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附件2:广西高职高专院校增设专业申报表(略)附件3:年度高等学校新增专业备案表(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二○○五年九月十日附件1:广西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我区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宏观管理,推进高职高专院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过程,实现高职高专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4]4号)以及当前我区高职高专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符合全区高职高专教育整体发展的要求,形成全区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

以有利于优化专业结构,提高总体效益,确保教育质量;有利于人才培养,满足学生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发挥本校优势,形成特色;有利于增强高职高专院校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促进高职高专教育的协调发展。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4.10.22•【文号】教高[2004]4号•【施行日期】2004.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高[20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引导我国高职高专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尽快形成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管理的科学运行机制,我部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

为了配合《目录》的使用,我部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我部高等教育司。

对《目录》的管理遵循“专业大类原则不变,专业类相对稳定,专业基本放开”的原则。

我部每两年对专业目录进行一次调整;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等实际情况,核定学校举办高职高专教育的专业类范围和每年新增专业的数量;学校可在核定的专业类内自主调整和设置专业。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以《目录》和《办法》为依据,及时对本地现有高职高专教育的专业设置情况开展调查并逐步进行必要的调整。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地所有高等学校现设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调整后的情况填写表格(见附件二),并将相应的电子表格(.XLS格式)一并于2005年1月31日前报送我部高等教育司。

高等教育司联系人:综合处:张庆国************高职高专处:李津石************E-Mail:**************.cn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2.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情况表教育部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6月)一、为推进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进程,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促进高职高专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当前我国高职高专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状况,制订本办法。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专业设置与调整工作,优化专业结构,促进学院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年)>的通知》(教职成[]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院专业建设与发展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基本原则、设置的专业必须符合学院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符合行业和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要,统筹考虑生源市场、就业市场,必须有相对稳定的人才需求量。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自身的规律,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与布局,推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以职业岗位、岗位群或技术领域为依据。

同时,应对所属专业群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或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结合区域内产(行)业结构的特点,积极建设与当地产(行)业尤其是主导产业和行业紧密结合的特色优势专业,充分发挥特色优势专业的示范作用,带动专业结构的整体优化。

二、专业设置(一)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

可行性报告应基于充分的市场调研,明确分析毕业生就业岗位指向、就业前景、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专业定位等要素。

、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符合教育部公布的《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省教育厅公布的相关专业技能抽查标准、毕业设计工作和成果要求等质量监控文件要求;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体现工学结合要求,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实施人才培养工作;课程体系设置科学合理,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职业岗位)对技术技能人才知识、能力、素质的要求;实践教学体系设计完整。

、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且“双师型”专业专任教师比例达。

有本校的副高以上职称专任教师担任专业带头人和名以上专业核心课教师。

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附件: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引导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职高专院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的专业设置与管理工作。

本科院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和有关高等教育机构举办的高职高专教育也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能型、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四条《高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高职高专院校设置专业、优化专业结构工作的重要基础;是学生选择学习专业、把握发展方向的重要依据;是社会用人单位选择和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目录》同时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高职高专院校进行宏观指导、规划专业布局、安排招生计划、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提供重要帮助。

第五条《目录》根据专业设置的普适性和区域性分为全国通用专业和区域特设专业。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布局需要审核批准设置的全国通用专业外专业,形成本地区域特设专业。

全国通用专业每三年调整一次,区域特设专业每年增补一次。

第六条《目录》分为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其代码分别用两位、四位和六位表示。

专业大类是根据产业或行业分类,专业类根据行业或技术领域分类,专业根据职业岗位群或相关技术分类,体现高等职业教育面向区域、专业对接产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

第七条高职高专院校申请增设全国通用专业外专业,可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新专业申请。

新专业名称要符合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名称规范,其专业代码可在专业大类与专业类中已用专业代码后按顺序排列,专业代码前加本省行政区划代码。

教育部高职专业设置

教育部高职专业设置

教育部高职专业设置2015年11月,教育部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专业目录(2015年)。

规定高等职业教育(专科)的招生和统计等工作从2016年起按《目录》执行,现在校生仍按原专业培养至毕业。

与现行《目录》相比,新《目录》在体系结构、专业划分、专业设置等方面都有了较大的变化。

主要变化内容如下:- 《目录》结构变化:现行《目录》结构为“专业大类-专业类-专业代码-专业名称”,新《目录》调整为“专业大类-专业类-专业代码-专业名称-专业方向举例-主要对应职业类别-衔接中职专业举例-接续本科专业举例”,新增了“专业方向举例”“主要对应职业类别”“衔接中职专业举例”“接续本科专业举例”等四项内容,明确了专业与专业方向、对应职业类别、衔接专业的关系。

- 专业划分变化:《目录》专业划分在现行《目录》基础上,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门类、大类划分,同时兼顾中职专业类、本科学科门类和专业类划分,原则上专业大类对应产业、专业类对应行业。

新《目录》专业大类数量维持19个不变,排序和划分有所调整,如“生化与药品大类”“轻纺食品大类”调整为“生物与化工大类”“轻工纺织大类”“食品药品与粮食大类”;“资源开发与测绘大类”“环保、气象与安全大类”合并为“资源环境与安全大类”;“公安大类”“法律大类”合并为“公安与司法大类”。

- 专业设置变化:专业总数由原来的1170个调减到747个(其中保留263个,占总数的36%;更名167个,占总数的22%;合并243个,占总数的32%;新增74个,占总数的10%;取消69个),同时还首次列举了764个专业方向。

保留的专业主要是符合产业发展实际和趋势,相对应的职业成熟稳定,专业布点较广、就业面向明确、名称科学合理的专业。

更名的专业主要是专业名称不够科学规范、不能完全体现专业内涵,或需根据相对应的产业转型升级与技术进步而调整的专业。

合并的专业主要是专业内涵相近、核心课程基本相同,或专业口径太窄的专业。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郑州信息工程职业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试行)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加强我院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优化专业结构和教育资源的配置,促进我院高职教育的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教高〔2004〕3号,以下简称《目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4〕4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及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意见(豫教高〔2004〕222号)和河南省普通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5〕486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院的专业设置及调整,应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紧密结合产业发展的需要,面向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第一线,有利于处理好社会需求的多样性、多变性和学校专业教学工作相对稳定性的关系。

既要根据办学条件和相对稳定的专业,努力办出优势,办出特色,又要根据社会需求的多样性、多变性,改造旧专业,增设新专业,培养社会急需人才。

第二条我院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遵循高等教育自身的规律,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要根据高职高专教育的培养目标,针对行业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按照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实际要求设置和调整专业,体现我院的办学特点与资源优势。

第三条我院的专业设置及调整,应符合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专业设置第四条专业设置及调整的原则:1、坚持适应社会对专业人才需求,主动适应我省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原则。

2、坚持符合人才培养目标、规格、业务要求和工作方向,本着立足需要、确保质量的原则,体现高职高专教育特色的原则。

3、优先发展面向市场、面向一线的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可宽可窄、宽窄并存的应用型专则。

4、积极深索建立交叉学科专业。

5、积极探索建立应用型专业的设置。

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专业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建设管理,增强专业办学特色,根据教育部《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建设应遵循主动适应、优化结构、建强特色、注重创新的总体思路,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特色与优势、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与特色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专业建设应贯彻“服务区域经济、优化专业结构、彰显办学特色”的原则,以区域经济建设和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主动布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民生急需专业。

健全完善协同育人机制,加强监督和保障,形成一批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专业集群。

为形成优势和特色,各学院可联合建设跨专业类别复合型专业方向。

第二章专业建设内容第四条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1.专业建设规划:学院专业发展规划,各专业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并具体落实。

2.培养目标: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和思政要求,合理确定毕业生应达到的专业成就和职业能力,确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专业特色、国际化办学的培养目标。

3.人才培养方案:及时制(修)订并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合理设计毕业要求,合理构建课程体系和教学环节,探索人才培养模式,不断完善人才培养各环节的质量标准。

4.课程建设:制定课程标准,深化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科学合理设计思政教育内容,加强高水平在线开放课程和校企合作课程建设,建立课程档案制度。

5.教学资源库建设:加强教学资源库的规划与建设,重视资源库质量,结合教学内容改革和课程建设,建设高质量教学资源库,加强开发利用并适时更新。

6.师资队伍建设: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建设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优良、业务能力精湛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和素质优良、精干高效、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创新型教学团队。

7.创新创业教育: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吸纳社会资源和优质教育资源,开设课程,实施训练计划,推动竞赛,加强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创业就业能力培养。

中等职业技术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技术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XXXX中等职业技术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设置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自身的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应主动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坚持以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服务发展。

围绕全市重点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制造业和新兴服务业等产业发展要求,建立具有技工教育特色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

2、统筹规划。

专业设置应注重结合学院自身的专业优势,重点建设与学院分类属性相一致的专业,提高学院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和整体效益,形成科学合理的专业结构布局,避免重复设置和资源浪费。

3、适度超前。

专业设置应根据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充分考虑人才培养的周期性,在时间上可适度超前。

4、名称规范。

专业设置应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为依据,原则上名称应与《目录》一致。

第二章设置管理第三条学院成立由学院、行业(企业)、职业教育专家等组成的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为学院专业设置、调整及建设提供咨询指导服务,进行专业布局结构的宏观规划、指导评估,推进精品专业和特色专业建设。

第四条应按照专业设置的规范名称进行宣传,不得擅自变更专业名称。

第五条组织专家定期对学院专业设置情况进行评估,每年定期公布招生专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专业应予撤销:1、连续3年未招生的;2、与已经淘汰的产业密切相关的;3、达不到基本教学条件要求,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的;4、按照有关规定应予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设置条件第六条学院专业设置条件:1、符合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

2、市场调研充分,专业定位准确,就业前景好,并经行业、企业及职业教育专家论证。

3、所设专业有规范的专业或专业(技能)方向名称、修业年限,有明确的专业培养目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等,有完备的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理论课程和实训实践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及配套教材。

某高职院校专业设置和审批办法

某高职院校专业设置和审批办法

**职业学院专业设置和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专业设置的管理,科学规划学院的学科和专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的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适应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自身规律,保证必需的办学条件,坚持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稳定发展。

第三条我院专业的设置与调整,应符合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文件精神,应符合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切合实际。

第二章专业设置条件第四条新设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行业、企业做支撑,有比较稳定的人才需求(如订单、行业或权威机构提供的数据)并提出预测报告。

(二)专业设置要符合人才培养的规律,有明确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知识结构、能力目标和素质要求,有比较科学的培养方案,有比较完整的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课程体系,制定出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专业教学标准和其它必需的教学文件;设置或调整专业,要以教育部颁发的专业目录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三)具备能满足教学要求的师资、图书资料和实验、实习设施等基本条件,以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质量。

(四)为充分发挥学院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的效益,学院专业设置应在一定业务范围内相对靠近,以现有重点专业为支撑,上下延伸,横向联合,交叉开发,动态组合,逐步形成本院的优势和特色专业群。

第五条由老专业改设新专业,应符合新专业设置所需的条件。

第三章专业设置的审批程序第六条专业审批上报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各系(院)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新设专业,最迟应于开始招生的前一年6月10日前向教务处提交申请材料。

第七条新设专业,应报送以下材料:(一)设置专业的可行性报告。

报告须含三部分内容:1.本专业设置的背景。

包括社会背景、行业背景、教育背景的分析,行业、企业的合作意向书。

2.本专业设置的必要性、迫切性,其中包括人才的需求量(预测五年)、订单、行业或权威机构提供的数据。

3.本专业设置的可行性,其中包括办此专业所具备的条件,如教学仪器设备的条件,师资队伍配备(现有的及今后的),开办相近专业或不同学制同专业的经验或经历。

职业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制度

职业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制度

职业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优化职业学院的专业建设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学院专业建设和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目标1. 加强对专业建设的规划和管理,确保专业建设与学院发展战略相适应。

2. 提高专业建设的科学性和灵活性,满足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求。

3. 加强资源整合和合作交流,优化专业建设的环境和条件。

4. 强化对专业建设的质量监控和评价,不断提升专业建设的水平和品质。

三、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职业学院的全部专业建设工作,包括新专业的设立、现有专业的调整和改革等。

四、管理原则1. 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调整学院专业设置。

2. 根据社会需求调整学院专业设置。

3.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定期进行专业评估和修改。

4. 要坚持开展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专业建设。

五、管理内容1. 专业调研和需求分析(1)对学院现有专业进行全面调研和分析,了解各专业的发展情况和市场需求。

(2)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专业需求调查,掌握相关信息。

(3)通过调研和分析,根据学院的发展方向和战略,确定新专业的设置和现有专业的调整方案。

2. 专业设置和调整(1)结合学院发展规划和需求调查结果,制定新专业的设置方案,明确专业名称、培养目标、课程设置等。

(2)对现有专业进行调整和改革,根据市场需求和学院资源进行相应的调整。

(3)专业设置和调整方案须经教务处审查通过,报学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3. 教学资源确保(1)根据专业设置方案,配备相应的教学资源,包括教师、教室、实验室等。

(2)加强对教学资源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教学设施功能正常。

(3)逐步完善专业建设基础设施,提高教学条件。

4. 课程设置和更新(1)根据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市场需求,制定科学的课程设置方案,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2)定期对课程进行审核和更新,紧跟行业发展和社会需求,在课程设置上做到贴近实际、贴近需求。

5. 教学质量监控(1)建立健全专业建设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包括课程评估、师资评估、学生评价等内容。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专业建设,优化专业结构,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实现专业设置与调整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区域产业、行业发展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教务处负责全校专业设置与调整的统筹管理。

紧密围绕区域产业、行业发展实际需求,根据办学定位和“一校一策”目标管理要求,制订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

重点增设新兴产业相关专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相关专业,收缩、撤销落后产业相关专业,提高专业结构与产业结构、社会需求的契合度。

第四条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在本行业领域相关高职专业设置和调整的指导作用。

第二章专业设置条件与要求第五条学校以《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为基本依据设置与调整高职专业。

第六条设置专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学校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

新设置专业应与学校已设专业之间有相互支持关系,有相应学科依托,有一定的建设基础,并深入调研,充分论证,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论证报告。

优先支持省级服务产业特色专业群整合、新设相关专业。

(二)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关教学文件。

人才培养方案应符合《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和《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三)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其中专任教师中须有高级职称专业教师,且“双师型”教师应具有一定比例。

(四)除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外,还应具备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能够满足该专业培养目标和规格的要求。

高职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高职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管理,指导高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其他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全国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受教育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职专业设置进行指导。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

第六条各地和高校应做好高职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七条教育部负责制定、修订和发布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是高校设置与调整高职专业、实施人才培养、组织招生、指导就业的基本依据,是教育行政部门规划高职专业布局、安排招生计划、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选择就读高职专业、社会用人单位选用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专业目录按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划分。

部分专业可设置专业方向。

第九条涉及医学、教育、公安和司法等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密切相关的专业为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应在专业目录中单独标注。

第十条专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修订一次;每年增补一次专业。

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专业设置管理方法为了加强学校专业建立,标准专业设置程序,形成良好的专业设置管理运行机制,促进学校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开展,提升办学层次和水平,根据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有关专业设置的规定精神,特制定本方法。

一、专业设置的根本原那么(一)需求原那么:设置的专业应符合国家现代化建立对人才培养的需要,必须以市场为导向,必须有相对稳定的人才需求量。

(二)效益原那么:设置的专业应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促进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

(三)开展原那么:设置的专业应符合职业开展的趋势,适应学校专业开展规划。

(四)优先原那么:优先考虑设置国家和地方经济建立急需的、需重点开展的专业,或复合专业,或能表达学校办学特色和水平、发挥学校办学整体优势的专业。

二、专业设置的条件(一)专业的设置应符合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的有关要求。

(二)专业的设置应在加强原有专业的建立和改造的根底上进行,凡原有专业建立和改造不力,未达省合格专业要求的院系,原那么上不得增设新专业。

(三)控制新专业的设置数量,原那么上每年新设专业不超过3个。

(四)专业设置必须具备以下根本条件:1、必须经过深入细致的行业企业调研,专业人才需求分析准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规格清晰,并提供一定质量的专业。

2、符合学校开展规划,经过认真的人才需求论证,年招生规模一般要超过60人。

3、有拟设置专业的建立规划和专业教学方案及相应的教学文件。

4、能配备完成该教学方案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师资结构比拟合理。

5、具备该专业必需的相应教学设施,如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经费落实举措等办学根本条件。

三、专业设置申报程序及应提交的申报材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管理,指导高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其他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全国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受教育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职专业设置进行指导。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

第六条各地和高校应做好高职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专业目录
第七条教育部负责制定、修订和发布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是高校设置与调整高职专业、实施人才培养、组织招生、指导就业的基本依据,是教育行政部门规划高职专业布局、安排招生计划、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选择就读高职专业、社会用人单
位选用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专业目录按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划分。

部分专业可设置专业方向。

第九条涉及医学、教育、公安和司法等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密切相关的专业为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应在专业目录中单独标注。

第十条专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修订一次;每年增补一次专业。

各高校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可对增补专业提出建议。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提交的增补专业建议汇总,于每年6月1日前向教育部提交本地区增补专业建议材料,内容包括:专业相关行业(职业)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专业简介等。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可直接向教育部提交建议材料。

教育部组织专家研究确定年度增补专业,并于当年9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专业设置条件与要求
第十一条高校设置高职专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
(二)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且“双师型”教师应具有一定比例;
(四)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
(五)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各地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教育部公布的《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和各专业特点,进一步明确上述基本条件的相关细化指标,使专业设置条件要求具体化。

第十二条高校设置高职专业应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实际需求,注重结合自身的办学优势,重点发展与学校办学定位和特色相一致的专业。

第四章专业设置程序
第十三条高职专业设置实行备案制,但设置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须依法经过审批。

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教育部设专门网站作
为本项工作的管理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高校设置高职专业应以专业目录为基本依据,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
(二)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关教学文件;
(四)经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论证;
(五)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十五条高校设置高职专业,须每年通过专门网站将拟招生专业(次年招生)及相关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专业设置情况报教育部。

教育部对各地上报的专业信息进行汇总,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除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以外,高校可根据专业培养实际,自行设置专业方向,无须备案或审批,但专业方向名称不能与专业目录中已有专业名称相同,不能涉及国家控制专业对应的相关行业。

招生录取和人才培养一致的专业方向可在学历证书中注明。

第十六条高校新设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须通过专门网站填报相关材料,取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拟新设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次年招生)申请材料报送教育部。

教育部依法组织审批,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公布审批结果。

第五章专业设置指导与监督
第十七条教育部负责协调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定期发布行业人才需求以及高职专业设置指导建议等信息,加强高职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

第十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由行业、企业、教育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高职专业设置指导专家组织,充分发挥其在高职专业建设中的作用。

高校应设立学术委员会或高职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和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等,定期对高职专业设置情况进行审
议。

第十九条高校应加强对所开设高职专业的评估、监督和信息公开,出现下列情形的应调减该专业招生计划或停止招生,并对该专业点进行整改:
(一)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
(二)人才培养明显不适应社会需求,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60%、对口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50%;
(三)须参加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应届毕业生考试通过率连续3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连续3年不招生的专业点,高校应及时撤销。

第二十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本地区高职专业设置情况加强指导和监督,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定期对高职专业办学情况进行评价,发现存在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应及时督促学校进行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采取调减、暂停招生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应责令撤销该专业点。

第二十一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地区高职专业设置的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把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完成率、报到率、就业率、生均经费投入、办学情况评价结果等作为优化专业布局、调整专业结构的基本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制订本地区高职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报教育部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教育部2004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4〕4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