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九章 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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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第九章

《保险学》第九章
《保险学》第九章
第二节 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与赔偿
一、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 二、责任保险的赔偿
《保险学》第九章
一、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
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特征: 1、在独立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签发专门的责任
保险单,它与特定的物没有保险意义上的直接联系, 而是完全独立操作的保险业务。
2、在附加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签发责任保险单 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必须参加了一般的财产保险,即一 般财产保险是主险,责任保险则是没有独立地位的附 加险。
《保险学》第九章
二、责任保险的特点
(一)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 (二)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的区别 (三)责任保险与民事伤害赔偿的区别
《保险学》第九章
二、责任保险的特点
(一)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
责任保险,可以说是一种法律的创造,其 产生与发展的基础不仅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的 客观存在和社会生产力达到了一定的阶段,而 且是由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带来了法律制度的不 断完善,其中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是责任保险产 生与发展的最为直接的基础。
2015-2016学年第二学期 7教103 204 经济学与商务管理系
《保险学》 Insurance
《保险学》第九章
第九章 责任保险
前言 由第八章开始,接下来的三章我们学习保险的基本类 别II:财产保险 第八章 财产损失保险 第九章 责任保险 第十章 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
《保险学》第九章
本章学习目的
《保险学》第九章
二、责任保险的特点
(二)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的区别
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相比较,其共同点是 均以大数法则为数理基础,经营原则一致,经营方 式相近(除部分法定险种外),均是对被保险人经 济利益损失进行补偿。但它们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保险学课件 第九章

保险学课件 第九章
第九章 有形财产保险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有形财产保险概述 企业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 工程保险 运输保险 农业保险
第一节 有形财产保险概述
一、概念 二、可保利益 三、保险金额 (一)以有形保险为标的(用货币估计价值)。 (二)保险价额是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的价值。 (三)保险金额的确定必须以保险价额为基础。 四、保险责任 (一)保险责任仅限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和意 外事故,赔偿范围是这些灾害事故引起的直接损 失,一般不包括间接损失。 (二)损失补偿原则与方式 五、有形财产保险的种类

一、总述 (一)保险责任 (二)保险标的 (三)保险期限 (四)保险金额 二、农业保险经营原则及实施方式 (一)实施方式 (二)特点 三、种植业保险 (一)保险期限:根据不同农作物的生长期所确定的。 (二)保险金额确定方法 四、养殖业保险
第二节 企业财产保险

一、 保险标的 二、保险金额 (一)账面原值与实际价值教一致 (二)账面原值与实际价值差距 三、保险责任 (一)其保险责任包括两方面 (二)除外责任 四、保险费率 (一)基本责任费率 (二)特约费率 (三)短期费率
第三节 家庭财产保险
一、普通家庭财产保险 (一)保险标的 (二)保险责任 (三)保险金额 (四)保险期限与费率 二、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三、 家庭财产保险的附加险
第四节 工程保险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一、 概念 二、特征 (一)风险具有综合性。 (二)风险集中型的巨额风险较多。 三、工程保险的标的和分类 (一)物质财产本身 (二)第三者责任 四、工程保险的种类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 (二)安装工程一切险 (三)机器损坏险

保 险 学(第九章)

保 险 学(第九章)
1、危险单位
——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 失范围。 危险单位的划分:
2、自留额和分保额
以保额为计算基础——比例再保险 以赔额为计算基础——、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
1、联系
①再保险人的责任以原保险人的责任为限。再保险的保 险金额不得超过原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再保险合同的 有效期限也不得超过原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②原保险合同因故失效时,再保险合同也同时失效。 ③在订立再保险合同时,根据最大诚信原则,原保险人 应将原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的声明及保证的内容如实转 告再保险人。如果原保险人因故意或过失遗漏、误报、 隐瞒有关风险的重要事实,再保险人可以以此为由解除 再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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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再保险的分类
按责任限制分: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 混合再保险
超额赔款再保险 超过赔付率再保险
按安排方式分: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预约再保险
再保险的初级形式;灵活; 逐笔安排业务、手续繁杂; 适合新开办的或不稳定的业务 及超过合同分保限额的业务。 分出公司:自由决定 分入公司:必须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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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别
①合同的当事人不同。 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人和投保人,而再保险合同 的当事人都是保险人 ②合同的性质不同。 原保险合同具有补偿性或给付性,即在财产保险合同上 表现为补偿性,在人身保险合同上表现为给付性。而再 保险合同是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的赔偿承担分保责任, 因而不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的再保险,都表现为 分摊性合同。 ③保险标的不同。 原保险:财产、利益、责任、信用,或人的身体、生命; 再保险: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合同责任的一部分或 全部。
1
第九章 再保险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保险学》第九章 再保险ppt课件

《保险学》第九章 再保险ppt课件

1 500 000
表9-6 (限额)险位超赔的赔款分摊表
单位:元
危 险 单 位 发 生 赔 款 分出公司承担赔款 接受公司承担赔款

1 500 000
1 000 000
500 000

1 500 000
1 000 000
500 000

1 500 000
1 000 000
500 000
共 计 4 500 000
3 000 000
1 500 000
400 000 1 000 000 1 000 000
80%
50%
40%
4 000
10 000 10 000 24 000
8 000
10 000 40 000 58 000
0
900 000 1 400 000
0
45%
56%
0
9 000
14 000 23 000
0
9 000
56 000 65 000
表9-4 混合分保的责任分配
0
600 6
6 2 400 24 24
表9-3 分层溢额分保计算示意表
单位:万美元
保险金额 A轮50 000
总保费 500
总额 总赔款
0
保额 50 000
比例 100%
保费
500
自留部分 赔款
0
分保额
0
分保比例 0
分保费
0
第一溢额 分摊赔款 0
分保额
0
分保比例 0
分保费
0
第二溢额 分摊赔款 0
B轮500 000 C轮2 000 000D轮2 500 000 共计

保险学讲义(第9章)

保险学讲义(第9章)

3.
预约再保险

保险原则在再保险中的运用
1.

2.


3.


4.


可保利益原则 再保险合同的订立,须以原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为 前提 诚信原则 要求分保分出人对分保接受人说明原保险危险的每一个实质情 况 要求分出人说明自留额 补偿原则 以投保人向原保险人索赔为前提,再保险人根据合同规定对原 保险人进行补偿 再保险的补偿原则并不依赖于原保险合同是否具有补偿性质 承保标的的存在原则 再保险合同的标的——原保险人根据原保险合同承担的契约责 任 如果原保险合同中指明的财产不存在,保险责任没有生效,再 保险就丧失了基础。
溢额再保险的适用范围
•一般来说,对于危险较小、利益较优且风险较分散 的业务,原保险人多采用溢额再保险方式,以保留 充足的保费收入。 •对于业务质量不齐、保险金额不均匀的业务,也往 往采用溢额再保险来均衡责任 •海上保险均要采用溢额再保险方式,主要包括船体 保险和运输保险 •火灾保险也采用溢额分保方式。
再保险的两个重要特点

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

法律地位可以互换 再保险人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不发生任何业务 关系 再保险与原保险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保险行为,法律 上没有任何继承关系 除法定再保险外,是否再保险、分出多少业务,由 元保险人自主决定

再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


图示:保险主体不同
分出公司决定溢额合同的自留部分为50万元,责任限额为10 线;对于50万元的自留部分,分出公司另行签订一份成数分 保合同,自留比例为40%,分出比例为60%。
再保险的分类(续)

按照安排方式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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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准备金与保险资金运用第一节财产保险的责任准备金一、责任准备金的含义与类型责任准备金是保险人为了履行其承担的保险责任或者备付未来的赔款,从所收取的保险费中提留的资金准备。

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赔款准备金;总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

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概念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又称保费准备金,是保险人在会计年度结算时将保险责任期尚未届满、应属于下一年度的部分保费提存出来形成的准备金。

(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确定方法比如投保人于2009年10月1日缴付一年的保险费,其中的3个月属于2009年会计年度,余下的9个月属于下一个会计年度。

这一保险单在下一会计年度的前九个月是继续有效的。

因此,要在当年收入的保险费中提存相应的部分作为下一年度的保险费收入,作为对该保险单的赔付资金来源。

按照我国保险精算规定:会计年度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本会计年度自留毛保费的50%提取。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在会计年度决算时一次计算提取,提留办法:1)年平均估算法;2)季平均估算法;3)月平均估算法;4)日平均估算法。

《保险法》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1)年平均估算法(也称50%估算法)假定每年中承保的所有保单是在365天中逐日均匀开立的,即每天开立的保单数量及保险金额大体相等,每天收取的保险费数额也差不多,这样一年的保单在当年还有50%的有效部分未到期,则应提留有效保单保费的50%。

(我国目前按40%计算)例如,一家保险公司当年开出的保单10000份,减除应付分保的保险费,自留保险费总额为180000元,则应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180000 *50%= 90000元2)季平均估算法(8分法)假定一个季度内,所有承保的保险单是90天逐日开出的,且保险单数量、保险金额大体均匀。

以保险期限一年为例,说明四个季度应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方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第一季度保费收入 * 1/8+第二季度保费收入 * 3/8 +第三季度保险收入 * 5/8+第四季度保险收入 * 7/84)日平均估算法根据所有有效保单的天数和未到期天数来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简化的近似公式: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有效保单保费 * 未到期天数/保险期天数(3)未决赔款准备金(也称赔款准备金)赔款准备金是保险人在会计年度结算时,为该会计年度已发生保险事故应付而未付赔款所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

之所以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是因为赔案的发生、报案、结案之间存在着时间延迟,有时该延迟会长达几个年。

按照权责发生制和成本与收入配比的原则,保险公司必须预先估计各会计期间已发生赔案的情况,并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保险法》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赔款准备金可分3种类型:1)未决赔案:被保险人已提出索赔,但在索赔人与保险人之间,尚未对这些案件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保险赔付应为多少等事项达成协议;未决赔款准备金估计方法:1. 逐案估算法,适用于难以估算平均赔付额的财产保险业务,如火灾保险。

2. 平均估算法(平均值、趋势、乘索赔案件)适用于索赔案多而赔款金额并不大的业务,如汽车保险。

3. 赔付率法(选择一定时期的赔付率,来估算某业务最终赔付额,扣除已支付赔款和理赔费用,即得到未决赔款)2)已决未付赔案:对索赔案件已经理算完毕,应赔金额也已确定,但尚未赔付或尚未完全赔付;已决未付赔款准备金:逐笔计算3)已发生未报告赔案:有些损失是在年内发生的,但索赔要在下一年才可能提出。

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一般定为赔款准备金的10%。

(4)理赔费用准备金,在美国,约占全部准备金的5%~20%。

三、总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了应付周期较长的巨灾和超额危险而建立的准备金。

即总准备金是用于满足风险损失超过期望以上部分的责任准备金。

总准备金是构成保险偿付能力的具有决定性因素的资金。

保险公司提取总准备金的原因:(1)普通风险损失的正常波动;(2)常态巨灾风险的发生;(3)异态巨灾风险的发生。

第二节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一、概念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指为承担人寿保险规定的给付义务,保险人从应收的净保险费中逐年提存的一种准备金。

长期寿险中,为了适应被保险人的需要,保险费往往不按自然费率而按趸缴费率一次缴清,或用均衡费率按年缴付,而保险赔偿则因人们死亡率的规律,随着年龄的增高而增大,于是产生了开头年份保费溢收而末后年份保费歉收的现象。

溢收的保费虽归保险公司掌握,却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必须严格核算积存,以便补足歉收年份中应赔金额的缺损。

因为死亡率和应收的各种纯费率都是科学计算的结果,互相间存在着配合,开头年份中溢收的保费加上规定的利息,正好等于末后年份中短亏之数。

保险公司为了履行契约责任,对于被保险方提前缴付的保费部分有责任进行积存。

寿险公司80%—90%的负债都为寿险责任准备金负债,而这些准备金大小在精算假设上的轻微变化或在准备金评估方法上的变化都会对某个时期的收入和公司的价值产生极大的影响。

提存责任准备金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理论责任准备金,另一种是实际责任准备金。

二、3类寿险责任准备金因而随着财务报告的使用目的不同,通常会使用三类寿险责任准备金。

(1)法定准备金法定准备金是用于保险监管人员估计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而使用的准备金。

一般情况下,由于保险监管机关比较重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问题,因此法定准备金比较保守,产生较高的负债额。

(2)盈余准备金盈余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希望得到最佳经营状况估计而使用的准备金,它是在运用最佳的精算假设基础上评估出来的,比较真实的反映了公司的负债状况。

在美国的GAAP(Generally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s,一般公认会计原则)评估报告中一般都使用这种准备金,比较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为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提供有力的基础。

(3)税收准备金税收准备金是税务部门为了确定保险公司的税收而使用的准备金。

税收准备金以公司的法定评估准备金为基础,在某些项目上进行调整。

通常,税收准备金比盈余准备金保守,而比法定准备金要激进。

三、提存责任准备金的方式(一)人寿保险理论责任准备金理论责任准备金,是指根据纯保险费计算积累的用于给付保险金的资金,其计算并不考虑保险业务经营的实际条件,即附加费用及其在时间上的不平均。

1、过去法。

即以死亡表和设定的利率为依据计算在过去的保险期间中全部已收纯保险费的终值(终值为收取保费当年的价值,按设定利率增值后的价值)减去全部已付保险金,余额就是当年的理论责任准备金。

2、将来法。

即以死亡表和设定的利率为依据,计算一批有效保险合同在剩余的保险期间未收的保险费的现值与同期保险人应承担的给付金额的现值之差,这一差额就是该会计年度应当提留的理论责任准备金。

二、实际的责任准备金实际责任准备金,是指人寿保险业务中实际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它是考虑了各年间附加费用的不同开支情况,并以理论责任准备金为基础加以修订而计算的。

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投保人存放在保险公司处的资金,投保人在保险期内退保或变更保险合同,保险人应根据当时实际责任准备金的数额确定投保人应享有的权利。

由于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在经营技术上的不同,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必须单独留存。

1、一年定期法。

即把保险期间的第一年视为定期死亡保险,完全不提取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的提取从第二年开始。

这种方法是假定投保人的年龄比实际大一岁,即从保险的第二年起保,交付寿险费的年期比实际少一年。

第一年保费的余额,全部充作营业费用。

2、扣除一定数额法。

即在保险开始的第一年,从保险费收入中扣除营业费用中的一个必要数额,剩余部分留作责任保险金,以后逐年减少这种扣除额,全部扣除即可在保险交费期终了时结束,也可以在其中结束,但不管如何在时间上分配营业费用,在保险合同终了时,实际提留的责任准备金要等于理论的责任准备金。

这样才能保证保险人能够充分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第三节保险投资保险投资指保险企业在组织经济补偿过程中,将积聚的各种保险资金加以运用,使资金增值的活动。

保险投资原则是保险投资的依据。

早在1862年,英国经济学家贝利(A.A.Bailey)就提出了寿险业投资的五大原则,即:安全性;最高的实际收益率;部分资金投资于能迅速变现的证券;另一部分资金可投资于不能迅速变现的证券;投资应有利于寿险事业的发展。

理论界一般认为保险投资有三大原则: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

一、保险投资的原则1、安全性原则保险企业可运用的资金,除资本金外,主要是各种保险准备金,它们是资产负债表上的负债项目,是保险信用的承担者。

因此,保险投资应以安全为第一条件。

安全性,意味着资金能如期收回,利润或利息能如数收回。

为保证资金运用的安全,必须选择安全性较高的项目。

为减少风险,要分散投资。

2、收益性原则保险投资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使投资收入成为保险企业收入的重要来源,增强赔付能力,降低费率和扩大业务。

但在投资中,收益与风险是同增的,收益率高,风险也大,这就要求保险投资,把风险限制在一定程度内,实现收益最大化。

3、流动性原则保险资金用于赔偿给付,受偶然规律支配。

因此,要求保险投资在不损失价值的前提下,能把资产立即变为现金,支付赔款或给付保险金。

保险投资要设计多种方式,寻求多种渠道,按适当比例投资,从量的方面加以限制。

要按不同险种特点,选择方向。

如人寿保险一般是长期合同,保险金额给付也较固定,流动性要求可低一些。

国外人寿保险资金投资的相当部分是长期的不动产抵押贷款。

财产险和责任险,一般是短期的,理赔迅速,赔付率变动大,应特别强调流动性原则。

国外财产和责任保险资金投资的相当部分是商业票据、短期债券等。

在我国,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保险投资资金来源我国<<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指出:"保险资金是指保险公司的资本金、保证金、营运金、各种准备金、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盈余、保险保障基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资金。

”我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保证金。

除清算时依法用于清偿债务外,保险公司不得擅自动用或处置保证金。

”第七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依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因此,从我国的保险法律法规来看,保险公司可以自由运用的资金主要有以下几项。

1. 权益资产权益资产是指资本金、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保险公司的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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