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1)
煤矿隐患细化分级标准
煤矿隐患细化分级标准一、A 级隐患:平安管理类: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①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②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方案10%的;③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2、未严格按规定对职工进展平安培训而安排上岗作业的;3、特别严重“三违〞行为,如扒跳车、违章坐皮带、关键岗位人员擅离职守、违章携带火种入井的;4、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或重点防火单位存在重大火灾事故隐患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的。
一通三防类:1、瓦斯超限作业的〔①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缺乏的;②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2、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①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③未进展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④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⑤未进展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⑥未采取平安防护措施的;⑦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3、开采突出煤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①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②突出危险工作面爆破时,未按规定停电、撤人或躲炮位置、距离、时间不符合规定的;③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预测〔效验〕而擅自生产或超采超掘的;④瓦斯抽放钻孔、防突措施孔或预测〔效验〕钻孔施工中弄虚作假的;⑤突出工作面未按规定设置防突反向风门的;⑥突出工作面使用风镐、手镐作业的。
;4、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①1 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 米3/分钟或 1 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 3 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②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到达?煤矿平安规程? 第145 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③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平安监控系统进展管理、使用和维护的;④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①矿井总风量缺乏的;②〕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③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④违反规定串联通风或出现循环风的;⑤工作面风量缺乏而安排生产的;⑥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⑦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缺乏的;⑧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⑨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平安需要的;⑩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和“三专两闭锁〞的。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级标准前言煤矿是生产事故较为集中的领域之一,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不仅对人员和环境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也对煤矿企业和经济产生了影响。
因此,制定一套能够准确评估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级别的标准对煤矿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包括《煤矿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标准》、《安全生产法》等。
其中,《煤矿安全法》规定了煤矿企业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隐患进行分级。
隐患分级标准依照《煤矿安全法》规定,煤矿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隐患进行分级。
下面是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级标准:一级隐患一级隐患是指可能引起重大事故,一旦发生则后果严重且难以控制的安全隐患,其特点是:具有高风险、巨大危害、难以控制、发展趋势明显等。
常见的一级隐患有:1.高风险工作环节没有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2.关键设备缺乏保护,或处于严重磨损、老化状态;3.工艺流程不合理,存在系统性、结构性、元件性的问题;4.煤矿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二级隐患二级隐患是指可能引起较大事故,一旦发生则后果较重但有一定控制能力的安全隐患,其特点是:危害不及一级隐患,但仍较高风险、危害较大、易失控等。
常见的二级隐患有:1.关键设备缺乏记录,或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不规范;2.工作环节缺乏安全交底、安全生产培训等;3.工艺流程复杂,人员难以掌握或没有及时更新;4.煤矿企业存在一些规章制度不健全、操作规范不清晰、岗位责任制不完善等问题。
三级隐患三级隐患是指可能引起较小事故,一旦发生则后果轻微或者无法控制的安全隐患,其特点是:危害小、易控制、可预见、容易排查,但如果不及时排查和治理,也可能会发展为更高级别的隐患。
常见的三级隐患有:1.工作场所环境卫生不达标,如地面积水、垃圾乱堆放等;2.工作设备设施缺乏日常维护保养;3.工作操作不规范、缺乏有关安全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操作规范书;4.人员缺乏安全教育和安全意识,未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标准
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标准
为便于明确事故隐患治理、督办、验收责任,切实抓好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工作,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要求,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事故隐患分级标准。
一、事故隐患按危害程度、治理难度、影响范围分为重大事故隐患A级和一般事故隐患B、C、D级共四级(其中B、C、D级事故隐患为一般事故隐患的细化)。
二、重大事故隐患(A):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全部或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矿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隐患的判定,依据新版《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所列15个大项、81小项的任意一种情况,均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A级)。
三、一般事故隐患:
一般隐患(B级):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停产停工整改或限期整改的隐患,主要包括不属于A级事故隐患,所列应停产停工整改的事故隐患,或有一定的工作量区队、班组无法解决的隐患,需分管矿长协助科区队限期能解决的隐患;
一般隐患(C级):危害和整改难度一般,应限期(不影响安全生产)整改的隐患,不包括A、B级事故隐患以外的其他隐患。
一般隐患(D级):治理难度及工程量较小,班组、岗位人员能够当班立即治理的事故隐患,不包括A、B、C级事故隐患以外的其他隐患。
四、事故隐患类型可分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及其他。
矿井隐患分级管理制度
矿井隐患分级管理制度一、引言矿井是一种潜在的危险环境,存在着各种隐患。
为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矿井的正常运营,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隐患分级管理制度非常重要。
本文旨在介绍一种矿井隐患分级管理制度,以帮助矿井管理者更好地识别、评估和应对隐患。
二、隐患分级标准1.一级隐患一级隐患是指有可能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隐患,或者已经发生过一次事故的隐患。
一级隐患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予以消除或控制。
若一级隐患无法立即消除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隔离和警示,确保矿工的安全。
2.二级隐患二级隐患是指有可能导致较严重事故或者一级隐患的恶化的隐患。
对于二级隐患,矿井管理者应当尽快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控制,以防止事故的发生或升级。
3.三级隐患三级隐患是指有可能引发轻微事故或者二级隐患的恶化的隐患。
对于三级隐患,矿井管理者应当制定预防措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以减少事故的发生概率。
4.四级隐患四级隐患是指存在潜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尚未发生事故,但可能在未来引发事故的隐患。
对于四级隐患,矿井管理者应当进行隐患排查,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三、隐患管理措施1.一级隐患管理措施对于一级隐患,矿井管理者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予以消除或控制。
同时,必须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紧急疏散和救援。
矿井管理者还应当迅速展开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二级隐患管理措施对于二级隐患,矿井管理者应当尽快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控制。
同时,必须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提高作业人员对隐患的识别和应对能力。
矿井管理者还应当加强巡检和监测,确保及时发现和处理二级隐患。
3.三级隐患管理措施对于三级隐患,矿井管理者应当制定预防措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同时,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生产技能。
矿井管理者还应当建立健全的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隐患进行检查和评估。
4.四级隐患管理措施对于四级隐患,矿井管理者应当进行隐患排查,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1)
河南地方煤炭集团西村永发煤业有限公司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豫政办〔2016〕221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精神,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
号);
30号)
号令)(十四)《煤矿安全规程》(新版);
(十五)《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
(十六)《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
(十七)其他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专业、各区队、班组在自查、专项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分类统计,整改销号闭合工作。
三、分级分类原则和标准
(一)分级原则和标准
按照安全隐患性质、整改难易程度、监控等原则划分,分为A、B、C三类,即:
1.一般监控(A级):一般安全隐患,安全隐患可立即或当场整改。
由班组负责落实整改、验收,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区队主要负责人,班组主要负责人对本级别安全隐患实施动态监控。
2.重点监控(B级):一般安全隐患,安全隐患须在一定限期内完成整改,存在
3.
4大类45。
煤矿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标准
煤矿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标准一、前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为了规范煤矿企业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工作,本文档制定了煤矿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标准。
二、目的与依据煤矿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标准的目的是为了根据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排查和治理措施,保障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
本标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矿行业的管理规定制定,确保煤矿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三、分级标准根据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本标准将煤矿企业事故隐患分为以下四个级别:1. 一级隐患:一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和重大财产损失的隐患。
一旦发现一级隐患,煤矿企业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同时,煤矿企业应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和处理。
2. 二级隐患:二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一定伤亡事故和一定财产损失的隐患。
煤矿企业应定期对二级隐患进行排查,建立相应的整改方案,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消除。
3. 三级隐患:三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轻微伤害和轻微财产损失的隐患。
煤矿企业应定期对三级隐患进行排查,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保障生产安全。
4. 四级隐患:四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轻微伤害和轻微财产损失的隐患,且整改周期较长。
煤矿企业应建立相应的整改计划,严格按照计划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隐患得到彻底消除。
四、推行与落实煤矿企业应根据本分级标准,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并将其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中。
同时,煤矿企业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认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应定期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隐患。
对于一级和二级隐患,煤矿企业应按照要求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并及时进行整改。
对于三级和四级隐患,煤矿企业应制定相应的整改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隐患得到有效控制。
五、总结本文档规定了煤矿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分级标准,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提供了指导。
煤矿事故隐患的分类、分级及特点通用版
安全管理编号:YTO-FS-PD980煤矿事故隐患的分类、分级及特点通用版In The Production, The Safety And Health Of Workers, The Production And Labor Process And The Various Measures T aken And All Activities Engaged In The Management, So That The Normal Production Activities.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煤矿事故隐患的分类、分级及特点通用版使用提示:本安全管理文件可用于在生产中,对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生产、劳动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动实施管理,包含对生产、财物、环境的保护,最终使生产活动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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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患的分类分级(1)按隐患种类可分为“一通三防”、水害、顶板、电气、提升、运输、设备、消防、安全管理和其他隐患。
(2)按隐患整改难易程度可分为A级、B级、C级、D 级、E级隐患。
A级隐患:整改难度大,矿井解决不了,需上报集团公司帮助组织整改;B级隐患:整改难度较大,井解决不了,需由矿统一组织整改;C级隐患:整改难度一般,区队解决不了,需由生产井统一组织整改;D级隐患:整改难度较小,班组解决不了,需由区队组织整改;E级隐患:班组能够现场立即整改。
(3)按隐患的严重程度可分为重大隐患、较大隐患、一般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严重危及安全生产,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需要投入资金、实施工程、更换装备并经过较长时间整改方能治理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较大隐患是指危及安全生产、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大、需要暂时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方能治理的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已经危及安全生产,任其发展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
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是根据煤矿行业的安全管理要求,对煤矿内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分级评估和分类处理的一种标准。
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级别:
1. 一级隐患:一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和重大安全问题的存在于矿井中的隐患。
这类隐患如煤与瓦斯突出、煤尘爆炸、矿柱失稳等,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和处理。
2. 二级隐患:二级隐患是指有可能引发一般事故和安全问题的存在于矿井中的隐患。
这类隐患如通风不畅、水害、地质构造问题等,需要限期整改和处理。
3. 三级隐患:三级隐患是指存在于矿井中的一些较小的、不会直接导致事故的隐患,但仍然需要进行处理和整改。
这类隐患如照明不良、设备维护不到位等。
根据不同的隐患等级,采取相应的监管和管理措施,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是煤矿企业和监管部门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依据之一。
煤矿安全隐患分级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分级标准1. 根据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危害范围、整改难度等因素,将煤矿安全隐患分为四个等级:一般隐患、较大隐患、重大隐患和特别重大隐患。
2. 一般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
3. 较大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在一定时间内整改的隐患。
4. 重大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需停产停业整改的隐患。
5. 特别重大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极大,需采取紧急措施或停产停业整改的隐患。
三、隐患排查与治理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人员的责任,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2. 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隐患排查,重点排查以下内容:(1)通风、瓦斯、煤尘、火灾、顶板、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等方面的安全隐患;(2)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生产组织、劳动保障等方面的安全隐患;(3)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方面的安全隐患。
3. 针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治理:(1)一般隐患:立即整改,确保安全生产;(2)较大隐患:制定整改计划,限定整改期限,落实整改措施;(3)重大隐患:停产停业整改,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4)特别重大隐患:立即停产停业,采取紧急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四、隐患治理验收1. 煤矿企业应建立隐患治理验收制度,确保隐患治理到位。
2. 隐患治理验收应遵循以下原则:(1)整改措施落实到位;(2)隐患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3)不影响煤矿安全生产。
3. 隐患治理验收应由煤矿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
五、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一般隐患是指可能引发轻微事故的隐患,一般能够通过简单的措施及时进行处理和排除。
例如设备轻微故障、维护保养不到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具等。
较大隐患是指可能引发较严重事故的隐患,需要通过较大力度和投入来进行处理和排除。
例如设备严重故障、违规操作现象较多、安全设施不完善等。
重大隐患是指可能引发严重事故的隐患,需要立即停产整改,直至排除隐患为止。
例如设备严重缺陷、生产环境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人为操作不当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等。
针对不同级别的隐患,煤矿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稳定进行。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对于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帮助企业及时识别和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生产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在实际的安全生产管理中,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隐患分类分级,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般隐患通常是指在日常的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轻微的、非常规范操作引起的潜在安全隐患。
这些隐患虽然不会立即引发重大事故,但如果长期忽视和不加以解决,就有可能逐渐累积,引发更严重的后果。
因此,企业在发现这类隐患时,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相关部门抓紧进行处理。
同时,对于一般隐患的预防控制措施通常包括不定期的安全培训、加强巡查和检查等措施,以及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规范作业行为。
较大隐患通常是指某些设备或者设施出现较为严重的故障或者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
这类隐患如果不及时处理,有可能引发一些较为严重的事故。
一旦发生事故,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小的经济损失,甚至危害人员的生命安全。
因此,企业在发现这类隐患时,应当立即停产整改,并投入足够的资源和人力,确保设备和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煤矿一般事故隐患分级标准
煤矿一般事故隐患分级标准A级事故隐患(一)综合管理1.未按规定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的。
2.未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的。
3.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的。
4.节假日停产放假、检修,未制定或未落实停、复产安全技术措施的。
5.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6.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未按规定编制、审批、贯彻并定期进行复审的。
7.未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组织全员安全培训,或“三项”岗位人员和班组长未持证上岗的。
8.未建立建全本单位从业人员培训档案的。
9.对外来非煤矿专业人员入井前未进行安全培训的。
10.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未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的。
(二)一通三防1.瓦斯治理技术管理未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的。
2.盘区变电所没有实现独立通风系统的。
3.巷道贯通、串联通风等未按规定编制措施的。
4.停风区域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恢复通风时没有进行气体检查的。
5.无措施拆除密闭,并擅自进入密闭内的。
6.瓦检员对瓦斯积聚隐患不及时汇报、责任部门未及时处理的。
7.未制定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
8.破坏井下瓦斯监控仪器或设备的。
9.无粉尘监测系统的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10.有发火征兆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组织生产的。
11.未按规定对密闭及采空区有害气体进行防灭火预测预报分析的。
12.一氧化碳超限作业的。
13.未按规定建立井上、下消防材料库或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及设备的。
14.未按照要求每年对所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的。
15.矿井未定期进行反风演习。
(三)地测防治水1. 雨季前未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的。
2. 未制定水害应急预案或每年雨季前未组织水害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
3.排水管路和设备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四)采煤1.综采工作面安装、初采初放、闭采、回撤、过地质构造带未制定专项措施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2.综采工作面支护质量差,可能造成冒顶或支护失效,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标准--煤炭行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标准一、重大事故隐患1.山西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中规定的十五大项七十六小项隐患。
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3.未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的;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资格培训而上岗任职的。
5.其它认为类似重大的事故隐患。
二、较大事故隐患1.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2.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3.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4.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5.未按规定配备基层区队、车间安全副职的;6.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和有效管理的;7.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8.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9.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10.特种设备以及危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1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1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13.施工检修项目作业时,未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的;14.未向作业、施工、检修人员贯彻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15.特种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16.防爆场所未使用防爆设备或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的;17.重点消防部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18.作业场所安全管理混乱,存在较多安全隐患的;19.作业场所未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人员的;20.举行大型活动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的。
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通风A级:1.小煤井与矿井贯通造成通风系统紊乱的。
B级:1.巷道严重失修,进回风巷道断面不足而未及时处理的;2.高瓦斯矿井的每一个采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联合布置的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的;3.采区进、回风巷道没有贯穿整个采区的长度和高度,一条上山、下山风巷分为两段(或多段),其中一段为进风巷,另一段为回风巷的;4.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5.采区变电所没有实现独立通风系统的。
C级:1.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随意停电停风;随意拆开风筒;风筒距离超过规定;临时停风地点不立即撤人、断电;不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的;2.通风系统中出现同时打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3.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或使用3台(含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4.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工作面不能实现“双局扇、双电源、自动切换、自动分风”的;5.通风系统不合理或工作地点风量不足的;6.巷道贯通未按规定编制贯通措施的;7.巷道风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8.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规定的串联通风。
瓦斯A级:1.高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及瓦斯涌出异常区域。
B级:1.瓦斯检查人员数量不足的;2.各类通防仪器仪表未按规定配齐的;仪器仪表维修人员未按规定配备的;3.瓦斯检查点的设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4.高瓦斯矿井、高瓦斯区、低瓦斯矿井的瓦斯涌出异常区监控中心站没有设在调度室并专人值班的;5.具备瓦斯抽放条件而没有采取瓦斯抽放措施的。
C级:1.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及瓦斯涌出异常区域布置独头工作面回采的;低瓦斯矿井独头工作面开采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2.巷道停风24小时以上不按规定建立正式密闭的;3.高瓦斯区域、瓦斯异常区域未编制防治瓦斯措施或执行不严的;4.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掘进工作面没有按规定使用便携仪的。
煤矿隐患分级管理制度
煤矿隐患分级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隐患分级管理。
第三条煤矿隐患分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部门监管、职工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隐患分级第四条煤矿隐患分为四级,分别为一般隐患、较大隐患、重大隐患和特别重大隐患。
(一)一般隐患:可能导致一般事故的隐患,对煤矿生产安全和职工生命安全有一定影响。
(二)较大隐患:可能导致较大事故的隐患,对煤矿生产安全和职工生命安全有较大影响。
(三)重大隐患: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隐患,对煤矿生产安全和职工生命安全有重大影响。
(四)特别重大隐患:可能导致特别重大事故的隐患,对煤矿生产安全和职工生命安全有特别重大影响。
三、隐患排查与治理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隐患排查的责任、范围、内容、方法、周期等。
(一)隐患排查范围:1. 矿井开拓、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排水、防火、安全监测监控等安全生产环节;2. 矿井安全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3. 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等;4. 矿井周边环境、自然灾害等。
(二)隐患排查周期:1. 一般隐患:每月至少排查一次;2. 较大隐患:每季度至少排查一次;3. 重大隐患:每半年至少排查一次;4. 特别重大隐患:每年至少排查一次。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类、登记、建档,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治理:(一)一般隐患:应当在10日内完成治理;(二)较大隐患:应当在30日内完成治理;(三)重大隐患:应当在60日内完成治理;(四)特别重大隐患:应当在90日内完成治理。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对治理完成的隐患进行复查,确保治理效果。
对治理不彻底的隐患,应当重新进行治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1.安全管理类
1.安全管理类
1.安全管理类
1.4.安全管理制度类;
1.4.安全管理制度类;
1.4.安全管理制度类;
1.4.3煤矿(矿井)每月未按规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的;
B级
37
1.4.4煤矿(矿井)没有将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结果与收入实现挂钩奖惩;
A级
38
1.4.5煤矿(矿井)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与实际不符;
C级
56
1.4.23煤矿(矿井)未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B级
57
1.4.24其他隐患
58
1.5.图纸管理类
1.5.图纸管理类
1.5.1煤矿(矿井)未按有关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相关图纸;
B级
59
1.5.2煤矿(矿井)未按规定建立数字化图件;
B级
60
1.5.3煤矿(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未经实际测量的;
B级
80
1.7.5煤矿(矿井)未按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上报的;
B级
81
1.7.6煤矿(矿井)未按有关规定对本单位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上报的;
B级
82
1.7.7其他隐患
83
1.8安全生产记录、台帐档案类;
1.8安全生产记录、台帐档案类;
1.8.1煤矿(矿井)未按规定建立、修订、更新各种安全生产生产的记录、运行日志等台帐和档案;
B级
112
1.10.8煤矿(矿井)在开展反风演习等安全技术工作的安全措施时,矿山救护队和辅助矿山救护队未参加。
C级
89
1.8.7煤矿(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
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产业,煤矿生产安全工作是保障国计民生的重要任务。
然而,煤矿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层出不穷,给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带来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对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的分类分级管理和监管,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分级标准应运而生。
一、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的概念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是指根据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和可能对人员安全、环境造成的影响等固定的标准,将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之后再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加以治理和防范。
二、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的标准(一)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的划分标准1.基础隐患:指煤矿生产单位在生产或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例如:场地卫生、工具管理、人员管理、机械维修等,不会直接危及人员生命安全。
2.一般隐患:指煤矿生产单位生产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事故隐患,例如:使用老旧设备、存在爆炸隐患、通风不良、火源过多等,可能会对人员生命安全、环境造成一定的威胁。
3.重大隐患:指煤矿生产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例如:井下突水、瓦斯突出、矿山坍塌等,可能会导致严重的人员伤害或死亡。
(二)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的分级标准:1.基础隐患:存在基础隐患的煤矿生产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和消除,若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整改的,则应该被视为一般隐患。
2.一般隐患:对于一般隐患,煤矿生产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彻底,应该被视为重大隐患。
3.重大隐患:对于重大隐患,煤矿生产单位应该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停止生产或采取其他必要手段消除隐患。
三、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的重要性采用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的目的在于规范煤矿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操作,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为预防和控制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提供有力的依据。
1.对政府: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是加强政府对煤矿生产单位安全监管的有效措施。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精神,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科学、合理地划分煤矿安全隐患,现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规定,结合煤矿实际,编制本标准。
一、编制依据(一)《安全生产法》(二)《矿山安全法》(三)《煤炭法》(四)《职业病防治法》(五)《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令);(六)《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七)《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号令)(八)《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号令)(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7号令)(十一)《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8号)(十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十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3号令)(十四)《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7号);(十五)《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十六)《福建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十七)其他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企业在自查、执法检查、举报等过程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分类统计工作。
三、分级分类原则和标准(一)分级原则和标准按照安全隐患性质、整改难易程度、监控等原则划分,分为A、B、C 三类,即:1.一般监控(A级):一般安全隐患,安全隐患可立即或当场整改。
由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落实整改、验收,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级别安全隐患实施动态监控。
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是指针对煤矿安全隐患进行分类和评级的标准,用于对煤矿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监管。
不同地区和国家可能会有略微不同的具体标准,以下是一般性的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的示例:
1.一级隐患:一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安全隐患,具有严重的危险性和紧迫性,需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消除。
一级隐患通常包括以下特征:可能导致爆炸、火灾、顶板塌落等重大事故的隐患;重要安全设施或设备的严重损坏或失效;重要的通风、排水、供电等系统出现严重故障;重要安全规章制度未能有效执行等。
2.二级隐患:二级隐患是指可能引发事故的安全隐患,具有较高的危险性,需要在合理时间内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消除。
二级隐患通常包括以下特征:存在一定的事故风险,但风险程度相对较低;安全设施或设备存在一定程度的损坏或缺陷;通风、排水、供电等系统存在一定程度的故障;安全规章制度执行存在一定问题等。
3.三级隐患:三级隐患是指可能引发较小事故或违章行为的安全隐患,具有较低的危险性,需要在合理时间内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消除。
三级隐患通常包括以下特征:存在一些安全隐患,但风险相对较小;安全设施或设备存在轻微的损坏或缺陷;通风、排水、供电等系统存在一些故障;安全规章制度执行存在一些问题等。
煤矿事故隐患的分类、分级及特点
煤矿事故隐患的分类、分级及特点第一篇:煤矿事故隐患的分类、分级及特点煤矿企业安全隐患的分类、分级管理1、隐患的分类分级(1)按隐患种类可分为“一通三防”、水害、顶板、电气、提升、运输、设备、消防、安全管理和其他隐患。
(2)按隐患整改难易程度可分为A级、B级、C级、D级、E级隐患。
A级隐患:整改难度大,矿井解决不了,需上报集团公司帮助组织整改;B级隐患:整改难度较大,井解决不了,需由矿统一组织整改;C级隐患:整改难度一般,区队解决不了,需由生产井统一组织整改;D级隐患:整改难度较小,班组解决不了,需由区队组织整改;E级隐患:班组能够现场立即整改。
(3)按隐患的严重程度可分为重大隐患、较大隐患、一般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严重危及安全生产,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需要投入资金、实施工程、更换装备并经过较长时间整改方能治理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较大隐患是指危及安全生产、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大、需要暂时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方能治理的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已经危及安全生产,任其发展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
2、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治理体系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实行5级管理,即班组、区队、井和矿和集团公司。
班组实行班排查,主要排查整改生产作业现场隐患;区队实行日排查,主要排查整改本区队作业区域内的隐患;井战线、安全“八条线”实行周排查,主要排查整改分管生产系统、区域的隐患;生产井实行周排查,主要排查整改本单位重大、较大隐患;矿业务保安战线、安全“八条线”实行旬排查,全矿实行月排查,重点排查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较大隐患。
2.1 安全隐患排查方法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
生产井按不同生产性质、工作范围、作业特点、危害因素分别编制各作业岗位隐患排查卡、班组隐患排查卡、区队隐患排查卡、战线隐患排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表。
煤矿ABC级隐患分类标准
矿井无供电设计或“三大保护”不起作用的
11
压力容器、空气压缩机、压力管道等安全装置不齐全、失灵或未定期进行试验的
12
爆炸危险场所、要害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和接地装置的
13
井下局部扇风机未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供电的
14
主、副井绞车及提人绞车钢丝绳出现磨损、断丝、锈蚀、使用时间超过规定的
4
违规采用巷道式、高落式、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等明令禁止淘汰工艺采煤的
5
违规“剃头开采”的
6
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没有进行加强支护的
7
采煤工作面控顶距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的
8
采煤工作面过断层等地质构造、过老巷、初采、末采等情况未制定专门措施的
9
采煤工作面支架完好率<90%的
10
通风专业
1
矿井无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2
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1条第3款规定的
3
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4
矿井通风困难,总风量不足、风阻超标、风速超限的
5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串联通风,或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的
6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采区无专用回风巷的
3
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试验的
4
煤矿(矿井)未使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的
5
主、副井绞车及提人绞车存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设置各种保护装置,未按规定检修试验,存在保护和机械制动不可靠等不具备安全条件运行
6
煤矿(矿井)新安装的防坠器未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就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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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高安煤矿2017年5月通风A级:1.小煤井与矿井贯通造成通风系统紊乱的。
B级:1.巷道严重失修,进回风巷道断面不足而未及时处理的;2.高瓦斯矿井的每一个采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联合布置的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的;3.采区进、回风巷道没有贯穿整个采区的长度和高度,一条上山、下山风巷分为两段(或多段),其中一段为进风巷,另一段为回风巷的;4.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5.采区变电所没有实现独立通风系统的。
C级:1.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随意停电停风;随意拆开风筒;风筒距离超过规定;临时停风地点不立即撤人、断电;不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的;2.通风系统中出现同时打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3.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或使用3台(含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4.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工作面不能实现“双局扇、双电源、自动切换、自动分风”的;5.通风系统不合理或工作地点风量不足的;6.巷道贯通未按规定编制贯通措施的;7.巷道风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8.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规定的串联通风。
瓦斯A级:1.高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及瓦斯涌出异常区域。
B级:1.瓦斯检查人员数量不足的;2.各类通防仪器仪表未按规定配齐的;仪器仪表维修人员未按规定配备的;3.瓦斯检查点的设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4.高瓦斯矿井、高瓦斯区、低瓦斯矿井的瓦斯涌出异常区监控中心站没有设在调度室并专人值班的;5.具备瓦斯抽放条件而没有采取瓦斯抽放措施的。
C级:1.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及瓦斯涌出异常区域布置独头工作面回采的;低瓦斯矿井独头工作面开采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2.巷道停风24小时以上不按规定建立正式密闭的;3.高瓦斯区域、瓦斯异常区域未编制防治瓦斯措施或执行不严的;4.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掘进工作面没有按规定使用便携仪的。
5.排放瓦斯、巷道贯通不按规定执行的;6.仪器仪表显示不准确、使用不正常而没有在8小时内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的;7.瓦斯超限作业或瓦斯报警后不认真分析的、未采取措施的;8.瓦斯检查员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假检、漏检行为的。
煤尘B级:1.采掘工作面及主要运输巷道未安设防尘管路的;2.防尘供水量、水压不足的;3.符合注水条件的采煤工作面未采取煤层注水措施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没有进行短壁煤层注水的。
C级:1.煤尘堆积超过规定的;2.防尘、隔爆设施没有按规定安设的;3.采掘作业地点综合防尘措施不落实的。
火灾A级:1.煤层有自然发火倾向的;2.采区或工作面存有火区的。
B级:1.束管检测、注浆、注氮系统不完善的;2.不按规定建立井上、下消防材料库或消防器材不按规定配备的;3.巷道未按防火要求布置施工的;4.烧焊地点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范围的。
C级:1.井下烧焊未制定专项措施的;不按措施执行烧焊作业的;2.一氧化碳超限作业的;3.采掘工作面未编制防灭火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
放炮B级:1.井下火药库及火药发放硐室火药、雷管超量储存的。
C级:1.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的;不执行“三级信号”、“三保险”、“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2.放炮拉线距离不足的;高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及瓦斯异常区放炮母线有明线接头的;放炮器不符合规定或失爆的;3.违章装、放炮的;4.高瓦斯矿井、瓦斯涌出异常区采掘工作地点放炮不执行停电制度的。
水害A级:1.相邻矿井有突水可能,矿井之间的隔水煤(岩)柱被破坏,未建水闸墙隔离的;2. 相邻矿井有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尚未查明开采情况妥善处理的;3.开采受高承压水严重威胁的煤层,未采取“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和“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水措施的;4.提高开采上限开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5.开采区域周边采空区内有积水,受开采影响有倒灌的可能,未对老空水进行疏放或在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采掘作业的;隔水煤(岩)柱达不到规定要求的;6.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窖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B级:1. 受承压水威胁的采区或工作面未按规程规定设置防水设施,未完成防治水工程而强行生产的;2. 受老空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进入警戒线、探水线,未按规定探放水;掘进或回采超出批准范围的;3. 受含水层、陷落柱、断层、表土松散层等水体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4.受水威胁煤层的采、留宽度不执行设计规定的;5.对开采影响范围内的封闭不良钻孔未按规定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6.图纸、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符,图纸、台帐超过正常填绘周期一倍的;7.矿井涌水量、含水层水位等水动态观测系统不健全或不按规定观测或水动态自动化监测报警系统出现故障超过10天未恢复正常监测的;8.防治水设施和有关仪器装备未按规定设置,年度防治水资金计划与实际投入达不到吨煤一元钱的;9.没有按规定设立防治水机构或配足地测防治水人员的。
C级:1. 采区以上水仓,容量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清捞不及时,淤积物厚度超过水仓高度的30%的;2. 对本矿的老空积水情况及相邻煤矿的开采、积水情况不按规定周期调查核定的;3.不按规定对水闸门、水闸墙检查维修的;4.各类防治水工程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竣工验收的;5.避水灾路标不全、位置不当的;6.发现突水预兆不及时汇报处理的;7.不按规定填绘图纸、台帐或填绘周期超过规定一倍的;8.不按时组织水害隐患排查或向集团公司提供错误资料的;9.未制定防治水应急预案或每年雨季前未组织水害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
运输B级:1.斜巷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不按规定设置的;2.运输安全设备、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C级:1.斜巷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不正常使用或不起作用的;2.小绞车不按规定固定;制动装置失效的;3.使用不合格、磨损严重的联接环和肖子;超挂车辆;不使用保安绳的;4.斜巷运输信号装置不按规定设置;声光信号不齐全有效的;5.斜巷各摘挂车场无躲避所或位置不当及有障碍物影响出入的;摘挂安全间隙不符合规定的;6.电机车、人车、矿车与巷道的行车、行人安全间隙连续10m 达不到规定的;7.在行人巷道内架空线吊挂高度连续20m低于1.8m的;8.保险链(绳)、连接装置不按规定设置或不起作用的;9.电机车闸、灯、铃、撒砂装置等安全设置不全的;10.轨道质量严重低劣,连续3个接头扣件不全、内外错和高低差严重超过规定;连续3搭轨道的铺设不符合规定的;11. 一处矿车3辆无防脱销装置的;运送物料不使用专用车盘的;12.运输巷两侧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13.斜巷人车防坠器不灵活可靠,不按规定进行试验的。
机电A级:1. 矿井主要泵房排水能力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2. 主扇风机备用风机起不到备用作用的;3.矿井未使用双回路供电的。
B级:1.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采区泵房供电线路单回路的;2.提升系统存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严重缺陷的;3.主、副井绞车及提人绞车不按规程规定设置各种保护装置的;4.排水系统、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C级:1.主提升装置各种保护试验失效;立井罐笼防坠装置不按规程规定试验、各种闭锁不起作用;没有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技术测定的;2.提升钢丝绳磨损、断丝、锈蚀、使用时间超过规程规定未更换或未按规定检验和检查的;3.主要排水设备提引水装置不起作用的;4.主扇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换机运行的;5.压风机(包括风包)安全阀、压力表、断水、断油、超温、超压保护按设不全或不起作用的;6.承压锅炉本体和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或压力表全部失效,常压锅炉做承压锅炉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各种保护、闭锁装置不按规定设置或不起作用的;7.在特种设备的设计、安装、制造、使用、检修、改造等方面违反国家规程规定的;8.井上下使用的高低压开关操作机构失灵或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9.井下隔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气)出现失爆的;10.皮带防滑保护、堆煤保护、防跑偏装置、温度保护、烟雾保护、自动洒水装置设置不全或不起作用的;11.检漏(包括煤电钻综保、照明信号综保)、接地、过流三大保护和电动机综保不按规定使用、保护不起作用或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试验的;12.井下未使用阻燃电缆和皮带或接头不合格的;13.不按规程规定进行井下电气作业的;14.机采面采煤机与运输机无停开闭锁装置;煤层倾角15度以上采煤机无防滑装置的;工作面转载机上安装有破碎机时,未设置防止人员进入的安全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不起作用的;采煤机内、外喷雾水压不足的;15.耙装机固定卡子不齐全有效或稳绳固定不合格;未使用封闭式金属挡绳栅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耙装机无照明的;16.机械传动装置防护不全或横过皮带、溜子的行人地点未设置过桥的;17.矿灯的闭锁、保护装置不起作用或不使用双光源矿灯的;18.架空乘人装置保护装置设置不齐全或不起作用的;19.不按规定制定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不按计划检修的。
顶板B级:1.开采的煤层无矿压观测资料,设计的支护强度和支护密度无科学依据的;2.采区无设计方案、采区设计、作业规程生产的;3.新采区、新工艺工作面投产未经集团公司验收的。
C级:1.综采(放)工作面泵站压力达不到30MPa,普采工作面(泵站额定压力20Mpa)达不到18Mpa的;抽检初撑力时有相邻两架或3棵及以上达不到规定要求和合格率低于70%的(综采、综放工作面支架初撑力达不到24Mpa,普采工作面单柱初撑力,¢100mm 达不到11.5MPa,¢80mm达不到12MPa;普采工作面超前支护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100mm达不到6.5MPa的,¢80mm达不到10Mpa;综采(放)工作面超前支护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达不到11.5 MPa);2.超前支护、端头支护不按规定支设或支设不合格的;断层处、顶板破碎处控制不力的;3.工作面缺柱或缺梁超过5%或出现空顶作业的;4.工作面出现5 棵失效支柱;5条及以上顶梁不铰接或损坏;一处3棵及以上支柱钻底达100mm未穿鞋;3处及以上支柱顶梁空肩或足顶不实未及时进行整改处理的;5.工作面后部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采取强制放顶措施的;6.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拖后放顶线3m未回撤;低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拖后放顶线6米未回撤或回撤后未支密集截柱的;7.支架顶梁与顶板接顶不严密或相邻两架错距超过侧护板高度2/3的;8.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过断层、过老空、跨巷道、托伪顶开采及收尾不按措施施工的;9.高档普采工作面上伞檐长度超过1m时,凸出宽度超过0.25m未处理或面前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支设临时支柱的;10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的巷道高度,综采(放)工作面达不到1.8m,其他采煤工作面达不到1.6m;人行道宽度小于规定要求及巷道连续3m严重失修的;11.溜头、溜尾未按规定打压柱或支设压柱不合格的;12.工作面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未采取防倒、防滑措施或工作面倾角大于25°时,工作地点上下未采取安全、可靠、有效防滑、防矸等措施的;13.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14.架棚巷道不使用前探梁、联棚器、抗棚镢;连续3架及以上棚子背顶不实或严重歪斜不正、棚腿高吊的;15.锚喷巷道不按措施规定使用前探梁;一处有3棵及以上锚杆失效;抽检锚杆角度低于75°或锚固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16.前探梁、架棚、锚杆支护不及时,出现空顶作业的;17.遇有地质构造、围岩破碎、压力大未及时改变支护方式或加强支护的;巷道过交叉点、贯通以及处理巷道高冒时,无安全措施或不按安全措施施工的;18.巷道三岔门口、四岔门口等特殊地点未采取锚杆、锚索等特殊加固的;19.锚喷巷道锚杆的间排距连续3组超过规定;喷浆厚度连续20m达不到设计规定;巷道成型较差、连续2m出现0.3m以上的片帮、工程质量严重低劣的;20.裸体巷道不按规定进行临时支护或不打顶板岩性厚度探测眼的;21.巷道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22.采用锚杆支护的煤巷未按规定对顶板离层进行监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