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化妆品检测中国化妆品检测美国化妆品法规条例化妆品检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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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化妆品检测,中国化妆品检测,美国化妆品法规条例,化妆品检测标准
(2011/12/02 00:34)
西方及东方化妆品法规条例
表1及表2概括了化妆品出口的各国法规条例以作参考。某些化妆品声称有治疗用途或含有西药作主要成分,这类产品分别受控于澳大利亚、美国和日本的相关体系,并列为非处方药品。如去头屑洗头水、防龋牙膏等在美国是视作非处方药品监管。
表1:西方国家化妆品条例
例
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的美国联邦法例第21章741.10条
化
学
成
分
或
化妆品成
分
条
例
Annexes Ⅱ, Ⅲ, Ⅳ,Ⅵ Ⅶ of Dir ective 76/768/EEC& subseq uent amendm ents 指令76/768/EEC 附表Ⅱ, Ⅲ, Ⅳ,Ⅵ Ⅶ及其修改指令
US F DA 21 CFR73,74,84
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
的美国联邦法例第21章73、74及82条
Section 15 of Cos
metic Regulation o f the Food and Dru g Act; C.R.C.,c.869 食品和药物法令中的化妆品条例第15节;C.R.C.,c869 The National Ind ustrial Chemicals Notification and Assessment Sch eme (NICNAS ) 加拿大国家工业化学通告及评估方案
标签要
求
Article6 of Dire ctive 76/768/E EC& subsequ ent amendme nts
76/768/EEC 指令第6条及其修改指令 US F DA 21
CFR
701&
740 美国食品及药物管
理局
的美国联
Section 17-24 of C
osmetic Regulation
of the Food and D
rug Act; C.R.C.,c.869
食品和药物法令中的化妆品条例第17
至24节;
C.R.C.,c869 The Trade Practi ces Act 1974 贸易惯例法令
1974
The Antitrust Law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俄罗斯联邦反垄断法例
备注:
* 含有化妆品的玩具应符合EN71-玩具安全标准和化妆品条例76/768/ECC指令及其修改指令之规定** 只限于声称作治疗用途之化妆品。
表2:东方国家化妆品条例
欧盟化妆品法规解读
一般情况下,化妆品条例在欧洲是非常严厉的。
2008年3月7日,欧盟发出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化妆品法规提案的G/TBT/N/EEC/186通报,拟将欧盟“化妆品指令”76/768/EEC及其55个修订编成法典。规定化妆品的禁限用物质大幅增加,限量要求更加严格。提案的附录Ⅱ化妆品禁用物质清单自2005年修订案以来,由原来442种(1999年),1211种(2005年)增加至1328种;附录Ⅲ化妆品中限制使用物质由原来64项增加到158项,其中第65-102为新增限制使用物质,第105-158为限时限制使用物质(2009年12月31日后禁止使用)。
按照欧盟指令76/768/EEC第六次修改版93/35/EEC的要求,制造商或进口商应提供化妆品的技术文档。当中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成分证明
性质和数量描述、各成分的理化性能和微生物性能描述、原料的材料安全资料表、香精检验证明书、疯牛病检验证明书;
2、制成品的描述
制成品的稳定性、理化性能描述及微生物性能描述等
3、制成品的安全评估表
成分的毒性风险评估,并由符合资格的评估员对制成品的安全做评估
4、制成品安全和功效的证明
5、符合良好生产规范(GMP)的生产方式描述
我国化妆品检测相关标准信息:
我国2007年7月1日实施的《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明显提高了对化学物质的使用标准。新规定中增加了790种禁用化学物质,从而使禁用化学物质达到1286种。除了禁用物质外,新规定对于限用化学物质等原料也进行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