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例,法院案件执行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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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院发布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福建法院发布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福建法院发布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福建法院发布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案例一: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基本案情池某、胡某某与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三民初字第22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池某名下的相关房产及店面等财产进行查封。

同年9月18日,三明中院作出(2015)三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判决池某及胡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石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41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

因池某未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石某某向三明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6年6月-7月期间,三明中院分别向租用池某名下永安店面的承租人陈某某等人、租用池某名下尤溪店面的承租人姜某某以及租用池某名下厦门店面的承租人洪某某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上述承租人协助将租金转至三明中院账户。

池某明知三明中院依法查封其名下的房产及店面租金,却多次阻挠承租人协助法院执行,并告知承租人若将租金转入三明中院账户,将停水停电让其无法经营,承租人无奈将租金转入池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2016年11月22日,池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并接受调查。

后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池某明知房产是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仍阻碍承租人协助法院扣留租金,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即有履行判决、裁定的法定义务,在未履行完毕前,其所有的财产均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标的,尽管其查封的房产、店面变卖后可能足以清偿该债务,但只要其行为造成了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能及时依照法定程序顺利完成,阻碍了正常的执行进程,情节严重的,即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二:郑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基本案情2016年11月22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对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与厦门市环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海华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环海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杏林医学中心配套设施工程3#楼及场地、竣工材料移交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拒不执行案例

拒不执行案例

拒不执行案例【篇一:拒不执行案例】郭可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被执行人拖欠农民工工资,两次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基本案情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刘大龙带领17名农民工在郭可存的窖厂为其务工,郭可存拖欠农民工工资11.8万元,刘大龙多次催要无果,遂将其诉至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月13日,该院作出(2015)商睢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郭可存于2015年1月15日前支付9800元,同年1月20日前支付2万元,剩余8.82万元于同年4月15日前付清。

郭可存于2015年1月14日向刘大龙实际支付9800元,其余款项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

2015年2月2日,刘大龙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法院向郭可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申报财产状况。

由于郭可存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状况,2015年5月18日,执行法院对郭可存拘留15日。

采取拘留措施后,郭可存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2015年6月2日,执行法院向郭可存送达了执行裁定书,限其于2015年6月30日前依照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事项履行义务。

因郭可存拒绝履行,执行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再次对其拘留15日。

截至2015年11月24日,郭可存仍拖欠刘大龙等农民工工资10.82万元及迟延利息。

后刘大龙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2015年11月24日,刘大龙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郭可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该院于当日立案。

同年12月4日,该院对郭可存予以逮捕。

同年12月9日,该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郭可存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郭可存不上诉。

执行法院已对申请执行人刘大龙等农民工司法救助2万元。

(二)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经营窑场,对欠付的农民工工资有支付能力,故意拖欠而不予履行,执行法院曾两次对其实施拘留措施,但其仍不思悔改,继续逃避执行。

盐城法院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典型案例

盐城法院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典型案例

盐城法院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23•【分类】其他正文盐城法院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典型案例盐城中院此次发布的7起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典型案例,是盐城法院全力落实“六稳”“六保”要求,依法、文明、善意执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典范。

其中,有千方百计逃避执行,但终究难逃制裁的失信企业主;有人民法院主动作为,帮助困难企业处置资产筹集工资款的执行正能量;还有建设企业先行垫付工资、主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诚实守信行为。

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旨在进一步让“诚实劳动,诚信经营”深入人心,让依法守信支付劳动者报酬成为企业的自觉选择,形成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社会共识,不断提升执行工作的社会认可度、增强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案例一多措并举执得款项集中发放解民之忧【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左某某等31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某镍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系列案件,经滨海法院审理,被执行人应当支付上述工人工资合计97万余元。

【执行情况】追索农民工工资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重点,在立案执行后,承办人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早已停产歇业多年,负债6000余万元,其财产均已抵押给多家银行。

滨海法院执行干警此后多次深入被执行人厂区调查,经咨询工人后,将被执行人厂区内堆放的废弃镍铁渣送至上海、兴化等地化验,并多方联系买主,比对价格,最终将该批镍铁渣出售得到价款50万元,按比例支付给申请执行的工人。

后滨海法院又主动和被执行人名下机械设备的抵押权人协商,阐明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最终抵押权人同意提取部分机械设备的拍卖款,交由法院在春节前组织进行集中发放。

31名农民工的工资经过滨海法院的努力执行和协调,在短时间内全部解决,充分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让他们过上了一个安心年。

【典型意义】追讨农民工工资一直以来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为落实服务“六稳”“六保”工作要求,滨海法院一直加大对涉民生类案件执行力度。

江苏高院发布2022年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情况

江苏高院发布2022年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情况

江苏高院发布2022年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情况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1.12•【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2022年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情况2023年1月12日,省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22年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情况并发布江苏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玉柱、省法院研究室主任张志成、省法院审判管理与信息技术处处长潘军锋出席发布会,省法院新闻办公室主任张志平主持发布会。

2022年,全省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持续深化高质量司法实践,为“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全省法院共受理案件208.7万件,审执结186.4万件,同比分别上升1.9%、3.1%。

服务高质量发展积极参与省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动,制定54项任务清单,树立“案案都是营商环境”理念,一审审结商事案件17.3万件,标的额1517.2亿元,3件案例入选江苏省政法系统2021年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全力助企纾困解难,审结涉中小微企业案件11544件,3件案例入选全国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十大案例;开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年1+4专项行动”,及时为4.8万家企业修复信用。

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出台26条措施,审结平台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748件,促进市场秩序公平统一。

创新“执破融合”机制,设立最高法院破产审判研究中心(南京)研究基地,审结破产案件6356件,化解不良债权4326亿元,安置职工7.2万人,盘活土地房产3088万平米,349家企业重获新生。

深化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审结知识产权案件3万件,7件案例入选2021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及50件典型案例,数量位居全国第一,省法院连续三年获评全国打击盗版侵权有功单位。

县人大关于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县人大关于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县人大关于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根据省、市人大的有关要求和县人大年度工作方案,3月初,县人大组织内部各司委员和局部县法院代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调查。

调查期间,听取了县法院关于工作落实情况的汇报,前往县法院执行局进行实地检查,并组织县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县农村商业银行、县人大常委会法律参谋等单位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根本情况。

近年来,县级法院高度重视执行工作,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公平执法、公正为民的理念,加大执行力度,完善工作机制,标准执行行为。

实施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全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开展做出了积极奉献。

从工作开展的角度来看,主要有以下特点:(一)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加大实施力度。

在工作中,我们坚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执法措施和手段,注重加大对逃避执行和逃避执行的制裁力度,组织开展突击网上结案、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等专项活动,对拒不依法执行的,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拘留等强制措施,催促其履行法律义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自今年年初以来,已收到812起新的执法案件,187起案件已经结案。

同时,严格把握执行政策,任意扩大执行范围,侵犯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实现了履行职责与效劳大局、加强执行与促进开展的有机统一。

(二)坚持为人民司法的宗旨,充分发挥其职能。

县法院坚持以实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为目标,不断完善执行工作的便民机制,积极采取依法先予执行等多种措施,使案件得到尽可能多的执行,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

完善司法救助机制,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加强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申请人有特殊困难的案件中执行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有效缓解法院执行困难和申请人生活困难,取得良好的司法和社会效果。

(3)完善实施机制,进一步标准实施程序。

县级法院不断加强执行标准化管理,完善案件执行流程,划清执行人权利界限,深化执行公开制度,通过短信通知、邀请证人等措施,保障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案件执行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执行案例法院案件执行情况报告

执行案例法院案件执行情况报告

执行案例法院案件执行情况报告一、案件执行情况概述根据我院的统计数据,2024年度是我院的案件执行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一年。

在全年共受理的案件中,执行案件占比超过50%,涉及到财产保全、执行裁定和判决、强制执行等各个方面。

通过全体执行干警的共同努力,我院的案件执行率明显提高,案件执行质量有了较大的提升。

二、案件执行情况分析在全年的执行案件中,财产保全案件是主要的执行类型之一、我院针对财产保全案件,实施了全面的调查访查工作,通过追踪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及时采取措施,有效地保全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2024年度,我院共执行财产保全案件350件,其中90%以上的案件保全措施得到了及时执行。

这一成绩源于执行干警的辛勤努力和精细化管理。

在执行裁定和判决案件方面,我院采取了多种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

通过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我院成功执行了1000余件涉及大额财产的裁定和判决案件。

这些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我院高效地组织了执行力量,严格执行了判决和裁定的要求,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强制执行是执行工作中的一项重点工作。

根据我院对案件特点的认真分析,制定了妥善的执行方案,采取了各种措施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

在2024年度,我院共执结强制执行案件200余件,涉及到的执行金额超过500万元。

这一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全体执行干警的共同努力和个人敬业精神的体现。

三、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在案件执行工作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首先,执行周期较长,部分案件执行进展缓慢。

其次,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的抵抗措施较多,执行干警面临的风险和压力增加。

此外,执行效率仍有提升的空间,需要进一步优化执行流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针对这些问题,我院计划在2024年度实施以下改进措施。

首先,加强与其他地方和有关部门的合作与沟通,形成合力,推进案件的及时执行。

其次,完善执行工作的制度建设,提高执行干警的培训和专业素养。

此外,加强对执行过程中的纠纷化解和冲突化解的工作,提供更加便捷的法律服务。

法律文书执行案件范文(3篇)

法律文书执行案件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情况1. 执行依据本案执行依据为(法院名称)于(判决日期)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字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此处简要摘录判决书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结果等。

)2. 执行主体申请人:(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信息)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信息)执行法院:(法院名称)3. 执行标的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以及相应利息。

二、执行过程1. 执行立案(法院名称)于(立案日期)受理了本案执行申请,并依法立案。

2. 执行通知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3. 调查取证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

4. 执行措施(1)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冻结,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强制履行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强制履行,包括但不限于:- 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部分履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被执行人无力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

5. 执行异议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判决书存在错误。

执行法院依法进行了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的异议不成立,驳回了其异议。

6. 执行终结经过执行法院的努力,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终结。

三、执行结果本案执行结果如下:1. 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了申请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以及相应利息。

2. 被执行人的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并最终用于清偿债务。

四、执行分析1. 执行难度分析本案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难度:- 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复杂,涉及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多种财产形式;- 被执行人对抗执行,不配合法院调查取证;- 执行过程中出现执行异议,需要法院依法审查和处理。

判决情况汇报模板范文

判决情况汇报模板范文

判决情况汇报模板范文
尊敬的领导:
根据法院的判决情况,我将对相关案件进行汇报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该案件为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为某公司员工,被告为公司。

原告起诉
主要内容为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未购买社会保险、未支付加班工资等问题。

二、庭审情况。

经过多次庭审,法院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听证和质证,充分保障了
双方的诉讼权利。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

三、判决结果。

根据法院审理情况,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公司应当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及加
班工资共计xxx元;2. 公司应当购买社会保险并支付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3. 公司应当支付原告的诉讼费用。

四、执行情况。

判决生效后,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经过法院的强制执行
程序,公司最终履行了法院的判决义务,原告得到了应有的权益保障。

五、结语。

以上是本次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情况汇报,我将继续关注案件的执行情况,确保法院的判决得到有效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汇报。

此致。

XX领导(职务)。

大兴法院民一庭通报三起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

大兴法院民一庭通报三起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

大兴法院民一庭通报三起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16•【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大兴法院民一庭通报三起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案例一】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能否停止执行?基本案情:甲与乙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9年结婚,于2018年4月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北京某房产所有权归女方乙所有。

涉案房屋系男方甲婚姻存续期间购得的拆迁安置房,目前尚未办理房本。

2018年1月,甲向丙借款15万元,甲未偿还借款,丙将甲诉至法院,2018年5月,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甲给付丙借款15万元及利息1.2万元(于本调解书送达后十日内履行)。

调解书生效后,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6月,甲向法院表示其名下有一套回迁房,同意变卖房屋还款。

后法院裁定预查封房屋。

乙不服法院查封,提出书面异议。

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乙的异议请求。

乙不服裁定,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涉案房屋的查封。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离婚协议中关于涉案房屋归女方所有的约定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不产生优先于其他债权的效力,离婚协议中甲无偿转让财产,涉嫌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对其他债权人明显造成了损害。

案外人乙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关于乙要求解除查封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的规定与自2007年《物权法》确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生效主义规则是一致的。

法院查封时涉案房屋并未变更登记至乙名下,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女方乙所有的约定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不优先于其他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1.2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起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2017年1月24日)一、姜海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擅自处理法院查封财产,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双方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一)基本案情2012年3月17日,姜海龙驾校雇员任瑞国驾驶驾校所有的吉A7A855号大型普通客车载学员于洋等人,沿30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639公里处,越过道路中心线逆向驶入路左侧,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吉J95117中型仓栅式货车相撞,致于洋等人受伤。

任瑞国负事故全部责任。

于洋经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诊断为双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踝关节粉碎性骨折、骨盆多发骨折、尾骨骨折、骶骨右侧骨折、腹部闭合性损伤、脾脏周围血肿、局限性腹膜炎、双肾周血肿,住院治疗37天,共发生各种费用合计287890.52元,姜海龙在于洋住院期间支付了104500元,其余183390.52元,双方未能自行解决,于洋遂向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3)吉农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判令: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于洋11000元。

二、姜海龙、刘景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于洋医疗费、伙食费、鉴定费、二次手术费等共计172390.52元。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姜海龙、刘景志未能自动履行。

于洋于2015年3月10日向农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农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查封了被执行人姜海龙名下两台轿车(一台现代、一台捷达)的车籍。

2015年6月30日因被执行人姜海龙既不履行义务,亦不申报财产,对其实施了拘留,拘留时在其衣袋内搜出人民币3000元。

拘留期间,被执行人提出和解。

盐城法院执行领域典型案例——“拒执罪”篇

盐城法院执行领域典型案例——“拒执罪”篇

盐城法院执行领域典型案例——“拒执罪”篇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15•【分类】其他正文盐城法院执行领域典型案例——“拒执罪”篇殷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基本案情】殷某某、虞某某系夫妻关系,虞某某分两次向李某某借款,并出具借条。

大丰法院依法判令殷某某、虞某某共同偿还李某某借款人民币96万元及相应借款利息。

因殷某某、虞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李某某遂向大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为逃避履行义务,殷某某单独或与虞某某合谋将公司经营收入用于归还他人欠款、购买商业保险、赠予他人购买房屋等,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大丰法院经查明事实和固定相关证据后,将殷某某、虞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殷某某、虞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殷某某、虞某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但也为之前转移资产逃避执行的错误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最终被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典型意义】人往往趋利避害,如果不履行义务的后果比自觉履行所承担的责任还轻,就缺乏主动履行的动力。

该案中,被执行人故意转移资产,逃避执行,一定程度影响了案件的顺利执结,最终自身也受到了法律严惩。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警示那些心存侥幸的“老赖”,触犯刑律必将受到严惩,同时也彰显了法院强力打击拒执的坚决态度和决心。

某塑业公司、莫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基本案情】许某某与周某、某塑业公司及其负责人莫某某等人民间借贷一案,东台法院裁定冻结周某、某塑业公司、莫某某等人价值9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保全过程中,对某塑业公司的15吨生产原料(塑料粒子)和4台GZ-11系列穿带制袋机予以查封,并封存于该公司生产车间内。

后东台法院判决周某向许某某支付80万元本金及利息,某塑业公司、莫某某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8•【分类】其他正文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案例一:谢某隐瞒可供执行债权被判处拒执罪案【基本案情】2019年8月2日,倪某某与谢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吴江法院审理判决,谢某某应支付倪某某37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判决生效后,谢某某未主动履行义务。

倪某某向吴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吴江法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执行。

经查,谢某某对桐乡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债权,相应债权已由桐乡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并执行。

桐乡法院就此案执行到位的款项在扣除该院已知的谢某某债务后,剩余款项172万余元分别于2020年6月16日、8月13日发还谢某某。

后谢某某将上述款项私下处置,未偿还其对倪某某的债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吴江法院遂于2021年7月5日将谢某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于2021年7月29日迅速立案侦查,查明谢某某为逃避执行,向吴江法院隐瞒其在桐乡法院领取执行款的事实,不如实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吴江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中,谢某某作为桐乡法院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以及吴江法院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从桐乡法院获取执行款后,未主动向吴江法院申报并积极履行义务,致使债权人无法实现胜诉权利,严重扰乱了执行秩序。

吴江法院依法对谢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予以严惩,有力震慑了其他企图以类似方式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

案例二:王某伪造债权文书参与分配被判处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案【基本案情】某纺织公司系吴江法院被执行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吴江法院依法裁定拍卖其名下房地产。

王某系执业律师,2018年,其相继在异地法院代理了三件被告为某纺织公司的诉讼案件,后以该案件生效法律文书向吴江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某纺织公司拍卖款。

杭州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杭州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杭州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8.05•【分类】其他正文杭州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2021年8月5日,杭州中院召开“民呼我为·强制威慑与善意文明并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杭州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1.擅自更改奖金账户,隐瞒、转移个人收入——傅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2.上诉期间故意转移财产,判决生效后继续隐匿财产——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3.非法处置司法查封财产并转移公司资产——吴某、骆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4.拒不腾退房屋、隐瞒收入且不如实申报财产——陈某、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5.不如实申报财产并将收入用于偿还其他债务——陶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6.利用其他家庭成员收取并恶意转移拆迁补偿款——叶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7.授意妻子恶意转移拆迁补偿款,导致裁定无法执行——姚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8.恶意转移业务结算款,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倪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9.提取公积金后拒不偿还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楼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10.故意藏匿女儿,导致涉抚养权判决、裁定无法执行——黄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案例一擅自更改奖金账户,隐瞒、转移个人收入——傅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要点提示被执行人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更改其单位向其发放奖金的银行账户,隐瞒、转移个人收入,并将相关款项作为他用,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2016年3月17日,法院判决傅某及其妻子黄某共同归还原告孙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82万元及相应利息。

同年4月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傅某刻意向法院隐瞒其单位向其发放奖金的银行账户。

2018年2月,法院发现该账户后将其冻结。

法律各类案例分析报告(3篇)

法律各类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其适用和执行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案例。

本报告选取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分别涉及合同法、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领域,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旨在探讨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法律责任的认定以及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作用。

二、案例一:合同法案例分析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时交付了货物,但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案例分析:1. 合同成立与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有效。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案例二:刑法案例分析案例背景:丙因生活困难,盗窃了邻居丁的财物,价值5000元。

案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刑事责任:本案中,丙盗窃邻居丁的财物,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承担刑事责任。

3. 刑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民事执行监督典型案例

民事执行监督典型案例

案例一:民事执行监督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2000万元的货物。

然而,由于A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导致B公司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B公司经过多次催促和协商无果后,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对A公司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和拍卖。

过程1.B公司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和合同文件。

2.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并立即对A公司的财产进行查封,以保护B公司的利益。

3.法院派出执行法官前往A公司进行调查取证,并责令其提供财务状况报告和相关资料。

4.A公司提供了财务状况报告和相关资料,但存在明显的造假嫌疑。

法院决定对其财产进行扣押,并将涉嫌造假的材料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5.公安机关对A公司进行调查并取证,最终确认其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录。

6.法院在扣押A公司财产的基础上,决定对其进行拍卖,并将拍卖所得用于弥补B公司的经济损失。

7.拍卖过程中,A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拍卖程序存在违规行为。

法院组织专门的监督小组进行现场监督,并最终确认了拍卖程序的合法性。

8.拍卖结束后,B公司获得了部分款项,但仍有一部分无法追回。

B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对A公司的其他财产进行进一步查封和扣押。

9.法院根据B公司的申请,对A公司的其他财产进行了查封和扣押,并继续进行后续执行程序。

结果1.经过多次执行程序后,B公司成功追回了一部分经济损失,并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保护了自身权益。

2.A公司在经历长时间的执行监督过程后,被迫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了相应赔偿款项。

3.法院对A公司涉嫌造假行为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并最终确认其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录。

4.法院通过严格的执行监督程序,保证了案件的公正、公平和透明,维护了民事执行的权威性和效力。

5.B公司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获得了法律保护,有效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个案例展示了民事执行监督在保护当事人权益、追讨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法院案件情况汇报模板

法院案件情况汇报模板

法院案件情况汇报模板
尊敬的领导:
根据您的要求,我对最近法院案件情况进行了汇报,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我所共受理各类案件XXX件,其中刑事案件XXX件,民事案件XXX件,行政案件XXX件,执行案件XXX件。

各类案件数量相较去年同期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其中刑事案件增长较为明显,主要是因为社会治安形势的复杂化导致刑事案件数量增加。

二、案件审理情况。

在审理工作中,我所严格依法审理各类案件,确保司法公正。

针对刑事案件,我们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工作,提高了案件侦办质量;对民事案件,我们注重调解工作,积极推动当事人和解;对行政案件,我们加强了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对执行案件,我们严格执行法院裁定,确保案件的及时执行。

三、案件质量提升。

为了提升案件质量,我所加强了对法官队伍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了法官的业务水平和审判能力。

同时,我们加强了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加大对案件的监督力度,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四、案件信息公开。

为了增强司法透明度,我所积极开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案件的审理情况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五、案件工作展望。

未来,我所将继续加强对各类案件的审理工作,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

同时,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动社会治安形势的稳定,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更大贡献。

以上就是我所最近的法院案件情况汇报,如有不足之处,还请领导批评指正。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此致。

敬礼!。

吉林法院2021年执行工作典型案例

吉林法院2021年执行工作典型案例

吉林法院2021年执行工作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吉林法院2021年执行工作典型案例案例一:通化市某制药有限公司执行一案【简要案情】崔某是吉林市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截至2018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3.45亿元,负债总额0.99亿元。

崔某因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虚假破产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没收公司财产。

审判部门将公司的全部资产移送强制执行,依法处理上缴国库。

崔某刑事案件案发后,公司职工思想极不稳定,企业生产面临巨大困难。

公司所在当地政府指定托管团队入驻管理,稳定人心,促进生产,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

进入强制执行后,经执行法官与当地政府沟通协调,政府指定由国资委为唯一出资人的市属某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承接制药公司的主体。

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制药公司的全部股权归某国有独资公司所有;二、将制药限公司的股东变更为某国有独资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本案得以执结。

【典型意义】刑事财产刑执行的惯例是将赃款赃物收缴后采取拍卖或变卖措施。

本案将制药公司股权变更为国有,公司性质也变为国有,能够实现将制药公司全部财产收归国有的执行目的,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更重要的是此举避免了制药生产许可证和药品批准文号等无形资产的大幅缩水,保证了企业持续发展、职工继续就业,合法债权得到清偿,也有利于国有资产不断充实。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在综合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应当充分考虑案件实际情况,确保执行案件“多赢效果”,贯彻善意执行理念,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某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简要案情】吉林高院在执行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发起了网络司法拍卖并竞买成交。

买受人在指定期间内支付全部拍卖款后,法院依法作出拍卖成交确权裁定,连同房屋钥匙一并送交给买受人。

【案例】已执行完毕案件被执行人又恢复执行前状况的可依原判决执行

【案例】已执行完毕案件被执行人又恢复执行前状况的可依原判决执行

已执行完毕案件被执行人又恢复执行前状况的可依原判决执行一、基本案情原告王小清与被告李健系前后院邻居,原告居东,被告居西。

1992年双方曾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门头沟区法院审理做出判决,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同年11月27日,双方自行达成协议约定:王小清建房竣工后,李健不得在王小清房周围0.5米范围内堆放任何杂物。

2006年3月,李健在院内距王小清西房后墙约10厘米处建北房和走廊,并在靠王小清南院墙以南垒门垛建门。

原告于2006年8月2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将所建北房、走廊在距其房墙0.50米以内的部分拆除,以及墙外的门垛拆除。

经审理,法院判决确定:一、被告李健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其建在原告王小清西房西侧0.5米以内的北房和走廊拆除;二、被告李健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其靠原告王小清南院墙南侧的门垛拆除。

被告李健不服判决上诉至中级法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文书生效后,因李健未自觉履行拆除义务,权利人王小清于2007年2月2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健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但限期过后,李健未履行。

2007年6月28日,法院张贴拆除公告,限期三曰内拆除。

公告期过后,承办人、法警、施工队和原被告在现场强制拆除,按照判决书确定,对李健北房和走廊距王小清西房0.5米划线进行依照拆除,剩余部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案件执行完毕。

2008年10月,王小清来法院再次提出强制执行,因为法院执行后,李健在原来判决范围内距其西房后墙约35公分处又鱼墙造成妨害,耍求再次强制执行。

随后,法官来到现场,对做了现场勘验和拍照。

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判决拆除所有墙壁和房屋。

法官劝其自动履行,但李健提出:现在的北房东墙已经不是法律文书确定的原物了,而且,判决书确定的北房距王小清的西房目前是35公分,不是原来判决决定的距离,现在他提出让拆北房没有法律依据。

三、评析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王小清与被告李健因相邻关系多次起诉,在法院作出判决后,已经对被告进行强制执行,依照判决拆除将被告建在原告西房西侧0.5米以内的北房、走廊和南院墙南侧的门垛拆除。

法院执行五户联保案件典型案例报告

法院执行五户联保案件典型案例报告

法院执行五户联保案件典型案例报告“五户联保”有一户未还清打款,全员拉入黑名单2014年3月,刘某、孙某、王某、纪某、钱某以“五户联保”形式,在L银行办理了贷款业务,贷款期限1年。

贷款到期后,联保人王某一直未还清L银行贷款。

2018年9月,L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联保各方偿还贷款及相关利息。

法院认定,L银行所提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判决驳回L银行诉讼请求。

由于联保人存在未偿还贷款的行为,L 银行在贷款逾期后,将5名联保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将其失信信息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根据法院判令,联保人刘某认为,L银行应该将其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不良信息删除,遂向L银行提出删除不良信息申请,但L银行拒绝删除信息。

双方协商无果,刘某遂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求助。

在了解相关情况后,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认为,L银行将刘某等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是基于联保客户中确实存在不完全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

而法院判决驳回L银行诉讼请求是由于银行机构怠于行使权利造成的,与是否将失信人员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行为无关。

据此,人民银行不支持刘某主张的理由,并向其进行了解释。

刘某对答复内容无异议。

法律分析相关联保人未偿还贷款,银行有权纳入个人不良信息本案争议的核心在于法院的判决结果能否作为删除或修改征信系统信息的客观事由。

针对这个问题,应当从法院判决结果入手,根据不同事由对于判决结果产生的影响进行区分。

如果银行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存在客观上的过错行为,那么由此造成败诉结果的,银行机构应该为其过失行为承担责任。

如果银行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并不存在客观上的过错行为,而是由于程序瑕疵或者不正当使用请求权造成诉讼结果,从法律关系上看,银行机构的实体权利实际上并未灭失,只是无法通过诉讼方式维护和保障权利。

从法律因果关系上看,诉权的阻却事由并不能否定实体权利的存在,其他建立在实体权利上具有合法性认可的主张权利方式,也并不会因诉求的灭失而导致无效。

执行不能案例

执行不能案例

执行不能案例案件名称:陈某与王某某物权保护纠纷案执行不能(一)基本案情关于陈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某向被执行人王某某购买一辆小型汽车,被执行人在办理申请人车辆入户期间,私自使用申请人所购车辆过程中造成事故。

申请人陈某向耿马法院起诉被执行人王某某,要求其赔偿车辆使用费。

经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王某某赔偿申请人陈某车辆使用费23760.00元。

耿马法院(2016)云0926民初264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二)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王某某未按期履行使用费支付义务,申请人陈某向耿马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耿马法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耿马法院在“总对总”查控系统上对被执行人王某某的银行存款、金融债券等财产进行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产,在不动产登记机关也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

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王某某,通过到被执行人居住地了解,也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王某某的信息,请相关部门协助查找,也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

耿马法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人陈某进行回告,申请人也无法联系被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耿马法院的工作表示认可,认同耿马法院的财产调查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典型意义本案是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在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已经下落不明,执行法院已经向申请人告知风险和义务,申请人负有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的义务和承担客观执行不能的风险。

本案申请执行人充分认可执行法院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对执行法院工作给予赞扬,充分理解“执行不能”。

“执行难”和“执行不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执行不能的案件由于受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往往不能执行到位,正确引导群众认识“执行不能”,有助于在社会上形成理解执行、支持执行,理性看待执行的社会氛围。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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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A轻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B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C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情况的报告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重庆A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张××,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969号。

法定代表人梁××,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C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太安镇××村7社。

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

二、案件由来
申请人重庆A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重庆C 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下称C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0日以(2009)潼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B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A公司工程款1528476元(不含C公司已支付的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09年1月19日计算至该工程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C公司在欠付B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A公司应获得上列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后C公司不服将该案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0年2月22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渝一中法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对本院的上述两项判决予以维持。

2010年3月31日,A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三、执行情况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B公司分布在全国各地各银行的53个存款帐户,未发现余额较大的存款。

然后对被执行人C公司在重庆农商行××支行的帐户进行了查询和冻结。

2010年5月6日,被执行人C公司董事长刘C 及经理赵××在接受本院询问时称,C公司欠B公司的工程款属实,但是至今尚未结算,据估计,大约只欠50万元或60万元工程款,愿意先付50万元到法院案款专户,待与B公司结算后多退少补。

当日,C公司便将50万元人民币转入本院案款帐户。

同时,本院解除了对C公司帐户的冻结,并将执行情况向A公司进行了告知。

A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连续不断地到县委、县府和本院进行信访和人访。

为保护施工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本院于5月12日成立专案组,并再次对B公司的53个存款帐户依次进行查询,除发现少数账户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和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冻结外,依然未发现余额较大的存款。

5月17日,专案组对C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重庆高新区支行的帐户进行了查
询和冻结。

是日下午,C公司董事长刘××带领3名员工冲击我院办公楼,威胁、辱骂办案人员及分管领导,并当着办案人员及分管领导的面给县上主要领导及相关领导打电话,称法院的执行严重影响了C公司的生产,威胁说要将他的农业龙头企业作为一个烂摊子摔在潼南。

5月20日,专案组解除了对C公司帐户的冻结。

此后,A公司便多次到县委、县府和本院进行信访和人访。

5月25日,专案组召集A公司、B公司、C公司进行座谈,并向各方当事人拟定了以下两个争议焦点:一、法院解除对C公司帐户的冻结,各方是否接受?是否合法?二、下一步针对两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是先B后C?还是选择C?或者只针对B?在座谈过程中,A公司和B公司都认为法院解除对C公司帐户的冻结不能接受,并且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但并未就本院的这一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而C 公司则认为,自己已履行相应义务,法院不应该对C公司再采取任何执行措施。

关于下一步应针对谁采取执行措施的问题,在座谈过程中,A公司和B公司都认为应针对C公司,而C公司却认为应针对B公司。

在当天座谈过程中,C公司再次提出工程未结算,愿意在与B公司结算后多退少补,但A公司和B公司都不同意该意见,认为法院已在(2009)潼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和说理部分对C公司应付的工程款进行了认定,没有再次核算的必要。

5月31日,在征得C公司电话同意后,本院向A公司发放了案款50万元。

此后,合议庭对下一步的执行B公司或C公司产生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执行B公司,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直接执行C公司,2010年6月17日经我院审委会讨论报市一中法院研究室研究,同年9月16日答复:可以直接执行C 公司(在其应支付的工程款范围内)。

得到市一中法院答复后,专案组再次对B公司和C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找。

截止11月14日,仅查找到C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余元。

最近,我院正在查找B公司和C公司的新开户情况。

11月16日,我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之A公司,A公司表示,执行局正在尽力执行,A公司不会信访,愿意息访。

于是,我院根据《高院信访剔除标准》第四项的规定,请求市高院剔除了因该案产生的信访案。

此后,我院积极寻找被执行人B公司和C公司的财产。

2011年1月31日,我院对被执行人C公司在重庆农商行潼南支行的账户进行了冻结。

2月28日,我院对C公司在重庆农商行潼南支行的10万元银行存款进行了划拨,15日后,我院将该款向申请人A公司进行了支付。

2011年3月8日,我院以被执行人B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和申报财产的义务作出了对其法定代表人梁××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3月10日,我院拟对梁××执行司法拘留决
定时,被执行人B公司和案外人陈××向我院提供案外人陈××所有的车牌号为渝AGV2××的梅赛德斯-奔驰S350车一辆为被执行人B公司应承担的债务进行担保。

3月18日,因担保人未向我院实际交付该担保财产,为防止车辆所有人转移财产,影响案件执行,我院对担保财产的所有权进行了冻结。

同时,我院专门于2011年3月16日召集本案申请人A 公司、被执行人B公司和C公司进行座谈,通报前期执行情况,了解各方当事人意见,告知我院的下一步骤。

座谈会上,A公司表示,法院应继续加大执行力度;而B公司表示,本案系案外人罗×私刻公章、冒用B公司名义与被执行人C公司、申请人A公司签订的合同,自己是“冤大头”,即使法院判定B公司承担给付责任,也应由被执行人C公司直接给付工程款;被执行人C公司表示,B公司未同C公司进行工程结算,不能确定自己应支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通过C公司自己的专业人员估算,已经支付的款项基本接近其应付的工程款。

在听取意见后,我院向各方当事人表明了如下态度:1、作为申请人,A公司要积极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2、B公司提出自己是“冤大头”,法院给B公司1个月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若公安机关逾期未立案,法院将加大对B 公司的执行力度;
3、C公司要积极想办法给付工程款,否则,
法院将用对待B公司的方法执行该案。

潼南县人民法院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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