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科技公司事故处理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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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科技公司事故处理控制程序

ADF-CX24-2017 1.目的

对客观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故(包括未遂事故)进行及时的调查和处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并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各部门关于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3.相关文件

3.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

3.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

4.职责

4.1生产部负责本程序的编制、修订。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各类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确保该程序的有效运行。

4.2各职能部门执行本程序。

5.工作程序

5.1事故的划分

5.1.1伤亡事故:公司员工在其生产活动中所发生的人体伤害、死亡事故均属伤亡事故。伤亡事故按以下几种程度划分:1)一类――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

人。

2)二类――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3)三类――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

4)四类――重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失,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5)五类――轻伤事故,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性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员工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5.1.2急性中毒事故:公司员工在其生产活动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一般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或因食用不洁事物而发生的中毒事故。

5.1.3急性中毒引发的人体伤害、死亡事故,也按5.1.1条进行划分。

5.1.4职业病:公司员工在其生产活动中因工业毒物、不良气象条件、生物因素、不合理的劳动组织,以及卫生条件恶劣等职业性毒害而造成疾病的事故。按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进行划分处理。

5.2事故报告: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守科学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5.2.1事故报告的一般程序:事故发生后,采用逐级报告的方

法,由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公司负责人或有关部门。报告可采用书面和口头形式,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受害人姓名、性别、年龄、事故简要经过、责任人和初步经济损失情况以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5.2.2发生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应立即报告班组长,在24小时内上报到生产部。

5.2.4公司员工、流动作业人员、外来参观人员、外来作业人员的事故报告由事故发生地部门按5.2.1条款的规定进行报告。

5.2.5未遂事故:除按一般程序逐级上报的同时,事故发生部门应将未遂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以及采取措施的情况书面上报公司生产部,上报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未遂事故发生后48小时。

5.2.6公司员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员工所在单位应将员工患病情况及患病人员名单按规定上报公司生产部。

5.3事故调查

5.3.1事故调查必须具备的内容包括:查明事故发生原因、类别、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a.事故发生的原因一般可分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设备、设施本不安全;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外部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预计的原因。

b.事故类别大致可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搬运伤害、触电、灼烫、火灾、其他爆炸、其他伤害。

c.过程及伤害分析必须包括:

受伤部位指身体受伤的部位;

受伤性质指人体受伤的类型;

起因物指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

致害物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质或物体;

伤害方式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

不安全状态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

不安全行为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

d.经济损失必须包括以下内容:损失物品名称及损失程度;调换或修复的费用;直接的影响程度;必要时可包括间接影响程度。

5.3.2发生轻伤事故、重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于事故发生24小时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上报生产部。

5.3.3重大伤亡事故或特大伤亡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组成相应的调查组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制定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5.3.4未遂事故调查参照事故调查的方法进行,重点在于分析引发事故的原因及具体的预防对策措施。

5.3.5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5.3.5.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性质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5.3.5.2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5.3.5.3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3.5.4提出事故处理的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5.3.5.5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有对事故的分析和责任的确认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省、市劳动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

5.4事故处理

5.4.1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按照公司相关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由事故单位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将处理结果报生产部备案。5.4.2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由公司按相关文件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并由相应调查组在生产部的参与下讨论形成处理文件,由公司主管副经理批准实施,并上报政府有关部门。由生产部保存全过程事故处理记录。5.4.3发生轻微事故、重伤事故后,责任单位按《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程序》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并实施。发生死亡事故后,由生产部组织制定、实施纠正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发生。

对于重伤以上事故,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应组织、主持召开事故现场会,与会人员应包括生产部等部门负责人及事故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

5.4.6事故处理的时效规定:

1).轻伤事故的调查处理一般应在3天内完毕,按事故处理权限审批结案;

2)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一般应在7天内完毕,同时填报《企业伤亡事故登记表》,按事故处理权限审批结案;

3)三类以上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则由公司配合事故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参加,共同处理方法结案,这类事故处理时效为1~3个月。

5.4.7事故处理必须遵守的原则

a.客观的实事求是的尊重科学的原则;

b.依法办理的原则;

c.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对责任人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相应防范措施不放过,并对其防范措施进行跟踪,直至确认其有效性。

5.4.8各类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后,符合工伤条件的,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生产部,由生产部在规定期限内研究认定,执行工伤认定的有关规定。

5.5事故档案

5.5.1事故处理的任何资料文件均为本程序的记录内容,必须齐全,并具有可追溯性,其事故档案一般保留10年。

6.相关记录与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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