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美术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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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模版

美术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模版

美术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美术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籍管理行为,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美术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要求每个学生都必须注册登记,每个学生的学籍记录是学校的财产,学校有权对学籍材料进行存储、管理、使用、查询、发布等,学生应遵守学籍管理制度,如实提供个人材料,不允许伪造,篡改,提供虚假材料等等。

第四条学生应该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学籍管理工作,主动了解自己的学籍信息并及时提供更新,如有异议及时反映,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完善学籍管理系统,保证学籍管理工作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公正性。

第二章学籍的建立和变更第六条学生录取时应提供完整的个人及家庭情况、身份证号和相近居住地址等有效信息,当学校确认全部材料真实无误后,给予录取。

第七条学生入学报到时,应交齐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大专及标准化高中毕业生应向原学校获取有关证明文件)等有关证明材料及信息,如属本领域特殊能力要求核对证明材料。

第八条学生所持材料需与成绩、等级、口语测试成绩等参照进行核对,无误后学校在签订合同后,确定学籍,并在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学生有违规行为,如有不良记录,应当依据《学生处分管理规定》和《学校违纪处罚制度》进行处理,导致学籍变更或者注销。

第十条学籍变更或注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以及事实依据等进行修改。

第三章学籍的使用与保护第十一条学籍记录包括:个人信息、医疗信息、成绩信息、学业信息、奖惩信息等。

第十二条学籍记录应按照保密要求进行存储,未经授权不得查询或向外提供学籍记录。

第十三条学籍管理人员,未经授权不得私自对学籍记录进行操作或者修改,如有违规行为,应当按照《学校考核督办机制》等学校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学生因违纪、辍学或退学等原因,学籍记录应及时进行修改或清空,保证各项数据的准确性。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启用,同时废止美术学院本科学生在校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学生学习和生活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1.学籍管理目标:学校的学籍管理目标是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规范学习行为,提高学习成绩,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和道德品质,为学业发展和就业创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2.学籍管理范围:学校对所有在校本科生实行学籍管理。

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成绩、奖惩情况和其他重要资料。

3.学籍管理原则:学校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强调依法治理,依规管理,注重个性化培养,形成“学生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管理模式。

二、学籍管理的基本规定1.入学管理:学生入学前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件,通过学校招生考试,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入学手续。

2.学籍注册:每学期开始前,学生需按规定时间完成学籍注册,确认个人信息的准确性,申报各类学分和选课情况。

3.学业要求:学生必须按规定的课程安排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并取得合格的成绩。

学习期间,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类考试,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需提前向教务处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

4.学业指导: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和辅导服务,帮助学生规划学业,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学习效果。

5.学业评价:学校按照规定的评价体系对学生进行学业评价,包括学期成绩评定、综合评价等。

在学业评价中,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要求完成各类考试和考核,不得作弊。

6.学籍变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有退学、转专业、休学等情况,需按校规进行申请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三、学籍管理的奖惩制度1.奖励措施:学校设立奖学金、荣誉称号等奖励制度,对学习成绩优异、学术科研成果突出、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与等学生给予相应的奖励。

2.惩处措施: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美术学院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

美术学院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

美术学院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竞争与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因素,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依据《XX美术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学分制是指以学分作为学生学习计量依据,并按照学分进行教学安排和学籍管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自XXXX 级本科学生开始执行。

第二章学分设置第四条四年制本科总学分为164学分,五年制为204学分。

其中,非理论类专业实践类学分占比原则上不低于60%,理论类专业实践类学分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0%,所有专业实践类学分中含2个创新创业学分。

第五条学分制课程包括以下三类:(一)通识教育课程四年制本科(不含美术学理论类)、五年制本科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均为53学分,分别约占总学分的32%、26%。

四年制美术学理论类本科通识教育必修课程为45学分,约占总学分的27%。

(二)专业教育课程四年制本科(不含美术学理论类)专业教育课程为99学分,约占总学分的60%;五年制本科专业教育课程为139学分,约占总学分的68%。

四年制美术学理论类本科专业教育课程为107学分,约占总学分的65%。

(三)全校通选课程全校通选课程为10学分。

第六条课程学分的计算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课程所需的教学量为标准。

授课内容丰富、作业难度较大的课程,分值较高;辅导时间较多、作业难度一般的课程,分值较低。

(一)通识教育课程(体育课除外)每16学时对应1学分;(二)体育课每32学时对应1学分;(三)专业理论课每12-16学时对应1个学分;(四)专业课每16-24学时对应1个学分;(五)外出写生35学时/周对应1学分,外出考察25学时/周对应1学分,专业实习原则上15学时/周对应1学分;(六)非理论专业毕业创作/设计12学分。

理论专业毕业论文12学分。

第七条各门课程的学分设置由教研室提出,经所在教学单位审定后在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中予以固化。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为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范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贯穿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整个学习过程,包括学生档案管理、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学籍查询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四条学院、学籍办、教务处、教务部负责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生档案管理第五条学生档案为学校了解学生个人基本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管理提供依据,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档案管理系统,保管学生档案。

第六条学生档案内容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情况、奖惩情况、社会实践活动、学术研究成果等。

第七条学生档案应分类存档,保证机密文件的安全性。

档案资料应保管完整,确保准确性,不得私自篡改、涂改、删除等。

第八条学生档案应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保管期限,过期档案应按规定进行归档和销毁。

第九条学生有权查阅和复制自己的档案,但不得更改档案内容。

如发现档案有误,学生可以向学籍办申请更正。

第十条学生档案涉及个人隐私和重要信息,未经许可,不得随意透露给任何人,泄露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章学籍注册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应及时进行学籍注册。

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在学籍办领取相关表格填写个人信息,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时,学生应如实填写个人信息,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并负责材料的真实性和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学籍注册后,学籍办应及时核对学生信息,建立学生档案,并在一定时间内重新核对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籍注册后有责任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变动情况,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地址等。

第十五条学生申请退学或休学时,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学籍办应记录学生离校信息,并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四章学籍变动第十六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休学、复学、转专业、转学、退学等。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休学时,应提出正当理由,并经学院同意,并按照学校规定的休学手续办理。

艺术学校学籍管理细则

艺术学校学籍管理细则

艺术学校学籍管理细则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顺利实施,根据《XX 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制定我校管理细则。

1.凡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律使用全省统编学号。

2.新生入学后,由学校按XX市统一规定为学生编制学号,填写“在校学生注册登记表”,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建立电子档案。

新生的学籍卡片,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验印,留学校保存。

3.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及其他学校在籍生或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应当取消其学籍,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省内转入我校的高中学生,另须提交省统编学号、市级毕业会考管理机构出具的会考成绩证明。

外省转入我校的,还须同时提交省级会考机构出具的会考成绩证明和在原校使用的会考准考证。

5.本市学生转往外地的,应当持户口迁移证明或其他有效证件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发给转学证明和本人档案(加封盖章)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备案手续。

转往外省的高中学生在本市签署意见后,到省教育厅会考办公室办理会考成绩证明。

6.学生原则上不得在市区内转学;毕业班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或借读手续。

7.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转学原则上在开学前或开学初办理。

8.到外地借读的学生,应持接收学校证明信向我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方可外出借读,同时必须每学期初到我校交纳学费,我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9.学生因病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历,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填写《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由我校发给休学证明。

10.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持规定级别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确需休学的,应由学生家长持省级医院证明和病历,向我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学生擅自休学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当劝其退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一月以上或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60节以上的,作自动退学处理。

广州美术学院学分制试行条例

广州美术学院学分制试行条例

广州美术学院学分制试行条例(广美字[2005]66 号2005 年7 月18 日修订)为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建立竞争机制,充分调动教与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才,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课程与学分第一条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课程。

必修课包括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

必修课必须修完,不允许替代。

本科必修课的学分约占总学分的80%。

(二)选修课:包括限制选修课(下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下称任选课),指为加深专业基础以及扩大知识面,学生可根据个人基础、志趣在本系、全院范围内选修的课程。

本科选修课的学分约占总学分的20%。

第二条每门课程的学分计算,一般上以这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以学期(每学期以18 周算)为计算单位。

(一)一般课程(含以讲授为主的文化课和专业理论课)的学分计算方法:用该课程的学时数除以18,同时考虑该课程在教学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后综合确定;(二)专业技能训练课程学分的计算方法与本条第一款同,但其学时数应按百分之七十折算;即用该课程的学时数除以25;(三)独立开设的实验课、课堂讨论、习题课学分的计算方法与本条第一款同,但其学时数应按百分之五十折算;即用该课称的学时数除以36;(四)集中安排的社会调查、专业实习等课程每周为 1 学分;(五)毕业论文、毕业创作(设计),记12 学分。

(其中毕业论文4 学分,毕业创作、毕业设计8学分)美术学系毕业论文记12 学分。

第三条计算学分的课程均要进行考核,考核及格方可取得学分。

第四条各专业在制定教学计划时对每学期修读的学分数应妥善安排。

四年制本科学生应修满的学分数为160 学分左右。

第五条校际或系际之间同一层次且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应相互承认学分。

第二章学习年限第六条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

某某大学关于艺术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某某大学关于艺术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关于艺术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结合****艺术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艺术学院实行标准四年学年学分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至多可达六年。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说明理由并交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新生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经分管校长审批,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发给证明。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医疗费用等均由学生自理,不享受本1校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在校学生应当于每个学年开始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学校财务部门缴纳学费,并持学生证和收费凭证到艺术学院教学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方能取得该学籍。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八条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应当写报告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所在地政府证明、病假附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籍管理是指对本科学生的入学、注册、学籍变动、毕业等相关事务的管理和规定。

下面是一些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的常见规定:1. 入学要求:本科学生入学要求包括高考成绩、文化课成绩、体质测试等。

2. 注册:新生入学后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注册手续,包括填写相关表格、交纳学费等。

3. 学籍变动:学生在学习期间如有退学、转专业、休学、复学等学籍变动,需要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 课程安排:学校根据学生的专业方向和培养计划,制定相关课程安排,学生需要按照规定选修和修读相应的课程。

5. 学分管理:学校设定学分要求,学生需要按照规定修满相应的学分才能毕业。

6. 成绩管理:学校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登记和管理,学生需要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和评估。

7. 毕业要求:学生需要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包括修满学分、完成实践教学、通过论文答辩等。

8. 操作规程:学校会制定相关操作规程,包括选课、考试、转专业、学位授予等方面的规定。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根据学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学生在入学前应了解并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以确保自己的学籍管理顺利进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览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提高学生学业水平和全面素质,本校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所有在册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工作以培养本科学生的基本功、专业知识、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中心,着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以学科为基础,以班级为单位,以个别化的学业指导为主要形式的新机制。

第二章学籍的形成与管理第五条本科学生学籍由学校根据招生章程录取入学的学生建立。

第六条本科学生学籍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学籍档案、学习记录和个人基本信息。

第七条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和维护。

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如实提供个人的学习情况和个人基本信息。

第八条学校对学生学籍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加强网络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学籍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精品)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精品)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条例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由本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携带的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所在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教务处或院办公室请假。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超过三天者需提供有关证明。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

超过两周者,取消入学资格。

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期报到者,可以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同意,保留入学资格两年。

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报到后,应到校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后领取校徽、学生证,复查不合格者消入学资格。

如经本校医院诊断,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新生健康检查标准者,经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下学年开学,不作休学处理。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已病愈者,凭县以上医院体检及诊断证明,于下学年开学前,申请重新入学,经审查同意后,持教务处的通知书到校医院进行健康复查。

复查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到期不办理入学申请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凡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或用不正当手段入学者,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回。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报到、缴费、注册手续,方可取得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旷课处理,超过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请假与考勤第五条学生均须接受考勤。

凡教学计划或选课计划规定的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活动及学校(学院、系)规定必须参加的活动均属考勤范围。

广州美术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广州美术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广州美术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广州美术学院学位工作条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本科毕业并且具有学士学位所要求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本院学士学位按照获准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和专业授予。

第四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授予本学院学士学位的最高学术机关。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学院教务处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本学院学士学位的办事机构。

第五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1.审定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2.根据有关条例的规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3.本科毕业生毕业创作、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分数的审核;4.审核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1.审查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表现,按照本细则的规定,通过建议授予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名单,经教务处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2.协助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就学士学位评定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经教务处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教务处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1.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2.会同各教学单位审核本科毕业学生的成绩和表现,确认学生成绩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照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确保拟授予学位学生合乎本细则的有关规定;3.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评定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进行审核,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4.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本科毕业生达到以下学术水平者,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1.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艺术创作、艺术设计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学生学籍是指本科、研究生以及在各类高等教育机构学习的学生的基本档案,包括学习成绩、学习进度、学业评价等内容,是高等教育质量监控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学生自主学习、自我发展,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培养各类高层次、复合型的人才。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各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并与相关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组织等部门密切合作,形成学生学籍管理的多元化发展模式。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变更第五条学籍注册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提供的材料和程序,向学校报到注册并办理学籍手续。

第六条学籍注册包括报到登记、个人信息更新、体检等环节。

学校应提供便捷、高效的报到登记服务,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第七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手续,对于未按时注册的学生,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取消学籍资格等。

第八条学生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学校进行更新,学校要及时记录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提前向学校请假,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迟报到。

第三章学业进度与评价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学校赋予的课程计划进行学习,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分要求。

第十一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按照规定的学时和学分要求参加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的学习成绩、学术考核和学业评价应真实、客观,不得作弊、篡改或抄袭。

第十三条学生对学业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学校应建立相应的申诉机制并进行审核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特殊情况需休学、退学或转专业的,应按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学籍管理与奖惩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全面、准确的记录和管理。

学籍管理条例

学籍管理条例

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格人才,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参照《广东省普通高等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基本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综合能力,使自己成为具有创新理念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院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学资源。

(二)按照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科技服务、信息咨询、勤工俭学、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客观公正评价;在德、体合格,并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教学环节以及第二课堂教学要求,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习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理不服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六)对学院的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有提出建议的权利。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二)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自觉维护学院的形象和声誉。

(三)按学院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时偿还国家或学院为其提供的助学贷款。

(四)服从学院管理,维护学院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五)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习、科研、实践任务。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学校对于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制度。

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学籍类型及注册管理: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设立不同类型的学籍,如全日制学籍、非全日制学籍等。

学生需按规定时间注册学籍,并提供相关材料。

2.学籍变动管理:学生学籍在学习期间可能发生变动,如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等。

学校会对这些学籍变动进行管理,包括申请手续、条件要求、审核程序等。

3.学籍的保留与恢复:学生休学期满、退学后可能会申请保留学籍,学校会根据规定对其进行管理。

同时,学生也可以根据学校规定,申请恢复学籍。

4.学籍注册与管理:学校会根据需要,设立学籍注册和管理机构,负责学籍的注册、管理以及信息更新等事宜。

5.学籍档案管理:学校会建立学生学籍档案,保存学生相关的学籍资料和档案材料,并做好保密工作。

6.学籍奖惩管理:学校会根据学生的学业表现和行为表现,进行相应的奖励和惩罚,包括学籍的荣誉称号、学籍警告、学籍处分等。

7.学籍的注销与归档管理:学生完成学业或毕业后,学校会对其学籍进行注销,同时将其学籍档案进行归档管理。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和细则会因学校而有所差异,学生应具体参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学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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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美术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广美字【2005】68号,2014年9月9日修订)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广州美术学院学生注册管理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学生因故缺课,时数超过某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即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六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学生成绩考核分课堂考试和完成作业两种形式进行。

公共文化课以课堂考试为主,专业课以完成作业或作品为主。

考试一般采用百分制,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载入成绩册中,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考核一般在每学期结束时进行,某些课程可在完成该门课的教学时数后进行考试。

必修课、限选课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应参加补考。

补考不及格应予重修。

任选课考核不及格,可申请重修,也可另选。

第七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八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由学校规定。

第九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条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
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按照《广州美术学院考场纪律》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二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教学单位领导同意推荐,拟转入教学单位领导同意接收,送教务处审核,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学生转系(专业)的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完毕。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五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以教育部对各专业本科规定学制为准,一般为四年(个别专业为五年)。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在校期间可以休学两次(专升本学生只能休学一次),每次休学时间期限为一年,可以连续休学。

学生休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完毕。

第十八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九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如果该专业的下一年级没有招生,
可由学校教务部门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五节退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二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广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退学的本科学生,须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学生参加补考或者重修合格,学院将颁发毕业证书。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七条已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毕业生符合《广州美术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八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根据《广州美术学院关于加强选修课程建设的决定》,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三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节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未尽事宜,由学院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解释权归学院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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