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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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

工作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延州政办发[2017]13号

【发布部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15

【实施日期】2017.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17〕1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延边州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5日

延边州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政发〔2013〕3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吉政发〔2016〕23号)、《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延州政发〔2014〕7号)、《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州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延州政发〔2016〕23号)和《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的通知》(吉办发〔2016〕57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2017年,延吉市城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较基准年下降15%以上,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35微克每立方米以下,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314天以上,重污染天气控制在2天以内;其他县(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292天以上,重污染天气控制在4天以内。

二、年度任务

(一)加快清洁煤炭供应体系建设。5月底前,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清洁煤炭供应方案,并推动落实。9月底前,在延吉市建成集中规范、辐射全州的清洁煤炭交易市场、配送中心和销售网络,切实减轻城乡结合部、棚户区的燃煤污染。其他县(市)的清洁煤炭供应体系建设情况由州商务局决定。

(二)推动劣质煤炭退出市场。质监部门牵头,质监、商务、工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全面禁止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的劣质煤销售及使用。组织开展全州煤炭质量专项检查行动,对商品煤质量进行抽检,取缔劣质散煤经营摊点,确保劣质煤炭全部退出市场。

(三)加强工业企业达标改造。环保部门负责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督促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加快实施除尘、脱硫、脱硝深度治理,确保10月底前,全面完成重点行业超标问题整治任务,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四)国电龙华(延吉)热电有限公司1号机组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国电龙华(延吉)热电有限公司加快推进1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年底前实现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

(五)全面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环保、住建部门要加大城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2017年底前,延吉市要完成建成区内46家企业、70台10蒸吨以下燃煤小锅炉的淘汰任务。由于其他原因需要保留的,要进行改燃(电、油、气、生物质等),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县(市)要加大城市建成区10蒸吨以下燃煤小锅炉的淘汰力度,2019年全部淘汰。

各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在2017年底前拆除全部在用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不能拆除的要使用清洁能源临时供热供汽。

(六)实施集中供热锅炉达标改造。住建部门负责督促不能稳定达标的集中供热企业于2017-2018年供暖期前完成污染治理设施配套建设和达标改造,不具备改造条件的要实行清洁能源替代(电、油、气、生物质等),确保供热锅炉全面达标排放。新建燃煤锅炉〔延吉市城市建成区20蒸吨以上,其他地区10蒸吨(含)以上,10蒸吨以下不予受理〕需同步建设除尘、脱硫等污染防治设施,20蒸吨以上需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否则环保部门不予受理环评、质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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