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全文解释及新劳动法的若干问题的解读(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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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

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

发文机关:劳动部(已变更)发布日期: 1995.04.27生效日期: 1995.04.27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劳部发〔1995〕第202号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第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贯彻实施《劳动法》以来,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是各地在工作中也遇到一些具体的政策问题,我们对其中一些问题进行了研究,作出了《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劳动部1995年4月27日附件: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一、关于厂长、经理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360号文的规定,厂长、经理是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二、关于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按照劳动部劳办发[1995]19号和33号文件的规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固定工签定劳动合同的问题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360号文件和劳动部劳办发[1995]19号文件的规定,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应根据《劳动法》规定的不同合同期限,对工作时间较长,距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本人提出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对其他固定职工,在当前新旧用人制度转换过程中,作为一次性的过渡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从保护工作时间较长职工的利益出发,作出一些特别规定。

四、关于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退养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企业中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退养的职工,仍是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上述职工也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2023年新规定完整版

劳动法2023年新规定完整版

劳动法2023年新规定完整版劳动法2023最新修正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劳动法全文解释

劳动法全文解释

劳动法全文解释Interpretation of labor law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合同编号:XX-2020-01劳动法全文解释前言: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本文档根据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新华社北京9月18日电(记者杜宇)1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条例》指出,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为了避免用工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最高可罚2万元新华社北京9月18日电(记者杜宇)1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条例》进一步细化了职工名册的内容,规定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劳动法律条款及解释详解

劳动法律条款及解释详解

劳动法律条款及解释详解劳动法律是指保障劳动者权益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条款,下面将对其中几个重要的劳动法律条款及其解释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用工合同用工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础,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协商确定的劳动条件、权益和义务的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协议。

用工合同的签订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劳动法》第十条,用工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内容。

同时,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口头合同或者书面合同。

二、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雇主需遵守的法定义务。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超过每日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对于工作时间超过规定的部分,雇主应当支付加班工资或者给予补休。

此外,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等休假权利。

劳动者在享受休息休假时,不得受到任何歧视或者处分,雇主也有义务保障劳动者的休假权益。

三、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是体现劳动者价值和劳动成果的重要方面。

《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雇主还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扣除或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此外,劳动者还享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雇主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是雇主负有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

《劳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雇主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防护设施,保证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此外,雇主还应当定期组织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的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五、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解决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环节。

劳动争议解决可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三条,劳动者与雇主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先通过和解、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

新旧对照┃《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新旧对照┃《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新旧对照┃《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以《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为基础,与《旧解释》做新旧对比,与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
本篇以《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为基础,与《旧解释》做出详细对照,帮助大家更好地运用在生活之中!在新的司法解释下,用工单位如何合法合规地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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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遇到法律疑难,可以随时咨询专迪律师,我们为您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劳动法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劳动法解释二

作品编号:DG13485201600078972981创作者:玫霸*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二、诉讼主体的确定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解读一、前言在当今社会,劳动法是最基本的劳动法规,它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劳动关系,同时也为企业和社会提供了稳定的劳动力资源。

本文将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进行全文解读,以帮助读者更深入地理解和应用这部法律。

二、《劳动法》全文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关系,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评述:本条为《劳动法》的总则,旨在说明《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意义。

通过完善和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可见《劳动法》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而制定的。

第三条:劳动者在受用劳动的报酬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正当的劳动报酬。

评述:这一条款强调了劳动者的权利,即在享受劳动报酬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正当的劳动报酬。

这里所提的“正当的劳动报酬”,不仅包括工资、奖金等直接报酬,还包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体现了劳动者的全面权益。

【第二章用人单位】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减少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按劳动的数量、质量和所从事的工种确定。

评述:这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能减少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强调了劳动报酬应该按劳动的数量、质量和工种来确定。

这表明了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报酬时应当注重劳动的实际贡献和价值,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因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关系等活动中,不得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评述:这一条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关系等活动中,不能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体现了用人单位在办理相关事务时应当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权利,规范了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的处理。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评述: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并强调了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新劳动法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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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全文解读。

新劳动法解读所谓的新劳动法解读,就是对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

为帮助大众正确了解《劳动合同法》,日前XXX行政法室副主任XXX,进行了《劳动合同法》解读。

立法原则立法宗旨非常明确,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前法与后法,旧法与新法的关系,按照《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而《劳动法》有规定的,则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突出了以下内容:一是立法宗旨非常明确,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劳动关系,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二是解决目前比较突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三是解决合同短期化问题。

用人单位有自主权,劳动者可自主选择《劳动条约法》是比较完整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在涉及劳动关系双方基本权利方面都给予了充分保障,保障劳动关系双方都有一个基本权利。

劳动者在失业方面有一个自由流动、自主选择的权利,而用人单位有一个用人用工的自主权,今后不允许对劳动者的流动加以特别限制。

劳动者解除劳动条约,最基本的原则是提前告知。

《劳动条约法》39条、40条、41条,对比《劳动法》的相关条款,有了很大调整,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得到充分保障。

以前的用工形式良多,有正式工、临时工、农民工、周转工、农转非等。

《劳动条约法》规范了用工形式,明确规定3种用工条约:牢固期限劳动条约、无牢固期限劳动条约和以完成一定事情任务为期限的劳动条约。

新劳动法解读签订条约一月内不签订合同,赔劳动者两倍工资《劳动合同法》对订立劳动合同作出了新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应当在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解读《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它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文中,我将对《劳动法》全文进行深度解读,探讨其中的关键内容,并结合个人观点和理解,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份高质量、深度和广度兼具的文章。

1. 引言《劳动法》是一项关乎全体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对于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具有极大的积极意义。

作为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法》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关系的进步和完善。

2. 《劳动法》全文解读(1)第一章总则在《劳动法》的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劳动法的基本任务和原则。

其中包括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建立健全的劳动制度等。

这些原则为劳动法的具体实施提供了基本遵循。

(2)第二章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内容、变更、解除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第三章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收入的重要来源。

《劳动法》对劳动报酬的计发、支付、调整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收入。

(4)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工作时间和休息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的重要规定。

《劳动法》对工作时间的安排、加班、休息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以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5)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劳动安全卫生是关乎劳动者生命和健康的重要问题。

《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健全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并对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

3. 总结与回顾《劳动法》全文涉及内容繁多,但无一不体现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和对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倡导。

只有当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劳动关系才能走向和谐稳定,社会才能更加公平正义。

我们应当认真学习《劳动法》,自觉遵守《劳动法》,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共同建设和谐的劳动关系。

重磅!劳动争议新司法解释(一)几个重点问题解读(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等)劳动法行天下

重磅!劳动争议新司法解释(一)几个重点问题解读(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等)劳动法行天下

重磅!劳动争议新司法解释(一)几个重点问题解读(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等)劳动法行天下《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郑学林刘敏于蒙危浪平来源 | 《人民司法》2021年第7期《人民司法》2021年第7期刊登了最高人民法院郑学林(民一庭庭长)、刘敏、于蒙、危浪平撰写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文,劳动法行天下编者认为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认定、关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权利义务的确定、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处理、关于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规则、关于加付赔偿金的理解等5个问题尤为重要,且争议很大,现节选之,并将条文附文中以方便阅读。

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认定【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认定问题,司法实践中仍有争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32条对此作了规定。

准确理解这一条,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关于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人员建立的用工关系的性质认定。

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人员再就业情况非常普遍,对于这类人员的用工关系如何定性,目前司法实践争议不大。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原因。

劳动者只要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即终止,不宜再建立劳动关系。

所以用人单位与这类人员建立的用工关系,不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否则违背劳动合同法规定,也违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制度初衷。

因此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3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提起诉讼的,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ppt全文学习解读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ppt全文学习解读

2024/1/28
03
女职工可以向所在单位的工会、妇女组织等有关部门投诉,寻求帮助 和支持。
04
如果问题无法得到解决,女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仲裁 机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3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及法律责
06
任追究
2024/1/28
24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程序介绍
调解程序
仲裁程序
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劳动报酬权利,实行同工同酬,任何单位不 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 或者聘用合同。
20
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保护措施
经期保护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 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劳动。
产期保护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国务院《女职工劳动 保护特别规定》对此做了进一步明确。
生育保险
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 偿和医疗保障。
医疗保险
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企 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 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保障基本医疗需求。
工伤保险
覆盖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2024/1/28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 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 者的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 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2024/1/28
14
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政策解
04

2024/1/28
15
社会保险种类及覆盖范围
养老保险

【法律】2023年新修订的劳动法全文解读(续2)

【法律】2023年新修订的劳动法全文解读(续2)

【法律】2023年新修订的劳动法全文解读(续2)引言大家好!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继续讨论2023年新修订的劳动法。

我们将深入探讨这个重要法律的具体条款,并进行全面解读。

旨在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新修订的劳动法,以及对劳动者权益和雇主责任的规定。

让我们继续往下看吧!第一章:劳动合同•第一条:劳动合同的定义在这个新修订的劳动法中,劳动合同被定义为雇佣者和劳动者之间的书面的、订立的、双方共同遵守的劳动关系规范。

这个定义明确了劳动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强调了它是双方共同约定的关系规范。

•第二条:劳动合同的内容根据新修订的劳动法,劳动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劳动合同的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工作的性质、地点和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和职责;–工作薪酬和支付方式;–劳动保护和安全措施;–劳动合同的期限和解除条件。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变更根据新修订的劳动法,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并在雇用前提供给劳动者阅读和了解。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变更后的15日内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章:劳动时间和休假•第四条:劳动时间的安排根据新修订的劳动法,劳动时间不得超过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

但雇佣者和劳动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力资源计划协商确定具体的工作时间安排。

•第五条:加班和休息新修订的劳动法规定,雇佣者可以要求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加班,但应当给予相应的加班工资或补休。

同时规定了劳动者的弹性作息和法定休息的安排。

•第六条:年休假根据新修订的劳动法,劳动者在累计工作满一年后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的天数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而定,具体的休假天数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七条:劳动报酬的支付根据新修订的劳动法,雇佣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并规定了工资支付的时间周期、方式和应注意的事项。

•第八条:保险和福利新修订的劳动法明确规定了一些列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法律】2023年新修订的劳动法全文解读(续1)

【法律】2023年新修订的劳动法全文解读(续1)

【法律】2023年新修订的劳动法全文解读(续1)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进行了一轮重要的修订,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劳动关系和就业形势的变化。

这次修订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升劳动力市场的效率,并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这些新修订的劳动法进行全文解读,帮助读者理解其中的具体内容和影响。

H1:修订的背景和目的劳动法的修订是因为现代社会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变化和发展需要,以及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需要更精确的规定。

新修订的劳动法旨在解决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不平等现象,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提升劳动力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

通过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新修订的劳动法旨在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H2: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新修订的劳动法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H3:工资支付和工时控制新修订的劳动法规定,雇主必须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且要求制定合理的工资标准。

此外,工时的控制也得到了加强,规定了劳动者每天和每周的最长工作小时数,以及加班工资的支付方式。

H3:劳动合同和福利待遇新修订的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程序,要求雇主向劳动者提供合理的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此外,劳动者享有休息假期和带薪休假的权益。

H3:性别平等和反性骚扰新修订的劳动法加强了对性别平等和反性骚扰的保护,禁止在就业过程中对劳动者进行性别歧视和骚扰。

此外,雇主必须提供合理的产假和陪产假。

H2:提升劳动力市场效率除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外,新修订的劳动法也旨在提升劳动力市场的效率,以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H3:就业信息公开和人才流动新修订的劳动法要求雇主公开招聘信息和职位空缺,提高招聘的透明度。

同时,劳动者有权利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离职,并规定雇主需要提前通知和支付经济补偿。

H3: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新修订的劳动法提倡雇主为劳动者提供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的机会,以提升劳动者的就业竞争力和市场适应能力。

H3:灵活用工和创业支持新修订的劳动法允许雇主和劳动者在合理的框架下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以及自由选择工作形式,鼓励劳动者创业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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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全文解释及新劳动法的若干问题的解读(免费)新劳动法全文解释(免费)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释: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解释】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劳动争议,也称“劳动纠纷”、“劳资争议”,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执行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过程中,就劳动的权利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劳动争议不同于民事争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双方并不是处于平等主体的地位。

劳动争议的特点是:第一,劳动争议的主体是劳动关系双方,即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二者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因而所发生的争议称为劳动争议;第二,劳动争议必须是因为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的争议。

有的争议虽然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但争议的内容不涉及劳动合同和其他执行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如劳动者一方因为与用人单位发生买卖合同方面的纠纷,属于民事争议,不是劳动争议。

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的加快,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制度发生深刻变革,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争议案件日趋复杂,争议内容、日益多样化,调处难度加大;同时,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劳动者维权成本高,以及仲裁与诉讼不衔接等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公正及时处理。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制度,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2007年8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经过三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法。

根据本法第一条的规定,本法的立法日的有三层含义:(一)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最根本的特点就在于其主体一方是劳动者,这一特点决定了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性。

劳动争议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基本生活的维持和工作权利的实现,也关系到其家庭的维持和稳定问题,因此,劳动争议是一个带有社会性的问题。

必须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时效短、周期长、维权成本高、用人单位恶意延长劳动争议处理期限等。

通过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够分享社会发展成果,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如果说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是从实体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话,那么本法则是从程序上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新劳动法全文解释: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解释】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劳动法第二条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和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具体为:(1)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5)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按照当时的设计,就是将劳动者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照公务员进行管理;一部分按照劳动法进行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呈现多样化,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已不适用劳动关系客观发展的需要。

因此,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

即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也纳入本法调整。

此外,本法还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和现实劳动关系的需要,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专门规定。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经济性组织,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本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7个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

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超过30万家。

本条第一款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范围,就是说除列举的三类用人单位外,本款还规定“等组织”。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等”,属于“等外”,也就是说除列举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组织外,其他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适用本法。

这三类组织以外的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它们的组织形式比较复杂,有的采取合伙制,有的采取合作制,它们不属于本条列举的任何一种组织形式,但他们招用助手、工勤人员等,也要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也需要适用本法。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1.国家机关。

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军事机关、政协等,其录用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本法,国家机关招用工勤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就要适用劳动合同法。

2.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适用本法,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适用本法。

一种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本条的规定。

还有一种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另有规定的,就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特别规定的,也要按照本法执行。

3.社会团体。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的情况也比较复杂,有的社会团体如党派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管理;有的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文学艺术联合会、足球协会等文化艺术体育团体,法学会、医学会等学术研究团体,各种行业协会等社会经济团体。

这些社会团体虽然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参照,但实践中对列入国家编制序列的社会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比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

除此以外的多数社会团体,如果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是劳动合同,就按照本法进行调整。

三、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工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些意见建议将一些灵活用工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如非全日制用工、退休人员重新就业、非法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等等。

因此,除规范正常的劳动合同用工外,劳动合同法还对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作了规定,尽可能地扩大本法的调整范围。

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是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对一些不规范的用工,本法不好调整。

所以对家庭雇工、兼职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等未作规定。

新劳动法全文解释:第三条【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和效力】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解释】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和劳动合同的效力的规定。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1.合法原则。

合法是劳动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

所谓合法就是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先,劳动合同的形式要合法,如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劳动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这是本法对劳动合同形式的要求。

如果是口头合同,当双方发生争议,法律不承认其效力,用人单位要承担不订书面合同的法律后果,如本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二倍的应得劳动报酬。

”其次,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合法。

本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九项内容。

有些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作出具体规定,如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什么情况下应当订立固定期限,什么情况下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的规定;关于工作时间,不得违法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关于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还有劳动保护,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标准等等。

如果劳动合同的内容违法,劳动合同不仅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

就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劳动合同双方公正、合理地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有些合同内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往往只规定了一个最低标准,在此基础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就是合法的,但有时合法的未必公平、合理。

如同一个岗位,两个资历、能力都相当的人,工资收入判别很大,或者能力强的收入比能力差的还低,就是不公平。

再比如用人单位提供少量的培训费用培训劳动者,却要求劳动者订立较长的服务期,而且在服务期内不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或者不按照正常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工资。

这些都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不合理,不公平。

此外,还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滥用优势地位,迫使劳动者订立不公平的合同。

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将公平原则作为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可以防止劳动合同当事人尤其是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损害劳动者的权利,有利于平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3.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平等原则,一是自愿原则。

所谓平等原则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在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和服从、管理和被管理关系。

只有地位平等,双方才能自由表达真实的意思。

当然在订立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这里讲的平等,是法律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在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多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地位实际上做不到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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