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单位选人用人满意度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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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选人用人满意度整改措施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了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考察组负责人、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及其有关人员等5大类责任主体,界定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等39种应当追究责任的具体情形,并对如何追究进行了明确,规定了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5种组织处理措施和党纪政纪处分的追究方式,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中组部配套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对干部选拔任用的事前、事后、离任都作了明确规定。《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了12种应当事先报告的事项,其中有些是容易产生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问题,有些是容易让干部群众对用人的公正性产生怀疑的问题。《“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规定了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离任检查办法》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在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方面进行检查的内容、程序、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范围及检查结果的运用都作了明确的要求。以上四项监督制度共同筑成了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链”,规范和约束了所有干部任免权的地方和单位的选人用人行为,监督了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部门,体现了中央对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坚决态度,进一步明确了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在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工作责任,也为广大干部群众坚决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作斗争提供了有力的武器。我们组织部门,要在实际工作中落实好这些监督管理办法,特别是要结合实际,完善措施把《“一报告两评议”办法》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在切实提高群众对组织工作的满意度方面狠下功夫。要整合各种监督形式,不断拓展“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的内涵,形成监督工作合力。坚持“一报告两评议”工作与干部回访考察相结合,综合运用干部监督员日常监督、部长约谈、联席会议、受理举报反映专项调查等有效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评议,将监督评议情况与干部选拔任用群众满意度调查有机统一起来,以充分发扬民主,群众广泛参与为原则,注重从干部群众的角度,研究分析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认真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切实加以改进和完善。提高干部选拔任用的时效性。通过深化拓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有效提高干部群众参与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保障干部群众对干部选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群众满意度。针对我们在选人用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对照《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央有关文件要求,对近年来我们干部任用情况进行分析梳理和自查自纠,深入查找干部选任各个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有效落实整改措施。一是采取新闻发布会、吹风会、通报会、恳谈会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发布组织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信息,增强组织部门的影响力。扩大选人用人工作的宣传力度。二是进一步扩大干部任前公示的信息容量,实现

公示内容由单纯的基本情况向全面情况转变,增强拟提拔干部公示内容的透明度和全面性,增进群众对公示对象的认识和了解,进一步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加大干部群众对选人用人工作的监督力度。三是进一步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指导和新提拔干部的管理。拟研究出台《干部“德”的评价办法》,对干部“德”的评价标准和考察办法予以明确,特别是注重从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关键时刻表现、对待个人名利等方面对干部的“德”进行评价,不断提高识别干部“德”的准确性。切实将德才兼备的干部提拔上来,体现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标准。对新提拔干部结合“一评议二报告”,要求他们定期向全委会进行个人述职,围绕主要评议内容,实事求是地撰写好干部选拔任用专题报告。做好新提拔干部的民主评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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