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债权关系的法律适用1
《债权债务》课件
• 合同债权 • 法定债权 • 担保债权
债务种类
• 合同债务 • 法定债务 • 连带债务
债权债务的产生与转移
1
产生
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合同或法律关系,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2
转移
债权债务可以通过让与、被继承、转让等方式进行转移。
3
抵销
债务人可以通过与债权人抵销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进行减免。
债权债务的法律适用
《债权债务》PPT课件
这个PPT课件将帮助您全面了解债权和债务的概念、种类、产生与转移、法 律适用、解决方式,以及相关的风险和注意事项。
债权与债务的定义
1 债权
指债权人对债务人主张的权利,可以是金钱或其他利益相对的权益。
2 债务
指债务人对债权人具有的履行义务,可以是偿还债款或履行其他法定义务。
债权和债务的种类
1 风险
债权人可能面临债务人违约、债务人破产等风险。
2 注意事项
债权人应关注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合同条款等重要事项。
结论和总结
通过本课件,您已经全面了解了债权与债务的定义、种类、产生与转移、法 律适用、解决方式,以及相关的风险和注意事项。希望这些知识能够帮助您 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法
合同债权债务的法律适用 依据。
民法总则
法定债权债务的法律适用 依据。
担保法
担保债权债务的法律适用 依据。
债权债务的解决方式
协商解决
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协商达 成一致,寻求解决方案。
调解解决
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第三方进 行调解,达成债权债务纠 纷的解决方案。
债权债务的风险和注意事项
民法典中的债权债务关系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债权债务关系规定及其适用一、引言民法典中的债权债务关系规定及其适用是法律领域中一个重要的议题。
债权债务关系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规范了各方在债务履行过程中的权益和责任。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中的债权债务关系规定展开论述,并探讨其适用情况。
二、民法典中的债权债务关系规定1. 债权的定义与种类根据民法典,债权是指债权人凭债务人的违约行为要求其履行给付或其他行为的权利。
债权按照性质可分为财产债权和非财产债权。
财产债权包括金钱债权、实物债权和知识产权等,非财产债权则包括人身权和人格权等。
2. 债务的定义与种类民法典对债务的定义是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的履行义务。
债务依照其履行期限的不同可以分为即时债务和期限债务;依照履行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金钱债务、实物债务和提供劳务债务等。
3. 债权债务关系的设立和变更债权债务关系的设立主要依据合同的成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各方需要明确约定债权债务的内容、履行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4. 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和结束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包括主债权的履行和辅助债权的履行。
主债权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履行或索赔。
辅助债权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在无法履行主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或支付违约金等。
三、民法典中债权债务关系规定的适用情况1. 合同适用原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适用法律的原则是以保护自由意志和公平交易为核心,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各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对等原则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合同双方应当享有平等地位,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平等协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
对等原则保证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权益和义务上的平衡,促进了合同履行的顺利进行。
3. 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债权债务关系中的适用。
(合同知识)非合同之债(十一)
第十四章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债权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和组成部分。
债的法律关系以债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可分为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
本章主要研究涉外非合同之债,包括一般侵权之债、特殊领域的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的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一、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一)侵权行为概述、侵权行为之债是加害人的不法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使受害人遭受物质利益上的损害,因而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发生的一种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在这一债权法律关系中,受害人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害的权利,加害人负有赔偿的法律义务,受害人成为该债权关系的债权人,加害人即成为债务人。
另外,当事人的有些行为并无过错也无违法行为,只要客观上致他人遭受到某种财产损失,法律也规定行为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一般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侵权法律责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当事人确实实施了某种侵权行为。
即当事人积极的作为,其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有某种责任而消极的不作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第二,受害人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遭到侵害并依法应得到物质上的补偿。
即无论是人身权或者是财产权遭到损害,都必须是依法从物质上给予补偿的;第三,加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存在是加害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础和前提;第四,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者应对其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一般情况下,只有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才承担赔偿责任,但现代许多国家的法律也规定,有些行为即使加害人无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即承担无过失责任。
(二)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随着国际民事经济交往的日益增强,国际民商事侵权法律纠纷也相应的频繁发生,与侵权纠纷相联系的国际侵权法律冲突屡屡出现。
公证债权文书_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债权文书是指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债权债务关系证明文件。
在我国,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公证债权文书的适用法律,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公证债权文书的定义及法律效力1. 定义公证债权文书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债权债务关系签订的合同、协议、保证书等,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2. 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公证债权文书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证明力:公证债权文书具有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以虚假、欺诈、隐瞒等手段篡改、伪造公证债权文书。
(2)执行力:公证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如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公证债权文书具有优先受偿权。
三、公证债权文书的适用法律1. 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是我国公证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公证机关的职责、公证程序、公证效力等内容。
公证债权文书的制作、公证、执行等环节均需遵循公证法的相关规定。
2.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规定了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义务、民事责任等内容。
公证债权文书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明文件,其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均需遵循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3. 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审判的基本法,规定了诉讼程序、证据规则、执行程序等内容。
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需遵循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4.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针对公证债权文书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如《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程序、法律效力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
5.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部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制作、公证、执行等环节进行了具体规定,如《广东省公证条例》等。
民法典中的债权清偿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债权清偿规定及其适用一、引言债权清偿是民法典中重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之一,它规定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其清偿方式。
在本文中,将探讨民法典中的债权清偿规定以及其在实际中的适用情况。
二、债权清偿的基本原则1. 等级顺序原则根据民法典的债权清偿规定,债权人的债权清偿顺序应按照先后顺序来进行,即优先偿还优先债权,后偿还后债权。
这一原则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保证了债务人按时履行债务。
2. 先到先得原则根据民法典的债权清偿规定,当多个债权人同时向相同的债务人主张其债权时,先到者优先受偿。
这一原则旨在公平地解决多个债权人之间的竞争关系,确保债权人利益的平衡。
三、债权清偿的具体规定1. 追索权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的债权清偿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享有追索权。
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义务,包括支付货币、提供劳务等。
2. 强制执行的应用在债权清偿过程中,债权人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等手段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强制执行是一种法律手段,通过司法机关的介入,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拍卖等行为,以确保债权人能够得到债务人的清偿。
3. 合同约定的适用除了民法典规定的债权清偿规则外,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来约定清偿方式和条件。
合同约定的清偿规则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债务。
四、债权清偿规定的适用情况1. 个人借贷关系中的债权清偿在个人借贷关系中,债权清偿规定得到广泛应用。
例如,当甲方借款给乙方时,甲方享有债权,乙方则有债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
2. 劳动合同中的债权清偿在劳动合同关系中,雇主与员工之间也存在债权关系。
雇主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而员工则有权要求按时获得合法报酬。
这是债权清偿规定在劳动关系中的一种表现。
3. 商业交易中的债权清偿在商业交易中,债权清偿规定亦得到适用。
当甲方向乙方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甲方享有债权,乙方则有债务。
债权债务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侵权行为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从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不当得利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 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无因管理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 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 费用,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债务履行监管不力
在债务履行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手段,债 务人可能采取各种手段逃避债务,导致债权无法实现。
完善建议和措施
加强法院和仲裁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制定统一的 债权债务法适用标准,确保同类案件处理结果的一致
性和公正性。
输入 加强标债题权保
护力度
完善担保制度,提高担保物权的实现效率;建立快速 有效的债权追索机制,降低债权人维权成本;加大对 恶意逃债行为的打击力度。
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终止原因及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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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债务人按照约定 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 使债权得以实现,债权 债务关系终止。
抵销:当事人互负到期 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 种类、品质相同的,任 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 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 销;但是,根据债务性 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 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 销的除外。
不当得利之债与无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返还原则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无因管理补偿原则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其他法定之债
《民法总论》考试笔记与重点--梁慧星
《民法的概述》1.中国历史上之中华法系,并无法律领域之划分,各种社会关系,均由同一法律调整。
即学者所谓诸法合一,并无民刑之分2.至清末进行法制改革,聘请日本学者起草民法典草案,始有现代意义的民法。
可见,中国民法是继受而来3.形式民法:即指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实质民法: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法、习惯法4.法官裁判案件时,遇普通法遇特别法均有规定的事项,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5.废除领事裁判权是导致中国继受西方法治、制定民法典的直接动因6.由欧洲大陆所确立的民法近代模式:①抽象的人格②私的所有——民法典规定的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制度,使私的所有制法律制度化。
物权,被视为绝对权和对世权,具有可以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性③私法自治——(1)私法自治,与自由平等的人格,为近代司法的根本原则(2)私法自治,司法上的法律关系之创设,纯依私人的自由意思,是维持市场竞争的法原则(3)作为司法自治原则的下为原则,有契约自由、遗嘱自由、团体设立的自由诸原则,其中,以契约自由原则最重要④自己责任——自由之行使致他人遭受损害或不利益的情形,行为人只有在有故意、过失时,始承担民事责任7.民法的现代模式:①具体的人格——从抽象的人格中,分化出若干具体的法人格(如消费者和经营者)②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对土地所有权的公法规制,以及对某些生活物资的统制,使所有权具有社会性。
即所谓所有权附有义务③受规制的竞争——“私法的公法化”,即为了防止和纠正这些弊害而对交易进行公法的规制,造成了契约制度衰退的印象④社会责任——现代社会中,公害事故、交通事故、缺陷产品致损事故等大量受害的发生,使支持个人的自己责任的社会、经济伦理发生动摇8.在近代模式和现代模式之间起桥梁作用的是判例和特别法9.加拿大的《魁北克民法典》、美国的《路易斯安娜民法典》等,具有“融合两大法系”的特点10.甲乙间因契约的成立,甲对乙取得一定的权利。
2023年民法典全部内容与2023民法典全文完整版
有缘千里来相见,希望2023年全部内容2023民法典全文完整版能很好的解决你要查找的问题!和你一起进步共同成长!✅民法典2023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四百六十三条【合同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合同条款的解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无名合同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适用问题
择方式因其透明性强、 具有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而为各国
立法所普遍接受。实践中, 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案件时
适 用外 国法的场合并 不多 , 承认默 示选 择的 方式 , 如果 法
官很可能会推定适用中国法, 从而违背当事人的意愿 , 导 致判决不公正。因此, 在现阶段采用明示的意思 自治是
庭、 继承、 物权等传统冲突法禁止意思 自 治的领域。在侵 权领域 , 首次以成文法形式引入意思 自 治原则的是 1 9 8 9
《 民法通则》 允许当事人对涉外民事关系进行法律选
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 ”
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历史。 《 法律适用法》 是我国冲突 择的仅为第 1 5 4 条第一款 : “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 《 法律适用法》 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扩展到了婚姻、 将 物权关系以及纠纷解决过程中的法律适用 , 且债权关系 突破了《 民法通则》 合同之债的范围, 涉及了侵权、 无因管
《 法律适用法》 规定侵权行为的协设选择必须在侵权
行为发生之后, 对其余十三种法律关系中的协议选择未
作时间限制。从立法技巧来看 , 立法明确规定侵权行为
合 同义务法律适用的第 8 4 2 0 号条例》以下简称 6/07 (
为《 罗马条例 Ⅱ》更是进一步将当事人意思 自治原则广 )
泛扩展适用于包括侵权在内的非合同之债领域 , 其序言 第 3 条规定 :为尊重当事人意思 自 1 “ 治与提高法律的确 定性 , 应允许 当事人就非合 同义务的法律适用做 出选
事人 不公正 的结 果。 因此 , 扩大 当事人 意思 自治原 则在
权转让与许可的法律适用)第 5 条( 、 知识产权侵权的法 0 律适用 ) 3 。第 条是有关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般性规定, 其余 1 条是关于法律关系适用的具体规定。 4 二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 中的当事人意思自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其构成有什么特点?答:(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2)其构成特点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
2、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哪几类?答: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3、国际私法的渊源?答: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判例和法理学说虽然对国际私法渊源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但不属于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范畴。
第三章、国际私法主体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概念和解决方法?答: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
国际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的情况,消极冲突就是一个人没有国籍的情况。
积极冲突的解决:(1)当事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则内国国籍优先;(2)均为外国国籍,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没有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消极冲突时,适用其经常居住地法律法律。
5、住所冲突的解决方法?答:(1)住所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2)住所冲突的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自然人经常居住地不明的,以其现在的居所地法作为经常居所地法。
第五章、法律冲突6、法律冲突的实质和原因答:法律冲突是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不同却都要求适用的现象。
实质是相关国家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
产生的原因:内、外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论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以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为中心
论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以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为中心朱旻【摘要】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于2011年4月1日正式实施。
作为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较为完善和系统的国际私法法规,它广泛吸收了当代国际私法先进理论,成功借鉴了当今世界各国立法经验并充分总结了我国三十年来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
本文结合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有关调研,对以一般涉外合同和一般侵权为代表的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分别进行了理论的阐述和实践的总结,并就后续的法律修正和完善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The Law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ws to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hip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effective as of 1 April,2011,is the first relatively complete and systematic law in the New China which formulates the 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This law has extensively taken in the advanced theories of contemporary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s,successfully drawn upon the legislative experience of countries the world over,and comprehensively summarized the practical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experience of China over the past three decades.Based on relevant research and survey on the Law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ws to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hip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the paper theoretically elaborates on and practically summarizes the application of laws to creditor's rights in foreign-related civil affairs,especially to such typical cases involving foreign-related contracts and ments and suggestions are alsomade pertaining to the ensuing revision,amendment,modification,and supplementation of this law.【期刊名称】《南阳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10)010【总页数】9页(P1-9)【关键词】法律适用;涉外债权;涉外合同;涉外侵权【作者】朱旻【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10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2.4国际私法上的债是一种含有涉外因素的债,主要包括涉外合同之债、涉外侵权行为之债、涉外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
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 充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内容,即以特
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 征履行性为主,辅以其他最密切联系 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 的判断方法,增强了最密切联系原则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 的可操作性。新法还增加了消费者合 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 同和劳动合同准据法的规定。 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司 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四 庭
沈红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理解与适用及司法解释的制定情况
提 纲
总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 •一、新旧法的的适用关系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 •四、强制性法律的直接适用 •五、外国法的查明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一、民法。
1. 总则部分。
-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主体中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法人(法人的分类、法人的设立与终止等)。
- 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例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 代理制度。
包括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2. 物权部分。
- 物权变动模式。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动产物权交付生效主义等)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继承、法院判决等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
- 所有权。
包括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等)、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
- 用益物权。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的设立、内容和流转等。
- 担保物权。
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顺位等)、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设立与实现)、留置权(成立要件)。
3. 合同部分。
- 合同的订立。
要约与承诺的规则,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合同的效力。
与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联系,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判断。
- 合同的履行。
履行规则(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和行使效果)。
-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不可抗力、预期违约等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
- 典型合同。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瑕疵担保责任等)、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等)、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定等)等。
二、刑法。
1. 总则部分。
-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其内涵包括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
- 犯罪构成。
四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或者二阶层(违法阶层和责任阶层)体系下的犯罪认定。
-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如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特殊情况)、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犯罪的责任认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新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新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我国关于国际私法最重要的法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法的第一章〝一样规定〞在我国的国际私法领域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填补了过去在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法律规避等方面的立法空白。
本法创新性地以经常居所为要紧连结点,对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方面所作的法律适用具体规定,既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的涉外民事审判体会,也顺应了当代国际私法的进展潮流。
新的冲突规那么在内容上更为合理、全面和完善。
历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部分一样考查11道题,共15分。
其中,国际私法总论每年考查1~2道题,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每年考查3~5道题。
同时,侵权、涉外离婚、继承等的法律适用均是高频考点。
考查方式大都为案例分析,且一样只针对我国的国内法进行考查。
这些内容在具体规定上因本法的颁行而有了较大的改变,考生必须重点关注。
新法也是司法考试的必考对象,考生须认真把握本法的要紧条款。
另外,应注意本法与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的关系,在商事领域应适用这些法律的专门规定。
一、关于第2条规定: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紧密联系的法律。
【司考解读】本条规定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适用范畴。
应注意:1.〝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属于〝其他法律〞,在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应适用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中的专门规定。
对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第十五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海商法A20110227(1)
①立法目的-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②选择适用合同的法律 ③ 不得对抗第三 ④不订实施细则
课程讲授内容
绪言
§1 总则
§2 船舶物权 §3 船员 §4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5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6 船舶租用合同 §7 海上拖航合同
§8 船舶碰撞 §9 海难救助 §10 共同海损 §1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12 海上保险合同 §13 时效 §14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在中 国境内依法设立企业法人。《国际海运条例》7
第一节 海上货运合同概述
一、海上货运合同的种类和形式 二、海上货运合同的关系人
三、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货物交付 五、合同的解除
三、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运人的责任 (二)承运人的权利 (三)托运人的责任
课程讲授内容
绪言 §1 总则 §2 船舶物权 §3 船员 §4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5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6 船舶租用合同 §7 海上拖航合同
§8 船舶碰撞 §9 海难救助 §10 共同海损 §1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12 海上保险合同 §13 时效 §14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绪言
一、“海商”一词的由来和现代海商法的产生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及主要内容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maritime liens)
(21—30)
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二、船舶优先权的标的 三、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和顺序
四、船舶优先权的行使(28)
五、船舶优先权的转移和消灭
船舶优先权的转移(27)
船舶优先权的消灭(26、29)
美国梯·捷·斯蒂文逊公司
与欧文信托公司
诉
利比里亚詹尼斯运输公司
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论跨国公司的国籍确定问题—兼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规定
论跨国公司的国籍确定问题——兼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规定1中文摘要:跨国公司与一般国内公司的区别就在于跨国公司存在复杂的“国籍问题”。
国际上对于如何确定法人的国籍问题尚不存在统一的标准。
跨国公司纵横交错的产权关系,网络环境下跨国公司组织结构的扁平化更增加了确立跨国公司国籍的困惑。
但国际民商事活动中区分内国法人和外国法人又是必须的,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跨国公司身份混同造成的当事人诉讼主体困惑问题也时有发生,这使得跨国公司的国籍问题成为一个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
本文从经济学、国际私法、国际投资法多个视角全面审视跨国公司的国籍问题,认为经济学意义上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国籍通常视为跨国公司的国籍,而法学意义上跨国公司的各个成员具有不同的国籍。
只是在特定情况下,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可以突破公司法的有限责任原则,追究母公司的责任。
而且这种“长臂管辖权”的行使,要受到严格的限制。
关键词:跨国公司国籍一、跨国公司对传统的确定公司国籍标准的挑战跨国公司是全球化的动力,作为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它己经潜移默化地改变了全球的投资、生产和经营,改变了当代世界政治和经济的基本结构和运行模式。
与跨国公司在商业领域被充分理解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法学界对于跨国公司的内涵和外延还没有权威的界定,至今仍未形成准确的概念。
目前,被人们较为普遍接受的一个定义是1983年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发表的第三次调查报告《世界发展中的跨国公司》中的界定。
“跨国公司应包含的三个基本要素:其一,包括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不管这此实体的法律形式和领域如何;其二,在一个决策体系,进行经营,能通过一个或几个决策中心采取一致对策和共同战略;其三,各个实体通过股权或其他方式联系起来,其中一个或多个实体有可能对别的实体施加重大影响,特别是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和分担责任。
”跨国公司的法学特征至少包括以下两点:1、跨国公司首先是一个集合体,具有企业集团的一般特征。
债权关系在民法中的重要性和应用
提高司法审判水平,保障公平正义实现
加强法官队伍建设
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审判能力 ,确保债权纠纷案件得到公正、
高效的审理。
完善审判程序
优化审判流程,提高审判效率, 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
本。
强化执行力度
加大对债权案件的执行力度,确 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
债权关系是指债权人基于合同约定或 法律规定,对债务人享有请求给付特 定物或行为的权利,而债务人则负有 给付义务的法律关系。
构成要件
债权关系的构成要件包括债的主体( 债权人和债务人)、债的内容(给付 标的和给付行为)、债的履行期限和 地点等。
债权关系法律属性分析
01
02
03
相对性
债权关系仅存在于特定的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具 有相对性。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探讨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 偿损失等,分析案例中侵权方应承担的责任形式。
抗辩事由与免责事由
研究侵权抗辩事由和免责事由的适用条件,分析案例中是否存在有 效的抗辩或免责事由。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案例剖析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与返还范围
01
探讨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及返还范围,分析案例中受益方是否
06
完善我国民法体系中关于债权 制度建议
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制定专门的债权法
我国应制定一部专门的债权法,对债权的种类、内容、保护等方 面进行明确规定,为债权的实现提供有力保障。
完善民法典中债权相关规定
在民法典中,应对债权的基本概念、原则、制度等进行完善,构建 完整的债权制度体系。
债权债务确认书范本债权债务确认书的法律效力与要点解析范本
债权债务确认书范本债权债务确认书的法律效力与要点解析范本债权债务确认书我. 前言在借贷交易或商业合作中,为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以及各方的权益,往往需要签署一份债权债务确认书。
本文将就债权债务确认书的法律效力与要点进行解析,并提供一份范本作为参考。
II. 债权债务确认书的法律效力债权债务确认书是一种书面文件,经各方签署即具备法律效力。
它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文件,一旦在合法、自愿、公正的情况下签署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 债权债务事实确认债权债务确认书确认了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明确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并将各方的债权债务事实载明于其文件内容中。
这确保了债权的归属以及债务的清晰明了,为日后的执行和解决争议提供了依据。
2. 证据效力债权债务确认书作为书面证据,具备证据效力。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该文件可作为证据提交给有关方面,用于证明各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有助于确保争议的公正解决,并提高解决速度和效率。
3. 法律保护债权债务确认书的签署是基于自愿原则,各方均应自觉遵守其约定。
一旦一方违反了确认书的内容,另一方可依法通过诉讼等方式寻求救济,并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III. 债权债务确认书的要点解析当起草或签署债权债务确认书时,需注意以下要点,以确保文件的准确性和有效性:1. 标题债权债务确认书的标题应准确、简明地概括文档的内容,以便于各方理解和归档。
例如,可以使用“债权债务确认书”作为标题。
2. 签订日期在债权债务确认书的首部,应明确记录签署该文件的日期。
该日期可以作为债权债务确认关系有效性的起算日。
3. 各方信息债权债务确认书应明确载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名称)、住所(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
确保各方的身份和联系方式准确无误。
4. 债权债务事实确认确认书的核心内容应明确载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包括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种类、担保方式等。
各方应明确表达自己对债权债务情况的认可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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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客观说与主观说
客观说认为,合同的有效成立及效力是 与一定的场所相联系的,因而合同应适用何 国法律不能根据当事人自己的选择,而应 根据合同与一国或哪几种因素相比之下有 最密切联系的客观标志来确定。
主观说则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 议,既然合同当事人可以确定合同的内容, 如何确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也是当事人个 人的私事,法律应予尊重。
的,适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法。
(二)运输合同,适用承运人营业所所在地法。
(三)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法。
(四)货款支付与结算合同,适用支付地或者结算地法。货币的使用,适用被使用的货币所属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五)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运转地法。
(六)不动产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一是日本与东欧一些国家规定这种 情况下应适用的法律;
二是大多数国家规定按最密切联系 原则或由法院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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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准据法的确定
(2)最密切联系原则 (a) 概念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是合同在经济意义或其他社会意义上集中 定位于某一国家的法律。因此,确定合同的 准据法,起决定作用的不再是固定的连结 点,而是弹性的联系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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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1)它是一种新的法律选择方法。 2)它的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
有关的各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 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其方法 十分灵活。 3)它给予了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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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准据法的确定
(b)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
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关键是如何确定“最 密切联系地”。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看, 在确定最密切联系时,采用的方法有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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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准据法的确定
2.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及其适用范围 (A)合同准据法的确定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最密切联系原则 (3)特征履行说 (4)合同自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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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准据法的确定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a)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概述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律适用中, 当事人可以自由地选择某一国法律,并按 照该国法律在合同中设立自已的权利与义 务。
(十三)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工程所在地法。 (十四)雇佣合同,适用劳务实施地法。
(十五)银行贷款或者担保合同,分别适用贷款银行或者担保银行所在地法。
(十六)一般借贷和担保合同,适用出借人或者担保人住所地法、惯常居所地法或者营业所所在地法。
(十七)债券的发行、出售或者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发行地法、出售地法或者转让地法。
(七)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法。
(八)技术转让合同,适用受让人营业所所在地法。
(九)科学技术开发、咨询和服务合同,适用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法。
(十)商标使用权转让合同,适用转让人营业所所在地法。
(十一)著作权转让合同,适用著作权所有人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
(十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人或者承揽人营业所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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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准据法的确定
(3)特征履行说 特征性履行方法,是在国际合同的当事人未选 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 确定合同法律适用的一种理论和方法。
特征履行说早在1902年由哈伯格在研究双务 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时提出,到1955年海牙 国际私法会议在《国际有体动产法律适用公 约》中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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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准据法的确定
意思自治原则最早是由杜摩兰在16世纪提 出的。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明确地将意 思自治作为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目前意 思自治原则是各国处理合同纠纷的首要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意思自治原则符合“签约自由”原则; 其次,有利于当事人预知行为的后果和维护合 同关系的确定性和稳定性; 再次,有利于合同争议的迅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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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准据法的确定
《示范法》
第一百零一条【最密切联系】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适用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法。在通常情况下,下列合同的最密 切联系地法依如下规定确定: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订立的,或者合同明
确规定卖方必须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或者合同主要是根据买方确定的条件并应买方发出的招标订立
(十八)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
其二,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合法” 的。
其三,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当与合同有实际的 联系。如《波兰国际私法》第25条。
第四,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通常应是该国的 实体法,而不包括其冲突规范,以免发生反致。 如《德国民法施行法》第4条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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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准据法的确定
(d)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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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准据法的确定
(b)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运用 第一,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 第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 第三,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范围。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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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准据法的确定
(c)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对意思自治的限制主要体现在限制当事人选择 法律的范围。
其一,当事人的选择仅限于特定国家的任意法, 不能排除有关国家强制性法规的适用。
第一种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实践采取 的用“特征履行原则”确定双务合同的最密 切联系地的方法;
第二种是英美法系国家采取的由法官权衡 各种相关因素以找出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 法律的灵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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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准据法的确定
(c)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限制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主观随意性的特点决定了其有可能被 滥用,为此,各国在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又对其 给以必要的限制,限制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限制适用范围。 ②规定确定最密切联系地的指导原则。 ③列举确定特定问题的最密切联系地时应考虑的连结点。 ④“遵循先例”的原则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有一定的 限制。 ⑤“特征性履行”的方法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