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治与法治的关系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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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治和人治的再认识

对法治和人治的再认识

对法治和人治的再认识摘要:从古至今,法治与人治之争的问题由来已久。

在古代,统治者利用人治思想统治中国数千年,如今的中国把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理念。

追求自由、平等的统治秩序必然需要法治,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

人治、法治有各自的优缺点,应当辩证地看待法治和人治之间的关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关键词:法治;人治;法治国家在现代社会追求民主、公平、正义的大背景下,法治是历史的必然要求,法治通常与人权、自由、平等相联系;而人治在传统观念中通常与专制、等级、特权等相联系。

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法治的权力立足点在法,即法律支配权力,而人治的权力归结点在人,即权力支配法律。

但是无论是法治或是人治都不是尽善尽美或者是一无是处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应当辩证地看待法治与人治的关系,从而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人治、法治在中西文明国家的起源1.人治和法治在中国的起源西周末期礼崩乐坏,社会上涌现出了一大批对法律有着独到见解的思想家。

郑国的子产为了让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有理性预期而“铸刑鼎”,而晋国的叔向坚持地捍卫伦理纲常反对子产的做法,他认为:一方面,用公布出来的法律来治国非治国的基本方略;另一方面,这种做法培养了人们的拐骗心里贻害无穷,使一个国家的人民变得不淳朴,民风国风低下。

从此可以看出儒家把人治作为治理国家的方法,主张“为政在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如果统治者能够以身作则,严于律己,百姓会自觉地效法。

相反,国家虽然制定了法律,但统治者带头不执行,那么法律制定得再好也无济于事。

“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政治的得失,关键在于用人的得失。

与儒家相比,法家为了冲破奴隶主贵族的统治,建立有利于新兴地主的社会秩序而提倡“依法治国,则举措而已”。

把“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改为公布成文法;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改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把“明德慎罚”改为“严刑峻法”,因此后来才有了“城门立木”、“误期当斩”,秦律也因此被描述为“繁似秋荼、密如凝脂”。

对于人治和法治的看法

对于人治和法治的看法

对于人治和法治的看法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①两者基础不同。

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基础上,而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

②两者特点不同。

人治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而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③二者体现的原则不同。

人治体现不平等的原则,而法治体现平等的原则。

对于一个社会来说,人治好还是法治好﹖恐怕如今没有人不说法治好。

但是我们现在说的是学术评价。

在学术评价中,所谓的“法治”,如今自然就是“量化”—一单位时间内发表了多少SCI、EI、CSSCI 论文、出版了多少专著(许多地方还要统计字数)得了多少数量多少级别的奖项、拿到多少“课题”、入账多少经费.…...,这些数据是“硬杠杠”,有了这些“硬杠杠”,往上一套,人人平等,似乎优劣立判。

各种各样的评估、申报等等,也都只看这些数据。

这套做法近年愈演愈烈,许多有识之士都已经指出其种种弊端。

然而维护这套做法的理由也很雄辩∶你说这样不好,那怎样更好﹖!
确实,在“法治”必然就好的思维定式之下,很难想出更好的办法。

于是因循。

什么是“人治”?什么是“法治”?“人治”与“法治”到底有何区别?

什么是“人治”?什么是“法治”?“人治”与“法治”到底有何区别?

什么是“人治”?什么是“法治”?“人治”与“法治”到底有何区别?题记过去还在岗位上班时经常应邀到一些单位去作法治宣讲报告,讲课中用得频率最多的词语是“法治”,而且经常拿“法治”与“人治”作对比,强调“法治”的重要性。

今天这篇文章,就以“什么是“人治”?什么是“法治”?“人治”与“法治”到底有何区别?”为题与大家分享一下个人的学习感悟。

01人治,法治的对称,亦称“贤人政治”。

古代思想家关于依靠贤明君主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在中国是指儒家的一种政治法律思想,认为国家治理的好坏不在于有无法律,而在于掌握最高权力的统治者是否贤能,如孔子说:“文武之正,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儒家认为:应由“圣君贤相”对人民实行治理,而徒法不能自行。

02在西方,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的治国方略也属于人治,认为人的智慧优于法律,因而“尚法不如尚智,尚律不如尚学”,哲学家是智慧的化身,唯有哲学家是真正的统治者,因此应由他们担任国家的最高官职。

可见人治是一种唯心主义的英雄史观,强调掌握最高权力的统治者是历史的主宰.(《中华实用法学大辞典》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法治,一种依据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法律思想。

在中国,“法治”最初由法家所提出:是与儒家的“人治”“礼治“”相对立的维护封建专制制度的政治主张。

以商鞅、慎到、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反对儒家的“贤人政治”,认为应任法不任人;国家只要有明确稳定的法律制度、依法而行,就能治国安邦。

韩非是集法家之大成者,形成了较完整的法治理论,他认为:“为治者……不吝啬而务法”,又说:“治民无常,唯治方治”。

他还要出“法不阿贵”、“刑不避大臣,尚喜不逮匹夫”。

中国古代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以实行君主专制方目的的。

但当时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在反对奴隶主贵族统治的斗争中起了一定进步作用。

03在西方,古希腊的亚理士多德则反对君主专制。

主张共和制。

最早提出法治思想,是在其《政治学》一书中。

论述了法治优于人治的理由,以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主要区别

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主要区别

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主要区别
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区别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在依据上。

法治思维认为国家的法律是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处理法律问题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而人治思维的本质是人高于法或权大于法,它主张凭借个人尤其是掌权者、领导人的个人魅力、德性和才智来治国平天下。

如,古希腊柏拉图提出的“哲学王”之治,我国古代推崇的“圣君”、“贤人”之治以及后世的“英雄”、“强人”、“能人”之治等,主要强调的都是依靠个人的能力和德行治国理政。

二、是在方式上。

法治思维以一般性、普遍性的平等对待方式调节社会关系,解决矛盾纠纷,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有稳定性和一贯性。

而人治思维漠视规则的普遍适用性,按照个人意志和感情进行治理,治人者以言代法、言出法随、朝令夕改,具有极大的任意性和非理性。

三、是在价值上。

法治思维强调集中社会大众的意志来进行决策和判断,是一种“多数人之治”的思维,避免陷入无政府主义或以民主之名搞乱社会。

概念 法治和人治

概念 法治和人治

危法治和人治、法治和法制的区别法治与人治的区别:①两者基础不同。

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基础上,而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

②两者特点不同。

人治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而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③二者体现的原则不同。

人治体现不平等的原则,而法治体现平等的原则。

“法治”与“法制”的联系和区别1.联系: “法治”和“法制”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二者也有一定的联系。

一方面,要实行“法治”,必须以完备的“法制”为基础;另一方面,在“法治”国家中,“法制”的运行要以“法治”原则为指导。

此外,两者都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都为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服务,都与民主相联系。

正确区分这两个概念,正确认识二者的关系,对于我国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

2.区别:(1)“法治”与“法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从本身的含义来说,“法治”是指严格遵法、守法、依法办事的原则,这一原则有两方面要求:一是有良法,良法的含义是:1法律完备;2法律正确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3法律体系协调、统一,无矛盾和抵触;④法律的表述准确、简洁,易于理解。

二是遵法、守法、严格依法办事,这一点又包含四层含义:1法律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严格依法办事;④有效的法律监督。

而“法制”则指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上层建筑系统。

“法制”至少包括三种因素,即一个国家或地区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法律规范在实际中的运行和指导法律规范的制定和运行的法律意识三部分。

可见,从本身的含义上说,“法治”指的是一种治国原则,“法制”指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二者是原则与制度的区别。

(2)产生的历史时期不同。

自从有了阶级和国家后,便有了法,也就有了法制,因此“法制”是与阶级社会相伴始终的。

而“法治”的出现,则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的产物。

人治与法治的法理辨析_以法的作用为视角

人治与法治的法理辨析_以法的作用为视角
关键词 人治 法治 法的作用
关于“人治”与“法治”的问题,其实早在 1978 年 12 月 13 日,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就提出,要“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①”。这句话后来写入 1978 年 12 月 22 日通过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正当全 体人民齐心协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而奋斗的同时,我国的 法治进程的推进显得多少有点艰难,成果并不显著。依法 治国,在 20 世纪的八十年代就已经被明确提出来了。那时 的时代背景是改革开放的初期,大量的社会活动和经济活 动都需要一定的规范去调整,于是在一段时间内的,党领 导人民制定了涵盖面广泛的法律、法规。然而,依法治国 并不是单纯用法律来管理和约束人们的日常行为,如果所 依的法律是恶法呢?于是,我们提出要法治,也就是用良 法来管理整个社会。
件和适用范围非常狭窄,不具有法律原则所要求的普遍适 用的特点,将其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列, 是非常牵强的。
2.认定责任归属与分担损失是案件处理的不同阶段, 归责原则是适用于认定责任归属阶段的,而实践中使用的 公平责任实际上应当在分担损失时适用,把它列入归责原 则是错误和不合逻辑的。如《民法通则》规定“由当事人分 担责任”的表述在逻辑上是完全错误的。责任作为法律规则 的后果,代表了法律对当事人行为的否认。责任只能根据 法律规定或法官的裁判来予以确认或归咎,无法予以“分 担”。只有损失才可以分担。
三、结语 弄清楚了法的作用,明白了现代法在社会生活中所扮
(上接第 327 页)求,把公平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也 必然要求在责任领域按照公平尺度衡平当事人之间的经济 利益,公平责任原则也是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的必然引申。 其次,公平责任作为一项原则,也是淳化道德风尚、建设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2]。

谈论人治与法治

谈论人治与法治

谈论人治与法治一:人治与法治的定义及特征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合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换言之,指依靠个人的作用来实行政治统治,是除了法治社会状态之外的另一种社会状态。

在中国,人治思想来源于儒家文化。

中国儒家的政治思想主要是依靠道德高尚的圣贤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

一般认为,在人治社会的国家中,人数处于绝对少数的统治者掌握了国家大部分权力,是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主的,国家政权高度集中,这个时候的法是从属与统治者的存在。

法治,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

法治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即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

稳定性和权威性。

虽然法律也是有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到指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二:关于人治与法治的讨论人治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治国理论,常见于中国古代封建政治制度,并且被长期奉为正统思想。

儒家主张君主以身作则,实行仁政,尚贤使能,主张把人治与礼治和德治相结合起来。

所以,人治社会国家的长治久安与施政者的仁德贤能与否密切相关,并且极易导致专制现象。

法治具有其优越性,例如古希腊和罗马的黄金时代,法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营造一种文明的法治社会氛围。

然而,如果说法治相对人治是具有绝对优势就不对了。

因为在黄金时代之后又出现了人治,这就说明法治也存在他的固有弱点和弊端。

其实,无论是人治还是法治,都仅仅依靠一个领导人或者说统治者的才能和决策来说明问题是不全面的,因为制度的形成和建立是社会多种因素制约的产物。

近代社会发展的轨迹来说,法制文明的确是一个比较先进的道路,但是我觉得人治同样有它的优势,毕竟人治社会的重复存在和年代已久是有它的正确性的原因。

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法治与人治的关系法治和人治都有局限性和优势,应该辩证的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法治的学理基础是法学,强调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人治的学理基础是管理学,强调科学有效的管理技巧,法学和管理学都有其存在的价值,不能单独的强调以法学为理论基础的法律制度而否定管理学的合理性,也不能单独强调以管理学为基础的管理技巧而否定法学的合理性。

现代的科学管理强调科学有效的管理技巧,也重视制度的作用,两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

现代的法学理论强调良法善治,管理学和法学的理论目标是相通的,不能割裂的看待两者的问题。

首先,要了解法治、人治的概念。

法治:一种治国方略,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

知乎用户:法律与政治的关系?20 赞同·0 评论回答在不同的时代,人们赋予法治不同的社会内涵和意义。

在各种不同的表达方式中,法治包含着多种内涵和意义:(1)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2)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或能动的社会范畴,其基本的意义是依法办事;(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4)法治代表某种包含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法治不是单纯的法律秩序,而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

人治:与法治对立的治国方略。

这种对立在古代和近代史上,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是不尽相同的。

在古代中国,法治论者强调把社会关系纳人法律的轨道,用带有权威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或严刑峻法治理社会,这种法治论与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论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实际上属于法制的范畴。

人治论者则认为“为政在人”(出自《论语·为政》),强调重视人的作用。

在古希腊,法治强调法律的理性及其一般的指引作用,人治则强调圣贤的智慧及其解决具体问题的个别指引作用。

其次,要理解法治、人治的区别。

论法治与人治

论法治与人治

1.有关“人治”与“法治”的争论由来已久。

随着讨论的不断深入,“人治”思想逐步被否定,“法治”观念渐入人心。

1999年三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载入宪法。

这是党和人民对法治在认识上的深化和实践上的突破,同时也体现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决心和信心。

至此,“人治”“法治”之争始有定论。

一、人治是一种普遍的历史现象它产生于小农经济基础之上,按照最高统治者个人意志实施国家管理国家。

在实行“人治”的国家中,一切依最高掌权者个人意志甚至个人的喜怒哀乐为转移,国家的安危治乱,盛衰兴亡完全取决于最高掌权者是否“贤明”。

它有如下一些特征:第一,国王或皇帝一人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实行个人专制或独裁;第二,国王或皇帝“言出法随”、“口含天宪”、“一言立法”、“一言废法”;第三,国王或皇帝凌驾于国家和法律之上,行使权力不受任何制度和法律的限制;第四,法律的实际作用取决于国王或皇帝是否重视法律,以他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实际上这种存在了几千年的“人治”向人们展示的仅仅是这样一种治理国家的方法或制度:掌握国家权力的国王或皇帝个人决定着国家的盛衰兴亡,决定着一个民族的前途和命运。

马克思曾对普鲁士封建专制制度下国王一人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的治国原则,作过深刻的揭露和批判。

他指出,普鲁士国王的“心意和愿望”就是“国家的根本法律”。

事实上,在普鲁士,国王就是整个制度,在那里,国王是惟一的政治人物。

总之,一切制度都有由他一个人决定。

“他所做的和所想的”就是“普鲁士国家所做的和所想的”,统治着他的全体臣民的,不是那合理化的法律,而是那充满了感情的国王的活的心灵。

这就是马克思对封建制度下“人治”的生动而真实的描绘。

马克思还分析了封建专制及其人治产生的经济根源——小农经济。

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

“每一个农户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

”他们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

对法治和人治的看法

对法治和人治的看法

对法治和人治的看法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在不同的时代人们赋予其不同的社会内涵和意义。

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对法治和人治的看法,希望大家喜欢。

法治和人治的看法篇一一、宪法和法律至上原则在社会主义中国,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且属于人民。

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要求,也是我们国家民主性质的体现及其合法性的依据。

全国各族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当家作主,行使主权权力;通过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制定宪法和法律,并通过其他各种方式和途径,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制定的我国宪法和法律,集中体现了人民的利益,反映了人民的意志。

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至上,实际上是人民利益和意志至上,是人民至上。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由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

由于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无任何自己私利的工人阶级政党,因此党所代表的利益与人民所要求的利益是同一的,党的意志与人民的意志是一致的。

我国宪法和法律在以国家意志的形式汇集和反映人民意志的同时,也体现和反映了党的意志。

所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就是坚持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的统一和至上,就是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

这是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任务的必然要求,是"三个代表"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应有之义。

有一种观点认为,宪法、法律至上就是否定党的领导。

这种观点,表面上是坚持党的领导,实际上却在法治领域把宪法、法律权威与党的权威对立起来,把法律化的党的方针政策与党的整个领导对立起来,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立起来,最终是把人民与党对立起来。

这种对立的结果,必然是人民利益、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三败俱伤。

宪法和法律至上与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的权威是一致的。

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实行改革开放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其中包括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政策的具体化、规范化和法律化。

法制法治人治区别

法制法治人治区别

一直以来都很困惑,我们的国家到底一个什么样的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一个法治社会还是一个人治社会呢?首先来看看人治,人治比较好理解。

我从网络上搜了一些人治的解释,跟大家一起来看看。

人治的解释:人治就是个人或少数人因缘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

1.中国儒家的政治思想。

主张依靠道德高尚的圣贤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

儒家重视人治,主张为政在人;法固然不可缺,但执政者“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行不正,虽令不从”。

主张君主以身作则,施德行仁,并尚贤使能,任用得力官吏推行礼治,以达“文武之治,布衣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的境界。

主张把人治与礼治、德政结合起来。

2.与“法治”相对。

主张“人治”者认为国之治乱,不在法而在统治者的贤能与否。

所以从儒家的思想来说,他们推崇人治为主,法治辅助。

这就是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统治的社会主流思想。

社会发展到今天,儒家的思想在继续发扬它的作用,但从主观上来说,我们已经摈弃了人治的内容,加强了法治的部分,因此我相信没有一个执法者承认现在是一个人治社会。

再看看我搜到的对法治的解释。

法治是指在某一社会中,任何人都必需遵守法律,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

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需是法律或法规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或法规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

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组织机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治,是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理性原则,表现为良好的法律秩序,并包含着内在价值规定的法律精神的一种治国方略。

要真真彻底实施法治,很难,所有的法律都是人来制定和执行,只要有人参与就会有感情和思维在里面,就不会像机器一样毫无思维的执行。

最后来看看法制,法制泛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

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一种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

人治与法治辨析

人治与法治辨析

人治与法治辨析人治与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政治文明类型,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从历史发展和现实实践看,二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

从二者的含义来看,人治与法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前者指以人治人,后者指以法治人;从二者的基本特征来看,人治与法治都是对政治权力的制约,都强调权力的独断性和权威性,但人治强调权力的独断性和权威性,法治强调权力的合法性和统一性。

本文将从人治与法治的概念、区别、意义、中国传统历史文化中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以及法治建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这几方面进行分析。

人治与法治的概念人治与法治的概念源自于西方,二者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然而在当代中国语境中,二者经常被混为一谈。

实际上,法治与人治是一对既相区别又相互联系的范畴。

从历史和现实角度看,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丰富的人治思想,它不仅为法治的确立提供了文化渊源和思想基础,而且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法治是一种从历史和现实来看都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的治国方式。

但是,必须坚持人治与法治相统一的原则。

坚持人治与法治相统一的原则就是既要反对人治,又要反对法治。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人治与法治是人治与政治与法律的关系;法治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人治与法治都要求民主、自由、平等、正义等价值理念;人治与法治都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多样性。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它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以法律来治理国家,从而保障人权和限制权力。

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角度看,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基本方式和最高阶段。

从历史上看,人治与法治是不同性质、不同形态的概念。

中国古代的人治与中国现代法治都是一个历史过程。

从世界范围来看,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治与法治都不可能在完全意义上等同。

实现中国现代法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是一个既有理论层面也有实践层面的问题,它在我国既不可能简单地从正面回答也不可能从反面回答,只能采取辩证分析的态度。

浅谈小学班级管理中的“人治”与“法治”

浅谈小学班级管理中的“人治”与“法治”

浅谈小学班级管理中的“人治”与“法治”管理学是一门大学问,鄙人财会专业毕业,对于管理方面算是比较生疏的。

由于从事教育行业,担任班主任也有四年之久,得益于前辈的指点以及不断的自行摸索,也颇有所得,现将自己的一些经验之谈与大家分享,也希望能得到各位前辈及同行老师帮助与指正。

一个班级,说起来虽小,但也是一个小集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班级自然有班级的规章制度,如何能正确的,有效的去执行,并让班级学生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当然是首要问题了。

我就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我的观点。

一、“人治”与“法治”相结合管理是班级管理的基本要素。

制定了规章制度,那么就得去遵守,去执行。

对我来说,老师的管理对象是小学生,规章制度对于小学生来说,是一种比较模糊的概念,因为他们还没有建立起正确的是非观,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小孩子不是很清楚,那么我们就必须建立一些必须的规章制度,让他们明确一些事情,怎么样做是对的,怎么样做是错的,这个就是我说的“法治”。

但由于我们班级的规章制度并不能完全地覆盖于日常学习生活的,总会有一些空白之处,那么我们就需要来进行“人治”。

通过老师的引导,去帮助学生认知一些错误的行为,及时地去改正错误。

比如我们班上有一些学生,沉迷于网络游戏而不能自拔,这样的事情,显然就不是好事。

班规没有写,校规也没有说,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也没涉及,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班主任老师,就必须以“人治”的方式,对这一行为进行劝阻,并努力矫正。

二、“人治”与“法治”的轻重、矛盾关系。

我们的国家是一个法制社会,以法律法规的标准来制约人们的日常行为,在遇到新产生的事物,新产生的行为,往往通过再立法或修正来不断地补充完善法律法规。

而作为一个班集体,自然也应以“法治”为主,“人治”的最终目的还是要回归于“法治”的轨道上来。

所以,在我看来,“法治”是管理中的重要的主体,“人治”是作为“法治”的重要补充,两者并不矛盾。

三、如何有效地实现依法治班。

对法治和人治的看法(2)

对法治和人治的看法(2)

对法治和人治的看法(2)2.人治的优点和缺陷人治指个人或少数人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

人治的优点:法律的制定需要复杂的程序和很长的时间,过去的法律不能应对现实的需要,可人能及时因地制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船小好掉头”,个人的决策不需要复杂的程序和时间,社会成本小,也能够紧扣时代的变迁。

人治也是一种精英政治,能最大可能地发挥人的潜能。

贤人政治的判断往往比常人的判断可能更正确。

人治的缺点:我们说人治的成本低、见效快、出人才。

但这些都得在很完美的情况下才可能实现,它对人的要求就得是贤人、能人、圣人,什么地方差一点都不行。

人治的社会里众人的命运被系于个别人的手中,常常因为统治者的喜怒哀乐而改变。

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没有了合理的预期,整日生活在提心吊胆的状态下。

人治社会最容易充满着危险走向专制。

当统治者变得残暴不仁的时候国家的繁荣昌盛马上就成为泡影,我国历朝历代的更替就是人治的典型例子。

三、辩证地看待法治人治的关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人认为,儒家人治和法家法治就其实质而言都是人治,中国只有最高统治者才享有完全的自由与权力。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该批判传统的人治思想。

但是,以为法治就能解决一切问题,实际上是对法治错误的迷信。

从本质上说,法也是由人制定和执行的,因此,法治和人治也不是完全对立的,应当辩证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

1.法治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治国”写进宪法是新中国成立60年来“人治”与“法治”两种治国方式反复较量的结果,这是由国家的本质决定的。

法治国家或法治国,是指国家法治化的状态或者法治化的国家,是法治在国家领域内和国家意义上的现实化。

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当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矛盾在不能调和的地方、时候和条件下,便产生国家。

反过来说,国家的存在证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他使阶级压迫合法化。

对内,国家承担着一系列的领导工作,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这些庞大繁多的社会管理活动只有通过法治手段才能实现功能。

法治和人治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法治和人治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法治和人治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是:1、两者基础不同。

2、两者特点不同。

3、两者体现的原则不同。

人治与法治是两种不同的国家治理模式,是根本区别和对立的,反映的是两种截然相反的主权性质和权力关系。

人治,是按照并非人民主权的执政者的意志来管理国家。

法治,是按照由人民授权制定,并体现人类文明公理的客观法律制度治理国家。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具体如下:
1、两者基础不同。

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基础上,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

法治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强调依法治理。

2、两者特点不同。

人治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推崇个人权威,维护专制体制,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弘扬民主,保障共和国体制。

3、两者体现的原则不同。

人治体现不平等的原则,主张因人而异。

法治体现平等的原则,强调对事不对人,提供一般性原则法治与人治相比较,法治的优越性十分明显。

一般归纳为以下几点:1、法治优于人治,法律决策优于一人决策,法律不受人的感情因素的影响而能做出公正的裁决。

2、法治有监督体系,能有力防止个人专断和腐败。

3、法治能客观反映和作用于市场经济。

4、法治是民主政治的基石,没有民主的制度化、法治化,民主就没有保障,也不能发展。

法治与人治的辩证关系

法治与人治的辩证关系

法治与人治的辩证关系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由一组或主次有序的多组冲突组成,主要冲突位居支配地位,对事物的性质、进展起主导和打算性作用。

管理作为事物,其同样由冲突组成。

从横向看,管理的内容只有两个:管人和管事。

由于事由人管,管好人是管好事的基础。

所以,管理的主要冲突是管人、次要冲突是管事,我们抓管理工作的核心就要抓好管人的工作,也就是要抓住主要冲突。

唯物辩证法认为:每个冲突都由互为对立且主次有序的两个方面构成,冲突的主要方面对整个冲突起支配和打算性作用。

从纵向看,无论管人还是管事,两者都由互为对立的两个方面构成:法治与人治。

法治位居主要方面时,管理工作就是法治管理,反之则是人治管理。

法治是管理工作的根本方法,人治是管理工作的帮助方法。

与法治相对应的是法制(管理的基本工具),与人治相对应的人情(管理的帮助工具),法与情是管理者永久的心结,能否正确处理好法治与人治的关系事关管理工作的成败。

唯物辩证法认为:解决问题要擅长抓住事物的主要冲突和主要冲突的主要方面。

对管理工作而言,就是要抓住管人这个主要冲突和冲突的主要方面——法治。

唯物辩证法认为:冲突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是对立的、也是统一的,两者在肯定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转换的。

对管理工作而言,坚持法治管理已成为共识。

所以,管理工作有两个内容:一是保持法治的主导地位,二是实现法治与人治统一。

如何保持法治的主导地位和实现法治与人治的统一呢?举个简洁例子:张三因送家人急诊而导致上班迟到,如何处理?在现实中通常会有两种方法选择:一是不讲情面地法办张三,但结果会让张三心寒并严峻挫伤其他人的工作乐观性,这与管理的目的背道而驰;二是情有可原地饶恕张三,但结果会导致法规制度形同虚设而违反法治精神和公正原则,并会引发“一栋违规建筑不拆除,一片违规建筑就会拔地而起”的破窗效应。

从这个角度看,张三貌似成为一个“烫手山芋”。

其实,这两种方法都是用静止的观点来看待事物,属于形而上学。

法治、法制和人治的区别与联系

法治、法制和人治的区别与联系

法治、法制和人治的区别与联系一、法制是法的制定、执行、司法、司法、法律监督的总称,它包括静态的法律规则、制度系统和动态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活动及过程。

社会主义法制是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基本要求是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法制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

二、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要素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实质是依法办事。

三、法制与法治的区别:法制侧重于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法治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权利保障的内涵。

法治讲究良法之治,法律公正、稳定、普遍、公开、平等,而法制不具这些内涵,只要求严格依法办事。

法治与人治截然对立,其基础是民主政治,是民主和宪政的表现,而法制和人治并不对立。

“法治”与“法制”的联系和区别1.联系: “法治”和“法制”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二者也有一定的联系。

一方面,要实行“法治”,必须以完备的“法制”为基础;另一方面,在“法治”国家中,“法制”的运行要以“法治”原则为指导。

此外,两者都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都为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服务,都与民主相联系。

正确区分这两个概念,正确认识二者的关系,对于我国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

2.区别:(1)“法治”与“法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从本身的含义来说,“法治”是指严格遵法、守法、依法办事的原则,这一原则有两方面要求:一是有良法,良法的含义是:1法律完备;2法律正确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3法律体系协调、统一,无矛盾和抵触;④法律的表述准确、简洁,易于理解。

二是遵法、守法、严格依法办事,这一点又包含四层含义:1法律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严格依法办事;④有效的法律监督。

人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

人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

人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
法治与人治是相互对立的关系。

法治与人治是根本相对立的,是不同的治国理念。

人治强调个人权利在法律之上,而法治理念正好与其相反。

人治模式最大的弊端就在于缺乏平等的利益集团或政治权力与国家权力间的横向控制,从而滋生独裁与专制。

要法治就不要人治,要人治就没有法治。

但要强调,国家依靠法治并不是不要依靠人的力量和人的作用,因为再好的法律与制度都需要人来实现与执行。

但是,不可以将“人的作用”与“人治”相等同,两者是根本不同的概念。

扩展资料:
其他介绍:
法治实际上包含了许多层面的含义,它是指一种治国的方略、社会调控方式,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国方略。

法治强调依法治国、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

亚里士多德就明确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法治还是指一种法律价值、法律精神,一种社会理想,指通过这种治国的方式、原则和制度的实现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状态。

总的来说就是法治包括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和形式意义上的法治,也就是强调两者的统一,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

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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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与法治的关系辨析
长期以来,关于儒家强调人治而反对法治的说法,一直占据着学界主流,对此,尚需仔细辨析。

主张人治反对法治的一个典型是西晋时的大臣杜预。

他曾经参与《泰始律》的制定,强调法律应当简约直白。

“法者,盖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也。

故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

例直易见,禁简难犯。

”晋武帝令杜预制定考课黜陟制度,杜预则认为,治理国家靠人而不能靠法。

“夫宣尽物理,神而明之,存乎其人。

去人而任法,则以伤理。

”人治是根本,法治会导致恶性循环。

“简书愈繁,官方愈伪,法令滋章,巧饰弥多。

”所以,杜预抗命不从,反对制定考课法令,而是主张各级长官充分发挥人的作用,各考下属,每年把自己的下属按照优劣排出顺序,累计六年的排名顺序,决定升降迁置(《晋书?杜预传》)。

大体上,古代学者主张法治反对人治,以法家最为典型,韩非把这种法治思想推到极端。

而儒家多是主张人治的,杜预只是其中之一。

从战国的荀子提出“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一直到明清之际的王夫之主张“治惟其人,不惟其法”,反映出儒家的治国思路。

今之学者,往往把这种主张一概划入与法治对立的人治范畴,乃至加以批判,认为
这种人治思想阻碍了社会的发展进步。

然而,人治和法治是否就像有些学者想象的那样,是一种非黑即白的排斥关系?主张法治最为激进的韩非,同时又承认术和势的作用,难道用术就不是一种人治?反过来,提出“有治人无治法”的荀子,恰恰是儒家各派分支中对制度作用最为强调的,从他对礼的重视就可看出这一点,难道隆礼就不是一种法治?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追问:把人治与法治对立起来,是不是有点简单化了?
就拿反对制定考课法令的杜预来说,他反对“去人而任法”,却并不主张“去法”。

他所主张的六年累计优劣以定黜陟,依然是一种法治,不过是一种简单易行的法治而已。

杜预的观点是:“今考课之品,所对不钧,诚有难易。

若以难取优,以易而否,主者故当准量轻重,微加降杀,不足复曲以法尽也。

”大意是,考课官员十分复杂,官员职责千差万别,衡量起来难易不等,如果简单按照制度规定,很有可能难以考核的就轻轻放过,而容易测定的就抓住不放。

这就全靠主管官员用心衡量,区别情况灵活处理。

要在法令之上赋予实施弹性,不可能严格执法就万事大吉。

再拿提出“有治人无治法”的荀子来看,他一方面主张人治,认为君主的表率作用最重要,“君者仪也,民者影也,仪正而影正。

君者盘也,民者水也,盘圆而水圆。

”(《荀子?君道》)另一方面又说礼制是国家根本,“礼者,治辨之极也,强国之本也,威
行之道也,功名之总也。

王公由之,所以得天下也,不由,所以陨社稷也。

”(《荀子?议兵》)显然,人治与法治在荀子那里是缺一不可的。

关于人治与法治的关系,北宋苏轼所论最为透彻。

他在《应制举上两制书》中,先强调事、人、法、时的优先顺序,说:“治事不若治人,治人不若治法,治法不若治时。

时者,国之所以存亡,天下之所最重也。

”但他又强调,“夫时者,岂其所自为邪?王公大人实为之。

轼将论其时之病,而以为其权在诸公。

诸公之所好,天下莫不好。

诸公之所恶,天下莫不恶。

”显然,事要人做,人要有法制准绳,而法制要顺应时势,时势的掌握在王公大臣。

由人到法,再由法到人,并不是简单的人法对立。

苏轼认为,北宋的问题在于守法过度,“天下莫不趋于法,不敢用其私意,而惟法之知。

故虽贤者所为,要以如法而止,不敢于法律之外,有所措意。

”然而,这种守法过度表面上有利于国家,实质上却扭曲了法制的作用。

所以,苏轼的结论是:“夫人胜法,则法为虚器。

法胜人,则人为备位。

人与法并行而不相胜,则天下安。


任何法律制度,都要靠人来制定和运行,把人治与法治对立起来,有可能出现两个弊端。

那种完全依赖人治而反对法治的做法,会使法律制度变成虚置的摆设;然而认为只要奉法守令就可以安然无事的思路,会产生对人的主体性和能动性的否定。

由此,苏轼批评宋朝,并以汉唐作为比照说:
“今自一命以上至于宰相,皆以奉法循令为称其职,拱手而任法,曰,吾岂得自由哉。

法既大行,故人为备位。

其成也,其败也,其治也,其乱也,天下皆曰非我也,法也。

法之弊岂不亦甚矣哉?”这一辨析,值得今人深思。

在全无法制、完全由长官意志支配政务的情况下,强调法制建设具有必要性;但在有了法制框架的情况下,只讲严格守法,就有可能适得其反。

更进一步,如果寄希望于用制度来解决所有问题,本质上是一种不负责任。

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出现后,质检部门就有一种说法,由于奶粉国标在此前没有三聚氰胺的检测规定,所以才不能及时发现其危害,解决问题的办法是赶快修订国标。

这种说法表面有理,却全然不顾国标的真正用途。

任何国标,不可能把世界上的一切有害物质都列入检测范围。

执行国标的部门,必须准确实现国标的立法目的,而不是死守国标条文。

各种制度无不如此,寄希望于用制度改变现实,必须与人为努力、尽责尽心结合起来,而且要由人来驾驭制度。

杜预认为去人而任法会“伤理”,宋明理学把“天理”置于“国法”之上,用意就在这里。

儒家在治人和治法之间强调“治惟其人,不惟其法”,实际是强调由人确立制度的价值准则,制度要为实现人的价值准则服务。

只有制度激发善行、善意支配制度,才会形成人治与法治之间的良性循环。

厘清二者的关系,方可堵住借法治不完备推卸责任的暗道,防范制定制度和实施制度之中
的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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