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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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

策意见

甬政发[2011]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着力推进《宁波市“十二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的深入实施,合理引导各类资源优化配置,实现现代服务业跨越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意见。为与服务业“十二五”规划相衔接,本政策意见有效期为五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优化服务业市场发展环境

(一)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进一步降低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放宽服务业企业取冠市名、组建集团公司的条件。中介服务、科技开发企业取冠市名的,注册资本放宽到50万元。文化、旅游、中介服务企业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体育、建设等部门要对本领域能够实行市场化经营的服务,提出放宽市场准入、清理进入壁垒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二)优化商务服务环境。大力推进中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推动中介服务业市场化发展。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开展服务时,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可在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确定具体收费。规范中介服务业市场秩序,严厉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建立并实施会计师、评估师、律师、检测等经济鉴证类服务企业及其注册专业人员退出机制,完善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对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或违法违规的企业,依法实行行业退出。

(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依托“信用宁波”系统的信用信息数据库,进一步完善我市联合征信平台,继续整合工商、财税、质监、劳动、司法、人民银行、检察院、法院、公安、安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海关等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推动各县(市)区政府建立联合征信系统,构建较为完善的信用信息征集体系,形成相对完整的信用信息数据库。通过“信用宁波”系统的平台,实施对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归集平台、共享查询平台以及守信失信发布平台,实现对各类经营主体信用体系的长期实时跟踪管理,促进全社会诚信经营。对执业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企业和个人,依法撤销企

业和负责人的执业资格。

(四)扩大政府服务外包。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以推进服务项目采购为重点,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逐步增加教育培训、研究咨询和法律事务等服务的政府采购,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检验服务外包。贯彻落实《宁波市政府服务外包暂行办法》,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后勤服务等技术性劳务类事务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提升服务类采购占全部政府采购的比例,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品质,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规范国有企业和国有投资项目的设备和服务整体外包采购。

二、促进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

(五)加强对重点领域的支持。对《宁波市“十二五”服务业发展规划》提出的国际贸易、现代物流、现代金融、现代商贸、商务中介、科技信息、现代会展、文化创意等八大生产性服务业和休闲旅游、社区服务等两大生活性服务业,以及大宗商品交易、总部经济、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四大服务业新业态,在行业准入、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六)落实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政策。市政府已经明确的关于促进国际贸易、现代金融、商贸发展、文化产业、会展、旅游、软件服务业、服务外包等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与本办法重复的,按就高原则执行实施。

扶持现代物流业发展。对现有市财政安排的现代贸易物流、现代物流示范企业、四方物流等专项资金进行整合,合并设立现代物流业发展扶持资金,每年市财政从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5500万元,主要用于智慧物流建设、物流公共数据中心建设、现代物流示范企业培育、现代物流人才培训等。

扶持商务中介业发展。设立商务中介业发展扶持资金,每年市财政从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着力培育一批服务我市产业转型升级,从事会计咨询、法律服务、航运中介、检测认证、科技服务、高端培训等高端中介服务机构,引导我市中介机构走向标准化、品牌化、网络化方向发展。

扶持大宗商品交易发展。设立大宗商品交易发展扶持资金,每年市财政从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5000万元,主要用于宁波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建设的贴息补助、人才引进,引进和集聚做市商、贸易商、平台企业等的财政扶持政策。

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继续执行《宁波市电子商务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宁波市电子商务试点专项资金,每年市财政从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主要用于试点企业电子商务项目研发投入资助和电子商务服务收入奖励等。

以上领域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服务业办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七)扶持总部经济发展。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重点培育传统优势民营本土总部、开放型经济跨境经营总部、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域

总部、现代服务业高端总部。市、县(市)区二级财政分别设立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不低于市级、南三县和其它县(市)区(包括开发区)上年地方财政收入的0.5%、0.2%和0.4%,鼓励民间资本发展总部经济,扶持发展总部企业和总部基地。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地特点,研究出台专门政策意见,形成市、县共同推进合力。

鼓励引进国内外大型企业服务机构,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及其地区服务业机构和全国100强企业高端服务业机构,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或总资产不低于1亿元),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按照注册资本下限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不同,分别给予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补助,对引进的国内外著名服务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大型服务业机构落户市级服务业产业基地,其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营业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上述政策所需补助资金由引进机构注册地县(市、区)财政与市财政各负担50%。对新引进的市外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

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八)加大服务业重大项目扶持力度。实施年度市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建立市、县(市)区二级联动推进机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对符合上述服务业重点领域、且列入年度市级重点工程建设和年度市级服务业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在土地指标上给予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积极申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并积极争取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争取省级规划用地预留指标。对列入国家专项资金扶持的服务业重点项目和符合条件的公共服务平台,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定支持。积极组织服务业项目融资推介会、银企洽谈会等活动,搭建金融机构和服务业企业的交流沟通平台,促进服务业银企融资对接,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服务业基地和服务业重大项目的支持。

三、积极培育壮大服务业市场主体

(九)支持服务业企业改制重组。制定服务业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将有上市潜力、处于成长期的服务业企业纳入上市培育对象,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其进行股份改制和引入战略投资者,推动其快速发展,加快上市步伐。

服务业企业通过改制上市或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总部迁入宁波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企业实现上市当年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递增10%以上部分,其留地方所得

的50%,由同级财政以项目补助的形式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鼓励服务业企业兼并重组,对其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营业税。

(十)支持企业高端发展。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产品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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