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律师宣誓规则(试行)》(自2018.11.29施行)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目录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七节(2004 年 3 月 20 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22 年 12 月 2 7 日七届二次理事会修订)业务推广的原则律师业务推广广告律师宣传委托代理关系禁止虚假承诺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权益利益冲突审查保管委托人财产转委托委托代理关系的解除与终止第一节调查取证第二节尊重法庭与规范接触司法仲裁人员第三节庭审仪表与语态第一节尊重与合作第二节禁止不正当竞争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赋予处分或者惩戒。
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四条本规范合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五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条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不得在受到住手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部)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全部行为。
第三条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监督律师执业活动,对不遵守职业道德和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律师惩戒规则》给予惩戒。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第五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六条律师必须遵守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在全部业务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条律师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畏权势,敢于排除非法干预,维护国家法制与社会正义。
第八条律师必须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积极履行为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努力满足当事人的正当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律师之间以及与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廉洁自律,敬业勤业,严密审慎,讲求效率,注重仪表,礼貌待人,自觉遵守律师执业规章和律师协会章程。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忠于律师事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的名誉。
第三章律师执业纪律第十二条律师在受理案件和业务收费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一)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二)不得拒绝律师事务所指派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三)不得拒绝承办人民法院为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案件;(四)不得接受与已代理的案件有相反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当事人的委托;(五)不得接受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已接受委托的,发现后应及时申请解除委托关系;(六)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委托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七)不得采用挑词架讼的方式去获取或扩大业务;(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报酬或者其他费用;(九)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收费之外索要或者收受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给予的额外报酬或者报酬性质的实物礼品;(十)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非法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款项。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标准

律师执业行为规(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是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律师的执业权利源于法律的规定和委托人的授权。
律师执业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律师执业规的要求,按照委托人授权的围和权限,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章程》制定《律师执业行为规》(以下简称“规”)。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三条本规是指导律师执业行为的准则,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处分的依据。
第四条本规适用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的所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律师应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善意地理解、判断和执行本规。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二章律师的职业道德第一节基本准则第六条律师必须忠实于宪法、法律。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七条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八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规约束自己的业外言行,以影响、加强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
第九条律师必须保守国家、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十条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一条律师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关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律师必须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二节执业职责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因涉及专业领域问题而邀请另一律师事务所参与办理,且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被邀请的律师事务所之间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前者承担并告知委托人的,不违背上述的规定。
第十五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进行独立的职业思考与判断,认真、负责。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侵权,根据《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以守法、公正、准确为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律师执业活动应客观、务实,坚持司法秩序,不得故意诋毁法律,煽动不安定思想,或抛出混淆视听的言论。
第四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按照公正、客观、尊重客观事实的原则,合理选择诉讼方式,妥善处理当事人的矛盾,同时要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按照法律规定,保护客户的秘密。
第六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对当事人应慎重对待,不得以任何方式伤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有虐待他人、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八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秉持廉洁自律精神,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维护国家的利益。
第九条律师在行使诉讼权利时,对对方当事人的有效诉讼请求和文件,应当及时准确答复。
第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自己因处理客户事务受到当事人信任而可能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律师发现自己由于存在利益关系而不能独立、公正地办理当事人事务的,应当立即撤销办理职务。
第十二条律师从事执业活动的过程中,应按照职业操守道德标准,尊重律师执业行业风俗,尽忠职守,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并向律师协会随时上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律师拒不采取合理措施,抑或有恶意拖延当事人事务时,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对不具备独立代理资格的实习生,应当进行有效指导,但不承担代理责任。
第十五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收取服务费用应当合理,公开透明,不得有收取超出规定范围、隐性收费,以及其他恶意收费之行为。
第十六条律师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我国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服从全国律师协会的管理,行使执业职业,公正廉洁从事法律服务活动,不得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第十七条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利用、变相介入律师执业活动及其事务,有效地维护律师执业权力,保证律师及其家庭的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人就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人就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4.28•【分类】问答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人就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答记者问问:请介绍一下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的背景及意义?答: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是树立宪法权威、增强宪法观念的重要举措,是增强国家工作人员责任感、使命感的重要方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宣誓决定》)。
《宣誓决定》对宪法宣誓的情形、誓词、仪式等作出规定,同时规定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结合实际对宪法宣誓的具体事项予以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宪法宣誓仪式的具体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宣誓决定》,结合近年组织开展法官宣誓情况,在借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关于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以下简称《宣誓组织办法》)。
2016年4月11日,《宣誓组织办法》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宣誓组织办法》,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宣誓决定》的重要措施,目的在于激励和教育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促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牢固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
问:《宣誓组织办法》适用于哪些人员?答:根据《宣誓决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宣誓组织办法》主要适用于以下人员: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军事法院院长;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宣誓决定》,地方法院工作人员宪法宣誓仪式的具体组织办法由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制定。
新律师宣誓词与律师独立性的关系

新律师宣誓词与律师独立性的关系独立性,是指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
信律师宣誓词是否违反了律师的独立性呢?下面由为你介绍律师独立性的相关法律知识。
新律师宣誓词与律师独立性的关系有很多法律人都在想象着一种独立性。
在这种想象中,中国现阶段法制改革的困局和出路都可以一言以蔽之:虽然问题千万重,但归根到底都是由于独立性的缺失。
独立性在这里成为了一种标签、口号和旗帜,一剂包医百病的灵丹妙药,仿佛只要有了它,法制改革的全部难题即可迎刃而解。
这种独立性的迷思在一定程度上驱动着法治精英们的思考。
近日,司法部发布的新进律师宣誓词之所以一石激起千层浪,原因即在于誓词的某些要求违反了这种想象中的独立性。
但问题在于,法律人作为一种职业从来都不长于抽象的理论思辨和建构,他们的工作是在一个个案例所规定的条件下进行情境性的判断。
而独立性的迷思却是将多元的问题通约在一种未经反思和批判的普适尺度之上,将技术性的制度问题上升至原则性的顶层设计,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法律人失去了他们得以自我认同的职业美德;;“就事论事”。
但凡思考独立性的问题,首先应予明确的一个前提在于,独立性从来都是相对而言的,世界上从来就没有什么绝对的独立性。
在这里,我们可以借鉴阿玛蒂亚?森在思考平等议题时提出的equality of what,提出独立性到底是independence from what的问题。
这样提问并不是要否定独立性的存在及其意义,它毋宁是在表明,只有问答了独立是相对于何者而存在的,我们才能真正洞察独立性的实质。
反之,不回答或者有意、无意地回避这个what的问题,仅满足于泛泛而谈的独立性话语,事实上反而遮蔽了问题的关键。
甚至可以说,如果未能自觉地提出并且真诚地思考independence from what的问题,法律人就有可能在自以为是的追求独立性的过程,成为独立性这一概念本身的奴隶。
新誓词有悖律师独立性吗?如果观察新律师宣誓词所激起的质疑声音,在短短不到150个字的誓词内,最具争议的或许就是“我保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2018年修正)

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7.27•【字号】•【施行日期】2018.07.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宪法正文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2015年11月1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7月27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宣誓誓词如下: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表决通过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以及表决通过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及表决通过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室(代表联络室)主任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2018年1月6日第九届全国律协第12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规范律师、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律师业务推广是指律师、律师事务所为扩大影响、承揽业务、树立品牌,自行或授权他人向社会公众发布法律服务信息的行为。
律师业务推广主要包括以下方式:(一)发布律师个人广告、律师事务所广告;(二)建立、注册和使用网站、博客、微信公众号、领英等互联网媒介;(三)印制和使用名片、宣传册等具有业务推广性质的书面资料或视听资料;(四)出版书籍、发表文章;(五)举办、参加、资助会议、评比、评选活动;(六)其他可传达至社会公众的业务推广方式。
第三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公平和诚实竞争,推广内容应当真实、严谨,推广方式应当得体、适度,不得含有误导性信息,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行业形象。
第四条律师服务广告是指律师、律师事务所通过广告经营者发布的法律服务信息。
公司律师、公职律师和公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服务广告。
兼职律师发布律师服务广告应当载明兼职律师身份。
第五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布律师服务广告:(一)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者未通过年度考核的;(二)处于中止会员权利、停止执业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间,以及前述期间届满后未满一年的;(三)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一年的;(四)其他不得发布广告的情形。
律师誓词内涵解读

律师誓词内涵解读
摘要:
1.律师誓词的概念与意义
2.律师誓词的内容解读
3.律师誓词背后的职业道德要求
4.律师誓词的现实意义与价值
正文:
律师誓词是律师在开始执业前,面向国旗、全国律协制定的律师誓词,进行宣誓的仪式。
它不仅是律师职业的开端,也是律师对自身职责和义务的承诺。
律师誓词的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三是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四是勤勉尽责,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这四个方面涵盖了律师在职业生涯中需要遵循的原则和规范。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必须坚守的政治立场。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要始终与党同心同向,积极参与国家法治建设,发挥法律专业优势,服务国家发展大局。
忠实于宪法和法律,是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律是国家治理的基础。
律师要始终以宪法和法律为行动指南,维护国家法治的权威,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律师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尊重同行,维护职业形象,为客户提供专
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勤勉尽责,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是律师职业的宗旨。
律师要充分发挥专业特长,为客户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方案,帮助客户解决法律问题,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总之,律师誓词是律师职业的灵魂,它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业务能力提出了全面的要求。
司法卷一: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测试题(题库版)

司法卷一: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测试题(题库版)1、多选下列情况中,律师事务所的哪一或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A.甲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B.乙律师事务所认为自己律所的名字不好听,自行修改了律所的名称(江南博哥),未经得司法行政机关核定C.丙律师事务所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D.丁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正确答案:A, B, C, D参考解析:考查律师事务所制度。
2、多选武某遇车祸住院,在生命垂危时,请某律师事务所陆姓律师当其见证人并代书了遗嘱,武某同时指定陆律师为遗嘱的执行人。
武某去世后,陆律师又接受武某妻子的委托代理遗产继承一案,并收取了代理费15万元。
在上述情况中,陆律师采取的下列哪些行为是正确的?()A.向所在律师事务所说明情况后,由本所其他律师代理武某妻子的诉讼B.向武某妻子说明情况,建议她另外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C.在未向武某妻子说明的情况下,继续进行代理其诉讼D.向武某妻子说明情况,并返还所收取的代理费正确答案:B, D参考解析: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有关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由于陆律师是遗嘱的执行人,因此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依照法律规定不应接受武某妻子的委托。
故AC两项错误。
3、单选现行《法律援助条例》对于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具体法律援助机构作了明确规定,据其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B.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申请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C.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D.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法律援助条例》第14条。
4、单选以下哪一或哪些情况不属于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采用的不正当竞争手段?()A.甲律师为了招揽业务,在自己的名片上印上各种社会职务B.拥有本科学历的乙律师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并称自己拥有博士学历C.丙律师为了争取尽可能多的业务,经常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进行收费D. 丁律师通过接受媒体采访展示自己的业务特长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考查律师执业规范。
高检院政治部有关负责人就检察官宣誓制度答问

高检院政治部有关负责人就检察官宣誓制度答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10.03.21•【分类】法律问答正文高检院政治部有关负责人就检察官宣誓制度答问(2010年3月21日)新华网北京3月21日电(记者隋笑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宣誓规定(试行)》(下称《宣誓规定》),今后检察官任职和晋升将实行宣誓制度。
《宣誓规定》共八个条款,分别规定了宣誓制度的依据、宣誓主体、宣誓形式、宣誓誓词、宣誓组织实施等基本内容。
记者就此专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有关负责人。
关于检察官宣誓制度出台的背景和过程,该负责人介绍,检察官宣誓制度是检察官管理的重要制度,也是国际司法官管理比较通行的做法。
一些地方检察院率先试行此项制度,取得良好效果。
2009年9月29日,高检院颁布实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肯定了这一做法,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初任检察官、检察官晋升,应当进行宣誓,牢记誓词,弘扬职业精神,践行从业誓言”。
为建立统一的检察官宣誓制度,高检院政治部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深入调研,并在此基础上于2009年10月起草了《宣誓规定》,并向各省级检察院、高检院机关各内设机构广泛征询修改意见。
修改后的《宣誓规定》经政治部部务会研究修改,报经高检院党组会研究,后经高检院第十一届检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宣誓主体,该负责人说,《宣誓规定》要求,初次担任检察官职务、检察官晋升等次,应当进行宣誓。
具体而言,检察官在初任、等次晋升情形下应履行宣誓义务。
鉴于检察官等级为四等12级的情况,《宣誓规定》将等级晋升宣誓规定为由检察官晋升高级检察官、由高级检察官晋升大检察官等情况时进行,避免了同等内多级别晋升的重复宣誓。
关于宣誓形式,该负责人说,检察官宣誓神圣庄严。
《宣誓规定》要求检察官宣誓开始时奏国歌,着制服,面向国旗,立正站立,举起右拳,宣读誓词。
实践中,可根据宣誓人员数量分为集体宣誓和个人宣誓,集体宣誓设领誓人。
宪法宣誓的法治力量

宪法宣誓的法治力量作者:丁爱萍来源:《人大研究》 2015年第9期丁爱萍党中央非常重视尊重宪法权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决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转引自《宣誓制度彰显宪法神圣性》,载《法制日报》2015年7月2日)。
这标志着中国以立法形式正式规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
“宪法者,政府之构成法,人民之保证书也。
”宪法乃九鼎之重器,近百年来,中国曾经为寻找一部适合自己民族的宪法而上下求索。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公布施行的。
追本溯源,可以追溯到1949年“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
其后发展,则有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4次重要修正。
其发展历程表明,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与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转引自《塑造共同的宪法信仰》,载《人民日报》2014年12月4日)。
法治,首先是宪法之治。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正如法学专家所言,实施宪法宣誓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激发宪法有效实施的整体举措之一。
此前,各地方组织公职人员进行就职宣誓并非鲜见,可以说,宪法宣誓制度的立法化顺理成章,意义重大而深远。
首先,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树立宪法权威。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其次,有利于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观念,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铭记自己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来源于宪法,履行职务时能够坚决地捍卫宪法、维护宪法。
律师执业宣誓誓词

律师执业宣誓誓词我是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我将忠于宪法、法律,严格执行《律师法》,遵守《律师协会章程》,自觉履行律协决议,依法履行律师职责,遵守律师执业纪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勤勉敬业,诚实守信,关注民生,服务社会,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而努力工作,为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而努力奋斗!我志愿加入律师队伍,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忠实宪法、法律,严格执行《律师法》,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律师义务,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勤勉敬业,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捍卫法律的尊严而努力奋斗。
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面对国旗庄严宣誓:我志愿加入律师队伍,遵守职业道德,恪守职业纪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忠于宪法和法律,捍卫法律尊严,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正义,爱护行业形象,勤勉敬业,诚信执业,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建设和谐镇江、法治镇江、平安镇江而努力奋斗!2003年3月30日上午,1000多名身着律师袍、佩带律师徽章的律师代表在市委礼堂举起右手,代表全市3000多名执业律师向全社会庄严承诺——“遵守重庆律师执业诚信公约,忠于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依法履行律师的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捍卫法律的尊严。
”由此,重庆市律师行业诚信建设全面启动。
为使全市律师牢固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观念,形成规范执业的良好风气,进一步提高全市律师的社会信用度,提升律师行业整体形象,切实抓好在全行业推行诚信制度建设的工作,在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的组织下,1000多名律师在市委礼堂举行“重庆市律师行业诚信建设誓师大会”,市领导聂卫国、朱明国、唐情林、陈邦国等参加了大会。
市委副书记聂卫国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市司法局局长陈焕奎在会上作了全市律师行业开展诚信建设的动员报告。
市司法局局长陈焕奎在大会上指出,在中国传统社会中,“诚信”是道德化的为人处事原则,是一种个人美德。
新律师宣誓词与律师独立性的关系

新律师宣誓词与律师独立性的关系独立性,是指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
信律师宣誓词是否违反了律师的独立性呢?下面由为你介绍律师独立性的相关法律知识。
新律师宣誓词与律师独立性的关系有很多法律人都在想象着一种独立性。
在这种想象中,中国现阶段法制改革的困局和出路都可以一言以蔽之:虽然问题千万重,但归根到底都是由于独立性的缺失。
独立性在这里成为了一种标签、口号和旗帜,一剂包医百病的灵丹妙药,仿佛只要有了它,法制改革的全部难题即可迎刃而解。
这种独立性的迷思在一定程度上驱动着法治精英们的思考。
近日,司法部发布的新进律师宣誓词之所以一石激起千层浪,原因即在于誓词的某些要求违反了这种想象中的独立性。
但问题在于,法律人作为一种职业从来都不长于抽象的理论思辨和建构,他们的工作是在一个个案例所规定的条件下进行情境性的判断。
而独立性的迷思却是将多元的问题通约在一种未经反思和批判的普适尺度之上,将技术性的制度问题上升至原则性的顶层设计,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法律人失去了他们得以自我认同的职业美德;;“就事论事”。
但凡思考独立性的问题,首先应予明确的一个前提在于,独立性从来都是相对而言的,世界上从来就没有什么绝对的独立性。
在这里,我们可以借鉴阿玛蒂亚?森在思考平等议题时提出的equality of what,提出独立性到底是independence from what的问题。
这样提问并不是要否定独立性的存在及其意义,它毋宁是在表明,只有问答了独立是相对于何者而存在的,我们才能真正洞察独立性的实质。
反之,不回答或者有意、无意地回避这个what的问题,仅满足于泛泛而谈的独立性话语,事实上反而遮蔽了问题的关键。
甚至可以说,如果未能自觉地提出并且真诚地思考independence from what的问题,法律人就有可能在自以为是的追求独立性的过程,成为独立性这一概念本身的奴隶。
新誓词有悖律师独立性吗?如果观察新律师宣誓词所激起的质疑声音,在短短不到150个字的誓词内,最具争议的或许就是“我保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律师宣誓文档

律师宣誓引言律师宣誓是律师职业的一个重要仪式。
宣誓是指在律师执业初期,律师在法庭或其他场合正式宣读并承诺遵守法律道德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的仪式。
律师宣誓是律师职业的象征,是律师对自己执业行为和职业信仰的庄严承诺。
本文将对律师宣誓的意义、流程、内容和法律规范进行说明。
律师宣誓的意义律师宣誓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象征意义。
首先,律师宣誓是对法律职业的维护,是维护法治社会正常运作的保证。
律师是法律的仲裁者和捍卫者,只有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才能提供公正、客观和可信的法律服务。
其次,律师宣誓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使当事人能够信任律师的执业行为和责任意识。
当事人与律师之间建立的信任关系是打击犯罪和解决争议的基础之一,而律师的宣誓承诺会增加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度。
最后,律师宣誓对律师个人意义重大,它代表着个人对法律职业的认同和责任感。
律师宣誓是律师决心担负起法律使命的宣言,律师在宣誓中发出对法律职业的郑重承诺,体现了律师职业的崇高和圣洁。
律师宣誓的流程律师宣誓一般在律师执业注册后会举行,流程如下:1.主持人致辞:由一位权威人士或律师协会主席作主持致辞,介绍宣誓的意义和重要性。
2.集中宣誓:律师们集中在庭堂或其他场所,依次宣读宣誓词。
律师可以高举右手或手指点在宣誓文本上,表达对宣誓内容的认同和承诺。
3.宣誓仪式:宣誓过程当中,律师会面向台下的嘉宾和亲友进行宣读。
在全体律师宣誓后,主持人会致辞,庆贺新一批律师正式进入律师行业。
律师宣誓的内容律师宣誓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忠诚和诚实:律师要忠诚于法律和法治精神,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始终维护和尊重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律师更要保持真实和诚实,不得故意提供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
2.保密和慎密:律师必须保守客户的秘密,不得泄露公开。
同时,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律师要严格保护案件的机密性,防止信息外泄。
3.独立和公正:律师应当独立行使职业职责,不受任何外来干扰或压力。
律师应当以独立的态度面对每个案件,不偏不激,公正和客观地对待每一方当事人。
律师誓词内涵解读

律师誓词内涵解读
摘要:
1.律师誓词的定义与背景
2.律师誓词的内涵解读
3.律师誓词对中国律师行业的意义
正文:
1.律师誓词的定义与背景
律师誓词是指律师在执业前或执业期间,对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维护公平正义等方面所做的承诺。
律师誓词起源于西方国家,随着世界各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逐渐在全球范围内流行。
2.律师誓词的内涵解读
律师誓词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忠诚于法律:律师作为法律的守护者,应始终忠诚于法律,尊重法律的权威,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效力。
(2)维护公平正义:律师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当事人提供公正、公平的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恪守职业道德: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诚信、公正、勤勉、尽责等职业道德要求,不损害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保守职业秘密:律师应对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泄露。
3.律师誓词对中国律师行业的意义
律师誓词对中国律师行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提升律师职业道德水平:律师誓词明确了律师应遵守的职业道德要求,有助于提高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平,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2)维护当事人权益:律师誓词要求律师忠诚于法律、维护公平正义,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社会对律师行业的信任。
(3)促进法治建设:律师誓词强调律师应恪守职业道德、忠诚于法律,有利于提高律师行业的整体素质,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总之,律师誓词对于规范律师职业行为、提高律师职业道德水平、维护当事人权益以及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宣誓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宣誓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公布日期】2015.05.20•【文号】法〔2015〕133号•【施行日期】2015.05.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组织,审判组织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宣誓规定(试行)》的通知法〔2015〕133号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部署,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印发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法﹝2015﹞10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宣誓规定(试行)》。
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2015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宣誓规定(试行)第一条为推进司法民主,增强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的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宣誓。
第三条人民陪审员宣誓仪式由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
第四条人民陪审员宣誓誓词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忠实履行陪审职责,廉洁诚信,秉公判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第五条领誓人由人民法院院长或其委托的资深法官担任。
第六条宣誓场地须悬挂国旗;宣誓开始时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誓人面向国旗,立正站姿,举起右手,握拳过肩;领誓人持相同站姿位于宣誓人前方,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齐声复诵;誓词宣读完毕,在领誓人读出“宣誓人”后,报出自己姓名。
第七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负责解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律师宣誓规则(试行)
2018.11.29 (2018年10月26日第九届全国律协第15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宣誓活动,培育中国律师的职业精神,增强律师的职业使命感和荣誉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律师应当进行律师宣誓。
第三条宣誓仪式由地市一级律师协会或者省级律师协会组织实施。
律师协会应当在律师取得执业证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律师宣誓。
第四条律师宣誓誓词为:
我宣誓: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忠于宪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恪尽职责,勤勉敬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努力奋斗!
第五条宣誓仪式要求:
(一)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二)宣誓仪式由律师协会负责人或受邀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主持,领誓人由律师协会会长或者副会长担任;
(三)宣誓仪式设监誓人,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各派一名相关负责人担任;
(四)宣誓人宣誓时,应呈立正姿势,面向国旗。
第六条宣誓仪式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领誓人、宣誓人面向国旗列队站立,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监誓人在宣誓人侧前方面向宣誓人站立;
(二)主持人宣布宣誓仪式开始;
(三)奏唱国歌;
(四)宣诵誓词;
(五)监誓人确认宣誓效力;
(六)宣誓人在誓词上签署姓名、宣誓日期。
第七条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
单独宣誓可不设领誓人。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置于耳旁,诵读誓词。
集体宣誓时,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置于耳旁,逐句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左手自然下垂,右手举拳,拳心朝前,置于耳旁,逐句跟诵誓词。
领誓人领诵完誓词、诵毕“宣誓人”后,宣誓人依次自报姓名。
肢体残疾或者患病等原因不能按照规定的立正姿势宣誓的,可以其他适当、庄重的姿势进行宣誓。
第八条宣誓人宣誓,应免冠,内着浅色衬衣,领口系戴深红色领巾,外着律师出庭服装,律师出庭服装胸前佩戴律师徽章,穿着深
色正装裤和深色皮鞋;女律师可着深色正装裙。
律师出庭服装应当洁净、平整、无破损,律师出庭服装外不得穿着、覆盖其他衣物,不得佩带其他饰品或者挂戴其他物品。
第九条宣诵誓词,倡导使用普通话。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少数民族律师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宣誓。
宣誓人、领誓人应当以正常语速完整宣诵誓词,吐字清晰,语音宏亮,并不得对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誓词内容进行添加、删减或者歪曲发音。
第十条监誓人对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宣誓,宣布确认有效。
监誓人发现宣誓活动中存在不符合本规则的情形的,应当宣布宣誓无效,要求重新宣誓。
宣誓人拒不宣誓或者重新宣誓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律师协会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时审查确定其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或者责成所属律师事务所重新进行考核确定其不称职的考核等次。
第十一条经确认有效并由宣誓人签署姓名的誓词存入该宣誓人的执业档案。
第十二条律师宣誓仪式应当公开进行,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官、检察官等代表参加。
第十三条律师应当自觉践行宣誓誓词,将誓词作为指引律师执业活动的行为准则,接受律师行业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组织开展律师重温誓词活动,可根据情况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则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