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T1721-2009出口肉鸡饲养、屠宰加工卫生及检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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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

DB21

出口肉鸡饲养、屠宰加工卫生及检疫规范 Hygiene and quarantine requirement for breeding and

slaughter of export chicken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瓦房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连伟、王永江、李春晖、尹文胜、刘桂芬、刘韶生、朱学珍、滕俊芳、王东华、王吉海、吴宝顺、韩国通、李延周、周晓旭、汤国亮、贾长波、蔡景环、戴敬东、位俊涛、李祝田、马广照、赵楠、葛凤靖。

出口肉鸡饲养、屠宰加工卫生及检疫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出口肉鸡饲养、屠宰加工的动物防疫条件及动物检疫、动物卫生监督等相关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出口肉鸡饲养、屠宰加工和检疫、监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 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T 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NY 467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辽宁省商品肉鸡产地检疫技术规范

辽宁省商品肉鸡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3 出口肉鸡饲养场环境与建筑动物卫生

3.1 饲养区域的布局和饲养场建筑及饲养方式

饲养区域的布局应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选址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建设前应经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审批。

3.1.1 饲养场的环境与建筑

饲养场应建在背风朝阳地势较高而干燥的地方,远离居民区、主要交通要道、水源地,周围无污染源。1000米内不应有其他养禽场、动物交易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和屠宰场所。

应建成标准化、封闭式饲养场,饲养场四周应有安全围墙或围栏,设进出两个通道,出入口应有控制人员出入的大门,大门入口处应有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消毒池和消毒设施。

3.1.2 饲养方式

鸡场的饲养量应与供雏孵化厂的孵化量和屠宰厂的屠宰能力相适应,每批饲养量不应低于2万只。

应单一品种饲养,每栋鸡舍应隔离封闭,宜采用网上饲养或进口国认可的饲养方式,每栋鸡舍应专人管理;宜采用全进全出式饲养方式。

饲养场不应饲养观赏类动物,尤其是鸟类和珍禽。

鸡群出栏后,应清理厩粪,鸡舍应清洗消毒,并应空舍7—10日后方可再次入雏。

3.2 肉鸡舍及相应建筑

3.2.1鸡舍的建筑应考虑取暖、降温、通风换气和防鸟,鸡舍建筑的内壁表面和地面应为光滑不渗水材料。饲料贮存室应防鸟、防虫、防鼠、防潮。鸡舍四周应无杂草和杂物。

3.2.2饲养场的生活区和生产区应分开。生产区应在相对隔离地带设饲料贮存室、兽医室、病鸡隔离室、检疫点、粪便污物处理区、病死鸡无害化处理区,并应有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污水、污物排放应符合环保标准。

4出口肉鸡饲养场的注册备案

饲养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应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注册备案,并取得养殖代码方可投入生产。

5 鸡群的疫病预防与监测

5.1 疫病预防

进入饲养场的所有人员应执行疾病安全防范制度,其中包括沐浴、更衣和消毒。进入的车辆应经过消毒池,并对车体进行喷雾消毒。消毒池应保持必要的水位和消毒药物的有效浓度。

饲养场应建立防疫档案,鸡群应按计划搞好疫病的预防接种。

应预防的疫病主要有:鸡新城疫、鸡传染性法氏囊、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喉气管炎等(同时应根据当地疫病流行情况或当地兽医主管部门的安排调整预防接种的项目和种类)。

接种用的强制免疫生物疫苗应是官方统一供应,非强制免疫生物疫苗应来源于符合国家规定的生物制品厂,并取得批准文号。

鸡新城疫预防接种用的疫苗应为低毒力毒株的疫苗,禁止使用鸡新城疫I系疫苗进行接种,禁止接种禽流感疫苗。

5.2 疫病监测

5.2.1 饲养场应制定符合国家、省、市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疫病监测和控制方案,同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管理。

鸡群疫病监测的种类至少包括禽流感和鸡新城疫。省级动物疫病防控机构进行禽流感和鸡新城疫的病原学监测,县级动物疫病防控机构进行禽流感和鸡新城疫血清学监测。

病原学监测:每月不少于出口备案饲养场的10%;病原学监测每群随机选取15只肉鸡,分别采取泄殖腔和气管棉拭子混为一个样品。

血清学监测:在一个饲养期内至少监测一次,时间应在出栏前10—15天;血清学监测每群按肉鸡数量的0.5%比例采血,总数不应少于30只。

5.2.2 监测样品的采集应由法定监测机构按程序进行,样品应具有代表性,采样时布局应合理,样品的保存、运输应符合相关规定,监测单位对采样的真实性和监测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5.3兽医人员与制度建设

饲养场应配备具备兽医资格的兽医人员,负责鸡群的免疫接种、疾病诊治,并应对免疫、诊疗、用药等活动进行记录。

饲养场应有健全的动物防疫制度、消毒制度和无害化处理制度,应有与饲养量相适应的防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和器材。

6 出口肉鸡饲养场的饲养管理

6.1鸡舍的供水应符合GB 5749,用料应来自具有生产许可的饲料厂。饲料经检测不应含有违禁药物和添加物。饲养场应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应以群为单位建立饲养手册,手册至少应记录以下内容:

a.入雏时间和数量,雏鸡的来源,雏鸡检疫情况;

b.各种疫病预防接种的时间,疫苗的来源和批号;

c.疫病的诊治和用药,死亡鸡只的原因和数量,处理方法;

d.疫病监测的种类、数量,样品的采集方法和数量及监测结果;

e.用料用水情况等。

6.2 鸡群的饲料添加剂、预防用药、治疗用药及停药期应符合进口国对药物残留控制标准。饲料及饮水中的化学残留物应符合进口国标准。

6.3 饲养过程中发现鸡群有病鸡或死鸡,应立即剔除进行隔离诊断或销毁等无害化处理。

发现鸡群发生国家规定的一类传染病,应立即上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取消该饲养场的出口资格。

饲养场经验收合格后,空舍21天后方可重新入雏,饲养的鸡群经连续3个月监测再未检出新城疫病毒、连续6个月监测再未检出禽流感病毒,饲养场可重新申请出口备案。

7 出口肉鸡屠宰加工厂的动物防疫条件

7.1出口肉鸡屠宰加工厂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屠宰厂生产厂区大门处应设消毒池和车辆消毒设施及入厂动物检疫监督检查点;应有盛鸡笼的清洗和消毒设施;挂鸡台和屠宰车间应有检疫点和必备的检疫辅助设施,并应设专门的检疫人员办公室。

应有符合环保要求的污物污水处理设施,具备与屠宰能力相适应的病死鸡无害化处理设备和器材,病死鸡无害化处理执行GB 16548的规定。

7.2屠宰厂应有防疫和消毒制度,每日屠宰后,屠宰场地、车间、屠宰器具应消毒,使用的消毒药应安全无污染。屠宰加工车间、产品贮藏库的微生物控制指标应符合出口国标准。

屠宰厂应建立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并应通过HACCP认证。

8 出口肉鸡屠宰加工管理

8.1供出口的肉鸡应是来自已注册的出口肉鸡饲养场,并应是在过去90天内,饲养场半径50公里范围内未发生禽流感和新城疫疫病,并持有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

8.2 出口肉鸡的屠宰加工时间应科学调配,最好在每日清晨开宰时屠宰或有计划的全天屠宰。

8.3应实行出口产品和内销产品分库保管,专人负责,并应有严格的出入库记录。

记录应注明以下事项:入库产品的种类、件数、时间,供宰肉鸡的来源、检疫、疫病监测、药物残留检测等情况,并应由专门管理人员签字。对出口肉鸡产品实行可追溯管理。

8.4屠宰厂不应屠宰加工来源不明、无检疫证明或经检疫不合格的肉鸡。外购肉鸡时应向动物卫生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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