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专利管理条例
同济大学专利发明人(学生)承诺书
专利发明人(学生)承诺书
本人系土木工程学院专业级博士后□/ 博士生□/ 硕士生□/ 本科生□。
本专利 (专利名称),系本人在同济大学在读期间(独立□/ 为主□/ 参与□)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其知识产权属同济大学所有,本人完全接受并遵守同济大学知识产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本人在读期间和毕业离校之后,有关本专利的一切事务(包括专利费缴纳、利益分配等),全权委托同济大学教师处理。
发明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月日
被委托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同济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管理)细则(规定)
同济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工作条例(2008年11月25日校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一、总则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同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制定本条例。
二、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任职要求2.本校在职教师申请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1) 具有教师资格。
(2)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了解并遵守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
(3) 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承担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它有重要价值的项目,科研经费充足。
(4) 年龄在人事部门规定的退休前三年。
3.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岗位任职条件(1) 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或研究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副研究员,其所在学科应是评估质量良好、有两届以上博士生毕业的国家重点学科或上海市重点学科,并是学校批准的可由部分副教授或副研究员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学科。
(2) 原则上全程指导过1届以上(含1届)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良好,且承担一定工作量的研究生教学任务。
(3) 须具有以下科研业绩:A.申请人文社科类学科和建筑学学科:近五年,应作为第一作者或国际学术期刊的通讯作者在SSCI、A&HCI、CSSCI收录的学术期刊源或经全国性学科专业指导机构认定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或在国内外学术期刊发表并已被SSCI、A&HCI检索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或学术译著);近三年,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过本学科领域的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作为主要成员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
B.申请理学、医学类学科:近五年,应作为第一作者或国际学术期刊的通讯作者在SCI收录的学术期刊源上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或在国内外学术期刊发表并已被SCI检索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或学术译著);近三年,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过本学科领域的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作为主要成员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或获得过国内外发明专利。
同济大学研究生手册
研究生手册
三、学术成果规范
学术成果的表现形式有: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或教材、经答辩委员会 通过的学位论文,以及专利、正式颁布的标准、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其他具有知 识产权的各类研究、设计、开发成果等。研究生所发表学术论文和答辩委员会通 过的学位论文的规范如下,其他学术成果参照此规范执行。
1、论文撰写 论文撰写过程应坚持公正、严谨、自律,防止和杜绝剽窃、抄袭、篡改、伪 造行为。 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 抄袭: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学术论述,不注明出处,而为己所用。 篡改:擅自改变原始实验数据、引用资料和科学研究事实。 伪造:捏造原始实验数据、引用资料和科学研究事实。 2、引文 学术引文系指引用他人论文、研究报告中的数据、图表、公式、论述和结论。 学术引文必须尊重他人的学术成果,严格遵守国内外公认的学术引文规范, 引文应尊重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防止和杜绝侵害他人知识产权。 引用他人学术成果均应详加标注。引用未发表的成果,需经得他人同意。引 文标注应标注在引文处,而非论文的章节名处。对于多次引用均应给出标注。学 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客观、 公允、准确。应该引用第一手资料,避免转引。 3、论文署名 论文署名应实事求是,只有对研究工作做出了实质性贡献的人才能够成为论 文的共同作者。 所有署名者应知晓论文研究内容,应同意论文投稿,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 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如果论文被发现存在造假、剽窃等问题,共 同作者要承担连带责任。 在导师作为通讯作者时,其他作者的署名及排序必须经过导师的同意。 研究生发表涉及相关学术领域的研究论文,无论导师是否署名,均应得到导 师同意方可投稿。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 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 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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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2 0 0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审查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ISBN 7-80011-640-9Ⅰ. 审…Ⅱ. 国…Ⅲ. 知识产权-管理-中国-指南Ⅳ.D923.4-62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06)第072756号审查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责任编辑:张丽荣责任校对:韩秀天文字编辑:商英凡张丽荣装帧设计:段维东责任出版:杨宝林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发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南村1号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邮编100088 (010)82000893 (010)82000860转8101北京市兴怀印刷厂印刷新华书店经销2006年6月修订版 2006年6月第四次印刷787mm×1092mm 1/16 印张:34.75 字数:700千字印数:12 000~22 000册ISBN7-80011-640-9/D.054定价:100.00元如有印装质量问题,本社负责调换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八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专利审查指南。
现将该审查指南予以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0月18日公布的审查指南及其后公布的审查指南公报同时废止。
局长二0 0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前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受理、审批专利申请,专利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各项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复审及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并作出决定。
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制定本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
本指南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化,因此是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行政的依据和标准,也是有关当事人在上述各个阶段应当遵守的规章。
本指南是在2001年版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修订而成,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部门规章公布。
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
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30•【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30日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利促进第三章专利保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建设国家创新高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专利的促进、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健全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机制,及时协调处理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专利事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教育、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促进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培育、开发和保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教育职工尊重他人的专利权,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同济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试行)
同济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修订)同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二○○六年六月前言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科研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是研究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主要依据,也是社会重要的文献资料。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规范化,提高写作质量,我们修订了《同济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修订)》,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参考。
目录目录第1章内容要求 (1)第2章格式要求 (2)2.1 中文封面 (2)2.2 英文封面 (2)2.3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2)2.4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3)2.5 中文摘要 (3)2.6 Abstract (3)2.7 目录 (3)2.8 符号说明 (3)2.9 正文 (4)2.10 致谢 (4)2.11 参考文献 (4)2.12 附录 (4)2.13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5)第3章书写要求 (6)3.1 文字、标点符号和数字 (6)3.2 保密和保密期限 (6)3.3 层次标题 (6)3.4 篇眉和页码 (7)3.5 有关图、表、表达式 (7)3.5.1 图 (7)3.5.2 表 (7)目录3.5.3 表达式 (8)3.6 参考文献 (8)3.7 量和单位 (9)第4章排版及印刷要求 (11)4.1 纸张要求及页面设置 (11)4.2 中、英文封面 (11)4.3 书脊 (11)4.4 中、英文摘要 (12)4.5 目录 (12)4.6 正文 (12)4.7 其它 (13)4.8 印刷及装订要求 (13)第5章格式范例 (15)第1章内容要求第1章内容要求研究生学位论文应用汉字(除外国语言文学专业要求用其它文字外)撰写。
学位论文一般由十三个部分组成,依次为:1.中文封面;2.英文封面;3.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4.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5.中文摘要; 6.Abstract;7.目录; 8.符号说明; 9.正文(第1章,第2章……); 10.致谢; 11.参考文献; 12.附录;13.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同济大学机械与能源工程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同济大学机械与能源工程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2018年9月4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为了激励我院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进取,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根据《同济大学研究生奖励管理办法》、《同济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同济大学研究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包括优秀博士生奖学金、优秀硕士奖学金、研究生社会活动奖学金和校外捐赠冠名奖学金等)的评定。
一、奖励对象1.奖励对象为我院在读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2.当年毕业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研究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资格。
超出学制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除2018级之前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可在原学制后适当延长一年参评外,其他超学制学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参评资格。
二、名额分配1.分别根据机械和能源两大学科的博士生和硕士生人数比例分配名额;除新生奖学金外,根据奖学金向高年级倾斜的原则分配名额,二年级占总名额的40%,三年级及以上占总名额的60%;2.社会活动奖学金单列评选;3.若符合奖学金评选条件的研究生人数少于分配的名额,则遵循先同等学历学科内调整、然后在年级内不同学科调整、最后全院调整的原则。
三、评奖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积极参加校内外科研和各种有益活动5.参评时间段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个环节,所修科目达到合格以上(以原始成绩为准);6.三年级硕士生及所有博士生要求参评时间段内需有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SCI源期刊,EI源期刊的录用通知,录用通知仅限毕业前最后一次参评奖学金时使用);7.参评学年内至少参加4次学院及学院以上层面组织的第二课堂活动(不含有学分的专业讲座),博思论坛主讲1次等同于参加4次二课堂活动;8.积极参加校内外科研及公益活动,其中申请社会活动奖学金者,要求参评学年内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学年,或积极组织、参与各种公益活动且表现突出,公益分满3分(其中不含献血加分)者。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内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内容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篇一: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09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一月九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二条。
二、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 三、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
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
专利承诺书
承诺书1.本人熟知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格式并能自行撰写合格专利申请文件,由于申请文件撰写而导致专利申请不能授权,本人自行负责。
2.本人熟知专利电子申请程序,能熟练使用电子申请软件自行提交申请文件及申请表格,通过电子申请平台提交的申请文件或申请表格,自行负责。
3.申请文件提交后,本人不通过电子申请平台下载包括本人专利在内的任何文件。
承诺人:年月日篇二:专利申请承诺书关于2013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户籍有关专利材料的承诺书本人姓名,性别:,学号,身份证号,系上海师范大学2013届专业毕业研究生。
本人在研究生在读期间所获专利信息如下:专利名称:专利类型:专利号:若该专利成果为合作完成(若本人独立完成,可不填),合作人共人:分别是: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本人承诺上述专利证书确系本人(□独立完成;□合作完成)科研创新成果。
若有虚假,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特此承诺。
本人签名:联系电话:年月日篇三:专利发明人(学生)承诺书专利发明人(学生)承诺书本专利 ,系本人在同济大学在读期间(独立□/ 为主□/ 参与□)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其知识产权属同济大学所有,本人完全接受并遵守同济大学知识产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本人在读期间和毕业离校之后,有关本专利的一切事务(包括专利费缴纳、利益分配等),全权委托同济大学教师处理。
发明人(签名):联系电话:年月日被委托人(签名):联系电话:年月日篇四:专利公示证明及诚信承诺书学生获得已授权专利证书在学校网站公示证明关于2012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户籍有关专利材料的诚信承诺书本人在研究生在读期间所获专利证书信息如下:专利证书名称:专利类型:专利号:若该专利成果为合作完成(若本人独立完成,可不填),合作人共人:分别是: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本人承诺上述专利证书确系本人(□独立完成;□合作完成)科研创新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同济大学研究生学术行为规范考试题库
个人履历中,专利类、正式颁布的标准、奖励类、具有知识产权的各类研究、设计、开发成果等,应包括名称、排名顺序、编号、时间。
你认为这种观点()。
B个人履历中,论文类(或著作类)成果应该包括名称、发表刊物(或出版社)、发表(或出版)时间、发表页码。
你认为这种观点()。
B根据《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被认定为学位论文和发表的学术论文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
C个人履历中,参编某一著作的某个章节,应该注明第几章节,同时注明该著作作者(或主编)、出版社和出版时间等信息。
你认为这种观点()。
B为了科学严谨性,不应在公开场合和课堂上宣讲正在进行中、尚不成熟的,不宜公开的学术观点。
你认为这种观点()。
B个人履历中所涉及的学术成果,所有者不止一人的,应列出排名顺序。
你认为这种观点()。
B在撰写个人履历时,下列哪种做法不对?()。
C在读博士生在其个人履历、名片等对外交往活动中,可自称为“博士”。
你认为这种观点()。
A个人履历的基本内容可以包括()。
D因各种需要,博士生有时也需印制名片,以下做法中错误的是()。
B某研究生暑假到日本自助游,并且到她在东京大学的同学那里住了一段时间。
回国找工作时候,她将这段经历写成是在东京大学短期学术访问。
这样做可以吗?()。
C撰写个人履历,如涉及共同完成的学术成果时,()。
B某研究生计划申请国外高校奖学金,在撰写个人履历时,他将导师课题组其他同学的一些社会实践和工作经验写成自己的,导师和其他同学并没有反对。
你认为他这么做是否可以接受?()。
C关于履历上的学术成果,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研究生在申请出国读博士学位时,因为导师出国在外,且时间紧张,他便以导师名义写了一份推荐信,寄给国外申请学校;等导师回国后,再告诉他。
你认为这样的行为()。
B按时间顺序撰写履历时,哪种属于规范行为?()。
B某研究生在投稿前,被导师告知需加入某位虽未参与工作但在该领域中具有较高声望的学者名字,该生该如何做?()。
知识产权法智慧树知到答案章节测试2023年同济大学
绪论单元测试1.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成果依法确认并享有的权利。
这种成果是?()A:智力成果B:工作计划C:具体产品D:规章制度答案:A2.知织产权()A:是一种人身权,具有永续性的特点B:以无体物为标的,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性质C:在一国取得,即受世界各国的共同保护D:是一种纯粹的财产权答案:B3.说知识产权是()比较全面。
A:活着的人的智力成果B:自然人的智力成果C:公民的智力成果D:自然人或法人的智力成果答案:D4.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不包括()A: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和范围不断扩大B:知识产权的保护趋于国内保护C: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趋向国际化D: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国际贸易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答案:B5.知识产权()A:有地域性B:受时间限制C:是一种纯粹的财产权D:以智力成果为保护对象答案:ABD第一章测试1.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史国公民的著作权在下列何种情况下产生? ()A:在作品上加注版权标记后自动产生B:随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C:随作品的发表而自动产生D:在作品以一定物质形态固定后自动产生答案:B2.下列选项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A:某艺术家创作的雕塑B: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表C:某单位创作的北京市地图D:计算机文字处理软件答案:B3.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取报酬权的保护期为()A:不受限制B:作者终生C: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D:作者死亡后50年答案:C4.甲死后留下创作完成但尚未公开的小说《青春旋律》,该作品的哪些权利可由甲的继承人继承?()A:修改权B:署名权C:使用权D:获得报酬权答案:CD5.著作权的主体()A:只能是国家B:只能是公民C:只能是法人D:可以是公民、法人答案:D第二章测试1.下列哪些为专利权保护的客体?()A:发明B:实用新型C:商业方法D:外观设计答案:ABD2.依据《专利法》有关规定,()可以授予专利权。
A:相对论B:赌博器C:杂交水稻的生产方法D:风湿病的治疗方法答案:C3.甲完成了一项发明创造,欲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发明专利,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其发明具有新颖性而被授予专利权?()A:在申请日以前,在国外公开使用过的。
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
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目录第1章总则 (1)第1节专利行政执法基本原则 (1)1.1.1依法行政原则 (1)1.1.2积极办案原则 (1)1.1.3公开公正原则 (1)1.1.4便捷高效原则 (2)1.1.5务实创新原则 (2)第2节管辖 (2)1.2.1级别管辖 (2)1.2.2地域管辖 (3)1.2.3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4)1.2.4管辖权异议 (5)第3节回避 (5)1.3.1自行回避 (5)1.3.2请求回避 (6)1.3.3回避的审批 (7)第4节代理 (7)1.4.1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7)1.4.2委托代理注意事项 (7)第5节送达 (8)1.5.1送达和送达回证 (8)1.5.2送达方式 (9)第2章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11)第1节案件受理和立案审查 (11)2.1.1受理 (11)2.1.2当事人 (11)2.1.3立案审查 (13)2.1.4立案步骤 (21)2.1.5答辩书 (22)第2节调查收集证据 (23)2.2.1申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 (23)2.2.2现场调查 (24)2.2.3收集证据 (26)2.2.4制作笔录 (28)2.2.5现场指认 (30)2.2.6技术鉴定 (30)第3节案件审理 (31)2.3.1口头审理前的准备 (31)2.3.2口头审理的举行 (33)2.3.3口头审理的其他问题 (40)2.3.4案件的中止及恢复处理 (44)第4节证据认定 (47)2.4.1 证据种类 (47)2.4.2 证据认定的一般原则 (48)2.4.3 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 (49)2.4.4 数个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认定 (50)2.4.5 不能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50)2.4.6 证据认定理由的阐述 (51)2.4.7 外文证据的认定 (51)第5节结案 (52)2.5.1结案形式 (52)2.5.2结案时限 (52)2.5.3合议 (53)2.5.4结案形式具体事项 (53)2.5.5结案审批 (59)2.5.6结案文书送达 (60)2.5.7重复侵权行为的处理 (60)2.5.8案件材料的归档 (60)2.5.9特别注意事项 (61)第6节执行与公开 (61)2.6.1处理决定的执行力 (61)2.6.2自觉履行与现场监督 (62)2.6.3申请强制执行 (62)2.6.4案件信息公开 (64)第3章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66)第1节立案 (66)3.1.1案件来源 (66)3.1.2立案条件 (67)3.1.3立案时限 (67)3.1.4立案审批 (67)第2节调查取证 (68)3.2.1调查取证的准备 (68)3.2.2调查取证的实施 (69)3.2.3行政强制措施 (73)第3节形成结案意见 (75)3.3.1形成处理意见 (75)3.3.2结案意见审批 (76)第4节处罚前告知和听证 (77)3.4.1处罚前告知 (77)3.4.2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8)3.4.3听证 (78)第5节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和处罚决定 (95)3.5.1责令停止假冒专利行为和采取改正措施 (95)3.5.2处罚的种类 (96)3.5.3时限 (98)3.5.4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注意的事项 (99)第6节处罚的执行和公开 (109)3.6.1执行的正常程序 (109)3.6.2执行的特殊情形 (111)3.6.3结果公开 (112)第4章专利纠纷的调解 (115)第1节调解专利纠纷的类型 (115)4.1.1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115)4.1.2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117)4.1.3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117)4.1.4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1194.1.5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 (119)第2节请求调解专利纠纷的条件和应当提交的材料 (119)4.2.1条件 (119)4.2.2专利纠纷调解请求书 (120)4.2.3请求人身份证明文件 (121)4.2.4专利纠纷相关的证据、材料 (121)4.2.5其他材料 (121)第3节送达,立案 (122)4.3.1送达 (122)4.3.2立案 (122)4.3.3其他 (123)第4节专利纠纷的调解程序 (124)4.4.1证据审查 (124)4.4.2调解 (125)第5节结案 (126)4.5.1调解结案 (126)4.5.2撤销案件 (128)第5章跨区域、跨部门专利行政执法协作 (129)第1节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129)5.1.1请求协作条件 (129)5.1.2提交材料 (129)5.1.3初步审查 (130)5.1.4管辖 (131)5.1.5立案 (131)5.1.6结案 (132)第2节跨区域专利纠纷的调解 (132)5.2.1提交材料 (132)5.2.2接收 (133)5.2.3管辖 (133)5.2.4材料移送 (133)5.2.5结案 (134)第3节跨区域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 (134)5.3.1移送 (134)5.3.2结案 (135)第4节跨区域案件协办 (135)5.4.1委托证据调查 (135)5.4.2协助证据调查 (136)5.4.3委托送达 (137)5.4.4配合执行 (137)第5节跨区域专利执法专项行动 (138)5.5.1专利侵权案件 (138)5.5.2假冒专利案件 (139)第6节跨部门行政执法协作 (139)5.6.1与公安机关的执法协作 (139)5.6.2与工商、版权等职能部门的执法协作 (140)5.6.3与海关的执法协作 (140)第6章展会及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141)第1节展会专利侵权纠纷调解 (141)6.1.1展会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141)6.1.2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派驻展会人员的身份和工作职责 (142)6.1.3当事人 (143)6.1.4投诉受理 (143)6.1.5调查核实和现场处理 (145)6.1.6现场情况记载 (147)6.1.7抗辩 (147)6.1.8措施及责任 (149)6.1.9档案整理和归还物品 (150)第2节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纠纷调解 (150)6.2.1开展电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判定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150)6.2.2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身份和工作职责 (152)6.2.3当事人 (152)6.2.4案件的提交 (152)6.2.5案件的处理 (155)6.2.6措施及责任 (156)6.2.7档案整理 (156)第7章执法管理 (158)第1节执法机构 (158)7.1.1执法工作机构 (158)7.1.2执法条件建设 (158)7.1.3执法队伍建设 (158)7.1.4委托执法 (159)第2节执法人员管理 (161)7.2.1执法人员 (161)7.2.2执法证管理 (164)7.2.3执法培训 (169)第3节执法专项经费 (172)7.3.1经费范围 (173)7.3.2管理职责 (173)7.3.3申请、审批、使用和验收 (174)7.3.4监督与考核 (176)第4节执法工作机制 (178)7.4.1执法专项行动 (178)7.4.2展会执法 (179)7.4.3执法协作调度 (181)7.4.4执法案件文书及档案管理 (187)第5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工作 (194)7.5.1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 (194)7.5.2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工作 (196)7.5.3“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工作平台 (198)第6节指导与监督 (200)7.6.1执法目标责任制 (200)7.6.2执法督查、督导、督办和指导 (201)7.6.3执法维权绩效考核 (206)7.6.4责任追究 (208)附件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用文书表格 (212)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用文书表格(知识产权局处理用) (213)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通知书 (214)专利侵权纠纷撤销案件通知书 (215)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 (217)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检索报告通知书 (218)答辩通知书 (219)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抽样取证决定 (224)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抽样取证清单 (225)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证据登记保存决定 (226)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28)解除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证据登记保存决定 (229)解除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30)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现场检查笔录 (231)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止处理通知书 (232)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不予中止处理通知书 (234)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恢复处理通知书 (235)口头审理通知书 (237)口头审理回执 (238)回避申请决定 (240)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口头审理笔录 (241)撤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决定书 (244)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 (248)送达回证 (250)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强制执行申请书 (253)专利侵权纠纷修改更正通知书 (254)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强制执行申请书 (255)二、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用文书表格(知识产权局内部用) (257)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立案审批表 (257)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调查取证审批表 (260)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登记保存审批表 (261)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合议笔录 (262)技术鉴定委托书 (263)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结案审批表 (265)三、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用文书表格(当事人用) (266)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 (266)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 (270)专利纠纷案件授权委托书 (271)意见陈述书 (273)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止处理申请书 (274)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调查取证请求书 (276)专利侵权纠纷撤回处理请求申请书 (277)专利侵权纠纷和解协议书 (279)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强制执行请求书 (280)附件二:查处假冒专利案件用文书表格 (282)一、查处假冒专利案件用文书表格(知识产权局处理用) (283)假冒专利案件立案通知书 (283)举报涉嫌假冒专利案件不予立案通知书 (285)协助调查通知书 (286)限期提供证据接受调查通知书 (287)假冒专利案件调查笔录 (289)假冒专利案件抽样取证决定 (291)假冒专利案件抽样取证清单 (293)假冒专利案件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 (294)假冒专利案件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95)解除假冒专利案件证据登记保存决定 (296)解除假冒专利案件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98)查封扣押决定书 (299)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300)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301)解除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303)处罚前告知通知书 (304)处罚前听证告知书 (307)假冒专利案件听证会通知书 (310)假冒专利案件听证回执 (311)假冒专利案件听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13)回避申请决定 (314)假冒专利案件听证笔录 (315)责令整改通知书 (318)行政处罚决定书 (319)撤销案件通知书 (32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325)罚款缴款通知书 (327)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328)专利标识不规范责令改正通知书 (329)送达回证 (330)二、查处假冒专利案件用文书表格(知识产权局内部用) (332)涉嫌假冒专利行为举报登记表 (332)假冒专利案件证据清单 (334)涉嫌假冒专利案件立案审批表 (336)案件移送单 (338)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物品委托保管书 (339)技术鉴定委托书 (341)假冒专利案件讨论笔录 (342)假冒专利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344)假冒专利案件听证报告书 (346)假冒专利案件结案审批表 (350)假冒专利案件结案报告 (352)专利行政执法委托书 (354)委托执法办理结果告知书 (356)专利标识不规范案件结案审批表 (359)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361)三、查处假冒专利案件用文书表格(当事人用) (363)涉嫌假冒专利行为举报投诉登记表 (364)假冒专利案件授权委托书 (365)假冒专利案件听证申请书 (366)附件三:调解专利纠纷案件用文书表格 (368)一、调解专利纠纷案件用文书表格(知识产权局处理用) (369)专利纠纷调解意见陈述通知书 (369)专利纠纷调解立案通知书 (371)专利纠纷调解请求不予立案通知书 (372)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 (373)专利纠纷调解通知书 (374)专利纠纷调解回执 (376)回避申请决定 (377)专利纠纷调解书 (379)专利纠纷调解案件终止调解通知书 (381)送达回证 (382)二、调解专利纠纷案件用文书表格(知识产权局内部用) (384)专利纠纷调解案件立案审批表 (384)三、调解专利纠纷案件用文书表格(当事人用) (387)专利纠纷调解请求书 (388)专利纠纷案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 (391)意见陈述书 (393)专利纠纷案件授权委托书 (395)专利纠纷和解协议书 (396)附件四:展会、电子商务执法文书表格 (398)专利侵权纠纷投诉请求书 (398)涉嫌专利侵权处理通知书 (401)专利涉嫌侵权申诉登记表 (402)专利投诉调查表 (403)电子商务平台商提交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登记表 (404)电子商务平台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提交表 (405)附件五:行政复议案件用文书表格 (406)一、行政复议案件用文书表格(复议知识产权局处理用) (407)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407)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410)行政复议书面答复通知 (412)回避申请决定 (414)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通知书 (416)行政复议案件调查笔录 (418)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421)行政复议调解书 (423)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425)送达回证 (427)二、行政复议案件用文书表格(复议知识产权局内部用) (429)行政复议案件立案报告 (429)行政复议案件讨论笔录 (432)技术鉴定委托书 (434)行政复议案件结案报告 (436)三、行政复议案件用文书表格(当事人用) (438)行政复议申请书 (438)行政复议案件递交文件/证据清单 (443)行政复议案件授权委托书 (445)附件六:跨区域专利行政执法协作文书表格 (447)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材料接收单 (447)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材料移送单 (449)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材料移送回执 (451)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不予立案通知书 (453)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结案通知书 (454)跨区域专利纠纷调解材料接收单 (456)跨区域专利纠纷调解材料移送单 (458)跨区域专利纠纷调解材料移送回执 (460)跨区域专利纠纷调解结案通知书 (462)跨区域查处假冒专利材料移送单 (463)跨区域查处假冒专利材料移送回执 (465)跨区域查处假冒专利结案通知书 (466)跨区域专利案件调查取证委托书 (467)跨区域专利案件协助调查取证回执 (468)跨区域专利案件调查取证结果通知书 (469)第1章总则为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专利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维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营造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以下简称《执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为鼓励广大研究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校设立了研究生各类校外捐赠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和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是学校对研究生进行培养、教育和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为使奖学金评定工作真正达到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德智体全面发展,使我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根据《同济大学研究生学习生活指南—同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法》(2010年6月修改),结合学院奖学金评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了《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一、总则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按照《研究生生活指南-同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法》(2010年6月修改)执行。
学院根据学校研究生院每年下达的奖学金种类和名额,按班级人数和高低年级不同特点将名额分配到班级。
其中,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50%的名额由学院进行评审,另50%的名额相对集中于高年级。
二、奖学金种类1、研究生各类校外捐赠奖学金;2、优秀研究生奖学金;3、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4、院内奖学金三、参评范围和资格研究生奖学金的参评范围是在校就读的国家计划内招收的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的研究生。
但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不能参加当年的奖学金评定:1、评奖学年违反校纪校规者,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者及弄虚作假,虚报科研成果及文章数者;2、一学期无故缺勤累计四周(含)以上者;4、评奖学年学位课考试有一门(含)以上不及格者;5、在校期间欠交学费、住宿费者;6、本人未提申请者。
四、评审条件:1.一年级硕士生,学年内所修课程成绩合格,专业学位课程成绩加权平均分和公共课成绩均名列前茅。
2.二年级硕士生,学年内所修课程成绩合格,学位论文按期开题并取得阶段性成果,中期考核通过,学年内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包括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或者国际学术期刊的通讯作者,且申请人署名单位为同济大学)公开发表的论文;3.一年级博士生,学年内所修课程学位课程成绩合格,并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包括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或者国际学术期刊的通讯作者,且申请人署名单位为同济大学)公开发表的论文;4.二年级博士生,学年内所修课程学位课程成绩合格,并至少有两篇以第一作者(包括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或者国际学术期刊的通讯作者,且申请人署名单位为同济大学)公开发表的论文。
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
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科研项目取得的成果也越来越多。
在科研项目的过程中,形成专利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成果。
专利是指国家授权发明者对其发明或者技术的一种独占权,它可以有效地保护发明者的权益,激励更多的人投身到科研项目中。
而对于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相关声明制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是指科研机构或者研究团队对科研项目形成专利进行申报、维护和保护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这种制度旨在明确科研项目中形成的专利权益归属,规范专利权的使用和管理,有助于更好地推动科研项目的持续发展和创新。
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应该包括专利申报的流程和规范。
在科研项目中形成专利时,相关研究人员应当及时向科研机构或者单位申报专利,详细说明专利的内容、技术特点和创新点。
科研机构或者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专利申报流程,指导科研人员如何填写申报表格、准备申请材料,确保专利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还应当包括专利权的归属规定。
科研项目中形成的专利权属于科研机构或者研究团队,但具体归属方面可能存在一些争议。
科研机构或者单位应当明确规定专利权的归属原则和程序,避免出现专利权纠纷,保护发明者的合法权益。
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还应当涉及专利权的转让和许可管理。
科研机构或者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专利权进行转让或者许可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从而实现专利价值的最大化。
在专利转让和许可过程中,科研机构或者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转让和许可的程序和条件,确保专利权的合法权益。
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还应包括专利维护和保护的规定。
通过专利维护和保护,可以有效地保护专利权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侵犯专利权。
科研机构或者单位应当加强专利维护和保护的工作,定期缴纳专利年费、维护专利权,及时应对侵权行为,并向有关机构申请专利权的执法支持。
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专利管理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我院的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我院的专利咨询申请管理归口科教处,并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四条:科教处接受各类职务或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咨询、代理、许可证贸易合同。
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受理专利代理。
第六条: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
职务发明其发明权属单位所有,对职务发明创造须申报专利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或占为已有。
第七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但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并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第八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九条:专利权的所有单位或者持有单位应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者给予奖励。
第二章专利的申请第十条: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第十一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照)片等文件,并应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
第十二条:凡属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不属于发明创造性质的专利,不予受理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人提出专利代理申请,须委托科教处办理,并提出建议代理人选,科教处将充分考虑申请人意见,负责安排专利代理人代理。
凡擅自委托外单位办理专利申请或由于手续不全由此造成纠纷的,科教处将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凡具有专利性的科研项目,在课题计划执行中须事先作好专利申请的准备,有关内容如需公开,应在办理申请后进行。
第十五条:申请提出委托代理申请,须办理委托手续,并签订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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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专利管理条例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经主管校长批准)
为了加强我校的专利管理工作,支持师生的发明创造,促进专利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我校的科技竞争力,和提升我校的专利总量。
根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国科发政字[2003]94号文)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3]4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本《条例》适用于同济大学教职工、学校聘用人员以及各类学生。
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同济大学,专利权被授予后归学校所有。
学校专利管理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
1、科技处负责学校专利的管理工作。
2、宣传普及专利的基本知识,接受师生专利的法律和事务咨询,制定学校专利的工作规划。
3、负责学校专利的管理工作,审查专利申请,负责专利权的维护,管理专利经费的使用。
4、办理对发明人的奖励与报酬事务。
二、专利申请
发明人须真实填写《同济大学专利申请审批表》,由发明人所属学院确认后,交学校审批。
发明人可通过学校有联系的代理公司代理专利申请,也可根据专业需要自行寻找代理公司(须提供代理公司有关资料)。
代理费用以《费用标准表》为最高费用,超出部分,由发明人自行承担。
专利申请的所有文件由学校统一管理。
发明人不得自行获取、保留专利申请中所产生的文件原件。
发明人应主动并积极配合学校的专利推广实施。
合作申请的专利(两个以上专利权人),同济大学必须是第一申请人。
同时必须给出相关证明、合同复印件等文件,并详细说明该专利推广实施所须的条件。
对于一个发明申请两个专利(发明和实用新型),学校只支持所申请的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在收到公布通知后,由学校提出实审请求。
对于需要尽快受到保护的专利,发明人可以提出提前公布申请。
专利授权后,发明人必须提供《专利实施可行性报告》。
专利受理和授权及实施后,发明人按有关规定获得奖励。
三、资助及奖励条例
发明人填写《同济大学专利发展专项经费申请表》,由科技处审批。
资助范围为同济大学享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
资助费用为专利代理费、申请费、印刷费、登记费、印花税、附加费、实审费及授权后3年年费。
专利申请中发生的资助费用由学校统一交纳,发明人不应自行交纳,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发明人承担。
专利授权后,对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3000元。
对实用新型专利一次性奖励1000元。
学校每两年进行一次评选“推荐上海市优秀创造发明奖”,奖励办法另定。
凡获得上海市优秀创造发明奖的项目的奖励办法参照《同济大学理工一类学科科研业绩核定办法的修正说明》(同科[2003]009号)文精神。
专利实施后,收益的分配参照《同济大学科技、涉及项目财务管理办法》(2000年12月8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中横向科技项目经费分配办法执行。
专利授权三年内该专利未能转让、实施,则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停止对该项专利的资助。
学校停止资助的专利,发明人如不愿放弃,则自行缴纳维持费。
在学校停止资助后专利得以实施,实施收益的8%作为学校的管理费,剩余部分归发明人所有。
四、专利的转让、实施
专利权的转让是以专利权人变更为前提的一次性买断专利技术成果的转让方式。
专利权转让后,除该项专利的发明人仍享有署名权、荣誉权等精神权利外,原专利权人失去对该项专利的一切经济权利。
学校专利权的转让,需由发明人提出报告,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签订转让合同,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专利的实施需经学校同意,签订《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发明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转让、实施。
如发明人擅自转让、实施该专利,损害学校权益的,要追究直接人员的责任。
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处分;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学校颁发的其他文件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本条例解释权属同济大学科技处。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01年5月10日公布的《关于加强专利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同济大学科技处
2003-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