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中小学教师支教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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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教体字〔2015〕36号
凤阳县中小学教师支教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提高教师资源效益,满足薄弱学校的教学需要,根据《凤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凤政﹝2014)93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支教方式与时间
1.顺向支教,即一类学校教师到二类、三类学校支教,或二类学校教师到三类学校支教,乡镇中心小学和中学到村小、教学点支教。
一类学校为县直学校,包括凤阳中学、临淮中学、凤阳二中、凤阳三中、职教中心、实验小学、工人子弟小学、府城镇中心小学(不含村小)、永安小学、县直幼儿园、三府幼儿园);二类学校为城区学校,即府城、临淮镇范围内县直学校以外的学校;三类学校为县直学校和城区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
2.平行支教,即同类型学校之间的支教。
3.上挂学习,即二、三类学校教师到一类学校学习,三类
学校教师到二类学校学习。
4.支教时间原则上为两学年。
二、支教教师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热爱学生,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2.年龄适当,原则上参加支教教师的年龄男教师50周岁以下,女教师45周岁以下。
3.具备履职的身体条件。
三、支教原则
1、申报原则。缺编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教师实际情况,每年6月底前向人师股上报需求支教教师计划。超编学校每年6月底向人师股上报教师富余情况。
2、统筹原则。支教工作由人师股牵头组织实施。每年暑假,人师股根据缺编学校教师缺额情况和超编学校教师富余情况,统筹安排教师支教计划。
3、就近原则。为了方便支教教师的工作和生活,超编学校教师原则上安排在学区内或其居住地附近的缺编学校支教。
四、支教教师管理
1、支教教师在支教期间,接受支教学校和派出学校共同管理,以支教学校管理为主。支教教师必须服从支教学校工作安排,遵守支教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按照当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标准,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者,不计算支教年限。
3、派出学校负责支教教师的职称评聘、工资福利等;支教学校负责对支教教师的工作安排、考勤、年度考核、绩效考核、评先评优等工作。
4.支教教师支教期满,局支教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支教教师工作进行考核。支教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五、支教教师待遇
1.支教教师人事及工资关系保留在派出学校,工资福利及各类津贴与派出学校教师相同,由派出学校发放,其中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支教学校对其考核的结果发放。
2.顺向支教的教师,在支教期间每月发放生活费、交通费补贴600元(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3.村小及教学点教师到一、二类学校学习期间不再享受农村边远学校教师生活补助。
4. 支教教师支教期满,经考核合格及以上者,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优评先、干部选拔聘用、名教师、骨干教师评选等方面优先安排。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局成立支教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人师股,具体负责支教工作。有关学校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支教教师推荐申报工作。
2.精心组织。选派学校要按照支教计划,安排支教教师;支教学校做好支教教师工作、生活安排,落实支教教师的各项待遇。
3.严明纪律。选派的支教教师要服从安排,按时到岗履行支教义务,否则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执行。
凤阳县教育体育局
2015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