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1.10.27•【文号】•【施行日期】2021.10.2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残联:为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促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国务院《“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21年10月27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通过公开录用、遴选、选调、公开招聘等方法安排残疾人担任公务员、工作人员或职工。
第三条【对用人单位的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依法办理入职手续或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合理便利】国家或招录(聘)机关(单位)举办的各类录用、遴选、选调、招聘、职业资格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有残疾人参加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必要支持条件与合理便利。
广东残疾人就业办法-广东残联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和分散就业相结合方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依法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列入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依法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维护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并指导各部门做好残疾人公务员招录工作,并建立党政机关残疾人公务员实名制统计制度,掌握残疾人公务员数量。
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绩效评估和年度审核工作中,应当引导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级国资委负责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各级税务部门依法落实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地方税务局和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国家税务局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工商、统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政府研究、拟定和实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就业工作;(三)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劳动就业合法权益;(四)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五)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工作。
广州户籍残疾人享受政策
广州户籍的残疾人可以享受这些助残政策:根据《广州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广州户籍残疾人可享受以下助残政策:一、康复和治疗方面:第十四条残疾人在政府举办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进行康复医疗和康复训练的,按照有关规定减免费用,其中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在政府举办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免交康复训练费。
第十五条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采取措施帮助残疾人接受康复医疗和康复训练,对残疾孤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残疾儿童和贫困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就医提供帮助,给予残疾人优先挂号、就诊、取药的照顾。
贫困残疾人在区、县级市以上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免收普通挂号费,减收百分之二十的床位费、检查费、手术费;在镇卫生院就医的,免收挂号费。
第十七条未经残疾人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披露、传播残疾人的医疗资料、康复资料或者其他个人隐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残疾人康复医疗的有关项目按照规定纳入社会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
残疾人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贫困或者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购置或者更换辅助器具,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资助。
二、教育和培训方面:第二十条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就近、便利原则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民办特殊教育学校或者机构接受义务教育阶段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政府应当向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
第二十一条政府举办的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学生免收书本费。
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学和特殊教育学校对接受高中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
对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还应当减收一半以上比例的书杂费,对其中贫困家庭的残疾学生还应当免收书杂费。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汕头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汕头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28•【字号】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汕头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11月25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5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郑人豪2014年11月28日汕头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2006年9月2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以市府令第88号公布2014年11月25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5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
前款所称用人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汕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
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实施细则;其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监督管理和核拨。
地方税务部门受残疾人联合会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各用人单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核和分级管理制度。
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市地方税务部门每年联合发布通告,对用人单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提出具体要求。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4.06.27•【字号】粤财社〔2014〕145号•【施行日期】2014.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45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残联,省直管县财政局、残联: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残联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残联。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2014年6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第四章申报与审批第五章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第六章信息公开第七章资金监督与绩效评价第八章附则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根据《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按规定征缴纳入省财政基金预算管理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省级残疾人就业统筹金,专项用于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集体研究、竞争性分配、项目公示、资金集中支付、绩效考评的工作机制。
用人单位申报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须知
用人单位申报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须知一、超比例奖励对象:根据《中山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实施办法》(中山残联规[2017]2号)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下称用人单位),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5%比例安排中山市户籍残疾人就业1人以上(含1人)并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每人每月可享受800元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下称超比例奖励)。
二、超比例奖励申报条件:1.就业人员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下称《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2.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了合法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满一年(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下同);3.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4.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5.按工作岗位向残疾人职工合法支付不低于中山市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6.按规定时间申报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三、用人单位申报材料:(注:除应提交的材料原件外,所有复印件材料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残联留存。
如果用人单位携带材料不齐全,审核人员应告知用人单位备齐材料后方可进行申报审核。
)1.《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申请审批表》(见表1)一式两份;2.《用人单位在岗残疾人职工花名册》(见表2)一式两份;3.本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复印件;4.残疾人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军人须提供户口簿)验正本留复印件;5.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6.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原件;7.残疾人职工本年度1、6、12月的工资发放证明。
四、超比例奖励申报时间用人单位在每年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后至7月30日前,携带相关规定的申请材料,到所属镇(区)残联申请上一年度超比例奖励,过期视为自动放弃。
广东省残疾人保障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就业金")的收支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金"是指按《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各级人民政府确定比例的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按照年度差额人数交纳"就业金",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人均收入的80%计算交纳用于保障残疾人就业的政府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金"按属地原则交纳。
"就业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级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驻穗的中央、省属单位、部队企业应交纳的"就业金"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办。
驻其他市的中央、省属单位、部队企业应交纳的"就业金"委托所在市、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办,委托收取的"就业金"20%上交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向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金缴款通知书》。
交纳单位收到"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应缴纳款项交到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第五条残疾人"就业金"原则上不能减免,由于特殊原因,确需缓缴或减免的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缓缴或减免照顾。
未经批准,逾期不缴者,对逾期不缴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逾期一个月,按滞纳金额的50%处以罚款。
东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指引
东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指引一、征收依据省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东莞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34号)、《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东府[2004]146号)二、征收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经济组织,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莞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三、征收单位从2004年起,除财政供给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组织依法缴交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财政统一向市残疾人联合会缴交外,其他用人单位应缴交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征收。
用人单位经年审后应缴交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年审规程和征收标准详见《东莞市用人单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须知》),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核准,地税部门根据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年审核准的数据向用人单位征收。
四、缴费方式和缴费地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年度征缴。
用人单位收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发出的《东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后,在缴款通知书规定的限期内到属地地税分局办理缴款手续。
为提高征收效率,方便缴款单位,地税部门采用银行扣缴的方式进行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因此,用人单位年审后或收到缴款通知书后,应根据年审或缴款通知书的“年审电脑编码”到相关银行办理委托银行扣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手续。
并在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备足款项,地税部门根据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提供的数据通过银行扣缴入库。
五、票证使用地税部门统一使用《税收通用完税凭证》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缓、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请根据省财政、劳动、人事厅和省残联联合下发的《关于用人单位申请缓、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符合申请缓、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条件的困难单位,须在年审时间内先行办理年审手续,领取《用人单位申请免、减、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批表》,按要求备齐有关资料,在年审期间内,于每月1到5日将资料报送年审部门,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江门市实施《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细则
江门市实施《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细则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议下简称“保障金”) 的征级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办法》(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 年6 月2 日修订通过)和《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行办法》(粤残联[2009]216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征收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本市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1.5%规定比例的,依法征收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一)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1.5%比例的,按实际差额人数和江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各市(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缴保障金。
按比例计算不足l 人的部分,依照规定标准按实际欠安排比例数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计算公式(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2 位):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人数)×江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各市(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80 %。
(二)用人单位应优先招用本地残疾人就业,当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当年聘用残疾人的实际月份计算;安排1 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上岗就业的,且有明确的工种和岗位,工资不低于江门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安排2 名残疾人计算。
(三)由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或滞纳金从公用经费中列支。
企业、民办非企业、财政核补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滞纳金从税后利润中列支。
三、征收管理保障金征收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和分级管理制度。
分级管理以用人单位被批准成立的注册登记关系进行划分。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文件解读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文件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1.11.0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文件解读一、《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残联发[2021]5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背景是什么?答: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法定义务。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国务院出台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首次提出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的明确要求。
2013年,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公务员局和中国残联7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要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社会作出表率,率先垂范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
文件同时提出“放宽开考比例”“采取适当措施,努力为考生创造良好考试环境”等便利措施,并制定了“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等监督落实要求。
2016年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对2013年7部门文件的部分要求以国务院文件名义再次进行了强调,同时将“各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招录(聘)残疾人就业”列入重点任务分工。
随着“十三五”规划的落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国务院残工委成员单位面向残疾人定向招录公务员。
广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广东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315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本省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
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问答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问答第一部分概念解释、法律规定和依据第一条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其就业,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它是政府依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旨在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而向用人单位征收政府性基金,并非乱收费。
依据:《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条用人单位为什么要缴纳保障金?有什么法律依据?答:残疾人是需要全社会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残疾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基础。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经济手段鼓励用人单位尽可能多吸纳残疾人就业,使有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参与社会生活,对吸纳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征收保障金,让社会用人单位履行应尽的义务,平等地承担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征收保障金的主要和唯一目的是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是为了收费而收费,缴纳保障金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7〕51号,《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征收工作的通知》粤残联〔2018〕32号文等相关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粤单位)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三条什么部门负责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答:根据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粤财社〔2017〕51号)等文件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实施细则-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0年7月1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二000年八月二日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下称《就业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和区、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实施,并由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和检查落实。
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工商、统计等行政部门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下称用人单位),按独立法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接受年审。
前款所称的企业是指在本市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
第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纳入全市就业工作计划和劳动服务网络管理。
第五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向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有关开业、歇业等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条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自依法签订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本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残疾员工确立劳动关系且员工连续工作满8个月的,可以列为上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指标。
第八条因企业破产自谋职业的残疾员工,按市或县级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提取安置费并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九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按《就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缴纳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一)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上年度在职员工平均人数×1.5%(私营企业,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无填报劳动情况统计表的用人单位,其上年度在职员工平均人数按劳动年审手册或缴纳社会保障费的员工人数计算)。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热点问答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热点问答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否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答: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不属于征收对象,无需缴纳保障金。
2、申请注销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缴纳保障金?答:用人单位注销税务登记,无需缴纳当年度保障金,需缴纳上一年度保障金。
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在每年6 月30 日前如实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年审。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税务机关按照当地已公布的最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执行相关优惠政策征收保障金。
3、用人单位存在总分支机构如何申报年审和申报缴费?答:用人单位存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由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机构负责向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年审,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4、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如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保障金的义务?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当由派遣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保障金的义务。
无论是否由用工单位直接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代缴社会保险,派遣职工均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派遣单位的工资总额要包含用工单位所支付的派遣职工工资。
5、实习(见习)生是否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不计入工资总额。
因此,如果实习(见习)生属于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不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果实习(见习)生为非在校生,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6、聘用外籍员工、港澳台员工、离退休人员、临时工等是否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粤财社〔2017〕51 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籍员工、港澳台员工、离退休人员、临时工,包括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处于试用期人员、编制外招用人员、派往外单位工作(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的工资均计入工资总额,以上人员均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全文)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全文)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粤发[2009]9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第三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算缴纳保障金。
单位平均在职职工总数可依据社保、统计等部门登记在册人数核定。
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
第四条当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
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依照规定标准按实际欠安排比例数缴纳保障金。
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上岗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第五条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代征。
保障金征收统一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
第六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和分级管理制度。
中央驻粤、省属用人单位由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或委托其所在的市或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地级以上市(含区和开发区)用人单位由地级以上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县(市)属用人单位由县(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到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按上述规定征收保障金。
广州残疾人的一些相关优惠措施
主要政策目录
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教育条例 残疾人就业条例 残疾人权利公约 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 广州市扶助残疾人优惠措施若干规定
残疾人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 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
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及 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给予 残疾人扶助而未给予的,或者滥用职权侵害残疾人合 法权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贫困残疾人是指持有由当 地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贫困证明 的残疾人。
给予优待和抚恤。
残疾人的法定扶养干,社区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
在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举办必要的专门康复机构,开展
康复医疗与训练工作。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企事业组织,应当创造条件,开 展康复训练活动。
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
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人基本权利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
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 侮辱、侵害残疾人。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
现。
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实行特别保障,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白内障复明手术、精 神病人治疗、肢体残疾人(偏瘫、截瘫、脑瘫、截肢、 小儿麻痹后遗症、骨关节病)治疗纳入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保障范围;贫困残疾人就医,乡、镇卫生院免收 挂号费;县以上公办医院免收普通挂号费,减收20% 的床位费、检查费和手术费。 第六条 残疾人联合会对贫困残疾人、有困难的学 龄前残疾儿童、残疾孤儿和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实施 康复救助。
湛江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
湛江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湛江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的具体实施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湛江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湛江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根据20xx年7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大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受各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
财政、劳动保障、人事、工商、税务、计划、统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三条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具有湛江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为本实施细则分散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城镇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进行劳动能力评估、求职登记、就业咨询、职业技术培训和就业介绍,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和个体经营。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等形式的生产劳动,为农村残疾人提供技能培训服务。
第五条湛江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驻湛企业、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包括经费差额补贴和自收自支的单位)和城乡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须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的在岗职工平均人数(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0.5人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以接收,但需按实际缺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安排1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可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第六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其中驻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的中央、省属单位和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东莞残疾人就业安排办法
东莞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应按本实施细则安排残疾人就业。
前款所称的企业是指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市、镇(区)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实施,并由本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和检查落实。
劳动、社保、财政、人事、工商、统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分散按比例就业的残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三)达到法定的就业年龄;(四)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应将财政供给的机关、团体、事业组织应缴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预算,按供给单位上报实际需要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比例,统一划拨。
第六条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自依法签订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本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残疾员工确立劳动关系且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8个月的,可以列为上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指标。
第八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比例的,应按《办法》第八条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一)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本单位在岗职工平均人数×1.5%(私营企业、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无填报劳动情况统计表的用人单位,其上年度本单位在岗职工平均人数按劳动年审手册或缴纳社会保障费的职工人数计算。
)(二)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岗残疾职工人数)×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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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0.09.24
【实施日期】2000.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0修订)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9号)
《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0年九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2000年7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本办法安排残疾人就业。
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在本省登记的外地驻粤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受各级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工商、税务、计划、统计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城镇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进行劳动能力评估、求职登记、就业咨询、职业技术培训和就业介绍,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和个体经营。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等形式的生产劳动,为农村残疾人提供技能培训服务。
第五条分散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
(二)具有本省城镇常住户口;
(三)达到法定的就业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