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籍沿海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配备要求(图示)

合集下载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船舶[2010]156号 2010年4月12日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航运公司:为了提高我国国内航行船舶应用先进导航技术的水平,规范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的配备和使用,发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 设备的航行安全保障作用,我局制定了《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保障《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实施,我局将通过与设备厂商、船舶用户的三方协议机制,免费提供中国沿海的电子海图和内河水域的电子航行示意图,发布电子海图更新信息。

此外,为确保中文信息的收发,我局将统一发布AIS中文通信及编码规则。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国国内航行船舶应用先进导航技术的水平,规范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AIS”)设备的配备和使用,发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航行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船载电子海图系统”是可以显示电子海图、具备航线设计、船位监控、航行监控和报警等导航功能的设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籍沿海、内河航行机动船舶。

以下船舶不适用于本规定:(一)渔船;(二)公务舰艇;(三)体育运动船艇;(四)军用船舶。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的统一管理及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管理。

第五条各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各船检机构负责设备配备及安装情况的检验。

第二章设备标准及型式认可第六条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应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中的A级设备要求。

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

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Electronic chart system (ECS)-Operational,performance and test requirements海船舶[2010]74号1 范围本要求规定了ECS的最低性能标准和测试要求。

ECS可作为中国国内航行船舶的主要导航手段。

当ECS作为主要的导航手段时,为确保ECS失效时的航行安全,船舶应有足够的后备布置。

ECS分类如下:•“A”类ECS,可作为国内航行船舶的主要导航手段,也可作为ECDIS设备的后备布置,但需符合 MSC.232(82)附录6和IEC 61174(见附录B)的要求。

•“B”类ECS,可用于未要求配备“A”类ECS的国内航行船舶,并可作为其导航手段。

•“C”类型ECS,适用于辅助导航,用于船位标绘和监视。

在每项要求的开始处对三种类型ECS的适用性进行了标示。

标记“(A、B、C)”的要求适合所有类型;标记“(A、B)”或“(B、C)”的仅适合其标记括号中的类型;标记“(A)”、“(B)”或“(C)”的仅适合于括号内的单一类型。

测试指南见附录A。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要求的引用而成为本要求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要求,然而,鼓励根据本要求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要求。

IEC 60945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通用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IEC 61162-1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数字接口-第1部分:单发和多收IEC 61162-2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数字接口-第2部分:高速率单发和多收IEC 61162-3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数字接口-第3部分:串行数据设备网络IEC 61174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工作和性能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IEC 61993-2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自动识别系统(AIS) —第二部分:通用自动识别系统(AIS)A类船载设备—工作和性能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IEC 62287-1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 B级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 第一部分:载波侦听时分多址技术(CSTCDMA)IEC 62288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船载导航显示导航相关信息的表示—通用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IEC 62388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船载雷达-性能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IMO MSC.232(82)-2006 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CDIS)性能标准IHO S-52ECDIS 海图内容和显示特性技术要求IHO S-52附录2 ECDIS的颜色和符号规范IHO S-52附录2 附件A IHO ECDIS表示库IHO S-57IHO 数字航道测量数据传输标准IHO S-60 WGS84坐标变换用户手册IHO S-61 光栅航海图产品规范IHO S-63 IHO 数据保护方案ISO 19379 船舶和航海技术-ECS数据库-内容、质量、更新和测试。

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

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Electronic chart system (ECS)-Operational,performance and test requirements海船舶[2010]74号1 范围本要求规定了ECS的最低性能标准和测试要求。

ECS可作为中国国内航行船舶的主要导航手段。

当ECS作为主要的导航手段时,为确保ECS失效时的航行安全,船舶应有足够的后备布置。

ECS分类如下:•“A”类ECS,可作为国内航行船舶的主要导航手段,也可作为ECDIS设备的后备布置,但需符合 MSC.232(82)附录6和IEC 61174(见附录B)的要求。

•“B”类ECS,可用于未要求配备“A”类ECS的国内航行船舶,并可作为其导航手段。

•“C”类型ECS,适用于辅助导航,用于船位标绘和监视。

在每项要求的开始处对三种类型ECS的适用性进行了标示。

标记“(A、B、C)”的要求适合所有类型;标记“(A、B)”或“(B、C)”的仅适合其标记括号中的类型;标记“(A)”、“(B)”或“(C)”的仅适合于括号内的单一类型。

测试指南见附录A。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要求的引用而成为本要求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要求,然而,鼓励根据本要求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要求。

IEC 60945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通用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IEC 61162-1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数字接口-第1部分:单发和多收IEC 61162-2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数字接口-第2部分:高速率单发和多收IEC 61162-3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数字接口-第3部分:串行数据设备网络IEC 61174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工作和性能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IEC 61993-2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自动识别系统(AIS) —第二部分:通用自动识别系统(AIS)A类船载设备—工作和性能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IEC 62287-1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 B级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 第一部分:载波侦听时分多址技术(CSTCDMA)IEC 62288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船载导航显示导航相关信息的表示—通用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IEC 62388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船载雷达-性能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IMO MSC.232(82)-2006 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CDIS)性能标准IHO S-52ECDIS 海图内容和显示特性技术要求IHO S-52附录2 ECDIS的颜色和符号规范IHO S-52附录2 附件A IHO ECDIS表示库IHO S-57IHO 数字航道测量数据传输标准IHO S-60 WGS84坐标变换用户手册IHO S-61 光栅航海图产品规范IHO S-63 IHO 数据保护方案ISO 19379 船舶和航海技术-ECS数据库-内容、质量、更新和测试。

海船图书配备要求

海船图书配备要求

海船图书配备要求图书配备要求一、中版海、图图书资料:1、中版海图:长时间不回国内的船舶,由于中版海图不能及时得到改正,可以用英版海图代替。

2、中版图书资料:1)中版灯标表G101~G103可以不配备;2)中版航路指南由于信息陈旧,建议不要购买;3)中版潮汐表,可以根据各轮的实际情况决定,如果需要请在海军各港的图书供应站自行购买;4)中版和英版的航海天文历只需选择其一。

二、英版海图、图书资料:1、英版海图:应该在出发港口备齐下航次的所用海图,如果有些海图购买不到,特别是一些不常去的港口,可从港口的其它船舶购买或复印,尽量避免申请公司传真发送,因为费用抬高;2、如果出发港购买不到,在时间允许的条件下,及时通知海监室,并附上代理名址和离港时间,由海监室协助安排解决;3、绝对不允许因为缺海图而不开航,应该在开航后通知海监室,并且注明原因和代理的全名址,海监室负责安排;4、除非急需外不能在苏伊士运河购买海图和图书,但航海通告除外,因为通告必须及时申请和索要,用以保证海图和图书资料能够改正到最新。

5、下航次用的航路指南、灯标表、无线电信号表、潮汐表等应该齐备,不需要的而且已经作废的不要求上新版的,可以将其新版日期注明,并将改正剪裁下来,装订好夹在该图书之中,以便在需要时购买新版图书后进行改6、海图申领单不一定必须填写,但购买海图后必须填写信息反馈表,及时传给中散海监室备查,签字应当规整;7、船长应该对二副要求新上的海图进行过问,是否是下航次所需要的,否则的话可以不上;如果有二副为了偷懒而把没有新版作废的海图要求上新时,应该给予批评指正;8、船长有权力更新某些状况太差的海图,以及15年以上没有用过并且没有作废的海图。

凡是驶往南美港口的船舶,应该在出发港将所需的海图配备齐全,尽量避免在当地购买,因为当地海图和图书的价格非常昂贵,但是特别需要和急需者除外;在时间许可的情况下,可与公司联系安排购买,但需要注明代理的全名址以及离港时间,以便安排。

上海港和上海沿海水域船舶配置海图标准

上海港和上海沿海水域船舶配置海图标准
上海金山区象州路58号
200540
上海海事局外高桥海事处
上海外高桥港华路555号
200137
上海海事局崇明海事处
上海崇明西门路1号
202150
上海海事局宝山海事处
上海宝山区漠河路1弄36-2号
201900
上海海事局吴淞海事处
上海淞浦路181号
200940
上海海事局兰州路海事处
上海兰州路1号
200082
240463
240464
40401,40410
40413,40416
40417,40418
40461,40462
40402,40403
40408,40411
40412,40414
40415
240463
240464
40401,40405
40406,40407
40410,40413
40461,40462
40402,40403
40408,40411
40412,40414
40415
240463
240464
吴淞海事处
40461
40462
240463
240464
40403
40461
40411,40412 40413,40414 40415,40462
240463
240464
40401,40410
40413,40416
40408,40411
40412,40414
40461,40462
240463
240464
崇明海事处
40403
40412
40414
40411,40413 40415,40461 40462

海船航海图书资料配备要求JT/T 95-94

海船航海图书资料配备要求JT/T 95-9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T95-94海船航海图书资料配备要求Requirements for the Carriage of NauticalChart and Publications on Sea-going Ships1主題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海船按计划航程所经航区应配备的基本的航海图书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籍海船,适用本标准的船舶,按航行区域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渔船、体育运动船、用于军事、公务的船艇及港作船舶。

2术语2.1计划航程是指计划中船舶由出发港到目的港的全部航程。

2.2海船是指海上及与海相通的水域航行的机动船舶,包括有自航能力的海上移动装置。

2.3无限航区是指海上任何水域,其中包括世界各国港口和国际通航运河。

2.4沿海航区是指中国沿海水域,包括中国沿海港口。

2.5近岸航区是指中国沿海各省境内的各海港之间或距船籍港的航程不超过400n mile,并距离中国海岸均为50nmile以内的水域。

3技术要求3.1图书资料船舶按本标准配备的航海图书资料,应由国内或国外公认的部门或机构编制出版,并属最新且改正到最近日期,其种类和数量应满足整个计划航程的需要。

3.2配备要求3.2.1图类配备要求见表1;3.2.2表类配备要求见表2;3.2.3书类配备要求见表3。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交通部航海安全标准专业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交通部烟台海上安全监督局和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起草。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潘士欣、冯兴明、金胜利、王志成、修建。

注:有▲标记表示要求配备;有△标记表示船舶可选择配备;有★标记表示要求有关种类的船舶配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1994-10-17批准1995-04-01实施表1图类配备要求表3书类配备要求。

船员考试ECDIS、BRM和ERM适任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标准和教学人员要求

船员考试ECDIS、BRM和ERM适任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标准和教学人员要求

附件1:ECDIS、BRM和ERM适任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标准和教学人员要求 1.电子海图(无限航区)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标准注:开班规模每个终端不超过2人,且每班总人数不超过40人。

2.电子海图(沿海航区)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标准注:开班规模每个终端不超过2人,且每班总人数不超过40人。

3.电子海图培训教学人员要求4.驾驶台资源管理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标准注:开班规模每台本船不超过4人。

5.驾驶台资源管理培训教学人员要求6.机舱资源管理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标准注:开班规模不超过20人。

7.机舱资源管理教学人员要求附件2: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机工适任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标准和教学人员要求1.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标准注:1.同时开课的每个班(40人)应当各配备1间多媒体教室;2.设施、设备的数量满足1个班开课,考虑到设备利用率,该配备最多可供2个班交叉使用。

2.电子技工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标准注:1.同时开课的每个班(40人)应当各配备1间多媒体教室;2.设施、设备的数量满足1个班开课,考虑到设备利用率,该配备最多可供2个班交叉使用。

3.电子电气员和电子技工培训教学人员要求4.高级值班水手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标准注:1.同时开课的每个班(40人)应当各配备1间多媒体教室;2.设施、设备的数量满足1个班开课,考虑到设备利用率,该配备最多可供2 个班交叉使用。

5.高级值班机工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标准注:1.同时开课的每个班(40人)应当各配备1间多媒体教室;2.设施、设备的数量满足1个班开课,考虑到设备利用率,该配备最多可供2个班交叉使用。

6.高级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机工培训教学人员要求附件3:保安意识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标准和教学人员要求1.保安意识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标准注:1.同时开课的每个班(40 人)应当各配备一间多媒体教室。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1. 引言随着国内船舶技术的日益发展,电子化船舶已经成为航运业的新趋势,其核心设备之一为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

本规定旨在加强和规范国内船舶装备电子航海设备,保障安全顺畅的船舶运输。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的国内航行船舶,以及这些设备的生产、销售和维护单位。

3. 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设备管理3.1 设备基本要求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1.可以准确显示船舶当前的位置和航行速度;2.具有自动报警功能,可以及时和准确地发现周围的障碍物;3.提供实时的气象信息和海况,可以根据气象和海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预测;4.具有高精度的显示功能,可以显示出海图上的所有水文地形和航标信息。

3.2 设备购买和安装购买和安装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必须从有资质的生产厂家购买,并且在购买时必须获得完整产品信息和使用说明书;2.安装时必须根据产品说明书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操作,保证设备能够正常使用;3.安装后必须进行测试和验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效果。

3.3 设备维护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维护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定期进行设备检查;2.定期进行设备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3.发现问题时及时进行维修,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3.4 设备更新和升级随着技术的不断更新,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更新和升级已经成为必要的要求。

设备购买单位和使用单位必须根据需要进行升级和更新,以满足船舶行业的新需求。

4. 自动识别系统的设备管理4.1 设备基本要求自动识别系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可以准确识别周围的船舶信息和海洋情况;2.具有自动预警和报警功能,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周围海洋环境的异常情况;3.提供实时的天气和海况信息,方便设备使用者进行相应调整;4.具有高精度的显示和记录功能,可以保证船舶旅程的安全和顺畅。

4.2 设备购买和安装购买和安装自动识别系统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必须从有资质的生产厂家购买,并且在购买时必须获得完整产品信息和使用说明书;2.安装时必须根据产品说明书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操作,保证设备能够正常使用;3.安装后必须进行测试和验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效果。

国内航行船舶电子海图规定

国内航行船舶电子海图规定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国国内航行船舶应用先进导航技术的水平,规范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AIS”)设备的配备和使用,发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航行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船载电子海图系统”是可以显示电子海图、具备航线设计、船位监控、航行监控和报警等导航功能的设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籍沿海、内河航行机动船舶。

以下船舶不适用于本规定:(一)渔船;(二)公务舰艇;(三)体育运动船艇;(四)军用船舶。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的统一管理及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 设备的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管理。

第五条各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各船检机构负责设备配备及安装情况- 1 -的检验。

第二章设备标准及型式认可第六条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应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中的A级设备要求。

中国籍船舶配备的A级AIS应符合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1993-2标准《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二部分:通用自动识别系统(AIS)A级船载设备-操作和性能需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B级AIS应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SOTDMA)技术要求(暂行)》或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2287-1标准《海上航行和通信设备与系统B级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一部分:载波侦听时分多址技术(CSTCDMA)》。

第七条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IS设备需经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

第八条经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对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级和B级AIS设备进行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

国内航行船舶电子海图规定

国内航行船舶电子海图规定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国国内航行船舶应用先进导航技术的水平,规范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AIS”)设备的配备和使用,发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航行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船载电子海图系统”是可以显示电子海图、具备航线设计、船位监控、航行监控和报警等导航功能的设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籍沿海、内河航行机动船舶。

以下船舶不适用于本规定:(一)渔船;(二)公务舰艇;(三)体育运动船艇;(四)军用船舶。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的统一管理及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 设备的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管理。

第五条各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各船检机构负责设备配备及安装情况的检验。

第二章设备标准及型式认可第六条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应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中的A级设备要求。

中国籍船舶配备的A级AIS应符合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1993-2标准《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二部分:通用自动识别系统(AIS)A级船载设备-操作和性能需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B级AIS应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SOTDMA)技术要求(暂行)》或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2287-1标准《海上航行和通信设备与系统B级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一部分:载波侦听时分多址技术(CSTCDMA)》。

第七条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IS设备需经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

第八条经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对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级和B级AIS设备进行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

航行设备配备要求

航行设备配备要求

适用于2002.7.1以后建造的船舶:供电要求:总吨位在5000吨以上的船舶,应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供电;总吨位在5000吨以下的船舶,可仅由主电源供电。

GPS既属于航行设备,又属于无线电设备,应由主电源、应急电源和无线电蓄电池24V供电。

电罗经由主电源,应急电源和驾控台DC24V电源供电(DC24V电源作为一个过渡性的电源)。

风速风向仪和气象传真接收机未做强制要求配备。

一:所有船舶,不论大小,均应设有:(1),标准磁罗经1个,其照明应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供电,一般DC24V电源也加上。

并应在主操舵位置能够显示其读数。

(2),哑罗经1个,(或罗经方位装置1个),用于在360°水平范围内量取方位。

(3),磁罗经自差曲线表1个。

(4),纸海图和航海出版物1套,(或者采用电子海图ECDIS和其备用装置,航海出版物也可采用电子版的形式,但应具有备份装置)。

(5),GPS系统1个。

(6),1部声力电话或者1个航向罗经复示器,用于向应急操舵位置传递首向信息。

二、150吨以上的船舶应配备:(1),标准磁罗经1个,其照明应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供电,一般DC24V电源也加上。

并应在主操舵位置能够显示其读数。

(2),哑罗经1个,(或罗经方位装置1个),用于在360°水平范围内量取方位。

(3),磁罗经自差曲线表1个。

(4),纸海图和航海出版物1套,(或者采用电子海图ECDIS和其备用装置)。

(5),GPS系统1个(6),1部声力电话,用于向应急操舵位置传递首向信息。

(7),备用磁罗经1个。

(8),白昼信号灯1个,用于在白天和夜晚通过灯光进行联络,使用电源,但非唯一依靠船上电源供电。

二、300吨以上的船舶应配备:(1),标准磁罗经1个,其照明应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供电,一般DC24V电源也加上。

并应在主操舵位置能够显示其读数。

(2),哑罗经1个,(或罗经方位装置1个),用于在360°水平范围内量取方位。

国内航行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完整和自动识别完整设备管理规定

国内航行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完整和自动识别完整设备管理规定

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提高我国国内航行船舶应用先进导航技术地水平,规范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AIS”)设备地配备和使用,发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地航行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船载电子海图系统”是可以显示电子海图、具备航线设计、船位监控、航行监控和报警等导航功能地设备.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籍沿海、内河航行机动船舶.以下船舶不适用于本规定:(一)渔船;(二)公务舰艇;(三)体育运动船艇;(四)军用船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地统一管理及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地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管理.各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各船检机构负责设备配备及安装情况地检验.第二章设备标准及型式认可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配备地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应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中地A级设备要求.中国籍船舶配备地A级AIS应符合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1993-2标准《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二部分:通用自动识别系统(AIS)A级船载设备-操作和性能需求、测试方法和要求地测试结果》.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配备地B级AIS应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SOTDMA)技术要求(暂行)》或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2287-1标准《海上航行和通信设备与系统B 级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一部分:载波侦听时分多址技术(CSTCDMA)》.第七条国内航行船舶配备地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IS设备需经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经授权地船舶检验机构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地要求对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级和B级AIS设备进行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为更好地发挥AIS避碰功能,未安装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地船舶,应安装显示设备,以直观显示本船与周边船舶地相对位置及简易电子海图或航行示意图,收发显示中文信息.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安装地业经型式认可地AIS可免除本条要求.第三章配备要求第十条中国籍沿海航行船舶应按附表1中规定地时间要求安装符合本规定标准地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江海直达船需要进入沿海水域地,应按本条项款地要求执行.船舶可选择安装符合国际海事组织MSC.232(82)决议要求地电子海图显示信息系统(ECDIS).第十一条中国籍内河航行船舶应按附表2中规定地时间要求安装符合本规定标准地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第十二条中国籍500总吨以下沿海航行船舶应按附表3中规定地时间要求安装符合本规定标准地A级或B级AIS.各直属海事局根据辖区情况和船舶营运特点确定辖区内200总吨以下沿海航行船舶配备A级或B级AIS地安排和时间,报备中国海事局后实施.江海直达船舶需要进入沿海水域地,应按本条项款地要求执行.《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已有规定地,从其规定.第十三条中国籍内河航行船舶应按附表4规定地时间要求安装符合本规定标准地A级或B级AIS.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黄浦江100总吨以下船舶配备A级或B级AIS地安排和时间,由管辖该水域地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根据辖区情况和船舶营运特点确定,报备中国海事局后实施.穿越长江、珠江航道,从一侧到达航道另一侧地内河机动船适用本规定.航行于其它水域地船舶安装A级或B级AIS地安排和时间,由管辖该水域地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提出,报中国海事局批准后实施.符合本规定附表中航区和吨位要求地在建和新建船舶,在相应配备时间之后投入营运地,应在投入营运前配备本规定要求地设备.对于本规定实施前已装船地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IS设备,生产厂家应申请型式认可,并向船东提供型式认可证书.如设备无法符合要求并获得型式认可,船东应在规定时间前安装符合要求地设备.本规定要求安装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地船舶,在规定安装时间之后一年内报废或永久性停止营运地,凭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核定证明文件副本,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免除安装.第四章设备安装及检验要求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地安装和布置应符合中国海事局颁布地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地相应技术要求.船舶提供地电源应能保证设备地正常运行.第十八条船舶安装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IS设备后应于第三章规定地时间前完成设备安装情况地检验.第五章设备使用要求为确保电子海图数据地准确性和完整性,沿海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应使用官方发行地符合国际海道测量组织S-57格式要求地电子海图并应及时更新.内河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可使用内河电子航行示意图.内河电子航行示意图仅作为航行参考使用,船员在使用时应充分注意内河电子航行示意图提供机构地安全使用须知.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地船舶应保持适当地纸海图作为备份,并及时更新.以确保在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故障时能够安全返回港口.第二十二条船舶配备地AIS设备应处于常开状态.船舶应按相关规定申请海上移动通信业务船舶电台标识码(MMSI),并应将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准确地输入AIS.第二十四条为保证对船舶MMSI码地连续跟踪,船舶MMSI码发生变化时,应报船籍港海事主管机关.第二十五条船员应掌握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地安全使用.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指:“长江干线”为长江宜宾至浏河口段.“黄浦江”为“吴淞口至分水龙王庙段”.“液货船”为油船、化学品液货船、液化气体船.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表3:中国籍500总吨以下沿海航行船舶配备A级或B级AIS时间表附表4:中国籍内河航行船舶配备A级或B级AIS设备时间表版权申明本文部分内容,包括文字、图片、以及设计等在网上搜集整理。

国内航行海船电子海图及AIS安装

国内航行海船电子海图及AIS安装

国内航行海船电子海图及AIS安装国内航行海船电子海图及AIS的配备及安装检验指南电子海图1电子海图配备时限1.1 3000总吨及以上液货船,不迟于2010年10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最迟不晚于2010年12月31日。

1.2 1000至3000总吨液货船,不迟于2011年1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1.3 300总吨至1000总吨客船、滚装船、液货船,3000总吨及以上集装箱船,10000总吨及以上航行所有其他船舶,200总吨及以上拖船,不迟于2011年4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1.4 1000总吨至3000总吨集装箱,3000至10000总吨航行其他船舶,不迟于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1.5 一年内报废或永久停运的可免装(船籍港海事机构批准)。

2设备标准及证书2.1 A级设备要求。

2.2 IMO MSC.232(82)决议要求的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2.3 IEC60945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通用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

2.4 CCS产品证书。

3安装检验3.1由设备供应商安装并提供图纸(1)系统布置图(2)系统图,应包括:①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各组成部分及外接设备连接的原理框图。

②连接线路及其接口的型号、规格。

③主、应急电源(不应是无线电充放电板,如设有)的供电线路。

3.2安装3.2.1安装位置、电缆规格、电源供应、接地、接线布置与图纸相符性3.2.2与雷达、GPS、AIS、(电罗经或磁罗经信息)等提供航行信息设备的连接情况。

3.2.3主、应急电源之间转换不超过45S时,系统能自动启动。

3.2.4应保持适当的纸海图作为备份,并及时更新。

3.2.5测试。

自动识别系统(AIS)1.AIS配备时限1.1 300总吨至500总吨沿海航行船舶,参与沿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自航船舶,不迟于2010年10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1.2 200总吨至300总吨沿海航行船舶,所有港作船舶,不迟于2011年1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1.3 一年内报废或永久停运的可免装(船籍港海事机构批准)。

B级AIS管理规定

B级AIS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电子海图系统和B级自动识别系统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先进导航安全技术在我国国内航行船舶的应用,规范电子海图系统和B级自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B级AIS”)的使用,发挥电子海图系统和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的水运安全保障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子海图系统”(Electronic Chart System,简称ECS),是可以显示电子海图、本船船位的设备,并具备航线计划、船位监控、报警等导航功能,也可以与AIS连接,在电子海图上显示周边船舶位臵的装臵。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籍沿海、内河航行机动船舶。

以下船舶不适用于本规定:1.渔业船舶;2.公务舰艇;3.运动舰艇;4.军用船舶。

第四条中国海事局对本规定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船舶电子海图系统和B类AIS安装使用的监督核查。

中国海事局授权中国船级社开展电子海图系统和B级AIS设备的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各地船舶检验机构开展电子海图系统和B级AIS设备的安装检验。

第二章设备标准及型式认可第五条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配备的电子海图系统应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中的A级设备要求。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B级AIS应符合中国海事局《B 级AIS技术要求》。

内河船配备的B级AIS应符合《B级AIS技术要求》中附录B的要求,以接收内河航行安全信息。

利用B级AIS进行电子报港和电子签证的船舶,其配备的B级AIS应符合《B级AIS技术要求》中附录C的要求。

第六条国内航行海船配备的电子海图系统、B级AIS需经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

第七条为确保电子海图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电子海图系统应使用官方发行的符合国际海道测量组织S-57格式要求的电子海图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中国船级社应按照《国内航行船舶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和《B级AIS技术要求》分别对电子海图系统、B级AIS进行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

国内航行船舶电子海图规定

国内航行船舶电子海图规定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治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提高我国国内航行船舶应用先进导航技术的水平,标准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AIS”)设备的配备和利用,发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航行平安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船载电子海图系统”是能够显示电子海图、具有航线设计、船位监控、航行监控和报警等导航功能的设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籍沿海、内河航行机动船舶。

以下船舶不适用于本规定:(一)渔船;(二)公事舰艇;(三)体育运动船艇;(四)军用船舶。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的统一治理及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型式认可和产品查验治理。

第五条各地海事治理机构负责对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情形实施监督检查。

各船检机构负责设备配备及安装情形的查验。

第二章设备标准及型式认可第六条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应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中的A级设备要求。

中国籍船舶配备的A级AIS应符合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61993-2标准《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二部份:通用自动识别系统(AIS)A级船载设备-操作和性能需求、测试方式和要求的测试结果》。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B级AIS应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SOTDMA)技术要求(暂行)》或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2287-1标准《海上航行和通信设备与系统B级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一部份:载波侦听时分多址技术(CSTCDMA)》。

第一条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IS设备需经型式认可和产品查验。

第二条经授权的船舶查验机构应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对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级和B级AIS设备进行型式认可和产品查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产品及安装检验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船舶【发文字号】海船检[2010]322号【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日期】2010.08.09【实施日期】2010.08.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产品及安装检验指南的通知(海船检[2010]3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局(处),广东、黑龙江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为贯彻执行《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我局组织编写了《国内航行海船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产品及安装检验指南》和《内河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产品及安装检验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船检机构应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向船检机构申请安装检验。

拟安装上船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应为船检机构认可的船用产品。

二、《管理规定》发布之后建造的船舶,其安装检验可结合船舶的建造检验进行。

三、现有船舶的安装检验应按《管理规定》的时间要求,结合营运检验进行,或申请一次附加检验。

四、安装检验完成后,船检机构应在船舶证书簿航行设备栏中添加相应设备及其数据。

其中自动识别系统应根据其等级在“设备名称”栏标注为“A级AIS”或“B级AIS”。

在检验报告的“备注栏”或空白检验报告应签注:“此次检验安装了--,产品编号---,证书编号--,船检证书相应栏目进行了更改,并附上该设备产品的证书复印件。

”各船检机构在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产品及安装检验过程中如有问题,可与部海事局船检处联系。

附件1:国内航行海船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产品及安装检验指南附件2:内河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产品及安装检验指南2010年8月9日附件1国内航行海船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产品及安装检验指南第1章船载电子海图系统1 配备要求1.1国内航行海船应按表1.1的要求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

在国内航行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_7635

在国内航行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_7635

在国内航行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推进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黄何同志们:上午好!今天有地方海事局、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有关航运公司、设备厂家代表参加我们的视频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对推进国内航行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和自动识别系统(AIS)工作进行部署。

去年4月12日,中国海事局发布了《国内航行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要求国内航行船舶分阶段、有顺序地开展配备船载ECS和AIS设备的工作。

刚才,部海事局船舶监督处鄂海亮处长对前一阶段工作进行了总结,对所提出的下一步工作思路我都赞同。

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我们已经完成了覆盖全国沿海和主要内河四级航道以上河段的AIS基站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发布,以及部分船舶的安装工作,初步实现了内河AIS岸基网络系统与沿海AIS岸基网络系统的互连互通,形成了生产企业、设备用户、船舶检验、海事管理机构之间畅通的工作联系机制。

部海事局还组织了有关的调研、宣传、培训和检查。

总体看来,前一阶段工作积极稳妥、成绩显著。

下一个阶段的任务和目标是保证在2012年7月1日前,推进全国约1900艘船舶安装ECS设备,13.4万船舶安装AIS 设备,并保障这些设备的正常、有效运行。

针对当前面临时间短、工作量大的形势。

为做好下一阶段工作,我讲两个方面的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ECS和AIS在国内航行船舶上应用的意义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展内河航运要求的具体措施之一。

今年1月21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构建现代综合运输体系。

3月1日,交通运输部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快建设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

内河航行船舶推进应用ECS和AIS设备,是落实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发展内河航运经济的重要举措之一。

电子海图的配备要求

电子海图的配备要求

电子海图的配备要求
SOLAS CV/R19.2.10中,关于国际航行船舶应配备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CDIS)的配备要求如下:
1、2012.7.1以后建造的500GT以上的客船。

2、2012.7.1以后建造的3000GT以上的液货船。

3、2013.7.1以后建造的10000GT以上的货船。

4、2014.7.1以后建造的3000-10000GT的货船。

5、2012.7.1以前建造的500GT以上的客船,不迟于2014.7.1以后的第一次检验。

6、2012.7.1以前建造的3000GT以上的液货船,不迟于2015.7.1以后的第一次检验。

7、2013.7.1以前建造的50000GT以上的货船,不迟于2016.7.1以后的第一次检验。

8、2013.7.1以前建造的20000-50000GT的货船,不迟于2017.7.1以后的第一次检验。

9、2013.7.1以前建造的10000-20000GT的货船,不迟于2018.7.1以后的第一次检验。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航运公司:为了提高我国国内航行船舶应用先进导航技术的水平,规范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的配备和使用,发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航行安全保障作用,我局制定了《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保障《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实施,我局将通过与设备厂商、船舶用户的三方协议机制,免费提供中国沿海的电子海图和内河水域的电子航行示意图,发布电子海图更新信息。

此外,为确保中文信息的收发,我局将统一发布AIS中文通信及编码规则。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国国内航行船舶应用先进导航技术的水平,规范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AIS”)设备的配备和使用,发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航行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船载电子海图系统”是可以显示电子海图、具备航线设计、船位监控、航行监控和报警等导航功能的设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籍沿海、内河航行机动船舶。

以下船舶不适用于本规定:(一)渔船;(二)公务舰艇;(三)体育运动船艇;(四)军用船舶。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的统一管理及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管理。

第五条各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各船检机构负责设备配备及安装情况的检验。

第二章设备标准及型式认可第六条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应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中的A级设备要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不迟于 2010.10.1 以后 的第一次年度 检验,不晚于
2010.12.31
3000GT ↓
1000GT
1000GT ↓
300GT
不迟于 2010.10.1 以后 的第一次年度 检验,不晚于
2010.12.31
不迟于 2011.4.1 以后 的第一次年度
检验
不迟于 2011.1.1 以后 的第一次年度
检验
不迟于 2011.4.1 以后 的第一次年度
检验
不迟于 2011.4.1 以后 的第一次年度
检验
不迟于 2011.7.1 以后 的第一次年度
检验
不迟于 2011.4.1 以后 的第一次年度
检验
不迟于 2011.7.1 以后 的第一次年度
检验
不迟于 2011.4.1 以后的第 一次年度
检验
300GT ↓
200GT
子海图系统配备时间表
根据《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海船舶[2010]156 号) 相关规定,中国籍沿海航行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时间表:
客船、滚装船
液货船
集装箱船
其他货船
拖轮
10000GT 以上
10000GT ↓
3000GT
不迟于 2010.7.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