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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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16]2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20
【实施日期】2016.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6〕2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0日
山东省文物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中央编办关于设立山东省文物局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6〕34号),设立山东省文物局,由省文化厅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起草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文物保护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考古工作,审核、管理在山东境内和水域进行的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管理文物保护和相关项目建设经费,指导协调全省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出境、宣传等工作。
(三)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文物保护工作,审核、申报、管理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世界人文、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负责全省文物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四)研究处理文物保护重大问题,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指导全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