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担保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6f0f731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12.png)
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银行授信业务是指银行向企业或个人提供贷款、承兑、保函等信贷业务,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
在此过程中,担保是保障银行资金安全、促进客户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
因此,担保管理是银行授信业务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本文将围绕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展开探讨,阐述其内涵、内容和实施要求。
一、概述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是指银行为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时,对担保管理进行规范和制度化的文件。
该办法旨在加强银行授信业务中担保管理的监管和约束,规范银行担保业务的行为准则,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同时,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还是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的依据和保障。
二、主要内容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担保形式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银行担保业务主要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形式,同时也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拓展。
银行在担保时应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和业务需求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
(二)担保对象银行在担保时应对客户进行实施风险评估、信用评级等审查,确保客户具备还款能力和承担担保资格。
客户的经济实力、信用记录、市场前景等是评估客户风险的重要考量因素。
(三)担保责任银行对于担保责任的规定应明确、具体,以保证其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担保责任包括担保时的义务、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等,银行应对担保金额进行审慎把握,避免风险过大。
(四)担保费用银行担保业务的费率和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并在银行和客户间签署服务合同明确规定。
担保费用应根据不同担保方式、担保对象、担保金额等因素,合理确定。
(五)担保管理银行在行使担保义务时,应建立完善的担保管理制度,包括担保审核、担保跟踪、担保解除等方面,确保担保业务的风险可控和可预测性。
三、实施要求(一)加强内部管理银行应对担保管理加强内部控制,确立合理的风险管理机制和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
(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银行应在担保业务中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和信贷风险做好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和业务管理能力。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58adb34cc175527072208a3.png)
ⅩⅩⅩ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担保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依法维护本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贷款通则》和《ⅩⅩⅩⅩ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支行(部)(下称支行)所办理的各类信贷业务的担保管理。
第三条信贷业务的担保形式有保证、抵押和质押。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本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形式。
抵押是指抵押人在不转移对特定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该财产作为本行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本行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本行占有或依法登记,作为本行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本行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第四条办理信贷业务时应根据债务人信用状况和具体情况,以最大限度降低风险为原则,确定适宜的担保形式。
一般情况下,应首先接受抵(质)押担保,在债务人无法提供抵(质)押担保时,方可接受保证担保。
第五条担保合同生效日期一般不得迟于借款合同生效日期。
特殊情况下(如借款合同执行期间变更担保条件时)担保合同生效日期迟于借款合同生效日期的,应要求担保人书面确认。
第六条本行原则上不接受已经设定其他担保形式的物或权利为本行债权担保;不接受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章贷款保证担保管理第七条贷款保证担保系指保证人同本行约定,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承担责任的贷款担保方式。
客户申请办理保证类信贷业务时,应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保证人。
第八条本行贷款保证担保方式应采用连带责任保证。
第九条贷款保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二、资产负债佶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生产经营正常,具备代偿债务能力,累计担保总额不超过其资产总额;三、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信誉良好,在已有贷款中,无3个月以上逾期贷款或无三次上贷款或贷款利息逾期记录。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bb9b671f242336c1eb95e91.png)
农银发“2007”234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总行对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农银发“1997”221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2.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二○○七年八月九日附件1:(回文件)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证担保第一节保证人条件第二节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第三节保证担保额度核定第四节保证担保的设定第五节保证担保设定后的管理第三章抵押担保第一节抵押物条件第二节抵押人应提交的材料第三节抵押物价值及抵押率确定第四节抵押担保的设定第五节抵押担保设定后管理第四章质押担保第一节质物条件第二节出质人应提交的材料第三节质物价值及质押率确定第四节质押担保的设定第五节质押担保设定后的管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目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信人在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信用方式有权核批行同意采用信用方式的除外。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包括信贷业务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信贷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前述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农业银行原则上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五条信贷业务的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境内自营本外币信贷业务。
总行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对特定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但特别规定与现行法律冲突的除外。
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贷款及员工担保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贷款及员工担保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c2abc180242a8956bece4ec.png)
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贷款及员工担保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规范员工贷款行为,防范道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规以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的规定,制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本行在册职工(不含退休、内退、病退职工和试用期、临时用工人员)、在岗合同制职工。
“员工贷款” 是指员工向本行所辖办理信贷业务的有关网点申请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员工担保 " 是指员工以自己的信誉和财产(包括薪金收入)为保证为他人在本行的任一网点办理的贷款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员工贷款实行集中管理。
本行指定由总行营业部办理全辖的员工贷款,其他网点未经授权不得办理。
第四条员工担保贷款实行贷前审批管理。
各支行(部)发放员工担保贷款应在贷款前向总行授信管理部报送《员工担保贷款审批表》(表格见附件),总行授信管理部核对该员工贷款及担保的余额是否超最高限额,并予以回复。
违反本条规定发放的贷款视为超授权贷款。
第五条员工贷款的适用范围:1.住房贷款以及自建房、房屋装修费用贷款;2.购买汽车等消费贷款。
第六条实行员工贷款和员工担保总额的上限管理。
上限额度 =员工贷款额 +员工担保额。
上限额度标准如下:1.总行领导班子最高额度为50 万元(含);2.中层干部(支行行长、副行长,总行机关部室正、副总经理)最高额度为40 万元(含);3.一般员工最高额度为30 万元(含);员工贷款额与担保额之和不得超过本条第1、2、3 款规定的上限。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以上限额的,必须报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员工及其配偶均为本行员工(双职工)的,只能由其中一方办理贷款。
上限额度参照第六条的标准。
对于既有员工又有他人担保的,其对外担保金额的计算以被担保贷款总额为准。
第八条员工贷款必须有符合条件的担保,不得向员工发放信用贷款。
第九条员工购(建)住房及购车等大宗耐用消费贷款期限原则上为中长期。
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3133b800242a8956bece4b2.png)
x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银行(简称本行)授信业务担保行为,加强本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本行在发放或办理各类授信业务时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以保障本行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办理授信业务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本行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合法性是指授信业务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效性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授信业务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可靠性是指所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四条担保的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五条担保方式分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
各种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贷款行认为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和分散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
同一笔授信业务设定两种以上担保方式时,各担保方式可以分别担保全部债权,也可以划分各自担保的债权份额。
同一笔授信业务既有保证担保又有主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抵(质)押担保的,一般应先行使抵(质)押权,贷款行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债权的实现顺序。
同一笔授信业务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质)押担保的,贷款行原则上不主动划分保证担保和抵(质)押担保的份额,而由各担保方分别担保全部债权,贷款行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请求保证人或者抵(质)押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如果保证人和抵(质)押人要求划分担保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和抵(质)押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同一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同一笔授信业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贷款行原则上不应划分各保证人的担保份额;若保证人要求划分保证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某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某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86b3b5c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08.png)
某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国人民共与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担保,是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及分支行,下列简称信用社或者贷款社)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与流淌性。
第四条信用社在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与信用社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与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与可靠性。
贷款担保的合法性要紧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要紧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可靠性要紧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批准无须将担保基金存入信用社的除外;(三)担保责任余额清单;(四)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六条以保证保险为担保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人经营保证保险产品的批文;(二)保险条款;(三)投保人已全额投保保证保险并缴清全部保费的证明文件;(四)保证保险单。
第二十七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保证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或者近三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三)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合法、有效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单位财务或者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者贷款社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四)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五)贷款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节保证担保的调查与审查第二十八条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贷款调查过程中应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一)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1.主体资格情况,要紧包含保证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号码及注册登记与年检情况,经营许可证记载及年检情况,贷款卡记载及年审情况;2.授权情况,要紧包含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是否已获必需的批文、内部决议与授权,保证人是否提供了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有关该担保事项的决议原件,内部决议与授权文书是否按照保证人公司章程记载的议事规则作出(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应视为其所有对外担保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意思表示情况,要紧包含提供本次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4.资信及代偿能力情况,要紧包含保证人资产状况、经营状况、银行账户资金情况,已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可担保能力, 是否有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企业征信系统是否有不良环保信息记录,是否涉及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5.印章及签字情况,要紧包含保证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样本或者印鉴的真伪。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9ee4ebf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517c65e.png)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96.12.26•【文号】工银发[1996]134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12月26日工银发[1996]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现将《中国工商银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 中国工商银行对外担保业务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担保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担保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担保人、担保受益人、担保申请人和担保通知行的界定本办法所称担保人系指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经授权的分行和其他营业机构;担保受益人系指境外的债权人或其在境内的代理人,境内外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担保申请人系指按法定程序批准设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担保通知行指受担保人的委托,将保函通知给担保受益人的银行。
第二条对外担保的涵义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系指担保人应担保申请人的要求,以符合法律手续的书面形式,向担保受益人作出承诺,当申请人未按其与担保受益人签定的主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对外担保业务的种类(一)融资类对外担保业务1.借款保函。
2.融资租赁保函。
3.一年期以上的延期付款保函。
4.以现汇偿还的补偿贸易保函。
5.其他融资性的备用信用证、远期信用证、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等。
(二)非融资类对外担保业务1.贸易项下或承包工程项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及维修保函、付款保函等。
银行专业担保机构管理办法
![银行专业担保机构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cf10785bed5b9f3f80f1c74.png)
银行某分行公司授信专业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业担保机构为公司授信业务担保合作方的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我行公司授信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总行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银行某分行在公司授信领域开展合作的专业担保机构(下称“担保机构”),具体的业务范围以合作协议约定为准。
第三条担保机构的基本管理原则是:严格准入、额度管理、操作规范、监控预警。
第四条担保机构的担保责任分为:阶段性担保和全程担保,具体情况视合作项目而定。
第二章担保机构的准入与退出第五条凡与我行开展业务合作的专业担保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主营业务必须是提供担保,企业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中原则上应明确包括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
2、依法在省内注册,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章程,有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完善的业务操作流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且未发生重大违规现象,不从事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企业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
原则上不接受江西省外的担保机构担保,除非该担保机构在江西省内有分支机构,且符合其他准入条件,并已与发起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科学的风险控制机制和严格的担保评估机制,有独立的财务、项目评估等专业人员,管理层拥有3年以上的经济、金融行业经验,配备或聘请适应工作需要的经济、法律、技术等方面的相关专业人才,有着较强的评估能力,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严密,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担保能力,无违法违规记录。
4、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以及保证金专用账户。
5、民营担保公司原则上应有两年(含)以上稳定持续经营记录,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一般应建立了可核实透明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制度和“损失风险准备金”制度(见第二十二条第3款)。
6、实缴资本金要求:(1)主营业务为对公司授信担保兼提供个人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其实缴资本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
交通银行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担保业务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0d2e9c3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a351b47.png)
交通银行担保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银行•【公布日期】1995.10.11•【文号】交银发[1995]396号•【施行日期】1995.10.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银行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2年12月30日)废止交通银行担保业务管理办法(1995年10月11日交银发〔1995〕39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本外币担保业务的管理,保证我行担保业务稳步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以及我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系指以总行自有本外币资金向境内外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的保证。
第三条凡未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分行,均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外汇担保。
第四条担保业务应在总行书面授权的范围内由各分支行本部办理,不得将审批权限下放给所属机构。
第五条不得为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提供担保。
第六条不得为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
第七条各分支行受总行授权所承办的担保业务的总金额最高为:本币担保业务不得超过其本币营运资金的1倍;外汇担保业务不得超过其外汇营运资金的10倍(总行另行授权的除外)。
第二章担保对象和种类第八条凡具有清偿能力的法人,均可向我行申请担保。
第九条担保种类及释义(一)融资性担保1.借款担保:指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还本付息的保证。
2.透支担保:指对有关金融机构所给予申请人的透支便利承担偿还责任的保证。
3.租赁担保:指为承租人向出租人出具的按期支付租金的付款保证。
4.补偿贸易担保:指为设备或技术的引进方,向设备或技术的提供方,出具的履行有关补偿贸易合同项下义务的保证。
5.项目融资性的信用证:指以开立信用证方式为项目融资出具的付款保证。
(二)非融资性担保1.付款担保:指为买主或业主向卖主或承包方所出具的支付货款的保证。
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管理办法(试行)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87478558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f7.png)
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管理办法(试行)模版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管理,规范双方合作行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确保风险可控、资金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双方权责、监督管理机制等事项,共同开展风险管理与监测、信息共享、资金协调等业务活动。
第三条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开展担保业务,加强风险管理、业务监测和风险控制,确保资金安全,保障借款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银行应当严格控制融资风险,对借款人进行严格的申请审查、信用评估、资产审查及反欺诈审核,并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和费率等条件。
第五条银行应当配合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提供申请借款人资料,优先考虑提供授信,共同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章合作内容第六条合作协议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内容:(一)服务内容和目标;(二)合作方式和规模;(三)双方权责;(四)合作期限;(五)风险控制措施;(六)资金协调机制;(七)业务协调机制;(八)信息共享机制;(九)信贷管理与监测;(十)其他事项。
第七条合作方式有以下:(一)委托贷款方式:银行将借款人的贷款委托给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银行负责审核借款人资质和还款能力,并制定授信额度和费率。
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为银行提供担保服务,并委托借款人还款;(二)担保方式:银行为借款人提供贷款,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为银行提供担保服务,从而提高借款人的融资成功率和额度;(三)资金协调方式:银行与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共同协调资金,通过银行进行放款和还款,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为银行提供担保服务。
第三章双方权责第八条银行负责审核借款人资质、还款能力等,确定授信额度和费率,制定还款计划和还款监管。
第九条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负责为银行提供担保服务,严格审核资信等情况,为银行提供风险保障,帮助借款人提高融资成功率和额度,委托借款人进行还款。
第十条银行和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担保借款人的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控制风险。
银行融资类跨境担保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融资类跨境担保业务管理办法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e4c1823beff9aef8951e0636.png)
融资类跨境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xx年07月01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 (3)第二章组织职责 (3)第三章业务办理条件 (4)第四章金额、期限、收费和其他要求 (5)第五章保证金和反担保 (6)第六章调查、审查、审批和业务办理 (6)第七章后续管理 (8)第八章附则 (10)附件: (10)附件1.《融资类跨境担保业务申请书》 (11)附件2.《开立融资类跨境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 (12)附件3.《跨境担保业务修改申请书》 (23)附件4.《跨境担保参考格式文本》 (24)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融资类跨境担保业务,促进业务发展,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本行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类跨境担保,是指本行作为担保人,应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申请,以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等书面形式向受益人承诺,当被担保人未按约定履行融资性交易项下义务时,由本行代其履行赔偿或付款责任的行为。
其中,由反担保人提出申请的情形仅限于内保外贷项下融资类跨境保函(备用信用证)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融资性交易包括:借款、发行有价证券(不包括股票)、透支、融资租赁、以现汇偿还的补偿贸易以及总行认可的其他融资交易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经办行包括但不限于经办业务的分行、支行、资金营运部、各类营销中心以及市场拓展部等机构。
农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4fe3d3b4afe04a1b171de8f.png)
农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营业机构或贷款行)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治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贷款担保,是指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证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贷款担保治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治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治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淌性。
第四条各营业机构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授信业务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充分性。
贷款担保的合法性要紧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要紧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充分性要紧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有利于债权的实现。
第五条贷款担保的范畴应依照实际情形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和所有其他应对费用。
第六条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
这些担保方式能够单独使用,也能够结合使用。
本方法所称贷款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本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本方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对本方法规定能够同意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各营业机构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经办机构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5a308a12e3f5727a4e96287.png)
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行为,有效防范融资担保业务风险,促进我行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及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担保贷款,是指我行办理的由担保公司提供不可撤销担保的法人以及自然人贸易融资、项目融资、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业务。
第三条我行与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应遵循“平等自愿、积极审慎、诚实守信、审贷自主、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经营单位和总行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一、总行信贷管理部是我行担保业务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担保公司准入的受理与调查,《合作协议》与《资本金托管协议书》的订立,担保基金的监督管理与融资性担保贷款的额度控制,担保贷款的检查及担保公司的评估,向监管机关报送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统计报表和资料。
对于初次申请与我行建立合作关系的担保公司,应对公司的成立时间、资质证照、经营范围、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信用情况、公司财务状况、目前与他行合作情况和在保业务的金额等情况进行调查。
二、总行风险管理部是我行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担保公司准入条件的风险审查、合作协议的法律审查及担保贷款的风险审查等。
对于初次申请与我行建立合作关系的担保公司,应在受理调查的基础上对资料完整性、担保公司准入主体资格、担保公司履约能力、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水平和担保实力等进行风险审查。
三、风险审查通过的提交经营层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经审议同意合作的,将合作协议提交行长审签,并报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核准。
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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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银行授信业务的担保管理是银行业务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是保障银行授信贷款安全性和稳健性的重要举措。
为加强银行授信业务的担保管理,规范担保行为,提高担保效能,制定本办法。
二、担保管理机制1. 风险评估:银行加强对担保方及担保标的的风险评估,建立风险评估制度。
如担保方信誉不佳或担保标的风险较大,应增强风险防范措施,或要求担保方提供额外担保措施或优良担保方担保。
2. 担保方式:银行可根据贷款性质、借款人信誉、还款来源等风险因素,选择信用担保、保证担保、质押担保、抵押担保、混合担保等不同的担保方式,合理配置担保方式,降低风险。
3. 担保层次:银行按照不同担保方式,合理安排担保层次,较高风险贷款应采取多层次保障措施,提高担保效能。
4. 担保比例:银行根据贷款项目的风险等级、担保方信誉度等因素,合理设置担保比例,加强对高风险项目担保比例的控制。
5. 担保品管理:银行加强对担保品评估,建立担保品评估制度,建立担保品登记台账,明确担保品种类、数量、估值等,定期开展担保品抵质押品估价评估,及时更新抵押品折价率。
同时,银行应建立担保品出质等业务操作标准,并定期开展安全防范培训及检查工作,确保担保品安全可靠。
6. 担保方管理:银行应建立担保方管理制度,建立担保方信息大库,定期对担保方进行信用审查和资信评级,及时纠正担保方拖欠债务、违约情况等行为。
对担保措施不力、拖欠债务、涉及违约等情况的担保方,应加强风险防范措施或暂停担保。
三、担保费用管理银行应制定担保费用标准及计费规则,制定担保费用支付流程,加强担保费用收取及使用管理,维护担保费用合理、公平、透明的原则。
四、比例控制银行应根据市场风险变化,调整担保比例、控制风险资产比例水平。
五、投资限额银行应依法依规制定和执行资金投向和风险投资限额,严格控制和管理银行资产规模。
六、外部评级与审查银行应委托具有资格、经认证的机构,对担保方进行第三方信用评级。
商业银行抵质押担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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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抵押担保管理 (1)第三章质押担保管理 (8)第四章附则 (13)附件 (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活动中的抵押、质押业务及抵押物、质押物(权利)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XXX银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抵押担保管理第二条抵押物范围(一)可以抵押的财产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且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2.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3.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 林权,包括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
具体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5.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6.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7. 交通运输工具。
8.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不得抵押的财产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 土地所有权。
2.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 无法处置变现的林权作为抵押财产,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和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等防护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等特种用途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
银行担保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担保管理办法-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dbbe229dfab069dc51220132.png)
银行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各项业务办理过程中的担保行为,加强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现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级经营机构所办理的各类由我行直接承担融资主体或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相关业务,以及由于声誉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各类原因可能导致我行间接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主要包括:(一)为法人机构(不含金融同业)和个人办理的贷款、承兑、担保、承诺等表内外授信业务。
(二)与同业金融机构办理的资金融出类、资金交易类、贸易融资类、票据交易类、同业担保类等表内外授信业务,以及金融资产受益权交易等新兴同业业务。
(三)代客金融衍生交易业务。
(四)理财、代销、撮合等由我行代理、推介客户进行投融资活动的相关业务。
(五)其他由我行直接或间接承担融资主体或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相关业务。
本办法各相关条款主要依据法人及个人授信业务操作特点设定,其他业务应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的实质性风险控制要求,结合各项业务具体特点比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为保障债务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财产、或者以第三人的信用向授信业务及非授信业务项下债权人提供的保障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本办法所称主合同包括综合授信合同和本行各类具体业务合同、协议。
第四条担保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确保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设定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
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五条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主债权、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质物保管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境外法人或组织提供的担保,应按照《银行境外贷款及担保业务法律合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报总行法律合规部门审批。
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d815884a45177232e60a29d.png)
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规范贷款担保行为~防范贷款资产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担保~是指我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办理贷款担保应当严格遵循《担保法》的原则、方法和有关规定~保证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审批程序~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担保监管~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受理的各类人民币贷款。
凡贷款应当办理担保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贷款担保方式第六条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
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第七条同一担保方式的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第八条我行认为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
第三章贷款担保的审查第九条信贷人员应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我行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的前提下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十条信贷人员对保证担保应当审查如下事项:,一,保证人资格,,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财产权属和代偿能力,,三,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一条信贷人员对抵押担保应当审查如下事项:,一,抵押物是否属与法律、法规允许抵押的财产,,二,抵押物的权属,,三,抵押物的价值及其变现的可行性,,四,抵押物是否有其他抵押权设立在先,,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信贷人员对质押担保应当审查如下事项:,一,质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财产:,二,质押权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权利,,三,质物的权属,,四,质押权利的权属,,五,质物的价值及其变现的可行性,,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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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担保管理流程,保证担保的合法性、合规性及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包括贷款、贷款承诺、商业汇票承兑、商业汇票贴现、保函、贸易融资、信用证、信贷证明等所有表内外授信业务的担保活动。
第三条遵循原则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授信业务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担保范围
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及担保物权的费用。
第五条担保方式
授信业务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
根据授信客户的信用状况、授信品种、金额、期限、风险程度以及各种担保方式的特点,合理确定采用不同的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既可以采用任何一种,又可以采用多种方式担保。
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和分散授信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
同一笔授信业务设定两种以上担保方式时,各担保方式可以分别担保全部债权,也可以划分各自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六条完全现金担保
以下方式提供的授信业务担保,其担保价值完全覆盖授信业务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为完全现金担保:
(一)保证金账户中的保证金质押;
(二)国债、银行承兑汇票、我行存单、金融债券质押;
(三)总行认可的外资银行备用信用证和担保。
第二章担保的资格
第七条担保人资格
具有债务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为授信业务的担保人。
其中,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非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
(五)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八条法人保证担保的资格
(一)可接受的法人保证人
可接受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授信业务的保证人:
1.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境外机构为保证人的除外);
2.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有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独立财产;
3.客户内部评级原则上在BBB级(含)以上(客户内部评级在B-BB级但有一定担保能力的原保证人,可以继续为存量贷款办理借新还旧和还后续贷提供保证担保);
4.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和意愿;
5.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6.无重大经济纠纷。
(二)不得接受的法人保证人
不得接受下列法人、组织或情形的保证:
1.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且不超出该书面授权范围的除外);
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5.没有经营外汇担保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为外汇借款人提供外汇担保;
6.已开放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人民币业务地区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为境内企业的人民币授信业务提供的外汇担保;
7.在我行有不良资产已剥离或核销记录的(经总行批准的除外)。
第九条自然人保证人的资格
(一)可接受的自然人保证人
可接受以下自然人作为授信业务的保证人:
1.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合法的居留身份;
4.有固定的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