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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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08-260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08-260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08-2601)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现予印发,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0年和2006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同时废止。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的要求,规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督促用地者严格履行合同。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签订的出让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加强对出让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编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

受让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以规矩成就方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详解(三)

以规矩成就方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详解(三)

■关于工业建设项 目的特别约定
20 年发布实施的 《 08 工业项 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国土资发 (
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 , 超出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 日期闲置
满一年不满两年的 , 按出让土地价款的 2% 0 征收土地闲置费 , 满两
年未动工开发的 , 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为此,08 20 年合同文本第 3 条规定 , 2 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 , 闲 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 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 ; 土地闲置满两年且
维普资讯
编 潇琦 策 辑 『 政 | l
以曩矩成就方圆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 示范文本详解 ( ) 三
口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 司 廖永林 雷爱 先 王小雨 段春华
20年 4月 2 08 9日. 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 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示范文本 。 这是国家作为土地使 用权出让人时 、 土地管理部门与受让人之间新的“ 契约” 文本。
根据 国土 资源 部 、 工 商行 政 管理 总局 要 求 . 20 国家 自 08年 7月
置办法》 第四条规定 :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 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 超出出让合同约定的 动工开发 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 2% 0 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 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可以无偿收回 土地使甩权 : 但是, 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 、 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 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 。《 国务院关于 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083 ) ( 20 ] 号 进一步明确 , 土地闲置 满两年 、 依法应当无偿收 回的 . 坚决无偿收回 , 重新安排使用; 不符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解读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解读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解读在我们伟大祖国,土地是国家的,任何人或单位想要使用土地,必须通过与国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方式来进行。

那么,这个合同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今天,就让我来给大家揭开它的神秘面纱。

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简单来说,这就是国家和你签订的一份协议,协议中规定了你可以使用这块土地的权利,以及你可以如何使用这块土地。

这个合同对于开发商来说尤其重要,因为他们需要通过这个合同来获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那么,这个合同中都会包含哪些内容呢?当然是要明确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等基本信息。

这些信息是合同的核心,也是你使用土地的前提。

合同还会详细规定你可以在土地上进行哪些活动,比如建设、经营等。

合同中还会包括你对土地的使用期限,以及你需要支付给国家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说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里就有个小故事了。

曾经有个人,他拿到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但是他没有按照规定支付出让金。

结果呢,他的土地使用权被国家收回了。

所以,各位朋友,记住,使用土地是要付费的,不付费可是会失去土地使用权的哦。

我们来看看这个合同的签订过程。

你需要向国家提出申请,申请使用某块土地。

国家会根据你的申请,对你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你是有能力、有资格使用这块土地的。

审查通过后,你们就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签订合同后,你就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了。

但是,你可能会问,如果我在使用土地的过程中,遇到了问题怎么办?别担心,合同中也会有相应的解决办法。

比如,如果因为你使用土地导致土地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你需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整改。

如果因为你使用土地导致了环境的污染,你也需要负责治理。

使用土地是要对社会、对环境负责的。

我想说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国家对你使用土地的一种管理方式。

通过这个合同,国家可以确保土地的有效利用,也可以保护土地的所有权。

而对于你来说,这个合同就是你的土地使用权的基础,是你使用土地的法律依据。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土地管理主管部门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使用人的合同。

以下是合同中常见的内容:
1. 合同双方信息:合同双方为土地管理主管部门(作为出让方)和使用人(作为承让方),包括双方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信息。

2. 地块信息:合同明确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地址、地块标识、面积、土地用途等详细信息。

3. 用地条件:合同列明使用人需要遵守的用地条件,包括土地规划条件、土地利用要求、开发建设标准等。

4. 出让方式和价格:合同明确出让方式,如拍卖、挂牌、协议等,并列明出让的总价款、付款方式和期限等。

5. 使用期限:合同明确使用人获取土地使用权的期限,通常为50年或70年。

6. 权益转让和转让条件:合同明确使用人是否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以及转让的限制条件和手续等。

7. 附加条件和义务:合同中可以列明使用人需要承担的附加条件和义务,例如环境保护、注重社会效益、建设管理要求等。

8. 违约责任:合同明确一方违约时的责任和赔偿方式,包括违约金、赔偿费用等。

9. 合同解除和终止:合同明确解除和终止合同的情况和程序,如不可抗力、丧失土地使用资格等。

10. 争议解决:合同明确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解决方式,通常为协商解决或仲裁解决。

以上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常见的内容,具体合同可能会根据地方性法规和特定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为了保证权益,请在签署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并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2023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条款相关法律规定

2023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条款相关法律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条款相关法律规定1. 引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给购买方,并约定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和使用期限等。

该合同的订立和执行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本文将介绍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条款的相关法律规定。

2.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依据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以约定条款:2.1 出让方式和出让条件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拍卖、公开挂牌、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出让。

合同应明确约定土地出让的方式,并详细说明土地出让的条件,如土地面积、使用期限、土地用途等。

2.2 合同的签订和备案合同签订应当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包括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公平交换等。

合同签订后,需及时进行备案手续。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合同签订后,购买方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登记手续。

2.3 使用权转让和终止根据《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需符合国家的规定。

合同应规定使用权的转让条件和程序,并注明需经批准的情况。

另外,合同应规定造成合同终止的情况,如使用权期限届满、违约等情况。

2.4 合同履行的保证和违约责任合同应明确购买方和出让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双方应保障合同的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

例如,出让方应按时向购买方交付决定商品房使用期限的商品房产权证书等。

3.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解决争议方式根据《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争议可以通过自愿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应按照约定履行。

4.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效力和保护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任何违反合同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制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让其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该土地进行建设或经营活动的合同。

本文将从合同的基本要素、履行主体和义务、合同内容、争议解决等方面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详细阐述。

一、合同的基本要素1.合同的当事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是指国家或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则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合同的内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出让面积、出让价格、土地用途、合同期限、履约保证金等条款。

3.合同的格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且应当经合同双方签字盖章或者加盖合同专用章。

二、履行主体和义务1.土地使用权出让方的义务: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依法、公平、公正地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方应当明确土地的使用权、用途、面积、价格等相关信息,并向取得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2.土地使用权取得方的义务: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应当依法使用土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土地用于约定的用途,并按时支付土地出让金。

取得方还应当对土地进行合理开发和保护,确保土地的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

三、合同内容1.出让方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拍卖、竞标、协议等方式进行出让,具体的出让方式由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决定。

2.出让面积:出让面积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根据相关规定确定的土地面积。

出让面积一般以平方米为单位进行计量。

3.出让价格:出让价格是指土地使用权取得方需要支付给土地使用权出让方的款项。

出让价格一般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进行计量。

4.土地用途:土地用途是指将土地用于何种目的,包括商业、住宅、工业、农业等不同用途。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需严格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使用者的合同,用于建设房屋、厂房、商业用地等用地项目。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是指国家将土地的全部或部分权益出让给使用者,包括土地使用权、收益权等。

以下是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详细解析: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出让方式:一般有招拍挂、协议出让等多种方式。

招拍挂指通过竞拍等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则是双方协商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3.土地用途:指土地使用权的利用目的,如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等。

4.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限,在中国大陆地区一般为50年。

5.出让价格: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根据土地出让项目的地理位置、用途、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合理定价。

6.宗地位置、面积及界址: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具体位置、面积及边界的具体标示。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是指国家以出让方式将土地的全部或部分权益出让给使用者的合同,用途广泛,例如用于农田流转、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场馆建设等。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出让条件: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条件类似,包括批准文件、受让方资质要求等。

2.出让方式:可以是通过公开招标、协议出让等形式。

3.土地用途:受让方需明确土地用途,如农田流转、场馆建设等。

4.使用年限: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一般较灵活,使用年限可以根据具体项目进行协商确定,通常为10年以上。

5.出让价格:根据土地资源价值、市场需求、土地用途等因素进行调整。

6.其他条款:如土地流转价格调整、租赁租金、土地权益转移等。

总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是土地出让与使用的具体形式,其主要区别在于使用年限及具体用途的不同。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义务,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和合法使用。

同时,合同的签订也是土地资源合理配置的一项重要手段,能够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益的最大化。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解读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解读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解读导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与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协议,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受让方的行为。

这份解读旨在详细解释《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便广大市民和相关从业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规,确保土地交易的合法性、公平性和规范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议出让土地的范围与适用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出让,包括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等各类土地出让活动。

适用对象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以下简称出让方)和土地使用权受让方(以下简称受让方)。

第二条:协议出让的程序与条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法依规进行,包括土地出让公告、拍卖或招标、签订协议等程序。

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有关土地出让的条件,并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章:协议出让的程序第三条:土地出让公告出让方在土地出让前应当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位置、出让条件、竞买方式、竞买保证金等重要信息,保障受让方充分了解土地出让情况。

第四条:拍卖或招标程序出让方可以通过拍卖或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拍卖方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招标方式应当合理确定标的,充分尊重竞买人的选择权。

第五条:成交确认与协议签订成交确认环节应公开进行,确认受让方的资格,并依法签订协议。

协议内容应明确包括土地面积、用途、价格、使用年限、履约保证金、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三章:协议出让的权利义务第六条:出让方的权利义务出让方有权收取土地出让金及履约保证金,并应保障土地权益的合法转让。

同时,出让方有义务提供土地权属资料、规划手续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受让方的权利义务受让方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履约保证金,履行协议约定的土地利用计划,合法使用土地,并按时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

第八条:协议履约与违约责任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根据合同法律法规进行补偿与赔偿。

浅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

浅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

浅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发布时间:2023-04-19T08:43:13.337Z 来源:《新型城镇化》2023年6期作者:段普复[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颁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后,部分地方法院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协议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或者在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经常引导国土部门通过行政征缴的方式向土地使用权人主张下欠的土地出让金。

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内蒙古鄂尔多斯 017000摘要: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颁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后,部分地方法院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协议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或者在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经常引导国土部门通过行政征缴的方式向土地使用权人主张下欠的土地出让金。

针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底属于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各地法院认识存在分歧。

下面本人从法律角度和实践角度分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问题。

关键词: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①梅夏英、高圣平:《物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6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而民事协议一般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

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在学术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属于民事行为,有人认为属于行政行为。

第一种观点认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一种行政行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8篇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8篇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8篇第1篇示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国家将其所有权归属于国有建设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主体出让的合同。

这种合同一般是经过政府部门审批,具有法律约束力和规范性,是土地出让的重要依据。

一、合同主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涉及到出让方和承购方两个主体。

出让方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通常是国家、集体所有者或者其他土地所有权单位;承购方则是指经过拍卖、招标等程序中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可以是开发商、投资者、企业等。

在合同中,两个主体之间会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二、合同内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基本信息,包括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出让方式、出让价格等;2.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出让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承购方的权利和义务;3. 合同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明确合同的履行程序、约定的时间节点以及合同的有效期限;4.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等权利,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抵押的条件和程序;5. 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约定如何解除合同以及双方因违约造成的责任和补偿问题;6. 其他附则,包括争议解决、合同变更、法律适用和管辖法院等内容。

三、合同签订流程1. 出让方和承购方经过磋商、协商等程序达成意向并签订初步协议;2. 双方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土地出让手续,经过政府审批后签订正式合同;3. 合同生效后,承购方交付土地出让金,履行其他合同义务;4. 承购方按合同规定开展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建设等活动。

四、合同的效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一旦发生合同争议,双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进行协商、调解或者诉讼解决。

政府部门也会对合同的执行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土地使用权的合法使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土地出让的重要依据,对于规范土地出让行为、保护土地使用权利益有着重要意义。

2008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详解

2008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详解

2008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详解为何发布“2008文本”?政策历程:出让合同制订和完善的线路图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8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1994年1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55、56号令,联合发布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下称94年文本)。

2000年10月,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国土资源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1994年文本进行了修订,联合发布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下称2000年文本)。

2000年文本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受让双方的土地权利、义务进行了系统、具体的约定,成为全国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过程中最基本最普遍的契约文件,对保护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合法土地权益,合理开发利用土地,促进土地市场规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规定:“今后,供地时要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约定写入土地使用合同,对工业项目用地必须有投资强度和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

“要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调整有关厂区绿化率的规定,不得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在2000年文本的基础上,2006年4月,国土资源部与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又联合发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下称2006年文本)。

文本对出让土地上建设项目的竣工时间、投资总额、投资强度、宗地容积率、建筑系数、工业项目用地中非生产性设施用地比例、闲置土地认定、终止履行合同、改变合同约定的用地条件、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两个文本的同时使用,对于贯彻落实土地调控政策,进一步发挥政府运用经济、法律手段管理土地的水平和能力,防止囤积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显然,示范文本的修订之路,就是土地法律政策沿革的路线图,而合同文本则以条款的形式,循着整个土地法律政策的剧情逻辑向下演绎。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认定和规则重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认定和规则重构

第36卷 第6期2022年6月Vol.36 No.6Jun.,2022中国土地科学China Land Science doi: 10.11994/zgtdkx.20220526.09385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认定和规则重构王俊超1,蒋仁开2(1.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2.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北京 100035)摘要:研究目的: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争议进行分析认定。

研究方法:历史分析、社会实证和法律规范分析。

研究结果:从统一行使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本质特征和发展方向、民事和行政法的基本法理4个方面分析,应当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认定为民事合同。

研究结论:基于出让合同的民事合同属性,应当完善出让合同条款、相关法律规则和争议解决方式,达成土地善治,实现国有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

关键词: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行政合同;民事合同;所有者权益中图分类号:D92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8158(2022)06-0021-08收稿日期:2022-02-24;修稿日期:2022-04-15第一作者:王俊超(1985-),男,河南唐河人,博士研究生。

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学、通讯作者:蒋仁开(1968-),男,贵州德江人,博士,1 引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国家实现所有者权益的重要方式,出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代表国家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既根据授权签订出让合同,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又行使监管权、执法权。

出让人兼具民事主体和行政主体双重角色,出让合同条款既有《民法典》规定的内容也有《土地管理法》的行政监管条文,多重因素导致学术界对出让合同的性质认定众说纷纭,归纳起来有民事合同[1]、行政合同[2]、混合合同[3]三种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既有将出让合同认定为民事合同的也有认定为行政合同的,至今尚无定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08—-260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08—-260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08—-260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使用人,以便进行建设项目的合同。

这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对于土地使用和开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对该合同进行详细的解读,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其中的内容和意义。

首先,合同的主体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和使用方。

出让方通常是国家或地方政府,而使用方则是企事业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土地使用的具体条件和期限。

合同的第一部分是合同的基本条款。

这部分包括合同的名称、出让方和使用方的基本信息、合同的签订日期等。

这些基本条款确保了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部分是合同的具体内容。

这部分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条件、土地使用的范围和用途、土地使用期限、土地出让金的支付方式和标准等。

这些具体内容对于土地使用方来说非常重要,它们决定了土地的使用权和开发的条件。

合同的第三部分是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

这部分规定了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是合同的核心内容,它们保证了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最后,合同的第四部分是合同的附则。

这部分包括合同的生效和解释、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等。

合同的附则是对合同的补充和解释,它们进一步明确了合同的具体要求和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的签订和执行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合同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同时,使用方也应认真履行合同的义务,遵守合同的规定,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

总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土地使用和开发的重要法律文件。

它规定了土地使用的条件和期限,保护了土地使用方的权益,同时也保障了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管理权。

合同的签订和执行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然而,合同的有效性和合理性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条款相关法律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条款相关法律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条款相关法律规定一、引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国家供应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人(出让方)将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出让给土地需求方(受让方)的一种合同关系。

为确保出让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法律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规定。

本文将对这些法律规定进行简要介绍。

二、法律依据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2.1 土地管理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包括主要内容:1.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范围和用途;2.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期限;3.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价格;4.出让土地应该及时履行的其他义务。

2.2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与土地使用权人或有关部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进行开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三、主要条款3.1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范围和用途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范围和用途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之一。

根据法律规定,出让方应当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范围和用途,受让方在合同期限内必须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3.2 土地使用权期限土地使用权期限是指出让方授予受让方使用土地的时间段。

根据法律规定,出让方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当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并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3.3 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价格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价格是指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费用。

根据法律规定,出让方应当依法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并在合同中明确。

3.4 其他义务除了上述主要条款外,法律还要求出让方在合同中明确其他应当及时履行的义务。

这些义务可能包括土地整理、开发、建设等方面的要求,出让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这些义务。

四、合同效力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国家土地供应的重要方式之一,合同的效力直接关系到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国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或协商等方式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的合同。

该合同约定了土地使用期限、用途、限制条件、租金等相关内容,确保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开展相应的建设活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通常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 出让标的:明确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地理位置、面积等基本信息。

2. 使用期限:约定土地使用权的起止时间,一般以年限计算,如30年、50年等。

3. 土地用途:规定土地的具体用途,如商业、住宅、工业等。

4. 土地的限制条件:约定土地使用期间需要遵守的特定条件,如建设标准、环保要求、开发规模等。

5. 使用权转让或转租:明确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或转租,以及需要履行的程序和规定。

6. 租金和费用:约定土地使用权期间需要支付给国家的租金或使用费。

7. 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规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以及违约方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8. 合同变更和终止:约定合同是否可以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9. 争议解决: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一般为仲裁或诉讼。

10. 其他附加条款: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添加其他补充条款,如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保护条款、合同条款的解释、附属设施建设等。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重要法律依据,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双方应予以认真履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篇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篇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篇篇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国家依法将国有土地出让给使用者,行使土地使用权的权益过程中所签订的文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土地出让的重要法律依据,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本文将介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我国土地出让的法律依据,其性质是一种合同,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书面的土地出让文件,是土地出让手续的必要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是国家保障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重要措施,也是土地出让双方之间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文件。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合同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面积、界桩等基本信息;2. 出让用途:合同应当明确土地使用的具体用途,包括商业、住宅、工业等;3. 出让价格:合同应当明确土地出让的价格,包括土地成交价和土地出让金等具体金额;4. 缴纳出让金的时间和方式:合同应当明确土地使用者应在何时、如何缴纳土地出让金;5. 使用期限:合同应当明确土地使用的期限,土地使用者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土地使用权;6. 土地规划及建设要求:合同应当明确土地开发的规划要求和建设要求,确保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约定进行规划和建设;7. 合同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应当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解除、终止情形,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程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出让地块公告:出让方在媒体上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明确土地出让的基本情况和规定的竞买条件;2. 竞买资格审核:土地使用者根据公告要求提供竞买资格审核材料,出让方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竞买人;3. 竞价确定: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参加现场或网上竞价,确定最终的出让价格;4. 签订出让合同:出让方与竞得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土地出让金;5. 审批手续: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出让单位应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土地使用证和相关手续。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合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合同)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HT-00870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合同)(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说明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附件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和附件3(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二、本合同中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出让人出让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建设用地。

本合同以宗地为单位进行填写。

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四、本合同第四条中,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平面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限按宗地的界址点坐标填写;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可以按照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也可以按照各地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

高差是垂直方向从起算面到终止面的距离。

如: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标高+6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上界限,以标高-1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下界限,高差为70米。

五、本合同第五条中,宗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1010-2007)规定的土地二级类填写。

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出让。

属于同一宗地中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的,应当写明各类具体土地用途的出让年期及各类具体用途土地占宗地的面积比例和空间范围。

六、本合同第六条中,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

属于待开发建设的用地,选择第一项;属于原划拨(承租)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选择第二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篇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篇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篇篇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国家依法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约定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对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约定和价格的支付等事宜的合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土地利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宏观调控和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具有重要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法律意义。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首先要明确双方的主体。

出让方是指土地出让的权利人,通常是国家所有或代表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

出让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土地出让政策,确定土地出让的范围、标准和要求。

受让方是指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利用者,通常是企业或个人。

受让方在签订合同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条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其次要明确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和期限。

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是指受让方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权利,通常包括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权利。

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指受让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土地使用权的时间,通常分为长期和短期两种。

长期土地使用权通常是指50年以上的使用权,短期土地使用权通常是指50年以下的使用权。

受让方在合同签订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土地的开发利用,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款。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再次要明确土地出让的价格和支付方式。

土地出让的价格是指出让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格,通常根据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市场需求和土地市场的行情等因素确定。

土地出让的支付方式是指受让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土地出让款的方式,通常分为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

一次性支付是指受让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时间内一次性支付全部土地出让款,分期支付是指受让方可以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分期支付土地出让款。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最后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出让方的权利包括土地出让款的收取、合同的执行监督、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等权利,出让方的义务包括土地出让款的使用、土地出让手续的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等义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电子监管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

受让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 / 米。

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第六条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项规定的土地条件:(一)场地平整达到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二)现状土地条件。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国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使用者的一种合同。

在中国,土地是国家所有的,个人和企业只能通过租赁或者购买使用权来使用土地。

这种合同是国家与使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是在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完成后进行的。

在签订合同之前,出让方需要对土地进行规划、评估和定价,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公平交易。

合同的签订需要双方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并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使用期限、使用方式、费用等进行约定。

合同的签订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土地的转让条件。

这一部分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转让条件和转让程序等。

转让方式可以是拍卖、挂牌、协议等多种形式,根据土地的特点和需要确定。

转让条件主要包括对土地使用者的资格要求、竞买保证金、起始价等。

转让程序是指土地转让的具体步骤和流程,包括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竞价等。

其次是土地的使用期限和使用方式。

土地使用期限是指土地使用者可以使用土地的时间,一般根据土地的用途和需要确定。

使用方式是指土地使用者可以对土地进行的开发、建设和利用的方式,包括商业、住宅、工业等多种类型。

再次是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和支付方式。

土地使用权的费用是指土地使用者需要支付给出让方的费用,包括转让金、出让金、土地使用税等。

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多种形式,根据双方协商确定。

最后是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

合同的履行是指双方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使用。

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金等。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对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的签订需要双方的自愿和平等,确保合同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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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解读雷爱先2008年4月29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国土资发[2008]86号),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一、发布实施2008合同文本的背景出让合同文本制订和完善的过程1990年国务院发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第8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第56号令)也提出了同样要求。

1994年合同文本1994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

根据用地者和土地条件的不同,1994年合同文本将出让合同划分为4类:1、宗地出让合同;2、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3、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4、外商投资划拨土地使用权合同。

1994年合同文本的局限性一、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不一致1、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缴纳场地使用费的方式已纳入土地租赁范围,可以通过租赁协议进行约定,不一定需要通过外商投资划拨土地使用权合同进行约定;2、房地产法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补办出让手续应由受让方直接办理出让手续,这与一般宗地出让的差异很小,不必再通过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进行约定;3、成片开发土地的情况较少,且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与宗地出让合同的区别,主要是转让时对土地开发条件的要求略有不同,而转让条件可以在宗地出让合同中分列。

二、1999年《合同法》出台。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作为平等主体之间订立土地使用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应遵循《合同法》的一般原理。

2000年合同文本2000年,国土资源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1994年合同示文本进行了修订,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2000年10月31日执行,1994年出让合同文本同时废止。

2000年合同文本的总体框架一、合同正文。

10章45条1、总则2、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3、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4、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5、期限届满6、不可抗力7、违约责任8、通知和说明9、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10、附则二、合同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2000年合同文本的重要意义到2008年7月1日新的合同文本启用,2000年合同文本在全国使用了近8年。

在近8年的国有土地出让实践中,全国各市县均依据2000《出让合同》文本签订出让合同,对保护双方合法土地权益,合理开发利用土地,促进土地市场规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6年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规定:“今后,供地时要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约定写入土地使用合同,对工业项目用地必须有投资强度和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

“要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调整有关厂区绿化率的规定,不得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

2006年,国土资源部与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又发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7月1日实施。

2006年合同文本共16条,对出让土地上建设项目的竣工时间、投资总额、投资强度、宗地容积率、建筑系数、工业项目用地中非生产性设施用地比例、闲置土地认定、终止履行合同、改变合同约定的用地条件、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2006年7月1日到2008年7月1日两个合同文本同时使用从2006年7月1日合同补充协议文本实施,到2008年7月1日新的合同文本启用,各地必须依据2000年和2006年两个合同文本的要求,签订出让合同。

近年来法律政策对出让的要求一、《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二、《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出台,10月1日实施。

《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第12章《建设用地使用权》中,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名称、设立方式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了系统规定。

1、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别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明确是一个空间概念。

2、可以采取出让或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将出让作为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要方式。

3、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七项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与住所(2)土地界址和面积(3)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4)土地用途(5)使用期限(6)出让价款及支付方式(7)争议解决方法等。

4、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予或者抵押。

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四、《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对建设项目开发周期、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比例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五、《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进一步明确要求:土地出让合同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供应住宅用地要将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

发布实施2008年出让合同文本为落实《物权法》和国务院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土地权利,保护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土地物权,加强合同管理,通过出让合同的履行落实政府土地调控政策目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对2000年和2006年文本进行制订完善,发布实施2008年合同文本。

二、合同文本的总体框架合同正文2008年合同文本包括三部分:合同正文、附件和合同使用说明。

一、合同正文:9章46条1、总则2、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3、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5、期限届满6、不可抗力7、违约责任8、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9、附则合同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图3、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合同使用说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说明》中,对出让主体、出让客体、12个合同条款的填写及合同解释权等作了16项详细说明。

注意两点:1、结合合同文本内容,进一步理解《使用说明》涉及的政策点进行,以正确签订合同;2、不要将《合同使用说明》作为出让合同内容。

三、重点条款解读和相关政策探讨出让合同的名称1、《物权法》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了专章规定,按照物权法定的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做出规定,出让合同的名称也应与《物权法》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名称一致,因此,2008年合同文本将2000年和2006文本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表述,修改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质上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出让合同的法律政策依据一、法律规定1、国务院第55号令明确了出让合同的民事性质。

1990年实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2、《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对出让行为进行了规定;3、房地产法对出让合同的签订及当事人权利义务提出了要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4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15条至第21条规定了受让人的权利义务。

4、《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5、《物权法》成为继《合同法》之后民事立法的又一里程碑,首次在法律上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一般条款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政策规定1、国发[2004]28号2、国发[2008]3号上述法律政策,从加强土地管理、节约集约用地、合理配置资源,运用土地政策发挥政府调控职能等方面,对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提出了政策要求。

合同文本第一条:根据《物权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出让人的权利1、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土地使用权使用制度。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行为。

2、合同文本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出让土地空间范围的法律规定一、《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二、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理解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不是一个平面、二维概念,而是一个空间、立体的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个空间范围,可以分层出让。

2、在具体的出让实践中,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既可以出让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如香港的空间隧道,也可以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如地下商场、车库等。

3、规范土地权利名称(1)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而非地下空间权(2)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而非地上空间权合同必须体现土地权利的空间概念为准确标示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范围,保证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的唯一性,在出让合同中,不仅要约定出让合同的平面界址,还要同时约定宗地的上下高程,这样,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才是一个空间概念。

关于高程的相关说明1、绝对高程。

我国的高程系包括1985国家高程系统和各地高程系统,其中国家高程系统是以黄海高程原点为起算基点的高程系统,各地高程系统都有自己的起算基点,和国家高程系统之间有一个固定系数。

上述高程都属于绝对高程。

2、相对高程。

是指两点间的相对高差,也就是垂直方向上,从一点到另一点的距离。

宗地竖向界限写入合同1、合同文本第四条明确,在签订出让合同时,要填写宗地的平面界限和竖向界限,出让宗地的平面界限按宗地的界址点坐标填写;2、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可以按照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也可以按照各地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

高差是垂直方向从起算面到终止面的距离。

3、《出让合同使用说明》中作了具体解释。

如: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标高+6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上界限,以标高-1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下界限,高差为70米。

附件二出让宗地竖向界限4、把握以下原则(1)出让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要求填写竖向界限;(2)出让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明确填写竖向界限;(3)出让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明确填写竖向界限;土地用途土地用途是出让合同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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