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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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相关药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1、建立“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主要人员组成有院分管领导董国托,医务科徐忠相、药剂科叶玉芬、护理部周艳珍、保卫科鲍加俊负责人员参加,并指定专职人员季群花负责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医院发文件)
2、制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的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与隐患。
二、采购
1、办理《印鉴卡》。
2、根据采购计划并凭《印鉴卡》向定点的药品批发企业进行采购,并以转帐的方式支付药品款。
3、在《印鉴卡》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市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换领新的《印鉴卡》。
4、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医务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员等发生变化时,必须在3天内办理变更手续。
三、验收入库与储存保管
1、建立专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发药人、复核人、领用人均需签名。
2、验收入库:药品由批发的企业送到医院药库,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到最小包装、记录双人签名。
3、储存保管: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双人双锁并加报警装置)。
4、报废品的销毁:提出书面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销毁,做好销毁记录。
四、药房调配
1、在各个药房窗口以及各个病区、手术室存放一定数量的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供调配使用(不设置周转库)并及时补充,数量不超过本院规定的数量,每天结算、班班交接并做好记录。
2、门诊药房固定发药窗口并有明显标志,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配发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做好登记;患者再次来配药时,必须收回使用过的原批号空安瓿与废贴片并做好记录,空安瓿与废贴片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做好记录。
3、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五、处方与发药
1、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分别使用各自的专用处方。
2、处方药量控制: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一次用量(在医院内注射使用)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三天用量(办理专用病历的长期镇痛病人)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其他剂型----三天用量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其他剂型----七天用量(办理专用病历的长期镇痛病人)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控缓释剂----七天用量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控缓释剂----15天用量(办理专用病历的长期镇痛病人)
哌醋甲酯片(利他林)用于小儿多动症----15天用量
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情况----七天用量
二类精神药品----特殊情况----可再增加(必须注明理由)
3、特别加强管理的药品:
哌替啶针(及其它剂型)-----一次用量(在医院注射使用,一律不准外带)
六、患者管理
1、长期镇痛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在首次使用时,必须建立相应的病历(病历由医院保管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同时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
2、需要带出医院使用药品时,凭本院的医疗证明、患者的户口本、患者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相关手
续后才能将药品带出医院,以后继续用药时也凭患者的身份证和原代办人的身份证才能再取药。
3、建立的专用病历信息及时输入“浙江省医院特殊管理药品信息系统”。
七、处方管理
1、根据规定的要求印刷“麻醉药品专用处方”、“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2、使用后的麻醉药品专用处方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保存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保存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