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作用2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三、经济法有哪些具体的调整对象(一)观点的评述在前文所列的经济法诸学说中,关于经济法具体调整对象的划分是各不相同的。
80年代的“大经济法”时代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涵括了纵向、横向、内部性三大关系,由于其恰当反映了当时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过渡的经济现实而风靡一时。
9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的提出与建立,国家经济职能逐步还原与回归,以上观点逐步丧失了实践土壤而退出历史舞台。
经过反思,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重新进行了界定,提出了表述各异的观点,在摆脱了大经济法阴影之后的这些经济法学说,其观点基本是相近或相容的,故不宜用“论争”形容之,本小节仅以“观点的评述”为题。
关于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较为流行的学说有以下几种:1.经济协调关系说。
该说将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分为:(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2)市场管理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4)社会保障关系。
(注: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8~32页。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具体有:(1)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包括国家对经济组织的调控及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2)市场调控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分配关系。
(注: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
具体分为:(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2)市场运行关系;(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
(注:刘文华主编:《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4.社会公共性说。
具体包括:(1)市场管理关系;(2)宏观经济管理关系;(3)对外经济管理关系。
(注: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36~42页。
)5.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
具体包括:(1)市场规制关系;(2)国家投资经营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
(注: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页。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1、经济法是规范国家经济调节之法,其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有关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2、调整对象的特点:(1)这种社会关系发生在国家调节经济过程中,是由国家调节引起的社会关系。
如果不是发生在国家调节经济过程中,不是由国家调节引发的社会关系。
(2)这种社会关系的主体即当事人有一方为国家或者代表国家的机关,他们担负着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是一种调节、管理主体;而相对方则为被调节、被管理主体,有接受国家调节的义务。
因而双方主体之间的地位是管理(调节)与被管理(被调节)的关系,具有不平等性。
(3)这种社会关系也不是当事人完全自愿协商的关系,而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国家调节主体有时也需要运用协商机制,并尽量让被调节主体自觉自愿,但并不是以协商与自愿为原则的。
3、各大部门法(民商法,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与经济法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以此论证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的质的规定性(一)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与民间社会经济关系——经济法与民商法A、两大社会关系的概述:国家经济调节引起的社会关系是涉及经济领域并具有经济性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有各种不同情况有次可分为民间社会经济关系与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两大类,同时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可分为“一般性行政管理”与“国家为调节经济的目的而实行的国家调节”。
民间社会经济关系是指民间社会的自然人与法人从事经济活动,相互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平等主体经济关系”。
基本特征为:(1)在主体身份上,当事人以平等身份参与经济交换活动,任何一方均不以国家管理者身份出现,二者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2)在经济关系内容上,双方是互利、有偿与等价关系;(3)在经济关系形式上,双方是自愿、协商关系。
B、二者区别:在主体身份与地位、社会关系的内容那个、形式与处理原则、社会关系性质与类别等,决定用以调整它们的法也不同。
民商法调整民间社会经济关系,而不能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经济法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而不能调整民间社会经济关系。
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探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时,我们必须首先理解经济法的基本含义和范围。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国家在干预、管理和调控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指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一、宏观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调控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这种关系主要包括财政关系、金融关系和计划关系等。
1、财政关系财政关系是指国家在组织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以及进行财政管理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对财政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财政法、税收法等法律制度来实现。
2、金融关系金融关系是指国家在货币发行、管理、流通等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对金融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金融法、证券法等法律制度来实现。
3、计划关系计划关系是指国家在进行经济发展规划、经济结构调整等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对计划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计划法等法律制度来实现。
二、市场规制关系市场规制关系是指国家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等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这种关系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反垄断关系等。
1、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是指国家在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对反不正当竞争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制度来实现。
2、反垄断关系反垄断关系是指国家在打击垄断行为、促进竞争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对反垄断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度来实现。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指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这两种关系的调整都是为了保障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在实践中,为了更好地调整这些关系,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的经济法律制度,加强法律实施和监管力度,以提高国家经济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及其重要性在当今社会,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对于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经济法
1.经济法这一概念,是18世纪法国空想共产主义的著名代表之一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来。
2.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3.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1)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与民法各自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2)在渊源方面:经济法与民法的渊源,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
(3)在独立地位方面:经济法与民法在整个法的体系中,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律学科。
(4)在作用方面:经济法和民法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4.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不调整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对象是民事关系,即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组织,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个人等。
民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作用不同: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
民法作为体现市场调节机制之法,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采取了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就惩罚而言,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非经济责任包括行为责任、信誉责任、资格减免责任和人身责任。
民法对于违反民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5.经济法体系的概念: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比较经济法和行政法。
比较经济法和行政法
经济法和行政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它们在调整对象、主体、调整方法、作用等方面存在差异。
1.调整对象:经济法主要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包括市场主体、市场运行、宏观调控等,而行政法主要调整行政关系,包括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行政救济等。
2.主体: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还包括法人、社会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而行政法的主体主要是政府及其非经济主管部门,另一方则是下属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
3.调整方法:经济法采取公权与私权介入的方法来调整经济关系,包括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而行政法则是采取单纯的强制性的办法调整社会关系,具有命令和服从的特点。
4.作用:经济法主要是巩固与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而行政法着重巩固与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为政治体制改革服务。
总之,经济法和行政法在调整对象、主体、调整方法、作用等方面存在差异,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法律领域。
经济法和民法、行政法的区别
经济法采取了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就 惩罚而言,经济法采取了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
民法则采取追究民事责任的制裁形式。
(4)作 用
经济法是以社会责任为本位的,主要是在宏观经 济领域内理顺整体和个体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以及基于 全局利益需要协调个体间的经济关系,以促进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属于私法的范围。
(2)主 体
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 团体、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 其他公民个人以及国家,尤其是包括企业的内部组织, 比民法要广得多。
民法的主体则仅为法人和自然人。
经济法和民法的区别:
经济法规的执行离不开行政机关,但行政法 侧重的是规范行政权力(或权力行为)的合理行 使,而经济法更关心行政权力(或非权力行为) 行使的整体经济效果。
民法是以个体权利为本位的,主要是在微观经济 领域内,保护社会个体的权益。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调整经济运行过程中 发生的经济关系(不限于所谓的纵向经济关系,对横 向经济关系如合同关系也进行调整),它不调整人身 关系,经济法属于公法的范围。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则是国家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 发生的行政关系(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 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和内部行政关系),而不调整经 济管理关系。
(4)作 用
经济法侧重于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 发展。(其不像行政法那样将国家机关视为社会的异 化物来加以控制,而是将其作为社会的当然代表和经 济关系的主体,委以管理经济的具体任务,为其确定 具体的“游戏”规则,赋予其相应的职权,并将其责 任建立在对其行为内容的妥当性审查之上。)
经济法基本内容
经济法基本内容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本文将介绍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其调整对象、作用和特征等。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它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参与、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生活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这种经济关系包括国家与企业、国家与公民、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公民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的作用
经济法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
1. 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经济法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维护国家经济稳定和发展。
2. 维护市场秩序。
经济法通过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公平竞争,防止垄断和欺诈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3.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经济法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合同权、消费者权等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具有以下特征:
1.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在参与、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生活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而不是其他类型的关系。
2. 经济法具有综合性和系统性。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法律部门,它包含了多个法律法规,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3. 经济法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
经济法是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来调整经济关系,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
4. 经济法是随着经济发展而发展的。
经济法的内容和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变化而不断完善和调整。
[精选]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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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调整的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 是指直接体现国家意志或政策意志而具有组织管 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或曰超出民法调整范畴 的“平等主体”之财产关系。 一是,国家通过政 府机构或设立企业、委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 动或经济关系,如招标、土地出让、政府担保等 活动时发生的合同关系;二是,平等的国家机关 或财政主体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如区域经济合 作协议等。
❖以美国证券法的产生为例
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并没有专门的证券法律。
有关调整证券市场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含于 公司法有关股份发行与转让制度和合同法中有关 善意、反欺诈的一般原则中,国家干预较少,主 要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随着证券市场的进一步 发展,特别是由于市场的高风险与高投机性,欺 诈作为证券市场的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仅仅由 公司法或合同法中的法律规定进行规制已经不能 适应证券市场的需要,特别是不能适应维护证券 投资者利益的需要,就开始出现了专门调整证券 市场关系、防止欺诈活动的证券法律。
经济法与民法都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律部门,它们既相区别又相联系:
❖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这是由经济法和民法自身的特性所决定的:
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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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在于它的平等性、私 人性和自治性;而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管理关系、 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 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在于它的管理性、公 共性和干预性。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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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们极力追求效率与操纵市场的力量,采 取企业并购、市场垄断及限制交易的反竞争措施, 以获取更大的利益。由于生产的集中和资本集中 所带来的经济支配力量的无限扩大摧毁了旧有的 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托拉斯组织凭借自身雄厚 的资本使用各种经济手段如搭售、价格协定、联 合抵制等方式来实施其控制力,限制公平自由的 竞争,使中小企业濒临绝境。在势力日益强大的 托拉斯面前,美国当时的法律显得力不从心,各 州的法律不能有效制止垄断行为和限制贸易行为。 传统的民法维护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但是却 无力解决过度竞争所带来的负面后果——垄断。
第二章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本质和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的调整范畴
同时,为促进垄断、限制正常的竞争,以 达致根据私人自治无法形成的有效垄断状 态,如联合国内厂商一致对外、为提高产 业竞争力而组建企业集团等而形成的经济 关系,也是经济法暨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调整范畴
一般情况下,生产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是在 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交易中开展并实现 的,主要只需由民商法予以调整即可。作 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竞争关系,是在依法 维护公平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也就是说, 经济法并不是一般地调整市场竞争关系, 此项任务主要是由民商法来承担的。
一、经济法的调整范畴
但是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应当将这 种规定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使其不 致妨碍企业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充分自 主经营。譬如企业内部科室和车间厂店设 置、质量和成本管理、职工奖惩等,就应 是企业在一般地不违反企业公司法、标准 化法和劳动法等的前提下,由市场机制激 励而自主、自为之行为,由行政控制而实 施这些行为的企业则必然是被动、无效的 企业。
一、经济法的调整范畴
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在计划和产业政 策的制订、实施,国家经济预算及其主导 之投资,税收、金融、物价调节,土地利 用规划,标准化管理等活动中产生的经济 关系;微观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在税收征 管、金融证券监管、贸易管制、价格监督、 技术监督、企业登记管理、交易秩序管理 等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须知,宏观和 微观的划分并不具有法律意义,它们在法 律调整实践中是交织在一起的。
一、经济法的调整范畴
对经济的行政管理虽古已有之,但在经济法和现 代行政法产生之前,这种管理是外在于再生产过 程的单纯的行政,属于上层建筑范畴。而在经济 法形成之后,鉴于前述法律部门形成后具有相对 独立性的原理,则除了内在于再生产过程、本质 上属于在社会层面上开展协作劳动的经济管理关 系外,那些虽然外在于再生产过程、但与之紧密 相关的纯粹的经济行政关系,如企业登记管理、 对交易场所的管理等,也自然而然被经济法所吸 收,纳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之中。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指以经济活动(如商业、产业和贸易等)的规范和促进为目的,以国家法律为基础的有效的法律体系。
它旨在通过鼓励私营部门产生更多的就业机会,保护消费者的权利,提高市场的竞争力和效率,以及维护全球经济一体化等方式来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
经济法包括许多不同的制度,如经济制裁、税收政策、垄断管制、消费者保护和市场监督等。
经济法的目标是促进经济发展,提高民众的福祉和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公平。
经济法也可以用来鼓励和保护投资者的权利,以及保护政府利益。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政府、工会和经济组织等。
它的核心内容是发展和调整政府政策、调整行业组织框架和改善市场结构等。
政府会根据单个国家的情况,采取具体的政策措施,来推进和促进经济发展。
举例来说,政府可以实施利率、税收和政策,以及控制垄断、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等政策,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工会的活动也有助于实现经济法的目标,如维护工人权利,促进劳资关系的平等,参与社会政策讨论等。
经济组织,如企业、产业组织和证券市场等,也被作为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政府会针对它们制定政策,以规范它们的运营过程,确保社会利益的实现。
总之,经济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有效的部分,它以推动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福祉为目的,其调整对象包括政府、工会和经济组织等,它的调整政策集中在发展和调整政府政策、调整行业组织框架和改善市场结构等方面。
未来,随着经济法的不断发展,它将有助于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维护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建立公平的市场秩序,实现社会和谐。
- 1 -。
第二章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概念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规划调控 关系
03
产业调控 关系
04
05
投资调控 关系
06
储备调控 关系
07
价格调控 关系
08
涉外调控 关系
2.1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1.1 宏观调控关系
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不再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政府 对经济的管理主要是制定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搞好基础设施建设, 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和对经济活动提供监督和服务。这些活 动的开展必将涉及一系列的经济关系,诸如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各产业部门之间的关系,宏观计划和市场运行之间的关系,政府 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宏观经济总量、结构、比例关系等。CHAPTERFra bibliotekTWO
第2章
经济法的 调整对象和概念
2.1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有明确的、独立的调整 对象。要理解经济法的含义,确立经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 独立地位,首先应明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自1979年以来,法学界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直在研究、探 讨,目前达成的共识是:经济法调整两大社会关系,一是国家 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产生的宏观调控关系,二是国 家在规范市场行为过程中产生的市场规制关系。
2.1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1.1 宏观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或称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涉及现实社 会中的国民经济整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根本与长远利益。 其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几类宏观调控关系:
财税调控 关系
01
金融调控 关系
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都 是规制市场行为的法律制度。
经济法调整对象与方法
第二章经济法调整对象与方法第一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调整概述(一)调整的含义法律上的调整是指法律对社会关系的整顿和调控。
整顿和调控既包括对已经成熟且稳定发展的社会关系的整顿和调控,又包括尚处萌芽状态,还未充分发展的社会关系的整顿和调控,其目的是对社会关系进行梳理,以促进社会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进而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法律调整的研究中,应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调整的性质与范围(即调整对象)的问题,一是调整的措施与手段(即调整方法)的问题。
(二)法律调整对象的含义及特征法律调整对象即受法律整顿和调控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与范围。
它具有以下几个显着特征:1、客观性即调整对象是一种客观存在,是与人类社会生活与生俱来的社会存在。
对调整对象只能去认识,去发现,去界定,而不能主观臆造。
2、区别性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依据其性质可以划分为不同的关系领域。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存在于经济关系之中。
3、层次性作为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和被法律调整后形成的法律关系有着实质上的区别。
(三)法律调整方法的含义及特征(板书)法律调整方法即法律对社会关系进行整顿和调控的具体方式与手段。
它具有两个显着特征:1、法定性即对社会关系进行整顿和调控的具体手段必须是由法律的。
2、多样性即整顿和调控社会关系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内涵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都未形成共识,观点从多,争论激烈。
我们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的,而并非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
这特定的经济关系就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即是经济法应当保护、促进、指导、限制、禁止和取缔的社会关系,受到国家性质、经济基础及法律结构的制约,也就是经济法律规范效力所及的范围。
(二)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基本内容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调控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市场主体规范关系市场主体是指市场生产经营活动的参与者和财产责任的承担者(包括:经济组织和个人)。
经济法
经济法重点汇集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对于这种特定的经济关系,可以称其为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简称国家协调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应该包括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1、第一,关于市场监管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市场监管关系。
市场监管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
这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
2、第二,关于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
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宏观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
这有助于发挥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防止或消除经济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
3、第三,关于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在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4、第四,关于社会保障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在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社会保障关系。
5、第五,关于涉外经济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涉外经济法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属于国内法体系。
其调整对象是特定的涉外经济关系。
涉外经济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关系。
涉外经济关系与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不是并列关系,而是交叉关系。
涉外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涉外经济关系,它不调整各种涉外经济关系。
不宜把包括了涉外的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在内的涉外经济关系同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并列地列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是一种调整经济活动的法律制度,主要关注企业、个人以及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经济活动,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以下是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简要概述:1. 概念: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以及政府之间的经济关系等。
2. 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以下几种:(1)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是经济法最常见的调整对象之一,包括企业的合并、分立、收购、重组等。
(2)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也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个人之间的雇佣、借贷、投资等。
(3)政府之间的经济关系:政府之间的经济关系也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政府之间的税收、财政、社会保障等经济关系的协调和管理。
3. 特征:经济法具有以下特征:(1)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主要关注企业、个人以及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经济活动。
(3)经济法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4)经济法具有法律强制性和约束力。
4. 分类:经济法可以按照不同的分类方式进行划分,常见的分类包括:(1)按经济关系调整范围分类:经济法可以分为企业经济法、个人经济法、政府经济法等。
(2)按主体分类:经济法可以分为国家经济法、地方经济法、企业经济法等。
(3)按内容分类:经济法可以分为财务会计法、税收法、社会保障法、对外贸易法等。
拓展: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法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法也需要适应新的挑战和变化,不断完善和优化。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提高市场经济的效率和质量,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经济法也需要遵循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保障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概念:经济法是指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国家为了维护国民经济秩序、保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公共利益,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活动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国家集权原则下的一种法律形式,其基本内容是通过一定的法律手段来规范国家经济利益、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
调整对象包括国家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和经济关系等。
在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的基础上,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1.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治原则、自由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和监管原则。
这些原则在调整经济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法治原则是经济法的根本原则,它要求依法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2.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国家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和经济关系。
国家经济组织是国家管理和调控国民经济的重要主体,包括国有企业、国家行政机关等;国际经济组织主要是指跨国公司、国际金融组织等;市场主体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济关系是指市场经济活动中各主体之间的各种关联和联系。
3. 经济法的实施和监督经济法的实施需要相关的监督机制和法律手段。
国家通过立法、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等手段来实施经济法,保障市场主体依法经营,促进经济发展。
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也是保障经济法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
4. 个人观点和理解个人理解中,经济法是国家为了维护国民经济秩序、保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公共利益,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活动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不仅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律基础,也是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的重要保障。
总结回顾: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国家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和经济关系;经济法的实施需要相关的监督机制和法律手段。
根据以上对经济法的深入探讨,我们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调整对象、实施和监督有了更全面、深刻和灵活的理解。
论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论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概念
1、经济法:经济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其主要用于规范国家经济活动,以保证公正和公平的经济发展。
2、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将社会的财富平等地分配给所有参与者,并通
过维护公平竞争,监管市场力量,来保护消费者和机构,促进经济发
展和社会发展。
3、市场规则:指政府对分配机制、行业发展、产品价格、机构权限等
方面采取的相关规定和政策,以此确定市场秩序和市场形式。
4、经济激励:也叫经济控制,即通过分配资源和权利、给予金融支持、实施政策或者修改法律法规等方式,以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
二、调整对象
1、经济实体:主要是指企业、多元化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其他各种组织
形式,这是经济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2、产业政策:包括关税政策、市场法规、新技术等,用于促进产业改造和发展。
3、公民:公民有权拥有和使用名义财产,也有权参与财税滥用事务行为和可能对其造成的损害诉讼行为。
4、消费者:政府可以采取有助于消费者权益的政策措施,如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等。
5、经济和技术研究:政府可以采取措施进行经济和技术研究,以推动科学发展、改善国家竞争力和建设市场环境。
经济法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对象指的是属于国家赋予个人和组织特权或权利,或者受
法律确定的特殊地位,和/或表现出特殊偏好或优惠的单位或人员。
相关
单位或人员可以是企业、机构、个体商户以及个体自由职业者。
其中,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资
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国有企业等各类企业和实体。
机构必须符
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如专业机构、公共服务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党和其他非企业类型的组织。
个体商户是指经批准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以其本人名义经营本人独立
的经营活动,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缴纳税款及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
经营者。
个体自由职业者主要是指以自己名义经营的个人自主创业的劳动者,及国家认可的借款、咨询、培训、会计、税务等专业性服务行业的自
由职业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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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法:就是指以具体规定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
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法律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
4.根据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主要是指在成文法中)
根本法:指的是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根本法就是宪法的别称。宪法以外的所有法为普通法
其作用:赋予人们一定的权利去建立或改变他们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以建立和调节国家所需要的法律秩序。
其特点:具有任意性,即既不强令人们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也不禁止人们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人们具有行为选择的自由。授权性规范时关于主体权利的规定。
B义务性规范具体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命令性规范是要求人们应当从事一定行为的规范,即规定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性规范。
上节课大家学习法的概念,请问什么是法?
法的渊源有哪些?
学生讨论
学生思考并回答以上问题。
不要
第一章经济法律法规概述
第二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经济法的作用
一、复习上节课所学
采用提问和一起回顾的方式复习已学内容
二、讲授新课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经济法是以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
2.我国目前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
b市场运行主体:企业时最主要的市场主体。
(3)市场运行管理关系
经济公平是市场经济主体进行市场交易的基本追求和基本条件。
(4)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5)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关系
(2)经济法的作用
1.保证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
2.促进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多种经济形式的发展
3.促进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
4.促进对外经济联系、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课程系统
教学环节
学生活动
教师活动
讲授
综合小结
学生思考并讨论
类
1.根据法的历史
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2.根据法的表现形式
成文法:就是指有立法职权的国家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以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文件。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成文法的形式。
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判例法。英美法系国家立法多采用判例的形式。
禁止性规范是规定人们不应当从事一定行为的规范,即规定必须部位一定行为的义务性规范。
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规定的行为规则的内容是确定的,不允许任意改变或违反,具有强制性,如果不履行,就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a强制性规范时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规范。
其特点:1)它所规定的内容不允许随意更改。2)对人们的行为要求十分单一、明确、无可选择、无可替代。3)所有规定人们义务的规范都是强制性规范。4)强制性规范不允许有个人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之间订立了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协议,该项协议无效。
B义务性规范具体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命令性规范是要求人们应当从事一定行为的规范,即规定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是规定人们不应当从事一定行为的规范,即规定必须部位一定行为的义务性规范。
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规定的行为规则的内容是确定的,不允许任意改变或违反,具有强制性,如果不履行,就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应用
法在身边,调动学生积极性,扩展思维,积极参与课堂和社会生活当中来
教学内容
重点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作用
难点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教学方法
讲读法、练习法、案例法、启示法、讲授法、提问法、小组讨论法
教学用具
教案、教材、PPT课件,多媒体教学设备
课程系统
教学环节
学生活动
教师活动
复习
导入新课
讲授新课
回答问题
课后系统
教学后记
或
教学反思
本节内容是与我国经济改革开放的实际联系较紧,涉及一些法的基本概念,内容跨度大,在知识结构中有考虑到了全书内容的铺垫作用,也注意学生学习本教材内容所必须的知识准备,教师必须在教学中做到前后呼应,过渡自然。努力提出问题,调动学生积极性,让学生参与到课堂中来。
课程系统
教学环节
学生活动
教师活动
讲授新课
练习
学生分析类别特点
学生分组比赛看哪个小组记录得多。
学生抢答,小组比赛那组得分最多
1.保证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
2促进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多种经济形式的发展
3促进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
4.促进对外经济联系、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a授权性规范时规定人们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
(1)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a强制性规范时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规范。
其特点:1)它所规定的内容不允许随意更改。2)对人们的行为要求十分单一、明确、无可选择、无可替代。3)所有规定人们义务的规范都是强制性规范。4)强制性规范不允许有个人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之间订立了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协议,该项协议无效。
课时
2
课题名称
第2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经济法的作用
课时系统
教学分析
大纲
或
课标
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能够对法律,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法的渊源概念有一个较清晰的了解。
教材
本节内容是涉及一些法的基本概念,内容跨度大,在知识结构中有考虑到了全书内容的铺垫作用,也注意学生学习本教材内容所必须的知识准备,教师必须在教学中做到前后呼应,过渡自然。
学生
学生对不够关心身边的经济现象和经济问题,不能提出问题发现违法现象,但如果通过努力就能解释身边所发生的事情那些地方违法。教师所做的就是引领和解释。
教学目标
知识
与
技能
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作用
结合同学们日常生活中常遇到的实例
过程
与
方法
讲解案例法讨论练习
感情态度与价值观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学生树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每个公民应当奉公守法法律意识
a授权性规范时规定人们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
其作用:赋予人们一定的权利去建立或改变他们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以建立和调节国家所需要的法律秩序。
其特点:具有任意性,即既不强令人们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也不禁止人们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人们具有行为选择的自由。授权性规范时关于主体权利的规定。
(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就是国家通过行政的、经济的和法律的“适度干预”,实行国家资源的优化配置。
(2)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协调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过程中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a市场协调主体:国家作为市场协调主体,协调的客体是本国经济运行中的经济关系,协调的方式是法律手段和管理手段,协调的目的是使市场经济运行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