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指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以下简称通用回购)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以下简称《债券交易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本所开展的通用回购交易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通用回购交易指资金融入方将符合要求的债券申报质押,以相应折算率计算出的质押券价值为融资额度进行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的交易。
出质债券并融入资金的交易方为正回购方,融出资金的交易方为逆回购方。
第四条通用回购交易正回购方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以下简称《风控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五条通过经纪业务模式参与通用回购交易的经纪客户,应当与其指定交易的会员签署回购委托协议。
回购委托协议应当约定会员与其经纪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交易结算流程、违约情形认定以及违约处置方案等内容,并符合相关市场自律组织的规定。
第六条质押券的质押申报通过本所债券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提交。
质押申报要素包括证券代码、数量、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
第七条正回购方申报的质押券品种应当符合登记结算机构关于质押券准入标准的相关规定。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和发行人情况的变化,暂停有关债券用于通用回购交易。
经纪业务模式下,会员应当在符合前述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其经纪客户的信用状况与风险承受能力,明确经纪客户适用的质押券准入标准,并对其证券账户内可用于通用回购交易的融资额度进行检查。
第八条质押券应当依据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转移至质押券保管库(以下简称质押库)。
质押券转移至质押库(以下简称入库)后,正回购方的可用融资额度相应增加,增加额度为入库债券按照相应质押券折算率计算出的质押券价值。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协商,将债券抵押给交易对手方,并获得相应的资金,等到到期时再从对方赎回债券的过程。
在回购交易中,双方签订回购协议,约定回购价格和回购期限等条款。
质押债券在回购到期时将解除质押状态,并且投资者赎回的资金一般按照到期本金返回到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这种交易业务的主要特点包括:
1. 资金的流动性:通过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投资者可以获得短期资金的流动性,将资金变现为可用于其他投资的目的。
2. 风险控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通常要求较高的信用等级和较低的债券波动率,可以有效控制风险。
3. 跨市场参考:对于全国的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指标,反映了市场的流动性和投资者的情绪。
4. 双向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双向的,投资者既可以买入债券进行质押获得资金,也可以卖出债券解除质押状态。
5. 利率形成: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回购利率反映了市场对未来短期利率的预期,对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具有重要影响。
总的来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市场交易方式,对于投资者和市场的流动性都有重要的影响。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果需要更多信息,可以咨询专业人士。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指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明确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是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与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之间进行的特定债券质押式回购,证券公司提供债券作为质物,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质押债券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向投资者融入资金,投资者按照规定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向本所申请开展报价回购业务。
经本所同意在本所市场开展报价回购业务的证券公司,应与本所签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与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业务协议》。
第五条投资者经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进行资质审查取得注册投资者资格(以下简称“投资者”)的,方可参与报价回购交易。
第六条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进行报价回购交易的,应委托及授权证券公司办理报价回购的交易、登记结算以及其他与报价回购有关的事项,并应充分知晓、认可并同意遵守报价回购业务的交易、登记结算等事宜的相关安排。
第七条证券公司与投资者进行报价回购交易,应当基于投资者的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
未经投资者委托进行交易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其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的报价回购交易委托时,应通过其交易系统以显著方式向投资者揭示约定利率可能与其他市场利率存在偏差,投资者知悉并确认接受该风险后,证券公司方可接受其委托。
第八条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互为报价回购交易的对手方,同时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办理到期报价回购的,不撤销、变更指定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原创实用版)目录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概述二、指引的制定目的与依据三、投资者进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规定四、证券公司对投资者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行为的管理五、融资回购交易的风险控制措施六、证券公司应建立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监控系统七、违反指引规定的处理措施八、证券公司与投资者协商调整回购标准券使用率和回购放大倍数的上限九、结语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是为了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防范债券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该指引的制定依据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及其他业务规则。
根据指引,投资者在进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时,应遵守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也应按照指引的规定,对投资者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行为进行管理。
指引中规定,投资者进行融资回购交易时,回购标准券使用率不得超过 90%,回购放大倍数不得超过 5 倍。
为了控制融资回购交易的风险,证券公司应建立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监控系统,对投资者的回购标准券使用率、回购放大倍数和交易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其符合指引的规定。
如果投资者的回购标准券使用率或回购放大倍数违反了指引规定,应在发生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指引的相关规定。
超过规定期限的,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限制其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证券公司在满足指引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投资者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协商调整其回购标准券使用率和回购放大倍数的上限。
如果证券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指引规定,本所可以根据《会员管理规则》对其采取相关措施。
总的来说,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对于规范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防范市场风险具有重要的作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第三条协议回购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应当根据《暂行办法》、本指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四条直接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机构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可以直接参与协议回购,其他投资者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参与协议回购。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前,应当签署《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并报送本所备案。
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1-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并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协议回购申报,应当确认投资者已经签署主协议、风险揭示书及其他必要文件,并根据投资者的真实委托提交申报。
证券公司未经委托虚假申报,或者存在伪造、篡改委托内容等未按客户指令进行申报和结算等情形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证券公司通过本所相关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的协议回购申报,视为已取得投资者的委托,本所不对委托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12.07•【文号】上证函〔2020〕2741号•【施行日期】2020.12.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通知上证函〔2020〕2741号各会员单位:为加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本次修订主要整合了优先股作为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标的证券的相关安排、相关信息报送事宜等。
本所于2014年11月27日发布的《关于优先股纳入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标的证券范围相关事宜的通知》(上证函〔2014〕801号)、2015年10月28日发布的《关于报送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信息的通知》(上证函〔2015〕1970号)、2015年11月23日发布的《关于股票质押回购涉及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上证函〔2015〕2272号)、2020年6月12日发布的《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的通知)》(上证函〔2020〕1195号)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摘要:I.引言-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的发布背景II.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的主要内容-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定义- 风险控制的目的和原则- 风险控制的具体措施和规定III.风险控制指引的实施和监管- 证券公司的职责和义务- 投资者的义务和责任- 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IV.总结-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的重要性和意义正文:I.引言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是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该指引的发布旨在规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行为,防范债券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II.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的主要内容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债券作为抵押物,向另一投资者融资回购的交易行为。
这种交易方式在提高投资者资金使用效率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因此,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对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风险控制指引的主要内容包括:1.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定义2.风险控制的目的和原则3.风险控制的具体措施和规定,包括回购标准券使用率、回购放大倍数等限制III.风险控制指引的实施和监管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的实施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证券公司作为交易的中介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确保投资者遵守风险控制指引。
投资者则应当严格遵守风险控制指引,合理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防范投资风险。
监管部门则应当加强对债券市场的监管,对违反风险控制指引的行为进行查处。
IV.总结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的发布和实施,对于规范债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债券市场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业务,促进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以下简称三方回购),是指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逆回购方)以融入资金,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并由上交所、中国结算根据本办法规定提供相关的担保品管理服务的交易。
第三条上交所组织开展三方回购,提供交易申报及成交确认平台,并制定担保品管理的相关标准,开展对三方回购参与者和质押券篮子的管理。
第四条中国结算对三方回购进行集中登记、存管、结算,并根据相关业务规则规定提供担保品的选取分配、质押登记等服务。
第五条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以下简称回购双方)参与三方回购应当签署《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
主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方权利义务、担保品管理及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等。
主协议可以通过书面方式签署,也可以使用上交所CA证书通过电子方式签署。
第六条回购双方可以就三方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也可以在进行三方回购申报时填写交易补充约定。
补充协议、交易补充约定可以约定质押券标准、授信、违约处置等内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办法以及上交所、中国结算的其他相关规定,且不得与主协议以及成交记录相冲突。
补充协议、交易补充约定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履行。
第七条三方回购经上交所债券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后,回购双方及其结算参与人应认可成交结果,并按本办法、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主协议、补充协议等相关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回售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回售业务指引
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回售业务,保护投资者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了公司债券回售业务指引,以下是其主要内容:
一、回售权条款的定义
回售权条款是指发行人为债券持有人设定的在债券存续期届满前,债券持有人有权按一定价格回售债券给发行人的条款。
二、回售价格确定方式
回售价格应为面值加上应计利息,不得高于债券面值。
三、回售期限规定
1. 回售期限应在债券存续期限届满前的三个月起至届满日前;
2. 如债券持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回售权,则回售权自动失效。
四、债券回售程序
1. 债券持有人应当在规定的回售期内,书面通知发行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
2. 发行人应当在接到债券持有人的回售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债券持有人是否同意回售,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回售款项;
3. 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在接到债券持有人的回售通知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五、回售风险提示
1. 债券持有人应当仔细阅读债券合同及回售条款,了解回售价格、回售期限等相关事项;
2. 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权存在流动性风险、波动风险等风险;
3. 债券持有人应当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的,谨慎购买公司债券,避免因回售权而导致投资损失。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在证券交易所进行债券质押交易,并在交易所上进行报价,由其他投资者进行资金的融入,形成资金利用效率最优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这一业务形式既可以增加市场流动性,又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便利的资金融入和回购渠道,成为当前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业务规则1.业务参与对象:符合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金融机构及投资者可参与该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
2.业务交易品种: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适用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债券种类,具体业务品种以证券交易所官方公告为准。
3.业务流程:投资者首先进行债券质押交易,然后在证券交易所平台上报价,等待其他投资者进行资金融入。
一旦有投资者同意融入资金,即形成质押式回购交易,资金方会将相应资金划转至债券方账户。
4.业务费用: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涉及到的费用一般包括交易费用、债券质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具体标准以证券交易所官方公告为准。
5.业务风险:质押式回购业务虽然带来了便利和效率,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投资者在参与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时需注意风险管理和合规操作。
三、业务优势1.高效便捷: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可以提供快速便捷的资金融入和回购渠道,大大提高了投资者的资金利用效率。
2.增加流动性: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可以增加市场流动性,促进债券市场的有效运作。
3.多样化投资:投资者可以通过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实现债券投资的多样化,降低投资风险,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四、业务监管为了保障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健康发展,证券交易所对该业务进行严格的监管和管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章制度,明确了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参与标准、交易品种、交易流程等内容。
2.加强风险管理:证券交易所加强对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风险管理,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发现和应对业务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第三条协议回购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应当根据《暂行办法》、本指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四条直接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机构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可以直接参与协议回购,其他投资者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参与协议回购。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前,应当签署《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并报送本所备案。
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并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协议回购申报,应当确认投资者已经签署主协议、风险揭示书及其他必要文件,并根据投资者的真实委托提交申报。
证券公司未经委托虚假申报,或者存在伪造、篡改委托内容等未按客户指令进行申报和结算等情形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证券公司通过本所相关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的协议回购申报,视为已取得投资者的委托,本所不对委托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七条协议回购由回购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申报,并经交易系统确认后成交。
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一、总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上证所将于2006年5月8日起推出新质押式国债回购。
新质押式回购与现行质押式回购相比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新质押式回购按照证券账户进行回购交易和核算标准券库存。
现行回购标准券是以证券公司为核算单位,新质押式回购交易必须按账户申报,并且按证券账户核算标准券库存。
2 、质押库制度。
新质押式回购的融资方在进行回购申报前必须申报质押券,作为质押券的现券将被实行“转移占有”。
即投资者必须指明那些现券作为质押券,这些债券被过户到质押库中,作为质押券的债券不可以卖出。
3 、交易系统进行前端检查。
在回购交易时,交易系统按证券账户对回购交易进行前端检查。
只有在标准券足额的情况下,融资回购申报才有效,这意味着,投资者在进行回购融资前,必须首先申报足额的质押券,否则不能进行回购交易;融券方的资金检查还是由证券公司系统实行前端控制。
5月8日后,新质押式回购与现有质押式回购并行,但两个品种在证券代码和证券账户两个环节都相互隔离。
(一)、证券代码新质押式回购增加两类证券代码:即质押券申报代码和新回购代码:1、质押券申报代码。
在新质押式回购中,质押券的申报通过交易系统进行。
考虑对应性,质押券申报代码为“09****”,后四位为相应国债的后四位代码;买卖方向标识质押券的申报类型,“卖出”为提交质押券,“买入”为转回质押券。
上证所所有的上市国债都对应质押券申报代码,即所有上市国债都可用于新质押式回购交易。
2、新质押式回购的交易代码为“204***”,具体如下:代码简称品种204001 GC001 1天国债回购204002 GC002 2天国债回购204003 GC003 3天国债回购204004 GC004 4天国债回购204007 GC007 7天国债回购204014 GC014 14天国债回购204028 GC028 28天国债回购204091 GC091 91天国债回购204182 GC182 182天国债回购(二)证券账户利用现有的上海证券账户可以交易新质押式回购。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06.19•【文号】上证会字[2013]58号•【施行日期】2013.06.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的通知(上证会字[2013]58号)各会员单位: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详见附件),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目录第一章股票质押回购概述第二章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一、交易权限申请二、交易权限开通三、业务规模申请与变更四、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专用EKEY申请五、股票质押回购合格投资者账户报送第三章交易流程一、交易前端控制二、业务协议签署三、委托、申报与成交确认四、标的证券权益处理第四章违约处置第五章会员内部控制一、会员业务管理制度二、会员对标的证券的管理三、会员对标的证券质押率的管理四、会员对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管理五、会员信息报送和日常报告制度附件1:“会员公司专区”用户EKEY权限申请表附件2:会员综合业务会员信息文件接口附件3:合格投资者联系信息文件接口附件4:股票质押回购市场参与者技术实施指引附件5:股票质押回购接口规格说明书为方便本所会员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推动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顺利开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股票质押回购概述本指南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质押式报价回购是指投资者以符合上交所质押式回购业务有关规定的标的证券作为质押,融出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将标的证券以约定价格回购。
这是一种常见的金融工具,具有灵活性、流动性较强的特点,被广泛应用于金融市场。
上交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目的是为投资者提供便利的融资渠道,同时也满足投资者对短期资金周转的需求。
该业务适用于投资者的长期投资、市场套利以及资金调度等场景。
首先,质押式报价回购的参与主体一般包括上交所会员和上交所会员的客户。
上交所会员是指已经注册并获得上交所交易授权的机构或个人,其客户则包括各类投资者,如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等。
其次,上交所质押式报价回购的标的证券有一定的限制要求。
标的证券主要包括上市股票、基金份额等。
标的证券必须具备一定的流动性和市场交易活跃度,并且要满足上交所质押式回购业务相关规定的要求。
在上交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中,参与者可以通过询价方式来确定质押利率和融资金额。
上交所会员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和风险管理的需要,在系统上提交融资申请并报出质押利率。
投资者可以根据上交所会员的报价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报价进行成交,最终确定融资金额和质押利率。
在质押式报价回购成交后,上交所会员与投资者需按照约定的期限,按照一定比例缴纳质押物,同时提供相应的融资金额。
期满时,上交所会员必须提供约定的回购款项,同时收回质押物。
质押式报价回购到期后,投资者可以选择续做、解做等操作,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上交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相对完善。
上交所通过设置交易规范、风险控制参数等方式,保证整个业务运行安全可靠。
同时,上交所还设置了风险控制基金,以应对潜在风险。
投资者也可以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在参与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时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
总之,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是一种灵活、方便的金融工具,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融资渠道。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债券质押
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
摘要: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概述
二、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相关规定
三、对市场参与者的影响及意义
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主要针对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进行详细规定。
该指引旨在规范债券市场秩序,防范和控制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方面,指引第4号明确了以下几点规定:
1.交易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回购期限、利率、质押债券数量等内容,并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2.回购期间,质押债券的发行人应保持良好的信用状况,如有信用风险事件发生,交易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3.交易双方应充分了解债券市场风险,合理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开展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
4.交易所在回购期间,对质押债券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将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规定的实施,对市场参与者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
1.引导市场参与者规范开展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降低市场风险。
2.强化交易双方的风险意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3.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摘要:I.引言- 介绍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4 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
II.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的定义和特点- 解释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的概念和特点。
- 说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的风险。
III.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指引的主要内容- 详述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指引的主要内容。
- 解释指引对于防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的作用。
IV.实施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指引的意义- 分析实施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指引的积极影响。
- 阐述对债券市场和投资者的意义。
V.总结- 总结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指引的重要性和作用。
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4 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以下简称“指引”)旨在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的风险管理。
该指引对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的定义、特点和风险进行了详细阐述,并提出了一系列风险管理措施,以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是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投资者通过质押债券获得资金,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内回购债券。
这种业务具有期限短、风险相对较低的特点。
然而,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的定义和特点;二是分析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三是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的信息披露和报告要求;四是明确违反指引的处罚措施。
实施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指引对债券市场和投资者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指引有助于防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其次,指引有利于提高债券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后,指引有助于加强债券市场的风险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总之,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4 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对于规范债券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金融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示范协议)
STANDARD AGREEMENT SAMPLE(协议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HT-004523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示范协议)第一条为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协议回购的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协议回购、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以下统称“回购双方”)以及协议回购的交易要素等均按《暂行办法》与《业务指引》定义。
正回购方为出质方,逆回购方为质权方。
第三条回购双方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与协议回购,认可并自愿遵守上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接受上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自律监管。
第四条回购双方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成的成交数据是回购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回购双方应当认可并遵守相关约定。
第五条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回购双方同意,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签署本协议的参与者,应当确保符合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参与者应当根据上交所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七条本协议的签署人是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同时签署风险揭示书,并确保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风险揭示书中所列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实施。
现将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业务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协议回购的正回购方限于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投资者。
本所可根据市场需要,调整正回购方的投资者范围。
二、《办法》第十九条所述质押证券处置过户申报,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五年二月十六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第三条协议回购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四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前,应当签署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并报送本所备案。
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并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
标题:深度解析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在我国证券市场中,质押式回购业务一直以其灵活性和效率受到广泛关注。
上海证券交易所作为我国主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其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更是备受瞩目。
本文将深入探讨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的相关内容,通过分析和总结,帮助读者更全面地理解这一重要的金融工具。
一、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是一份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和指导参与者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的行为和操作。
该指南详细介绍了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基本概念、参与主体、交易流程、风险管理、合规要求等内容,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可操作的指导。
在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中,债券作为标的物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和价值,银行、券商等机构可以通过质押债券获取流动资金,从而实现资金的融通和投资组合的调整。
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则对这一业务的各个环节进行了严格规范,有效保障了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二、探讨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的深度内容1.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基本概念:指南首先介绍了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基本概念,包括质押方、回购方、标的物、质押品、质押率等基本术语的定义和解释。
通过深入理解这些概念,参与者能够更好地把握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本质和特点。
2.参与主体和交易流程:指南明确了参与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主体范围和资格条件,以及交易的具体流程和操作步骤。
这些内容将帮助市场参与者更清晰地了解自己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的地位和职责,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和提高交易效率。
3.风险管理和合规要求:指南强调了风险管理和合规要求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的重要性。
参与者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风险意识,科学管理风险,确保交易安全和合规。
这方面的深入探讨将为市场参与者提供重要的指导,帮助其更好地理解和应对风险挑战。
三、总结与展望通过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的深度解析,我们不仅对这一重要金融工具有了全面的理解,还对市场规则和制度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试点相关要求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试点相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2.12.13•【文号】上证交字[2012]200号•【施行日期】2012.12.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试点相关要求的通知(上证交字〔2012〕200号)各相关会员单位:为推动证券行业创新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调整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业务试点相关要求。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价回购业务试点会员(以下简称“试点会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其中应当明确投资者开户时间要求和账户内最低资产的标准、条件。
二、与试点会员存在指定交易关系的机构及相关理财产品,可以参与报价回购业务试点。
三、试点会员可以通过电子方式与客户签署《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和《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风险揭示书》。
四、试点会员通过报价回购融入资金的投资范围及比例,应当符合证券公司自营投资范围的规定及风控指标要求。
五、试点会员可以与客户在《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中约定,各报价回购品种到期后客户未发出终止续做指令的,都可以自动达成下一期交易。
六、试点会员应当向本所报送相关业务调整的具体方案和风险预案,有序开展报价回购业务试点,严格控制风险。
七、本所指定联系部门为交易管理部。
联系人:方芳,电话:021-********;传真:************。
八、本通知自2012年12月17日起生效。
试点会员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本所。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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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明确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是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与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之间进行的特定债券质押式回购,证券公司提供债券作为质物,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质押债券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向投资者融入资金,投资者按照规定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向本所申请开展报价回购业务。
经本所同意在本所市场开展报价回购业务的证券公司,应与本所签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与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业务协议》。
第五条投资者经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进行资质审查取得注册投资者资格(以下简称“投资者”)的,方可参与报价回购交易。
第六条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进行报价回购交易的,应委托及授权证券公司办理报价回购的交易、登记结算以及其他与报价回购有关的事项,并应充分知晓、认可并同意遵守报价回购业务的交易、登记结算等事宜的相关安排。
第七条证券公司与投资者进行报价回购交易,应当基于投资者的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
未经投资者委托进行交易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其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的报价回购交易委托时,应通过其交易系统以显著方式向投资者揭示约定利率可能与其他市场利率存在偏差,投资者知悉并确认接受该风险后,证券公司方可接受其委托。
第八条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互为报价回购交易的对手方,同时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办理有关报价回购的交易申报、登记结算等相关事宜。
回购双方均应确认证券公司进行的报价回购交易申报,均基于双方真实意愿和委托。
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报价回购业务风险控制机制,确保风险可测、可控与可承受。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与投资者明确约定本项业务的纠纷解决方式为仲裁,并妥善解决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因报价回购业务产生的纠纷。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当通过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和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进行交收。
第二章交易品种与时间第十二条报价回购品种为1天期、7天期、14天期、28天期和91天期。
第十三条报价回购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5:10。
投资者应当在交易时间内进行委托(包括但不限于报价回购委托、提前终止委托或其他指令)。
第三章投资者管理第十四条投资者在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注册后,方可参加报价回购交易。
经注册的投资者应充分知晓并认可其与证券公司互为报价回购交易的对手方。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注册的资质审查制度,注册条件包括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投资偏好、风险测评与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投资者的注册条件应事先报备本所。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在投资者注册前与其签订关于报价回购业务的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和报价回购业务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
《客户协议》与《风险揭示书》的格式及其修改均应事先报备本所。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将已注册的投资者名单及时报备本所,并委托本所通过交易系统对投资者账户的注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投资者应当保证在参与报价回购业务期间,不改变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关系,存在未到期报价回购的,不撤销、变更指定交易。
第十九条投资者应妥善保管证券账户和密码等相关资料,任何通过投资者账户和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基于其真实意愿作出的投资者本人行为。
第四章质押券管理第二十条登记结算公司设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报价回购交易质押品保管库(以下简称“质押库”),保管证券公司提交质押券。
第二十一条质押库中所有的债券作为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业务的履约质押担保物,质押库中所有的质押券设定的质权为证券公司所有报价回购未到期以及到期未完成交收的投资者共同享有,投资者所享有的质权不对应质押库中的具体债券,投资者不得单独就质押券主张行使质权。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在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前,应向本所申请提交质押券,由本所通知登记结算公司将相应债券由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转入质押库,根据其所提交的质押券数量确定的回购额度,其报价回购业务的总量不得超过该额度。
第二十三条根据市场需求及回购额度,证券公司在每个交易日确定各个回购品种的规模上限,并通过其网站及交易系统公布。
在任一交易日内,证券公司可根据各回购品种的实时可用余额数据,拒绝可能导致规模超限的委托。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报价回购额度为质押库中的债券按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标准券折算率为《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发布的债券质押式回购标准券折算率。
可用作报价回购质押券的债券品种同现行质押式回购的债券品种。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应保证其质押库中的质押券可以足额担保其履行购回所有未到期报价回购的债务。
因标准券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司法扣划等任何原因导致报价回购质押券不足的,证券公司应于次两个交易日内补足。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在《客户协议》中与投资者明确约定,质押库中质押券折算后所对应的回购额度大于未到期报价回购余额的,证券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将超出部分对应的质押券从质押库中转出。
第二十七条未到期报价回购的投资者如需查询报价回购质押券情况的,可向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查询,可查询的信息包括证券公司质押库中的质押券总量、该投资者未到期报价回购总量、证券公司未到期报价回购总量。
第五章委托与申报第二十八条投资者进行报价回购委托时,应保证资金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并根据成交结果接受相应的清算交收结果。
第二十九条投资者报价回购的委托应当包括证券账户、证券代码、交易类型、委托日期、委托数量、委托价格、提前终止价格等内容。
第三十条投资者提前终止报价回购的委托应当包括终止的报价回购的成交日期、成交编号、证券账号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报价回购最低申报数量为50手,超出部分以1手的整倍数增加。
第三十二条报价回购申报价格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每百元资金提前终止年收益。
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应按照投资者有效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交易系统申报,并即时冻结投资者资金账户内的相应资金。
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在回购到期日根据回购到期收益价格公式逐笔计算确定购回总金额,并进行资金结算。
第三十五条投资者可在回购到期日前向证券公司发出提前终止指令。
回购提前终止的,持有期收益按该笔回购成交日证券公司公布的提前终止年收益率计算确定。
单笔回购交易不得部分提前终止。
第三十六条证券公司可以与投资者在《客户协议》中约定大额购回限制条件。
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交易日开市前,通过其网站及交易系统公布各回购品种的到期年收益率和提前终止年收益率。
投资者报价回购的委托一经确认,即视为投资者同意并接受当日公布的该等年收益率。
第六章成交第三十八条报价回购申报经本所交易系统确认后,交易即告成立,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必须接受交易结果。
第三十九条报价回购的成交记录包括成交日期、成交编号、买卖双方的证券账户、证券代码、成交数量、成交价格(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每百元资金提前终止年收益)等内容。
第四十条本所对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交易进行总量前端控制。
不符合以下条件的,本所交易系统不接受报价回购申报:Σ(未到期报价回购的余额)+本次申报数量≤证券公司报价回购可用额度。
第四十一条报价回购交易成交后,不得撤销该报价回购交易或变更其数量、价格或期限等。
第七章清算与交收第四十二条报价回购实行净额清算、非担保资金交收,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
第四十三条报价回购到期终止时,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到期终止价格公式逐笔计算购回总金额。
到期终止购回价=100元+到期年收益率×100×实际回购天数/365第四十四条报价回购提前终止的,证券公司受投资者委托向本所交易系统申报提前终止,经本所交易系统确认后,该日即为提前终止日。
登记结算公司根据提前终止购回价公式逐笔计算确定购回总金额。
提前终止购回价=100元+提前终止年收益率×100×实际回购天数/365第四十五条登记结算公司于每个交易日16:00进行报价回购资金交收。
证券公司应确保应付资金的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非担保交收账户)或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非担保交收账户)资金足额。
在应付资金的资金交收账户中资金足额时,报价回购的资金交收方能成功。
第四十六条对当日应交收的报价回购交易和购回,如证券公司要求延迟交收,应在当日15:10之前向登记结算公司申报,申报延迟交收的报价回购交易和购回于次一交易日交收,未申报延迟交收的报价回购交易和购回于当日交收。
对于同一笔交易,不得连续申报延迟交收。
如证券公司当日交收无法完成(包括申报延迟交收,重新清算后交收仍无法完成的),则当日报价回购及到期购回全部不交收,相关交易及购回延迟至次一交易日交收。
从次一交易日起,本所暂停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交易业务。
证券公司必须最迟于次两个交易日内完成交收,交收完成次日恢复交易业务。
如登记结算公司在约定时点前未接收到当日交易数据,则当日按报价回购无交易处理,登记结算公司仅对当天到期购回进行结算。
如数据延迟为证券公司原因且证券公司应付资金不足导致当日到期购回交收无法完成,相关到期购回延迟至次一交易日交收,本所暂停证券公司次一交易日的报价回购交易业务。
第八章业务终止第四十七条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业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进入业务终止程序:(一)若当日证券公司应完成但未能完成资金交收的交易和到期购回,至次两个交易日内仍然无法完成交收,则自次三个交易日起进入业务终止程序。
(二)如当日发生证券公司质押库中的部分质押券因折算率调整、被司法冻结或扣划等原因导致质押券不足,证券公司应最迟于次两个交易日内补足质押券或经本所同意后足额提供保证金,否则自次三个交易日起进入业务终止程序。
(三)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或其他情况,本所停止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业务,并进入业务终止程序。
第四十八条进入业务终止程序后,按以下程序进行报价回购业务终止处理:(一)进入业务终止程序当日起,本所终止该证券公司的报价回购交易业务,并书面通知登记结算公司对全部报价回购交易停止清算交收。
(二)进入业务终止程序当日,所有未到期报价回购提前终止。
(三)进入业务终止程序当日,投资者存在未到期回购的,证券公司应书面通知投资者该项业务已经进入业务终止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