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制度5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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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制度
1 目的:
1.1规范考勤原则、打卡、请假、休假、加班、差旅等相关手续。
1.2建立基础管理,打造基本的工作秩序。
1.3为薪资计算提供基础依据。
2 职责
2.1人事行政部:负责本制度的制订、修订、执行、监管、解释权。
2.2各部门:根据本制度负责本部门的考勤管理与相关手续办理。
3 考勤范围
3.1公司全体在职员工。
4 考勤方式
4.1指纹考勤机打卡。
4.2专人负责统计考勤。
4.3微信考勤。
5 作息规定
5.1每周6天工作制的部门及人员
人事行政部、财务部、采购部、品牌运营中心、电商部所有人员、销售中心总部人员,生产中心办公室人员、PMC部成品库办公室人员、原料库仓管员、品质管理部所有人员、生产部科长(含)以上管理人员。
5.1.1当月工作日基数=当月自然日数-当月星期日的日数。法定节假日计入当月工作日基数。
5.1.2作息时间:
办公楼人员:
夏、冬季统一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30
生产中心相关人员:
详见《生产中心作息时间表》
5.2每周非6天制的生产中心科长级以下员工(根据部门工作需要作出安排)
5.2.1因生产任务、季节变化或其他原因,作息时间有所变动时,生产中心须于调整前提交一份《生产中心作息时间表》(详见附表)到人事行政部备案。
5.3员工月休假时间规定
6 国家法定节假日规定
6.1生产部计件或日薪制员工享有不带薪休假。
6.2除生产部计件或日薪制员工外的其他员工享有带薪休假
6.3具体假期及安排以人事行政部通知为准。
6.4法定节假日如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时,生产中心在年度内根据淡旺季情况安排调休,在生产旺季不得调休;人事行政部因值班可在两个月内进行调休;财务部遇月末盘点的,可在次月内调休;其他人员在当月调休,过期清零。
7 考勤规定
7.1专人负责考勤
7.1.1需专人负责考勤的岗位:一线销售人员、一线稽查人员、店长、店员、导购员、生产中心一线员工、食堂工作人员、后门门卫等。
7.1.1.1一线销售人员、稽查人员、店长、店员、导购员考勤管理参见《销售中心微信考勤制度》
7.1.1.2生产中心一线员工:采取当班清点的办法记录上下班时间,作为计算工资的依据,每日考勤表上需记录全班整体上下班具体时间。
7.2需指纹打卡的人员
7.2.1范围:除7.1以外的所有人员(含高层领导、人事行政部、财务部、采购部、销售中心、品牌运营中心、电商部、生产中心(含仓库管理人员、仓管员)办公室人员,人事行政前门保安、勤杂工、保洁员)。
7.2.2打卡规定:
7.2.2.1每日打卡4次,分别为:上午上班前、上午下班后、下午上班前、下午下班后;
7.2.2.2电商部晚班客服打卡时间分别为:上班前、17:30-18:00、20:45-21:15、下班后
7.2.2.3下班时间未到前严禁在打卡机前等待下班。违者经监督人员指出后拒不改正者视情况罚款50元/次;
7.2.2.4遇停电或打卡机故障集体不能正常打卡时,应在前门门卫室签到,如未签到,将视为未打卡;
7.2.2.5漏打卡:上班或下班未打卡,须于次月3日前持《考勤补签表》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后,交人事行政部存档,每月每人给予两次补签机会(工作原因除外)。
7.2.2.6当日未正常出勤的员工,如因迟到等原因故意不打卡,当日作旷工处理。
7.3监督考勤
7.3.1各部门考勤统计人员:如发现考勤统计人员未起到监督作用,或故意包庇、隐瞒事实等情况,则对考勤统计人员处以与违纪人员同等罚款。
8 考勤统计
8.1指纹考勤机打卡的人员:由人事行政部考勤管理人员统计、部门负责人审核。
8.2生产中心非指纹打卡人员:由生产中心考勤管理人员将当月出勤明细及汇总表报生产总监签批、交人事行政部复核后作为工资核算依据。
8.3销售中心非指纹打卡人员:由考勤管理人员统计汇总、销售总监签批,交人事行政部复核后作为工资核算依据。
8.4各部门考勤管理人员依据《考勤管理制度》,认真统计汇总,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将上月考勤汇总表报送人事行政部(遇节假日相应延后),以便核算薪资,每延迟一个工作日,当月绩效考核减2分,(由人事行政部考勤管理人员以书面形式报部门负责人审核、上报总经理签批后执行)。
8.5为避免重复与遗漏,各部门调动人员的考勤由调入部门负责将前一部门的考勤对接过去。
8.6考勤统计表要求数据真实、准确,考勤管理人员包庇、纵容、弄虚作假者乐捐200元/次,在当月工资中体现。
8.7员工考勤出现弄虚作假者,一旦发现,视为重大违规,对责任人给予即时解聘处理,且公司不予任何经济补偿。
8.8 总经理不定期检查所有考勤事项。
9 考勤异常
9.2迟到/早退
9.2.1在规定的出勤时间内超过1分钟至30分钟上班的记迟到;在规定的出勤时间内提早1分钟至30分钟下班者,按早退处理。
9.2.2当月迟到/早退累计达15次或年内累计达60次,公司有权随时单方面予以解聘当事人,且不做任何经济补偿。
9.3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旷工:
9.3.1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未到工作岗位者。
9.3.2虽提出请假申请,但未经领导批准且擅自不到岗或离岗者。
9.3.3逾期未销假上班且又未续办请假手续者。
9.3.4公司正式会议或培训课程,未办理请假或无故不到者。
9.3.5.其他经人事行政部认定之情形。
9.3.6旷工处罚计算公式:
计件制:【其他补贴或奖金÷当月自然天数+平均计件日薪】×旷工天数×3
月薪制或日薪制:所有工资构成之和÷当月自然天数×旷工日×3
10 考勤抽查
10.1人事行政部不定时对各岗位上班情况进行抽查,如有发现脱岗或串岗等情况,将对当事人
予以扣除绩效薪资50元/次;一个月内出现第二次者计旷工1天;半年之内出现五次(含)以上者将不享受年终奖励。
11 请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