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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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 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⑸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 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 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 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 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⑹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 连选连任。
达成调解协议的形式 口头调解协议或书面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协议书生效规定 人民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 章或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 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 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 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 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 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 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 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 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 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新媒体调解的主要形式
(1)网络调解 (2)电视调解 (3)调解服务热线
专业调解的概念 专业调解是指专业人员基于丰富的工作 经验和行业背景知识,运用专业知识、 专业技术等专业化工作方法,对特定类 型社会矛盾纠纷进行调解解决的方法和 机制。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及其违 纪违法的处理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的行为规范:⑴不 得偏袒一方当事人;⑵不得侮辱当事人;⑶ 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 益,也不得接受当事人主动给予的财物;⑷ 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调解不成的 ,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 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机构及其职责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 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 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承担人民调解工作指导职责的机构包括司法 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 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是全面系统的,包括了 对人民调解工作组织、队伍、业务、工作等 各个方面,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是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活动进 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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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 民间纠纷的基本要求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 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应当及时、 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全省各类调解组织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 配备要求 (1)县(市、区)调处中心配备5名以 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2)乡镇(街道)调处中心配备2名以 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3)村(社区)调委会配备1名以上专 职人民调解员 (4)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配备2-4名专 职人民调解员
我省打造人民调解“四大实战平台”主 要指 ⑴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平台,如:乡镇、 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 ⑵行业、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平台; ⑶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平台,如:医疗 、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环境保护、物 业管理等 ⑷新媒体调解组织平台,如:电视调解 、视频调解、网络调解等。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全覆盖的理论与实 践》培训教材中指出不断提高人民调解 员的“五种能力”,这“五种能力”的 具体内容 潜在矛盾纠纷的预警能力;各类矛盾纠 纷的化解能力;重大矛盾纠纷的管控能 力;突发矛盾纠纷的应急能力;信息化 应用能力。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和 享受的权利 履行的义务:(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力。
享受的权利:(1)选择或接受人民调解员;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培训课件
省厅基层工作处
人民调解的概念、本质特征及工作范围 《人民调解法》所称的人民调解,是 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 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 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群众性、自治性和民间性是人民调 解的本质特征。由此,决定人民调解委 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除外。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 循以下三个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 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权利,不得因调解而 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 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民调解员的组成和担任人员的要求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 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 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 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纠纷排查制度、纠纷登 记制度、绩效考评制度、业务讨论制度 、纠纷移交制度、回访制度、例会制度 、统计汇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学习 培训制度等等。
矛盾纠纷应急处置机制的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预防为主,防患未然; 依法处置,防止激化; 快速反应,相互配合; 加强教育,正确引导。
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四个集中” 的含义
以县级为单位,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 集中招聘 集中培训 集中管理 集中保障
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六有 ”、“四落实”
“六有”: 有办公场所、有标牌、有印章、有记录 、有统计台账、有档案柜;
“四落实”: 组织、制度、工作、报酬落实。
传统人民调解工作方法和手段的特点 具有不拘形式,灵活便捷,贴近群众、 基层和生活的特点,往往通过“亲情法 ”、“折中法”、“两头压”等传统方 法。 新形势下创新人民调解方法的内容 社会工作方法、心理调解法、新媒体调 解法、听证调解法、实用型调解法。
人民调解工作范围 《人民调解法》中界定人民调解的范围为 “民间纠纷”。一般认为,凡是发生在公民 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 涉及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的纠 纷,都属于民间纠纷,都可以通过人民调解 来处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专门 机关管辖处理的纠纷或者禁止采用调解方式 解决的纠纷除外。
人民调解协议书包括哪些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纠纷的主 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各方当事人责任; (3)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 方式、期限;(4)当事人各方签字盖章或 按指印;(5)人民调解员签名,同时载明 其他参加人员;(6)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 印章并写明年月日。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终止后 的救济
谢谢大家!
《人民调解法》对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方面的规定 ⑴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 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 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奖励。 ⑵第1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 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 必要的工作经费。 ⑶第16条规定,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 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 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 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 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违背上述行为规范 之一的,有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 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 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人民调解卷宗主要内容
(1)卷宗封面;(2)卷宗目录;(3) 调解申请书(书面或口头申请笔录); (4)和当事人谈话记录;(5)调查材 料和证据材料;(6)调查笔录;(7) 调解协议书及底稿;(8)回访情况和 办结报告记录;(9)附卷材料。
矛盾纠纷日常排查时间 坚持村(社区)每周、乡镇(街道)每 半月、县(市、区)每月的日常排查制 度。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 和其他社会不稳定因素与安全隐患要在 4小时内,重大事项案情要在2小时内 逐级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矛盾纠纷分级预警等级划分 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进行评估,按照 矛盾纠纷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危害程 度、紧急情况和发展态势等因素,由严 重到一般,划分红(一级)、黄(二级 )、绿(三级)三级预警等级。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案件的规定
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进行调解的案件;人 民法院、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 受理或者解决的案件;已构成犯罪或构 成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案件;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 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 间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
《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置的具 体规定 ⑴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的基本组织形 式,应当依法设立。 ⑵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形式主要包括: ①村民(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委会; ②乡镇(街道)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委会 ③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委会; ④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委 会。 ⑶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 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