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出庭怎样应对
司法鉴定人出庭规定是什么
司法鉴定人出庭规定是什么1、司法鉴定人出庭应按照审判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
2、司法鉴定人应当庭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3、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着装整齐,在法庭上语言文明。
4、出庭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擅自退庭。
5、司法鉴定人应依法客观、公正、如实地回答司法鉴定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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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司法鉴定人出庭规定是什么呢?的小编收集资料整理如下:▲一、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指具备《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二、司法鉴定人出庭规定1、司法鉴定人出庭应按照审判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
2、司法鉴定人应当庭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3、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着装整齐,在法庭上语言文明。
4、出庭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擅自退庭。
5、司法鉴定人应依法客观、公正、如实地回答司法鉴定相关问题。
▲三、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新规定司法部发布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修订后的通则共六章50条,新增10条。
新增加“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一章作为第五章,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作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必须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庭规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等。
▲对鉴定人出庭作证作了规范新增加“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一章作为第五章,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作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必须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庭规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等。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具体情形,严格鉴定人到现场提取检材的程序要求,完善了鉴定标准、重新鉴定、终止鉴定的规定,保证了司法鉴定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找专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刑事辩护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土地房产律师公司经营律师对于法庭审理我们都不陌生,在法庭上原告、被告有时会要求一些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用来证明他们提供的证据的可靠性。
因此,我国也专门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定。
下面小编就为您介绍▲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一、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1、诉讼法应当明确规定,在诉讼一方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要求鉴定人出庭能够作证的情况下,鉴定结论如果不经鉴定人亲自出庭作证,阐明司法鉴定的过程、根据和结论,回答控辩双方和法官的提问,就不能作为法庭据以定案的根据。
这样,鉴定结论的可采性就得到法律的明确限定。
2、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法官和法院应当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这一点,可以与证人出庭作证一同实施。
可以考虑对拒不出庭的证人、鉴定人采取罚款、拘传甚至拘留等措施。
3、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况,如鉴定人患有重病、死亡、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出庭等。
但即使在这些例外情况下,鉴定人的鉴定结论也必须事先经过法官和控辩双方的共同审查,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否则,法庭应当否认其证据效力,而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4、建立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二、司法鉴定的原则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刑事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困境与出路
刑事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困境与出路作者:屈逸可来源:《大经贸》 2019年第10期屈逸可鉴定意见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它是一种证据类型,而证据都要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为了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鉴定人出庭作证成为案件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在案件庭审过程中,司法鉴定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亲自到庭,以口头言辞的形式,就其鉴定的有关事项,如实向法官陈述,并接受当事人双方和法官的质询。
一般情况下,法官能够审理的,只有和法有关的问题,为了弥补专业领域上的欠缺,借助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就成了顺理成章。
一、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1、鉴定人出庭有利于完善庭审模式。
我国实行控辩式庭审模式,这种模式重视控辩两方在法庭之上的平等对抗,双方就案件有争议的事实进行激烈的辩论,法官处于居中裁判的地位。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好处有很多,不但可以保证鉴定的公开透明,还可以使法官、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的形成程序有一个较明确的了解,加强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信任度,使法官采信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进而成为定案依据。
2、鉴定人出庭作证是保障诉讼当事人权利的重要手段。
当事人如果对鉴定意见的结果或者程序的合法性有疑惑,他们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席法庭进行当面质证。
否则有关争议事项及质疑就会面临无人解疑的尴尬境地,可能降低当事人对审理结果的信任度,降低司法在群众心中的公信力。
3、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司法鉴定人专业素养的提高。
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时出具的是一份措辞谨慎、规范,并且可以经受得住斟酌与考验的鉴定文书,另外,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对于其自身专业素质的精进、应变表达能力的提高都有很大的帮助,也有助于提高鉴定人的社会地位。
二、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1、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但是在第195条中可以得出,鉴定人即使不出庭,其鉴定意见也可被作为证据采纳,这就与上一条文矛盾,也给鉴定人不出庭提供很好的借口。
刑事诉讼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的思考
刑事诉讼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的思考摘要:鉴定人作为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中重要人证,所提供的言词证据对法官更是对最终审判结果有着一定的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有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方面有着一些不足之处,如鉴定人出庭流于形式,鉴定人因为费用问题不愿出庭等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本文针对刑事诉讼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对策,为有关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作为刑事诉讼中最关键的证据之一,同样是保证庭审公平公正的重要应因素。
当前,我国已经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当中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做出了明确要求,同时也有具体的措施来进行了规定,并在对鉴定人出庭作证上措施加以明确,并在实践中取得良好的成效。
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对鉴定人出庭作证有了相对完善的固定,在实施上仍有一些不足。
因此,我国还要进一步的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充分发挥鉴定人的作用,维护公平正义。
一、刑事诉讼中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概述(一)质证权质证权是司法概念的一个延伸,为了更好保证庭审的公平和效率,是法律中被告人上诉的基本权利。
在一些西方国家中的刑事诉讼案件中,质证权是被告人的一个诉讼权利。
但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质证权则是调查案件、审理案件的主要方法,主要体现在被告人可以通过面对面对进行对质、提问来保障质证权,以此来传唤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诘问权利。
由于我国对于质证权的研究时间较短,鉴定人出庭作证通常作为案件审理和调查的手段。
鉴定人在庭审作证当中,所出现鉴定意见、专业性问题中包含了有对鉴定人资质的判定、当事人对鉴定提出的问题、鉴定时流程是否符合标准、鉴定意见的可靠性等等,是质证权的主要提现,同时也是决定鉴定意见能否用于案件审理的关键。
(二)直接言词证据直接言词证据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原则,是大部分国家在刑事诉讼中通用的证据之一,对于我国刑事诉讼的革新有着重要影响。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所有的证据都可以用语言来阐述它的作用和意义,提供的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可靠性对判决结果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因此,直接言辞证据要求法官必须亲临庭审现场,亲自对证据做出分析,并且经法官主持,将鉴定人与原被告一起进行质证,根据鉴定人所做出的鉴定意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决定是否将鉴定人直接言词证据作为案件审判的重要证据。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若干问题探讨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若干问题探讨关键词: 司法鉴定/质证/完善内容提要: 2005年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改革的继续推进,庭审方式日趋成熟,鉴定人出庭质证已成为我国诉讼过程中重要的一环。
根据相关法律并结合实践对司法鉴定的一些认识,本文是对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一些问题的看法和建议。
1 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质证在过去长期的司法审判活动中,司法鉴定人不出庭作证,法庭仅仅宣读鉴定结论,导致控辩双方无法在庭审中针对司法鉴定结论中的疑问进行有效诉讼。
同时,这也给不具备与本鉴定相关技术能力的法官造成一定的困难。
究其原因就是在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立法上没有设置强制规范,这就使得司法鉴定人在出庭质证中存在巨大的任意性,使得发生需要鉴定人出庭的诉讼,却屡屡找不到鉴定人的身影。
现在,《决定》在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启动程序上作出了相关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鉴定人出庭难的问题。
但这也只是完善司法鉴定人制度的一个开始,有许多与此相关的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完善制度,立法先行”,因此我们在法律层面上去了解并探讨这些相关问题就显得尤为必要。
在我国的刑事、民事、行政三部诉讼法中,都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之一,有时其甚至能左右诉讼的结果。
因此,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这一过程在诉讼中的作用不可小视。
另一方面,司法鉴定人作为鉴定结论的提出者,在庭审中扮演着这个证据解读者的角色,其在诉讼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在立法上明确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就显得格外重要。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154条、156条、157条,《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125条,《行政诉讼法》第47条对鉴定人出庭作了原则性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中对鉴定人出庭作了具体规定。
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注意事项
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注意事项
鉴定人员在出庭作证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准备充分:在出庭前,鉴定人员应仔细准备相关证据和资料,确保可以充分支持自己的鉴定结论。
此外,还应熟悉案件细节和法条,以便更好地回答法庭提出的问题。
2. 保持中立和客观:作为鉴定人员,应始终保持中立和客观的
态度。
不受他人的影响或压力,只根据事实和专业知识做出鉴定结论,并在庭审中坚守这一原则。
3. 清晰表达:在作证过程中,要注意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
观点。
避免使用专业术语或复杂的句子,尽可能用简明扼要的语言
向法庭解释自己的鉴定结果和推理过程。
4. 回答问题准确:在被法庭提问时,要认真听清问题,并准确
回答。
如有不确定或无法回答的问题,应坦诚说明,而不是随意猜
测或伪造信息。
5. 尊重法庭规则:在庭审过程中,要遵守法庭规则和程序。
不打断其他人的发言,不向法庭提出无关的问题或意见。
同时,也要尊重法官、律师和其他涉案方的权威和地位。
6. 谨慎处理质疑和交叉询问:如果法庭对鉴定结论提出质疑或进行交叉询问,鉴定人员应保持冷静,并以事实和证据为基础,坚定地捍卫自己的鉴定结论。
避免陷入争吵或情绪化的回应,以免影响自己的专业形象。
7. 遵守保密义务:在庭审中提及的案件信息和鉴定报告内容属于保密范围,鉴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这些注意事项将有助于鉴定人员在出庭作证时更加专业和有效地履行职责。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若干要点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若干要点[摘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因此,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是一项法定义务。
本人通过论述这一活动的方法,目的在于保障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提高鉴定人本身的素质。
关键词:司法鉴定鉴定人出庭质证要点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改革中的继续推进,庭审方式日趋成熟,鉴定人出庭质证将是我们义不容辞的义务。
(一)鉴定人出庭的法律依据与作用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之一,必须经过法庭公开质证,对此《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法庭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审查核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依《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按照现代诉讼理念,双方当事人(包括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因此鉴定人应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一样出庭作证并接受双方当事人、律师以及法官、检察官的询问。
其作用一方面通过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帮助法官解决专门性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当事人明白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从而使诉讼双方对鉴定意见产生信任感。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前的准备鉴定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出庭作证,法院必须至少在开庭前通知鉴定人。
鉴定人接到开庭通知后,可根据本案的鉴定情况作出必要的准备工作。
1、在职业道德上,要有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方法,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敢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思想,要公正无私,依法办事,恪守职业道德和纪律。
司法鉴定人出庭规定是什么
If you insist, you will shine. Time is an invincible weapon. It can gather arms and sand into towers, making theimpossible in life possibl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司法鉴定人出庭规定是什么1、司法鉴定人出庭应按照审判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
2、司法鉴定人应当庭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3、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着装整齐,在法庭上语言文明。
4、出庭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擅自退庭。
5、司法鉴定人应依法客观、公正、如实地回答司法鉴定相关问题。
要进行司法鉴定,必定不能缺少的就是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不是随便一个人就可以代替的,司法鉴定人需要具备专业的素养与证书,在必要的时候司法鉴定人是需要出庭作证的。
那么司法鉴定人出庭规定是什么呢?的收集资料整理如下:一、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指具备《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二、司法鉴定人出庭规定1、司法鉴定人出庭应按照审判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
2、司法鉴定人应当庭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3、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着装整齐,在法庭上语言文明。
4、出庭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擅自退庭。
5、司法鉴定人应依法客观、公正、如实地回答司法鉴定相关问题。
三、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新规定司法部发布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自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修订后的通则共六章50条,新增10条。
新增加“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一章作为第五章,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作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必须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庭规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等。
应对司法鉴定的几个具体技巧
五月已悄然而至,流年偷换间,不知时光又斑驳了谁的记忆。
那些细碎的过往犹如沙漏在时光的消逝中一点点溜走,远去,继而被风吹散。
留下的除了眼泪和欢笑辗转后的依然,就只剩下耳畔那回响着的再也拾不起的地老天荒。
温情的五月是明媚的,是忧伤的,是冰冷的,也是炙热的。
她飘逸着的辉煌让我们憧憬着一个又一个斑斓的梦,又在酣畅后破碎着一个又一个精致而美好的日子及回忆。
她的美,飘缈着诗情,布满了画意,却又暗藏着波涛汹涌的危险。
而我们的眼,却往往痴迷于那美轮美奂的表象,忘记了危险,忘记了这是人间,我们只是凡人,即使智勇双全也难逃天命,稍不慎,便会错过永远化作云烟。
其实,再多的未雨绸缪也算不过流年。
也许,只有岁月的风才能懂生活的喜忧,触摸到生活的伤痛,而我们所感觉到的只是那因欢喜而欢喜,因苦痛而苦痛的生活的外衣,情绪的张显。
这些感觉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渐渐淡忘或彻底忘记,即使有铭记,那也只会是在嘴角微微上扬时划过脑海的那一缕,不会刻意去装满或思及。
在岁月的脉络里,却会永远地镌刻着生命的每一里程,留下斑斑印记,这些印记始终如一,不会有模糊与清晰的落差,也不会有苦痛与欢乐的不一。
站在初夏的光影里,收拾起残缺的记忆,一点点融入时光的隧道,把一切过往碾碎再重新拼凑,选择了一种叫选择性失忆的方式把记忆分成了两段,刻入心脉的一种叫做永恒,闪过脑海的叫做云烟。
不管是永恒也好,云烟也罢,宛如一幅历久弥新的水彩画。
多年后,那重彩处依然会似烈焰重生,在眼底妖娆不息。
淡墨处也会婉转成眼底的一抹笑,一抹忧。
用记忆的风帆做导航的人生,注定痛并快乐着,如果一个人的记忆只是一页还未曾涂鸦的空白,也不知是幸还是不幸。
人生如梦,梦如人生,醉醒两重重。
当现实的锁链栓住了梦想的脚步,我们只能徜徉在字里行间想象着那寥廓的长空星月相依,漠北的秋夜霜露含情;想象着那皓天之南折射着七彩,青山古刹叠印着丰姿……时光如沙,遗漏在指尖;人生如梦,许一场清欢。
在紫陌红尘中揣一世安稳在清梦里独醉,恬淡如水,安之若素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司法鉴定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对于涉及刑事技术鉴定的证据,在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其鉴定结论正确与否,往往涉及行为人罪与非罪或罪轻罪重的问题,一旦鉴定失误就会造成冤、假、错案,并对刑事辩护工作带来重大影响。
司法鉴定人员出庭制度
司法鉴定人员出庭制度提要:司法鉴定人员在法院法庭或仲裁机构仲裁庭其所实施的鉴定过程、鉴定结果和意见进行解释说明,并回答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事实裁判者的询问,可以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质证权,帮助事实裁判者理解、认定司法鉴定的按要求,也“符合司法鉴定揭露事实真相、服务司法公正的目的”。
我国已确定了司法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的义务。
但是,从构建司法鉴定人出庭规则的角度上分析,在诉讼法中笼统地规定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并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还远远不够。
关键词:司法鉴定;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包括法庭和仲裁庭等,是就其所实施的鉴定过程、鉴定结果和意见进行解释说明,并回答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事实裁判者的询问的行为。
但是,这里所要论述的司法鉴定人出庭行为不仅限于此,而且还包括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可称为专家辅助人受诉讼当事人聘请出庭就司法鉴定相关问题提出意见、进行询问或者与司法鉴定人对质的行为。
因此,出庭规则,是指规范司法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行为的规则。
司法鉴定人出庭是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质证权,帮助事实裁判者理解、认定司法鉴定的按要求,也“符合司法鉴定揭露事实真相、服务司法公正的目的”。
而规范的出庭行为是司法鉴定人出庭的目标得以实现的有力保障。
其次,司法鉴定人在法庭上展现规范的专业的行为举止,尊重同行,准确规范地回答各种询问,如此规范的出庭行为有利于增进社会公众对司法鉴定活动和司法鉴定执业人员的理解,从而树立司法鉴定人员的职业形象。
司法鉴定人员充分准确地阐释司法鉴定的过程,分析司法鉴定检验的结果和鉴定意见、方法和行为,在任何时候都应当误了非议、大方得体,并与适当的伦理行为保持一致。
一、出庭规则的要求1.依法出庭依法出庭是出庭规则的前提性要求和规范出庭行为的基础。
在我国,尤其要强调司法鉴定人出庭,因为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出庭的几率非常小,只有 1.7%左右,远远低于美国专家证人的出庭率。
在英美法系,专家证人需要出庭提供专家证言,对其检验报告进行解释,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交叉询问,出庭是一种常态。
《司法鉴定人出庭怎样应对[共五篇]》
《司法鉴定人出庭怎样应对[共五篇]》第一篇:司法鉴定人出庭怎样应对司法鉴定人出庭怎样应对【内容提要】根据修改后刑诉法,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独立的言词证据,应当接受控辩双方的发问,经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定案根据。
鉴定人能否完成出庭接受质询任务,关系到鉴定意见能否被采纳,关系到检察机关指控犯罪成功与否。
按照修改后刑诉法的要求,鉴定人应适时出庭接受对鉴定意见的质证。
鉴定人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提升法律知识素养和出庭作证能力、学习答辩能力和技巧。
【关键词】鉴定人出庭鉴定意见质证能力培养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法治进步的必然结果。
修改后刑诉法用五个条款专门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事宜,要求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独立的言词证据,应当接受控辩双方或当事人的发问,经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定案根据。
鉴定人都是专业技术人员,较其他诉讼参与人而言,具有很强的专业优势,但其能否完成出庭接受质询任务,关系到鉴定意见能否被采纳,关系到检察机关指控犯罪成功与否。
笔者对此略作探讨。
一、出庭质证鉴定意见需要审查的内容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焦点多为鉴定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否具有法定资质国家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1.鉴定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是鉴定人是否在下列四类鉴定业务范围内从事鉴定工作: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其他鉴定事项。
二是资历、能力要求。
这主要是审查鉴定人是否具备解决案件中专门问题的科学知识和技能。
2.申请登记的鉴定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是否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是否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是否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是否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鉴定人是否依法回避,鉴定活动是否受到不当干扰,是否仔细、认真,有无受到外界影响,有无徇私、受贿,或受到威胁、引诱、欺骗,而作虚假鉴定的情况根据刑诉法和相关规定,鉴定人及其近亲属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鉴定的情况,作为诉讼参与人的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有关回避的规定,以确保鉴定人的中立客观,确保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的真实性。
司法鉴定之鉴定人出庭
司法鉴定之鉴定⼈出庭
⼀、鉴定⼈出庭的提出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当事⼈对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出庭,法院认为有必要的也会通知鉴定⼈出庭接受质询,鉴定⼈应当出庭。
鉴定⼈接到出庭通知后,认为符合不出庭作证情形的,应写书⾯申请提交法院,由法院决定其是否出庭;对法院准许不出庭的,鉴定⼈可以书⾯的形式答复当事⼈的质询。
鉴定⼈⽆正当理由不出庭的,法庭可以不采纳其鉴定意见。
经法院同意的,可以通过远程视频、声⾳传送等⽅式进⾏作证。
⼆、鉴定⼈出庭的原则
鉴定⼈出庭要尊重法庭和法官,听从法庭指挥。
鉴定⼈针对出庭提出的问题,经法官同意,可对鉴定意见进⾏补充说明或补充鉴定。
鉴定⼈出庭回答问题应局限于与鉴定意见相关的问题,主要说明鉴定程序的公正性和鉴定意见的可靠性等,不就专门问题的不同学术观点展开讨论或争论。
还有⼀点很重要:鉴定⼈出庭要考虑到当事⼈和法官不是专业⼈事,要使⽤明⽩易懂的语⾔或形式多样化的说明,必要时可举⼀些例⼦,或者提供直观形象的照⽚和草图来说明问题。
刑事技术人员如何应对鉴定人出庭质证要求的思考
刑事技术人员如何应对鉴定人出庭质证要求的思考摘要:司法鉴定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鉴定人是司法鉴定的具体实施者,是现代诉讼活动的直接参与者。
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应与审判体制改革相适应。
本文从鉴定人质证积极意义和面临的问题出发,力求探讨鉴定人出庭质证之策略,理性面对我国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
关键词:司法鉴定制度;鉴定人的素质;出庭的准备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指鉴定人根据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需要,就自己鉴定的案内专门性问题,依据诉讼法的规定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及法院的当面直接的质问。
笔者作为一名公安刑事技术员,结合当前工作实际,从以下几方面就刑事技术人员面对出庭作证的相关问题进行初步分析探讨。
一、国外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在英美法证据法中,鉴定人属于专家证人,在承担出庭质证方面与普通证人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
如在美国,鉴定人一般要由控辩双方传唤出庭质证。
在法庭确定鉴定人资格后,鉴定人首先要接受传唤方的主询问,然后接受反对方的反询问,并可依案件情况接受若干次再主询问和再反询问。
在法官自行委托鉴定人的情况下,鉴定人的资格也要经受控辩双方的审查和质疑,并要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
二、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审判制度发展改革的必然结果鉴定人出庭接受诉讼双方对其所作鉴定结论的质证是实现司法公正,确保鉴定结论准确的有效措施。
对于鉴定人出庭质证,我国现行法律都有明确规定。
审判制度改革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审判工作的必然发展趋势。
刑事技术鉴定书成了控辩双方争辩的重点,刑事技术鉴定人成了焦点人物。
出庭作证成为刑事技术鉴定人必然面对的现实,对庭审起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三、刑事技术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的启动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的启动系由控辩双方或法官提起。
当法官接到控辩双方提交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名单后,要以该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否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为标准进行审查,然后再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由控辩双方提交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在这个启动过程中,法官掌握着决定权。
鉴定人出庭的法律规定
鉴定人出庭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鉴定人出庭作为证人进行证言或对鉴定结论进行解释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以下是鉴定人出庭的法律规定:一、出庭证言的义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受法院传唤的鉴定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鉴定人应当如实、准确地陈述鉴定结论、过程和方法,回答案件审理人员的有关问题。
出庭证言的内容应当符合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要求,不能故意隐瞒真相,或为个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出庭证言的程序:鉴定人收到法院传票后,根据法院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出庭作证。
法庭会在庭审开始之前进行法庭调查,鉴定人必须按照法庭的指示出示证件并宣誓就证言的真实性进行确认。
然后,法庭会向鉴定人提问,鉴定人应当如实作答。
三、解释鉴定结论的权利和义务:除了作证,鉴定人还承担着解释鉴定结论的责任。
当鉴定结论无法容易理解时,法庭可以要求鉴定人解释。
鉴定人应采用简明的语言对鉴定结论进行解释,并在解释中表明鉴定依据、方法以及结论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四、鉴定人的法律权益保护:为了保护鉴定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鉴定人发表的鉴定结论和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鉴定人的人身尊严和财产权益。
鉴定人有权对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并可以要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权益。
五、对不出庭或隐瞒真相的处罚:如果鉴定人无故不按法院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庭,或在出庭后拒绝回答问题,隐瞒真相,逃避承担法律责任,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如可以责令其出庭、传唤、强制传唤、拘传等。
同时,鉴定人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罚款、拘留、或判决以妨害司法公正罪定罪处罚。
总的来说,鉴定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出庭作证和解释鉴定结论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秉持职业道德,出庭作证时如实陈述鉴定结论和过程,并根据法庭要求解释鉴定结论。
同时,法院也要保护鉴定人的合法权益,对侵权行为给予制裁。
开庭时申请司法鉴定人员到庭如何质证
开庭时申请司法鉴定⼈员到庭如何质证诉讼案件开庭审理的时候,如案件有进⾏司法鉴定,那么鉴定的⼯作⼈员也需要在开庭审理的时候来到现场,接受法官的相关质证,⽽⼀些⼈对于它的质证过程好奇,那么,开庭时申请司法鉴定⼈员到庭如何质证?店铺⼩编为⼤家带来更多知识。
开庭时申请司法鉴定⼈员到庭如何质证1、质证程序的启动司法鉴定⼈出庭质证可以由案件的双⽅当事⼈提起,亦可以由法官提起,但最终决定权在法庭。
2、出庭通知当事⼈申请司法鉴定⼈出庭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内向法院提出书⾯申请。
法院经审查同意后,应在开庭前三⽇向司法鉴定⼈送达出庭通知。
3、出庭司法鉴定⼈按出庭通知书上规定的⽇期、时间准时出庭,并向法庭提供鉴定⼈的资格证明材料。
这也可以称之为资格审查程序。
⾸先,审判⼈员传司法鉴定⼈到庭;随后,审判⼈员审查司法鉴定⼈的⾝份信息、执业资质等情况;再后,审判长告知出庭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4、出庭质证申请出庭作证或质证⽅⾸先向鉴定⼈询问,然后由对⽅询问,法官只在必要时对鉴定⼈作⼀些补充性的询问。
鉴定⼈在法庭上必须陈述所作鉴定结论的根据、过程和科学基础,回答相关各⽅提出的疑问,司法鉴定⼈在法庭上对案件公诉⼈、辩护⼈、当事⼈、代理⼈、法官以及具有专门知识的⼈员依照法律程序对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提出的有关问题应以通俗易懂的语⾔如实回答。
5、核对笔录法庭质证完毕后,审判长宣布鉴定⼈退庭时,鉴定⼈即可退出法庭并在庭外等候,待庭审结束后核对庭审笔录、签字。
鉴定⼈对质证笔录应仔细阅读,如果没有错误,即可签名。
如有错误,提请法官改正笔录。
笔录改正后,再签名。
如何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如果因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要推翻,则⼀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那么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持就是⾸要⽬的。
当事⼈就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
⽐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
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
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1、司法鉴定人出庭应按照审判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
2、司法鉴定人应当庭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3、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着装整齐,在法庭上语言文明。
4、出庭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擅自退庭。
5、司法鉴定人应依法客观、公正、如实地回答司法鉴定相关问题。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解决证据问题的关键,但现在有很多证人因为怕作证后有“麻烦”而选择不出庭,对于这一问题,我国法律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以此来保证出庭证人的权利和作证质量。
下面是的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制度。
司法鉴定人出庭管理制度一、制度所称出庭作证是指司法鉴定人依据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在法庭上就司法鉴定有关事项进行说明并接受质询的活动。
二、司法鉴定意见必须经过当庭询问、质证并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也可以自行决定鉴定人出庭作证。
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鉴定人出庭作证,确保鉴定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保障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人民法院应当对司法鉴定人的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个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五、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
1、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2、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司法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材料相反或存在严重分歧的。
4、司法鉴定意见明显存在疑点,或者严重违反鉴定实施程序的。
5、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
6、鉴定文书阐释不清或存在明显矛盾的。
六、司法鉴定人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开庭地点出庭作证,鉴定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不出庭作证,但应当对相关质询问题作出书面答复。
七、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十日以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包括:鉴定人的姓名、所在鉴定机构、联系方式、拟作证的主要问题等。
八、司法鉴定人出庭应当备齐鉴定委托书复印件、鉴定书复印件、鉴定结果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浅谈刑事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问题及对策
的被 害 人及 其 家 属 亦会 对 其 实 施语 言 攻 击 、威 胁 、甚 至 人 身伤 害 。然 而 ,我 国对 鉴定 人 的人身 保护 依然 不够 充分 ,仅仅 在 《 刑 事 诉 讼法 》第 6 2条规 定 : “ 证人 、鉴定 人 、被 害人 认 为 因在诉 讼 中作 证 ,本 人 或 者其 近 亲 属 的人 身 安 全 面 临危 险 的 ,可 以 向 人 民法 院 ,人 民检 察 院 、公 安 机关 请 求 予 以保 护 。”实 践 中 , 由于 法 律 未 明文 规 定 由谁 保 护 、如 何 保 护 ,所 以 鉴定 人 亦 未 能 得 到前 效保 障 。 鉴 定 意 见 作 为刑 事 诉讼 法规 定 的证 据 之一 ,虽然 鉴 定 意 见 4 . 司 法 鉴 定人 不 出庭 作证 的 法律 责任 规 定 不 明 确 蕴 含 着 科学 成 分 ,但 是 鉴 定 意见 亦 须 经 过法 庭 质 证 才 能成 为 审 法律规定鉴定人应 当出庭作证 ,却 没有 明确规定何种情形 判 的依 据 。 在刑 事诉 讼 中 , 鉴定 人 出庭作 证接 受控 辩 双方 的质证 , 下 鉴 定 人 不 出庭 作 证应 当承 担 相 应 的法 律 责 任 。 《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 务委 员 会 关 于 司法 鉴定 管理 问题 的决 定 》第 十三 条 规 对 于法 官查 清案 件事 实有 着重 要作 用 。 定 “ 鉴定 人 或 者 鉴 定机 构 有 下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由省级 人 民政 府 司法鉴 定人出庭 作证存在 的问题 司法 行 政 部 门给 予 停止 从 事 司 法鉴 定 业 务 三个 月 以上一 年 以下 1 . 鉴 定人 只 出鉴 定 意 见极 少 出庭作 证 由于科技的高速发展 ,法官审理案件 中需要查清的案件事 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 ( 三)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 , 实涉及领域 日益专业化、科学化,因此司法鉴定人提供 的鉴定 拒绝出庭作证的……”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 第条规定: 意 见 对 法 官认 定 案 件 事 实起 着 决 定性 的作 用 ,并 会 影 响判 决 结 “ 司法 鉴 定人 有 下 列 情形 之 一 的 ,由省 级 司法 行 政 机关 给 予 停 果 。但 是在 司法 实 践 中 ,鉴 定人 只 出具鉴 定 意 见 却 在法 庭 审 理 止 执 业 三 个 月 以上 一 年 以下 的处 罚 ;情 节 严 重者 ,撤 销 登 记 构 过 程 中不 出庭 作 证 ,由公 诉 人 宣读 鉴 定 意 见 , 因此 被告 人 及 其 成 犯 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 责任 :… … ( 四) 经人 民法 院依 法通 知 , 辩 护 人 无 法 就鉴 定 意 见 作 出 的步 骤 ,方 法 ,理 论 依 据 以及 使 用 非 因法 定 事 由 ,拒 绝 出庭 作 证 的… …” 。 因为 法 律未 明确 规定 的设 备等 诸 多 问题进 行 质证 。据 不完 全统 计 ,在 2 0 0 0年 前刑 事 鉴定人不出庭作证 的法定事 由,所 以即使鉴定人不出庭作证亦 案 件 的审 理 中 ,鉴 定人 的平 均 出庭率 不足 5 % 。 可找 借 口从 而 逃过 制裁 。 2 . 鉴 定 人 出庭 作 证 流 于形 式 三、完善司法鉴定人 出庭作证的建议 鉴 定 人 往 往 是 相关 领 域 内的专 家 能 手 ,即便 鉴 定 人 出庭 作 1 . 明确 司法鉴定人不 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形 证 , 由于法 官 及 其 他诉 讼 参 与 人 缺乏 相 应 的专 业 知 识 ,无 法 有 由 于相 关 法 律无 规 定 鉴 定人 不 出庭 作 证 的法 定 事 由,造 成 效 地 对 鉴 定 人进 行 质 证 。在 没 有 专业 人 士 的 帮 助下 ,法官 及 其 实践 中鉴定人容易推脱不出庭作证,为此建议立法机关在刑事 他 诉 讼 参 与 人 只能 就 一 些皮 毛 的 、浅 层 次 的 问题 进 行 提 问 ,往 诉 讼 法 中明 确鉴 定 人 可 以不 出庭 作证 的情 形 。笔 者认 为可 以参 往 忽 略 一 些 关键 的 、深 层次 的问 题 。 因此 ,鉴 定 人 出 庭作 证 就 照 《民事诉讼法 》第七 十条之规定 ,规定以下情形司法鉴定人 成 为走 过 场 ,流于 形式 ,被 告人 的质 证权 没有 得到 充分 实现 。 可 以不 出庭作 证 : ( 1 ) 年迈体 弱 或者 行动 不便 无法 出庭 的 ; ( 2 ) 特殊 岗位 确 实无 法 离开 的 ; ( 3 ) 路 途 特别 遥远 ,交通 不便 难 以 二、司法鉴定人 出庭 作证少的原因 1 . 司法 鉴 定 人 出庭 法 律 规 定 不 完善 出庭 的 ; ( 4)因 自然 灾 害等不 可抗 力 的原 因无法 出庭 的 ; ( 5 ) 我 国刑 事 诉 讼 法规 定 了鉴 定人 应 当 出庭作 证 的情 形 ,但 又 控 辩 双方 或 者被 告 人和 被 害人 对鉴 定 意见 无 异议 ; ( 6 )法官 结 规 定 鉴 定 人 可 以不 出 庭 作证 ,法律 之 间存 在矛 盾 出现 了法 律 漏 合 其 他证 据 可 以采 信鉴 定 意见 书 ; ( 7) 鉴 定意 见 书对 案件 不 起 洞。 《 刑事 诉讼 法 》 第1 8 7 条第 三款 “ 公诉 人 、 当事人 或者 辩护 人 、 重 要 作用 ,法官 结合 其 他 证据 可 以查 清案 件 事实 ; ( 8 )多名 鉴 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人 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 出 定人出具鉴定意见 ,其中一名或者两名鉴定人出庭作证的; ( 9 ) 庭 的 ,鉴定 人 应 当出庭 作 证 。经人 民法 院 通知 ,鉴定 人 拒 不 出 其 他无 法 出庭 的特 殊情 况 。 庭 作 证 的 ,鉴 定 意 见 不 得作 为 定 案 的 根据 ” 。 《 刑 事诉 讼 法 》 2 . 设立刑事 司法鉴定人 出庭作证专项基金 第1 9 0 条 “ 公诉 人 、 辩 护人应 当向法庭 出示 物 证 , 让 当事人 辨认 , 因为 《 刑 事诉 讼 法 》没有 规 定 刑 事 司法 鉴 定 人 出庭 作 证 所 对 未 到 庭 的证 人 的证 言 笔 录 、鉴定 人 的鉴 定意 见 、勘 验 笔 录 和 产 生 的费 用 由谁 负 担 的 问题 ,可 能造 成 一些 鉴 定 人 由 于费 用 问 其 他作 为证 据 的文 书 , 应 当当庭 宣读 。 审判人 员应 当听取公 诉 人 、 题 不 愿 出 庭 。为 了 提 高刑 事 司 法鉴 定 人 出 庭作 证 的积 极性 ,笔 当事人 和辩 护人 、诉 讼代 理人 的意见 ” 。 者 建 议 借 鉴 国外 的立 法 经验 ,设 立 刑 事 司法 鉴 定 人 出庭 作 证 专 2 . 司 法 鉴 定人 出庭缺 乏 经 济补 偿 项基金 ,专 门用于对刑事司法鉴定人 出庭作证 的经济补偿 。专 法 律 中的 权 利 和义 务 总 是对 等 的 ,在 要 求 行 为人 履 行 一 定 项基金纳人当地财政预算 ,由法 院统一管理,补偿鉴定人 因出 义 务 时 ,就应 该赋 予 行 为人 一定 的权 利④ 。刑 事 司法鉴 定人 出庭 庭 作证 而支 出的误工 、交 通 、住 宿 、就餐 、通 信等 费用 。 作 证 肯 定会 花费 一 定 的 时 间 与精 力 ,会 发 生 交 通费 、住 宿 费、 3 . 完善 刑事司法鉴定人 的人 身安全保 护制度措 施 伙 食 费 等 费用 ,还 会造 成 工 资 、生 产 经 营 收入 损 失 等 ,这 些 费 《 刑 事诉 讼 法 》第 6 2 条 “ 对 于 危 害 国家安 全 犯罪 、恐 怖 活 用 和 物 质利 益 损 失 应得 到合 理 补偿 。我 国刑 事 诉 讼 法第 六 十 三 动 犯罪 、 黑社 会性 质 的组织 犯 罪 、 毒 品犯 罪等案 件 , 证人、 鉴 定人 、 条 “ 证 人 因履 行 作 证义 务 而 支 出 的交 通 、住宿 、就 餐 等费 用 , 被害人因在诉讼 中作证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 的人身安全面临危 应 当给 予补 助 。证 人 作 证 的 补助 列 入 司 法 机关 业 务 经 费 , 由同 险 的 ,人 民法 院 、人 民检 察 院和 公 安 机关 应 当采 取 以下 一 项 或 级 政 府 财政 予 以保 障 。有 工 作单 位 的证 人作 证 ,所在 单 位 不得 者 多 项 保 护措 施 ” ,该 条 只规 定 四类 案 件才 可 以保 护鉴 定 人 及 克 扣 或 者变 相 克 扣 其工 资 、奖金 及 其 他福 利 待 遇 ” , 只规 定 了 其家属 ,案件范围过于狭小 ,不利于保护鉴定人 的人身安全。 证 人 出庭 作 证 的 费 用 问题 ,却 对 鉴 定 人 出庭 作 证 的 费用 问 题 只 笔者建议 扩大保护范围,将杀人 、抢劫、强奸等恶性案件也写 字未 提 ,严重 伤 害 了司法 鉴定 人 出庭作 证 的积极 性 。 入该 条 文 中。 3 . 司 法鉴 定 人 缺 乏 人 身安 全 保 障 同时 ,法 律 应 当 明确 规 定 在 审 查起 诉 阶段 ,由人 民检 察 院 鉴 定 人 的 出庭 作 证 可 能会 面 临 一 定 的风 险 ,如 出庭 作 证后 的司法警
司法鉴定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的规定是什么
You pretend to work hard, you are the only one who deceives yourself. Never use tactical diligence to cover upstrategic lazines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司法鉴定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的规定是什么司法鉴定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的相关规定是司法鉴定人员出庭应按照审判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在出庭的时候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着装整齐,在法庭上语言文明,出庭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擅自退庭,应当客观公正,如实的回答司法鉴定的相关问题。
一、司法鉴定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的规定是什么?1、司法鉴定人出庭应按照审判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
2、司法鉴定人应当庭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3、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着装整齐,在法庭上语言文明。
4、出庭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擅自退庭。
5、司法鉴定人应依法客观、公正、如实地回答司法鉴定相关问题。
二、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费用应该由谁负担?《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此条并不能判定谁应预先支付鉴定人出庭费用及最终负担。
民事审判中,鉴定人接受质询的出庭费用负担问题常常被忽视,导致当事人的质询权不能有效行使。
对鉴定人出庭费用由谁负担有二种观点:一种认为是由申请鉴定人出庭的当事人预支付,最终由是否采信鉴定意见而决定谁负担;另一种是由鉴定申请的当事人预先支付,由败诉方负担。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三、司法鉴定人出庭技巧针对发问方的上述质疑,鉴定人具体答辩应对策略如下:一是充分准备答辩材料,有针对性主动进攻,先发制人。
根据通过合法的渠道,如鉴定委托单位,受理该案件的公、检、法机关,或经受理法院批准,向对方当事人的律师了解发问方对鉴定的质疑内容,用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鉴定标准和公开发表的参考资料,证实自己的鉴定意见正确。
河南司法鉴定人出庭需要做什么准备?
You must do what others don't want to do today, so that tomorrow you can have things that others can't.(页眉可删)河南司法鉴定人出庭需要做什么准备?一是充分准备答辩材料,有针对性主动进攻,先发制人。
二是在心理上要充满自信,沉着冷静、不卑不亢,答辩时要论证全面,以全驳偏。
三是使用逻辑语言,攻其矛盾之处,环环相扣。
四是原则问题不让,枝节问题不辩。
五是充分利用反对权,争取审判人员、鉴定有利方当事人及律师以及公诉人的支持。
河南省现在仍然有很多案件因为鉴定程序出现的法律问题而遭遇了判决困难的情形,尤其是在鉴定人员作出结论之后遭到了对方的质疑后而要求其出庭做详细解释时而引发的争议,其实只要鉴定人员做好准备出庭就可以为诉讼提供便利。
那么,河南司法鉴定人出庭需要做什么准备?一、河南司法鉴定人出庭需要做什么准备?1、了解案件庭审的相关情况接到出庭通知后,应与本案的承办法官联系,详细了解案件当事人双方及其代理人对鉴定所提出的重点、难点和疑点。
立即将原鉴定档案材料调出,认真阅读全部内容,回忆原鉴定时的相关细节,翻阅有关记录,熟悉相关资料。
此外,鉴定人还应针对所出具的鉴定书以及本案的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发问,尤其要在应对专家证人提出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询问上下功夫,然后逐一进行充分准备。
2、针对案件的司法鉴定准备相关材料出庭材料包括鉴定材料和答辩材料。
鉴定材料以原鉴定书为基础,要仔细研究原鉴定书的送检材料和鉴定依据。
核实鉴定结论得出的依据是否充分,有无遗漏,是否客观。
核实当事人双方对鉴定的疑问是否确定存在。
若发现原鉴定存在漏洞,要及时进行补充完善,并做出补充鉴定,在开庭质证前交给法庭。
对于一些无法弥补的漏洞,或因当前的技术水平无法解决的问题,也要仔细研究其妥善的答辩方案,同时与法庭取得联系加以说明。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法律依据
鉴定⼈出庭作证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当事⼈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民法院认为鉴定⼈有必要出庭的,鉴定⼈应当出庭作证。
经⼈民法院通知,鉴定⼈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付鉴定费⽤的当事⼈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
这个是我国在法律层⾯上对鉴定⼈出庭制度作出的明确规定,除此之外,在2020年5⽉1⽇起实施的新修改的《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中将鉴定⼈出庭作证制度,进⾏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七⼗九条规定,鉴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之规定出庭作证的,⼈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三⽇前将出庭的时间、地点及要求通知鉴定⼈。
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的,应当由从事鉴定的⼈员代表机构出庭。
第⼋⼗条规定,鉴定⼈应当就鉴定事项如实回答当事⼈的异议和审判⼈员的询问。
当庭答复确有困难的,经⼈民发运准许,可以在庭审结束后书⾯答复。
⼈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答复送达当事⼈,并听取当事⼈的意见。
必要时,可以再次组织质证。
第⼋⼗⼀条规定,鉴定⼈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予以处罚。
当事⼈要求退还鉴定费⽤的,⼈民法院应当在三⽇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退还,拒不退还的,由⼈民法院依法执⾏。
当事⼈因鉴定⼈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条规定,经法庭许可,当事⼈可以询问鉴定⼈、勘验⼈。
询问鉴定⼈、勘验⼈不得使⽤威胁、侮辱等不适当的⾔语和⽅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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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出庭怎样应对【内容提要】根据修改后刑诉法,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独立的言词证据,应当接受控辩双方的发问,经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定案根据。
鉴定人能否完成出庭接受质询任务,关系到鉴定意见能否被采纳,关系到检察机关指控犯罪成功与否。
按照修改后刑诉法的要求,鉴定人应适时出庭接受对鉴定意见的质证。
鉴定人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提升法律知识素养和出庭作证能力、学习答辩能力和技巧。
【关键词】鉴定人出庭鉴定意见质证能力培养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法治进步的必然结果。
修改后刑诉法用五个条款专门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事宜,要求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独立的言词证据,应当接受控辩双方或当事人的发问,经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定案根据。
鉴定人都是专业技术人员,较其他诉讼参与人而言,具有很强的专业优势,但其能否完成出庭接受质询任务,关系到鉴定意见能否被采纳,关系到检察机关指控犯罪成功与否。
笔者对此略作探讨。
一、出庭质证鉴定意见需要审查的内容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焦点多为鉴定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否具有法定资质国家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1.鉴定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是鉴定人是否在下列四类鉴定业务范围内从事鉴定工作: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其他鉴定事项。
二是资历、能力要求。
这主要是审查鉴定人是否具备解决案件中专门问题的科学知识和技能。
2.申请登记的鉴定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是否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是否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是否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是否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鉴定人是否依法回避,鉴定活动是否受到不当干扰,是否仔细、认真,有无受到外界影响,有无徇私、受贿,或受到威胁、引诱、欺骗,而作虚假鉴定的情况根据刑诉法和相关规定,鉴定人及其近亲属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鉴定的情况,作为诉讼参与人的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有关回避的规定,以确保鉴定人的中立客观,确保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的真实性。
对于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检材是否充足可靠1.检材及其来源问题。
鉴定活动必须有供鉴定所用的检材,而检材的来源是否真实、合格、合法都直接关系到鉴定意见的正确、合法、有效。
2.检材的取得及其保管、送检等是否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
检材的取得和保管方式是否符合操作规范,直接影响检材的检验结果或鉴定意见的客观性。
3.检材是否充分、可靠。
鉴定所依据的材料如果不充分,如果数量太少,或质量太差,如做DNA血迹量太少、鞋印非常模糊,或者鉴定材料不可靠,调换了应予鉴定的材料如X光片等,就必然会影响鉴定意见的真实可靠性。
(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包括鉴定意见的书面格式(鉴定文书的类型)和内容、鉴定人的人数、鉴定人的签名或盖章等问题。
鉴定意见在形式内容上的完善程度,不仅影响到鉴定意见本身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而且也会影响到鉴定意见的真实性;鉴定过程和鉴定使用的方法是否科学,根据这样的设备和方法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可靠性有多大。
(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是否依法回避,鉴定过程是否受到外界影响;鉴定人是否依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基于专业知识,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就专业性事项进行鉴定;鉴定人是否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若为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有不同意见的,是否注明并签名或盖章。
(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鉴定人是否按严谨的操作规程实施鉴定活动,鉴定过程中实验室仪器设备运转是否正常等问题。
鉴定人在保证结果的准确性时,应当选择与自己实验室条件匹配同时又能满足鉴定需求的鉴定方法进行鉴定。
鉴定人鉴定时方法可参考的科学判断法则,如证据可采性标准方面可参考“普通接受标准”的弗赖伊法则或“综合观察标准”的多伯特法则。
(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鉴定意见是否有科学根据,论据是否可靠,论证是否充分,论据与结论是否有矛盾,结论是否明确。
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对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后,需要作出明确意见。
“可能是”、“倾向是”、“不排除”等不明确意见,在刑事案件中没有证据价值,更没有证明力。
当然由于鉴定对象的不同,鉴定意见的表述也各不相同,但应当提出明确的判断意见。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每个案件的各个环节都是有机联系的,鉴定意见仅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判断鉴定意见是否科学、正确,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将鉴定意见与全案其他证据情况进行联系对照。
若经审查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并无关联,则该鉴定意见不具有证明价值,应当予以排除。
(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综合全案证据对某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是证据审查判断的基本要求和方法。
对于鉴定意见的审查与判断亦应如此,应注意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印证,是否存在矛盾。
应重点审查“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鉴定意见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按照诉讼法的规定,经诉讼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聘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方法,对专门性问题作出的科学判断结论,是法定证据之一。
所以依法实行鉴定意见的告知,并了解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是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鉴定人出庭应具备的答辩能力和技巧总体上,鉴定人在回答对方辩护律师、专家辅助人及其当事人(三者统称发问方)的问题时,首先要沉着、冷静,要胸有成竹、非常自信,给法官们留下一个正直的、可信任的印象。
然后按照答辩材料,采取灵活多变的辩论方式,运用逻辑语言,陈述、反问、反驳相结合,可依时机穿插应对来自法庭各方的问话,但主要是针对发问方的问话。
在回答问题时,要细心地听取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加以回答;不能推测,要随时准备说:“我不知道”。
具体而言,要掌握发问方常用的几种提问和质疑方式,针锋相对的进行辩论。
一是发问方经常考察鉴定人原始记录、数据、图表照片、文字内容及鉴定标准、法律法规参考资料等是否齐全、合理合法等等。
抓住鉴定中及答辩中鉴定人鉴定内容和回答上的漏洞、矛盾之处进行质疑或向合议庭阐明。
二是故意采用迂回式发问法提问、质疑,让你不知不觉误入圈套,然后突然采用直问法切题,造成鉴定人思路混乱,因准备不足而忙中出错。
三是围绕相关事实或鉴定人回答错误连连发问,使鉴定人难以招架。
四是利用相反证据,采取直问法切题,瓦解鉴定人的心理防线。
针对发问方的上述质疑,鉴定人具体答辩应对策略如下:一是充分准备答辩材料,有针对性主动进攻,先发制人。
根据通过合法的渠道,如鉴定委托单位,受理该案件的公、检、法机关,或经受理法院批准,向对方当事人的律师了解发问方对鉴定的质疑内容,用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鉴定标准和公开发表的参考资料,证实自己的鉴定意见正确。
二是在心理上要充满自信,沉着冷静、不卑不亢,答辩时要论证全面,以全驳偏。
在庭审中鉴定人应对正确的鉴定意见采用通俗的语言适当展开,使庭审中双方能够接纳;同时针对发问方以点带面之处,采用以全驳偏的方式攻其偏谬和漏洞。
对于不能回避的问题,原则问题态度明朗,坚硬、果断,紧紧围绕与本案有关的鉴定意见论证;该回避的问题回避,该反驳的问题也不要客气。
三是使用逻辑语言,攻其矛盾之处,环环相扣。
这就要求鉴定人在平时就掌握一些辩论技巧,提高综合素质。
回答质疑时,语言要简洁明了;对鉴定无关的内容不予回答;庭审中如有多人多种鉴定意见,质证时不必对他人鉴定意见进行评判。
四是原则问题不让,枝节问题不辩。
如在枝节问题上出现了失误,对方久问不止,应及时向合议庭提出反对意见,提醒对方回到原则问题上来。
只要不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问题,就不去辩论。
五是充分利用反对权,争取审判人员、鉴定有利方当事人及律师以及公诉人的支持。
凡与本案鉴定无关或枝节性的问题,或者当发问方使用诱导性语言时,应及时提出反对请求。
六是对于确属自己工作疏忽造成的鉴定失误或错误,要勇于面对。
该补充鉴定内容的,要及时同意补充有关鉴定内容,并认真做好补充鉴定工作;该重新鉴定的内容,尤其在鉴定人无法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鉴定意见正确时,要主动承认鉴定失误或错误,正确对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鉴定人出庭遇到的问题(一)专家辅助人意见法律性质有待明确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及其《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出庭的有关规定。
设立专家辅助人,有利于对鉴定人进行充分质证。
专家辅助人在质证过程中可以在当事人的授权下直接向鉴定人发问,也可以在当事人以及律师的对鉴定人的询问中作必要的提示。
从而使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可在专家辅助人具有针对性的提问中得以清晰的呈现。
专家辅助人的专业性意见可以更好的检验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客观性和合法性,同时使审判者合理判断其关联性。
但是,专家辅助人不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证人,专家意见也非现行法律意义上的证人证言,其存在不是其与案件间存在某种客观联系,而是诉讼证明的需要。
专家辅助人也不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鉴定人,专家意见也非现行法律意义上的鉴定意见,其所发表的意见也不属于证据。
(二)鉴定人出庭配套制度有待完善1.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没有规定。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现行法律规定了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但出庭作证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时间以及一些费用开销(如鉴定人因出庭作证而造成的差旅费、交通费、误工费、劳务报酬等费用),对这些都没有规定补偿原则。
应该制定有关鉴定人出庭作证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法。
当然,对故意提供伪造、虚假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因出庭作证造成的损失不予补偿,相反还应该让有过错的鉴定人承担其过错责任。
2.鉴定人无法出庭的情形没有规定。
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证人无法出庭可准许不出庭的情形有明文规定,但对鉴定人却没有相关规定。
比如,《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1)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2)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3)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4)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建议参照上述规定,规定准许鉴定人不出庭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