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报酬的通知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监察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国办发[2003]74号),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监察部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和资源整合要求,统一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也可以借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已有的专家资源建库。
第六条评审专家名单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也可以同时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一)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一)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背景介绍评审专家是在各种评审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的人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评判水平直接影响着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而对于这些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应该如何进行劳务报酬标准的制定和支付?公司考虑1.公司是否有制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政策和规定?2.标准制定的依据和过程是什么?3.建立什么样的报酬机制能够吸引和留住高水平的评审专家?按照专业分配奖励1.形成专家奖励的因素a.根据专家的知识能力b.根据专家的经济能力c.根据专家在社会发展中的综合能力2.具体奖励标准a.高水平专业责任评审员 2000元/人天b.中等水平专业评审员 1200元/人天c.初级水平专业评审员 800元/人天建立奖惩机制1.根据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的表现给予相应的奖励,比如提供更多更大的招标项目,或者更多的评审机会。
2.对于评审结果不佳的评审专家,可以采取适当惩罚机制,比如降低他们的劳务报酬或者暂时不在公司进行招标评审活动等。
总结建立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标准化、公正和科学可以吸引更多高水平的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进而提高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同时,建立奖惩机制,可以有效地约束专家的职业道德和评审水平。
实施策略1.梳理公司的评审专家组织和管理规定,确保有针对性地制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2.对于评审专家的水平、经验、成果等方面进行评估和分类,确立不同级别和相应的报酬标准。
3.对于评审活动周期较长的项目,建立阶段性的报酬支付机制,激励评审专家积极参与评审工作。
4.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5.推行和宣传奖惩机制,同时建立相应的投诉和申诉机制,保障评审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结论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标准直接关系到评审活动的质量和公正性,因此公司应该认真制定有针对性、科学合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并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同时,应该建立科学的评审管理机制,以保证评审活动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提高评审专家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度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征集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度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征集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8.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度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征集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进一步丰富政府采购专家库人才,根据2023年《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度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征集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现将长沙市2024年度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征集入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选聘专家报名时间:8月16日-9月16日续聘专家信息更新校验时间:8月16日-9月16日选续聘专家考试时间:10月10日-10月23日每天开设三场考试:9:30-11:00、15:00-16:30、19:00-20:30二、申请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一)选聘专家1.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申报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4.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要求,熟知申请评审专业技术及相关市场情况;5.年龄不超过68周岁,身体健康,能够独立承担评审工作;6.熟悉计算机操作,能够独立使用计算机完成评审工作;7.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情形;8.未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9.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第3项规定“工作满8年”的条件,取得博士学位或者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可以放宽到4年,取得硕士学位或者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可以放宽到6年;第5项规定“年龄不超过68周岁”的条件可以放宽到“年龄不超过70周岁”。
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诚信承诺书
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诚信承诺书本人作为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服从湖南省财政厅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自觉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并作如下承诺: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二、提供的专家申请材料全部真实有效;三、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千扰,客观、公正、独立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四、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绝不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绝不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活动情况及相关保密要求事项;五、发现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及时加以制止并报告财政部门;六、不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主动提出回避;七、依法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做好政府采购活动的咨询解答、质疑信访处理;依法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询问、质疑和投诉调查;八、不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严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不参与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活动。
如不进微信、QQ群,不从事涉嫌勾联串通活动,不贴发或者采用暗示方式传递法律法规应该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不泄露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关的抽取信息、参加评审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单位等应该保密的事项。
特别提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专家回避情形的主要规定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3、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4、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5、评审专家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不得参加该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本人声明:已完全理解以上条款,严守上述各项承诺。
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监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11.17•【文号】财库[2003]119号•【施行日期】2003.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监察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国办发[2003]74号),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购〔2018〕5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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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购〔2018〕5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加强对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执业行为,提高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18年4月4日
——结束——。
全国各省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最新标准(2018年)
标准
文件依据
北京
(一)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计算,每四个小时为一个区间(不足四小时按四小时计算),报酬500元。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京财采购〔2017〕554号)
前款规定的劳务报酬为税后报酬,税款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依法代扣代缴。
(二)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因回避关系、项目取消或延期)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200元标准支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废标或终止的,应向评审专家支付100元/人的费用。
(三)评审地点路程较远的,可适当补助不超过100元/人的交通费。
河北
山西
(一)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300元/人;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晋财购〔2017〕10号)
江苏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项目:半天500元/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
关于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16〕48号)
(二)单一来源、询价,以及论证、复审、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
(四)评审专家评审时间自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全体成员进入评审室签到后开始计算。
山东
一、正常评审项目;进入评审环节后中止的项目。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17‟28号)
评审时间不满3小时的,劳务报酬为4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3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人。正常情况下1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为了加强全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6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附件:湖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依据《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市(州)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条考核内容。
包括:基础工作、规范管理、规模与效益、信息统计、宣传和调研以及工作特色和亮点六个方面,其中前五个方面实行百分制标准计分考核,工作特色和亮点为综合加分因素,合并计入综合考核评分。
(一)基础工作(20分)1、机构和队伍建设。
是否设立专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与采购职能是否彻底分离;是否配备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职人员;监管机构人员是否实行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
2、专家库建设。
是否建立了评审专家库;是否制定了评审专家管理和抽取的相关制度;对申报的专家材料审核、登记工作是否严谨、规范;是否建立了评审专家反馈机制,反馈信息记录是否完整,评审专家库门类设置和人数是否适应工作需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2•【字号】湘政办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政府采购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预防腐败、支持节能环保和促进自主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政府采购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单位规避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处罚不到位,部分政府采购行为效率低、采购价格高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一些违法违纪、贪污腐败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一)乡(镇)以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要全部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二)要继续加大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包括世行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中央和省级补助专款、国债资金、农业开发资金以及其他部门专项资金实施政府采购的力度。
各级政府支持和补助给企业用于采购的资金,以及各单位先由供应商垫资供货或建造后用财政性资金回购或支付的采购项目,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三)要加强公共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不断提高工程项目占政府采购规模的比重。
工程项目概算金额未达到招标限额标准,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工程项目概算金额达到招标限额标准,实行招标投标的,财政部门要明确除招标投标环节外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具体规定。
2021年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培训测评-单选题部分答案
2021年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培训测评-单选题部分答案1.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第64条规定的“重新评审”,可在(C)评审报告签署后,中标合同履行前进行。
2.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置服务工程(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程),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时,(A)可以继续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3.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合同不适用于(C)招标投标法。
4.招标文件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工程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C)30%。
5.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D)明确响应。
6.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21〕69号)的要求,评审委员会成员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C)一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
7.关于政府采购联合体投标中不正确的描述是(D)结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工程中投标,但可以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工程投标。
8.《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21〕69号)要求妥善处理评审中的特殊情形。
以下说法中不正确的选项是(D)评审委员会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9.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货物服务招标分为(A)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0.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D)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1.会谈文件可以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
会谈完毕后,会谈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会谈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B)3家。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湘财购〔2015〕5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湘财购〔2015〕5号各省直预算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现就规范省直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权责,建立有效制衡的政府采购内控机制1、落实应采尽采。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应纳入政府采购。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
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省财政厅一律不补办政府采购手续,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由省国家保密局认定,采购人应及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2、严格依法采购。
采购人要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采购理念,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落实采购主体的相关职责。
采购人应按照省财政厅颁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依法实施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未实行协议供货、定点服务、网上竞价、电子商城或批量集中采购制度,且单次采购金额不超过5万元,全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的,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6.09•【字号】湘财购〔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购〔2017〕9号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集中采购机构:为规范我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发放,维护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特制订《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2017年6月9日附件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发放,维护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及部门、单位自行组织的政府采购工程、货物、服务项目的评审活动。
第三条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以下简称评审劳务报酬),是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依法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相应收入。
本办法明确为评审费、误工补贴及差旅费三项内容。
第四条评审劳务报酬发放主体。
评审劳务报酬按照“谁使用、谁承担”原则,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支付。
其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由各级集中采购机构支付,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由采购人支付;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支付。
第五条评审劳务报酬发放范围。
湖南:《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6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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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湖南省政府采购 1lIf 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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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肯财政 J丁lE式 印发通 ,2018年 6 JJ l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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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明确政府采购等评审专家劳务费执行标准
标投标等18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作出部署。
政府采购方面,要重点制定政府采购交易电子化管理办法,完善在线交易系统,实现采购、合同签署、支付等环节全流程电子化。
推动电子证照、信用信息在采购项目全生命周期中的共享运用。
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压实评审专家履职责任,完善监督评价机制,推进评审专家、代理机构互评,强化评价结果共享运用。
开展政府采购领域逾期签订合同、拖欠支付款项、设定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等专项整治。
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政策,提高中小企业参与度,促进各类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等。
招标投标方面,重点加快智慧监管平台建设,升级改造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公共服务系统和监督系统。
完善远程异地评标工作机制,推动川渝地区优质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完善施工、总承包、勘察设计等12类标准招标文件,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鼓励对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红名单”企业减免投标保证金。
开展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消除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等。
浙江修订招投标条例,扩大招标人定标自主权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修正并发布《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修正草案)〉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完善招投标监管体制。
结合浙江省监管体制基本情况,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的综合指导协调职责和对全省招投标一体化、数字化工作的牵头推进职能,删除了省发展改革委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具体监管职责。
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针对当前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评标委员会定标权过大等问题,明确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原则上不进行排序,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扩大招标人定标自主权。
全面推广电子招投标。
针对现行法规对电子招投标缺乏规定,明确要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原则上应当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并提出了全省一体化系统建设要求,并对电子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进行细化,完善执法依据。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标准一览 :地区标准文件依据(一)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计算,每四个小时为一个区间(不足四小时按四小时计算),报酬500 元。
前款规定的劳务报酬为税后报酬,税款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依法代扣代缴。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北京(二)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因回避关系、项目取消或延期)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200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元标准支付。
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三)评审专家对于所参加的评审项目,有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的责任。
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履行以上(京财采购〔 2017〕554 号)责任时,按照每次每人200 元标准支付。
天津河北(一)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 ,300元/ 人;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二)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每增加 1 小时,增加 100 元 / 人,单日 800元 / 人封顶;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山西(三)对于经评审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 2 小时以内 300 元/ 人, 2 小时以上 400 元 / 人封顶;对于未标准的通知(晋财购〔 2017〕进入评审程序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100元/人;10 号)(四)法定节假日期间评审,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一倍发放。
内蒙古辽宁(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3 小时以内劳务报酬标准为300 元。
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采购(二)评审工作需延长的,每延长 1 小时增加 100元(不足半小时的,增加50 元;超过半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吉林(三)评审专家对质疑、投诉项目进行复核,或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等发生的劳务报酬,参照本标准执行。
劳务报酬所得应缴通知(吉财采购〔 2017〕554纳个人所得税的,按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号)(四)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发现应回避等情况而未参加评审的,支付交通费100 元。
(一)专家工作半天( 4 小时以内,含 4 个小时)发 300 元;(二)专家工作一天发500元( 4 小时以上,8 小时以内,含8 小时);(三)如遇特殊情况,在工作时间内不能如期完成评标工作需延长评标时间的,每延 1 小时增加 100 元,每天最高限额为 1000元;(四)评审组长评审劳务费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100 元;黑龙江省关于印发《黑龙江黑龙江(五)在评审过程中出现废标时需专家对商务标准及技术条款提出论证意见发300 元;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项目被质疑需原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查的,评审、复查费合并发放。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基本流程(试行)》的通知-湘财综〔2015〕28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基本流程(试行)》的通知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基本流程(试行)》的通知湘财综〔2015〕28号省直各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省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基本流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省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基本流程(试行)湖南省财政厅2015年11月5日附件省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基本流程(试行)省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基本流程包括编报购买预算、审核购买预算、公开购买信息、实施购买活动、选择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合同、履约与资金支付、开展绩效评价等八个步骤。
一、编报购买预算。
各部门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以及年度工作实际需要和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组织编报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对照当年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提出具体购买项目,填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表》,并列入本部门年度预算建议草案。
各部门应当根据中期财政规划和部门改革发展需求,综合考虑财政保障能力以及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并充分听取相关行业组织、专家及专业咨询机构意见,参照相关服务的市场价格合理定价,测算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
二、审核购买预算。
省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审核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具体工作由省财政厅综合处、预算处和相关部门预算管理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财政厅相关部门预算管理处对省级部门编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草案进行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实施的合理性,包括资金需求规模、绩效指标以及资金来源的合理性,然后将审核意见转综合处复核。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02•【字号】湘政办发〔2022〕42号•【施行日期】2022.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2〕4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给科研人员“松绑”减负,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精简预算科目。
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统一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
设备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维护,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业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劳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二)简化预算编制。
直接费用中除单价为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科目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
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工作的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等方面,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不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三)下放预算调剂权。
长沙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评审和验收实施细则
长沙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评审和验收实施细则12附件:长沙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评审和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市工业清洁生产工作,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清洁生产审核规范>和<工业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规范>的通知>(工信部节〔〕154号),根据<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工信发〔〕145号),开展”千家企业清洁生产绿色行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是指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清洁生产义务,按照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经过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减少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对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在企业实施完成清洁生产方案之后,对所取得的绩效及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进行科学地、量化地评估,并给出评估结果的过程。
1第二章初审第四条企业为主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并编制报告以后,向所在区县(市)工信局、工业园区产业(经发)局提交<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初审。
第五条区县(市)工信局、工业园区产业(经发)局对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向长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出具初审意见。
符合性审查合格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项要求:1、<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格式和内容,以及原始审核文件、记录等印证材料符合附件2的要求;2、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资质和审核人员资格符合长沙市工业清洁生产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备案要求;3、企业签订的<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附件3的要求。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报酬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报酬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9.09.14
•【字号】湘财购[2009]12号
•【施行日期】2009.09.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报酬的通知
(湘财购[2009]12号)
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公司:
专家评审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环节。
近来,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向我厅反映各代理机构间评审报酬标准不一,总体报酬偏低。
为尊重评审专家的劳动,进一步增强评审专家的责任感,切实保障评审工作质量,经研究,决定提高省直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报酬标准:
评审专家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的报酬为500元/天,评审时间不足4小时的为300元。
评审时间从上午9时起计算。
8小时工作时间外的报酬为50元/小时。
评审专家因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发生的交通费用按往返50元计算。
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以外的其他人员,原则上不支付报酬。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在长沙以外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所进行的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督管理的调研报告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督管理的调研报告
无
【期刊名称】《中国政府采购》
【年(卷),期】2024()5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监管,本文以问题为导向,深入开展调研,从制度、技术、监管三个方面梳理分析,为加强专家监管寻求对策。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专家提出中立评审意见,对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同时,专家素质能力良莠不齐。
【总页数】5页(P30-34)
【作者】无
【作者单位】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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