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共81页
房地产开发行业相关税收政策简介
房地产开发行业相关税收政策简介房地产开发行业相关税收政策简介一、关于项目登记管理根据《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国税发(2007)114号]和《市地税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建筑行业项目税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襄地税发(2010)123号]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货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二、关于项目申报纳税管理建筑业、房地产业纳税人,应按月分项目办理纳税申报。
三、关于项目发票管理建筑业、房地产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分项目办理发票领用、缴销手续。
四、关于项目税款清算及注销管理税务机关对纳入项目管理的建筑业工程项目及销售不动产项目实行分项目办理税款清算及发票缴销手续,出具清算报告。
五、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襄阳市区(不含鱼梁洲)耕地占用税税额为45元。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此基础上提高50%。
单位、个人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以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农用地面积作为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纳税人应在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30日内到征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六、契税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产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是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湖北省契税税率为4%对土地使用权属转移的,契税计税依据:(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拆迁过渡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的规定
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的规定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房地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极为重要的一环。
为了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政府制定了许多税收政策规定,以引导和规范房地产企业的经营行为。
1.房地产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是指房地产企业应纳税的收入与其所得减除费用后所得额乘以适用所得税税率后应纳税额的税款。
根据税收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5%。
除此之外,政府实施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以支持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符合规划要求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
2. 建筑业增值税
建筑业增值税是指建筑业主营业务中的增值税税款。
房地产企业作为建筑业的主要参与者,其税收政策规定也需要遵守。
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
3.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城镇建设用地颁发证书登记所有人应按照法定的土地面积和年度税额,向土地管理部门交纳的税款。
对于拥有城镇建设用地的房地产企业,政府规定其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税率由当地政府根据法律进行制定。
4. 其他税费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税费如印花税、房产税等,但这些税费并不是所有房地产企业都需要缴纳。
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所处地区的政策来确定是否需要缴纳。
总的来说,政府实施的税收政策旨在规范房地产企业的经营行为,遏制乱收费、乱摊派现象,推动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
房地产企业需要遵守税收政策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税费,避免违规经营行为和缴税压力。
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汇编
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汇编一、增值税政策1. 转让不动产的增值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对房地产销售等计征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个人转让房屋产权的,按照增值税法征收增值税。
根据转让不动产的性质,纳税人可能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其中:•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时,按照销售额减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即纯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增值税率为5%或3%。
•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时,按照销售额的5%计征增值税,不减除成本费用。
2. 滞纳金的增值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未按期缴纳增值税,将被征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6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当按照欠缴税款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五或五分之一加收滞纳金。
滞纳金不得超过欠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1.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新建的、改建的房屋实施租金减免或减收政策的房地产企业,可以按照每月实际减免或减收的租金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住房租金超过当地平均租金1.5倍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租金3倍的住房,减按当年租金收入的6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 异地销售房地产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异地销售自有商品房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的通知》,企业将自有商品房在本地销售以外的其他地区销售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异地销售自有商品房的过程中,企业需要根据销售额、成本费用等情况计算所得额,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1. 房地产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通过转让房屋产权获得的所得适用于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转让不动产的所得,按照以下比例计算应纳税额:•转让时间不满5年的,按照20%的比例计算应纳税额;•转让时间超过5年的,减按20%比例递减计算应纳税额,到满5年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房地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集锦
房地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集锦引言房地产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也是吸纳就业、促进投资、带动消费的重要行业。
为了鼓励和支持房地产业的发展,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将对这些政策进行集锦,以期帮助相关企业和个人深入了解并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1. 增值税政策1.1 增值税免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个人出售住房的增值部分免征增值税。
具体要求是:个人出售住房的,自取得住房所有权之日起满五年后出售的,免征增值税。
1.2 住房租金免征增值税个人转让非住房用途的独立产权房屋并对外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政策2.1 普惠性住房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提供普惠性住房项目,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具体要求是:企业投资兴建的普惠性住房项目,完成主体建筑物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2.2 适用税率优惠房地产企业通过依法设立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税率可按照5%的征收率适用。
3.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3.1 建设于非居住中区的房地产项目减免土地使用税建设于非居住中区的房地产项目,经批准确有公共设施、服务设施或临时性建设用地需要的,减征土地使用税。
3.2 保障性住房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保障性住房项目土地使用税按照土地表决价的50%征收。
4. 城市建设维护税政策4.1 住房租赁减半征收城市建设维护税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应纳税额的50%征收城市建设维护税。
4.2 公租房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个人取得的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
5. 其他优惠政策5.1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抵扣个人在购买住房时贷款,并按时足额还款的,可以在个人所得税时,将住房公积金因本次贷款支付的利息额度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抵扣。
5.2 办公楼与住房合建的,房屋租赁所得取得后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结论以上只是房地产业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变化和政策的调整,可能会有所修改。
因此,房地产企业和个人在进行相关操作时应及时关注政策动态,以确保能够充分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 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 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 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 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 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 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 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 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 从销售收入中减除;
• 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 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 前扣除折旧费用。
(四)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 得收入的税务处理
•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 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 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 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 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 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 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 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
•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 。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 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 为自用的处理问题
•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有关规定和《通 知》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作为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 数。
•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 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 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 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 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
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大全
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大全概述房地产行业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领域,税收政策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的各个方面,包括税收优惠、减免和规范等。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房地产行业的税收政策。
城市土地使用税城市土地使用税是对城市土地使用权人(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法》的规定,城市土地使用税的税率为土地状况调整系数乘以土地批准价格乘以土地使用税税率。
城市土地使用税的征期为年度。
增值税房地产交易中较为重要的税收是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业用途的不动产和转让房地产开发权的,应按照增值税法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是按照不动产的销售额与税率计算的,税率为5%。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过程中对土地增值进行征收的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土地出让方,税率为土地增值额的20%。
合同印花税合同印花税是对房地产买卖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的规定,对于不动产的买卖合同和转让房地产使用权的合同,合同印花税的税率为0.05%。
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在房地产交易中所得的差价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需要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根据个人所得额的不同而有所变化,一般为3%至45%之间。
物业税房地产物业税是指对房地产所有权人、房屋使用权人和房屋承租人根据其房地产的不同条件和用途向其征收的一种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税法》的规定,物业税的纳税人包括房地产所有权人、房屋使用权人和房屋承租人。
物业税的税率根据不同的房地产和地区有所不同。
印花税房地产交易中还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的规定,对于房地产交易中涉及的合同、票据等,需要根据不同种类进行征收一定的印花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1. 背景介绍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各级政府纷纷出台相应的税收政策,以引导和管理房地产市场。
所得税作为重要的税种之一,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2.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率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5%。
在计算所得税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之一:•分季度计税: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每季度进行一次税前利润核算,并按照当期利润的25%缴纳税款。
•年终汇算:在每年年底进行税前利润核算,然后缴纳当年全年利润的25%作为所得税。
3.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了鼓励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发展,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常见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投资补贴: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投资项目,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投资补贴,将其纳入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并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额。
•长期资本收益免税:对于持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股权且持有时间超过一定年限的投资者,其通过出售股权所得取得的长期资本收益可以免征所得税。
•技术转让收益免税: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技术转让取得的收益,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免征所得税。
4. 减免和退还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在特定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可以享受减免和退还所得税的政策。
例如:•投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对于购置新的固定资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购置固定资产的金额一次性扣除,并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额。
•投资特定区域免税:对于投资于特定区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免征所得税。
5. 申报和纳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同时,也需要按照国家的税收法规进行申报和纳税。
具体步骤包括:•填写所得税申报表:按照税务局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按照特定格式填写所得税申报表,并携带相关财务文件和证明材料进行申报。
•缴纳所得税款: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的经营情况和利润额,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款,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税款。
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
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1涉及税种房地产企业主要涉及以下税种: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车船使用税等税种。
流转税一、营业税(一)纳税义务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这里的“单位、机构和个人”,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公司、住宅开发公司等;也包括偶尔发生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如: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学校、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二)征收范围1、销售不动产范围(1)建筑物、构筑物是指通过建筑、安装和工程作业等生产方式形成的建筑产品;(2)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3)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4)其他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范围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2、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征收范围(1)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属于无形资产转让范围;(2)以土地使用权换取不动产;(3)土地使用权股权转让。
3、其他征收范围中介、咨询、服务、出租等业务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三)税目、税率纳税人不动产销售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介,咨询,服务,出租,动、拆迁等业务按“服务业”税目;以上税目均适用5%税率。
(四)收入的确定1、销售不动产收入的确定(1)、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这里的价外费用是指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汇编
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汇编房地产业营业税政策一、征税范围(一)基本规定1、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2、销售不动产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筑物、构筑物是指通过建筑、安装和工程作业等生产方式形成的建筑产品。
包括:⑴房屋:住房、厂房、办公楼、仓库、学校、商业用房等;⑵烟囱、铁路、窑炉、公路、港口、灌渠、堤坝、水库、井等;⑶设备安装工程(不包括机械设备本身):支柱、水塔、水池、设备基础、操作平台、各种设备的砌筑结构工程、金属结构工程。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除建筑物、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如树木、庄稼、花草等。
(二)特殊规定下列行为也属于房地产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1、有偿转让建筑物的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的行为。
2、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
3、以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与提供资金的他人(以下简称出资方)共同立项建造不动产,并与出资方按一定方式进行利益分配,取得收入或取得分得的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4、以提供资金的方式,与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他人(以下简称出地方)共同立项建造不动产,并与出地方按一定方式进行利益分配,取得收入或取得、分得的不动产所占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5、投资者在办理不动产建设立项后,又接受他人投资参与不动产建设,并与他人共同分配不动产的行为。
6、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投资者在工程完工前,将自身全部的权利、义务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7、接受他人委托代建不动产,但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工程项目立项,不动产建成后将不动产交给委托方的行为。
8、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集资建房名义将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给出资人的行为。
9、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10、不动产产权人之间相互交换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11、土地使用者和不动产产权人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房地产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ppt 70页)
2、区别增值税的计税基础和增值税申 报表的填列。
3、先确认收入并计税但延期开票问题。
二)、关于成本费用、支出
1、 关于视同销售成本:填报纳税人 按税收规定计算的与视同销售收入对 应的成本,每一笔被确认为视同销售 的经济事项,在确认计算应税收入的 同时,均有与此收入相配比的应税成 本。
2、扣除限额”:“纳税调整后所得” (主表第16行)乘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 例计算填列。其中,全额扣除的捐赠项 目,扣除限额与纳税人的实际捐赠支出 相等。
例:A公司会计利润1500万,公益捐赠50 万,非公益捐赠25万,3%的扣除比例; 调整后所得为1575万,按3% 计算公益捐赠的扣除基数,也不得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注意国税函 【2006】1043号文规定的查补应纳 税所得额的含意)
2、区分需补税投资收益与不需要补税的 投资收益;
3、会计制度规定对持有短期债权投资过 程中实际取得的利息,作为投资成本 收回,冲减投资成本,不确认投资收 益。
而税收规定,除了投资初始时支 付的款项中包含已到期尚未领取的 利息外,其他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 一律确认为利息所得,而不是冲减 投资成本。
4、 会计上只确认投资转让收益或损 失,税收规定必须严格区分股息性 所得与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息 性所得的确认时间是被投资方会计 上进行利润分配时,不是完全的收 付实现制。
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 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 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如:
A、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 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 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和自产、 委托加工产品的价值金额。
B、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 赠、抵偿债务等方面,按照税收规定 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
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
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
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增值税: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土地和房屋时需要缴纳增值税。
此外,购买二手房的个人需要缴纳契税,契税的金额与房屋的交易价格有关。
2. 房产税:房产税是指对房地产所有人按照其拥有的房产价值征收的一种税收。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房产税政策不同,有的国家和地区没有或征收较低的房产税,有的国家和地区则征收较高的房产税。
3.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于使用城镇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的使用面积和使用期限征收的税收。
该税收政策旨在促进合理使用和开发土地资源。
4. 印花税: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买方需要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征收的金额与房屋的交易价格有关,一般为交易总额的一定比例。
5. 个人所得税:购买房屋并出租时,房屋租金收入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纳税。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会有所不同,以上只是一般性的分类。
具体的税收政策需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来确定。
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
A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 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பைடு நூலகம்
B
拆迁补偿费
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 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 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C
其他相关费用
合法的增值税发票或政府部 门出具的财政票据。
土地价款扣除主体
➢合作建房。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计算销售额时,可根据约定收益部分扣除对应的 土地出让金。
预缴税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不动产,采 取预收款方式的,应按规定在收到预收款 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缴税款 时需按项目、按计税方式分别预缴,确认 收入申报抵减预缴税款时无需分项目、分 计税方式。开具发票时使用“销售自行开 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商品和服务税收 分类与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 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预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
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 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 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
CONTENTS
01
增值税政策
02
契税政策
03
发票管理
01增值税政策
土地价款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 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 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 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 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 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 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房地产企业相关税收政策
房地产企业相关税收政策一、(一)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商品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增值税,税率为9%。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房地产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销售无形资产”税目缴纳增值税,税率为9%。
二、房地产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的项目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房地产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
2、预征率:(昆明市) 普通住宅1%; 非普通住宅2%; 写字楼、营业用房、车库等商品房3%; 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4%;
既开发普通住宅又开发其他类型房地产项 目的,应分别核算收入,未分别或不能准 确核算,从高适用预征率预征。
政策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 第3号
预收账款包括预收定金,预收定金的营业 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 天。
政策依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
二、视同销售
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 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 行为。
政策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 细则
三、计税依据
1、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
政策依据:财税【2003】16号
四、其他
1、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 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 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 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 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 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 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 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15、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造成扣除项目 不实;
16、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 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 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 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 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 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 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五)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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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纳税期限:次月15日内
4、普通住宅的划分标准: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建筑面积144平米以下,容积率在 1.0以上,单位售价在同类房地产的1.44 倍以下
二、清算
(一)清算条件、要求
1、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 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 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政策依据:财税【2019】16号
四、其他
1、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 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 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 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 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 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 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 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预收账款包括预收定金,预收定金的营业 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 天。
政策依据:国税函发【2019】156号
二、视同销售
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 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 行为。
政策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 细则
三、计税依据
1、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
要求: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 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 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报送的清算资料不齐全的,纳税人应在15 个工作日内补齐资料。(云地税发【2009】 198号)
2、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 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 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 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 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 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 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政策依据:《云南省营业税差额征税工作指 南》2019年9月1日执行
土地增值税
一、预征(经济适用房除外)
(一)2019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 1、计税依据:转让房地产取得的经营收入
(包括预收账款和预收定金)。 政策依据:云地税发【2019】181号
2、预征率:(昆明市) 普通住宅0.5%;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9】520号
3、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的拆除、平整土 地,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 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和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拆 迁工程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政策依据:《云南省营业税差额征税工作 指南》2019年9月1日执行
4、对采取BT、BOT投融资方式进行工程 项目建设,按BT、BOT方式操作并签订 BT、BOT项目合同的,对投融资人无论其 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均应认定为建筑 工程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 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 (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 和合理回报等收入)扣除支付给其他施工企 业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写字楼、营业用房、别墅、度假村、高级 公寓等商品房1%;
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2%;
既开发普通住宅又开发其他类型房地产项 目的,应分别核算收入,未分别或不能准 确核算,一律按1%预征。
政策依据:昆地税发【2019】92号
(二)2019年7月1日开始
1、计税依据: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和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收账款。
政策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 细则
4、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 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 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 余额为营业额。
政策依据:财税【2019】16号 5、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 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 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 为营业额。
3、纳税人有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 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 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 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 +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营业税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 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 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 权转移的当天。
政策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 细则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 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 收营业税。 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 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
政策依据:财税【2019】16号
2、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 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 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 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 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 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 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 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 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 税。
政策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9年 第3号
2、预征率:(昆明市) 普通住宅1%; 非普通住宅2%; 写字楼、营业用房、车库等商品房3%; 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4%;
既开发普通住宅又开发其他类型房地产项 目的,应分别核算收入,未分别或不能准 确核算,从高适用预征率预征。
政策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9年 第3号
2、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 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 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 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 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 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 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 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 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